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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違法

發布時間: 2020-11-20 18:35:36

1. 污染環境罪的量刑標准和處罰

污染環境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是指違反法律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行為。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38條、第346條的規定,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規定處罰。

2. 環境污染違法行為 處罰的對象如何確定

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國家行政機關和法定授權組織給予制裁的相對人,即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違法行為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
可見,我國行政處罰規定的處罰對象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你作為駕駛員是為包工頭開車,屬於職務行為,其違法行為的後果應當由僱主承擔,而包工頭作為公民,可以成為行政處罰的對象。

3. 環境違法行為違反的是什麼法律

您好 ,一般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4. 污染環境罪怎麼量刑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由於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每年都會出現新變化,蘇義飛律師將在此網站頁面每年更新一次該罪名量刑標准:
(2017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的補充規定
十、將《立案追訴標准(一)》第60條修改為:[污染環境案(刑法第338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3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10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2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100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5畝以上,其他農用地10畝以上,其他土地20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2500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5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30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3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1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本條規定的「有毒物質」,包括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含重金屬的污染物,以及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本條規定的「非法處置危險廢物」,包括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並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情形的行為。
本條規定的「重點排污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監控企業及其他單位。
本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採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以及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費用。
本條規定的「生態環境損害」,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
本條規定的「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指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

(2008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
第六十條[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涉嫌下列情形之一,應予立案追訴: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本條和本規定第六十二條規定的"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散以及消除污染而採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嚴重污染環境」:
(一)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自然保護區核心區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的;
(三)排放、傾倒、處置含鉛、汞、鎘、鉻、砷、鉈、銻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傾倒、處置含鎳、銅、鋅、銀、釩、錳、鈷的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標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
(六)二年內曾因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受過兩次以上行政處罰,又實施前列行為的;
(七)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八)違法減少防治污染設施運行支出一百萬元以上的;
(九)違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十)造成生態環境嚴重損害的;
(十一)致使鄉鎮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十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十四)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五千人以上的;
(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
(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八)其他嚴重污染環境的情形。
第二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四百零八條規定的行為,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或者具有本解釋第一條第十項至第十七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
第三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後果特別嚴重」:
(一)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十二小時以上的;
(二)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一百噸以上的;
(三)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十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三十畝以上,其他土地六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
(五)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六)造成生態環境特別嚴重損害的;
(七)致使疏散、轉移群眾一萬五千人以上的;
(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
(九)致使十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致使三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的;
(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傷、中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嚴重功能障礙,並致使五人以上輕傷、輕度殘疾或者器官組織損傷導致一般功能障礙的;
(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殘疾的;
(十三)其他後果特別嚴重的情形。
第四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犯罪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
(一)阻撓環境監督檢查或者突發環境事件調查,尚不構成妨害公務等犯罪的;
(二)在醫院、學校、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地區及其附近,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期間或者被責令限期整改期間,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四)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企業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的。
第五條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剛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准,但行為人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且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為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第六條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嚴重污染環境的,按照污染環境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不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可以認定為非法經營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等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第七條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第八條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處置含有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的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投放危險物質罪等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或其人員,故意提供虛假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情節嚴重的,或者嚴重不負責任,出具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存在重大失實,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百三十一條的規定,以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或者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定罪處罰。
第十條違反國家規定,針對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實施下列行為,或者強令、指使、授意他人實施下列行為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的規定,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論處:
(一)修改參數或者監測數據的;
(二)干擾采樣,致使監測數據嚴重失真的;
(三)其他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的行為。
重點排污單位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或者干擾自動監測設施,排放化學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同時構成污染環境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從事環境監測設施維護、運營的人員實施或者參與實施篡改、偽造自動監測數據、干擾自動監測設施、破壞環境質量監測系統等行為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十一條單位實施本解釋規定的犯罪的,依照本解釋規定的定罪量刑標准,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定罪處罰,並對單位判處罰金。
第十二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監測機構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監測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公安機關單獨或者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提取污染物樣品進行檢測獲取的數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第十三條對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所列的廢物,可以依據涉案物質的來源、產生過程、被告人供述、證人證言以及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結合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機關等出具的書面意見作出認定。
對於危險廢物的數量,可以綜合被告人供述,涉案企業的生產工藝、物耗、能耗情況,以及經批准或者備案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等證據作出認定。
第十四條對案件所涉的環境污染專門性問題難以確定的,依據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公安部門指定的機構出具的報告,結合其他證據作出認定。
第十五條下列物質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的「有毒物質」:
(一)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准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
(二)《關於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斯德哥爾摩公約》附件所列物質;
(三)含重金屬的污染物;
(四)其他具有毒性,可能污染環境的物質。
第十六條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以營利為目的,從危險廢物中提取物質作為原材料或者燃料,並具有超標排放污染物、非法傾倒污染物或者其他違法造成環境污染的情形的行為,應當認定為「非法處置危險廢物」。
第十七條本解釋所稱「二年內」,以第一次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的生效之日與又實施相應行為之日的時間間隔計算確定。
本解釋所稱「重點排污單位」,是指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法確定的應當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的重點監控企業及其他單位。
本解釋所稱「違法所得」,是指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所得和可得的全部違法收入。
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實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為直接造成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消除污染而採取必要合理措施所產生的費用,以及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費用。
本解釋所稱「生態環境損害」,包括生態環境修復費用,生態環境修復期間服務功能的損失和生態環境功能永久性損害造成的損失,以及其他必要合理費用。
本解釋所稱「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是指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超出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經營范圍。
第十八條本解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解釋施行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3〕15號)同時廢止;之前發布的司法解釋與本解釋不一致的,以本解釋為准。

5. 環境違法類型有哪些

環境違法類型及實施依據

序號 環境違法
類 型 類別 實施依據 處罰種類
幅 度 執法主體 公開形式 公開范圍 公開時間
1 違反環境影響評價類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十三條、《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條、《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十三第、《固體廢話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十三條、《環境影響評價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條、《河北省環保條例》第二十四條、《河北省建設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3條、第5條 (1)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2)擅自新建禁止建設項目的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1)有權審批該項目文件的環保部門;(2)遷西縣環境保護局 政府網路 社會公開 長期公開
2 違反「三同時」制度類 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26、36條、《水污染防治法》第17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1條、《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14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14條、《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0條、《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16條、《河北省環境保護條例》第25條、《河北省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3條 (1)責令停產或者使用;(2)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3)罰款 依法有權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行政主管部門 政府網路 社會公開 長期公開
3 違反排污申報登記制度類 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2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2條、《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4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32條 (1)給予警告;
(2)罰款 遷西縣環境保護局 政府網路 社會公開 長期公開
環境違法類型及實施依據

序號 環境違法
類 型 類別 實施依據 處罰種類
幅 度 執法主體 公開形式 公開范圍 公開時間
4 違反排污許可證制度類 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3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0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5條、《水污染物排放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河北省環保條例》第27條、《河北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第7條 (1)給予警告;
(2)罰款 遷西縣環境保護局 政府網路 社會公開 長期公開
5 違反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制度類 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28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4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14條、《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16條、《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第12條、《河北省環保條例》第30條、《河北省大氣條例》第30條、《省建設項目條例》第27條 (1)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除應繳納排污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2)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遷西縣環境保護局 政府網路 社會公開 長期公開
6 違反限期治理制度類 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29條、《水污染防治法》第74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48條、《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17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81條 (1)加倍徵收超標准排污費;(2)並處罰款 遷西縣環境保護局 政府網路 社會公開 長期公開

環境違法類型及實施依據

序號 環境違法
類 型 類別 實施依據 處罰種類
幅 度 執法主體 公開形式 公開范圍 公開時間
7 違反現場檢查制度類 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14條、《水污染防治法》第27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1條、《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21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15條、《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1條、《河北省條例》第14條 (1)警告、責令限期改正;(2)罰款 遷西縣環境保護局 政府網路 社會公開 長期公開
8 違反環境污染與破壞事故的報告及處理制度類 行政處罰 《環境保護法》第31條、《水污染防治法》第68條、《大氣污染防治法》第20條、《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第63條、第64條、《省條例》第42條 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和損失處以罰款 遷西縣環境保護局(除漁業污染事故和船舶造成的污染事故外) 政府網路 社會公開 長期公開

6. 污染環境犯法嗎

肯定是違反的。如果後果嚴重可能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7. 環保局對違法企業有什麼權力

有行政處罰的權利,包括罰款、責令關停等,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五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責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前款規定的罰款處罰,依照有關法律法規按照防治污染設施的運行成本、違法行為造成的直接損失或者違法所得等因素確定的規定執行。 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第一款規定的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的種類。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規定,重點排污單位不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環境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公開,處以罰款,並予以公告。

(7)污染違法擴展閱讀:

環保部門的監督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8. 破壞和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應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二)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三)不按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的。
(五)將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設備轉移給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使用的。
第三十六條 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是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一條 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完全由於不可護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礦產、漁業、野生動植物等資源的破壞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9. 什麼是重大環境違法行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重大環境違法法違規行為:

(一)偷排污染物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處理設施且排放污染物超標嚴重的。

(二)將危險廢物以傾倒、填埋等方式直接進入水體、土壤、海洋等環境並有主觀意圖的。

(三)拒絕、阻擾環保執法人員依法實施現場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環境違法案件查處工作的。

(四)拒不履行環保行政處罰決定,被依法申請強制執行的。

(五)以欺騙、虛假手段取得環保行政許可的。

(六)因違法排污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

(七)被責令停產整治的。

(八)逾期未完成限制治理任務,被責令停產或停業的。

(九)被實施環境行政強制措施的。

(十)其他嚴重違反環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環境行為。

(9)污染違法擴展閱讀

《環境保護違法違紀行為處分暫行規定》

第八條依法具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發現環境保護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予以查處的;

(二)對依法取得排污許可證、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核與輻射安全許可證等環境保護許可證件或者批准文件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發生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或者生態破壞事故,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在報告中弄虛作假,或者不依法採取必要措施或者拖延、推諉採取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四)對依法應當移送有關機關處理的環境保護違法違紀案件不移送,致使違法違紀人員逃脫處分、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

(五)有其他不履行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行為的。

10. 環境污染罪需要判刑多久

《刑法》沒來有污染環境罪的規自定。但《環境保護法》第43條明確規定:「違反本法規定,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水污染防治法》和《大氣污染防治法》作了類似規定,並進一步明確了對有關責任人員可以比照《刑法》第115條和第187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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