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依法治企
① 財務部基本職能是什麼
有三項職能:
籌資管理、財務管理、投資管理。
即從資本的融通到現金的運營再到資本運作的三項職能。
目前國內的大部分公司財務體系(包括獨立於財務部門的由首席財務官、總會計師、財務總監管理的除財務部之外的其他部門)往往都沒有有效的包括這三項職能。
造成這種原因往往是由於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財務負責人能力較差等原因造成,結果往往造成部門協同效應較差。
(1)財務依法治企擴展閱讀
財務部目標
1、利潤最大化
2、管理當局收益最大化
3、企業財富(價值)最大化
4、社會責任最大化
② 結合會計專業,以及目前對企業法律知識的理解,談談學習企業法律實務的必要性和感受!
會計工作因為其自身業務的特殊性,自然要接受很多法律知識的學習。比方說稅法、合同法、公司法、證券法、行政訴訟法等等。畢竟,企業在其經營過程,勢必會受到法律規定的挑戰或障礙。要想減少或杜絕這方面的違法成本,接受這樣的學習很有必要。雖然作為財務人員,不必像專司法學的專家或律師一樣,對所有法律掌握的爐火純青,但是,打好這樣的法律基礎,進行基本的操作也是有益的。比方說,拿財務人員「低頭不見抬頭見」的稅收法律來說,就需要好好學習。首先,稅收對於企業的影響,不僅僅在於對現金流、收益這些可計量的指標上,更重要的,還關乎企業未來的戰略發展、社會形象等諸多問題。一些知名公司因為偷逃稅款而被媒體曝光,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的影響,勢必給自己未來前程上丟下了一塊「絆腳石」。那麼,如何解決好這些關系?自然是要學會用法律的武器保護、捍衛企業的權益。如果這樣的權益都保護不了,企業存在的價值何在?因此,與企業息息相關的法律,要重視,要視作一把利器。現在咱們國家把「依法治國」「有法必依」這面旗幟再次掛起,明確了這樣的方向,給咱們從事財務、會計、審計等經濟管理領域的人們一個重要的指令--法律是企業治理的重要指針。既然如此,這樣的觀念就要不斷根治,形成一種自覺的意識。
③ 現代企業加強依法治理的意義
現代企業制度是指以市場經濟為主體,以完善的企業法人制度為基礎,以有限責任制度為保證,以公司企業為主要形式,以產權清晰、權責明確、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為條件的新型企業制度,其主要內容包括:企業法人制度、企業自負盈虧制度、出資者有限責任制度、科學的領導體制與組織管理制度
在較為具體的層面,現代企業制度大體可包括以下內容:
1、企業資產具有明確的實物邊界和價值邊界;
2、企業通常實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組成的相互依賴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並有效運轉。
3、企業以生產經營為主要職能,有明確的盈利目標,各級管理人員和一般職工按經營業績和勞動貢獻獲取收益,住房分配、養老、醫療及其他福利事業由市場、社會或政府機構承擔。
4、企業具有合理的組織結構,在生產、供銷、財務、研究開發、質量控制、勞動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和機制。
5、企業有著剛性的預算約束和合理的財務結構,可以通過收購、兼並、聯合等方式謀求企業的擴展,經營不善難以為繼時,可通過破產、被兼並等方式尋求資產和其他生產要素的再配置。
我們的現代企業,在管理過程中普遍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忽視法律問題,忽視對法律思想、法律邏輯的借鑒意義。即使那些標榜已經經過現代企業制度改造的公司,可以說制度化建設還是很差的,很多還是穿新鞋走老路。我認為,現代企業的管理,特別是民營企業管理,借鑒法律思維是很重要的。
我們的現代企業已經有了很多制度,甚至一些大公司的各項制度都能編成幾本書那麼多。但我想說的是,這些成書的現代企業並不是企業制度化、規范化的標志,也可以說這些成書的制度質量並不是很高,甚至很多是流於形式的。綜觀這些現代企業的制度,可以說多出自秘書之手或出自各個部門,制度之間缺乏有機的整合,對於企業的整體戰略體現並不是很不充分的。為什麼這樣說呢?以下,我暫舉幾例,讓大家看看現代企業制度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企業制度,老闆個人的單方任性很強,在權利與義務分配上缺乏制衡
法律制定的目的就是通過合理設定權利義務來規范人的行為。可我們的企業的制度,是由老闆的個人的單方任性所決定的,在權利義務規范上是非常缺失的,制度的設定很多地方是相互矛盾和沖突的,很多地方是不合理的,企業的規章制度,缺乏必要的合理和慎重。這在現代企業,特別是私有企業優為突出。
二、企業規章制度忽視法律法規
有的企業老闆認為,只要是企業定的條條框框,員工就得遵照執行,就得服從。因此。在有的企業規章制度中,經常可以看到一些違規、違法,甚至侵犯職工基本權利的條款。其實,企業規章制度必須建立在一定的法律基礎之上,除了諸如勞動法、會計法等法律、法規之外,一個直接的法律依據就是企業章程。從股東權利的行使到董事會的責任制度;從財務規章到生產規章,都應該是企業章程的具體化。但在實踐中,較少有人從法律的角度去研究和把握企業章程,並把它作為制定企業規章制度的基礎。這往往直接導致在制定企業規章制度時的隨意性。個別有限責任公司,甚至在具體的規章制度中竟然將企業章程中股東會議、董事會的職權,都歸於總經理,使現代企業制度的先進性名存實亡。
三、、建立和完善以「章程」為基礎的企業規章制度體系和法律事務管理制度體系
實行制度化管理,一切按規章制度辦事,是推行依法治企的重要內容。在這方面要著重加強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首先,根據法律的要求和企業的實際情況,起草好企業的章程。章程被稱為企業的「憲法」,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規定企業的宗旨、權利義務、組織機構、各類人員的權利與責任等內容的最基本的規章制度,是實行制度化管理的基礎。現在,我們許多企業和公司對章程沒有足夠的重視,只是為了應付工商注冊而按照工商局提供的統一格式而編制,千篇一律,根本沒有起到章程應有的作用。其次,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企業的合同、資產、財務、生產經營、采購、擔保、安全生產、人事管理等基本管理制度,使企業各項管理工作制度化、規范化,以「法治」代替「人治」。第三,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方面的規章制度體系,包括重大合同審查會簽制度、授權委託制度、企業法律顧問咨詢制度、重大決策法律意見書制度、重大法律事項聯合審議制度、企業涉外文字材料審查把關制度、法律事項督辦制度、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等等。這些制度與市場競爭、企業管理息息相關,對規范企業行為、保護企業利益有至關重要作用。此外,在有了規章制度以後,還要細化各項管理工作和各項法律事務工作的管理和處置程序,並納入日程考核管理,使規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只有建立好完整的企業規章制度體系,才能在企業管理中做到有法可依,才能真正把依法治企工作落到實處。
四、缺乏法律的三權分立和公司的治理結構
雖然我們現代企業的治理在借鑒西方國家的憲法,借鑒了現代公司的基本匡架,也可以說民營企業的老闆就是公司的總統,總經理就是總理和首相,股東會猶如議會、人大,監事會就象法院。但在公司內,對於公司章程,普遍認為公司章程就是辦理營業執照時不經意填寫的,就是在履行個手續而已,有誰認識到它的公司憲法地位的?對於股東協議,說穿了也就是調整股東權益的基本文件。因此多數人在合作開公司的時候,特別是遇見股東爭議時,對股東協議和公司章程的執行是毛病百出,歧義遍橫,各說各理,從而導致章程和協議失去了其實際的法律意義,為此而打官司的並不是少數。原因是什麼?缺乏法律的三權分立和公司的治理結構合理設置。
三、對合同的實際意義缺乏重視
生意人的合同,實際就是生意人之間的法律,可以說財富的一半是合同。企業的利益,大多數是通過合同實現的。但我們企業對於合同的管理,是多麼的忽視!可以說,現在的企業,多數的公司經營合同是由業務人員定的,普遍存在下列幾個方面問題:A、合同的質量不高,不嚴謹、掛一漏萬,B、普遍認為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沒那麼重要,不需要如此的嚴格執行,C、在執行合同中,普遍存在不能意識到合同的法律意義,一個電話、兩個傳真,就改變了原定交貨方式等等。而這一切,對於公司的生存和發展卻是優為重要的。
四、缺乏法律證據意識
法律講究證據,但現在很多企業,文件是分散保管的,有的分散在部門,有的甚至分散在辦事人員手裡。結果是,用到的時候卻找不到。企業普遍認為,企業的證據,是發生糾紛和打官司才要用,卻不知道,在內部獎懲個員工時,證據同樣很重要,憑權勢壓人算不了本事,員工也不容易服氣的。考試大收集
諸如上述幾類,我認為,在企業管理中,我們不但需要法律思維,更重要的是要將法律思維貫徹到企業經營和管理的每一個角落,貫徹到企業的決策、管理、激勵、監管、執行、裁處等方面,並使之規范化、程序化,只有規范企業的各種崗位設置、崗位職責、流程設計,才能真正視為現在企業。
五、不重視法律工作
由於長期以來受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以及國內法制環境的不完備、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導致我國企業的法律工作長期以來沒有受到應有的重視,存在著許多問題,主要體現在:
(1)許多企業領導人對依法治企的認識程度還不夠,缺乏依法經營和依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依法治企的自覺性不強。
(2)企業法律事務管理工作仍處於一種被動的、應付法律事務的狀態,而不是主動地預防、規劃、應對。
(3)企業不能依法維護自身權益,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如對合作方的資信狀況、履約能力了解得不夠深,導致合同無法履行;不審查被擔保方的主體資格、償債能力而盲目擔保;發生糾紛後不及時依法主張權利,造成經濟損失等等。
(4)甚至有許多企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有法不依、違法經營的狀況。
企業法律工作是企業管理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企業法律工作中存在的這些問題如果不及時予以研究解決,會直接影響到企業的改革和經濟發展。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中國加入WTO後,企業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日益增多,企業法律工作將發揮愈來愈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當前市場經濟環境下和面對加入WTO後的新形勢,加強企業法律工作,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首先,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外部市場環境對企業的要求。當前我國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企業是市場中的一員,而且是最重要的市場主體。在市場經濟體制下,政府與企業的關系、企業與企業的關系都應該主要是通過相應的法律來調整和規范。因此,市場經濟對企業的首要要求就是按照市場規律依法規范自己的行為,依法參與市場競爭,依法維護自身的利益。只有這樣,企業才能樹立良好的市場形象,為自己生存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
其次,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企業內部管理的要求。無論是國有企業還是私營企業,要做到內部管理有序、高效,就必須摒棄過去那種「人治」現象,積極推行依法治企。企業內部的各種關系,包括企業與職工的關系,都必須按照公司法、勞動法等法律來調整和規范。
第三,加強企業法律工作,是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後企業參與國際競爭的重要保障。世貿組織在過去50多年的發展過程中,已經形成了一套為世貿組織成員共同接受的多邊經貿協定和協議。世貿組織規則是世貿組織成員之間開展國際經貿合作與競爭的基本「游戲規則」。這就要求廣大企業更自覺、更嚴格地遵守世貿組織的規則。另外,隨著經濟全球化和我國加入WTO後面臨的新局面,企業參與國際經濟活動的規模和范圍也在不斷擴大,不可避免地要面對許多新的經濟糾紛和法律問題。面對市場經濟轉型和加入WTO的挑戰,企業必須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質,依靠法律來規避風險。
④ 淺談如何做好企業財務管理工作 詳細
淺談如何做好企業財務管理工作 隨著經濟形勢的不斷變化和現代企業制度的專逐步完善,一個好的現屬代企業應該是一個由人事管理、 生產管理、營銷管理以及財務會計管理等諸多子系統構成的組織。其中,財務會計則是各項管理活動的基礎和支撐,企業管理者需要根據財務部門提供的各項數據做出正確決策。有專家稱:「在新時期,財務起著
⑤ 結合自身工作實際談談如何推進依法治企
要看你工作內容了,如果是做財務的,就談談如何遵守稅法,嚴格納稅;如果是做安全保衛工作,就是如何做好法制綜合管理,加強對職工的法制教育,提升職工知法守法意識。
⑥ 如何加強會計法制建設
隨著社會的進步,信息科技水平也越來越高,信息化時代浪潮下,大量傳統的財會職位已經面臨著被淘汰的局面,當然,失去舊的財會職位,就會有新的職位誕生。伴隨著新的財會職位誕生,財會人員的職能需求,以及工作重點都發生了很大變化,相應的對於新的財會職位人員也有了新的要求,他們需要更高的知識以及自身素質。由此可見財會職業正在遭受著非常大的挑戰。
一、前言
近年來,我國先後頒布了一系列會計法規,這對於全面提高我國會計信息質量,減少會計信息失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是一少部分人受經濟利益驅動,無視會計法律法規,給國家造成了嚴重的損失,甚至導致整個社會誠信原則的喪失。
1999年12月國家財政部公布了對100戶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上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結果:81戶企業存在資產不實的問題,虛列資產37.61億元;83戶企業存在所有者權益不實的問題,虛列所有者權益26.12億元;89戶企業存在損益不實的問題,虛列利潤27.47億元。相信所有人看到這些數據的時候都會驚出一身冷汗,我們的會計信息失真有這么嚴重嗎?
2001年底安然事件引發了華爾街一連串的財務丑聞:美林公司、世界通訊、施樂公司、默克公司,一個比一個更敢於造假。再看國內:從瓊民源、鄭百文,到銀廣夏,再至藍田神話的破滅,會計誠信受到了一次比一次嚴重的沖擊。2002年一個敢於「真言」、「直言」的劉姝威感動了中國,她的獲獎從另一個側面說明了我國的會計信息失真是何等的嚴重。面對愈演愈烈的的會計信息失真,該採取怎樣的措施來治理呢?
二、應加大對會計造假者的懲罰力度
造假的目的是為了追求更大的利潤,對造假者的懲罰力度不夠,無異於變相地支持造假。在我國假冒商品為何屢禁而不絕,其主要的原因是對制假販假者的懲罰尺度過於寬松所至。如加大懲罰力度,對那些制假販假者處以經營上的極刑——停業,並罰他個傾家盪產,相信沒有人再敢制假販假。春運期間我國的客運車輛違規超載現象十分嚴重,對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構成了極大的隱患,各地的交通安全管理部門抽調大量的人員在各交通要道進行盤查,但超載現象仍十分嚴重,原因何在,乃懲罰力度不夠所至,對違規車輛的處理多是以罰款了事,其罰款的標准我們局外人是不得而知的,但有一點是可以肯定,其罰款的最大數額不會超過其超載人員的票價總和,否則車主超載便失去了意義。試想一下:假設交警的罰款數額是車載人員票價總和的十倍或百倍,再對違規超載車輛處以停運數天的決定,不信還有誰敢超載。同樣道理,治理會計信息失真的最好措施是加大對會計信息造假者的懲罰力度,對於違背會計誠信,強迫實施及具體實施會計造假的人員,如構成犯罪的將依法從嚴追究其刑事責任,不夠成犯罪的,行政領導將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並且數年內不得考慮其升遷;對於情節嚴重的會計造假人員將永久性取消其會計從業資格。當造假的成本遠遠大於其所得時,造假便失去了意義。
三、應加大對敢於揭發造假的相關人員的獎勵與保護的力度
曾在報上看過這樣一則故事:有一名年輕的男子,他的妻子死於難產,因無人幫忙撫養孩子,便訓練家中的狗來幫其照顧孩子,聰明的狗竟學會了咬著奶瓶給孩子餵奶。一日,主人因故外出未歸,次日凌晨當主人回到家時,床上不見了孩子的蹤影,只見狗的嘴邊沾滿了血跡,悲痛的主人一刀砍死了狗。這時從床下傳來了孩子的哭聲,只見孩子安然無恙地躺在床下,再細看狗時才發現它腿上的肉沒有了,更讓人吃驚的是隔壁房間里竟躺著一條死狼,狼的嘴裡還叨著一塊肉,原來是狗救了孩子的命!但忠誠於主人的狗卻慘死在主人刀下,如果時光能倒流,不知這條忠誠地信守自己職責的狗,是否還能不顧自我安危與狼展開殊死搏鬥?這則故事的真實性雖有待於考證,但現實生活令人寒心的例子舉目皆是,你堅守職責,不做假帳你便沒有飯吃。你恪守職業道德,揭穿制假者的騙局,結果只能招至有關責任人的打擊、報復:停職反省、恫嚇威逼。而造假者卻會因其造假有功倍受領導之賞識,甚至可以平步青雲。這種不正之風如得不到根本的扭轉,又有誰不會同流合污呢?所以必須加大對敢於對制假說「不」,敢於揭發造假的相關人員的獎勵力度,並做好對他們的保護工作,使他們的生命安全得以保證,也才能使更多的人站起來說真話、做真帳。這樣的會計人員越多,虛假的會計信息才可能會越少,當劉姝威因為對「藍田神話」提出質疑而接到造假者取其性命的威脅電話時,是所在地派出所所長及時伸出了正義之手,堅定了其「直言」、「真言」到底的決心。沒有了後顧之憂的會計人員,才可能做真帳、說真話。
四、應加大對會計從業人員誠信教育的力度
當造假之風遍布各行各業時,會計人員又豈能唯我獨真,打假者道高一尺,造假者魔高一丈。要想從根子上治住「假」,最行之有效的辦法是加大誠信教育的力度。朱鎔基同志曾在國家會計學院成立時題詞:「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准則,不做假帳」。如果人人都能以誠信為本,假便如無淵之魚無法生存,所以應加大誠信教育的力度。不僅對會計從業人員進行會計誠信教育,加強其職業道德建設,還要對財經類的大學生進行會計誠信教育,更該從幼兒園起對我們未來的公民們進行誠信教育。只有當誠信成為全社會每一名公民做人的最高准則時,造假一詞才可能永遠從人們的視線中消失。
原文地址:http://www.xzbu.com/9/view-4949859.htm
⑦ 財務公司的管理辦法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06年12月28日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第55次主席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摘要如下: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財務公司是指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為企業集團成員單位(以下簡稱成員單位)提供財務管理服務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外資投資性公司為其在中國境內的投資企業提供財務管理服務而設立的財務公司適用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登記,以資本為聯結紐帶、以母子公司為主體、以集團章程為共同行為規范,由母公司、子公司、參股公司及其他成員企業或機構共同組成的企業法人聯合體。
本辦法所稱成員單位包括母公司及其控股51%以上的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母公司、子公司單獨或者共同持股20%以上的公司,或者持股不足20%但處於最大股東地位的公司;母公司、子公司下屬的事業單位法人或者社會團體法人。
本辦法所稱外資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獨資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公司。所稱投資企業包括該外資投資性公司以及在中國境內注冊的,該外資投資性公司單獨或者與其投資者共同持股超過25%,且該外資投資性公司持股比例超過10%的企業。外資投資性公司適用本辦法中對母公司的相關規定,投資企業適用本辦法中對成員單位的相關規定。
第七條
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企業集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國家的產業政策;
(二)申請前一年,母公司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8億元人民幣;
(三)申請前一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資產總額不低於50億元人民幣,凈資產率不低於30%;
(四)申請前連續兩年,按規定並表核算的成員單位營業收入總額每年不低於40億元人民幣,稅前利潤總額每年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五)現金流量穩定並具有較大規模;
(六)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並且具有企業集團內部財務管理和資金管理經驗;
(七)母公司具有健全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未發生違法違規行為,近3年無不良誠信紀錄;
(八)母公司擁有核心主業;
(九)母公司無不當關聯交易。
外資投資性公司除適用本條第(一)、(二)、(五)、(六)、(七)、(八)、(九)項的規定外,申請前一年其凈資產應不低於20億元人民幣,申請前連續兩年每年稅前利潤總額不低於2億元人民幣。
第十條
設立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最低為1億元人民幣。財務公司的注冊資本金應當是實繳的人民幣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經營外匯業務的財務公司,其注冊資本金中應當包括不低於500萬美元或者等值的可自由兌換貨幣。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根據財務公司的發展情況和審慎監管的需要,可以調整財務公司注冊資本金的最低限額。
第二十八條
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一)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二)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
(三)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四)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五)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託貸款及委託投資;
(六)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七)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八)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九)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十)從事同業拆借;
(十一)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第二十九條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
(一)經批准發行財務公司債券;
(二)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
(三)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
(四)有價證券投資;
(五)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第三十條
財務公司從事本辦法第二十九條所列業務,必須嚴格遵守國家的有關規定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審慎監管的有關要求,並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財務公司設立1年以上,且經營狀況良好;
(二)注冊資本金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從事成員單位產品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業務的,注冊資本金不低於5億元人民幣;
(三)經股東大會同意並經董事會授權;
(四)具有比較完善的投資決策機制、風險控制制度、操作規程以及相應的管理信息系統;
(五)具有相應的合格的專業人員;
(六)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