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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冤案

發布時間: 2021-03-02 09:24:56

⑴ 陳滿冤案從依法治國的角度看司法機關應有的反思是什麼

現在雖然是我們在大力提倡依法治國,向法制化社會邁進,但是種種原因導致普法腳步踟躕不前,說實際點,我們連法制的平台都還沒有邁上,

⑵ 近年來國內出現多起冤案,雖然得到昭雪獲得國家賠償,但是如果不啟動對當年辦案人員的追責,今後只會出現

我只能說這並不是一個好解決的問題,在現有裝備和警情的情況下,很是無法處理。

⑶ 分析呼格吉樂圖冤殺案件,談談我國依法治國的基本格局

糾正呼格吉勒圖等冤假錯案,我認為體現了我國司法機關敢於認錯、敢於負責的精神,體現了司法進步。當然,發生冤假錯案是大家都不願意看到的,有關部門應當引以為戒,要通過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完善制度、堵塞漏洞。
當初此案在短短61天時間里,就走完了刑拘、批捕、起訴、一審、二審、死刑執行的程序,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訴訟權利沒有得到保證,在證據嚴重存疑的情況下,18歲的呼格吉勒圖被匆匆處決。
這次《決定》再次重申:健全落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非法證據排除等法律原則的法律制度。「罪刑法定」、「疑罪從無」這些字,不是普通的字眼,字字後面都有難以計數冤案的教訓和無辜者的血淚;守住了這幾個字,就能杜絕冤案,否則就是公正底線的崩潰。這些年從趙作海案到浙江叔侄冤案,再到念斌案,案情雖然不同,但總還是法官沒能堅持「疑罪從無」這四個字。
其次的問題是,司法底線沒能守住,「冤案」發生了怎麼辦?《決定》明確「司法機關要及時回應社會關切」,但此案中從「真凶出現」到如今已經有9年,卻剛剛等到重審的機會。這次《決定》也提出「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確保案件處理經得起法律和歷史檢驗。但我們希望此案在重審的之後,盡快啟動責任官員的問責機制。
更要思考的另一個問題是,呼格吉勒圖的親屬目前一直在上訪。這給親屬本人、給信訪機關都帶來了壓力。「訴訪分離」也是這兩年明確的改革目標,這次《決定》也予以重申。但「訴訪分離」的前提,是司法機關要做好分內的事。按《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時就應啟動重審程序,所以本案早在2006年「真凶認罪」時就應重審,而此案卻一直處於在法律程序之外的「重新調查」中,這說明法律有被架空的可能。司法不能起到終局解決的作用,上訪就是必然的結果。不肅清司法積弊、不解決「存量問題」,訴訪分離的改革目標就無法實現。
願呼格吉勒圖案的重審,成為落實依法治國精神的最新案例。

⑷ 結合平反冤假錯案談談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

靠緣分。

⑸ 造成呼格吉勒冤案對建設法制中國有何現實意義么

十幾年後,呼格吉勒圖案終於迎來無罪的正義審判,呼格的父母也在有生之年看到正義的陽光。整個案件讓人看著有一種烙著時代印記的痛惜,也深刻感覺到國家法治的進步。
上個世紀八九十年代的嚴打運動,其大環境是國家法治的不健全以及充滿人治氣息的社會背景,出現呼格吉勒圖案這樣的事情想必也不是個案,刑訊逼供、不注重證據、程序意識缺乏、輕罪重判、快抓快審快判這樣的執法司法方式,估計在那個時代是一種普遍的做法。簡單的將責任推到警方一家身上,不公平也不合理。必須注意到這樣一個基本事實:影響刑事訴訟的還有檢方的案卷審核、提起公訴,以及法院審理查明以及最終判決。
我們在感嘆一個生命在十幾年前蒙冤抱恨而死的同時,更多應反思這樣的悲劇會不會重復上演。這一切,就在於靠健全的法律體系、嚴格的執法司法辦案程序、嚴密的法治監督制度等等。或許,這才是呼格吉勒圖案帶給當下中國的現實意義。
首先,必須看到呼格吉勒圖案帶有明顯的時代印記,反映了當時社會法治的落後。歷史總是在發展中進步的,中國的法治進程也不例外,必須看到這是一個不斷發展、反思、完善的過程。呼格吉勒圖蒙冤而死到十幾年後獲得清白,這一過程本身就說明了國家法治的不斷進步。從這個意義上講,呼格吉勒圖案在中國的法治進程中會留下濃墨重彩的一筆,它好比一個分水嶺,盪滌了過去、鋪就了未來,堅定了人們對法治、對公平正義的信心。
第二,呼格吉勒圖案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具有典型示範意義。當下的中國,沒有什麼價值觀比「公平正義」幾字更加富有感召力,歷史上中國人根深蒂固的「不患寡而患不均」正是這樣的道理。當前,網路上對當年有關辦案人員的追責聲音此起彼伏,有關部門也啟動了追責程序。但是應當看到,當時那個時代的辦案人員以及辦案條件有其自身的局限性,時過境遷之後的追責雖無可厚非,但也理應考慮當年的大環境,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則以理依法處理,如何避免類似的人間悲劇再次發生才是當下我們需要做的更重要的事情。呼格吉勒圖案重審無罪讓人看到了權力機關敢於正視自身問題、勇於承認錯誤的勇氣和膽量,這無疑是一大進步,讓人看到了法治中國前行的腳步。
第三,呼格吉勒圖案進一步收緊了公檢法人員頭上的緊箍咒。中國的執法、司法機關存在的一些問題歷來受人詬病,諸如執法不公、徇私枉法等等。近些年來一個顯著的變化就是國家層面規范和加強了對公檢法的管理以及法律、紀律約束,這些變化相信每一個人都能看到。呼格吉勒圖案廣受社會關注,無形中也給當年的案件承辦審判部門增加了很大壓力,但是以一種開放的心態敢於正視自身存在的問題,本身就是一種進步。把陳年老賬翻出,並不是要無事生非,而是體現了一種實實在在的進步,這樣的做法與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依法治國的決定不謀而合,其深遠意義在於警示和教育每一位辦案人員:與你的職業一生相伴的是職業責任和終生追責制度,這無疑會成為辦案人員頭上的緊箍咒,有效避免下一個呼格吉勒圖刺痛我們的內心。

⑹ 點子大王何陽的冤案是怎麼回事

那可不是冤案,簡單來說就是他吹了個牛,人家信了,結果給他錢,他辦不了事,最後翻船了。

⑺ 內蒙古呼格吉勒冤案,十年冤案,根據依法治國為依據,對此有什麼看法

就是個空話,依法能有冤案、

⑻ 呼格吉勒十年冤案,根據依法治國為依據,對此有什麼看法

依法治國純粹扯淡。

⑼ 如何實現依法治國,以聶樹斌案為例

一、聶樹斌案改判無罪具有重大意義,堪稱我國刑事司法歷史中一個里程碑式的案件
首先,聶樹斌案改判無罪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背景中實現的。案件從2005年王書金出現、聶樹斌母親張煥枝不斷申訴,到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異地復查、聽證、決定再審到最終宣判,雖然步履艱難,但始終在向正確的方向推進。冤錯案件嚴重侵犯公民合法權益,嚴重損害司法公正,嚴重影響法律尊嚴。中央政法委於2013年7月出台《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2014年10月中央發布《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強調「健全冤假錯案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要求完善再審制度,解決再審啟動難、改判難問題。沒有這些重要精神和刑事訴訟制度的不斷完善,聶樹斌案改判是不可能的。此案是我國全面依法治國過程中的刑事司法制度走向文明的代表性案例。
其次,聶樹斌案再審無罪,彰顯了我國最高司法機關重塑司法公信力、糾正冤假錯案的堅定決心,以及敢於直面錯案疑案的精神。最高人民法院及負責復查的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案件承辦人多次表示,聶樹斌案件的復查、再審要經得起真相與歷史的檢驗。正義也許會遲到、但從不缺席。改判體現了一種審慎的司法觀念。雖然聶樹斌已無法復生,但今天的改判是對其家人多年不懈努力付出的慰藉。
再次,聶樹斌案再一次為「疑罪從無」的刑事訴訟原則作了有力的背書。據統計,黨的十八大以來,近三十餘件重大冤假錯案得到糾正,許多案件是按「疑案從無」的原則改判的。「疑罪從無」是人權保障理念的內在要求,是程序法治原則的重要體現,是遵循司法規律的必然要求,也是防範冤錯案件的唯一選擇。聶樹斌案案發時間長、證據滅失多,查清事實和證據的難度極大。在案件復查過程中存在多種不同意見與觀點。從公布的現有證據來看,既不能證明王書金是真凶,也不能否定公安機關認定聶樹斌具有作案嫌疑的證據。最高人民法院堅持「疑罪從無」改判無罪,為未來的司法活動提供了准則和標桿。
第四,聶樹斌的復審、改判體現了最高人民法院中立裁判、獨立行使審判權的堅定立場。現代刑事司法體系以審判為中心,人民法院堅守司法中立,樹立司法權威。聶樹斌案長期以來受到社會、媒體和法律學術界的關注,輿情復雜多變。無論輿論如何,審判活動關注的核心始終是證據和事實。最高人民法院在指定異地復查、再審過程嚴謹、審慎,堅持證據裁判,對案件保持了超然和客觀的態度,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公正無私、不偏不倚、居中裁判。
二、聶樹斌案改判過程中旨在保障程序正義的各項制度探索,為公正司法提供了有益的經驗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是使案件邁向公平正義的重大程序推動。提審作為人民法院審判監督的一種方式,法律有明確規定,但實踐中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審的已經二審終審的刑事案件為數不多,足見其對提審案件慎之又慎。最高人民法院直接提審本案,是對此案邁向公平正義的重大程序推動,也是對民聲民意、社會關切的有效回應。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異地復查案件,有效避免了自錯自糾和久拖不決。因聶樹斌案在河北省一審、二審,被告人家屬多年申訴無果。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復查,這在我國刑事訴訟歷史上非常罕見。聶樹斌案被異地復查,最大程度保障了復查的公正性和公信力。聶樹斌案開啟了疑案異地復查的先例,指出了冤假錯案糾偏的示範路徑。
再次,復查、再審環節充分保障當事人參與權、閱卷權和公眾知情權,召開聽證會等有益形式,為處理社會有廣泛影響的重大案件提供了很好的參照。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案件復查過程中,充分保障代理律師閱卷權,確保其能夠完整復印、拍攝聶樹斌案及與之緊密相關的王書金案卷宗。舉行聶樹斌復查工作聽證會也是一種有益的制度創新。聽證會邀請了專家學者、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法院監督員、婦女代表和基層群眾代表等廣泛參與,檢察院派員監督,法院官方微博全程圖文直播,聽證人員填寫不記名意見表等做法,都體現了處理重大、復雜疑難案件的法治思維和法治精神,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來實現公平正義,「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
三、總結聶樹斌無罪案的沉重教訓,完善刑事冤錯案件預防與糾錯制度
刑事誤判、錯案的後果極為嚴重,不僅會對那些被錯誤定罪的人及其家庭造成嚴重傷害,也會對司法公信力乃至國家形象造成嚴重傷害。特別是對錯殺、冤殺的情況,其代價是無法挽回的。聶樹斌案無罪案,再一次警示嚴格規范司法的重要性。
首先,要堅持從司法規律出發貫徹落實刑事訴訟制度,消除冤錯案件發生的土壤。
聶樹斌案的出現,固然有著上世紀90年代辦案科技力量不足、水平有限、執法規范化建設欠缺等方面的原因。但是任何時期發生冤錯案件,都同樣是一個悲劇。查辦該案過程中存在的不當、錯誤的執法理念、執法方式都值得再次反思。如原判對聶樹斌案定罪主要依據是聶樹斌本人口供,凸顯了口供為中心的辦案思路和「筆錄中心主義」的證據審查模式。以2012年我國《刑事訴訟法》修改和「兩個證據規定」的出台為標志,我國刑事訴訟制度確立了保障人權、疑罪從無、證據裁判、從嚴掌握死刑案件證據標准等原則和制度。但是,在當前司法實踐中,依舊存在著過於重視口供、有罪推定,甚至刑訊逼供、變相刑訊逼供等不當理念和行為,應當進一步加強制度建設,不再制訂「命案必破」等可能導致司法不公,違反司法規律的不合理考核指標,防止因急功近利追求辦案效率而造成冤錯案件。
其次,以聶樹斌案的平反為契機,推進完善刑事案件糾錯機制,完善審判監督程序和證明標准體系。
聶樹斌案雖然平反了,但是應該看到,這起案件平反的原因是偶然的,是王書金這個「真凶」或者「疑似真凶」落網、招供,並進入輿論視野後才成為一起備受關注的案件。而無論是此案「真凶落網」還是其他案件「死者復活」,都是小概率的事件。然而,刑事錯案的糾正不能依賴「偶然」。要明確推翻有罪生效裁判的證據標准。從「有錯才糾」走向「有疑即糾」。「有錯才糾」是目前我國司法在再審程序上的基本觀點,其對於再審啟動條件的要求極高。而「有疑即糾」對於再審啟動條件的要求顯然降低。聶樹斌案成為多年的「疑案」,在復審、聽證階段控辯雙方存在的分歧主要是證據的證明標准問題,應當明確「疑罪從無」的「疑點」需要證明到何種程度即可作為無罪處理。為確保有錯必糾,要充分保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訴訟權利。查閱聶樹斌案完整卷宗,一直成為困擾該案代理律師的最大難題,當事人、辯護人依法享有的閱卷權等程序性權利要充分保障。對於重大、有社會影響力的案件,要將聽證程序進一步規范化、常態化,保障公眾知情權。

再次,正視和正確認識冤錯案件的存在,特別是疑罪從無案件,要「權責統一」明晰錯案責任,完善司法責任制。
「刑事司法的最高境界是無冤」。但是無論過去還是現在,完全避免冤錯案件幾乎不可能。例如在美國,根據密歇根大學法學院的統計,1989年到2013年之間,至少有1188名曾經被判處有罪者因出現新證據被改判無罪,每年約60-80名服刑犯人被改判無罪,但這只是冰山一角。對於保留死刑的我國和美國等,都存在著錯殺的可能。而兇殺、強奸等特定犯罪在冤案中佔有相當比例。對於冤錯案件,追責程序是督促和預防冤錯案件的制度保障,同時「權責統一」是現代法治的重要標志,其基本要求就是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失職要問責、違法要追究。對冤假錯案的追責,要公開透明,主動回應社會關注。冤假錯案的追責同樣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明晰責任。

望採納我的回答。

⑽ 孫善武案重審,好人不能被冤枉,壞人不能被放過,依法治國才是根本。

孫善武冤案吧:http://tieba..com/f?kw=%E5%AD%99%E5%96%84%E6%AD%A6%E5%86%A4%E6%A1%88&ie=utf-8勝讀十回年書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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