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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工商行政管理依法行政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發布時間: 2021-03-03 10:59:38

A. 在執法理念和執法執業、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整改措施
通過認真學習教育活動,總結經驗教訓,結專合本人工作實屬際,通過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整改:
1、樹立法治理念,把法治的理念深深紮根於審判工作的實際。樹立依法治國理念,維護法律權威、嚴格依法辦事,自覺接受監督,深入學習總結,滿腔熱情幫助人民群眾解決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切身利益問題,在執行工作中,依法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樹立公平正義理念,確立合法合理、及時高效、公開公正的觀念,堅持依法辦事,杜絕「關系案」和「人情案」,認真嚴格執法,但同時能自覺開展說服教育,幫助群眾認識問題,從而和諧干群關系,取得法律效果和社會效益的統一

B. 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還存在哪些問題和困難有何意見或建議

一、概述
行政執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類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及有權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實行監察、督促、督導活動。是一個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執政黨的監督、社會團體和社會輿論監督等多層次、多形式的監督體系。狹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行政機關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進行評判、監控、督促和制約,是行政機關內部對行政執法的層級監督。本文在狹義上探討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問題,即政府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
隨著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時代的到來,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視,在行政決策,法律事務的處理處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執法監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職權之一。主要通過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權、提請同級政府處理決定權、與政府工作部門協調溝通權等權力來發現和糾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從而達到監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執法監督是一種內部監督,與行政訴訟等監督方式相比,在監督方式上可以更加靈活,溝通上也較為方便,一方面減少了行政機關的糾錯成本,另一方面,這種內部監督更加註重從執法隊伍建設等基本層面進行監督,更加有利於行政機關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而且通過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提供一些執法意見,降低了違法行政的幾率,從而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行政機關因其他監督可能成為被告的不利地位,將違法行政帶來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執法監督還存在著很多與自身職權不相適應的制約因素,如何正確這些因素,並找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對於更好地發揮執法監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存在問題
一是監督力量較為薄弱,不利於我國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改革開放之前,特別是十年內亂時期,「法律虛無主義」盛行,我國政府法制機構基本上處於癱瘓或者空白的狀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政治體制改革也不斷深化。政府法制工作正是在這種大的經濟、政治變革環境下得以恢復、重建並正常運轉起來。但是,由於我國法治理念的缺失,特別是在政府行政領域,認為行政就是管理,「政府不能為非」的思想還占據著統治地位,這就造成了對政府法制機構建設重視不夠,存在著機構過於簡單,人員配備不齊全的情況。有些地方沒有設置專門的政府法制機構,法制工作由相關部門作為一項「兼職」來對待。有些政府法制機構人員、設備配置較為薄弱、辦公經費不足。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完成對政府行政的監督職能。監督職權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實。
二是行政執法監督理論上的缺失。在行政法學關於行政監督法律關系的論述之中,幾乎沒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我國行政法理論對於行政監督的論述,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專門的監督機關(監察、審計等)以及社會力量對政府行政活動的監督。而對於政府法制機構這一重要的政府內部監督力量,卻論之甚少。理論上的缺失使得這一內部監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略。而在立法層面,我國缺少一部統一的政府法制監督法。而其他的監督方式都有與之職權相適應的立法,例如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以《憲法》作為依據,監察部門有《監察法》,司法機關有《行政訴訟法》,作為廣義上的政府內部監督行政復議有《行政復議法》作為法律支撐。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盡管各地大都有法律文件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行為,但是,就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統一的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更有助於我國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三是監督制度設計不完善,與我國行政執法現狀不協調。
第一,監督制約機制過於薄弱。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幾個制度來實現: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執法情況通報制度、重大處罰案件報備制度、案卷評查制度以及對政府各部門法制工作的檢查制度。首先,這些制度在運行中,沒有相應的反饋機制,行政機關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採納執行等後續行為往往陷於監督空白。其次,有些監督結果沒有納入行政機關工作考核體系之中,這樣一來,工作好壞,制度落實的優劣情況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機關的整體工作之中,從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機關對執法工作的重視,不利於行政執法工作的提升。
第二,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於內容。例如執法通報制度,每個季度一報,其數字完全由各相關單位報送,而且對其報送的數字並不要求有相關的案卷資料予以佐證,這樣就很難避免有些部門錯報、漏報甚至是編造一些數字來應付,這項制度就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是形式,使得監督變成了統計,起不到真正的監督作用。
第三,監督配套機制不夠健全。監督內容規定過於簡單,沒有建立起相應的配套措施。例如對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只是規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但是沒有具體的制度來規定如何獲得此類行為,如何認定此類行為,改正的期限以及改正後是否需要反饋給監督機構等內容。
三、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對策
一是更加重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夯實執法監督工作的物質、人力等資源基礎。進一步規范、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崗位建設,增加崗位工作人員數量,加大建設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把行政執法監督建設成與其他監督方式力量平衡發展的重要監督方式。
二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立法建設。以行政法理論和執法監督實踐為基礎,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彌補我國行政法對執法監督研究缺位的不足,可以從行政執法監督法律關系著手,定位監督方與被監督方的權力義務關系。結合各地行政執法實際,統籌兼顧,盡快制定統一的執法監督法律文件,以使得該監督方式有更加具體明確的法律支持,避免監督無據、監督隨意、監督不力的情況,從而促進執法監督工作的開展。
三是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我國的執法監督還存在著表面化、制約機制不健全等情況,不能解決困擾行政執法的一些問題。因此,建立起一套措施得力、監督有效的制度勢在必行。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建設。首先建立一套行政執法動態信息收集制度。通過實地調查、電視廣播、群眾反映等方式,對涉及行政執法的相關信息進行分析、判斷、篩選,從而將這些信息與相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相聯系,從而提出執法建議,建議相關執法部門開展有的放矢的重點執法活動。例如,監督機構在接受群眾對某些執法部門不作為的舉報,調查核實之後,就可以督促有關職權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第二、強化制約機制。監督需要有相應的制約機制,我國政府執法監督的制約機制過於薄弱,不利於行政機關自我糾錯。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建立起一套權責統一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建立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採納反饋制度。有關行政機關要重視監督機構的建議,並將處理意見採納與否等相關情況反饋給監督機構。二是建立監督結果與工作考核掛鉤制度。要把執法監督作為各部門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與單位政績掛鉤。
結語
總之,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作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推動行政執法部門自我糾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造「法治政府」實現「依法行政」的目標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受傳統思想、經濟發展、民風民俗等諸多方面的影響,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只有加大監督機構自身建設,完善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加大監督制約機制,這一制度才會更加完善,從而發揮出更大的監督作用。

C. 我國依法行政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之一是對行政決策的什麼重視不夠

我國依法行政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之一是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重視不夠。
我國依法行政在當前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依法行政體制不順,與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職能轉變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對接;對依法行政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認識不夠清晰,甚至認為依法行政會妨礙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依法行政工作講起來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卻往往不容易落實到位。
二是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重視不夠,決策程序不完善,決策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決策失誤頻頻發生,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權益造成重大損失。
三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著部門利益化傾向,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不夠,缺乏充分的專家論證。
四是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牟利現象普遍存在,缺乏嚴格的執法責任制。
五是政府解決糾紛機制不夠完善,信訪、調解、裁決、復議等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缺乏銜接和整合,制約著政府化解糾紛功能的全面發揮。
六是違背法制統一原則和政令不夠暢通問題比較突出,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同一位階的法律規范相沖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現象嚴重損害了法治的權威。
七是對行政權制約、監督機制不完善,導致行政權力在運行過程中相當程度地被濫用,侵犯了人民群眾的權益,影響了政府形象。
八是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參差不齊,依法行政的觀念、能力和水平亟待進一步提高。

D. 我國行政管理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領導職能相互混淆。在當前,我國領導體制中領導職能劃分不清是一個突出問題,比如黨委,政府,人大這三個機構,它們之間的職能究竟應該如何區分,長期以來沒有一個科學嚴格的說法和做法。再如黨政不分、政企不分的問題,理論上盡管洋洋灑灑多有呼籲,但在體制上這些年一直是似分不分,以至於時至今日我們一方面大力倡導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另一方面對企業負責人的任免,還仍要以代表黨委政府的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為准。
2、領導權力過於集中。領導權力是領導體制的核心,權力實施以許可權劃分為前提。許可權劃分包括黨政許可權的劃分、國家機關橫向與縱向許可權的劃分,以及政府與企業、事業和其它社會組織之間的劃分等。當前,我國領導許可權的最大弊端是權力過於集中,即領導權過分集中於領導機關和領導部門,在領導機關和領導部門中,又過於集中在為數很少的幾個主要負責人身上。由於權力下放不足和過於集中,使基層單位和基層群眾缺乏工作上的主動性和創造力;也由於權力過於集中,在我國,掌權者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就成為一種十分普遍的社會現象。
3、領導機構高度膨脹。領導機構是實現領導職能的組織實體,是領導體制的組織表現形式,機構設置合理,領導工作才能完整有序地運轉,達到工作質量和工作效率的統一。長期以來,我國領導機構盡管歷經多次精簡,但每一次精簡過後又迅速膨脹。因此可以說,在當前,機構臃腫仍然是我們當今領導體制中一個比較突出的頑症。
4、領導管理嚴重滯後。這里的「管理」,主要指對領導者和領導機關的管理。我國領導體制中一直缺乏對領導機關、尤其是領導者有效的權力約束機制,領導者一手遮天,唯權為大的情況在不少地方程度不同地存在著。由於領導管理制度嚴重滯後,以權謀私、貪污腐化等權力異化現象時有發生,涉及領導者的各類刑事案件無論在職務級別上、案件數量上還是案件影響上,這幾年都呈逐步上升的趨勢。
5、用人制度缺乏活力。幹部人事制度是我國領導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增強工作活力,提高工作效率,離不開幹部人事制度的改革,然而在目前,我國的用人制度改革卻遠遠落後於社會其它領域的改革,尤其在幹部選拔任用上,主體上仍然沿用的是幾十年一貫制的做法,由少數人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這種社會意見很大的問題仍然沒有多大改變,公開、公平、公正這些現代用人思想和觀念在人事制度上仍然沒有成為基本的操作行為。用人制度缺乏活力會嚴重挫傷人的積極性,會阻礙人才的正確選拔、培養和使用,對社會經濟建設和社會全面發展的負面影響更是不言而喻。
我國領導體制存在的上述弊端,從根本上說是由於我們沒能正確認識和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所造成。民主集中制包含著民主與集中兩個方面,它們互相聯系、互相促進、互相制約,堅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則,就是要把民主和集中很好地結合起來,使民主與集中達到相互呼應。但是,由於我們在領導思想上長期存在著把人管得越緊越好,把權握得越死越牢這樣一種極左認識,因而在領導實踐中自覺或不自覺地把權力高度集中起來,而現代社會的開放性特點,客觀上卻要求擴大社會成員和社會組織的民主化成分,使權力適當分流或下放。這樣一來,我國領導體制中民主不夠、集中有餘的情況便不可避免地表現出來了。

E. 工商行政管理在市場監管存在的問題

市場監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一、市場監管執法中存在的問題

過去在「條塊結合,以塊為主」的管理體制下,由於受地方保護的干擾,制約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社會主義大市場的監管,削弱了行政執法力度,甚至產生偏差,工商機關成了政府某些工作的「職業工作隊」。體制改革後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了省以下垂直管理,各項工作有了新的起色,但是在這新舊體制轉軌的過程中無論在思想認識上、具體操作上還有許多不適應的地方,有的甚至還沿襲老一套傳統的監管模式,其原因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是管理體制雖然已經轉軌,科學規范、運轉協調的管理運行機制沒有確立。體制改革後工商行政管理系統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一方面體制改革後國家要求各級工商部門轉變職能,強化監管,提高效能,增強執法的統一性、權威性和有效性,逐步建立起辦事高效、運轉協調、執法統一的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工商行政管理新體制,改變監管水平低、行政執法力度弱、職能到位程度差的狀況。另一方面,體制改革後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統的人、財、物都上劃省工商局同統一管理,但是與新體制相適應的公務員錄用、管理機制,財務管理運行機制,幹部績效考核競爭激勵機制沒有有效的建立起來,現行的工商人事考錄制度致使工商行政管理隊伍需要的人才進不來,工商隊伍面臨著人員老化、知識結構不合理的局面。人員素質參差不齊,結構不合理,直接影響了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水平,目前,還有很大一部份人還沒有熟練地掌握計算機操作,把市場巡查稱作「繞街」,不懂「經濟戶口」數據如何維護,甚至不能很熟練地查辦簡易程序案件,工作還停留在收費上,以收費的多少論能力大小。以目前現有人員的年齡結構來看,若不從現在就有計劃地進人,到10至15年後,工商隊伍將面臨人員危機。財務管理方面,經費面臨嚴峻的形勢,導致基層工商部門行政執法經費十分緊張,辦案機構的檢測手段、交通工具、通訊器材等一些必要的執法裝備都無力購置,直接制約了執法工作的順利開展。再說福利問題,一個年終考評為稱職的基層工商幹部,每年除正常的工資收入外,只能領取一個月的四項基本工資,與發達地區的基層工商相比存在著很大差別,還存在著諸如住房補貼、購房補助等問題急需解決,幹部購買經濟適用型住房,地方財政不予補助,上級工商部門又沒有此類規定.

二是立法滯後,職責許可權不夠明。我國已加入WTO,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執法依據,管理制度方面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大多制定於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發育初期,受主觀條件限制。立法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計劃經濟色彩,與完全市場經濟體制下運作的WTO規則還有不小的差距。如:現行法律按不同組織形式、不同所有制性質規范市場主體的立法與WTO的國民待遇原則明顯不符。在一些查處市場違法行為的立法上還有空白,對一些市場違法行為監管手段不足,力度不夠,不足以有效地遏制其蔓延。如:在查處無照經營行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時對涉案的商品如何處理,法律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

三是沉重的收費任務導致工商部門職能難到位。「兩費」是實行垂直管理工商新體制這只新瓶子里裝的「老陳醋」。體制改革後,「兩費」的徵收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全面推進職能到位之間的矛盾日趨凸現出來。一方面,面對新形勢、新任務,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必須准確地定位在市場監管和行政執法上,管理范圍要從管理集貿市場為主向管理統一開放的社會主義大市場轉變。然而,在這新形勢、新任務下「兩費」任務卻與經費保障掛上了鉤,能否完成「兩費」任務成為能否足額核撥經費的重要條件。為完成收費任務確保足額核撥經費,工商部門把全局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力和財力都投入到收費工作中,還拿什麼人力和財力去從事監管執法。這一矛盾不徹底解決,很難推進職能到位。

二、推進職能到位的對策

(一)繼續深化體制改革。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統實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基礎上,一是進一步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取消以收定支的財政預算管理制度,工商部門實現「吃皇糧」。二是要進一步改革行政收費制度,取消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工商部門「兩費」收繳職能。隨著工商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入,取消「兩費」的時機已經成熟。市場管理費的設定依據是《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辦法》,該辦法規定,市場管理費使用原則是,「取之於市場,用之於市場」,「主要用於開展宣傳活動、建設市場、提供服務設施、搞好場地衛生、開支服務人員工資福利費用及臨時雇請的維持市場秩序人員的誤工補貼,不得挪作他用」。市場辦管脫鉤後,市場建設、經營管理和服務職能交給了政府指定的部門去行使。《城鄉集貿市場管理辦法》作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市場管理費的依據已經不充分。個體工商戶管理費設定的依據是《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該《條例》產生於計劃經濟體制下,立法中帶有很濃的計劃經濟色彩。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黨的十六大報告指出:「必須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充分發揮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在促進經濟增長、擴大就業和活躍市場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放寬國內民間資本的市場准入領域,在投融資、稅收、土地使用和對外貿易等方面採取措施,實現公平競爭」。由此可見無論從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角度,還是法律的角度來看,個體經濟同公有制經濟共同構築起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它們應享有同等的法律地位,這才符合我國加入WTO的國民待遇原則,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取,無疑是使個體經濟承擔過重的稅賦,這種行政性收費行為將導致個體經濟在市場競爭中失去競爭力,必將制約個體經濟的發展。要解決這一問題,我們必須抓住《行政許可法》的頒布實施,大力推進行政性收費制度改革和稅費改革,消除不公平競爭的行政體制障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再收取「兩費」。

(二)進一步完善工作運行機制,創新監管執法手段,加強制度建設。一是要進一步加強工商行政管理理論研究,對工商行政管理理論體系再作深入系統的研究,重新確立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工商行政管理理論體系,理論研究的重點主要放在如何通過完善監管執法機制,以職能到位、執法聯動為目標,通過理論創新推動市場監管制度的創新,從而不斷提高市場監管水平。二是進一步完善幹部管理機制。新體制下工商行政管理職能對人員素質的更高要求同目前幹部文化素質普遍偏低,執法辦案能力普遍較弱,思維方式單一,工作方法簡單的矛盾不加以解決,很難提高隊伍的整體素質,首先,要通過各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提高在職幹部的整體素質,以解當前工作之需;第二,健全人才引進機制,盡快輸入新鮮血液,以增強肌體活力,要引進計算機網路、工商管理專業人才和懂法律、懂經濟、懂行政管理的有一定工作經驗的復合型年青幹部;第三,要進一步完善考核激勵機制,組織專家建立一套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績效評價體系,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學、規范的、系統的考核機制,充分調動廣大工商幹部的積極性和創造力。把幹部管理納入科學、規范、法治的軌道。

(三)加快立法步伐,進一步建立工商法規體系。應對入世後的新形勢要求,一是要進一步加強立法工作,填補市場監管法律方面的空白,做到行政執法有法可依,在立法過程中應兼顧賦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必要的具有強制性的執法手段。二是對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進行全面清理,特別是對那些與市場經濟體制不相適應的,操作性不強的該修改的要盡快修改,該廢止的堅決廢止,盡快建立起科學統一的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規體系。

F.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的國內外研究情況綜述或主要支撐理論

關於行政執法.

內容提要:行政從「管理」到「執法」的轉變是我國二十多年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產物,是我國從幾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標志。行政的「執法」性質和「依法」特徵是由國家實行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的發展目標和治國方略所決定的。「行政執法」在不同的場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義,但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要有法律根據,是執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執行長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規范、制約而不是任意所為。在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我們必須繼續推進行政執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僅涉及執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執法體制、執法范圍、執法目標及執法主體與執法相對人的關系,是整個執法機制的轉換。

關鍵詞: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行政行為、行政體制、行政執法機制

一、偉大的轉變:從「管理」到「執法」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將行政等同於管理。我國古書中所謂「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國家政務管理 1。《漢語大詞典》對行政的釋義有二:其一為「執掌國家政權,管理國家事務」;其二謂「機關、企業、團體等內部的管理工作」 2。可見,無論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無論內外,均可謂之「行政」。在許多外國學者的著述和詞典、辭典中 3,通常也將行政與管理等同,如德國學者平納特在其所著《德國普通行政法》一書中說,「行政」一詞常用於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務管理」、「財產管理」等形式。這里提到的行政(作為行政法依歸的行政),乃是國家機器及其組織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蘇聯行政法學者更是不僅將行政等同於管理,而且將行政法定義為「管理法」 5。

行政雖然長期以來一直被人們視同於管理,或謂公共管理、國家管理。但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國家整個政務管理,是指管理整個國家事務,而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行政則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國家管理。西方許多傳統的行政法學家都曾這樣給行政下定義:所謂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類國家(及其他公權力主體)職能(作用、活動、行為) 6。至於作為行政的國家職能(作用、活動、行為)的實質和內容,則可歸結為執行與管理。所謂執行,可包括執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決議、決定,等等。所謂管理,可包括組織、指揮、發布命令、禁令、實施許可、徵收、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者給予處罰、強制,等等。

執行並不等於執法。執法在執行中的比重決定行政的性質。古代的行政雖然可界定為國家整個政務管理,但這是就廣義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樣存在狹義的行政,狹義行政不包括宏觀決策,宏觀決策是作為最高統治者國王(皇帝)的行為,而狹義行政則是國王之下的官僚機構執行國王的命令、指示,下級官僚機構執行上級官僚機構的命令、指示,對國傢具體事務進行管理的活動。古代社會雖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國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國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卻不可能存在完全無法律的國家),但是,數量無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沒有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專門立法機關(像我國這樣的東方國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機構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執行最高統治者和上級官僚機構的命令、指示,而不是執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點的執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響古代行政的整體性質。古代行政整體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執法」。

在現代,國家事務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權或分工。從理論上說,行政作為執行和管理,其執行主要應該是執行法律,其管理主要應該是依法實施法律。當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還要執行中央政府和上級政府制定的政策,執行本級行政機關所作的決議、決定,執行行政首長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職能和任務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職能和任務,執法應該是現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從事實層面說,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執法在各國行政中所佔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樣的。有的國家執政者重視法治,在各個方面、各個領域都制定了比較完善的法律,因此,這些國家的行政主要是執法,其行政管理實質即是行政執法。而在另外一些國家,執政者輕視法律,他們習慣於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這些國家雖有立法機關之設,但多隻重其形式而並不寄希望它發揮多大作用。這些國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備的法律,既使有一些這樣那樣的法律,也並不準備真正使之付諸實施。因此,這些國家的行政主要不是執法,而是執行領導人的命令、指示,執行執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實質是依領導人、執政者的隨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復無常的意志管理社會,管理相對人,而不可能是行政執法。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機關也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設,但作為立法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很少立法,甚至很少開會,很少制定和發布決議、決定。從而行政的基本職能和任務不是執法,不是執行人民代表機關的決議、決定,而是執行黨的政策,執行政府的計劃,執行領導人的指示,執行上級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據主要是紅頭文件和行政長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國行政各領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稅務、海關、貿易、商檢、環保、質監、計量、醫葯、衛生、文化、教育、科技、體育等)尚處於基本無法,甚至完全無法的狀態,此時的行政還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執法」(行政執法) 7盡管這個時期的行政管理與半個世紀或一個世紀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內容和范圍上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但性質上並沒有根本轉變。我國行政從「管理」到「執法」的轉變(即性質上的根本轉變)是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的。1984年,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同志在一次與新聞界人士的座談會上明確提出我們國家要開始一個歷史性的轉變:「要從依靠政策辦事逐步過渡到不僅依靠政策,還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辦事」 8。此後,國家立法,特別是行政領域的立法,明顯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規就達幾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集會遊行示威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消防條例》、《居民身份證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
涉及工商、稅務管理的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農業稅條例》、《工商統一稅條例》、《產品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營業稅條例》、《資源稅條例》、《鹽稅條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等;

涉及外經、外貿管理的有:《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涉外經濟合同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邊境小額貿易暫行管理辦法》、《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等;

涉及醫葯、衛生管理的有:《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葯品管理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麻醉葯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精神葯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等;

涉及海關管理的有:《海關法》、《關稅條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等;

涉及農業、林業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管理條例》、《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獸葯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

涉及土地、水、礦產資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河道管理條例》、《土地復墾規定》、《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

涉及城建、環保管理的有:《城市規劃法》、《地名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等;

涉及交通、郵電管理的有:《郵政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公路管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交通檢疫管理辦法》、《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掃除文盲工作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實驗動物管理規定》、《國家體育鍛煉標准施行辦法》等;

涉及國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條例》、《徵兵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等。

至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後,我國進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僅部門行政法逐步趨於完善,而且開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為行政法基本體系架構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監察法》、《立法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以及即將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為行政法基本體系架構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於部門行政法。首先,部門行政法只適用於相應行政管理部門或領域,而行政基本法適用於所有或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如作為部門行政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適用於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領域,而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處罰法》則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公安、工商、海關、稅務、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僅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而且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的所有行政行為。其次,部門行政法通常只為各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據,而行政基本法同時為整個行政法制監督、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提供法律依據,例如,《行政監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即為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責任的追究,對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三,部門行政法為行政從「管理」轉化為「執法」提供了直接的動力和條件,沒有部門行政法,執法即失去了前提:相應部門,相應行政領域沒有法,無法可執,則只能按政策辦事,按長官指示辦事,「管理」不可能轉化成「執法」;而行政基本法則為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動力和條件,因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啟動了對各部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如果某部門行政法不健全、完善,敗訴,賠償的壓力就會促使該部門盡快去健全、完善該部門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類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導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各個行政管理部門和領域都已陸續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規和規章,雖然尚未達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門(如新聞、出版、結社等)可能還很不完善,但整體上應認為已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為構成行政法體系的支柱的基幹法律,現在大多數也已制定出來了,並且由這些法律設計的制度(如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等)也已陸續開始運作。因此,我國的行政在整體上應認為已初步實現了由「管理型」到「執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轉變,「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轉化成了「行政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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