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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依法執法

發布時間: 2021-03-06 18:30:42

❶ 結合公安實際,試述如何做到依法行政

警察行政權在社會中的實際運作狀態,在相當程度上標志著社會文明的發展水平。警察行政權力與公民權利在一定條件下是此長彼消的,即警察行政權的擴大意味著公民權的縮小,警察行政權的濫用往往使公民權化為烏有。在保障人權的呼聲越來越高的今天,對警察行政權的行使嚴格進行規范而最大限度的保護人民的利益和社會秩序的安定是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必須面對的一個重要課題。如何進一步實現公安行政執法公正,必須對實踐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判斷:
一、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公安行政執法作為國家行政執法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整個國家行政管理活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具體的公安行政執法活動中,仍然還不同程度的存在著諸多問題,有的還相當嚴重,並且已經嚴重的影響了公安機關職能作用的正常發揮。
(一) 在認定案件事實中存在的問題
公安行政執法在認定案件中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為:
1.公安行政執法中案件事實的性質認定錯誤。在公安行政執法中,在分析認定案件性質時,往往把握不準案件事實中的主要矛盾及其法律屬性,對是與非,此與彼的界限混淆,將一般違紀行為認定為違法行為,將合法行為認定為非法行為,將犯罪行為認定為一般違法行為,將違反此法的行為認定為違反彼法的行為,等等;
2.公安行政執法中違法行為的構成認定錯誤。有的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因為不熟悉、不了解相關的公安專業性知識,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不能准確把握違法構成的標准,把本來不構成違法的行為錯誤認定為違法行為;
3.公安行政執法中行政相對人認定錯誤。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必須針對具體、明確的行政相對人,然而在公安行政執法活動中,對公安行政相對人認定錯誤的現象時有發生。這與辦案人員的工作態度馬虎,不負責任,粗枝大葉,不深入細致地調查案件事實有極大的關系;
4.公安行政執法中公安行政相對人責任認定錯誤。過錯責任(共同過錯和混合過錯)是案件事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責任不分輕重,各打五十大板,不認真剖析具體案件中共同過錯和混合過錯中當事人各方的責任,只是簡單從事,粗略了解前因後果即主觀斷案的做法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仍然還不同程度的存在;
5.公安行政執法中不重視把握案件事實情節。在公安行政執法中,不能全面把握和充分考慮事實的法定情節和與適用法律相關的其他重要情節,導致認定案件事實不準確,確定法律責任不適當。例如,對違反治安管理的未成年人決定行政處罰時,對有關責任年齡的法定情節的考慮卻被忽略了。再如,婦女違反了公安行政管理,在決定對其給予公安行政處罰前,對其是否懷孕的法定情節應當注意而未加註意。此外,對有些案件事實情節雖然法律未做明確規定,但對適用法律具有重要影響的,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時應當予以考慮而沒有考慮。
(二) 適用實體法律規范中存在的問題
所謂適用法律,主要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其職權范圍內,依法定程序,將公安行政法律規范應用於具體案件中的公安行政執法活動。在公安行政執法實踐中,適用法律規范中存在的問題,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形式:(1)具體行政行為應該適用甲法,卻錯誤地適用了乙法;(2)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法律規范中的此條,卻錯誤地適用了彼條;(3)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法律效力高的法律規范,卻錯誤的適用了法律效力低的法律規范;(4)具體行政行為適用法律規范不完整、不全面或者畫蛇添足。本來應同時適用幾個不同法律規范或者一個法律文件中的不同條款,卻錯誤地只適用了其中的一個法律文件或者一個條款;本來只適用一個法律文件或者一個法律文件中的一個條款,卻錯誤地適用了幾個法律文件或者幾個條款;(5)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了尚未生效的法律規范。公安行政執法中,不注意掌握法律規范生效的期限,不了解或者不認真遵守行政法律規范一般不溯及既往的原則,錯誤地使用違法行為發生後頒布生效的法律規范來評價、制裁(處罰)法律規范生效前的公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違法行為,導致公安行政執法錯誤;(6)具體行政行為適用了已經廢止的或者撤銷的法律規范。已經廢止的或者撤銷的法律規范一般不能再適用,除非對發生在宣布廢止或者撤銷前的行為進行處理才有適用價值。然而,在公安行政執法活動中,由於對此問題沒有予以注意,對發生在新法生效,舊法廢止後的違法行為仍然適用舊法的現象卻屢見不鮮;(7)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適用具有法律效力的公安行政法律規范卻錯誤的適用了沒有法律效力的公安行政法規、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規章以下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內容一旦與高層級的法律規范相沖突、抵觸或者規定的處罰權超越高層級規范規定的范圍,該規范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為執法和適用的依據。但在具體的公安行政執法實踐中,適用法律規范不注意相應法律規范是否有效的現象卻較為普遍;(8)具體行政行為應適用對公安行政相對人有行政管轄權的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卻錯誤的適用了對公安行政相對人沒有管轄權的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三) 在履行公安行政執法程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所謂公安行政執法程序,是指公安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對公安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具體行政行為時依法應當遵循的方式、步驟的總稱。公安行政執法程序包括的內容較多,主要包括行政處罰程序、行政強製程序、行政許可程序、行政決定程序、行政監督程序、行政檢查程序以及其他一些公安行政執法的規則、要求等方面的內容人。作為公安行政執法的很重要組成,公安行政執法程序對於保障和監督公安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安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然而,在公安行政執法實踐中,公安行政執法程序尚未受到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足夠重視,重實體、輕程序的現象還比較普遍,這種執法觀念在某種程度上已經嚴重影響了公安行政執法的正確性和有效性,這主要表現為:
1 做出行政行為時沒有採取法律所要求的方式或採取了法律所禁止的方式。如不按規定製作書面行政處罰決定書,罰款收到後不給被罰款人開具罰款收據,採用非法手段調查取證等。
2 做出行政行為時雖然符合法定方式,卻違反了法定方式的具體要求。如,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未蓋印章,未告知行政相對人公安機關做出行政處罰和理由,未告知行政相對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未記載決定的日期、決定的內容等。
3 公安行政執法過程中,違反了法定的步驟。比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普通程序有:傳喚、訊問、取證、告知、聽證、裁決六個步驟,辦理的治安案件只有經過這幾項步驟,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才符合法定程序。
4 做出的行政行為在時間限度上違反了法律規定。如《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48條規定,違法嫌疑人被傳喚到案後,公安機關訊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12小時等。
三、 存在問題的原因分析
公安機關在公安行政執法存在上述問題的原因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 法制建設方面
我國的行政法制建設起步較晚,行政立法體制不完善,許可權不明確,技術不成熟,法律規范效力層級較低,嚴重滯後於社會發展的實際需要。
1、 公安立法呈分散狀態
公安立法的分散狀態削弱了法制的統一協調性,尤其是由於公安行政執法廣泛性、多樣性的特點,許多法律法規涉及到公安行政執法,警察的權力看起來很大,但在執法實踐中缺乏有效、准確和便於執行的法律法規,造成該管的沒管,不該管的卻管了,使執法處於無序狀態。
2、 公安行政執法程序缺乏統一的規范
公安行政執法部門多,領域廣,現有執法程序比較零散,缺乏嚴密統一的程序規定,有的行政法律法規中沒有程序規定,有的程序規定分散於法律法規中,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沒有明確的界限,標准不一。
3、 執法實體規范存在滯後和被動局面
現行的公安行政法律法規嚴重滯後於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的發展速度,一些特定領域存在立法空白,客觀上造成了公安行政執法活動無法可依。
4、 少數法律法規脫離實際,操作困難
部分法律法規條、款、項概念界定不清,過於籠統,又缺乏必要的選擇,導致難以遵循,操作性差。
(二) 執法素質方面
1、 法治觀念薄弱。受封建思想的影響,長期形成的專制和人治專權思想難以根除,在一些民警特別是領導中還時有反映,導致依法行政觀念淡薄,服從領導意志多於服從法律,維護領導權威多於維護法律權威。
2、 服務觀念淡化。在市場經濟大潮的沖擊下,一些民警對於法律手段的保護和服務功能認識不足,片面強調打擊功能的重要性,忽視了服務是宗旨,忽視了執法的根本目的是社會效益的提高。
3、 缺乏責任意識。一些民警怕出事,因循守舊,就案辦案,目光短淺,思路局限,不注重執法的社會效果,大局意識差,不能從全局的高度來修理具體的執法事項。缺乏程序意識,重實體,輕程序,證據意識淡薄,對收集證據有畏難情緒。
4、 缺乏創新精神。有的民警不善於研究新時期公安執法工作的特點和對策,以各種理由強調執法的難度,滿足於被動應付,對市場經濟的挑戰和壓力認識不足,不能與時俱進,思維方式落後,執法方式滯後。
(三) 執法監督方面
公安機關內部管理機制不科學,責任機制不統一,對內部執法活動監督不力,尤其是上級公安機關對下級公安機關的監督力度不夠,權威性不強,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落實,不到位,內部監督形不成合力。一些公安機關和民警自覺接受外部監督的意識不強,不適應外部監督的客觀要求。獎懲機制缺乏系統性和權威性,落實不到位,難以操作。
(四) 警務保障不力
長期以來,相當多的公安機關後勤保障不力,靠收費罰款來補充經費的不足,得以維持正常運轉,造成基層公安機關的民警受利益驅動,濫收濫罰現象嚴重,違法違紀案件時有發生。
四、 對策與建議
根據以上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其原因分析,提出以下建議與對策:
(1) 進一步完善國家行政立法,研究制定統一的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或者在公安行政執法活動中能夠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整個公安行政執法活動更加明確化和規范化。
(2) 盡快組織力量對公安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認真的清理,對那些已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公安行政管理發展的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予以廢除和修改,對那些相互不能銜接、不統一甚至相互矛盾、抵觸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章以下的規范性文件應組織力量進一步的修改和完善。
(3) 整頓公安行政立法秩序,改進公安行政立法體制。為了改善公安行政立法的混亂局面,盡快規范和統一公安行政立法許可權和各種法律形式和名稱,通過整頓和規范公安行政立法活動,從而為公安執法做到正確、合法、及時的要求提供便利條件。
(4) 通過多種渠道和方式,加大力度和投入,進一步加強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公安行政執法的業務培訓,切實提高公安機關人民警察隊伍的整體素質,使之能高效、合法的開展公安行政執法活動,正確、合法、及時地適用公安行政法律、法規,認真履行公安行政管理的職責許可權,做到依法行政。
(5) 建立、健全公安機關行政執法責任制度、錯案追究制度和依法賠償制度,從根本上解決當前公安行政存在的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問題,杜絕公安行政執法中存在的消極執法傾向,整頓公安行政執法秩序。理順公安行政執法制度,進一步提高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執法水平。
(6) 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公安行政執法監督機制,使國家權力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社會團體和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新聞媒介的監督以及公安機關內部的監督、審計監督、上下級之間的監督均能全面、系統地制度化、明確化,使行政執法監督真正做到科學、有效,使上述來自各方面的監督能夠形成合力,發揮積極有效的監督作用,以進一步加強和促進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行政的水平。
公安行政執法的公正與否直接影響著公安機關的形象,決定了公安工作目標的實現,同時也左右著人們對國家法律制度、社會制度的信賴,這是一項艱巨而刻不容緩的任務,不僅需要理論的研究與討論,重要的還是付諸於實踐。

❷ 公安機關行政執法的許可權和主要職責

具體要分交警/森林/消防等警察 不同的許可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條例》有明確規定
(一) 預防、制止、偵察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的破壞活動,偵緝逃避偵
查、審判和執行判決的人犯;
(二) 依照法律管制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
(三) 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的工作,領導群眾進行防特、防匪、防盜、防火工
作;
(四) 警衛法庭,押解人犯,警戒監獄、看守所和勞動改造場所;
(五) 依照法律管理爆炸物品、劇毒物品、槍支彈葯、無線電器材、印鑄行業、
刻字行業;
(六) 管理戶口;
(七) 依照法律管理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居留、旅行等事項;
(八) 管理城市交通秩序、車輛和駕駛人員;
(九) 維護公共場所、群眾集會的秩序和安全;
(十) 維護車站、碼頭、機場、火車上和船舶上的秩序,保護旅客和運輸的安
全;
(十一) 保護各國駐華使領館的安全;
(十二) 警衛重要的機關、廠礦企業等部門的安全;
(十三) 監督公共衛生和市容的整潔;
(十四) 進行消防工作;
(十五) 追查被搶劫、偷盜的財物,查找迷失的兒童和下落不明的人,救護被
害人和突然患病處於孤立無援狀態的人;
(十六) 向居民傳達自然災害的預報,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動員群眾採取預防和
消滅災害的措施;
(十七) 積極參加和協助進行其他有關群眾福利的工作;
(十八) 向群眾進行提高革命警惕、愛護公共財產、遵守法律、遵守公共秩序
和遵重社會公德的宣傳工作;
(十九) 其他屬於人民警察職責范圍內的事項。
第六條 人民警察的許可權如下:
(一) 對反革命分子和其他犯罪分子,可以依照法律執行逮捕、拘留和搜查;
(二) 在偵察刑事案件的時候,可以依照法律傳問犯罪嫌疑人和證人;
(三) 對公民危害公共秩序和社會治安而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可以依照法律
取締或者予以治安行政處罰;
(四) 人民警察執行職務遇有拒捕、暴亂、襲擊、搶奪槍支或者其他以暴力破
壞社會治安不聽制止的緊急情況,在必須使用武器的時候,可以使用武器;
(五) 人民警察為了緊急追捕人犯、搶救公民的生命危險,可以借用機關、團
體、企業和公民個人的交通工具和通訊工具;
(六) 法律規定的人民警察的其他許可權。

中國公安機關的職責是:預防、制止和偵查違法犯罪活動;防範、打擊恐怖活動;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管理交通、消防、危險物品;管理戶口、居民身份證、國籍、出入境事務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居留、旅行的有關事務;維護國(邊)境地區的治安秩序;警衛國家規定的特定人員、守衛重要場所和設施;管理集會、遊行和示威活動;監督管理公共信息網路的安全監察工作;指導和監督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工作,指導治安保衛委員會等群眾性治安保衛組織的治安防範工作。
公安部是國務院主管全國公安工作的職能部門。各省、自治區設公安廳,直轄市設公安局;各市(地、自治州、盟)設公安局(處);市轄區設公安分局,接受上級公安機關直接領導;各縣(市、旗)設公安局,分別接受同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公安機關領導。縣(市、區、旗)公安局下設公安派出所,由縣(市、區、旗)公安機關直接領導和管理。
公安部設有辦公廳、警務督察、人事訓練、宣傳、經濟犯罪偵查、治安管理、邊防管理、刑事偵查、出入境管理、消防、警衛、公共信息網路安全監察、監所管理、交通管理、法制、外事、裝備財務、禁毒、科技、反恐怖、信息通信等局級機構,分別承擔有關業務工作。鐵道部、交通部、民航總局、國家林業局的公安局和海關總署緝私局列入公安部序列,接受主管部門和公安部雙重領導。

❸ 公安執法工作中應堅持怎樣的基本原則

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是公安機關進行刑事執法工作所必須遵循的基本行為准則。公安刑事執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

1、依靠群眾的原則

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對群眾的報案等要認真受理,並要注重從群眾中收集犯罪信息和證據,在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緩刑、假釋等刑罰時更要依靠群眾來監督、教育和改造罪犯。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四條有明確規定,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對於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

2、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時必須以客觀存在的案件事實作為處理案件的依據,而不能憑主觀想像、臆斷和推測來定案;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無論是對案件的實體問題,還是程序問題,都必須以《刑法》、《刑事訴訟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作為依據處理案件,不能另立標准,背離法律。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保證准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應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斗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財產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

3、對一切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則

一方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任何人的犯罪行為都應一律平等地適用法律予以追究,不因其社會地位、經濟狀況、職業、受教育程度等方面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另一方面,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對包括犯罪嫌疑人在內的訴訟參與人依法享有的訴訟權利和合法權益都應給予平等的重視和保護。

4、保障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原則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要嚴格執行刑事辦案程序的有關規定,根據各訴訟參與人參與訴訟的關系不同,充分保障各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並從偵查、訊問、採取強制措施、羈押等方面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訴訟權利特別加以保障。

(3)公安機關依法執法擴展閱讀: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照法律對刑事案件立案、偵查、預審;決定、執行強制措施;對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已經追究的撤銷案件;對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對不夠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依法予以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驅逐出境。

同時,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要尊重各民族公民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要配備翻譯人員,為他們翻譯。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訊問,各種訴訟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公安機關在辦理刑事案件中,必須重證據,要把主要精力放在調查研究上,並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收集證據,要嚴禁刑訊逼供,禁止以非法的方法去獲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對待口供要慎重,不輕易相信,只有經過查證屬實的口供才可作為證據使用。

❹ 公安局民警違法違紀處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正確履行職責,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執法過錯是指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或者其他執法錯誤。

第三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有錯必糾、過錯與處罰相適應、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在執法過錯責任追究工作中,公安業務部門、法制、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互相支持,積極配合。

第五條 對於及時發現、制止、糾正公安機關的執法過錯有突出成績的單位和人民警察,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范圍和認定

第六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違反法律規定,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刑事、行政案件不予立案、撤銷,對不應當立案或者撤銷的案件予以立案、撤銷的;
(二)在辦案中弄虛作假、逼供、騙供、誘供、逼取證人證言的,或者因為在勘驗、檢查、鑒定中出現重大失誤、疏漏而造成案件錯誤處理的;
(三)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犯罪事實錯誤,檢察院不予批捕、不起訴或者人民法院判決無罪的;
(四)應當報捕而未報捕導致檢察院在審查批捕時增捕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五)呈報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審批機關或有關部門不予批準的;
(六)因辦案人員的主觀過錯導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或者嚴重違反法定程序,被人民法院、復議機關撤銷具體行政行為的;
(七)對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沒有證據證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錯誤採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刑事強制措施,或者超過法定期限辦案情節嚴重的;
(八)違反法律規定,作出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勞動教養、少年收容教養、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辦理保外就醫、所外執行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對財產採取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徵收財物、收取費用的;
(十一)違反法律規定,使用警械、武器,情節惡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二)違反法律規定,阻礙當事人行使申訴、控告、聽證、復議、訴訟和其他合法權利,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三)不履行辦案協作職責,或者阻礙異地公安機關依法辦案,情節惡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四)錯誤執行或者拒不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行政裁判、復議決定和其他糾正違法的決定、命令,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五)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十六)其他故意或者過失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予以追究的執法過錯。

第七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人民警察在辦案中各自承擔的職責,區分不同情況,分別追究案件審批人、審核人、辦案人、鑒定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八條 辦案人、審核人、審批人都有故意或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分別承擔責任,其中審批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九條 審批人在審批時改變或者不採納辦案人、審核人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全部責任。

第十條 違反規定的程序,擅自行使職權造成執法過錯的,由直接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 因辦案人或者審核人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導致審批人錯誤審批造成執法過錯的,由辦案人或者審核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因鑒定人提供虛假、錯誤鑒定結論造成執法過錯的,由鑒定人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三條 下級公安機關按照規定向上級公安機關請示的案件,因上級公安機關批復、決定錯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公安機關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改變案件定性、處理的,不追究人民警察的責任:
(一)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關司法解釋不一致的;
(二)因不能預見或無法抗拒的原因致使錯誤發生的;
(三)執行上級命令的;
(四)按照辦案協作規定協助辦案的。

第三章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

第十五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應當根據其違法事實、情節、後果和責任程度分別追究行政責任、經濟責任和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於發生執法過錯的責任人員,應當依照有關規定,作出以下處理:
(一)辭退;
(二)限期調離公安機關;
(三)停止執行職務;
(四)延期晉級、晉職;
(五)通報批評;
(六)取消評選先進的資格;
(七)離崗培訓;
(八)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九)減發或者停發崗位津貼、獎金。

第十七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有違法違紀行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及公安機關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十八條 執法過錯責任人員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辦理。

第十九條 公安機關依法承擔國家賠償責任的案件,除依照以上規定追究執法過錯責任外,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

第二十條 公安機關發生執法過錯案件影響惡劣、後果嚴重的,除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外,還應當依照《公安機關追究領導責任暫行規定》,追究公安機關領導責任。

第二十一條 發生嚴重的執法過錯或者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局、派出所和辦案單位,本年度不得評選為先進集體。

第二十二條 對執法過錯責任人的處理情況應當作為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考核、定級、晉職、晉升的重要依據,記入檔案。

第二十三條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輕或者免予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由於輕微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糾正的;
(三)執法過錯發生後能夠配合有關部門工作,減少損失、挽回影響的;
(四)情節輕微、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
(一)因貪贓枉法、徇私舞弊、刑訊逼供、蓄意報復、陷害等故意造成執法過錯的;
(二)阻礙對執法過錯責任進行追究的;
(三)對檢舉、控告、申訴人打擊報復的;
(四)連續多次發生執法過錯的;
(五)情節惡劣、後果比較嚴重的。

第四章 執法過錯責任追究的程序

第二十五條 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由發生執法過錯的公安機關負責查處;上級公安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查處下級公安機關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

第二十六條 公安法制部門負責執法過錯案件的檢查和認定,並提出糾正意見。
公安業務部門對本部門發生的執法過錯案件,應當主動檢查和糾正。
對於需要追究執法過錯的紀律責任的,由法制部門或者業務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由督察或者人事部門研究決定後,報公安機關行政首長審批。

第二十七條 被追究執法過錯責任的人民警察不服追究執法過錯責任決定的,可以向本級或者上級公安機關申訴;接受申訴的公安機關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答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法制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❺ 作為當事人怎樣才能做到讓公安機關秉公執法

關於公安機關的執法以及其他法律活動,是有有著嚴格的監督機制的。當事人只要了解以下規定,就可以有效的對公安機關的執法進行監督。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十四條 (上級監督)上級公安機關應當對下級機關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發現其作出的處理措施或者決定有錯誤的,有權撤銷、變更或者責令下級機關撤銷、變更;發現其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有權責令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第九十五條 (外部監督)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依法接受行政監察機關和人民檢察院的監督。
對人民警察的違紀違法行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依法向行政監察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檢舉、控告。受理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告知檢舉人、控告人。
對依法檢舉、控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第九十六條 (督察制度和投訴委員會)公安機關建立督察制度,對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和遵守紀律情況實施監督。
公安機關設立投訴委員會,受理核查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投訴,依法維護投訴人和人民警察的合法權益。

❻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依法可以採取哪些行政強制措施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版通警察在執法過權程中,依法可以採取哪些行政強制措施?

(一)扣留車輛;

(二)扣留機動車駕駛證;

(三)拖移機動車;

(四)檢驗體內酒精、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含量;

(五)收繳物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

❼ 如何加強公安機關執法規范化建設

1、加強宣傳教育,強化法治意識。持續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法制理念教育,培育公安民警的大局意識和民本理念,增強對執法規范化建設的政治認同、感情認同、理論認識,使規范、文明、理性、平和執法成為廣大公安民警的一種自覺行動和自發要求。

2、加強制度建設,規范執法環節。堅持從民警日常執法最急需的方面入手,加快執法標准細化工作,嚴密執法程序,規范執法環節,增強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可操作性,確保民警每個執法動作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藉助信息推力,加強執法監督。構建完善的執法監督體系,並以警務信息化建設為契機,盡快實現網上執法辦案、執法監控、執法問題研判和執法質量考評一體化流程,為監督指導工作提供依據。

(7)公安機關依法執法擴展閱讀

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

1、從加強源頭防控、過程監督、責任追究等方面提出了強化執法權力監督制約的一系列措施要求,通過建立系統化、實時化、常態化的執法監督管理體系,實現對執法工作全方位、全過程的監督管理。

2、一是嚴格源頭防控。落實受案立案制度改革的意見,完善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工作程序,實現接報案、受立案信息全要素網上記載流轉,落實受案立案工作責任制,加強對受立案環節的監督;深化法制員制度,進一步發揮基層一線執法勤務機構和派出所派駐配備的法制員的作用,負責對案件質量審核把關,建立起保障執法公正的第一道防線。

2、二是嚴格過程監督。全面實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門統一審核、統一出口制度,由法制部門對刑事案件重點執法環節統一審核,在審查起訴環節統一與檢察機關對接,這項工作已經在部分地方試點,效果已初步顯現,下步將進一步探索、完善。

3、藉助信息化手段,全面實現網上辦案,並著力打造覆蓋接處警、現場執法到案件終結的整個執法環節的記錄機制,實現執法辦案全流程同步記錄、實時監督;優化執法信息查詢服務,建立生效行政處罰、行政復議決定文書網上公開制度等措施,提高公安執法的透明度,自覺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

4、三是嚴格責任追究。構建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的執法責任體系,健全執法過錯糾正和責任追究程序,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完善對民警違紀違法行為的督察機制,對違反制度規定的人、對觸碰「高壓線」的事,一經查實,堅決嚴肅查處。

❽ 公安機關如何做到公正執法 詳細

探索……………………………… m , 安機關是國家重要的執行部門,執 二法活動貫穿於整個公安工作的始 終.能否公正執法關繫到整個公安機關 的形象.也直接影響依法治國這一治國 基本方略的貫穿實施.針對當前在執法 中存在的問題.在找出影響公正執法的 原因的基礎上.淺談一點糾正的辦法 一 ,現階段影響公正執法 I 的主要因素——……… 1,現行法律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善 新中國成立後.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經歷 了較長的」人治」時期.期間以長官意識. 官方政策代替法律實行國家管理.致使 立法滯後.暴露出不少法與法之間缺乏 銜接.體系不完備,不完善等弊端.雖然 近段時間,大量法律,法規出台,但從出 台到有效實施.仍需長時間的磨合.所以 說現行法律體系的不完善造成實際操作 的困難.給公正執法帶來負面影響. 2,公安機關執法隊伍素質與現行執 法要求存在差距執法是否公正關鍵一 點是執法主體是否依法執法.公平,公正 執法但據我所知.由於專門業務知識更 新培訓工作滯後及公安隊伍中部分民警 責任心,進取心不強.導致作為執法主體 的公安民警對執行的法律,法規熟悉不 夠.掌握運用程度不一:加上公安隊伍中 少數消極腐敗因素的交叉感染.影響了 執法的公正性 3,執法環境不盡人意,影響公安機 關獨立執法.破壞了執法的公正性執法 難處理.人情關系更難處理.絕大多數民 警都為之而無所適從基層實戰民警在 執法過程中,經常碰到這樣的問題:案子 一 接手.說情者通過各種關系.多種門路 打招呼,拉關系.使得正常的執法活動無 法進行.這一現狀表露了整個社會的法 制意識不強,依法調整,規范各種社會關 系的意識淡薄明顯的」人治」遺留產物 嚴重影響了公正執法. 二,在查處治安,行政案件 f 中存在的突出問題 L————————————————=====:=~一…… 1,查處不力.致使案件降格處理.此 類問題主要體現在涉黃,涉惡案件的查 處上如某派出所在辦理公共場所內賣 淫嫖娼案件過程中.注重對查獲的賣淫 嫖娼人員的處理.而忽視對該公共場所 的處理,甚至對有介紹,容留他人賣淫的 重大嫌疑人,也未追究而草率結案.致使 該場所內的賣淫嫖娼行為屢禁不止 2,經濟利益驅動.過分注重罰款 3,人為因素,同一類性質的案件,執 法力度存在明顯的偏差.主要表現在: (1)多人共同參與的案件.如賭博案件 中.按有關法規規定未有法定從輕從重 情節.而出現一人處罰重.其餘人處罰輕 的情形.(2)同一類性質案件.由於當事 人的基本情況,社會地位不一致,處罰力 度上存在明顯偏差,人為因素明顯.(3) 派出所與派出所之間在同一類性質案件 的處理上.存在著執法力度不均的情況. 4,重實體,輕程序,侵犯公民權益. 當前普遍存在重案件事實.輕執法程序 的現象.出現了該通知家屬的沒有通知, 該告知沒有告知.該辦理證據先行登記 保存的沒有辦理等情形.這類問題從表 現上看是民警的責任心,工作能力問題, 實際上是一個公正執法的問題.一個有 否樹立保護公民合法權益意識的問題 I 三,糾正的辦法J._.●,1r,___-,…一一一一一一一 1,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充分認識公 正執法的重要性.要從公安機關講學習, 講政治,講正氣的高度來充分認清公正執 法對公安機關重要性和緊迫性.將廣大公 懶2oo9 年第1l 期下半月.總第440 期◆薔;謄ll』,………~~……~……~ 蟄謦 安民警的思想統一到以下三個認識上來 (1)公正執法既是公安機關認真貫徹依法 治國方略的職責所在.也是公安機關充分 發揮專門職能的根本要求.更是從嚴治 警.加強公安隊伍建設.抵制司法腐敗的 有效途徑.(2)公正執法既是黨,國家和廣 大人民群眾對公安機關的期望.也是對廣 大公安民警的愛護和支持.(3)公正執法 有助於改善人民警察形象.密切警民關 系.保障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是提高公 安機關的整體形象的重要舉措 2,提高執法隊伍素質.促進公正執 法.如何提高執法隊伍素質.筆者認為要 從以下三方面著手:(1)加強法律知識的 學習培訓.通過學習,培訓.使廣大公安 民警熟悉法律,法規.並能在實際操作中 正確運用.(2)典型案例解剖分析.提高 執法水平要將近年來涉及公安機關的 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件.作為典型案例 逐一分析.弄清每一案件中公安機關勝 訴在什麼地方.敗訴或撤銷,變更的原因 是什麼等.用生動的案例來提高廣大民 警的執法水平 3,實行案件質量評判制.保障公正 執法是否公正執法具體表現在每一案 件的質量上.為保障公正執法.有必要實 行一套嚴格的案件質量評判制.對每一 案件的執法主體,案件事實,證據收集,適 用法律,處罰決定,辦案程序,查處時限等 方面進行量化,細化標准.規范程序.嚴格 評判並與責任區民警等考核掛鉤.落實 獎懲措施.從制度上規范執法行為. 4,加強督察.及時查處各類違法違 紀案件.由於公安民警的素質參差不齊. 有必要對各級公安機關以及公安民警的 執法活動進行督察.特別是在事後督察 的基礎上要加強辦案過程中的督察.做 到即時督察,以督促執法活動公正,公 開. (作者單位:武漢市看守所) 責任編輯,蘇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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