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處置非法集資
①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處置非法集資條例應向什麼地方反映
8月24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就《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當前,非法集資案件高發頻發,擾亂了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損害群眾切身利益,影響社會穩定。記者從國務院法制辦獲悉,8月24日由銀監會起草的《處置非法集資條例(徵求意見稿)》已經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全文公布,公開徵求社會意見。
設置「行政違法及處置」被業內認為是該《徵求意見稿》一大亮點。肖颯指出,這正好彌補了之前金融領域違法與犯罪界限不清晰,動輒採取刑事立案「強硬手段」的問題,在合法行為與犯罪行為之間,明確了「行政違法及處置」這一緩沖地帶。 《徵求意見稿》提出,單位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可以處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發起、主導或者組織實施非法集資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銀監會認為,防範和處置非法集資,源頭治理是根本,刑事打擊是後續手段。強化行政處理有利於源頭治理,因此,《徵求意見稿》對非法集資行政調查作了明確規定,並在案件移送、協調配合等方面與刑事司法程序作了銜接。 需要指出的是,該《徵求意見稿》對責任分工進行細化,國務院建立處置非法集資部際聯席會議,負責指導、協調、督促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開展非法集資處置工作。
預防監測、行政處罰等工作下沉到「縣級人民政府」,特別強調應當加強宣傳教育,建立非法集資監測預警機制和舉報獎勵制度,加強廣告監督管理和互聯網信息傳播監督管理工作。發現涉嫌非法集資的廣告,應當及時移送認定,依法查處。
目前該《徵求意見稿》在9月24日前向社會徵求意見,多位法律界人士稱將會提出建設性意見。
② 政府處置非法集資的行為是否可訴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對刑事、民事案件互涉問題作了原則性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人民法院已立案審理的經濟糾紛案件,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認為有經濟犯罪嫌疑,並說明理由附有關材料函告受理該案的人民法院的,有關人民法院應當認真審查。為確保依法妥善處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避免公安司法機關就案辦案、孤立辦案,做好涉案財物的權屬認定和返還工作,《意見》參照上述規定對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涉及民事案件的處理問題作了明確。
本條強調在同一法律事實下,刑事案件應當優先於民事案件,並根據不同訴訟程序和環節分為三個層次:一是對於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正在偵查、起訴、審理的非法集資刑事案件,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就同一事實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或者申請執行涉案財物的,人民法院應當不予受理,並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二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或者執行過程中,發現有非法集資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或者中止執行,並及時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三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偵查、起訴、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中,發現與人民法院正在審理的民事案件屬同一事實,或者被申請執行的財物屬於涉案財物的,應當及時通報相關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涉嫌犯罪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③ 中共中央關於非法集資死悵賴悵處理規定
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它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民間借貸分為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和公民與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
民間個人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原則。狹義的民間借貸是指公民之間依照約定進行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借貸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廣義的民間借貸除上述內容外,還包括公民與法人之間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貨幣或有價證券的借貸。
現實生活中通常指的是狹義上的民間借貸。因此一般只要利率不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利率的四倍部分都是合法受保護的。
非法集資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對進行非法集資活動的,除了依照《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銀行業監管管理法》和《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締非法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等行政處罰外,對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參與非法集資活動不受法律保護。有關法律明確規定:因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受到的損失,由參與者自行承擔,而所形成的債務和風險,不得轉嫁給未參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國有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其他任何單位。債權債務清理清退後,有剩餘非法財物的,予以沒收,就地上繳中央金庫。在取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非法集資活動的過程中,地方政府只負責組織協調工作,而不能採取財政撥款的方式來彌補非法集資造成的損失。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並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
合法的民間借貸,是企業利用民間信用關系,合法獲得借款用以企業的發展、經營,並支付一定的利息對價。
而非法集資行為,本質上屬於詐騙。在1979年《刑法》中,並沒有規定集資詐騙等罪名,也沒有規定任何金融詐騙罪,在當時司法實踐中對這一類犯罪都是按照普通的詐騙罪、投機倒把罪等罪進行定罪量刑的。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擾亂金融秩序和金融詐騙類的犯罪日益突出,這些犯罪涉及金額動輒幾個億、幾十個億,嚴重擾亂了國家對金融的管理秩序,嚴重破壞了經濟秩序,侵犯了公司財產權益。
④ 非法集資的法律處罰
1、《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條【集資詐騙罪】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專法非法集資,數屬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單位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較大」;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數額特別巨大」。
遇到非法集資首先不能慌亂,當事人可以立即報案,當事人的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有必要,可請刑事律師王/.學/.強/*介入。
⑤ 非法集資處置條例適用泛亞案件的處理嗎
非法集資(根據《關於取締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中有關問題回的通知》規定答)是指單位或者個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經有關部門批准,以發行股票、債券、彩票、投資基金證券或者其他債權憑證的方式向社會公眾籌集資金,並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資人還本付息或給予回報的行為。
為依法懲治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犯罪活動,最高人民法院會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有關單位,研究制定了《關於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該司法解釋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