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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共場所

發布時間: 2021-03-03 19:35:42

『壹』 衛生監督機構對公共場所的主要職責有哪些

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第十二條:
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專職責: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
(三)對新建、擴建、改建的公共場所的選址和設計進行衛生審查,並參加竣工驗收。

『貳』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什麼等進行檢測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三條規定: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專要求:屬(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二)水質;(三)採光、照明;(四)噪音;(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是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而制定的條例。

『叄』 公共場所的衛生要求包括哪些內容

對公共場所的衛生要求,主要有八個方面:(1)室內空氣清潔;(2)微小氣候適宜專;(3)採光照明屬良好;(4)環境整潔安靜;(5)衛生制度健全;(6)衛生設施完好;(7)從業人員無傳染病;(8)從業人員個人衛生好。這八項要求是各類公共場所經營單位都應做到的基本要求。但不同類型行業有各自的具體要求。

『肆』 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督依據什麼法規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是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由國務院於1987年4月1日發表並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是為保證食品衛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對人體的危害,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增強人民體質,而制定的法律。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於修訂通過,自1995年10月30日起施行。

(4)對公共場所擴展閱讀: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1987年4月1日國務院發布)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創造良好的公共場所衛生條件,預防疾病,保障人體健康,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一)賓館、飯館、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條公共場所的下列項目應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一)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

(二)水質;

(三)採光、照明;

(四)噪音;

(五)顧客用具和衛生設施。

公共場所的衛生標准和要求,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2]

第四條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制度。[2]

"衛生許可證"由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簽發。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五條公共場所的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對所屬經營單位(包括個體經營者,下同)的衛生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並提供必要的條件。

第六條經營單位應當負責所經營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管理,建立衛生責任制度,對本單位的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工作。

第七條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持有"健康合格證"方能從事本職工作。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活動期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公共衛生的疾病的,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八條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兩年復核一次。

第九條公共場所因不符合衛生標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單位應妥善處理,並及時報告衛生防疫機構。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十條各級衛生防疫機構,負責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

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防疫機構對管轄范圍內的公共場所,施行衛生監督,並接受當地衛生防疫機構的業務指導。

第十一條衛生防疫機構根據需要設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交給的任務。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同級人民政府發給證書。

民航、鐵路、交通、工礦企業衛生防疫機構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由其上級主管部門發給證書。

第十二條衛生防疫機構對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職責:

(一)對公共場所進行衛生監測和衛生技術指導;

(二)監督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指導有關部門對從業人員進行衛生知識的教育和培訓;[2]

第十三條衛生監督員有權對公共場所進行現場檢查,索取有關資料,經營單位不得拒絕或隱瞞。衛生監督員對所提供的技術資料有保密的責任。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員在執行任務時,應佩戴證章、出示證件。

第四章罰則

第十四條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八條本條例的實施細則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

第十九條本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在經營活動中,應當遵守有關衛生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以及相關的衛生標准、規范,開展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宣傳,預防傳染病和保障公眾健康,為顧客提供良好的衛生環境。

第三條國家衛生計生委主管全國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鐵路部門所屬的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對管轄范圍內的車站、等候室、鐵路客車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場所衛生監督隊伍和公共場所衛生監測體系,制定公共場所衛生監督計劃並組織實施。

第五條鼓勵和支持公共場所行業組織開展行業自律教育,引導公共場所經營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普及公共場所衛生知識。

第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有權舉報。接到舉報的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並按照規定予以答復。

第二章衛生管理

第七條公共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是其經營場所衛生安全的第一責任人。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具體負責本公共場所的衛生工作,建立健全衛生管理制度和衛生管理檔案。

第八條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衛生管理部門、人員設置情況及衛生管理制度

(二)空氣、微小氣候(濕度、溫度、風速)、水質、採光、照明、雜訊的檢測情況;

(三)顧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換及檢測情況;

(四)衛生設施的使用、維護、檢查情況;

(五)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清洗、消毒情況;

(六)安排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和培訓考核情況;

(七)公共衛生用品進貨索證管理情況;

(八)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記錄的其他情況。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檔案應當有專人管理,分類記錄,至少保存兩年。

第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培訓制度,組織從業人員學習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並進行考核。對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崗。

第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組織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從業人員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後方可上崗。

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疾病的人員,治癒前不得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

第十一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保持公共場所空氣流通,室內空氣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採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應當符合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相關衛生規范和規定的要求。

第十二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生活飲用水應當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要求。游泳場(館)和公共浴室水質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第十三條公共場所的採光照明、雜訊應當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

公共場所應當盡量採用自然光。自然採光不足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場所規模相適應的照明設施。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採取措施降低雜訊。

第十四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提供給顧客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保證衛生安全,可以反復使用的用品用具應當一客一換,按照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潔。禁止重復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

第十五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根據經營規模、項目設置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建立衛生設施設備維護制度,定期檢查衛生設施設備,確保其正常運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場所設置的衛生間,應當有單獨通風排氣設施,保持清潔無異味。

第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配備安全、有效的預防控制蚊、蠅、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並保證相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及時清運廢棄物。

第十七條公共場所的選址、設計、裝修應當符合國家相關標准和規范的要求。

公共場所室內裝飾裝修期間不得營業。進行局部裝飾裝修的,經營者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營業的非裝飾裝修區域室內空氣質量合格。

第十八條室內公共場所禁止吸煙。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設置醒目的禁止吸煙警語和標志。

室外公共場所設置的吸煙區不得位於行人必經的通道上。

公共場所不得設置自動售煙機。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開展吸煙危害健康的宣傳,並配備專(兼)職人員對吸煙者進行勸阻。

第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按照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採光、照明、雜訊、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檢測每年不得少於一次;檢測結果不符合衛生標准、規范要求的應當及時整改

公共場所經營者不具備檢測能力的,可以委託檢測。

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在醒目位置如實公示檢測結果,並對其衛生檢測的真實性負責,依法依規承擔相應後果。

第二十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應當制定公共場所危害健康事故應急預案或者方案,定期檢查公共場所各項衛生制度、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危害公眾健康的隱患。

第二十一條公共場所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經營者應當立即處置,防止危害擴大,並及時向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第三章衛生監督

第二十二條國家對除公園、體育場館、公共交通工具外的公共場所實行衛生許可證管理。

公共場所經營者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後,還應當按照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申請衛生許可證,方可營業。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公布。

第二十三條公共場所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提交下列資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表;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身份證明;

(三)公共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平面圖和衛生設施平面布局圖;

(四)公共場所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制度;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的,還應當提供集中空調通風系統衛生檢測或者評價報告。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查,對現場進行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場所衛生許可的決定;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並書面說明理由。

第二十五條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編號、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發證機關、發證時間、有效期限。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四年。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應當在經營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二十六條公共場所進行新建、改建、擴建的,應當符合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

預防性衛生審查程序和具體要求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的,應當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公共場所經營者變更經營項目、經營場所地址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重新申請衛生許可證。

公共場所經營者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原發證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對公共場所的健康危害因素進行監測、分析,為制定法律法規、衛生標准和實施監督管理提供科學依據。

縣級以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當承擔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下達的公共場所健康危害因素監測任務。

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對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實施量化分級管理,促進公共場所自身衛生管理,增強衛生監督信息透明度。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根據衛生監督量化評價的結果確定公共場所的衛生信譽度等級和日常監督頻次。

公共場所衛生信譽度等級應當在公共場所醒目位置公示。

第三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公共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應當依據有關衛生標准和要求,採取現場衛生監測、采樣、查閱和復制文件、詢問等方法,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隱瞞。

第三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抽檢,並將抽檢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對發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場所,可以依法採取封閉場所、封存相關物品等臨時控制措施。

經檢驗,屬於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應當進行消毒或者銷毀;對未被污染的場所、物品或者經消毒後可以使用的物品,應當解除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開展公共場所衛生檢驗、檢測、評價等業務的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具有相應專業技術能力,按照有關衛生標准、規范的要求開展工作,不得出具虛假檢驗、檢測、評價等報告。



『伍』 公共場所有哪些

1、住宿與交際場所(種):賓館、飯館、旅館、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2、洗浴與美容場所(3種):公共浴室、理發館、美容院。

3、文化娛樂場所(5種):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4、體育與游樂場所(3種):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5、文化交流場所(4種):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購物場所(2種):商場(店)、書店。

7、就診與交通場所(3種):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和輪船)。

(5)對公共場所擴展閱讀

1、公共場所不要撩開衣服

有很多女性朋友在逛街或者等公交的時候,身體某些部位比較癢,就會直接將衣服撩開,然後伸手抓,這樣極其不雅觀,給社會帶來了不良的風氣。

2、公共場所不要噴過濃香水

愛美是人之天性,但是也要分場合。很多女性朋友為了讓自己更加吸引人,在公共場合噴灑氣味極濃的香水,導致周圍的人都無法呼吸,遭人鄙夷。

3、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在很多公共場所,顧客是禁止吸煙的,一方面會給其他人員造成不方便,另一方面也容易糧成火災,危及生命。

4、切勿在公共場合大聲喧嘩

在公共場所要注意保持安靜,切勿大聲說話影響他人,否則就會被其他人認為是沒教養!

5、請不要影響他人使用

公共場所的椅子、凳子或其他一些設施是供所有居民使用的,任何人不能對其進行霸佔,更不能影響他人使用。

『陸』 公共場所包括哪些范圍

1、住宿與交際場所(8種):賓館、飯館、旅館、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座。

2、洗浴與美容場所(3種):公共浴室、理發館、美容院。

3、文化娛樂場所(5種):影劇院、錄像廳(室)、游藝廳(室)、舞廳、音樂廳。

4、體育與游樂場所(3種):體育場(館)、游泳場(館)、公園。

5、文化交流場所(4種):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6、購物場所(2種):商場(店)、書店。

7、就診與交通場所(3種):候診室、候車(機、船)室、公共交通工具(汽車、火車、飛機和輪船)。

(6)對公共場所擴展閱讀

1、公共場所不要撩開衣服

有很多女性朋友在逛街或者等公交的時候,身體某些部位比較癢,就會直接將衣服撩開,然後伸手抓,這樣極其不雅觀,給社會帶來了不良的風氣。

2、公共場所不要噴過濃香水

愛美是人之天性,但是也要分場合。很多女性朋友為了讓自己更加吸引人,在公共場合噴灑氣味極濃的香水,導致周圍的人都無法呼吸,遭人鄙夷。

3、公共場所禁止吸煙

在很多公共場所,顧客是禁止吸煙的,一方面會給其他人員造成不方便,另一方面也容易糧成火災,危及生命。

4、切勿在公共場合大聲喧嘩

在公共場所要注意保持安靜,切勿大聲說話影響他人,否則就會被其他人認為是沒教養!

5、請不要影響他人使用

公共場所的椅子、凳子或其他一些設施是供所有居民使用的,任何人不能對其進行霸佔,更不能影響他人使用。

『柒』 國家對公共場所實行什麼制度

根據公共區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衛生防疫機構可以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
(一)衛生質量不符合國家衛生標准和要求,而繼續營業的;
(二)未獲得"健康合格證",而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的;
(三)拒絕衛生監督的;
(四)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
罰款一律上交國庫。
第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賠償損失。
違反本條例致人殘疾或者死亡,構成犯罪的,應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對罰款、停業整頓及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天內,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但對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對處罰的決定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 公共場所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盡職盡責,依法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取賄賂的,由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直接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

『捌』 對市民公共場所道德要求有哪些

市民應遵守的公共場所道德主要包括:

1不亂扔雜物、不隨地吐痰、不損壞花木、不吵架斗毆等;

2、禁煙場所不吸煙;

3、影劇院、圖書館、會所等場所不大聲喧嘩、嬉鬧,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不影響他人。

4、不人為弄臟、損壞公用電話、郵箱、報欄、座椅、窨井等公共設施。

5、公共場所無亂扔雜物、隨地吐痰、損壞花草樹木、吵架、斗毆等不文明行為;

6、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全面禁煙,並有明顯的禁煙標識;

7、影劇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會場等場所安靜、文明,無大聲喧嘩、污言穢語、嬉鬧現象。

8、公共秩序自覺遵守;

9、公共設施精心愛護;

10、公共安全自覺維護。

11、不亂扔雜物、不隨地吐痰、不損壞花木、不吵架斗毆等;

12、禁煙場所不吸煙;

13、影劇院、圖書館、會所等場所不大聲喧嘩、嬉鬧,使用手機等通訊工具不影響他人。

14、不人為弄臟、損壞公用電話、郵箱、報欄、座椅、窨井等公共設施。

(8)對公共場所擴展閱讀

中共中央《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提出了「愛國守法、明禮誠信、團結友善、勤儉自強、敬業奉獻」二十字的公民道德基本規范。它不僅體現了道德的先進性與道德的廣泛性的統一,還體現了中國傳統美德、革命道德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產生的新道德的統一。

「愛國守法」是公民對國家的最首要的道德義務。公民應當熱愛國家、建設國家、保衛國家,維護國家的尊嚴,保守國家的機密,敢於同一切危害國家利益和安全的行為作斗爭,把對國家的一切義務和責任看成是自己的天職。「守法」是公民道德的最低層次的要求。

公民應當維護法律確定的最基本的政治秩序和社會秩序,盡法律所規定的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同時,「愛國主義」體現了社會主義集體主義原則,公民通過愛國守法去實踐集體主義的道德要求。

「明禮誠信」是公民如何待人的道德規范。在我國,無論在何種場合,無論從事什麼樣的活動,公民彼此都應該講文明、講禮貌、講誠實、講信用。我國自古以禮儀之邦著稱於世。在改革開放的條件下,特別是我國加入WTO之後,國際交往日益增多,

公民能否明禮,關繫到世界對我們國家的形象和文明程度的評價,因此,「明禮」具有特別重要的現實意義,「誠信」是人與人之間交往關系中最基本的道德。它是公民道德人格中的基本要素之一。在經濟活動中要誠信,杜絕假冒偽劣、坑蒙拐騙;在日常生活中也要信守諾言,忠誠待人。

『玖』 創建全國文明城市對公共場所道德的要求是什麼

1、公共場所無來亂扔雜物、源隨地吐痰、損壞花草樹木、吵架、斗毆等不文明行為;

2、所有室內公共場所和工作場所全面禁煙,並有明顯的禁煙標識;

3、影劇院、圖書館、紀念館、博物館、會場等場所安靜、文明,無大聲喧嘩、污言穢語、嬉鬧現象。

(9)對公共場所擴展閱讀

全國文明城市實地考察方法具體有三種:

一是實景(情)模擬驗證,如:撥打法律服務熱線,撥打維權舉報電話等;

二是實地調查,即進入現場查證被考察對象是否符合測評標准,如:到社區查看相關工作記錄等;

三是實地觀察,即根據實地觀察要求,在實地考察點、在一定時間內,對被考察對象進行實地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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