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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依法

發布時間: 2021-02-28 10:51:33

❶ 法律中依法擇期宣判是多長時間

法院審理案件因案件種類不同,審理期限也不相同。

1、民事案件: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刑事案件: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1)法律中的依法擴展閱讀:

宣判結束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最後一名當事人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如需委託宣判、送達的,委託宣判、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在審限屆滿前將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送達受託人民法院。受託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委託書後七日內送達。

人民法院判決書宣判、裁定書宣告或者調解書送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結案時間遵守以下規定:

(一)留置送達的,以裁判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日為結案時間;

(二)公告送達的,以公告刊登之日為結案時間;

(三)郵寄送達的,以交郵日期為結案時間;

(四)通過有關單位轉交送達的,以送達回證上當事人簽收的日期為結案時間。

參考資料來源:

中央人民政府-刑事訴訟法

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法

網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

❷ 依法治國中的法包括條例嗎具體指哪些

依法治國抄中的法當然包括條例,因為條例是國務院根據各種法的內容,結合現實的社會形勢做出的具體的規定。一部法律其實沒有多少頁,叫普通人通讀一遍有時都不知道說的什麼意思,這就需要國務院制定條例來對法律進行說明與闡釋,變成人們能夠明白的規定,從而指導人們應該怎麼做,不這么做會產生什麼後果。所以條例是在法的范疇內的。各種法律基本上都有對應的條例。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條例是國務院制定的。具體的條例是非常多的。

❸ 法律條文中 依法的"法"是指廣義上的法律還是狹義上的法律。謝謝

應該說是廣義的,包括法律、法規

❹ 什麼是法治,法治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法治,顧名思義,法治就是"法的統治"。法治是一種貫徹法律至上、 嚴格依法辦事的治國原則和方式。它要求作為反映社會主體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權威, 並在全社會得到有效的實施、普遍的遵守和有力的貫徹。

法治作為一種先進的治國方式, 要求整個國家以及社會生活均依法而治, 即管理國家、治理社會, 是憑靠法律這種公共權威, 這種普遍、穩定、明確的社會規范;而不是靠任何人格權威, 不是靠掌權者的威嚴甚至特權, 不依個人意志為轉移。

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當代中國,"法治"和"依法治國"這兩個概念是根本一致的,依法治國實際就是法治的另一種表述,二者之間是一體兩面的關系。 要全面認識法治的內涵,必須對法治與法制、法治與人治、法治與德治的概念做一下辨析,搞清楚它們之間的關系。

法治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一、法治在民主政治建設中的必要性

(一)法治與民主相互依存,密不可分。

法治與民主具有十分密切的聯系,民主促進法治,法治保障民主。法治強調用法律治理國家,而法律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超然於政治體系之外的法律是不存在的,法律需要民主以保證其合理性和有效性;

與此同時,法治通過規范政治行為、協調政治關系、解決政治問題等方式,保障民主在政治中的參與性以及民主權利的實現,促進民主政治生活的良性運行。

(二)法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必由之路。

法治,對於限制政府公權力,保障公民私權利具有重要意義。

二、建設法治中國是我們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法治在中國的推行具有重要意義

(一)法治是保障公民權利奠基石

(二)法治是市場經濟的護航員

(三)法治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安全閥」

(四)法治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守護神

(五)法治是實現中國夢的助推器

(4)法律中的依法擴展閱讀

法治與人治是根本相對立的,是不同的治國理念。人治強調個人權力在法律之上,而法治理念正好與其相反。要法治就不要人治,要人治就沒有法治。

但要強調,國家依靠法治並不是不要依靠人的力量和人的作用,因為再好的法律與制度都需要人來實現與執行。但是,不可以將「人的作用」與「人治」相等同,兩者是根本不同的概念。

綜上所述,可以看出:法治包含兩個部分,即形式意義的法治和實質意義的法治,是兩者的統一體。形式意義的法治,強調「以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

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形式意義的法治應當體現法治的價值、原則和精神,實質意義的法治也必須通過法律的形式化制度和運行機制予以實現,兩者均不可或缺。

法治是以民主自由為基礎,需要民主的力量,而我們的法治卻看上去好像是官方在發動和推進,民眾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出「被動」和「冷漠」。在理論上如何印證現行法治推行方式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在現實的法治實踐中確實存在缺少政府和民眾的有效「互動」。

冷靜地思考分析和對「依法治理」現狀的觀察,我們不難發現缺少這種「互動」的現實表現,主要原因在於:民眾對於自身的權利不知道,知道不執行,執行不徹底,導致了21世紀初的這個結果。民眾們在經歷義務教育之後,依舊對於介紹法治的課程並不重視,法治觀念、理念很難進入民眾內心。

使得法治推動成為看似官方在發動和推進,民眾似乎處在旁觀者的地位而表現出「被動」和「冷漠」。

法治是依據法律的治理。

法治實際上包含了許多層面的含義,它是指一種治國的方略、社會調控方式,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立的一種治國方略。法治強調以法治國、法律至上,法律具有最高的地位。亞里士多德就明確提出「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

法治還是指一種法律價值、法律精神,一種社會理想,指通過這種治國的方式、原則和制度的實現而形成的一種社會狀態。

總的來說就是法治包括實質意義上的法治和形式意義上的法治,也就是強調兩者的統一,形式意義上的法治強調「依法治國」、「依法辦事」的治國方式、制度及其運行機制。實質意義的法治強調「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約權力」、「保障權利」的價值、原則和精神。

❺ 法律條文中依法的法是指什麼

相關的法律法規。順序是憲法,各系列法律,其次法規

❻ 依法治教的法律依據是

依法治教是根據我國憲法為基礎上,依照憲法法律治理。

❼ 根據中國古代依法治理依法,「一法」」是指什麼

注意事項:
1.答卷前,考生務必將自己的姓名、准考證號填寫在答題卡上。
2.回答選擇題時,選出每小題答案後,用鉛筆把答題卡上對應題目的答案標號塗黑,如需改動,用橡皮擦乾凈後,再選塗其他答案標號。回答非選擇題時,將答案寫在答題卡上。寫在本試卷上無效。

3.考試結束後,將本試卷和答題卡一並交回。
第卷(閱讀題70分)
一、現代文閱讀(36分)
(一)論述類文本閱讀(本題共3小題,9分)
閱讀下面的文字,完成1~3題。
我國歷史上究竟有沒有法治思想,有沒有法治傳統?今天我們回望歷史,研究中國自己的法治道路,很多人會想到這個問題。如果按照我們現代人對法治的理解,我國古代立法、司法實踐算不演算法治文明,與我們當代的法治實踐有何關系,能否為全面依法治國提供有益借鑒?對此,學術界有不同看法。一些人認為,法治是舶來的概念,我國歷史上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治。雖然我國歷史上曾出現過法家思想家,他們的學說理論對社會發展、國家統一產生過巨大推動作用,但不少人還是認為,法家的法是刑法,法家只有刑法之治。

這樣的看法有其道理,不過也有過於簡單之嫌。我們可以結合當時的社會歷史條件,認真聽聽法家的話語。「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故吏不敢以非法遇民」「刑過不避大臣,賞善不遺匹夫」「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等等,這些都是法家對其基本「法治」思想的表達。在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中,法家思想占據重要位置,具有重要的思想價值。

法家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著稱,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論與方法,為建立統一的中央集權國家提供了理論根據。法家的「法治」思想產生於我國古代發生社會巨變的歷史時期,代表新興地主階級的利益,適應了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在法家的「法治」思想影響下,各諸侯國相繼進行了轟轟烈烈的變法。概括而言,法家的「法治」思想試圖改變之前以血緣和宗法關系為根基的社會結構,並著手在自然人和自然人之間、自然人和國家之間盡可能建立起某種權利義務關系,並以此為聯結、以地緣范圍為依據建立起國家。國家不再是諸侯貴族的血緣聯合,法律使得國家的統一有了新的整合基礎。

法家的法是國家制定的成文法。這有別於以往古老社會的習慣或者不公開、不外傳、只在統治者內部代代相承的治國典則。這種法律是用老百姓容易明白的文字寫成的,寫成以後是公布的,以普遍規則的形式明確告訴大家哪些行為是違法犯罪,這些行為會產生什麼樣的法律結果。這些法律公布以後,一方面使民眾對自己的行為有所預期,能夠約束自己的行為;另一方面也約束官吏,使其不能輕易違背法律而任意侵害老百姓,否則統治者就會喪失威信。在法家看來,法律如果沒有信譽就無法得到執行。「君臣上下貴賤皆從法」,才能更好發揮法作為有效治理工具的作用。

可以看出,法家的「法治」思想是一種治國理論,強調國家治亂興衰的關鍵不在於君主是否仁德,而在於法律制度。可以說,將法律視為一種調整社會關系的重要工具,將「法治」視為一種治國的基本方法,是法家「法治」理論的實質內涵。

不過,法家的「法治」思想,在我們今天來看,仍然屬於古典的法治,所以不能直接移植過來為我們所用。今天我們借鑒傳統法律文化,必須加以改造,使其與現代社會相適應。同時也要看到,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是一個前所未有的系統工程,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以照搬,但也不能閉門造車,而是要汲取一切有益的法治文明成果,包括科學借鑒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有益成分,從而更好推動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

(摘編自武樹臣《聽法家如是說》)
1.下列關於原文內容的理解和分析,正確的一項是( )
A.對我國古代是否有法治思想和法治傳統,學術界存在著一邊倒的否定聲音。
B.法家提倡獎懲分明,不論身份高低貴賤或者情感親疏遠近都要按照法律行事。

❽ 法律中依法擇期宣判是多長時間

民事訴訟法第一來百四十九條規定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1.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民事訴訟一審分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簡易程序3個月內審結,普通程序一般6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❾ 如何理解憲法中的法治原則

現代西方的法治理論則循由兩個路徑發展:一個路徑是繼續形式主義法治理論的發展傳統,另一種則是企圖修補形式主義法治缺陷的實質主義法治理論。前者以英國學者拉茲和美國學者富勒為代表。拉茲認為,法治的字面含義是「法的統治」,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法治是指「人們應該服從法律並受法律的統治」但是在政治和法律理論中,法治應作狹義之理解。即「政府應受法律統治並服從法律。」法治意味著政府的全部行為必須有法律依據,並且能給人們的行為提供有效的指引。拉茲還提出了法治八項原則: (1)法不溯及既往,應公開明確; (2)法律應相對穩定; (3)特別法的制定應受公開、穩定、明確的一般規則指導; (4)保障司法獨立; (5)遵守自然正義原則:公開審理、不得以偏見司法; (6)法院應對於其它原則的執行握有審查權,即審查議會和行政立法等; (7)法院應易於接近:省時省錢; (8)預防犯罪的機構在行使裁量權時不得濫用法律。 法治原則法的道德基礎時,也提出了法治的八項原則。一般認為富勒盡管關注法的道德性,但他主張的法治原則"並不是道德性質的",而實際上不過還是一種形式法治。後者(既實質法治)開始於德國學者韋伯對資本主義法律合理性的探討。自韋伯之後,法蘭克福學派的代表人物之一紐曼繼續了對形式法治轉向實質法治的觀察,並將韋伯關於現代法發展會出現反形式主義的預見向前推進了一大步。720世紀50年代以後,越來越多的人開始關心實質法治問題。1959年印度德里法學家大會所通過的《德里宣言》就包括實質法治價值取向。如在其關於法治三原則的主張中,第一條就明確提出"法治不僅要保障和促進個人的公民與政治權利,且應確保個人合法期望與尊嚴得以實現的社會、經濟、文化條件。"美國學者德沃金作為當代西方最有影響的學者之一,雖然沒有專門論述法治問題,但從他關於權利的論述中,我們可以看到他對形式法治的明確挑戰:他主張道德權利,強調個人可以"良心拒絕"和"非暴力反抗"國家不正義的法律;他反對孤立的形式平等,主張給予處於不利地位的群體和個人以更多保護;他要求捍衛體現"公平、正義"要求的法律原則等等,都含有明顯的實質法治的精神。 中國在春秋戰國時期也有過法治與人治之爭,但在內容上與古希臘的法治大相徑庭,從發生學的意義而言,中國古代法家的主張也並演繹出近代和現代的法治理論。從一定意義而言,現代中國的法治理論只是西風東漸的結果。
編輯本段憲法形式體現
不論是把法治界定為治國方法、法制的理想狀態、法律運行的原則,還是把法治看作是法律制度的價值標准、社會結構狀態,那麼必須首先建構法律制度這個前提,理所當然地要以憲法作為法治的核心,因此我們可以說憲法存在本身就是實行法治的一個重要標志。法治原則在不同國家、不同時代、不同民族傳統和法律背景之下,有不同的憲法形式體現。在資本主義國家成立前後,法治原則一般集中體現在政治宣言或者憲法序言之中,另有少量的內容體現在憲法正文裡面。這其中最為典型的是法國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當時體現法治原則的內容規定主要有:(1)法律目前人人平等;(2)未經審判不為罪,法律不得溯及既往;(3)未經正當程序不得剝奪任何人的權利和自由,憲法所未列舉的權利應為人民保留;(4)國家機關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職權;(5)司法獨立;(7)憲法是國家的最高法律,任何法律、法令都不得與憲法相抵觸;(8)國家機關之間應嚴格實行分權。 現代資本主義憲法在體現法治原則時,除了因應資本壟斷化、全球化的趨勢和社會民主化的潮流,在內容上呈現出行政權力不斷擴大,公民權利大幅增加,法治標准趨向國際化等特點外。在形式上也頗有創新。概而言之,這些形式大致有三種:第一種形式是在憲法序言中明確宣告為法治國家。如《葡萄牙共和國憲法》憲法序言便說道:「制憲會議庄嚴宣布:葡萄牙人民決心保衛國家獨立,捍衛公民基本權利,確立民主制度的基本原則,確保法治在民主國家中的最高地位。」第二種形式是在憲法正文中明文規定自己是法治國家。如《土耳其共和國憲法》第2 條規定:土耳其共和國是一個民主的、非宗教的、社會的法治國家。《摩納哥公國憲法》第2條第2款規定:"公國是一個法治國家,尊重自由和基本權利。"第三種形式是雖不直接使用法治字樣,但從其它內容或者文字可以推論出該憲法以法治為基本原則。如前聯邦德國基本法不僅規定了它要實行三權分立的聯邦政體,而且在《基本法》第97章第1節明文規定:"法官應該獨立,並僅服從法律。"同時它還規定基本法是具有切實效力的最高法律。第四種形式是雖不直接宣布實行法治,也不用其它條文間接反映法治精神,而是用「基本原則」為章名或在其它各章中體現了法治的政治體制。中國1999年3月15日由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所通過的憲法修正案,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從而從總體上確立了中國的法治體制。除此以外,現行憲法的其它不少條款也體現了法治的精神,具體內容有:(1)在序言中鄭重宣告中國要建設"富強、民主、文明"的國家,要發展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治。確認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政黨、團體、組織和個人必須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在總綱中明文規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和尊嚴","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2)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等。(3)在國家機構中規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社會團體、行政機關和個人的干涉。 中國學者一般認為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憲法和中國憲法在體現法治原則時除了形式的不同外,還有實質的不同,資本主義的法治以維護資本主義的特權為目的,是打著"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旗幟」對廣大人民進行「合法侵犯」。社會主義的法治是一種消滅特權的法治,它不但要保護人民免受非法侵犯,更要消除可能出現的以國家、組織名義所進行的合法侵犯。
編輯本段原則的適用
第一,合理借鑒人類在建構和發展法治文明中的優秀成果 從發生學的角度而言,法治固然要體現國別性、時代性和階級性,但它更應體現人類在追求進步和發展過程中的共同智能,因此對那些後法治化的國家來說,如何充分吸取先法治化的國家的經驗與教訓,是一個極其重要的課題。比如,早期法治都重視法律與政治分離,實行分權;將程序視為法律的中心;強調法律的普遍性、一般性;強調對法律的嚴格服從與忠誠等。上述這些無疑對培養法律的自治性和獨立性,建構法律的形式合理性有極其重要意義,但它的缺陷也是明顯的:(1)它的法條主義趨向導致法律思維脫離社會現實;(2)規則的適用排除了對目的、需要、結果的考慮,規則模型帶有現代官僚政治的理性氣質;(3)程序中心主義加劇了程序正義與實質正義的緊張,導致人們的公正預期受挫,從而使人們對程序正義的公正性產生懷疑。有鑒於此,後法治國家在追求法律發自治品格時,也應重視規則和政策的內涵價值,從而尋求法律制度自我矯正的機制,發揮法律、道德與政策的共同作用。 第二,重視習慣規則。 現代法治發展所面臨的共同環境是:國家與社會日益混同,傳統意義上的公法與私法界限 法治原則逐漸模糊,與條文法相對應的「活法」(living law)和"內部規則"(inner law)逐漸復活。這就使我們有必要重新反思和審視立法者的"製法"理性。馬克思認為:立法者不是在創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他把精神關系的內在規則表現在有意識的現行法律之中。真正的法律規則只能在特定的情景中發現,系統地創造一整套法律規則的任務超出了人類的理性能力。無論是職業法律家的法律還是代議機構的立法,都不能無中生有地創造新的規則,他們只能表述、闡釋、澄清或修正既有的規則。12但在重視發現習慣規則的同時,我們也絲毫不可貶低法律制定的作用,畢竟立法不僅象徵著人類為解決特定問題所作出的努力,同時立法對補救現有規則之不足,克服習慣規則的凌亂化,並改變或者變通「那些與目前秩序相抵觸或經驗表明不便利的規定」13都起著重大的作用。 第三,正確處理民主和法治的關系。 現代國家在法治化建設的過程中,通常也把民主作為一個極其重要的社會發展目標。這是因為民主在滿足社會的合法性訴求,體現正義和公平,制約國家權力和促進公民參與等方面都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民主本身是一個多維度的概念,她既可指一種制度形態和政體形態,又可表徵公民享受的權利和自由,還可指一種多數表決為基礎的程序操作機制。從功能主義的視角來看,民主並不代表一種絕對的善,她既可發揮正向度的作用,也可發揮副向度的作用。從理論的邏輯而言,民主天然地有產生「多數專制」的傾向,從實證的角度而言,民主曾多次導演「集權專制」和「群眾專政」的災難。因此,我們一方面要擴展民主,並在人民民主的基礎上建設法治與憲政,另一方面則要用法治的精神來質疑、否定和矯正民主的缺陷。

❿ 法治的基本內涵是什麼

法治的基本內涵為:

1、法治作為一個動態的或能動的社會范疇,其基本的意義是依法辦事。

2、現代法治的精髓是依法辦事。

3、人人平等地依法辦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標志。

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法治)四個缺一不可的要素.這四個要素的實質是依法辦事。

5、法治不是單純的法律秩序。

6、不是任何一種法律秩序都稱得上法治狀態,法治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即是有價值規定性的社會生活方式。

(10)法律中的依法擴展閱讀:

在中國這樣一個14億人口的大國,要實現政治清明、社會公平、民心穩定、長治久安,最根本的還是要靠法治。法治建設推進得越持久、越深入,其成效就會成倍放大。

政法機關是黨領導下的執法司法力量,行使的是國家權力,服務的是人民群眾,在建設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進程中發揮著特殊重要作用。

要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不動搖,緊緊圍繞建設法治中國的總目標,以構建公正高效權威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為重點。

切實將加強法治建設貫穿於政法工作全過程,帶頭嚴格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肩負起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者、實踐者的重任。

要把嚴格執法、公正司法作為基本要求,嚴格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行使權力,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切實維護國家法制的統一、尊嚴和權威。

要把以人為本、公平正義作為靈魂,緊緊抓住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關鍵環節,優化司法職權配置,完善訴訟法律制度,規范執法司法行為,進一步提升執法司法公信力。

要把促進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作為重要目標,深化法制宣傳教育,弘揚法治精神、塑造法治文化,努力形成尊重法律、崇尚法治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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