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數量最優
❶ 公共物品最優供給
一、公共部門存在的必然性
(一)公共部門存在的必要性
1.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的需要
從理論上講,如果市場機制可以向社會高效率地提供公共產品,那麼公共經濟部門就沒有存在的必要,反過來說,如果市場不能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並且公共產品又不可或缺,那麼公共部門的存在就具有了必要性。歷史上有的經濟學家就是從研究市場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入手,然後通過說明這些條件的非現實性,揭示了公共產品的提供方式和途徑,並進而論證了公共經濟部門存在的必要性。比如,瑞典經濟學家林達爾指出,如果社會上每個社會成員都願意表達自己對公共產品的偏好,並且都願意按照自己從公共產品消費中所得到的邊際效用的大小來分擔公共產品的生產成本,那麼市場就可以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這就是所謂的「林達爾均衡」。然而,不難看出,「林達爾均衡」所要求的條件在現實經濟中是不可能出現的。由於公共產品天然具有非競爭性和非排他性的特點,那麼每個消費者作為理性的經紀人,為了實現自身效用的最大化,都會寄希望於別人付費購買公共產品,而自己免費享用,作一個「免費搭車者」。這樣,從單個消費者來看的確是理性選擇的行為,從消費者整體的角度分析,則是一種非理性的選擇。因為如果每個消費者都想作一個「免費搭車者」的話,那麼就沒有人為公共產品的生產付費,於是也就不會有人來生產公共產品。那麼,作為消費者也就不能消費到公共產品,從而出現所謂的「公共的悲劇」。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所謂的「林達爾均衡」只是一種虛擬的均衡,它是依據不具現實性的假定條件所構建的純理論的經濟模型。然而,這種非現實的經濟模型的現實意義,就在於通過這樣的模型,恰恰說明了對於公共產品的提供問題所客觀存在的市場失靈,也就從一個側面說明了公共部門存在的必要性。不過,說「林達爾均衡」是一種絕對虛擬的均衡,也並不準確。因為在一個人數較少的社區,如果社區成員彼此之間都相互了解,並清楚彼此對公共產品的偏好,那麼,每個社區成員就不存在隱瞞對公共產品偏好的可能,於是社區成員之間就完全有可能對本社區所需要的公共產品的提供,達成成本分擔協議。此時,「林達爾均衡」就得以實現。但是,對於一個人數眾多的社區、甚至一個國家范圍內公共產品的提供,這種自願達成公共產品生產成本分擔協議的可能性就幾乎沒有。
需要指出,上述分析所採用的公共產品的概念,應該從廣義的角度理解,即政府採取各種措施糾正壟斷和自然壟斷,調節收入分配,糾正外部效應,穩定經濟運行,以及糾正信息不充分等彌補市場失靈的行為都應理解為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從這個角度講,政府公共經濟部門彌補市場失靈、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與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就有著內在的必然聯系。前者是後者的目的,後者是前者的手段。
2.向社會提供混合產品的需要
混合產品從性質上分析由於兼具公共產品和私人產品的屬性,因而從整體上講,混合產品既可能通過私人部門向社會提供,也可能通過公共經濟部門向社會提供,還可能通過公共經濟部門和私人經濟部門的協調配合來向社會提供。但若具體分析,有些混合產品卻只能通過公共經濟部門向社會提供。這類混合產品就是指在消費上具有競爭性但同時具有非排他性的混合產品。因為消費上具有非排他性,或者雖然可以排他,但排他的成本過高以致不具有經濟上的可行性,所以生產者或提供者就不能將拒絕付款者排除在消費范圍之外,因而其生產的成本將無法彌補,進而也就不可能提供這類混合產品。也就是說對於這一類混合產品,如果公共部門不擔負起提供的職責,那麼私人經濟部門是不大可能向社會提供的。比如,一些公共的健身設施的提供等。一般來說,私人經濟部門能不能向社會提供混合產品主要取決於其生產的成本能不能通過市場定價收費的辦法來彌補,進而取得贏利。
對於具有非競爭性但可以排他的混合產品,私人經濟部門是可以向社會提供的。但如果由私人部門提供,私人部門的定價就不一定能做到使邊際社會收益等於邊際社會成本的最佳提供量,比如在定價偏高的條件下,生產者或提供者可能實現個人收益的最大化,但從社會的角度考察,消費量會偏少,出現邊際社會收益大於邊際社會成本而導致效率損失的現象。
(二)公共部門存在的可能性
1.政府擁有政治權力
從理論上講,社會需要公共產品和混合產品而私人經濟部門不能提供或不能有效率地提供,只能說明公共經濟部門有存在的必要性,而公共經濟部門之所以具有存在的可能性,首先是因為政府擁有政治權力。
如前所述,私人經濟部門之所以不能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是由於公共產品具有與私人產品相反的特徵而使私人經濟部門的生產者或提供者無法通過市場定價的辦法來彌補公共產品生產的成本,更無法實現贏利。那麼,公共經濟部門要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顯然就必然應具有一種完全不同於私人經濟部門的成本彌補方式。這是因為公共產品與私人產品雖然在屬性上有顯著差異,但在生產上都需要耗用社會資源則是相同的,它們的生產都涉及成本的彌補問題。如果政府公共經濟部門不能擁有合適的成本彌補方式,那麼它也將與私人經濟部門一樣不能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然而,在現實中,公共經濟部門恰恰具有一種私人經濟部門所不可能採用的特殊成本彌補方式。這種方式就是政府公共經濟部門可以通過稅收來為公共產品的生產強制地籌集資金,然後通過資金在公共經濟部門的再分配,就可以向社會提供不同種類的公共產品。但是為什麼公共經濟部門可以通過稅收籌資,而私人經濟部門卻不具有採用這種方式的可能性呢?因為稅收作為一種收入形式,其分配的依據是國家的政治權力,而政治權力是掌握在政府手中的。私人經濟部門不掌握這種政治權力,所以其不可能採用稅收形式來獲取收入,進而也就不能像公共經濟部門那樣來彌補公共產品的生產成本,因而也就不能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
2.公共經濟部門具有以較低的成本生產公共產品的可能
私人經濟部門一般情況下不能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是客觀事實。在這樣的前提下,如果公共經濟部門不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則社會就沒有公共產品可消費,這就必然導致社會福利損失。雖然我們不能准確地畫出社會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曲線,但公共產品給社會所帶來的邊際收益事實上是確定的。在這樣的條件下,公共經濟部門不提供公共產品,則社會所遭受的效用損失是巨大的(在圖形上表現為需求曲線以下的全部面積)。而如果要避免這種效用損失,則公共部門就應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當然其也就必須向社會成員收稅,否則,公共經濟部門也不能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這就意味著對社會成員來講,消費公共產品也絕對不是「免費的午餐」,是要付出代價的,但代價的付出卻可換來公共產品的消費,從而得到收益。從理論上講,只要社會成員消費公共產品所得到的總收益大於總成本,則公共部門通過收稅來提供公共產品就肯定具有經濟上的可行性。因為相對於整個社會沒有公共產品消費而導致凈效率損失而言,提供公共產品能帶來凈收益顯然是較好的選擇。作為理性的社會成員,為了實現效用最大化,自然會同意政府公共部門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退一步講,即便社會成員消費公共產品所得到的總收益小於總成本,但只要由此導致的效率損失小於沒有公共產品提供所導致的效率損失,理性的社會成員也會本著「兩害相權取其輕」的原則,同意政府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這樣,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社會成員的意志會通過公共選擇過程,轉化為政府的意志,進而產生政府公共部門提供公共產品的行為。當然,社會成員同意政府提供公共產品,是從整體的角度講的,這並不意味著政府可以因此而放棄稅收這種籌資形式,進而放棄公共產品的特殊提供形式。
❷ 微觀經濟學中公共物品的計算題
(1)因為公共產品的消費非排他性,公共產品的市場需求是個體需求的縱向加總。版即在每權個產量上,每個人願意支付的價格相加,就是政府提供這種公共品的總的可收回的成本(並不是收取的價格),所以這條線其實也不是需求線。
由QA=100-p;QB=200-p
p=(100-Q)+(200-Q)=300-2Q:因為消費的非排他性,A和B消費的公共產品是相同的
(2)政府不是壟斷廠商,它只按照成本價提供商品
因此P=MC
❸ 分析說明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最優數量確定的差別,並說明公共物品市場失靈的原因。
你手頭有哪本微觀的書 我告訴你例子在哪兒。
❹ 計算社會最優數量
簡單理解就是要來讓社會的福利最大源,MR=MC只是使生產者收益最大化.這時的產量要低很多.社會的總福利就小了.但是按照P=MC時,雖然生產者得到的利潤為0,但生產者剩餘轉移到消費者這里了.又因為產量更多,所以總的福利更大.
❺ 公共物品的最適供給量告訴我們什麼
我們都知道經濟學上所說的 「公地悲劇」 ,最著名的例子是 ,一個公共牧場,村莊里德任專何牧民都可以免費使用,屬自由放牧。由於土地數量以及牧草生長速度有限,每個牧場每年必須有一個適當的放牧數量,如果超過,牧場就會遭到破壞,如果這個牧場屬於一個牧民擁有,多放牧得不償失,他不會做這樣的蠢事。可是當這個牧場屬於所有的牧民所有時,從牧民的個人角度分析,多放牧的好處屬於自己,而牧場的損失由全牧民平均分攤,個人得益大於個人付出的成本,因此,最後牧場的結果一定是遭到破壞的。
從這個角度分析,公共物品如果供給多了,市民會不珍惜,供給少了,市民又會爭搶,就想上面所說的牧場,我們如果把牧場合適的分配給每個牧民,就不會發生這種悲劇了。因此公共物品要有最適的供給量,能夠滿足大部分的需求,而又不會泛濫。
❻ 公共管理學中的帕累托最優應該如何理解
帕累托最優(Pareto Optimality),也稱為帕累托效率(Pareto efficiency),是指資源分配的一種理想狀態內,假定固有的容一群人和可分配的資源,從一種分配狀態到另一種狀態的變化中,在沒有使任何人境況變壞的前提下,使得至少一個人變得更好。帕累托最優狀態就是不可能再有更多的帕累托改進的餘地。
❼ 決定公共物品的最優供給量的關鍵是( )。
決定公共物品的最優供給量的關鍵是(A.需求)和(D. 企業)。
❽ 經濟學問題:比較市場數量與最優數量的大小,從效率(總剩餘)角度說明為什麼常常出現教育不足
可從以下幾方面分析:
1.稀缺性(scarcity)
最優研究的問題和經濟物品都是以稀缺性為前提的稀缺性指在給定的時間內,相對於人的需求而言經濟資源的供給總是鈈足的,也就是資源的有用性與有限性人類消費各種物品的慾望是無限的,滿足這種慾望的物品有的可以不付出任何代價而隨意取得,稱之為自由物品如陽光和空氣;但絕大多數物品是不能自由取用的,因為世界上的資源(包括物質資源和人力資源)是有限的這種囿限的、為獲取它必須付出某種代價的物品,稱為「經濟物品」正因為稀缺性的客觀存在,地球上就存在著資源的有限性和人類的慾望與需求的無限性之間的矛盾經濟學最優的一個重要研究任務就是:「研究人們如何進行抉擇,以便使用稀缺的或有限的生產性資源(土地、勞動、資本品如機器、技術知識)來生產各種商品並把它們分配給不同的社會成員進行消費。」也就是從經濟學 最優角度來研究使用有限的資源來生產什麼、如何生產和為誰生產的問題
2.經濟學 最優(economics)
最優是研究如何將稀缺的資源有效地配置給相互競爭的用途,以使人類的慾望得到最大限度滿足的科學時下經常見諸國內報刊文獻的「現代西方經濟學 最優」一詞,大多也都在這個意義上使用。
3.效率(efficiency)
效率指人們在實踐活動中的產出與投入之比值,或者是效益與成本之比值如果比值大,效率就高;反之比值小,效率就低效率與產出或者收益的大小成正比,而與成本或投入成反比也就是說,如果想提高效率必須降低成本或投入,提高收益或產出 4.平等(equity)
平等指人與人的利益關系及利益關系的原則、制度、做法、行為等都合乎社會發展的需要,即經濟成果在社會成員中公平分配的特性平等是一個歷史范疇,不存在永恆的公平在不同的社會中,人們對平等的觀念是不同的平等觀念是社會的產物,按其所產生的社會歷史條件和社會性質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平等又是一個客觀的范疇,盡管在不同得社會形態中平等的內涵不同,不同的社會、不同的階級對平等的理解不同但平等具有客觀的內容,平等是社會存在的反映具有客觀性。
5.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
機會成本指將一種資源用於某種用途而未用於其他用途所放棄的最大預期收益。…
所以,教育本身並不提高一個人的能力…基於這種考慮就會投資不足,出現所謂的無效投資問題。受字數限制,供參考。
❾ 《公共財政學》 論述如何確定公共支出的最優規模
內容提要:公共選擇理論分析從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的延伸是經濟學研究領域的新擴展。這一擴展所依託的理論基礎及採用的分析框架在經濟學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公共選擇理論與主流經濟學相比在分析框架上有顯著特徵。公共選擇理論仍然堅持方法論的個體主義,而在遇到個人需求偏好缺失與公共選擇的矛盾無法解決的情況下,便主張通過「政治程序」來解決經濟問題。這種「選擇」既是公共選擇理論的貢獻,也是公共選擇面臨困境時的選擇。社會歷史分析方法也是十分重要的,不能把它完全排斥在經濟學分析框架之外,否則,便不能充分說明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關鍵詞]公共選擇;分析框架;主流經濟;政治市場以經濟分析方法著稱的當代經濟學家加里·貝克爾認為,「經濟學的發展已經進入第三階段。在第一階段,人們認為經濟學僅限於研究生產資料的生產和消費結構;到了第二階段,經濟理論的范圍擴大到全面研究商品現象,即研究貨幣交換關系;今天,經濟研究的領域已囊括人類的全部行為及與之有關的全部決定」。公共選擇理論分析從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的延伸正是經濟學研究領域的新擴展,而這一擴展所依託的理論基礎及採用的分析框架在經濟學研究中是非常重要的。正如貝克爾所強調的那樣,「經濟學之所以有別於其他社會科學而成為一門學科,關鍵所在不是它的研究對象,而是它的分析方法」。本文通過對公共選擇理論分析框架的解析,進一步說明公共選擇理論由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跨越的邏輯推理過程。一、公共選擇理論與主流經濟學分析框架公共選擇理論(publicchoicetheory)是介於經濟學與政治學之間的新的交叉學科。它以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尤其是理性人假設)、原理和方法作為分析工具,來研究政治市場上的主體(選民、利益集團、政黨官員和政治家)行為和政治市場的運行。美國馬里蘭大學教授丹斯·繆勒給公共選擇理論下的定義常常被西方學者引用:「公共選擇理論被定義為非市場決策的經濟研究,或者可以簡單地定義為把經濟應用於政治科學。公共選擇的方法仍然是經濟學的方法。」但其與主流經濟學在分析框架的差異主要表現在:第一,西方主流經濟學研究經濟市場上的供求行為及其相應的經濟決策,而把政治決策視作經濟決策的外生因素或既定因素。西方主流經濟學家認為,在經濟市場上,個人受利己動機支配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在政治市場上,個人的動機和目標是利他主義的,超越了個人利益。公共選擇理論試圖把人的行為重新納入一個統一的分析框架或理論模式,用經濟學的方法和基本假設來統一分析人的行為的兩方面,從而拆除傳統的西方經濟學在經濟學與政治學之間豎起的隔牆,創立使二者融為一體的新政治經濟學體系。公共選擇理論認為,人類社會由兩個市場組成:一個是經濟市場,另一個是政治市場。在經濟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消費者(需求者)和廠商(供給者),在政治市場上活動的主體是選民、利益集團(需求者)和政黨官員、政治家(供給者)。經濟市場上,人們通過貨幣選票來選擇能給他帶來效用的私人物品;但在政治市場上,人們通過民主選票來選擇能給其帶來最大利益的政治家、政策法案和法律制度。在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上活動的是同一個人,沒有理由認為同一個人會根據兩種完全不同的行為動機進行活動;主流經濟學分析方法在邏輯上是自相矛盾的,這種政治經濟截然對立的「善惡二元論」是不能成立的。第二,主流經濟學和公共選擇理論都是以微觀的個體為起點,按照方法論的個人主義進行政治經濟分析的,但二者在理論上卻存在著分歧。公共選擇理論強調他們的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不同於主流經濟學的個人主義。布坎南和塔洛克在《一致同意的計算:憲法民主的邏輯基礎》中寫道:「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不應當和作為組織社會活動規范的個人主義相混淆。前一種個人主義表示試圖把政治組織的所有問題簡化為個人面臨各種選擇以及他在這些選擇中所做的選擇。而指導他選擇的目標或標准在這種分析中不佔任何位置。相反,作為一種組織規范的個人主義包含明確認可一定的價值標准。」主流經濟學的成本效益分析目標是客觀的,公共選擇理論的成本效益以及選擇都具有主觀性質。公共選擇學派強調,任何外部觀察者都不能確定社會的福利情況,只有個人才知道他們自己的效用,因此,必須給個人充分的選擇自由。而主流經濟學則認為,資源配置是否有效率,可以由客觀標准確定或可以從物質上進行計算,函數的最大值也是客觀確定的。第三,自1932年羅賓斯發表《論經濟科學的性質和意義》以後,經濟學是研究在各種可供選擇的或有競爭性目標中怎樣配置稀缺資源的科學,這成了經濟學教科書中的標準定義。根據這個定義,人們的選擇行為和選擇結果似乎與制度結構和憲法秩序無關。分析框架以資源稀缺性為基本前提。公共選擇理論試圖重新構造經濟學的理論大廈,他們對主流經濟學的挑戰就是從經濟學的定義開始的,認為經濟學不是一門選擇的科學或資源配置理論,而是一門交易的科學,把市場交易作為經濟市場和政治市場分析的重要工具,分析框架以市場交易為基本條件,並在此基礎上得以。二、公共選擇理論方法論形成的理論基礎公共選擇理論是以公共財政理論為理論之源的,因為財政理論是關於政府稅收和政府支出的理論,涉及到公共產品的供給與消費。政府稅收和政府支出是政府或集體的活動,在政府的收支過程中,消費者面對的是國家或政府,而不像在經濟市場上,他面對的是企業。這些特點把財政學與經濟學中的其他分支區別開來。經濟學理論大都集中研究非政府的決策人(如消費者、生產者)的活動,財政學則把公共經濟引入解釋私人經濟活動的分析體系。為此必須研究稅收和支出選擇的政治決策機制,而政治決策則是公共選擇理論研究的主題。19世紀末,瑞典經濟學家維克塞爾提出了政治自願交易學說和一致性原則。他認為,沒有個人利益就沒有任何利益。人們正是基於自身利益,通過自願的交易來形成所需要的政治過程的結構。在市場上,個人用一種物品交易另一種物品;在政治上,個人交易他們同意的公共需要的成本份額。由於政治行為人是在一定的規則內做出選擇的,所以規則是極其重要的。如果判斷規則是否重要,就需要確立某種標准來進行檢驗。用全體一致的原則來檢驗政府活動的效率是最好的檢驗原則。在維克塞爾之後,另一位瑞典經濟學家林達爾提出了公共產品理論。林達爾在1919年發表的《公平的賦稅》一文中,根據維克塞爾的自願交易學說,認為公共產品的生產同私人產品的生產一樣,都是社會成員各自交易的獲益的行動。人們通過公共產品的消費獲得滿足,人們繳納的稅款則是為公共產品的生產支付的成本價格。政府在一定時期提供的公共產品的數量不是任意的,而是由不同利益的社會成員進行相互交易的均衡點來決定的,並由此確立了公共產品市場與政治市場相均衡的理論基礎。19世紀在歐洲大陸流行的霍布斯、洛克等人的政治學說,尤其是社會契約理論也構成公共選擇理論的重要的思想來源之一。社會契約理論家們認為,人類曾經生活在一種沒有法律和政府的自然狀態中,並且由於這種自然狀態缺少一個公正的、強有力的裁判者而相互為敵。於是人們便通過相互訂立契約,把部分自然權力讓給社會,從而產生了國家和政府。政府的權力不是無邊無際的,它受憲法的制約;統治者也必須遵守社會契約,否則選民有權推翻他。這種自然法思想和有限政府學說構成公共選擇理論中的國家學說的基礎。西方主流經濟學家自20世紀20年代以來,致力於分析市場的缺陷,強調政府幹預的合理性,把糾正市場失靈的希望寄託於政府,把政府看成是一部超級機器,是集體利益的體現。公共選擇理論並不認為政府就是公共利益的直接代表,而是只有通過政治程序或在「一致同意」的條件下,才能實現公共利益目標。塔洛克發現,資本主義企業和行政部門的區別在於個人在其中的表現不一樣,而在規定他們追求個人目標時自治程度的行為准則和制度約束在私人企業中要比在政府部門中嚴格得多。由此產生了一個反常結果: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私人企業中的個人活動最有可能符合公共利益,而在行政機構中,人們卻有可能恣意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而不管這些個人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這不但為「政府失靈」提供了微觀分析基礎,而且成為公共選擇理論的重要特徵。福利經濟學和凱恩斯主義都認為,市場機制並不象古典經濟學所說的那樣,是一架運轉良好、能夠自動調節的機器,市場的解決法並不總是最優的。政府(或集體)干預應該糾正市場機制的缺陷,這些缺陷是傳統的完全競爭模型的假設和實際情況之間的差異造成的。如壟斷、外部性、公共產品、信息不完全以及規模經濟的存在和出現,完全競爭模型並沒有把這些情況納入它的分析框架。因此,他們提出國家應當地擔負起糾正市場機制的缺陷、使社會資源得到最優配置的責任。但公共選擇理論從「經濟人」的自利性,推出了由這些人組成的政府必然是失靈的結論。這對凱恩斯政府幹預理論是一次重大的修正,並使經濟學分析由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延伸,公共選擇的政治程序化有了邏輯基礎。公共選擇理論在由經濟市場向政治市場的延伸中,只強調了「經濟人」利益的最大化,而對「經濟人」在政治市場上的政治利益及政治集團利益並未做出解釋。將個體置於政治市場中,應當存在一個「政治人」或「社會人」。這往往需要藉助於政治經濟分析方法對政治人的政治利益進行描述,否則「投票」中的政治民主就失去了邏輯基礎,也不能很好地說明利益集團政治訴求的動因。三、對方法論個體主義的評價主流經濟學的所謂制度心理個體主義,是包括以下幾個命題的分析方法:一是只有個體才能有目標和利益,因此,任何制度分析除了個體之外不可能找到其他科學的解釋基礎;二是社會整體是個體行動的結果,所以社會整體必須歸結到個體行為上才能形成一致性的理論;三是個體行為的動力是由個體主觀效用最大化構成的,個體行為的性質是由認知結構決定的,因此,對制度等整體范疇的認識必須從個體心理出發。公共選擇理論方法論上的個人主義,體現在它們對社會秩序和個人行為的看法以及對政府和政治的見解上。在公共選擇理論家看來,個人只是社會秩序的基本組成單位,而政府只是個人相互作用的制度復合體,個人通過制度復合體做出集體決策,來實現他們相互期望的集體目標,同時也通過制度復合體開展與私人活動相對立的集體活動。公共選擇理論把個人作為分析的基本單位,把社會存在看作是個人之間的相互作用,認為應當根據個人來解釋社會和政治,而不是根據社會來解釋個人。布坎南曾經把他的公共選擇理論看作是「政治過程的個人主義理論」。但是公共選擇理論對政治程序的解釋,只是一種邏輯推理,與主流經濟學一樣,在分析框架方面面臨著難以克服的缺陷。一般認為,方法論個人主義是門格爾提出的。1883年,門格爾出版了《關於社會科學尤其是經濟學方法的調查研究》,提出了關於人類行為的假設。他認為,經濟理論的最簡單因素是個人的評價,以此為出發點,可以形成實際生活中可觀察到的更為復雜的經濟關系。把方法個體主義加以系統闡述,並把它作為基本原理來加以推崇的人是與門格爾屬於同一奧地利學派的米塞斯。米塞斯指出,構成方法論個人主義原理的內容有三項:第一,任何行為都是由一些個人做出來的。一個集體有所作為,總是經由一個人或多個人做些有關集體的行動而表現出來的;一個行為的性質,決定於行為的個人和受該行為影響的各個個人對於這個行為所賦予的意義。第二,人是社會動物,但社會過程是發生在人與人之間的。個人行為的不斷變動就是社會過程的進展。第三,集體是無法被具體化的。由於個人的行為才賦予集體以具體的意義,米塞斯給「方法論的個人主義」下的定義是,一切行為都是人的行為;在個體成員的行為被排除在外後,就不會有社會團體的存在和現實性。這個定義不但把個人和個人有目的性作為理論分析的出發點,主張對社會現象的分析應當是從個人到社會,而不是相反,而且承認社會機構和社會團體也具有某種意識或目的。盧瑟福認為,只有個體才有目的和權益,社會制度及其變遷只是個人行動的結果。在他看來,個體分析方法,對理解任何一種經濟制度或組織都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而且,這一方法對理解企業尤其是對理解市場制度或組織,更是不可替代的。因為市場行為以及企業中的契約行為,恰恰就是個人行為的一種直接結果。筆者認為,整體雖然是由個體組成,但它決非是個體簡單相加的產物。個體本身並非是抽象的存在物,而是特定的綜合和多樣性的統一。因此,單純從個體出發來認識制度,一則無法清楚地把握個體本身的性質,而只能從抽象而又含糊的人類行為理論出發;二則無法判斷個體間各種直接和間接的相互作用的性質,而只能把個體的相互作用比擬成抽象的契約談判行動,從而無法把握各種個體間契約談判行動的外部影響,以便從個體相互作用中總結出社會作用方式的規律性。這些缺陷體現為:第一,無法把握人類行為中各種價值目標的形成過程,特別是意識形態的起源方式;第二,無法解釋歷史上許多集團行動產生的原因,以及一些非利他主義行為廣泛存在的現實;第三,無法真正解釋許多社會整體現象起源的過程,而只能給出某種邏輯性的理論假說。公共選擇理論分析框架解析來自:免費論文網主流經濟學的方法論個體主義錯誤地理解「自由選擇」的內涵,從而將各種行為限制、行為強制以及行為能力排除在分析之外。這表現在:第一,最大化分析框架直接排除了個體選擇的過程機制。選擇之所以存在是因為目標不確定以及目標效用結果不確定的存在。如果用完全信息下的最優化行為和不確定性條件下的貝葉斯選擇模型來代替人類行為,那麼實質上就排除了行為選擇的可能性,而將社會演變為個體決定論的世界。第二,人的意願是多種多樣的,但是在考慮其實現意願的可能性以及實現能力等條件時,選擇必須以可實現的客觀能力為基礎。因此,在沒有給予任何主觀實現能力的條件下採取的某種違心的行動不是選擇,而是一種被強制行為。因此許多社會結果不能被視為是自由選擇的結果,而應是相互作用的結果。如果強調人的相互作用,那麼它必須分析兩方面的內容:一是主體意識指導下的行為作用方式;二是由該行為通過各種機制產生的間接作用。如果要洞悉各種間接作用的性質,則必須考慮社會結構以及個體所在集團的性質。而在新制度經濟學中,它僅僅分析了效用最大化動機引導下的直接行為作用方式,而忽視了後者。過分強調理性最大化行為方式,可能會將人類行為中非意識性、非目的性的行為排除在分析之外。因為最大化行為方式要求主體的效用偏好必須滿足一致性、傳遞性等條件。但事實上,許多偏好根本無法滿足上述三個條件。如許多非財富化價值目標根本不能同財富目標相協同,具有非連續性、跳躍性、間斷性的特點;強行將一些社會價值目標和人類各種行為基礎都納入理性最大化行為模式中,必定抹殺這些范疇的內涵,忽視它們在制度變遷、制度績效中的作用。從包含了意識形態在內的個體行為模式來分析制度,容易導致反復,因為意識形態中的各種規范和價值准則本身就包含了制度的維度,本身也是社會相互作用過程中的產物。而從單純的抽象的個體出發,則又容易陷入「社會決定個人,個人決定社會」這類爭論之中。一般認為,方法論的整體主義者在於他們強調以下三點:首先,社會的整體大於各個部分的總和;其次,社會整體顯著地影響和制約著它的各部分行使職能的行為;最後,個體行為將從宏觀的或社會的規則、旨意或力量而推斷出來,而這些都是獨特的適用於作為整體的社會系統的,從個體在整體中的地位(或職務)中推斷出來。從整體出發來理解社會形態與制度結構是十分重要的。因為,人不可能僅僅是一個生物形態下的自然人,他還是一個社會中的具體人。既使我們進行最抽象的個體分析,也需要就這個人的生存環境作一個或一些前提假設。這些假設本身就不能不具有社會的、文化的或道德的含義。如果我們假定一個追求個人利益最大化的人,那麼,這個假定比如在原始社會就是不可能成立的。因為在那個歷史條件下並不存在單純的可分的個人利益。在管理學中的霍桑實驗是說明這一問題的典型案例之一。梅奧在霍桑實驗的第四階段的結果表明:如果人是為了追求個人最大利益化的人,那麼工人將會按照計件工資尤其是累進的計件工資的要求,努力爭取完成大的生產定額。但這個適合於市場制度的假設,在企業組織內部卻並不成立。在班組中的工人寧可完成大部分工人所完成的生產定額,既不願意超額,尤其不願意過多地超額。為什麼同樣的人在同一市場中,所做的行為選擇會如此不同呢?因為一個人處於不同的制度結構中,他的行為選擇就會有所不同。制度決定個體行為,而不是個體行為決定製度。繆勒認為,公共產品的特性構成了公共選擇存在的理由。從公共產品的個別特性中推論出整體的特性的方法,由於忽視了公共產品供給中的社會歷史意義,特別是尚未將社會歷史分析方法納入分析框架之內,公共選擇的理由是很不充分的。如西方經濟學家認為,公共產品的本質特徵決定了政府提供的必要性。其基本邏輯分析是:公共產品的基本特徵是非排他性、非競爭性和外部性。非排他性決定了人們在消費這類產品時,往往都會有不付費的動機,而傾向於成為免費搭乘者。在一個經濟社會中,只要有公共產品存在,「免費搭車者」就不可避免。這樣,私人企業如果提供公共產品,就無法收回成本。同時,由於公共產品的個人消費「量」是不確定的,價格機制不能有效發揮作用,競爭市場上一般無法提供這類產品,因而需要公共經濟部門介入。對於公共產品的政府提供,社會學家和政治學家從不同的分析視角和運用了不同的分析方法,給了出不同的理由:從社會學的觀點出發,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的生產力發展水平可能是構成政府存在的重要原因。在人類歷史發展過程中,由於生產工具簡陋,文明程度太低,人們抵禦自然災害的能力是非常弱的,只能依靠國家集中全國的資源和人力來進行,而且在人類歷史上這是一種比較普遍的現象。所以,隨著歷史的延續和發展,組織和管理這一共同體活動,促成了政府的產生並構成政府活動的主要內容。魏特夫據此得出了「東方專制社會」主要起源於乾旱半乾旱地區的結論。馬克斯·韋伯在分析到這一問題時也指出:「在埃及、西亞和中國文化演進中灌溉是具有關鍵性的問題。治水問題解決了官僚階級的存在,依附階級強制性勞役以及從屬階級對帝王的官僚集團職能的依附」,闡明了官僚政治存在的基礎;馬克思談到政府這一職能時,對此做出了明確的論述:「節約用水和共同用水是基本的要求,這種要求,在西方,例如在弗蘭德和義大利,曾使私人企業家結成自願的聯合,但在東方,由於文明程度太低,幅員遼闊,不能產生自願的聯合,所以就需要中央集權的政府來干預,因此亞洲的一切政府都不能不執行一種經濟職能,即舉公共工程的職能。」魏特夫、馬克斯·韋伯及馬克思都從公共工程的組織的角度闡明了政府存在的原因,也明確地區分了東西方社會在進行公共產品提供時的不同制度安排。從某種意義上說,正是由於人類(集體)對公共產品的需求,才導致了政府的產生或形成了這一制度安排。所以,社會歷史分析方法也是十分重要的,不能把它完全排斥在經濟學分析框架之外,否則不能充分說明社會經濟發展的過程和結果。四、結論公共選擇理論與主流經濟學的突出的區別是:主流經濟學把利益沖突和利益集團放在了經濟學之外,留給了政治學;公共選擇理論由於研究視角向政治領域的延伸,對利益集團及其利益關系進行了探討,但並沒有把利益沖突及矛盾對社會經濟的影響納入分析框架之中,而是仍然堅持方法論的個體主義,在遇到個人需求偏好缺失與公共選擇的矛盾無法解決的情況下,便把經濟問題上升為通過「政治程序」解決。這既是公共選擇理論的貢獻,也是公共選擇面臨困境時的選擇。但問題到此並沒有結束,如何把經濟問題和政治問題能置於一個合理的分析框架內,把二者有機地統一起來,就需要引入新的分析方法。研究社會經濟制度問題必須採取「利益———沖突———矛盾」的政治經濟學方法。因為:第一,公共選擇理論「理性———最大化———選擇」和「成本———效益」分析框架在納入制度因素時,必然會產生許多該分析框架不可解決的理論沖突,也不可能真正地把握制度的本質和市場交易的根源。第二,政治經濟學的本質是一種「社會經濟學」,它為分析各種社會經濟制度提供了一個內在邏輯相一致的理論分析方法。而公共選擇理論首先構建了行為理論(包括奧爾森的集體行為理論),在行為理論的基礎上構建了理性選擇理論,在理性選擇理論的基礎上構建了交易理論,從而構建了公共選擇理論的大廈。具體表現為:一是在修正古典「經濟人」行為假設的基礎上,將有限理性、機會主義以及各種非財富最大化價值目標納入行為理論之中;二是將新古典的「理性—最大化」模式進一步拓寬,運用於整個社會范疇,認為每個人都進行著選擇,即便是在一個政治市場上,也是每個人都在一定約束內「自由地」選擇。由於抽象地從人類個體出發,因此,公共選擇方法論只能將人類不同的個體視為無差別的、平等的原子體,從而只能將人類相互作用過程中的利益沖突歸結為機會主義式的沖突,而無法看到個體談判與個體談判相互的間接影響。因此,集團間的利益沖突就被排除在理論分析之外了。這決定了公共選擇經濟學無法將它的分析深入到社會生產系統中。公共選擇理論雖然對利益集團及利益關系進行了較深入的研究,但並沒有揭示利益沖突的結果,也沒有認識到個體沖突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宏觀結構的沖突決定的。因此,分析公共行為與公共利益必須採取「利益———沖突———矛盾」的政治經濟學方法。馬克思主義對社會經濟的分析,採用的是最具代表性的「利益———沖突———矛盾」分析框架。正如克萊因所指出的那樣,馬克思研究經濟問題的方法完全不同於凱恩斯和古典派的方法論。馬克思並未研究單獨的個人行為,而是直接研究各階級的行為,馬克思體系的宏觀單位不僅是生產者和消費者,而且也是工人和資本家。這兩個集團是相互排斥的,他們的利益的基本沖突成為經濟體系變化的推動力之一。方法論個人主義與方法論整體主義都堅持著一個片斷,堅持著觀察世界、觀察人類社會的一個視角,因此都是不正確的。個體分析方法與整體分析方法應當是互補的;只採用其中任何一種分析方法,都不可能獲得完整全面的認識。經濟學的研究中應當採取的是整體分析與個體分析相結合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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