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鄉依法享有一定的自治權
⑴ 民族鄉有民族自治權嗎
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這包括民族自專治區5個,民族自屬治州30個,民族自治縣旗,116個自治縣、3個自治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序言寫道:「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所以,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就是實行區域自治的主要內容。
民族鄉不同於以上的這些,它之所以這樣稱呼,僅僅是因為它是一個少數民族聚居鄉而已,它不享有以上這些權利,不是民族自治地區。
⑵ 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關於自治和自治權,下列哪些選項是正確的
正確答案為A,D選項。答案解析: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不同於普通地方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但與其他一般行政區域不同,它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特別行政區通用自己的貨幣,財政獨立、收入全部用於自身需要,不上繳中央人民政府,中央人民政府不在特別行政區征稅。A項:特別行政區行使的權力不同於普通地方機關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特別行政區是統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地方行政區域,但與其他一般行政區域不同,它實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規定享有立法權、行政管理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br
/>A項表述符合前述規定。所以,A項正確。<br
/>D項:《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D項的表述與法條一致。所以,D項正確。<br
/>B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的序言寫道:「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設立自治機關,行使自治權。」在縣級以上的區域設置自治機關,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其他機關包括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不能實行自治。所以,B項錯誤。<br
/>C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2條規定:「中國的民族自治地方分為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旗)三級」。民族鄉不屬於民族自治地方。因此,民族鄉不享有自治權。所以,C項錯誤。<br
/>綜上所述,本題答案為AD。
⑶ 民族區域自治權只有少數民族才能享有。這句話為什麼是錯的
民族區域自治權是指根據中國國情在少數民族相對集中的地域施行的一項政治制度,並非只有少數民族才享有,在自治區內不是同樣有很多漢族人民居住嗎,他們也享有這些自治權啦
⑷ 民眾自治的地方享有自治權有那些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級的一般國家機關的職權之外,還可以行使自治權。其主要內容如下:
(1)行使立法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的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自治區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2)擁有對國家有關法律的變通執行權利。對於那些不適合民族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等,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結合當地的實際,上報上級國家機關批准,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4)培養幹部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社會主義建設的需要,採取各種措施從當地民族中大量培養各級幹部、各種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和技術工人,並且要注意在少數民族婦女中培養各級幹部和各種專業技術人才。
(5)組建公安部隊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國家的軍事制度和當地的實際需要,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自主發展經濟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國家的指導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根據本地方的特點和需要,制定經濟建設的方針、政策和計劃;合理地調整生產關系,改革經濟管理體制;確定本地方內草場和森林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等等。
(7)進行貿易活動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國家規定,可以開展對外經濟貿易活動,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辟對外貿易口岸;與外國接壤的民族自治地方經國務院批准,開展邊境貿易。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在有些方面享受國家的優待。
(8)管理財政的權利。凡是依照國家財政體制屬於民族自治地方的財政收入,都應當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自主地安排使用。國家在財政上對民族自治地方給予照顧性安排,過去曾經規定:財政收入多於支出的,定額上繳,上繳數額可以一定幾年不變,增收部分自主安排;收入不敷支出的,由上級財政機關補助;在財政預算支出方面,民族自治地方設立的機動資金、預備費在預算中所佔比例高於一般地區;在執行財政預算過程中,自行安排使用收入的超收和支出的結余資金等,現在雖已有變化,但仍體現優惠性;在執行國家稅法的時候,對屬於地方財政收入的某些需要從稅收上加以照顧和鼓勵的,可以實行減稅或者免稅。
(9)自主發展文化教育的權利。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可以自主地發展民族教育,掃除文盲,舉辦各類學校,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可以為少數民族牧區和經濟困難、居住分散的少數民族山區,設立寄宿為主和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和民族中學。同時,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應該自主地發展具有民族形式和民族特點的文化藝術,積極推進本地方的科學、衛生、體育等事業的發展。此外,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其他地方,包括國外,開展教育、科學技術、文化藝術、衛生、體育等方面的交流和協作。
⑸ 簡述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區別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和特別行政區制度的區別如下:
1、可轉換公司債券不同
對於可轉換公司債券,計算民族區域自治制度時,分子的調整項目為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已確認為費用的利息等的稅後影響額;
而特別行政區制度分母的調整項目為假定可轉換公司債券當期期初或發行日轉換為普通股的股數加權平均數。
2、認股權證和股份期權不同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等的行權價格低於當期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時,應當考慮其稀釋性。 計算基本每股收益,作為分子的凈利潤金額不變;
而特別行政區制度分母的調整項目為按照本准則第十條中規定的公式所計算的增加的普通股股數,同時還應考慮時間權數。 當期發行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普通股平均市場價格應當自認股權證或股份期權的發行日起計算。
3、開發票時填寫的信息不同
民族區域自治制度需要在申報的「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購買方為企業的憑證,索取申報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而特別行政區制度為其提供開小規模納稅人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特別行政區制度是具有唯一性的,只要稅務發票系統裡面查到了這家企業的發票代碼不同,就可以查詢到這家企業的進銷項發票情況,也就可以知道企業是否虛開發票了。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
網路-特別行政區制度
⑹ 民族鄉鎮享有自治權嗎
民族來鄉鎮不享有自治權
我國自少數民族分布上處於大雜居、小聚居的狀況,有些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因區域太小、人口太少,事實上不可能行使自治權,不宜建立自治地方和設立自治機關。為此,根據憲法的有關原則,民族區域自治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民族自治地方內其他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建立相應的自治地方或者民族鄉。」這就是說,在民族自治地方內,不夠建立自治地方條件的、相當於鄉一級其他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可以建立民族鄉。但是根據憲法第三十條還規定我國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區、自治州和自治縣三級,而民族鄉的行政地位則在縣(包括自治縣)一級之下。同時,憲法第三十條還規定:「縣、自治縣可分為鄉、民族鄉、鎮。」因此,民族鄉不是民族自治地方,而是縣以下的基層行政區域。但是民族鄉又不同於一般的鄉,憲法第九十九條第三款規定:「民族鄉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採取適合民族特點的具體措施。」因此,民族鄉雖然不是一級民族自治地方,但卻是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一種重要補充。
⑺ 民族區域自治權包括什麼
自治地方根據《民族區域自治法》行使各種自治權利。
1、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有權依照當地民族的政治、經濟和文化特點,制定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2、上級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有不適合自治地方實際情況的,自治機關報經該上級國家機關批准,可以變通執行或者停止執行。
3、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時,可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4、自行培養各級幹部、科學技術和經營管理等專業人才。
5、經國務院批准,可以組織本地方維護社會治安的公安部隊。
6、自主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經濟建設事業;制定本地方的經濟建設方針、政策和計劃。
7、合理調整生產關系,改革經濟管理體制。
8、對可以由本地方開發的自然資源,優先合理開發使用。
9、自主安排本地方基本建設項目,管理隸屬於本地方的企業、事業單位。
10、經國務院批准,可以開辟對外貿易口岸,開放邊境貿易,在外匯留成等方面享受國家優待。
11、自主安排地方財政收支,確定各項開支標准。
12、實行減稅或免稅。
13、決定本地方教育規則、學校設置、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14、自主發展民族教育和民族文化事業,發展現代醫葯和民族傳統醫葯,開展民族體育活動等。
15、企業、事業單位要優先招收少數民族人員。
(7)民族鄉依法享有一定的自治權擴展閱讀:
民族區域自治的優越性:
1、民族區域自治,是中國這樣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解決民族問題、處理民族關系的正確選擇。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是在國家統一領導下的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國家不可分離的部分,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都必須服從中央的領導。
2、在經歷了1951年和平解放和1959年民主改革後,西藏於1965年成立自治區,正式建立起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實現了統一和自治相結合、民族因素和區域因素相結合。
這一制度既繼承歷史傳統,又具有社會主義民主意義;既符合國家和西藏地方的歷史傳統,又符合各族人民的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
3、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又是中國社會主義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國家保障廣大人民的民主權利。
各自治地方在國家生活中享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等自治權利,在自治地方有管理本地區事務的權利,這是社會主義民主在民族地區的具體體現。
⑻ 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自主制定自治法,享有一定的自治權。這句話對嗎
錯誤
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享有一定的自治權,但不能自主制定自治法
⑼ 政治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地方自主制定自治法,享有高度自治權
錯誤 民族來區域自治的地方享有自(一定)的自治權,但不能自主制定自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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