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依法搜集
① 如何依法收集固定監獄案件證據
依法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專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屬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② 公安機關是如何收集證據的
刑事證據的偵查調取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發現某單位或者個人持有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以後,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單位或者個人向偵查機關提供相應的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的活動過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偵查機關在從事相關偵查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序。偵查機關在從事證據調取行為時,也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實物證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在接到調取證據通知書後,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簽名,拒絕蓋章或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檢察機關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文件,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像、復印和復制。對於涉及國家秘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
(2)什麼依法搜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③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什麼依法收集
國家安復全機關、公安機關
《國制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④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什麼依法收集
國家安全機關、來公安機源關。
《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⑤ 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哪些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
依法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回數據等證答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監察法》規定: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⑥ 監察機關依法收集的哪些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
物證、抄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十二條職務違法犯罪的涉案人員揭發有關被調查人職務違法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有助於調查其他案件的,監察機關經領導人員集體研究,並報上一級監察機關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檢察院時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本法規定收集的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調查人供述和辯解、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監察機關在收集、固定、審查、運用證據時,應當與刑事審判關於證據的要求和標准相一致。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證據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案件處置的依據。
(6)什麼依法搜集擴展閱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⑦ 依法收集的哪些證據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證據採信標准
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
3、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證據採信的規則
1、品格證據規則
所謂品格證據規則是指人證在社會中的形象、地位或品行。 通常情況下,證人、被告人、被害人的品格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對於某些特殊的品格證據可以允許使用,當品格問題是實體法上的構成要件時,例如我國刑法中的誹謗罪以被害人的人格或名譽受誹謗為要件,證據調查范圍必然會涉及被害人的品格。
2、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非法證據是屬於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的一種,取證手段違法導致非法所得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被排除於法庭之外。新刑事訴訟法第53條規定:「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違反法律規定收集物證、書證,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因此,非法證據的范圍可以界定為非法言詞證據和非法實物證據。
3、內心確信規則
法官在決定是否採信證據的時候必須享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即所謂的「自由心證」。然而,法官並沒有絕對的、毫無約束的自由,它受三方面的限制:
一是邏輯法則。同一人對同一件事實判斷出現了矛盾的說法,一會說有罪一會說無罪,相互矛盾,從邏輯上看不可能同時成立,需要運用邏輯上的排中率和矛盾率來判斷;
二是經驗法則。一位資深的法官積累了多年的辦案經驗,本身對一件物證、書證的嗅覺是很靈敏的;
三是公序良俗。法官採信證據還要符合一般的法律價值觀,符合社會普通大眾的普遍認知。比如疑罪從無的價值判斷。
4、證明力優先原則
法官在對證明同一案件事實但相互矛盾的證據進行審查認定時通過對證據自身的分析也無法肯定其中任何一個是虛假的,那就要按照證明力大小的比較,確定優先採信哪個證據,包括以下內容:原生證據的證明力大於派生證據的證明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大於間接證據的證明力;經過公證的書證的證明力、按照有關程序保存在國家機關中的書證大於其他書證的證明力;物證、鑒定意見的證明力大於其他物證、書證;與案件當事人沒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大於有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的證明力。
5、補強證據規則
法律明確規定某些種類的證據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力不足,不能單獨作為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必須還有其他證據佐證。下列證據也屬於需要補強的證據:
(1)未成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適應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製品;
(4)無法確認其原始性的視聽資料;
(5)間接證據。
⑧ 根據《國家安全法》的規定,什麼依法搜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四十二條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搜集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有關軍事機關在國家安全工作中依法行使相關職權。
⑨ 誰有依法收集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除了國家安全局的人員有權收集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以外,其他公民都無權收集,否則就有可能被當作間諜抓起來。
⑩ 統計法律法規有那些
1、《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
我國唯一的一部統計法律,於1983年12月8日由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6年5月15日經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十九次會議修正,2009年6月27日再次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修訂通過,於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3號 現公布《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決定》,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3、《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
為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修訂統計資料保密管理辦法是很必要的,不僅有利於更好地貫徹執行「對內搞活經濟、對外實行開放」的方針,而且有利於保障國家核心秘密統計資料的安全。今後凡是絕密、機密、秘密統計資料,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對外發表。
各報刊、雜志發表未公布過的統計數字,事先一定要送統計部門或有關業務部門核對,並辦理審批手續,以免造成混亂。
4、《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條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於2017年5月28日發布,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5、《統計執法檢查規定》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統計執法檢查工作,保障統計法和統計制度的貫徹實施,維護和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規定。
(10)什麼依法搜集擴展閱讀
統計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
1、統計法律:即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制定的關於統計方面的行為規范。
2、統計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其法律效力低於法律、高於地方統計法規和統計規章。
3、地方統計法規:是由有地方立法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和發布的、並於本地方實施的統計行為規范。
4、統計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關統計的規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