依法治國的由來
㈠ 法治起源於什麼時候
一般認為:「『法治國家』起源德國。法治國的概念據認為起源於康德的一句名言:『國家是許多人以法律為根據的聯合。』
㈡ 法治思想起源於中國法家是否贊同
什麼是法治?簡單地說按照法律治理國家。這種「依法治理」是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才專能算是法治。屬如果失去公平,就不是法治,而是駕馭百姓的專制手段。中國的法家雖然有「法」,但這種法更多地是殘酷鎮壓百姓的法,是苛法,失去人性的法,是禁民言的法,是皇帝說了算的法。如司馬遷因向皇帝進言,為李陵之事辯解而惹怒皇帝,被殘酷處以「宮型」。因此這不能算做真正意義上法治。頂多算是法治思想的萌芽,對推動社會法治的進步也有一定作用。
所謂「上下文明五千年」至今,也看不到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因此,即便承認「法治思想起源於中國法家」,又有多少現實意義?
如果說從周朝的「道路以目」到秦朝的「焚書坑儒」時代是封建制度造成,那麼建國後「反右」到文化大革命的「大破壞」,那一個,那一件是按國家的法律行事的?
中國法治建設任重而道遠,需要每一位公民的不懈努力。相信——法治時代不會太遠,伴隨他的兄弟也正向你走來。
㈢ 法律的由來
自從人類社會產生以來,人類就不斷探索法律是如何產生的,從古希臘到後現代,眾多法學家提出了不少權威性的學說,大體上有以下幾種學說:(1)法律是根據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的產生。(2)法律是由神明賦予人類的。(3)法律是人類社會生活、工作等活動中相互定立契約而產生的。在三種學說中我個人傾向於第三者。
古希臘的智者,哲人們在套所自然和人類自身的發展進程的過程中,提出了法律產生於自然,為城邦、國家的產生,發展進步提供了合理化的理論基礎。在整個中世紀,由於基督教思想的統治和羅馬文化的影響,加上日耳曼民族的入侵,在歐洲占統治地位的政治思想是以基督教神學為基礎的,所以中世紀的神學家、哲學家等繼承了古希臘,羅馬的自然法思想,同時給它披上了一件神學的外衣。,在相當長時期內提倡上帝主宰一切,政治隸屬於宗教,人法依附於神法君權授命於教權。由此產生了自然法學說和神學說。
以上兩種學說的產生歸根結底是由於人類對自然的無知和知之甚少,而我所贊同的觀點,主要從社會歷史發展和人類自身的角度來分析法律的產生。
法律具有社會性,它生於人類社會的發展,為人類發展服務。「天下熙熙皆為利來;天下攘攘皆為利往」。法律恰恰是適應利益調節的需要而產生的,法律的變化和發展根源於利益關系的變化發展,歸根到底根源於人們利益要求的變化和發展,法律制度實質上是一種利益制度。人類社會有兩個領域,市民社會和政治國家,法律產生於這兩個領域,特殊的私人利益關系的總和構成市民社會,普遍的公共利益的總和構成政治國家。法律初現於市民社會,當私有制產生人們從物物交換發展到商品交換,生產、交換、銷售、消費在人們的生活、工作中無時無刻不發揮作用。而在生產、交換、銷售、消費這一環節中往往會出現不誠信、不公平、不合理的現象,為杜絕或是遏止這一環節出現的問題,維護各階層人們的利益,社會生產必須用一個具強有力的工具加以約束人們的行為,這就為法律的產生提供了經濟和社會基礎,契約剛開始成為約束各個人的工具,成為了法律產生的物質載體,一個個契約慢慢有機的結合積累,法律也隨之出現於市民社會,任何時代的歷史活動都是由無數單個的具體個人的社會活動構成,個人作為歷史活動的主體是整個社會歷史活動主體,法國哲學家愛爾維修說過:「河水不會河源倒流,人們不會逆著利益的浪頭走。」當無數單個的具體個人的利益聚合在一起的時候,為避免利益間的沖突矛盾,維護公共利益,就需要一個代表普遍社會利益的權威出現,這時契約便使一個順應歷史,人民需要的國家——一個代表普遍公共利益的並具強制執行力的組織及其組織規范提供了產生的條件。通過人們相互間的契約定立,國家變孕育而生,國家要對這一個社會起到管理、調控和穩定,就必須有具約束限制性的工具來規范人們,這時國家與他的人民之間就必須形成一種契約關系,即我制定,你和我都遵守的契約關系,久而久之就形成一種規范,一種法律,這就是生於政治國家的法律。
不管上述我所提到的法律是產生於市民社會或是政治國家,它們都有一個共同點,那便是法律是人類在人類社會生活、工作等活動中相互定立契約而產生的。
㈣ 什麼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
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法治包含兩個部分,即形式意義的法治和實質意義的法治,是兩者的統一體。形式意義的法治,強調「以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
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形式意義的法治應當體現法治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實質意義的法治也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運行機制予以實現,兩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為基礎,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法治卻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發動和推進,民眾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出「被動」和「冷漠」。在理論上如何印證現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現實的法治實踐中確實存在缺少政府和民眾的有效「互動」。
(4)依法治國的由來擴展閱讀
在中國這樣一個14億人口的大國,要實現政治清明、社會公平、民心穩定、長治久安,最根本的還是要靠法治。法治建設推進得越持久、越深入,其成效就會成倍放大。政法機關是黨領導下的執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國家權力,服務的是人民群眾,在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進程中發揮著特殊重要作用。
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不動搖,緊緊圍繞建設法治中國的總目標,以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重點,切實將加強法治建設貫穿於政法工作全過程,帶頭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肩負起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者、實踐者的重任。
要把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作為基本要求,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要把以人為本、公平正義作為靈魂,緊緊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關鍵環節,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訴訟法律制度,規范執法司法行為,進一步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
要把促進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作為重要目標,深化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圍。
㈤ 法律的起源是什麼
法律究竟是怎樣產生的?這是法理學所要探討的一個重要問題。馬克思主義對這個問題給予了科學的解釋。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分析和闡述也有一個逐漸深化和發展的過程。1872年5月至1873年1月,恩格斯針對蒲魯東主義者散布解決工人階級住宅問題的資產階級慈善家的改良方案,撰寫了一組重要文章,先後發表在《人民國家報》上,而後以《論住宅問題》為題出版了單行本。在《論住宅問題》中,恩格斯深刻地剖析蒲魯東主義者解決住宅問題的方案的理論基礎——「永恆公平」論,明確指出在資本主義社會中住宅問題的解決總是有利於資產者,資產階級法律不可能解決住宅問題,並從正面科學地揭示了法、法學與社會經濟條件的內在聯系,對法律起源問題做了歷史唯物主義的分析闡述,然而由於受科學資料和研究成果的歷史局限,恩格斯關於法律起源的論述中仍然包涵著若干沒有獲得解決的重大存疑。直到19世紀70年代末期開始,人類學研究的迅速進展尤其是路易斯·亨利·摩爾根關於史前史研究的權威成果,才為解答恩格斯的存疑提供了客觀條件。《家庭、私有制和國家的起源》是恩格斯在吸取摩爾根的研究成果的基礎上,撰寫出來的一本馬克思主義關於國家和法的問題的傑出著作,是馬克思主義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定型之作。
《論住宅問題》關於法律起源問題的闡述與存疑《論住宅問題》是恩格斯同資產階級改良主義者和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者(尤其是蒲魯東主義者)論戰的產物。法律的起源是這場論戰過程中涉及的主要問題之一。
在恩格斯看來,與國家起源相一致,法律起源問題是唯物主義和唯心主義兩種歷史觀根本對立的、最具有代表性的理論。他指出:「唯物史觀是以一定的歷史時期物質經濟生活條件來說明一切歷史事實和觀念,一切政治、哲學和宗教的。」(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7頁。)但是,這個研究的基本點卻很容易被忽略,「人們往往忘記他們的法權起源於經濟生活條件,正如他們忘記了他們自己起源於動物一樣。」(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9頁。)例如,拉薩爾在他的那本法學專著《既得權利體系》中給自己規定的任務,就是「要證明法權不是起源於經濟關系,而是起源於『僅以法哲學為發展和反映的意志概念自身』。」(註:《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2卷第538頁。)至於蒲魯東主義者A·米爾伯格,更毫無掩飾地宣布法權為「永恆公平」或「永恆正義」的產物。諸如此類的觀點,正是馬克思和恩格斯一向予以嚴厲駁斥的「法學家幻想」的典型表現。
華裔人類學家張光直在《中國青銅時代》一書中認為,世界各大古代文明有兩種類型:一是西方式的,其社會的演進以突破性方式為特徵,另一種是非西方式的,社會的演化進程是連續性和非突破性的,以中國文明最具典型。比較中西國家和法律的起源,可以看出中國國家的形成並不是如同古希、羅馬那樣以氏族組織的瓦解為代價,也不是表現為調和舊貴族與平民的沖突,它有自己的發展道路。隨著原先部落社會的平等原則被打破,社會出現了「分層」,男子的勞動在農業、手工業、畜牧業等主要生產部門中占據主導地位,少數人控制、掌握了生活資料、資源,這些人擁有比其他人更多的特權,在金字塔型的權力結構中,位於頂端,是最高的權力中心和主宰,所謂「帝,天神也」,「執中而偏天下,日月所照,風雨所至,莫不從服」[1]《說文》中也說「帝、諦,王天下之號也」,可見,中國國家前的這種組織結構明顯與以「民主」、「平等」為組織原則的西方部落聯盟不同,它沒有相應的權力或機關可以與之抗衡,由於國家的產生沒有民主的、平衡的色彩,家與國、政權與族權混然一體,融為一爐。這種獨特的國家演進模式,對中國法律有重大影響,致使中國法律更多地表現為一種赤裸裸的暴力征服和統治,具有濃厚的專制主義色彩。
此外,戰爭對中國法律的產生也有重要影響。我國史前的「五帝」時期,社會極不平靜,不同血緣、不同地域、不同氏族、部落之間的沖突、戰爭經常發生,為了爭取勝利,調整在戰爭中所發生的長官與士兵、士兵與士兵、征服者與被征服者之間的特殊關系,在戰爭中往往要頒布一些誓詞、軍紀、軍令,《漢書. 刑法字》認為「黃帝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在我國《說文》解說中,法的古體為「 」,古法音廢,廢、法往往通義,廢有廢止、禁止、限制的意思,另外古音法、伐相近,法借為伐,具有攻擊、懲罰的意思。「刑始於兵」、「兵刑合一」、「法就是刑」的這種傳統在史前和上古三代形成之後,對中國法都有重要影響。在奴隸社會,法律的表現形式主要是「刑」,如「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2] 此階段基本上是用血緣來確定社會成員的法律地位,法律兼有國法和家法的兩重性,或者說宗法就是國法。習慣法還起著很大作用。進入封建社會,中國法律的發展,經歷了確認、成熟、發展和解體的幾個階段。
戰國李悝著《法經》六篇,打開了中國成文法發展的先河,但將《盜法》和《賊法》列為其首,是受「王者之政莫急於盜賊」的指導思想影響,奠定了中國傳統法律重罪名,重刑罰,重打擊的格局。中國歷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思想的當數先秦法家。法家「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3] 法家「法治」理論的哲學基礎是「好利惡害」的人性論和發展進化的歷史觀。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的本性,這種本性不可抑制和教化,只能用法令加以防範,所謂「人情有好惡,故賞罰可用;賞罰可用,則禁令可行」[4]秦統一中國,第一次建立全國統一的法制,圍繞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進行統一的法律調整,改法為律,從此法稱為律,如《秦律》、《漢律》等。漢初,倡行黃老之學,與民休息,董仲舒提出「罷黜百家,獨尊儒術」被統治者採用,引禮入法,禮法結合,德主刑輔,儒家思想開始占統治地位,法律下降到從屬的次要地位。歷史進入唐代,中國封建社會達到了興盛時期,法制趨於完備,以《唐律疏議》為代表,形成了獨具特色的中華法系。《唐律疏議》明確規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5]這標志著禮法結合以法典的形式穩定下來,封建法制趨於完備。在宋時,隨著階級矛盾和民族矛盾的嚴重,統治階級全面強化專制主義集權,皇帝頒發的敕令是最有權威的法律,編敕成了最經常、最重要的活動。到元時,大多法規是條格匯編、律令判例混為一體。內容龐雜,結構鬆散。明時,法律出現了兩個大的變化,一是加強對經濟領域的立法,如制定了鹽法、茶法、稅法等門類。二是在司法實踐中廣泛用例。清朝,皇帝的諭令是最主要最經常的法律,單行條例也成為重要的法律形式。清入關後,隨著階級矛盾、民族矛盾的突出,在法律形式上出現了針對少數民族的立法加強,如《蒙古律例》《回疆則例》、《苗例》等,宋、元、明、清,由於君主專制主義日益發展,導致法律成為「一家之法」、「非法之法」,封建「法治」漸漸走向它的盡頭。
1840年鴉片戰爭後,中國由封建社會淪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西方資產階級「法治」(Rule by law)理論被介紹到中國。 特別是沈家本主持變法修律輸入大陸法系以來,中國傳統的法律開始解體,中國法制的發展開始與世界法制的發展連結起來。法律中才出現憲法、刑法、民法、商法、訴訟法等部門的分類。在此法律的演變過程中,圍繞中西法文化的「體」「用」問題,有過激烈的爭論,值得一提的是,梁啟超極力宣傳和鼓吹西方的法律,認為中國貧窮、落後、軟弱的根源是歷代統治者長期推行封建專制主義的法制,他:「自秦迄明,垂二千年,法禁則日密,政權則日夷,君權則日尊,國威則日損。」[6]「法治主義,為今日救時唯一之主義」[7].孫中山以西方「天賦人權」、「自由、平等、博愛」,民主共和等先進思想為武器,對封建政治制度和傳統的法律學說也進行了徹底的清算。他認為中國的出路在於推行民主法治,他大聲疾呼:「國於天地,必有與立,民主政治賴以維系不敝者,其根本在於法律,而機樞在於國會。必全國有共同遵守之大法,斯政治之舉措有常軌,必國會能自由先例其職權,斯法律之效力能永固。所謂民治,所謂法治,其大本要旨在此。」[8] 他說我們要承認「歐美近一百年來的文化雄飛突進,一日千里,種種文明,都是比中國進步得多」[9]應該「取歐美之民主以為模範,同時仍取數千年舊有文化而融貫之」。但由於資產階級先天的軟弱性、妥協性以及封建專制主義的頑固性,建立民主法治的重擔最終還是落到無產階級的肩上。
㈥ 憲法的來源是什麼
「憲法」一詞,來源於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組織、確立的意思。
㈦ "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有何不同
「以法治國」與「依法治國」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內涵卻有本質的區別。「版以法治國」是說用法律去治權國,法律是一種用來治國的工具,這是傳統的管理主義的法律觀念,這種「法治」,主體是國家機關,是手中掌握權力的人,治理的對象是人民群眾。「依法治國」是說治國必須依法,即治理國家的方式方法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這是現代的控權主義的法律觀念,這種「法治」,主體是人民,治理的對象是有可能濫用國家權力的當權者。可見,「以法治國」的實質是「以法治民」,而「依法治國」的實質是「依法治吏」。
㈧ 法制宣傳日的由來
早在1985年,我國就制定第一個五年普法規劃,到2001年,我國又把每年的12月4日定為全國法制宣傳日,以期更好地在全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樹立法制觀念。中共中央、國務院轉發的《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的第四個五年規劃》中確定: 將我國現行憲法實施日即12月4日,作為每年一次的全國法制宣傳日。
我國各地、各部門以「12·4」全國法制宣傳日為契機,在每年11月中旬至12月中旬,通過舉辦座談會、書畫展、網上論壇,印發宣傳資料,在報刊、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製作播出專欄、專版、專題節目等多種形式,開展了豐富多彩的法制宣傳教育活動,傳播了法律知識,弘揚了法治精神,促進了社會和諧。
「12·4」全國法制宣傳日正逐步成為我國公民熟悉法律、認知法律、維護權益的有效載體,成為展示中國法治建設成就,樹立我國良好法治形象的重要窗口。
(8)依法治國的由來擴展閱讀:
各年法制宣傳日主題
2001年:增強憲法觀念,推進依法治國。
2002年:學習宣傳憲法,推進民主法制建設。
2003年:依法治國,執政為民。
2004年:弘揚憲法精神,增強法制觀念。
2005年:弘揚憲法精神,構建和諧社會。
2006年:落實『五五』普法規劃,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2007年:弘揚法治精神,推進依法治國。
2008年:弘揚法治精神,服務科學發展。
2009年: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經濟社會發展。
2010年:弘揚法治精神,促進社會和諧。
2011年:深入學習宣傳憲法,大力弘揚法治精神。
2012年:弘揚憲法精神,服務科學發展。
2013年:大力弘揚法治精神,共築偉大中國夢。
2014年: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服務教育科學發展
2015年:弘揚憲法精神,推動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
2016年:大力弘揚法治精神 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
2017年: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維護憲法權威
㈨ 法律的起源
在長期的社會發展過程中,對法的起源問題,存在過神創說、暴力說、契約說、發展說等。馬克思主義認為,法是隨著生產力的發展、私有制和階級的產生、國家的出現而產生的。
1、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是法產生的經濟根源。從法的最初起源看,正是私有制和商品經濟的產生導致了法的產生。法是為了維護某種所有制、調整一定經濟關系和秩序的需要而產生的。
2、階級的產生是法產生的階級根源。法是為了維護和調整一定階級關系的需要而產生的,它是階級矛盾不可調和的產物和表現。
3、社會的發展是法產生的社會根源。社會的發展,文明的進步,需要新的社會規范來解決社會資源有限與人的欲求無限之間的矛盾,解決社會沖突,分配社會資源,維持社會秩序。適應這種社會結構和社會需要,國家和法這一新的社會組織和社會規范就出現了。
(9)依法治國的由來擴展閱讀
法的產生是一個長期的社會歷史過程,有其獨特的發展規律,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法的產生經歷了從個別調整到規范性調整、一般規范性調整到法的調整的發展過程。
2.法的產生經歷了從習慣到習慣法、再由習慣法到制定法的發展過程。
3.法的產生經歷了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渾然一體到法與宗教規范、道德規范的分化、法的相對獨立的發展過程。
㈩ 我國現代意義上的法治思想來源於什麼時期
1、制定法律:「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法的作用是約束百姓的行為。而君王擁有權勢可以懲罰違法之人,可以獎賞順服王法的人。通過賞罰來督促百姓的理論依據是人性趨利避害。同時韓非子不補充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聖人治國,不是要人人為善,而使人人不作惡,國家便能太平。君王治國,應著眼於大多數,而少數人無關宏旨。所以著力於執法,非立德。據此推論,君王只需掌握法律和威勢,不需要特殊德才能和品德,以法治民,非以德感化民眾,這是徒勞的。
2、循名而責實:這是法家對「正名」的解釋。君王需要有一套駕馭臣子的權術。而擔任一定職務的官吏有責任去完成其職務所要求的各項工作。君王的職責是把某項名義的職務授給某人,這項職務所要求的工作已經在相關法律中明確規定,君王只關心某個官吏是否恪盡職守,至於怎樣完成工作要求,是臣子本身的事,不需要君王指導。君王要做的只是:完成任務有賞,完不成任務受罰。關鍵是君王如何選擇合適人去擔任某項職務。「為人臣者陳而言,君以其言授之事,專以其事責其功。功當其事,事當其言,則賞;功不當其事,事不當其言,則罰。」這樣,能者居上位,無能者淘汰。
3、因此,總的說來,法家並不寄希望於通過教育將大眾改造成新人。而是通過從實際出發,制定法律,配以君王的權術與威勢,統治臣民。那為何韓非子對「立德」的文化教育如此不屑呢?其根源在於韓非子深信人性惡。因為他是荀子的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