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依法扣車
1. 交警依據哪些法律扣車
一般情況下只有你違反了相關的交通法,交警才會扣留你的車子。
一、扣車理由與還車時間
(一)扣車理由:
1.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2.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7.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8.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9.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五日。核實時間自車輛駕駛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提供被扣留車輛合法來歷證明,補辦相應手續,或者接受處理之日起計算。
2.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駕駛證的,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檢驗鑒定一般為二十日,經上級公安部門批准,延長後總時間不得超過六十日。
二、扣證原因與還證時間
(一)扣證原因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百分之五十的;
4.駕駛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5.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十二分的。
6.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扣留的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應當妥善保管。
(二)還證時間
1.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具有第2、3、處罰決定生效前先予扣留機動車駕駛證的,扣留一日折抵暫扣期限一日。
2.只對違法行為人作出罰款處罰的,繳納罰款完畢後,應當立即
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3.具有本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五)項情形的,扣留機動車駕駛證至考試合格之日。
4.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扣留車輛、駕駛證的,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檢驗鑒定一般為二十日,經上級公安部門批准,延長後總時間不得超過六十日。
三、扣車扣證程序要求:
1.口頭告知違法行為人或者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違法行為的基本事實、擬作出行政強制措施的種類、依據及其依法享有的權利;
2.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
3.製作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並告知當事人在十五日內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
4.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應當由當事人簽名、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並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印章;當事人拒絕簽名的,交通警察應當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上註明;
2. 有哪種情形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車輛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3.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有哪些情形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車輛
根據相關規定,下列情形,各級公安機關交警隊有權扣車:
酗酒、版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無機權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被滯留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持轉借、挪用、塗改、偽造、冒領、失效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的;
駕駛機動車駕駛證准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學習駕駛員學習駕駛人員沒有教練人員隨車指導單獨駕駛的的;
在患有妨礙安全行車的疾病或者過度疲勞時駕駛機動車的;
駕駛兩輪摩托車未帶頭盔的;
機動車號牌或者行駛證系塗改、偽造、冒領、挪用、轉借、失效的;
駕駛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機動車的;
機動車無號牌和行駛證,且沒有其他行駛合法憑證的;
機動車號牌或者發動機、底盤號碼與機動車行駛證記載不符的;
造成交通事故或者有交通肇事以及其他違法犯罪嫌疑。
4.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有哪種情形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車輛
第九十二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九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至依照規定投保後,並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二倍罰款。
依照前款繳納的罰款全部納入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逾期不來接受處理,並且經公告三個月仍不來接受處理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5.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有哪種情形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車
來 交通警察可依法扣自留車輛有:交通事故、醉架、酒駕、毒駕、無證駕駛、未成年人駕駛,嫌疑車輛、報廢車輛、黃標車、涉牌車,只要有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情形都可以扣留車輛。
第十六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四)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6. 新交法對於扣車的處理規定
《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一)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的;
(二)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四)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五)機動車有被盜搶嫌疑的;
(六)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七)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八)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扣車時間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三十七條:交通事故發生後,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該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檢驗、鑒定。
第三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檢驗、鑒定機構約定檢驗、鑒定完成的期限,約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四十三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鑒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鑒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鑒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鑒定報告復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鑒定以一次為限。」
第四十四條:檢驗、鑒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一般情況,檢驗、鑒定結論確定時間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28日左右。
7.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有哪種情形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詳細規定:
第九十五條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並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故意遮擋、污損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九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8. 交警可依法扣駕駛證、行駛證;有10次以上未處理的,可依法扣證+扣車。新年將至,請及時辦結交通違法
這只是一個群發的提醒通知而已,不是違章
9. 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有哪種情形交通警察可依法扣留車輛
交警在什麼情況下可以扣留車輛?
依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理程序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車輛: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攜帶行駛證、機動車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嫌疑的。
3、未按照國家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機動車有拼裝或者達到報廢標准嫌疑的;
7、未申領《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通過公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8、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證據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車輛。
交警應當在扣留車輛後二十四小時內,將被扣留車輛交所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扣留車輛的,不能扣留車輛上的貨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車輛的,不得扣留車輛所載貨物。
對車輛所載貨物應當通知當事人自行處理,當事人無法自行處理或者不自行處理的,應當登記並妥善保管,對容易腐爛、損毀、滅失或者其他不具備保管條件的物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在拍照或者錄像後變賣或者拍賣,變賣、拍賣所得按照有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