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項目投資
『壹』 什麼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即它的定義
指為了適應和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的發展,為了滿足社會的文化、生活需要,以及出於政治、國防等因素的考慮,由政府通過財政投資,發行國債或地方財政債券,利用外國政府贈款以及國家財政擔保的國內外金融組織貸款等方式獨資或合資興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1)公共項目投資擴展閱讀:
政府投資項目不同於一般投資項目,其主體是政府部門,資金來源具有公共性。社會需要利用政府的強制力,集中資源的優勢來為公眾服務,因此政府投資項目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1.政府對項目起主導作用
政府投資項目是以政府財政性資金投入或是以政府信用擔保的商業貸款投入的並由政府擁有決策權的項目,政府從項目的規劃、立項、投資、建設以及後期的運營一般都會給予引導與支持,相對其他性質投資的項目而言,這是政府投資項目的最大特點。
2.項目具有相對非競爭性和公共性
政府投資項目是經濟系統和社會生活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都是為社會公眾服務的,不單純為個人或個別單位服務,因此,政府投資項目具有公益性的特點。並且政府投資項目還具有相對的壟斷性,競爭程度不像其他行業那樣激烈,投資回報率雖不太高但一般比較穩定,這就意味著政府投資項目在經過合理規劃和充分的前期論證後,建設和運營環境相對穩定。
3.項目周期長,所需資金量大
政府投資項目中大多為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道路、橋梁、港口、機場、地鐵等。項目規模很大,投入的資金量少則數千萬,多則上百億,一般需要一年或幾年的時間才能建成。這對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運營過程中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對這些項目的投資風險、財務風險、建設風險以及政府信譽等問題都需要充分考慮、認真研究。
4.項目投資帶動相關產業進步,對經濟發展拉動作用明顯
政府投資項目的投資建設,對製造業、建築業等相關產業的發展產生極大的需求拉動作用,從而刺激生產擴張、提高就業水平、激活各種需求市場、加快經濟增長。這使得政府投資項目在促進社會生產多樣化、擴大貿易、減少貧困等方面,同樣也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現代經濟發展表明,政府投資的基礎設施項目不僅通過自身的發展推動經濟增長,而且作為一種誘發性投資,可以將民間部門的生產潛力釋放出來,進一步增加全社會的產出,使國民財富達到一個較高的水平,即通常所說的「乘數效應」。
5.項目具有整體規劃性
政府投資的城市基礎設施為城市日常運行及社會經濟發展服務。不同的城市環境和經濟基礎可選擇不同的基礎設施建設,而且基礎設施又相互替代,如天然氣、人工煤氣、油及煤的互用性;高架路、快速路、地鐵、橋梁、隧道的互補性。
因此,在重大城市基礎設施方案論證時,應充分根據城市發展前景與功能,優先做好整體規劃,綜合考慮經濟實力及各種因素,進行比較與優選,這是政府投資項目決策過程中最為重要的方面。
參考資料:網路--政府投資項目管理
『貳』 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企業,可以享受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版稱國權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享受三免三減半的企業所得稅優惠。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辦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請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稅務機關咨詢。
『叄』 基礎設施項目和公共項目有什麼區別
兩者是不同的概念,基礎設施項目主要包括交通、能源以及水利等。之所以稱為基礎設施,是指這些項目是為人民提供生活生產的最基本的平台。公共項目主要是從使用者以及投資渠道兩個方面來界定的。公共項目的使用者是大眾,所以公共項目不是以盈利為目的的,投資渠道主要依靠政府,用納稅人的錢為納稅人建設。基礎設施項目不一定是公共項目,比如交通項目有些就是由企業承建,並且收費的。而公共項目也不一定是基礎設施項目,比如公園等就不應當認為是基礎設施。 鄙人拙見。
『肆』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的概念」 的概念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而逐步發展形成的全新概念,到目前為止,不僅在學理上沒有準確的定義,而且在我國的法律法規中也鮮有規定。
在實踐中,「政府投資項目」又被稱為「公共財政投資項目」或者「國家建設項目」。所謂「公共財政投資項目」從廣義上說是「政府為實現其職能,將一部分集中性財政資金投入社會再生產過程各個環節」建設的項目;從狹義上說是「政府為保證社會再生產的順利進行,對固定資產再生產和流動資金按最低限額而投入資金」建設的項目 。「公共財政投資項目」一般又被稱為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項目」,是指「經政府職能部門批准立項,由各類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投資或部分投資的項目。 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二、財政預算內其他各項支出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三、納入財政預算管理專項基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四、財政預算外資金中用於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五、其他財政性基本建設資金。」 所謂「國家建設項目」是指「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為主(即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基本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項目。」
綜合以上幾個概念,一些學者和職能部門將「政府投資項目」定義為「政府為推動國民經濟或區域經濟發展,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以政府為實際投資主體,以財政性資金為資金來源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或者「各級政府為建設主體的投資項目。主要包括: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含國債資金)投資項目;國家主權外債資金項目;使用各類專項建設資金項目;法律、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政府投資項目。」
以上兩種定義雖然已經揭示了「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內涵,但是還不夠系統和准確。
筆者認為:所謂政府投資項目是指以政府為主導,以滿足公共需求為目的,以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為內容,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方式興建的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項目。其要點如下:
第一,政府投資項目是以政府為主導的。所謂「主導」,《現代漢語詞典》中解釋為「主要的並且引導事物向某方面發展的」。也就是說,政府在政府投資項目的運作過程中起到決定性作用並引導項目發展方向。投資項目所涉及的主體很多,最主要的有建設主體、投資主體、設計主體、施工主體等,正是這一個個主體構成了投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根據投資項目的管理方式不同,這些主體有時候是統一的,但更多的時候是相對獨立的。一般來說,政府大多是項目的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這時政府對投資項目的主導作用是很明顯的,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隨著政治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往往不再對項目進行直接投入資金或者投入較少的資金,而是以建設方的身份出現,在保證對項目所有權的情況下,出讓項目的經營管理權,以吸引建設資金,這樣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主體和投資主體就相互獨立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對項目本身而言,作為建設主體的政府要比項目的投資主體更有主導作用,因為其決定了是否進行該項目建設,如何進行該項目建設,由誰具體組織該項目建設,是投資項目建設的原點,其左右著投資項目建設的全過程,沒有政府其他的項目主體都無從談起。
第二,政府投資項目的建設是以滿足公共需求為最終目的。政府之所以在政府投資項目中處於主導地位,是由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決定的。政府的公共管理職能來源於社會公共需要,從本質上講就是政府根據公眾的客觀需要提供相應的服務,最大限度地減弱社會負外部性,擴大社會正外部性,使每個社會成員的個人福利得到最大實現,社會整體福利得到最大提高的職能。從表現形式上看,政府履行公共管理職能的一個主要內容就是組織力量進行國防軍事建設,基礎設施建設和重大科學技術研發,這就是我們所說的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而這些項目建設就必然以滿足公共需求,增加公共福利為根本目的。
第三,政府投資項目是由政府以國有資產投資或者融資的方式建設的。上面談到的關於政府投資項目的定義中把「資」定義為「資金」,認為所謂的政府投「資」就是指政府直接投入財政性資金。筆者認為這是對投資的狹義理解。誠然,財政性資金的投入確實是政府投資的主要方式之一,而且在計劃經濟時代,一度還是政府投資的唯一方式。但是,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建立和完善,僅靠政府的財政性資金的投入已經遠遠無法滿足我國基礎性建設的客觀需要,為此,近年來很多政府紛紛通過融資的方式解決這一問題。雖然各地融資的方式多種多樣、各不相同,但是有一個共同的趨勢就是政府不再單純的依靠財政性資金的投入來解決基礎性建設的資金問題,而是大量的吸引社會資金, 目前比較流行的BOT融資模式和ABS融資模式是這種趨勢的典型代表。所謂「BOT模式」就是「由項目所在國政府或其所屬機構為項目的建設和經營提供一種特許權協議作為項目融資的基礎,由本國公司或者外國公司作為項目的投資者和經營者,承擔風險,開發建設項目並在特許權協議期間經營項目獲取商業利潤。特許期滿後,根據協議將該項目轉讓給相應的政府機構」的融資方式 ,而「ABS模式」則是「以擬建項目所擁有的資產為基礎,以該項目資產的未來收益作保證,通過在國際資本市場上發行債券籌集資金的一種項目融資方式。」 通過上述定義可以看出,在這兩種融資模式中,政府已經不再直接投入財政性資金,而是通過在一定條件下出讓建設項目的使用權和收益權來吸收社會資金,也就是說政府已經變投入有形資產為投入無形資產了。據此,筆者認為,「政府投資項目」的「資」應該做廣義理解,應該解釋為「國有資產」,即「政府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撥款、接受饋贈、憑借國家權力取得、或者依據法律認定的各種類型的財產或者財產權利」 。
第四,政府投資項目是以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為建設內容的。《地方政府投資項目的公共財政管理——集中支付與核算》一書中將地方政府投資項目劃分為四類:政權設施項目,如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監獄等設施;社會公益性項目,如城市道路、城市綠化等;社會公眾福利項目,如圖書館、醫院、體育場館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如發電廠、水利工程、道路交通等 。這種劃分比較確切地概括了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內容,根據這種劃分不難看出,政府投資項目建設的內容實際就是行政公產中的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行政公產」是一個行政法上的概念,具體是指「由行政主體為了提供公用而所有或管領的財產」 。公務公產和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行政公產具體表現形式之一,所謂公務公產是指「直接供行政主體本身執行其行政任務,並由行政公務人員自己利用的公產」 ;所謂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指「行政主體所有,並由行政主體本身或另設其他法人管理以實現公用目的的公產」 。
第五,政府投資項目是行政性、公用性、公有性項目。正如上文談到的,政府投資項目是由政府主導的,從項目的設立到建設,再到運營,都是由政府控制著的,而政府之所以要進行這些建設,是由其公共管理職能決定的,是履行行政職能的一種方式。同時,對投資項目最終產品的管理與運作,也是行政主體——政府的主要職責。鑒於此,無論是政府投資項目本身還是其最終產品都被蒙上了濃厚的行政性色彩。公用性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主要目的是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而其公用性的具體表現就是政府投資項目的最終產品可以直接或者間接的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之所以說是直接或者間接的,是因為諸如交通道路、醫院、水利設施等公有公共設施公產是可以直接滿足公共需求,增加社會福利的,而諸如黨政辦公設施、監獄等公務公產雖然不能直接達到這一目標,但是這些公產的運營卻可以間接保障或者促進社會福利的增加。公有性是指政府投資項目的最終產品是歸國家所有,由政府代行所有者權利。這是由政府投資項目的公用性決定的,因為項目的最終產品往往是關系國計民生的設施,處於公共安全的考慮,這種設施的所有權絕不能交給某一個個人或者組織,而必須將其置於公共權力的控制之下。當然,政府雖然代行所有者權利,但並不意味著其直接對其進行管理運營,也可以設立或者授權具備條件的組織進行管理和運營,政府只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
『伍』 對於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企業如何享受免稅待遇
咨詢熱線ZI XUN RE XIAN
您好,我公司最近正在投資修建某河流上游部分的水閘,該水閘屬於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請問,我公司在投資修建水閘項目上的經營所得,在繳納企業所得稅上可以享受免稅待遇嗎?
專業解答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可以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同時,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七條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是指《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電力、水利等項目。企業從事前款規定的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經營的所得,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企業承包經營、承包建設和內部自建自用本條規定的項目,不得享受本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由此可見,只要您公司投資修建水閘不屬於承包修建和內部自建自用項目,就可以享受企業所得稅相應的減免政策,即「自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徵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
『陸』 項目投資方式有哪些
1、投資租賃
是一種特殊的債務融資方式,即項目建設中如需要資金購買某設備,可以向某金融機構申請融資租賃。由該金融機構購入此設備,租借給項目建設單位,建設單位分期付給金融機構租借該設備的租金。融資租賃在資產抵押性融資中用得很普遍,特別是在購買飛機和輪船的融資中,以及在籌建大型電力項目中也可採用融資租賃。
2、BOT投資
BOT融資方式是私營企業參與基礎設施建設,向社會提供公共服務的一種方式。BOT方式在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稱謂,我國一般稱其為「特許權」。以BOT方式融資的優越性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首先,減少項目對政府財政預算的影響,使政府能在自有資金不足的情況下,仍能上馬一些基建項目。政府可以集中資源,對那些不被投資者看好但又對地方政府有重大戰略意義的項目進行投資。BOT融資不構成政府外債,可以提高政府的信用,政府也不必為償還債務而苦惱。其次,把私營企業中的效率引入公用項目,可以極大提高項目建設質量並加快項目建設進度。同時,政府也將全部項目風險轉移給了私營發起人。第三,吸引外國投資並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地方的經濟發展會產生積極的影響。BOT投資方式主要用於建設收費公路、發電廠、鐵路、廢水處理設施和城市地鐵等基礎設施項目。
BOT很重要,除了上述的普通模式,BOT還有20多種演化模式,比較常見的有:BOO(建設-經營-擁有)、BT(建設-轉讓)、TOT(轉讓-經營-轉讓)、BOOT(建設-經營-擁有-轉讓)、BLT(建設-租賃-轉讓)、BTO(建設-轉讓-經營)等。
3、無追索權的項目投資
也稱為純粹的項目融資,在這種方式下,借款的還款完全依靠項目的經營效益。同時,銀行為保障利益須要從這個項目的資產中取得物權擔保。如果這個項目由於某些原因沒有建成或者是經營失敗,則借款銀行沒有權利向項目的主辦人追索。
4、有追索權的項目投資
除了以經營收益作為還款來源和擔保的借款項目外,貸款銀行還要求有第三方擔保。貸款行可以向第三方追索。但擔保人承擔的債務是以擔保金額為限,所以稱為有限追索權的項目融資。
『柒』 政府投資項目與公共工程投資項目的區別與聯系是什麼
政府投資項目具有與一般項目不同的工程管理模式,包括相對集中的專業化管理的組織機構和能適合實現政府投資項目投資、工期、質量、廉政的四大控制目標的管理制度。但是在我國由於改革滯後,我們對不同投資主體的工程項目仍套用同一管理模式,沒有實現分類管理,其結果一方面對政府投資項目管理不夠嚴格、規范,失之過寬;另一方面對非政府投資項目有管得過寬、過細,行政干預過多。目前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體制總的特點是「各自為政,多頭管理」、「制度不完善,投資、工期、質量、廉政四大控制目標存在大量問題」。具體表現在:
首先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主體較多,呈多元化現狀。即國家計劃與改革部門負責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設計文件與概算審批;財政部門負責資金撥付,工程進度款支付、竣工結算、竣工財務決算審核;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包括交通、水利、民航、鐵路等專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審計機關負責建設資金審計,重點檢查各地政府及計劃與改革、財政等投資管理部門和項目主管部門是否按國家投資計劃和工程進度撥付、使用資金,資金投向是否符合規定的用途、是否專款專用、有無截留、擠占、挪用等問題。由此一方面我國政府投資項目管理方式往往行政手段過多,權利過於集中,決策等基本依靠行政長官意志,缺乏科學性、系統性、連續性;另一方面引起項目的業主地位不能確立,這樣一旦業主地位虛位,政府職能部門就既是法規和市場的管理者,又是市場主體,即擔當了業主角色,從而導致政府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造成「角色錯位」。同時由於資金使用單位即建設單位又分為兩類,一類是專業性很強的部門行政主管部門,如交通、水利、鐵道部門,它們往往長年有建設項目,但因為專業性且自上而下成一系統,外部很難有效監督管理,經常出現「工程上馬,幹部下馬」現象;另一類大多是「一次性業主」的房屋建築工程的建設單位,如文化、教育、衛生等部門,它們由於缺少工程建設的專業經驗,致使許多業主行為不規范,出現工程質量低劣(「豆腐渣工程」)、腐敗滋生、建築市場秩序混亂等問題。
其次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制度不完善,沒有建立起適應政府投資項目特點的投資控制與風險約束機制、監督機制、考核懲罰機制等制度,致使在工程投資、工期、質量、廉政等方面存在許多問題。由於沒有健全的投資決策機制,我國政府投資項目基本上由行政長官說了算而使項目決策缺乏的科學性和民主化,經常導致項目盲目倉促上馬而成為「三邊」工程並浪費大量的國有資金,從而出現投資近十億的機場最後淪落為草場的怪現象;由於沒有完善的資金管理和約束制度,建設單位往往有無限增加投資的傾向,導致非盈利性政府投資項目往往成為「釣魚」工程、「三超」工程(估算超概算、預算超概算、結算超預算);由於沒有完善的監督管理制度,建設單位和相關部門均不能有效監督工程質量和工程主管人員的廉政,導致政府投資項目成為「豆腐渣工程」、「短命工程」、「腐敗工程」的情況屢見不鮮;由於沒有完善的責任追究和懲罰制度,工程咨詢、項目決策、設計、施工、監理等部門和單位均沒有明確的責任范圍,導致各地「政績工程」、「形象工程」、「花架子、無效益工程」林林總總,勞民傷財。
從我國目前政府投資項目的管理現狀和腐敗特點看,實現政府投資項目反腐的落腳點是對項目管理模式的改革和體制創新,參照國外成功管理模式,重點針對可能出現腐敗和曾經出現腐敗的關鍵環節進行組織構建,將決策、監管、執行三者分離的權力制衡原理運用於政府投資項目運行的各個環節,努力追求權力集中和權力分解的最佳平衡,通過建立一整套比較完備、系統、科學的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組織機構來防範政府投資項目中腐敗行為的產生。
『捌』 公共投資項目評估內容是什麼
房地產開發項目成本科目
編號 一級 二級 三級 四級 五級 注釋 說明
1 土地費用 一、地價 (一)土地出讓金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列明的土地出讓金或招拍掛的成交價
(二)開發費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列明的開發費,或我司將生地變成熟地的開發投資費用。
(三)基礎設施配套費 "1、向政府繳納的「大配套」費用
2、我司接駁市政管線等設施至紅線邊的施工費用
3、政府出讓土地時強行要求建設的紅線內的市政路
4、政府強行要求的紅線外的其他工程建設費用"
二、拆遷費 (一)拆遷工程費 紅線內拆除和遷移障礙物所發生的費用,包括:地上建築物的拆除,高壓線、光纜等的遷移,排洪溝、市政管線的改道,古樹的移植,文物勘探及相應費用等。
(二)拆遷補償費 對紅線內房屋或墾地所有人放棄所有權的補償費用及對其使用人的安置費用
三、土地辦證費 (一)土地產權登記費
(二)購地契稅
(三)過戶手續費
四、其它土地費 (一)土地中介費 指以各種名義支付給土地中介方的酬勞
(二)合作方補償 含為獲得土地支付的股權轉讓費
(三)其它
2 前期費用 一、調研評估費 (一)可行性研究費 項目可研階段發生的調研費用,例如僱用咨詢公司進行房地產市場分析的委託費等
(二)營銷定位調研費 項目營銷定位階段發生的調研費用,例如僱用咨詢公司進行目標客戶群分析的委託費等
(三)環境評估費 委託專業公司對地塊周邊環境質量影響的評估費用,例如交通、空氣污染等
(四)設計調研費 項目前期概念設計階段發生的調研費用,例如為本項目設計而出國考察的費用等
(五)其它調研費
二、設計費 (一)設計招標補償費 指向未中標單位支付的標底費 各項設計費中除設計實體費用外,應包括其相應的圖紙委託審查費用
(二)規劃設計費
(三)建築工程設計費
(四)立面工程設計費
(五)環境工程設計費
(六)專項設計費 環保、燃氣、橋梁等需要專項設計的項目發生的設計費用
(七)裝修設計費 指精裝修、大堂、電梯廳的設計費用等,不包含獨立賣場裝修設計等售樓工程設計費
(八)其他設計費 包括復印曬圖費等小額費用
三、勘探測繪費 包括地質勘查、放點測繪、超前鑽、氡氣檢測等施工前期需要的勘探測繪發生的費用,不包含施工建造過程中對相應工程的檢測費用。
四、報建費 (一)規劃報建費 為取得規劃許可證而向政府繳納的一切費用,以及為完成規劃報建工作而發生的其他費用。
(二)施工報建費 為取得施工許可證而繳納的費用和政府強制要求的工作發生的費用(例如白蟻防治),以及為完成施工報建工作而發生的其他費用。
(三)各項基金 不可回收基金
可回收基金
五、其它前期費
3 建安費用 一、臨時工程 (一)臨時供水 臨時供水管線的接駁、鋪設,以及完成該工作所必須的其他輔助工作。 為項目整體服務的臨時性工程,不包含為單項工程而專門服務的具有以下性質的工程。
(二)臨時排水 臨時排水管線的接駁、鋪設,臨時排水溝的修建,以及完成該工作所必須的其他輔助工作。
(三)臨時供電 臨時變配電設備的購置、租賃、安裝,臨時線路的架設,以及完成該工作所必須的其他輔助工作。
(四)場地平整 主要是施工前期場地上的垃圾、雜草、樹木等障礙物的移除,應區別於「岩土工程」中的「場地土方」。
(五)臨時設施 初次性建造、購置的為甲方地盤管理服務的各種臨時建築物和臨時設施產生的費用。
(六)臨時圍牆 按施工現場形象規范建造臨時性圍牆的費用,包括附屬的大門等設施。
(七)臨時道路 為項目建設服務的臨時性道路的建造費用,包括道路施工中必要的土方開挖、邊坡支護、道路地基處理,而道路兩側的排水溝應歸入「臨時排水」。
(八)其它前期工程費 包括項目開工前的場地看護費及形象規范費用等。
二、岩土工程 (一)地基處理 包括換填、深層密實、排水固結、化學加固等地基處理方式。
(二)土方工程 基坑土方 為進行地下結構施工而進行的土方開挖、搬運、回填
場地土方 為調整標高或園林造型而進行的大面積的土方開挖、搬運、回填、整平、夯實等,應區別於「前期工程」中的「場地平整」。
(三)支護工程 基坑支護
邊坡支護
(四)其它岩土工程
三、基礎工程 (一)預應力管樁基礎 包含截樁費、驗樁費 如基礎形式採用獨立基礎或者條形基礎,且該基礎不用於地下室工程,那麼此項造價歸入相應的可售物業的「地上結構」;如採用筏形基礎或箱形基礎,此項造價歸入相應的可售物業的「地下室結構」
(二)人工挖孔樁基礎 包含樁基檢測費
(三)鑽孔灌注樁基礎 包含樁基檢測費
(四)其它基礎工程
3 建安費用 四、可售物業 (一)土建工程(結構+建築+防水+外裝+公共部位裝修) 結構工程 地下室結構 包括閥形基礎和箱形基礎 "1、指單體的主體結構
2、包括模板制安工程,並拆分到地上結構和地下結構" (說明見次頁)
地上結構 包括無地下室的獨立基礎和條形基礎
其它結構工程 包括裝飾性的結構工程,如屋面鋼結構
建築工程 地下室建築工程 "1、包括砌築工程、內牆及天棚裝飾、外牆抹灰、樓地面工程、屋面瓦等
2、包括腳手架工程,內架拆分到地上建築和地下建築,外架拆分到地上建築"
地上建築工程
其它建築工程
3 建安費用 四、可售物業 防水工程 地下室防水 防水工程應按照GB50500清單中的工程內容進行相應成本拆分歸類。 "1、分別按可售物業類型設置: 多層住宅、小高層住宅、高層住宅、獨立別墅、聯排別墅、花園洋房、寫字樓、獨立商業等。雙拼、四拼別墅歸入聯排別墅中。
2、如果單棟建築內有不同物業類型且建安費用難以拆分,先將其費用歸入占整體成本較大份額的物業類型。"
衛生間防水
屋外防水 包括屋面、外牆防水,
其它 包括入戶花園防水、露台防水、陽台管根防水等。
外牆裝修 外牆磚 包括石材
外牆塗料
幕牆 "1、包括外牆裝飾鋁扣板等
2、住宅底層商鋪如果無法劃分為單獨商業,其外部的自立玻璃歸入該住宅的「玻璃幕牆」;如為獨立商業,將其歸入獨立商業的「幕牆」"
裝飾百葉 包括裝飾用鋁格柵、空調百葉窗、以及其他外牆裝飾用百葉窗
其它外牆裝修
裝修工程 大堂裝修 "包括單元大門建造費用
"
室內裝修 可售物業內裝修,按物業類型劃分
電梯廳裝修
電梯轎廂裝修
其它公共裝修 包括樓梯間裝修,如屬臨時看樓通道性質,則費用歸集到銷售費用的「臨時裝修費」
措施費 腳手架費用
模板費用
規費
保險費用
配合費
其他措施費
其它土建工程
(二)機電工程 強電 包括單體內的預埋管線和開關、插座、燈具等基本強電設施,應區別於「供配電工程:
弱電 電視 指單體內的預埋管及其附屬設施
電信
自動化
其它弱電工程
給排水 給水
排水
直飲水
中水
其它給排水
空調 單體內的空調通風系統,如中央空調、樓梯間通風、衛生間集中抽風系統等
電梯
其它機電工程
(三)消防工程 排煙送風 包括單體內消防工程
消防控制
消防水
其他消防工程
3 建安費用 四、可售物業 (四)欄桿工程 樓梯欄桿
陽台欄桿 包括入戶花園欄桿
其它欄桿 "1、包括防盜欄、兒童防護欄等;
2、不包括樓外私家花園欄桿,其歸入「室外圍欄工程」"
(五)門窗工程 外立面門窗 指建築物與室外直接接觸部位設立的門窗,如陽台門等。包括鋁門窗、塑鋼門窗、木門窗、鋼門窗等類型門窗。
防火門 指公共部位防火門(如地下室防火卷簾門、商鋪入戶卷簾門等),不包括具有防火功能的入戶門和商鋪外自立玻璃門
入戶門 不包括單元大門
其它門窗工程 車庫門等其他門類,不包括人防門
五、配套設施 (一)配套項目 會所 配套設施應涵蓋配套的土建、裝修、措施費等所有費用
學校
幼兒園
物業管理用房
公共部位裝修
其它配套建安 指不能銷售的專項設施
六、配套工程 (一)供配電工程 配電室土建工程 小區變電站、獨立配電室的土建成本,對於非獨立配電室的土建成本可並入相應附屬結構建安成本 應區別於「可售物業」中的「強電」
變配電設備 包括小區變電站設備、高壓電纜敷設、高壓電纜溝工程、變配電櫃等
低壓傳輸 包括低壓電纜及母線槽的敷設、低壓電纜溝工程、電表安裝等
發電機組
其它供配電
(二)燃氣工程
(三)採暖工程 熱力站
熱力內線
取暖器 包括燃氣壁掛爐或電熱膜取暖器
其它採暖
(四)有線電視 包括各種設備安裝、室外管線鋪設、單體內穿線等工程
(五)電信工程 包括各種設備安裝、室外管線鋪設、單體內穿線等工程
(六)網路工程 包括各種設備安裝、室外管線鋪設、單體內穿線等工程
(七)人防工程
(八)市政管線 自來水干管
供水二次加壓 "1、包括水泵、變頻泵、穩壓器、穩壓罐等設備
2、對於獨立的水泵房,其土建費用應歸入本項費用中"
雨、污、糞水排水 包括單體外的雨、污、糞水管,以及化糞池、生化池等處理設施。
其它市政管線
(九)環保工程 降噪工程 包括隔音壁等用以降低噪音影響的輔助工程
環保檢測 建築裝修氣體排放檢測等
水池防霉
垃圾處理 如垃圾站等
其它環保工程
(十)智能化工程 室外影音 背景音樂、信息發布顯示屏等 包括各種設備安裝、室外管線鋪設、單體內穿線等工程
安防系統 紅外線、攝像頭、可視對講、門禁、巡更等安全監控系統
停車場控制 停車場出入電子閘門、讀卡系統等
其它智能化
(十一)其他配套工程 包括信報箱、小區電子滅蚊系統等
3 建安費用 七、室外工程 (一)園林景觀工程 園建工程 指小區硬景工程,以及小品、雕塑、張拉膜、室外家私(如休閑椅、遮陽傘)等
景觀水體工程 包括游泳池的土建、機電及裝飾工程,及游泳池的輔助設施,如獨立更衣室等
綠化工程 包括小學、幼兒園等配套設施內的綠化工程,以及小區噴淋澆灌系統
室外圍欄工程 小區圍欄 例如小區外圍的圍牆、護欄、永久性擋板以及小區大門等
私家花園圍欄
其它室外圍欄 包括小區保安廳等
室外康樂設施
小區標識工程
其它園林工程
(二)道路及燈光工程 道路 指車行道路,包括消防通道,以及道路劃線、交通指示牌、紅綠燈、減速帶、轉彎鏡、地下室車位劃線等工程
小區照明及泛光工程
4 其他直接費 一、工程管理費 (一)工程監理費
(二)工程保險費
(三)工程水電費 項目入伙之前發生的應由開發商承擔的水電費用。如果售樓水電費可以拆分出來,應將其計入銷售費用中的「賣場物管費」。
(四)檢驗試驗費 包括材料檢驗、沉降觀測等
(五)預決算編審費
(六)工程合同印花稅
(七)工程驗線查丈費 工程驗收時的驗線查丈
(八)其他工程管理費
二、地盤管理費 (一)地盤工資
(二)辦公費用
(三)福利費用
(四)郵電通訊費
(五)房租水電費
(六)差旅交通費
(七)用具購置及維修費
(八)勞動保護費
(九)現場看護費
(十)折舊費用
(十一)地盤公關費
(十二)地盤獎罰
(十三)其他地盤費
三、增容費 (一)燃氣增容費 指單獨繳納的增容費,如「市政大配套費用」中已涵蓋了此項費用,注意此處不要重復錄入。
(二)供電增容費
(三)供水增容費
四、物業基金
5 利息 一、外部利息
二、內部利息 指華強集團系統內調用資金的資金成本
6 公司管理費
07 銷售費用 一、營銷費用 (一)廣告費 廣告發布費 報紙廣告 包括軟性文章廣告和硬性廣告
電視廣告
戶外廣告 包括路牌廣告、公交站牌廣告、牆面廣告、車體廣告等
網路廣告 包括本
廣告代理費 廣告公司的策劃、設計、發布代理及其他服務費用
(二)活動推廣費 展銷會費 參加房展會、舉辦推介會及租賃商業場所設立展位所發生的全部費用
促銷活動費 為舉行促銷活動所發生的演藝費、場地費、資料費、禮品費、贈送的管理費和樓款等
7 銷售費用 一、營銷費用 (二)活動推廣費 開盤活動費 包括開盤時組織准備的一切相關活動費用
入伙活動費 包括入伙時組織准備的一切相關活動費用
其它活動推廣費
(三)賣場包裝費 售樓處包裝費 售樓處設計費 如會所或商業在銷售期作為售樓處使用,屬於永久性裝修的費用不計入營銷費用
售樓處裝修費
售樓處建安費 指搭建臨時售樓處的建安費
售樓處布置費 包括辦公傢俱、電腦、電視、DVD、音響、飾品等費用
其它售樓處包裝費
樣板房包裝費 樣板房設計費 實體樣板房帶裝修出售後,裝修部分的凈值應扣減營銷費用
樣板房裝修費
樣板房建安費 指搭建臨時樣板房的建安費
樣板房布置費 包括家私、家電、飾品等費用
其它樣板房包裝費
場景包裝費 製作類包裝費 包括導示性廣告、樓體外包裝、看樓通道包裝、園林包裝等中的噴繪、圍板、彩布、彩旗、氣球、燈飾、指標牌等的製作及安裝費用。
園藝類包裝費 包括室內外的臨時盆栽、花卉、草坪等費用。
臨時裝修費 門廳、樓梯間等的臨時裝修費用
其它場景包裝費 為實現銷售目的而在其他方面(如幫政府修市政道路等)發生的建造、裝修、包裝等費用
道具購置費 模型製作費
宣傳片製作費 包括售樓短片、效果圖等的製作費用
物料製作費 包括售樓現場所有發放的宣傳資料的製作費用
禮品製作費 指T恤、雨傘等銷售禮品或紀念品的製作費用
電瓶車購買費
其它道具購置費
其它賣場包裝費
(四)銷售管理費 工資及福利費 包括銷售人員及臨時雇傭人員的工資及福利、服裝、培訓、工作餐飲等費用
賣場物管費 服務賣場的保潔、保安等物管人員的工資、福利及賣場的水電費等
差旅費
銷售辦公費 指售樓處網路費、電話費、日常文具費及其他辦公費用
銷售公關費
其它銷售管理費
7 銷售費用 一、營銷費用 (五)配套設施費 車輛費 車輛購置費 為銷售而購置車輛,不再用於銷售時須以凈值扣除營銷費用
車輛租用費
車輛使用費
其它配套設施費 公交專線、學校等其他配套引入費
(六)咨詢代理費 策劃咨詢費 就營銷策劃、產品銷售等咨詢其他公司的費用,以及向相關機構購買營銷數據或資料發生的費用
銷售代理費 中介公司代理銷售發生的費用
其它咨詢代理費
(七)其它營銷費
二、售後服務費用 (一)售後維修費
(二)業主索賠損失 包含退樓損失
(三)其它售後服務費
三、物業補償費用 (一)空置物業管理費
(二)物業管理開支補貼
(三)物業專項補貼 精品共建、會所經營、村巴運營等補貼
(四)其它物業補償費
四、其他銷售費用 (一)售樓查丈費
(二)銷售合同印花稅
(三)產權初始登記費
(四)銷售其它費用
『玖』 現有一公共項目需要政府部門作出是否投資的決策,已知該項目的預期效益和成本如下(單位:元) 預期成本
中國的經濟主要是市場調節與政府幹預,自由競爭和宏觀調控相結合。宏觀調控主要分為財政,貨幣和行政稅收抵免,匯率,優惠,制裁和其他政策措施。經濟和法律手段,及時改變市場的貨幣政策。
『拾』 公共投資項目與政府投資項目的關系
(1)政府投資以實現經濟和社會的全面發展和良性循環為目標,因此政府投資的主要依據是社會效益與社會成本的高低,在特殊情況下,政府投資甚至可以允許虧損。
(2)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投資通常不進入競爭領域,只能是對市場投資行為的補充。
(3)政府投資通常用於事關國計民生的公共工程和基礎產業等大型項目宇長期項目。
(4)政府投資是政府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