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解散
A. 公司應自作出解散決議之日起15日內,依法成立清算組對嗎
1、正確。公司應當在作出解散決議之日起15日內依法成立清算組。
2、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條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B. 經營有()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並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A財產保險 B人壽保險 C信用保險
答案應該選 B 人壽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八十五條明文規定:
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分立、合並外,不得解散。
釋義:經營有人壽保險(以人的壽命做標的的保險簡稱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通過分立或者合並解散公司的,人壽保險合同並不因為保險公司的解散而受影響,分立後的各保險公司或者合並後的保險公司,應當承接尚有效的人壽保險合同;由分立後的各保險公司依照協議接受人壽保險合同和准備金,或者由合並後的保險公司接受人壽保險合同和准備金。因此,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以分立或者合並的形式解散保險公司的,不受限制。凡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得以分立或者合並以外的方式解散。
C. 哪些情形下股東有權依法提起解散公司的訴訟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以下列專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屬訴訟,並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一)公司持續兩年以上無法召開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比例,持續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四)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D. 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信託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 信託財產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設立信託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按照本條的規定,設立信託後,如果發生自然人委託人死亡或者法人委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的情形,對信託財產應當按照如下兩項原則進行處置:
一,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終止,信託財產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委託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信託利益全部由委託人享有,自然人委託人死亡或者法人委託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都意味著委託人的法律上主體資格的喪失,承受信託利益的受益人主體已不存在,信託目的已經無法完成,信託關系應當終止。在發生這種情況時,委託人是自然人的,信託財產應作為委託人的遺產處理。委託人是法人的,其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的,必須進行清算,信託財產應作為委託人的清算財產處理。
二,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存續,信託財產不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但作為共同受益人的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其信託受益權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1、在委託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託關系中,委託人死亡或者終止,或者受益人之一死亡或者終止,其他受益人依然存在,信託目的尚未完成並且可以繼續完成,其他受益人仍可繼續享受信託利益,因此,信託關系不應終止而應當存續。在信託關系有效存在的情況下,信託財產仍應為信託目的而獨立存在,與委託人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相區別,不能將信託財產作為委託人的遺產或者清算財產。
2、如果委託人是受益人,其享有的受益權應屬於其未設立信託的其他財產。因此,當委託人為共同受益人之一,而委託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被宣告破產時,委託人的信託受益權可以作為其遺產或者清算財產。委託人是自然人的,受益權歸入其遺產。委託人是法人的,受益權作為清算財產。
E. 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多少日申報
1、納稅人發生來解散、破產、撤源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2、《稅務登記管理辦法》(2003年12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號公布,根據2014年12月27日《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改〈稅務登記管理辦法〉的決定》修正)第二十八條: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產、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准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和資料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F. 企業法人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而進行清算時,企業法人( )
按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或因其他原因而進行清算時,企業法人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相關的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條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後,應當制定清算方案,並報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後的剩餘財產,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前款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G. 納稅人發生解散,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錯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稅務登記。
因此,納稅人發生解散,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登記之前,持有關證件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H. 無論企業法人,還是非企業法人,因依法被撤銷解散宣告破產進行清算,法人主體資格消滅不消滅
1、無論是企業法人還是非企業法人,在被依法撤銷,或者解散,或者宣告破產等進行清算後,法人主體資格消滅。
2、被依法撤銷是指相關國家機關根據法律規定,對違法成立的企業或者非企業單位予以注銷登記的行政行為;解散是指公司股東通過決議的方式,終止企業的經營,清算公司資產的法律行為;宣告破產是指法院依法對資不抵債的企業採取的強制清算程序。
《民法通則》
第四十五條 企業法人由於下列原因之一終止:
(一) 依法被撤銷;
(二) 解散;
(三) 宣告破產;
(四) 其他原因。
I. 法人的終止,依法被撤銷和解散,兩者區分不清
撤銷是因違法被處理。
解散自主行為。因公司章程,股東請求,或主管作為投資者決定解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