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警察
Ⅰ 依法治國的基本內涵和要求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統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簡而言之,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 要求 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國家生活、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納入法律的軌道,接受法律的調控和處理。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和進步,社會結構和社會利益關系日趨復雜化,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越來越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組織和調控。法律不再是單純的解決糾紛和維護社會治安的手段,而成為組織和改革社會的重要工具。法治國家的形成過程,其實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擴展,並且大規模地向社會結構的各個方面和層次滲透的過程。具體說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立法工作,完備法律體系 完備法律體系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首要環節。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首先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改革開放二十年來,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發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時,我們必須看到立法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首先,法律體系尚不完備,許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黨法》、《監督法》、《新聞法》等尚未制定出來。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著嚴重「老化」情況,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質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頻繁,法律壽命短。最後,同一層次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相互沖突的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我們要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戰略目標,就必須切實轉變立法思想,大力加強立法工作。 (1)正確認識法律數量和質量的關系,從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數量轉變到提高法律質量來完善法制的軌道上來。過去,人們常常認為,在立法方面,「有比沒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實,這種觀點並不正確。「法律泛濫不僅會貶低法律的價值,而且還敗壞法律的質量」 。關鍵並不在於法律的數量,而在於法律的質量。 (2)要轉變「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堅持立法力求嚴密細致的原則,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轉變「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立法思想,從全局出發,有步驟.有規劃.有預見地開展立法工作,使法律體系的發展與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相適應。 二、嚴格依法辦事,樹立憲法和法律極大的權威 有了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不會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實現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憲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實有效的遵行,無異於一紙空文。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關鍵就在於樹立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 1、中國共產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 政黨政治是現代政治的基本特徵。在西方競爭性政黨體制下,執政黨若有法不依、濫用權力、專橫腐敗,必然會招致選民的拋棄。政黨之間的競爭迫使執政黨奉公守法,兢兢業業,忠誠地為百姓謀福利。在中國,共產黨處於長期執政的地位,其執政地位幾乎不受任何外來的挑戰和影響。黨作為我國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領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項工作。黨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領導者和組織者,黨的領導是實現依法治國根本保證。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就能夠極大地推動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反之,黨不遵守憲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國最終不能實現。 2、各級政府必須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國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規范和限制政府權力。在人治國家中,民眾必須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國家中,民眾應當守法,但政府必須首先守法。從西方國家法治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來看,法治一開始是作為政府的對立物而出現的。法治「首先是指和專斷權力的影響相反的正規法律的絕對的無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權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專斷權、特權甚至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依法行政要求, (1)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來從事行政行為,「無法律即無行政」,嚴禁超越法律行使職權。 (2)行政機關在行使法定職權,從事行政活動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實體法,也包括依程序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廢。星鑒於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強調行政行為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在今天乃至今後顯得尤為重要。 3)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3、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匡扶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現代社會,法治的實踐狀態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司法上。立法只不過是將紛繁復雜的人類行為歸納抽象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規范,而司法則是將這些抽象的規范運用於具體的案件中,賦予具體的個案真正實體化的規范效果。因此,司法對法律的適用是最為有效的,也是最為關鍵的。相當多的社會公眾,甚至把司法理解為法治的全部內容。美國學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門,我們的公民最初接觸到冷峻的法律邊緣……如果他們失去了對法院工作的尊重,則他們對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將會消失,從而會對社會構成極大的危害。」 公正,是對司法的基本要求。惟有司法公正,國家法制才有權威,社會才能安寧穩定,人民才有最後的依靠;司法不公,則必然導致冤無處伸,理無處訴的情況,社會將完全喪失對法律的信任,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將成為一句空話。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二者相互依賴,缺一不可。實體公正以程序公正為前提,程序公正以實體公正為依歸。沒有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就會毫無價值,而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就會成為泡影。 三、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法治社會的形成和發展,不僅意味著法律向社會結構的各個方面和層次的擴張和滲透,而且意味著法律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必備知識和技能,是人們用於創造新型社會的重要手段。增強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一項基礎性工程。美國著名法哲學家和法律史家伯爾曼指出,「確保遵從規則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歸屬感,遠比強制力更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並且因而並不要求強力制裁的時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統治者無須處處都仰賴警察。……總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植根於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 如果沒有現代法律觀念,沒有公民對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圍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實現。而要增強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就必須堅持不懈地進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傳,使人人知法,懂法,樹立正確的法律價值觀,「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來越多的人不僅不犯法,而且能積極維護法律。」
Ⅱ 依法治國名言警句
1、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2、警察是法庭的僕人。——英美法諺
3、法,國之權衡也,時之准繩也。――吳兢
4、法不禁止即自由。——法諺
5、律者,所以定分止爭也。――管子
6、懲罰是對正義的伸張。——英國奧古斯丁
7、法律只不過是我們意志的記錄。――盧梭
8、極端的法規,就是極端的不公。——西塞羅
9、戰鼓一響,法律無聲。——英國
10、法小弛則是非駁。――劉禹錫
11、懲罰是對正義的伸張。——奧古斯丁
12、帶來安定的是兩種力量:法律和禮貌。——歌德
13、法律只不過是我們意志的記錄。——盧梭《社會契約論》
14、法律的基本意圖是讓公民盡可能的幸福。――柏拉圖
15、法是一套權威性的審判指南或者基礎。——龐德
16、國因法律而昌,法律因人而貴。——日蓮《立正安國論》
17、法律是社會習俗和思想的結晶。——美國總統威爾遜w
18、帶來安定的是兩種力量:法律和禮貌。――歌德
19、弱者比強者更能得到法律的保護。——威·厄爾
20、一個**如果綱紀不正,其國風必須頹敗。——塞內加
21、石以砥焉,化鈍為利;法以砥焉,化愚為智。――劉禹錫
22、法,國之權衡也,時之准繩也。——吳兢《貞觀政要·公平》
23、若是沒有公眾輿論的支持,法律是絲毫沒有力量的。——菲力普斯
24、陛下雖在萬人之上,卻在上帝和法律之下。——英國法諺
25、法律解釋者都期望在法律中尋獲其時代問題的答案。——拉倫茨
Ⅲ 警察如何法治 一千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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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到一千字的東西不用復制和粘貼基本是不可能的,抄出來了還怕弄一抄襲的頭銜,何必呢。。。寫個提綱給你吧,自己琢磨著寫,對自己有好處的
首先應論述何謂法治,立足點在」依法治國是我國基本方略「,強調依法治國在理論上的重要地位和現實意義。
(理論地位: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統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簡而言之,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
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
至於現實意義,自己依據的記憶儲備來寫,要求更貼近自身,更貼近(警察)
(此段只是個引子,切不可多寫,但也不可省去)
第二部分: 找准警察與法治的結合點:法治社會離不開警察的參與,特別是在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待方面,人民警察發揮著無可替代的巨大功效(次要),但警察內部也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制體系,依法履行自身責任(主要)
第三部分:提出具體的方針對策,簡述如下
1。加強思想道德建設,強化警察隊伍內部法制理念,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
2。深化行政體制改革,促進隊伍轉型,樹立人民警察為人民的良好形象
3。進一步提高執法能力,重視警察執法辦案的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和實效意識,增強警察對法律至上精神的認同感
4。深化公平執法意識,既要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又要尊重違法犯罪嫌疑人作為人的基本權利,不能因為違法而剝奪他人的基本尊嚴;既要遵守執法的合法性原則,又要有不偏不倚的公正性,不能對同一違法行為在不同對象的處理上有所不同,違背警察追求的公平精神。(
(此段為重中之重, 應佔600字以上篇幅)
進一步說明在進行法制建設的同時,也應注重對警察的理性意識的培養,使其認識到警察不是純粹的法制工具,而是作為有理性的人而存在,在法治社會的同時,建設和諧社會
最後:結語。侃大話是沒得說的。
Ⅳ 請問人民警察職責與權利的之間關系
職責,就是你所擔當的職務所應盡的責任。
權力,就是你所擔當的職務所規定你具有那些能力或資格
人民警察的職責與權力是相輔相承的,有權力就有職責。
現代社會,權責是統一的。職責是對使用權力最基本的要求,是使用權力者賴以存在的基礎,如果對權力不加以約束,就會以人民群眾造成損害。權力與職責是一個行為的兩個方面,是統一的。放棄職權,不依法行使職權,就是不履行義務,就是失職,就會被追究法律責任。職責離開權力就會失去支點,權力離開職責就會變味。
處理好職責與權力的關系,一是要強化職責意識。人民警察的依法擔負著維護正常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責任,其本質就是服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人民警察履行職責的最高體現。人民警察所從事的一切工作,就是向人民負責,為人民服務。這也是人民警察的職責體現。二是要依法行政。依法治國是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特別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法律已成為國家政治生活、社會生活和公務活動的重要內容,這就要求公務員必須依法行政。牢固樹立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工作作風,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要繩之以法,決不姑息遷就。三是要秉公用權。權力是法律賦予的,也是人民給的。這種權力只能服務於人民。
Ⅳ 如何在依法治國理念下依法治警
如何在依法治國理念下依法治警
在新的歷史時期,人民警察肩負著「鞏固共產黨執政地位、維護國家長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樂業」三大政治責任和歷史使命。隨著依法治國進程的推進和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完善,這對公安機關提出了更高更嚴的要求。
要知法,這是具備人民警察資格的最基本要求。社會主義法制的基本要求首先是有法可依。依法治國必須有法,所謂法就是體現人民意志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人們的行為規范。它涉及人類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國家依據法所調整對象的不同而制定出各個層次、各個部門的法律,如刑事法規、民事法規、經濟法規、行政法規等。作為執法群體之一的人民警察,如果不知道國家有哪些法律,國家禁止什麼、許可什麼、應該做什麼、應該怎麼做,這將是何等的荒唐!所以人民警察必須學法、知法,知曉各個方面、各個層面的法律,讓法律占據警察思維,讓法律定格警察人生。只有知法的人,才是一個最起碼的執法者。
要懂法,這是對人民警察執法能力的要求。公安機關是國家重要職能部門,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具有國家賦予的特殊職權,人民警察執法行為的結果直接關繫到人們的最重要權利,如人身權、財產權等。人民警察要想正確履行「打擊敵人、保護人民」的職責,就必須懂法,對所執的法融會貫通。人民警察執法的范圍主要是刑法及治安法規,所以在執法過程中,不僅要懂實體法中規定的哪些行為是違法犯罪,還要懂程序法中規定的如何去懲治違法犯罪。只有這樣,人民警察執法活動才會少走彎路,少犯錯誤,才能樹立自身的光輝形象。
要守法,這是對人民警察執法品質的要求。執法者必須守法,這是天經地義、理所當然之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其實質就是指人們都必須遵守法律,都必須用同一個標准遵守法律,沒有一個人可以例外。試想,如果一個警察剛從紅燈下闖過,回過頭來又去處罰別人闖紅燈,被處罰人會心服嗎?肯定不會。如果執法者本身不守法,還能約束別人?還能維護法律尊嚴嗎?社會的法律秩序又會怎樣?正所謂已不正就不能正人。所以作為執法者的人民警察必須模範遵守法律,這樣才能有資格去履行職責,才能維護法律的尊嚴,才能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要執法,這是對人民警察執法的制度要求。一是依據法律規定,嚴厲打擊違法犯罪人員及其組織,做到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不枉不縱。嚴禁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證據,嚴禁在辦案過程中使用侮辱性語言等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二是在治安管理中做到文明、公正執法。要放下架子,摒棄官老爺思想,深入基層,做好群眾工作;要文明執勤,文明管理,嚴禁耍特權,粗暴執法;要實行警務公開,公開辦事程序和收費標准,做到陽光執法。三是要根據《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及時為群眾辦理有關證件。窗口單位要實行微笑服務,徹底克服「四難」現象,對手續不全的辦事人員,要實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決不讓群眾跑第二趟;對弱勢群體要送服務上門,盡力為他們解決生產、生活中的問題;要經常深入警(社)區,聽取群眾的呼聲與建議,及時為他們排憂解難。
要釋法,這是人民警察執法的義務要求。人民警察除了執法、守法外,還有一個重要職責是向民眾宣傳法律、解釋法律。一是利用廣播、電視、宣傳欄等,宣傳國家頒布實施的新法律法規,及時讓群眾知曉新法的實質和內容,以利施行;二是經常到學校、企業單位等,舉辦法制講座,為他們傳授法律知識和用法技能,提高他們的法制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三是經常深入警區,利用座談會、入戶走訪等形式,向群眾宣講法律,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和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的積極性。
Ⅵ 法治國家與警察國家的區別是什麼
法治國家是靠法律來管理的,而警察國家是靠警察來管理的
Ⅶ 在依法治國中,基層人民警察的作用
全面推抄進依法治國,基礎在基層,工襲作重點在基層。發揮基層黨組織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中的戰斗堡壘作用,增強基層幹部法治觀念、法治為民的意識,提高依法辦事能力。加強基層法治機構建設,強化基層法治隊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機制,改善基層基礎設施和裝備條件,推進法治幹部下基層活動。
Ⅷ 依法治國出自哪本書
不是出自書本,出自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的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
依法治國就是依照體現人民意志和社會發展規律的法律治理國家,而不是依照個人意志、主張治理國家;要求國家的政治、經濟運作、社會各方面的活動統統依照法律進行,而不受任何個人意志的干預、阻礙或破壞。
簡而言之,依法治國就是依照法律來治理國家,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也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顯著標志,還是國家長治久安的必要保障。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人民當家做主根本保證。
2014年10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四次全體會議首次專題討論依法治國問題。10月28日,《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發布。
主要內容
一、依法治國的主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群眾;
二、依法治國的本質是崇尚憲法和法律在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的權威,徹底否定人治,確立法大於人、法高於權的原則,使社會主義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個人意志的影響;
三、依法治國的根本目的是保證人民充分行使當家作主的權利,維護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依法治國是一切國家機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
四、立法機關要嚴格按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備的法律體系,使國家各項事業有法可依。有法可依是實現依法治國的前提條件。
五、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其權力,依法處理國家各種事務。它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環節。
六、司法機關要公正司法、嚴格執法。總之,依法治國要求各國家機關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
主要要求
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就是要求國家生活、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都納入法律的軌道,接受法律的調控和處理。隨著社會的飛速發展和進步,社會結構和社會利益關系日趨復雜化,國家和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越來越需要運用法律手段進行組織和調控。法律不再是單純的解決糾紛和維護社會治安的手段,而成為組織和改革社會的重要工具。法治國家的形成過程,其實就是法律功能日益擴展,並且大規模地向社會結構的各個方面和層次滲透的過程。具體說來,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立法工作,完備法律體系 完備法律體系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首要環節。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過程,首先是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逐步建立和完善的過程。改革開放二十年來,我國立法工作取得了重大的發展,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初步形成了以憲法為核心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國家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但同時,我們必須看到立法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首先,法律體系尚不完備,許多重要的,基本的法律如《政黨法》、《監督法》、《新聞法》等尚未制定出來。其次,已有法律普遍存在著嚴重「老化」情況,急需修改完善。再次,有些法律的質量低,漏洞多,缺乏超前性,修改頻繁,法律壽命短。最後,同一層次不同層次的法律法規之間還存在相互沖突的問題。面對這些問題,我們要實現黨的十六大提出的「到2010年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這一戰略目標,就必須切實轉變立法思想,大力加強立法工作。
(1)正確認識法律數量和質量的關系,從主要依靠提高法律數量轉變到提高法律質量來完善法制的軌道上來。過去,人們常常認為,在立法方面,「有比沒有好,快搞比慢搞好」,其實,這種觀點並不正確。「法律泛濫不僅會貶低法律的價值,而且還敗壞法律的質量」 。關鍵並不在於法律的數量,而在於法律的質量。
(2)要轉變「立法宜粗不宜細」的立法思想,堅持立法力求嚴密細致的原則,注重法律的可操作性。
(3)要轉變「成熟一個制定一個」的立法思想,從全局出發,有步驟.有規劃.有預見地開展立法工作,使法律體系的發展與社會發展的客觀實際相適應。
二、有了完備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並不會因此而自然而然地實現法治。「徒法不足以自行」。如果憲法和法律得不到切實有效的遵行,無異於一紙空文。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關鍵就在於樹立憲法和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
1、中國共產黨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
政黨政治是現代政治的基本特徵。在西方競爭性政黨體制下,執政黨若有法不依、濫用權力、專橫腐敗,必然會招致選民的拋棄。政黨之間的競爭迫使執政黨奉公守法,兢兢業業,忠誠地為百姓謀福利。在中國,共產黨處於長期執政的地位,其執政地位幾乎不受任何外來的挑戰和影響。黨作為我國政治生活的核心,直接領導立法、行政、司法等各項工作。黨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領導者和組織者,黨的領導是實現依法治國根本保證。黨模範地遵守憲法和法律,自覺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就能夠極大地推動依法治國方略的落實。反之,黨不遵守憲法和法律,就不能保證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和司法機關的司法公正,依法治國最終不能實現。
2、各級政府必須依法行政
建立法治國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規范和限制政府權力。在人治國家中,民眾必須守法,政府可以不守法。在法治國家中,民眾應當守法,但政府必須首先守法。從西方國家法治產生和發展的歷史來看,法治一開始是作為政府的對立物而出現的。法治「首先是指和專斷權力的影響相反的正規法律的絕對的無上的或超越一切的權力,它防止政府方面的專斷權、特權甚至廣泛的自由裁量權。」 依法行政要求,
(1)行政機關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的許可權來從事行政行為,「無法律即無行政」,嚴禁超越法律行使職權。
(2)行政機關在行使法定職權,從事行政活動時,必須嚴格依法辦事。這里的「依法」,既包括依實體法,也包括依程序法。二者同等重要,不可偏廢。星鑒於長期以來「重實體、輕程序」的傾向,強調行政行為應當遵守法定程序在今天乃至今後顯得尤為重要。
3)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
3、司法機關必須嚴格、公正司法 司法是匡扶社會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在現代社會,法治的實踐狀態在很大程度上體現在司法上。立法只不過是將紛繁復雜的人類行為歸納抽象為一般的、普遍的、非人格化的規范,而司法則是將這些抽象的規范運用於具體的案件中,賦予具體的個案真正實體化的規范效果。因此,司法對法律的適用是最為有效的,也是最為關鍵的。相當多的社會公眾,甚至把司法理解為法治的全部內容。美國學者范德比特指出,「在法院而不在立法部門,我們的公民最初接觸到冷峻的法律邊緣……如果他們失去了對法院工作的尊重,則他們對法律和秩序的尊重將會消失,從而會對社會構成極大的危害。」 公正,是對司法的基本要求。惟有司法公正,國家法制才有權威,社會才能安寧穩定,人民才有最後的依靠;司法不公,則必然導致冤無處伸,理無處訴的情況,社會將完全喪失對法律的信任,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將成為一句空話。司法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二者相互依賴,缺一不可。實體公正以程序公正為前提,程序公正以實體公正為依歸。沒有實體公正,程序公正就會毫無價值,而沒有程序公正,實體公正就會成為泡影。
三、增強全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
法治社會的形成和發展,不僅意味著法律向社會結構的各個方面和層次的擴張和滲透,而且意味著法律是人們生存和發展的必備知識和技能,是人們用於創造新型社會的重要手段。增強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是全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一項基礎性工程。美國著名法哲學家和法律史家伯爾曼指出,「確保遵從規則的因素如信任、公正、可靠性的歸屬感,遠比強制力更為重要。法律只在受到信任,並且因而並不要求強力制裁的時候,才是有效的,依法統治者無須處處都仰賴警察。……總之,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傳統,這種傳統又植根於一種深切而熱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還是生活終極目的和意義的一部分。」 如果沒有現代法律觀念,沒有公民對法律的普遍信仰,公民的守法精神和良好的法治氛圍就不能形成,法治就不可能實現。而要增強全體公民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就必須堅持不懈地進行法制教育和法律宣傳,使人人知法,懂法,樹立正確的法律價值觀,「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來越多的人不僅不犯法,而且能積極維護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