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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依法裁判

發布時間: 2021-03-07 19:37:46

⑴ 法院為什麼不依法判決

有兩種原因造成許多冤假錯案,普通老百姓沒有辦法改變。

  1. 法律賦予法官「自由裁量權」和「自由心證」權力過大,造成法官有恃無恐;

  2. 基層法院行政干預太多,幾乎「審者不判,判者不審」,造成法官無法正確作出判決。

⑵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依據憲法規定, 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即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 行使審理和判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經濟案件、行政案件的權利, 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均不得干涉。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包括外部獨立和內部獨立。外部獨立主要是對行政機關、政黨、人大及其領導人的獨立。內部獨立分為兩部分: 一是各級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下級法院不受上級法院影響,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不能在其進行具體審判活動時進行干涉, 而只能在其裁決作出後, 依法定程序進行監督、加以變更; 二是同一法院法官之間相互獨立, 不受其他法官包括擔任法院領導職務的法官的干涉, 法官享有按照自己對事實和法律的見解, 通過法律規定的審判組織形式作出裁決的權利。
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 從根本上說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實現由「人治」向「法治」的轉變的需要, 是「有法必依、執法必嚴」在制度上的保障, 也是我國人民當家作主權利在法律上的保障, 其本質是崇尚憲法和法律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權威。具體表現在: 第一, 只有尊重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 才符合憲法關於立法權和司法權的正確分工。根據憲法的精神,司法權由權力機關行使, 行政權由行政機關行使, 司法權由司法機關行使。一個機關不能代替另—個機關行使權力, 憲法規定的國家權力的合理分工, 也是審判獨立的重要依據。第二, 只有尊重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 才能實現國家權力的相互制衡。防止權力腐敗的最好辦法是以權力制約權力, 不受制約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 國家權力的合理分工本身是對國家機器進行良好的、科學的管理方式。第三, 只有
充分尊重審判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司法權, 才能實現司法的公正。審判獨立首先是嚴格執法的前提, 因為只有使法官依法獨立審判, 不屈從於任何權勢和誘惑, 超然獨立於任何一方當事人, 才能真正作到嚴格執法, 公正裁判。

⑶ 法院的依法裁判行為屬於行政行為嗎

法院依法進行裁判是行使國家審批權力,具有國家權威和強制力,不是政府部門的行政行為。

⑷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這句話對的嗎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這句話是正確的。

根據《中華人民專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屬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審判案件,依照本法實行人民陪審員陪審的制度。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訴訟參與人對於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和偵查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第十五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願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4)法院依法裁判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⑸ 請結合刑訴12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談談對該法的理解

1.該原則的基來本含義為:(1)在源刑事訴訟中,確定被告人有罪的權力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2)人民法院確定任何人有罪,必須依法進行。

2.該原則在刑事訴訟法中的體現:(1)廢除了人民檢察院原來曾長期擁有的以免予起訴為名義的定罪權,使定罪權由人民法院專門行使;(2)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偵查和審查起訴階段,一律稱為「犯罪嫌疑人」,而從檢察機關提起公訴之後,則稱為「被告人」;(3)明確由控訴方承擔舉證責任,公訴人在法庭調查中有義務提出證據,對被告人有罪承擔證明責任。(4)確立了疑罪從無的原則。檢察機關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有權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合議庭經過開庭審理,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3.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精神和要求,但不同於西方國家的無罪推定。

⑹ 論述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內定有罪。容
本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是本法吸收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部分,規定的一項刑事訴訟基本原則。
本法將未經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規定為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和實踐意義。在古今中外的刑事訴訟歷史上,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地位的認識,有「有罪推定」和「無罪推定」兩種理論。「有罪推定」理論是一種封建的、專制的理論觀點,早已被社會拋棄。「無罪推定」雖然有其合理因素和進步意義,但由於它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硬性推定為無罪,有其局限性,難以為司法實踐所接受,既然推定是無罪的人,在刑事訴訟中又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強制措施,這種沖突和矛盾的事實是無法解釋的。本條確立了「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任何人有罪」的原則,既最大限度地吸收了「無罪推定」理論的合理因素和進步意義,又避免了它本身存在的不可克服的局限性,是一種實事求是的哲學觀。這項原則的確立,標志著我國刑事訴訟理論已逐漸成熟,它反映了我國刑事訴訟更加尊重人權、保護人權。

⑺ 法官是否應該依法裁判如不按法律條款是不是就不公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每一位法官都應依法裁判,實現公平和正義。其次,如你不服一審法院作出的裁判,可自接收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上訴,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

⑻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的區別

「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是《刑事訴訟法》第12條的內容,是針對我國以前的做法作出的更改。以前嫌疑人一經被公安機關抓獲,即被視作「有罪」,並稱為「人犯」,其邏輯是:如果你沒罪,為什麼會抓你?1996年修改的《刑事訴訟法》中,吸收了無罪推定的部分理念,加強了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疑犯稱作「犯罪嫌疑人」,在《刑事訴訟法》第12條明確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這是無罪推定的理念在《刑事訴訟法》中具體體現。在法律上首次以是否起訴為標准,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加以區別,即起訴前稱為犯罪嫌疑人,起訴後稱為被告人。樹立了被告不等於罪犯的觀念意識,體現了無罪推定的思想。《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第3款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這一規定是無罪推定原則在審判實踐中的貫徹和落實。
無罪推定的含義是被判定為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而我國僅僅在刑訴法總則中表述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一個是「推定為無罪」,一個是「不能確定為有罪」,看似相同,實則差別不小。不能確定為有罪,事實上,還有一個潛台詞,那就是,也不能推定為無罪。
但無罪推定在我國並未完全地被適用。按新刑事訴訟法原則,採用「疑罪從無」的原則,雖然這是中國刑事司法的進步,但「疑罪從無」僅是無罪推定原則的其中一個派生標准。疑罪從無與無罪推定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區別主要表現在:無罪推定是一種刑事訴訟的一般原則和精神,較為抽象,適用於判決前的各個訴訟階段,是一種假定,是一種態度;而疑罪從無則是一個操作性的原則,很具體,主要適用於事實存在疑問的情況下,是一種解決方法;無罪推定是判決確定有罪前,直接推定為無罪;而疑罪從無是在具體事實搞不清楚的情況下,做有利於被告人的推定,即視為沒有發生過這種事實,事實上就是要求寧可放縱犯罪,也不能冤枉無辜。當然,二者的聯系也很明顯,二個原則都體現了「存疑有利於被告」的刑事法思想。
就我國而言,我國已經通過規定證據不足的無罪判決和存疑不起訴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但嚴格說來,我國還沒有確立無罪推定製度,因為無罪推定的含義是被判定為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而我國僅僅在刑訴法總則中表述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不得確定有罪」。在我國,是要講實事求是原則的,能不推定就不推定。不能確定為有罪,但也不等於推定為無罪,而是實行「疑罪從無」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不得強迫嫌疑人自證其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享有法定的沉默權。2.「疑點歸於被告」原則。又稱為「存疑時有利於被告」原則,是指在刑事訴訟中遇到事實無法查清或查清事實所需成本過高的情況,依有利於被告的原則判決,該原則是刑法通過限制國家的刑罰權從而保障行為人自由的機能的體現。當公安、檢察機關所獲取的證據都不能達到使人們消除合理懷疑的程度,理所當然只能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判決。即控訴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時,應當作無罪處理。也就是說「不能完全得到認證的事實,不能轉嫁到被告人身上而不利於被告人,因此,在對判決具有重要意義的事實上存有懷疑的情況下,應作出有利於被告人的裁決。」即證據不足,應當作有利於被告人處理。3.由控訴方承擔證明有罪的舉證責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這是由於相對國家機關的強大,被告人的力量要小的多,公安、檢察機關的偵察能力、執行力量都遠勝於被告人個人的辯護能力與保護力量。因此「在起訴人證明被告人有罪並排出了關於有罪的一切合理懷疑之前,被告人總是被推定為無罪的。」
而在我國,上述三原則尚未明確規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立足於本國國情和當前刑事訴訟法的客觀實際,在法律條文上沒有明確規定沉默權,而是在重申「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等規定的同時,仍然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並未真正地完整地確立起無罪推定原則,而是在充分考慮我國國情的基礎上,吸收了這一原則的合理內容,使之在揚棄過程中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
打擊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對立關系,需要妥善處理。如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權,就將影響到被告人供述的獲取;對警察權力限制過多,就將影響打擊犯罪的力度;對犯罪控制不力,就將影響社會治安,發展改革就將成為一句空話。反過來,如果一味地強調打擊犯罪,忽視保障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司法人員恣意妄為,就將使民眾失去對國家司法的信任,其後果同樣是可怕的。
總結:因為我國目前尚未完全實行無罪推定,但已經確立了「疑罪從無」原則。只是在無罪推定的理念下以事實確定其是否有罪,證據不足的作無罪判決、存疑的不起訴,既不去推定其有罪,但也不會推定其無罪。所以「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原則,是《刑事訴訟法》對無罪推定理念的折中表述;無罪推定原則的含義是被判定為有罪之前,推定為無罪。我國目前尚未完全實行無罪推定,故只能按折中表述為前者。

⑼ 法院的依法判決有何現實意義

保護公民、法人和社會的利益
維護法律尊嚴,提高司法公信力
起到法制宣傳教育的目的,引導公民學法、尊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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