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為異物污染
Ⅰ 食品中有異物的危害
食品中的異物
對食品來說,非加工要求或根據產品標准應該含有的物質,均可以稱為異物。
異物分為內源性的和外源性的
——如產品原料、輔料本身含有,但產品要求剔除的物質,稱為內源性異物,如肉中的骨頭,菜中的菜根;
——原本就不屬於產品原輔料的一部分而混入產品的物質,稱為外源性異物,如金屬、玻璃、頭發、雜草、飛蟲、化學葯品污染等。
內源性異物和外源性異物是相對的,不是絕對的。
食品中異物的危害
危害一:存在安全隱患,如適當尺寸的金屬異物、碎玻璃、木塊、石子、骨頭,可能硌壞顧客牙齒,劃傷或卡傷顧客口腔和喉嚨;含有化學葯品的異物,或化學葯品直接污染食品,可能給人體帶來不適,甚至中毒。
危害二:存在衛生隱患,頭發、飛蟲、以及不清潔的其它異物混入到產品中,會造成微生物的污染。
危害三:存在質量隱患,即使不存在以上安全衛生隱患(沒有安全隱患,異物也是在加熱前混入的,通過加熱進行了殺菌),任何的異物混入都會給消費者帶來不快的感覺,讓消費者覺得不適宜,不滿意。
食品中異物的來源和預防
來源之一:生產和管理人員(包括參觀人員)
毛發--工作服帽的正確穿戴
指甲及指甲縫隙的附著物--勤剪指甲、洗手徹底
手指有傷、掉皮、附著物,手套破碎--員工素質培養
首飾及其它有意或無意帶入車間的物品--員工素質培養
工作服及裸露便服的線頭、絨線--員工素質培養
咳嗽的飛沫,甚至痰跡--員工素質培養
附著在身上的飛蟲--員工素質培養
在車間內飲食、吸煙或進入車間前飲食、吸煙調入或攜帶的皮、殼、碎屑、異味--員工素質培養
有意或無意濫用化學葯品 等等……--培訓與監督
毛發--工作服帽的正確穿戴
指甲及指甲縫隙的附著物--勤剪指甲、洗手徹底
手指有傷、掉皮、附著物,手套破碎--員工素質培養
首飾及其它有意或無意帶入車間的物品--員工素質培養
工作服及裸露便服的線頭、絨線--員工素質培養
咳嗽的飛沫,甚至痰跡--員工素質培養
附著在身上的飛蟲--員工素質培養
在車間內飲食、吸煙或進入車間前飲食、吸煙調入或攜帶的皮、殼、碎屑、異味--員工素質培養
有意或無意濫用化學葯品 等等……--培訓與監督
來源之二:機械設備、工器具、容器
破損--設備(器具、容器)的選型、材質、更換時間
小零部件--良好的操作規范,設備點檢習慣
滲漏--選型、材質
易脫落部件--選型、材質、設備點檢習慣
不適宜的使用--培訓與監督
破損--設備(器具、容器)的選型、材質、更換時間
小零部件--良好的操作規范,設備點檢習慣
滲漏--選型、材質
易脫落部件--選型、材質、設備點檢習慣
不適宜的使用--培訓與監督
來源之三:原料、輔料、內外包裝物料
原料本身含有--要求供方控制、使用前挑選/篩選
以上材料的包裝表面附著--外包裝不得進入加工區
外包裝箱等附著碎屑--內外包裝分開放置,內外包裝分區域進行,內外包裝人員不得串崗
內包裝碎屑、破碎、攜帶異物--使用前檢查、要求供方控制
原料本身含有--要求供方控制、使用前挑選/篩選
以上材料的包裝表面附著--外包裝不得進入加工區
外包裝箱等附著碎屑--內外包裝分開放置,內外包裝分區域進行,內外包裝人員不得串崗
內包裝碎屑、破碎、攜帶異物--使用前檢查、要求供方控制
來源之四:方法
加工方法--工藝有無先天缺陷,異物不能挑出或易混入異物?
搬運方法--運輸工具、人員、通道及通道環境,意外情況發生
標識方法--能否有效區分防止混雜,標識用品是否容易混入產品……
衛等清掃方法 --清掃徹底?殘留洗滌劑?殘留刷子毛等衛生工具碎片?
消毒方法--殘留消毒劑?受熱變形?
化學葯品控制方法--控制不適當被誤用?
加工方法--工藝有無先天缺陷,異物不能挑出或易混入異物?
搬運方法--運輸工具、人員、通道及通道環境,意外情況發生
標識方法--能否有效區分防止混雜,標識用品是否容易混入產品……
衛等清掃方法 --清掃徹底?殘留洗滌劑?殘留刷子毛等衛生工具碎片?
消毒方法--殘留消毒劑?受熱變形?
化學葯品控制方法--控制不適當被誤用?
來源之五:環境
加工環境有的物品,都可能是異物來源--設施(天花板、地面、牆壁、支架、照明/通風排氣/降溫/給排水等設施)的養護、檢查
不適宜的環境導致--溫度、濕度、空氣質量
衛生條件--清掃徹底?殘留洗滌劑?殘留刷子毛等衛生工具碎片?殘留消毒劑?受熱變形?
蟲、鼠控制--滅、防蠅蟲、鼠措施
…… ……
加工環境有的物品,都可能是異物來源--設施(天花板、地面、牆壁、支架、照明/通風排氣/降溫/給排水等設施)的養護、檢查
不適宜的環境導致--溫度、濕度、空氣質量
衛生條件--清掃徹底?殘留洗滌劑?殘留刷子毛等衛生工具碎片?殘留消毒劑?受熱變形?
蟲、鼠控制--滅、防蠅蟲、鼠措施
Ⅱ 紙屑殘留在食品當中的現象是屬於異物污染還是摻雜物污染
異物污染
Ⅲ 餐飲業解讀食品法: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條規定吃出異物賠償10倍。那麼這個異物的由來怎麼定性
「異物」應該是非加工工藝必須、可能會對人體造成傷害的非食用物質,異物就是使感官性狀異常得物品,如果是可食用物質或勝藝必須但能夠被消費者肉眼識別的,應該有別於「異物」對待。
(3)何為異物污染擴展閱讀: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三條食品生產經營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標准,並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二)具有與生產經營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經營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三)有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食品安全管理人員和保證食品安全的規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五)餐具、飲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應當洗凈、消毒,炊具、用具用後應當洗凈,保持清潔;
(六)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應當安全、無害,保持清潔,防止食品污染,並符合保證食品安全所需的溫度、濕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飲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產經營人員應當保持個人衛生,生產經營食品時,應當將手洗凈,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等;銷售無包裝的直接入口食品時,應當使用無毒、清潔的容器、售貨工具和設備;
(九)用水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准;
(十)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應當對人體安全、無害;
(十一)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產經營者從事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的,應當符合前款第六項的規定。
鏈接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Ⅳ GMP中對污染的定義
GMP中對污染的定義:
在生產、取樣、包裝或重新包裝、貯存或運輸等操作過程中,原輔料、中版間權產品、待包裝產品、成品受到具有化學或微生物特性的雜質或異物的不利影響。
2010版GMP對污染的定義如下:第三百一十二條本規范下列術語(按漢語拼音排序)的含義是:
(三十七)污染
在生產、取樣、包裝或重新包裝、貯存或運輸等操作過程中,原輔料、中間產品、待包裝產品、成品受到具有化學或微生物特性的雜質或異物的不利影響。
GMP是一套適用於制葯、食品等行業的強制性標准,要求企業從原料、人員、設施設備、生產過程、包裝運輸、質量控制等方面按國家有關法規達到衛生質量要求,形成一套可操作的作業規范幫助企業改善企業衛生環境,及時發現生產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加以改善。簡要的說,GMP要求制葯、食品等生產企業應具備良好的生產設備,合理的生產過程,完善的質量管理和嚴格的檢測系統,確保最終產品質量(包括食品安全衛生)符合法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