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徵收程序
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應當履行哪些程序
徵收過程
禁止違規斷水斷氣斷電斷路
草案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採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徵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採取以上行為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補償費用
四種不當增加費用不予補償
草案規定,徵收項目及徵收范圍確定後,自公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徵收范圍內,不得實施下列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規定實施以上行為,不當增加的費用不予補償。
新建、擴建、改建房屋(經鑒定的危房解危改造除外);
改變土地房屋用途,轉讓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或者設定其他權利;
以徵收范圍內的房屋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申請辦理企業、個體工商戶及其他組織的設立或者變更登記;
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房屋評估
被徵收人協商選定評估機構
草案規定,房地產評估機構由被徵收人協商選定。房地產評估機構開展評估時,不得實施以下行為:採取虛假宣傳、拉票賄選等不正當手段承攬徵收評估業務;違法轉讓受委託徵收評估業務;出具虛假或者重大差錯評估報告;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非住宅房
徵收造成停產停業給予補償
草案規定,對於徵收非住宅房屋的,對因徵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給予補償。
選擇貨幣補償的,按房屋評估價值的6%一次性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
選擇產權調換的,每月按房屋評估價值的5‰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停產停業期限按協議約定計算。
提供了臨時周轉房的,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過渡期限延長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評估價值的5‰加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在房屋徵收范圍確定前,被徵收房屋用於生產製造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准可以適當提高,提高額度原則不得超過規定補償額的50%。
草案答疑
調查登記過程中,房屋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怎麼辦?
被徵收房屋的權屬、用途、建築面積等信息,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為准;房屋權屬證書與不動產登記簿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准。
徵收補償方案包括哪些內容?
徵收補償方案應當包括徵收范圍、簽約期限、徵收實施單位和評估機構、徵收補償方式、評估機構提供的預評單價和產權調換房屋情況、徵收個人住房保障、補助及獎勵辦法以及其他事項等內容。
②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程序
(一)年度計劃(二)徵收工作費用(三)項目立項(四)規劃選址(五)環境影響內評價(六)申領建設用地規容劃許可證(七)項目單位憑項目批准文件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項目所在區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徵收國有土地和房屋手續。
(八)實施土地或房屋徵收
③ 房屋徵收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根據《國 有土地上房 屋征 收與補 償條例》的規定,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應經過以下程序:
一、項目啟動程序:建設單位(項目建設業主)依據《條例》第八條所列的批准文件提出房屋徵收申請,政府組織發改、規劃、國土、住建委、財政等有關部門,就實施房屋徵收的建設項目是否符合《條例》規定的相關規劃、計劃,建設項目的立項、用地范圍、徵收補償費用及擬徵收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收回等事項進行研究論證,並由相關部門出具書面意見。為提高工作效率,避免多部門徵求意見帶來的重任務,也可政府召集有關部門召開會議進行研究,以會議紀要的形式明確各部門意見,作為房屋徵收啟動依據。
二、由有關部門暫停在擬徵收范圍內辦理新建、擴建、改建和改變房屋用途的相關手續;
三、房屋徵收管理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摸底,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四、房屋徵收部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報政府研定;
五、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布;
六、徵收補償方案徵求公眾意見。政府將徵求意見情況和修改情況及時公布,徵求意見期限不得少於30日;
七、責任單位對房屋徵收項目合法性、合理性、科學性、安全性、適時性等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八、政府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九、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徵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十、徵收補償費用足額到位,專戶存儲;
十一、政府作出徵收決定,並及時公告,應載明徵收范圍、徵收補償方案、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
十二、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公開抽簽確定,實施現場評估工作,評估結果在房屋徵收范圍內公布於眾;
十三、簽訂徵收補償協議;
十四、依法及時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十五、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十六、依法建立房屋徵收補償檔案,並將分戶補償情況向被徵收人公布。
④ 農村土地徵收程序是怎樣的
農村集體土地復徵收程序,根據《土製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徵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准後,由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准征地機關、批准文號、徵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准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准徵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徵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徵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⑤ 合法的徵收,應當包括哪些流程
房屋在徵收的過程中應按照相關法律規定的徵收的程序進行:
1. 房屋徵收部版門擬定徵收補償方案,並報權市、縣級政府
2. 人民政府對補償方案進行分析
① 對補償方案進行論證。
② 針對補償方案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於30日。
③ 對房屋徵收方案做出風險評估。
④ 對方案做出相應的調整和修改。
3. 政府對房屋徵收方案做出公告
在公告中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
4. 被徵收人的權利救濟
被徵收人不服房屋徵收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⑥ 征地程序及法律法規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徵用土地一般是按照下列工作程序辦理。
申請用地:
建設單位持經批準的設計任務書或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以及地方政府規定需提交的相應材料、證明和圖件,向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同時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並附下列材料:
1、建設單位依法設立的有關證明;
2、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其他有關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材料;
5、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6、佔有耕地的,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7、建設項目位於地質災害地區的,應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8、提供地價評估報告。
受理申請並審查有關文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表工作,對應受理的建設項目,在30日內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報上一級土地管理部門審查。
審批用地:
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收到上報土地審批文件,按規定徵求有關部門意見後,實行土地管理部門內部會審制度審批土地。
征地實施:
經批準的建設用地,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1、征地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批准征地的機關、文號、土地用途、范圍、面積、征地補償標准、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補償的期限等;
2、支付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3、安置農業人口;
4、徵收用地單位的費稅;
5、直轄市征地爭議。
簽發用地證書:
1、有償使用土地的,應簽訂土地使用合同;
2、以劃撥方式使用土地的,向用地單位簽發《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和《建設用地批准書》;
3、用地單位持使用土地證書辦理土地登記。
征地批准後的實施管理:
建設用地批准後直至頒發土地使用權證書之前,應進行跟蹤和管理,其主要任務是:
1、會同有關部門落實安置措施;
2、督促被征地單位按期移交土地;
3、處理征地過程中的各種爭議;
4、填寫征地結案報告。
頒發土地使用證:
用地單位向當地土地管理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經測繪部門測繪,核定用地面積、確地權屬界限,地籍管理部門注冊登記後,由人民政府頒發土地使用證,作為使用土地的法律憑證。
⑦ 房屋徵收要經過哪些程序
1、頒發拆遷許可證
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表明取得了房屋拆遷的資格,是實施房屋拆遷的前提和基礎。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稱為拆遷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是被拆遷人。
(1)申請房屋拆遷許可證
單位和個人(有例外)需要拆遷房屋的,必須持國家規定的批準的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房屋拆遷許可申請。
(2)審批和核發拆遷許可證
市、縣人民政府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拆遷人應當按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實施房屋拆遷。
(3)拆遷許可證的續期
拆遷人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申請。經過審查符合條件的,可延長拆遷許可證的拆遷期限,最大延長期限為半年。延期後,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進行延期公告。
2、發布拆遷公告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3、拆遷補償協商
拆遷公告發布後,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進入拆遷補償協商階段。分為兩種情況:
(1)、一種情況是,通過協商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在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安置用房和安置地點、搬遷期限、搬遷過渡方式和過渡期等事項,經過平等、自願、合法的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2)、另一種情況是,經過平等、自願、合法的協商未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
4、進行裁決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時,拆遷人、被拆遷人雙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請拆遷補償安置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
5、拆遷實施階段
分以下幾種情況
(1)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時,雙方可按協議的約定自動履行各自的義務,拆遷人將拆遷補償款支付給被拆遷人,被拆遷人將房屋內的物品搬走,將房屋騰空。
(2)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成補償協議後,有一方不履行協議時,對方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按補償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同時,一方可申請法院先予執行。
(3)因不能達成拆遷補償協議,一方向房屋拆遷主管部門提出了裁決申請,作出裁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認可裁決的內容,那麼,可按裁決的規定內容自動履行相關的義務。
(4)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一方或雙方不服,可在60日內向拆遷主管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或在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5)房屋拆遷主管部門的裁決作出後,如果拆遷人或被拆遷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