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市公共資源
1. 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管理辦法(試行)的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我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加快建立並完善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交易機制,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無錫市《關於推進市公共資源交易市場化改革,組建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方案》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結算原則,以及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化運作機制。
第三條 所有納入本辦法交易范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應嚴格依照本辦法的相關規定進場交易,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排斥相關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參與交易,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交易活動。
第二章 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委)是市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和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重大決策,領導、協調公共資源交易的重大事項。主任由分管市領導擔任,成員單位包括市發改委、金融辦、建設局、監察局、財政局、城管局、編辦、國資委、審計局、國土局、水利局、交通運輸局、環保局、市政園林局、民防局、物價局等職能部門和市中級人民法院、無錫海關。
第五條 監管委下設辦公室(以下簡稱監管辦),負責全市公共資源交易的指導、協調和監管工作,由市發改委、金融辦、財政局、監察局組成,辦公室設在金融辦,主要履行以下監管職責:
(一)負責研究制訂各類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的管理制度,規范交易行為;
(二)對全市各類公共資源按規定進場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負責編制《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並及時更新;
(四)指導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的業務活動,對公共資源交易的行為進行監督;
(五)協調處理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發生的爭議、糾紛,受理對公共資源交易的投訴並進行查處;
(六)承辦監管委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 以無錫產權交易所為服務平台的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以下簡稱中心),通過提供自主交易、委託(授權)交易等綜合服務,實現公共資源交易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最大化。主要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的建設,會同相關職能部門制定、修改與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相關的操作細則;
(二)為各職能部門進場組織開展交易活動,統籌安排交易時間、場地;
(三)接受各職能部門的委託,按照相關規定開展公共資源交易活動;
(四)對進場交易的項目實行交易登記制度,實施成交交易備案;
(五)建立規范的信息平台和交易監管系統,為信息的公開發布及交易監管提供必要的軟體支撐;
(六)建立資金結算系統,為公共資源交易提供資金結算服務;
(七)協助相關職能部門對交易活動的監管和監察機關的監察;
(八)完成公共資源交易服務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 涉及公共資源交易的各職能部門依法對其職權范圍內的公共資源交易進行組織、監督和管理,具體職責包括:
(一)委託相關代理機構或中心進行公共資源交易;
(二)對涉及本部門的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全過程監管,接受交易各方的投訴;
(三)審核確認交易過程、交易行為和交易結果;
(四)建立和管理本行業的評審專家庫,培訓、考核和管理評標專家,並指導、監督專家庫的使用;
(五)向監管辦申報本部門職權范圍內出現的新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協助監管辦及時更新《目錄》。
第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的服務提供商主要包括招投標代理機構、產權交易機構、拍賣行等。服務提供商應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依法開展業務,為我市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順利開展提供優質服務。
第九條 公共資源交易各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市有關交易活動的法律、法規和規定,自覺服從相關職能部門和監管辦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 入場范圍及項目
第十條 進入中心公開交易的公共資源包括以下幾類:
(一)按規定必須公開招標的政府性工程建設項目;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
(三)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采購項目,包含可社會化(含外購、外包等)政府購買服務項目;
(四)各類環境資源交易行為;
(五)文化、體育、教育、衛生、交通運輸以及市政園林等部門的特許經營項目,城市路橋和街道冠名權,公共停車場、大型戶外廣告空間資源等;
(六)城市道路(特大型特殊橋梁、隧道除外)、園林綠化、公共建築、環境衛生等非經營性公共設施的日常養護、物業管理等資源項目;
(七)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資產及股權的市場轉讓和處置;
(八)涉訟涉訴罰沒資產的處置;
(九)市政府確定必須進行市場配置的其他公共資源項目。
公共資源交易范圍參照《目錄》執行,禁止任何形式的未經批準的場外公共資源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 下列公共資源不得交易:
(一)法律、法規和規章明文禁止的;
(二)資源產權歸屬關系不清的;
(三)處置許可權有爭議的;
(四)已實施抵押、質押擔保,且未取得權利人同意的;
(五)已實施司法、行政、仲裁等強制措施且未經有權機構授權或允許的;
(六)提交資料不全或弄虛作假的;
(七)應審批、評估而未審批或評估的。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二條 公共資源交易可以採用招標、拍賣、電子競價、協議成交以及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各職能部門按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市建設工程市場和土地交易市場暫按「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建設工程交易分中心」和「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服務中心國土資源交易分中心」方式,開展公共資源的交易活動,中心同步提供項目信息發布服務。
第十四條 市政府采購中心仍獨立負責使用財政性資金的政府采購項目的具體操作,中心統一提供項目信息發布服務。
第十五條 凡進入中心的交易項目均按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規則進行,中心應在業務受理、交易安排、信息發布、交易手段、場地設施、資金結算等方面提供相關服務。
第十六條 進入中心的公共資源交易一般程序包括:交易委託、信息發布、實施交易、結果公示、交易結算、交易見證、立卷歸檔等。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進場交易的程序與規則按照《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規則》執行。
第十八條 公共資源交易收入收繳按照《無錫市公共資源交易收入收繳管理辦法》執行。
第十九條 場內各交易環節的具體細則由中心按照「統一交易規則、統一信息發布、統一交易結算」的要求制訂,並報監管辦審核通過後執行。
第五章 交易監管及責任追究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採取集中統一、高效有力的綜合監督體制。有關部門負責對各自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全過程進行監督,監管辦對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公共資源交易職責情況和中心的服務活動進行監管。
第二十一條 交易雙方當事人應對交易活動要求其提供資料的完整性、真實性負責。當事人認為交易活動不合法的,可以向相關職能部門或監管辦投訴舉報,職能部門(或監管辦)應及時組織調查、處理。
第二十二條 相關部門應建立投標人、代理機構、評審專家、設備(材料)供應商等單位或人員從業信用評價制度,規范其資格審查,凡有違反規定或不良行為記錄的,列入黑名單,限制進入中心交易。
第二十三條 監管辦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發現和糾正公共資源交易中存在的問題,對違反工作紀律造成損害的行為予以責任追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監察部門通過無錫(網上)感知監察系統中的公共資源交易監控平台對交易全過程進行電子監察。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中心對入場交易項目實行有償服務,收取必要的服務費用,具體收費項目和標准由物價部門核准。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