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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

發布時間: 2021-02-24 19:55:11

① 供電的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多少

供電的公共基礎設施拆舊年限是多少?大概是50年

行政單位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是否集體折舊由國資委另行規定對嗎

錯的,由財政部規定。
我國現在是行政單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其中第二十內二條:行政單位對固定資產、公容共基礎設施是否計提折舊由財政部另行規定;按照規定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折舊金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原價和折舊年限確定。

③ 什麼是行政單位的政府儲備物資和公共基礎設施

一,政府儲備物資准則所稱的政府儲備物資,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實施國家安全與發展戰略、進行抗災救災、應對公共突發事件等特定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時具有下列特徵的有形資產:

1,在應對可能發生的特定事件或情形時動用;

2,其購入、存儲保管、更新(輪換)、動用等由政府及相關部門發布的專門管理制度規范。政府儲備物資主要包括戰略及能源物資、搶險抗災救災物資、農產品、醫葯物資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資,通常情況下由政府會計主體委託承儲單位存儲。

企業以及納入企業財務管理體系的事業單位接受政府委託收儲並按企業會計准則核算的儲備物資,不適用本准則。

二,公共基礎設施准則所稱的公共基礎設施,是指政府會計主體為滿足社會公共需求而控制的,同時具有以下特徵的有形資產:

(1)是一個有形資產系統或網路的組成部分;

(2)具有特定用途;

(3)一般不可移動。公共基礎設施主要包括市政基礎設施(如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公交場站、路燈、廣場、公園綠地、室外公共健身器材,以及環衛、排水、供水、供電、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系統等)、交通基礎設施(如公路、航道、港口等)、水利基礎設施(大壩、堤防、水閘、泵站、渠道等)和其他公共基礎設施。

獨立於公共基礎設施、不構成公共基礎設施使用不可缺少組成部分的管理維護用房屋建築物、設備、車輛等,適用《政府會計准則第3號——固定資產》。

屬於文物文化資產的公共基礎設施,適用其他相關政府會計准則。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公共基礎設施的確認和初始計量,適用其他相關政府會計准則。


(3)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擴展閱讀:

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備物資是政府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我國政府公共基礎設施規模龐大,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了強有力的基礎支撐條件。我國政府儲備物資包括戰略及能源物資、搶險抗災救災物資、農產品、醫葯物資和其他重要商品物資,對於保障國家安全、服務國計民生具有重要意義。

但是,由於相關法規制度尚不健全及其他歷史原因,通常情況下,行政事業單位僅在其賬簿中核算其佔有、使用的資產,由政府會計主體控制的、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大量的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和政府儲備物資因此未入賬核算或未恰當核算,導致政府投資形成的巨額公共基礎設施資產和政府儲備物資在政府會計主體資產負債表中未得到全面反映。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將建立權責發生制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作為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新修訂的《預演算法》要求各級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按年度編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的政府綜合財務報告。

在建立以權責發生制政府會計核算為基礎,以編制和報告政府資產負債表、收入費用表等報表為核心的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的過程中,研究制定政府公共基礎設施和政府儲備物資會計准則、規范這兩類重要政府資產的會計核算問題,具有深刻的政策背景和迫切的現實需求。

④ 事業單位固定資產可以不提折舊嗎

存貨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及其他活動中為耗用而儲存的各種物資,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及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傢具、用具、裝具等的實際成本。
行政單位接受委託人指定受贈人的轉贈物資,應當通過「受託代理資產」科目核算,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行政單位隨買隨用的零星辦公用品等,可以在購進時直接列作支出,不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存貨的種類、規格和保管地點等進行明細核算。行政單位有委託加工存貨業務的,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委託加工存貨成本」科目。出租、出借的存貨,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三、存貨應當在其到達存放地點並驗收時確認。
四、存貨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存貨在取得時,應當按照其實際成本入賬。
1.購入的存貨,其成本包括購買價款、相關稅費、運輸費、裝卸費、保險費以及其他使得存貨達到目前場所和狀態所發生的支出。
購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對於尚未付款的,應當按照應付未付的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科目。
2.置換換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為換入存貨支付的其他費用(運輸費等)確定。
換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同時,按實際支付的補價、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該存貨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存貨驗收入庫,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同時,按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4.委託加工的存貨,其成本按照未加工存貨的成本加上加工費用和往返運輸費等確定。
委託加工的存貨出庫,借記本科目下的「委託加工存貨成本」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支付加工費用和相關運輸費等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同時,按照相同的金額,借記本科目下的「委託加工存貨成本」明細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委託加工完成的存貨驗收入庫時,按照委託加工存貨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下的相關明細科目,貸記本科目下的「委託加工存貨成本」明細科目。
(二)存貨發出時,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或者個別計價法確定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1.開展業務活動等領用、發出存貨,按照領用、發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貸記本科目。
2.經批准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時,按照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資產基金——存貨」科目,貸記本科目。
對外捐贈、無償調出存貨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運輸費等支出,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經批准對外出售、置換換出的存貨,應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按照相關存貨的實際成本,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報廢、毀損的存貨,應當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按照相關存貨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行政單位的存貨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於發生的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賬務處理。
1.盤盈的存貨,按照取得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確定入賬價值;沒有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按照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存貨的實際成本或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盤盈的存貨,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盤虧的存貨,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其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
五、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存貨的實際成本。
(15)某行政單位,購入冬季取暖用煤5噸價格2250元,購入未達固定資產標準的電腦桌椅一套價格650元。
借:存貨 2900
貸:資產基金---存貨 2900
借:經費支出 2900
貸:銀行存款 2900
(16)某行政單位,接受上級無償調入的存貨一批,價格2萬元。發生由行政單位負擔的運費500元。
借:存貨 20500
貸:資產基金---存貨 20500
借:經費支出 500
貸:財政撥款收入 500
註:無償調入的存貨入賬價格=存貨價格+運費+稅費
(17)行政單位領用上級無償調入的存貨的一半。
借:資產基金---存貨 10250
貸:存貨 10250
【擴展】與原制度相比,新制度中對存貨也採取雙分錄的核算方法。支出項目可以反映預算執行情況,而基金體現的是一種剩餘,反映了單位的財務狀況。
【探討】實際工作中,對於存貨的核算還要根據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例如單位購進取暖用的燃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時,在單位領用時,需要做「存貨」與「資產基金---存貨」的相反分錄進行沖銷。而對於未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傢具、用具等物品,在領用後還可以保持其原有形態,可以使用多年,所以就不必進行存貨相反分錄的沖銷核算。

1501 固定資產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各類固定資產的原價。
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准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是耐用時間超過1年(不含1年)的大批同類物資,應當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固定資產一般分為六類:房屋及構築物;通用設備;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檔案;傢具、用具、裝具及動植物。
二、固定資產核算的有關說明如下:
(一)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具有不同的使用壽命、適用不同折舊率的,應當分別將各組成部分確認為單項固定資產。
(二)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應當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裝完畢交付使用時再轉入本科目核算。
(三)行政單位的軟體,如果其構成相關硬體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體的價值包括在所屬的硬體價值中,一並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進行核算;如果其不構成相關硬體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應當將該軟體作為無形資產,通過「無形資產」科目核算。
(四)行政單位購建房屋及構築物不能夠分清支付價款中的房屋及構築物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核算;能夠分清支付價款中的房屋及構築物與土地使用權部分的,應當將其中的房屋及構築物部分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核算,將其中的土地使用權部分作為無形資產,通過「無形資產」科目核算;境外行政單位購買具有所有權的土地,作為固定資產,通過本科目核算。
(五)行政單位借入、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不通過本科目核算,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三、行政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定義、有關主管部門對固定資產的統一分類,結合本單位的具體情況,制定適合本單位的固定資產目錄、具體分類方法,作為進行固定資產核算的依據。
行政單位應當設置「固定資產登記簿」和「固定資產卡片」,按照固定資產類別、項目和使用部門等進行明細核算。出租、出借的固定資產,應當設置備查簿進行登記。
四、本科目核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以下條件確認:
(一)購入、換入、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驗收合格時確認。
(二)購入、換入、無償調入、接受捐贈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在固定資產安裝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
(三)自行建造、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在建造完成交付使用時確認。
五、固定資產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取得固定資產時,應當按照其成本入賬。
1.購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實際支付的購買價款、相關稅費、使固定資產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可歸屬於該項資產的運輸費、裝卸費、安裝費和專業人員服務費等。
以一筆款項購入多項沒有單獨標價的固定資產,按照各項固定資產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市場價格的比例對總成本進行分配,分別確定各項固定資產的入賬價值。
購入不需安裝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購入需要安裝的固定資產,先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安裝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購入固定資產分期付款或扣留質量保證金的,在取得固定資產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已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按照應付未付的款項或扣留的質量保證金等金額,借記「待償債凈資產」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或「長期應付款」科目。
2.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其成本包括建造該項資產至交付使用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固定資產的各組成部分需要分別核算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造價確定其成本;沒有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造價的,按照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市場造價的比例對總造價進行分配,確定各組成部分固定資產的成本。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自行建造過程中發生的實際支出,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已交付使用但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手續的固定資產,按照估計價值入賬,待確定實際成本後再進行調整。
3.自行繁育的動植物,其成本包括在達到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1)購入需要繁育的動植物,按照購入的成本,借記本科目(未成熟動植物),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2)發生繁育費用,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本科目(未成熟動植物),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3)動植物達到可使用狀態時,借記本科目(成熟動植物),貸記本科目(未成熟動植物)。
4.在原有固定資產基礎上進行改建、擴建、修繕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原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固定資產」科目賬面余額減去「累計折舊」科目賬面余額後的凈值)加上改建、擴建、修繕發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資產拆除部分賬面價值後的金額確定。
將固定資產轉入改建、擴建、修繕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在建工程」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同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按照確定的固定資產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同時,借記「資產基金——在建工程」科目,貸記「在建工程」科目。
5.置換取得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為換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其他費用(運輸費等)確定,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補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6.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按照實際計提的金額,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三)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後續支出,分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固定資產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時轉入本科目。有關賬務處理參見「在建工程」科目。
2.為維護固定資產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修理等後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出售、置換換出固定資產。
經批准出售、置換換出的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五)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
經批准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拆除費用、運輸費等,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報廢、毀損固定資產。
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七)盤盈、盤虧固定資產。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於固定資產發生盤盈、盤虧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定報經批准後進行賬務處理。
1.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取得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確定入賬價值;沒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或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盤虧的固定資產,按照盤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18)某行政單位,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購入一輛麵包汽車,價款7萬元,相關稅費7000元。款項以通過集中支付系統支付。
借:經費支出 77000
貸:財政撥款收入 77000
借:固定資產 77000
貸: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77000
(19)某行政單位,接受上級無償調入一批電腦,價格10萬元,設備以運達,安裝使用。運費1000元。
借:固資資產 101000
貸: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101000
借:經費支出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20)某行政單位,將一輛使用多年的汽車出售,原價10萬元,出售價格2萬元。按規定相關手續辦理完畢。
確定對固定資產進行出售時: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00000
貸:固定資產 100000
收到價款,並辦理完相關過戶手續時:
借: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10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00000
借:銀行存款 2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20000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20000
貸:應繳財政款 20000
將售車款上繳財政時:
借:應繳財政款 20000
貸:銀行存款 20000
【擴展】《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單位價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層含義:
第一、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較高。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單位價值標准准由國家統一規定。考慮到當前經濟發展水平和物價狀況,《規則》適當提高了固定資產標准。同時,在實際工作中,某些資產的單位價值雖然低於規定標准,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且為大批同類物資,這類資產應作為固定資產管理,如行政單位批量購置的會議室的辦公桌椅等。因此《規則》第三十條第一款規定:「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准,但是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物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固定資產具有持久耐用性。固定資產能夠多次進行使用,且使用期限比較長,規定的使用期限要在一年以上,屬於持久、耐用性的資產。
第三、固定資產在使用過程中能夠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固定資產在使用中基本保持了原有的物質形態,其價值在多次使用中,隨著固定資產磨損程度的加深而逐漸地消耗、轉移。

根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規定,對於行政單位的資產管理還應該按以下一些內容執行:
1、財政部門對要求配置的資產,能通過調劑解決的,原則上不重新購置。
2、行政單位不得用國有資產對外擔保,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3、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舉辦經濟實體。
4、行政單位擬將佔有、使用的國有資產對外出租、出借的必須事先上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批准。未經批准,不得對外出租、出借。
5、行政單位出租、出借的國有資產,其所有權性質不變,仍歸國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6、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應當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資產的出售與置換應當採取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7、行政單位國有資產處置的變價收入和殘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8、行政單位需要進行評估的情況為:行政單位取得的沒有原始價格憑證的資產、拍賣、有償轉讓、置換國有資產、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
9、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的國有資產管理依照本辦法執行。

1502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的累計折舊。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佔有公共基礎設施的行政單位,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和「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兩個一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的折舊。
三、行政單位對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文物及陳列品;
(二)圖書、檔案;
(三)動植物;
(四)以名義金額入賬的固定資產;
(五)境外行政單位持有的能夠與房屋及構築物區分、擁有所有權的土地。
四、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預計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折舊金額進行系統分攤。有關說明如下:
(一)行政單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對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行政單位一般應當採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
(三)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應折舊金額為其成本,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不考慮預計凈殘值。
(四)行政單位一般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五)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提足折舊後,無論能否繼續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可以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規范管理。
(六)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因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原因而提高使用效能或延長使用年限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重新計算折舊額。
五、累計折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月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時,按照應計提折舊金額,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處置時,按照所處置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出售、置換換出、報廢、毀損、盤虧]或「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已計提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貸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計提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累計數。
(21)行政單位對單位的汽車和管理的一處城市照明系統在1月1日開始計提累計折舊。汽車原值為15萬元,此處城市照明系統賬面價值為2000萬。依據關於規定汽車折舊年限為15年,城市照明系統折舊年限為20年。採用平均年限法計提累計折舊。
汽車的月提折舊額為:15萬/15年/12月=833元
照明系統月提折舊額為:2000萬/15年/12月=11萬
每月計提累計折舊時:
借: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833
資產基金---公共基礎設施 110000
貸:累計折舊---固定資產累計折舊 833
累計折舊---公共基礎設施 110000
(22)同上例,一年之後對汽車進行處置,處置價格為13萬元,過戶發生相關手續費1000元。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50000
貸:固定資產 150000
借:資產基金---固定資產 140000
累計折舊 1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50000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000
貸:銀行存款 1000
借:銀行存款 130000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130000
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129000
貸:應繳財政款 129000

⑤ 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折舊年限及折舊方法

折舊方法有四種:來平均年限法、工源作量法、雙倍余額遞減法、年數綜合法
公共基礎設施一般採用年限平均法計提折舊,折舊年限分情況:
1、房屋建築物折舊年限最低為20年以上(包括20年)
2、專用設備、交通工具、陳列品最低為10年以上(包括10年)
3、一般設備、圖書及其他最低為5年或5年以上

⑥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將其會計賬戶分為哪幾類,並寫出相應賬戶

財政部關於印發《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的通知財庫〔2013〕218號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總後勤部,武警各部隊,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有關人民團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為了進一步規范行政單位的會計核算,提高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我部對《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財預字〔1998〕49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印發給你們,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反饋我部。[1-2]財政部2013年12月18日2會計制度編輯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保證會計信息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各級各類國家機關、政黨組織(以下統稱行政單位)。第三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目標是向會計信息使用者提供與行政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行政單位受託責任的履行情況,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進行管理、監督和決策。行政單位會計信息使用者包括人民代表大會、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行政單位自身和其他會計信息使用者。第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對其自身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進行會計核算。第五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各項業務活動持續正常地進行為前提。第六條 行政單位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賬目和編制財務報表。會計期間至少分為年度和月度。會計年度、月度等會計期間的起訖日期採用公歷日期。第七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發生外幣業務時,應當將有關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計量。第八條 行政單位會計應當按照業務或事項的經濟特徵確定會計要素。會計要素包括資產、負債、凈資產、收入和支出。第九條 行政單位會計核算一般採用收付實現制,特殊經濟業務和事項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採用權責發生制核算。第十條 行政單位應當採用借貸記賬法記賬。第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會計記錄應當使用中文,少數民族地區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文字。[1-2]第二章 會計信息質量要求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以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為依據進行會計核算,如實反映各項會計要素的情況和結果,保證會計信息真實可靠。第十三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與行政單位受託責任履行情況的反映、會計信息使用者的管理、監督和決策需要相關,有助於會計信息使用者對行政單位過去、現在或者未來的情況作出評價或者預測。第十四條 行政單位應當將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或者事項全部納入會計核算,確保會計信息能夠全面反映行政單位的財務狀況和預算執行情況等。第十五條 行政單位對於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及時進行會計核算,不得提前或者延後。第十六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具有可比性。同一行政單位不同時期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一致的會計政策,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將變更的內容、理由和對單位財務狀況、預算執行情況的影響在附註中予以說明。不同行政單位發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經濟業務或者事項,應當採用統一的會計政策,確保不同行政單位會計信息口徑一致、相互可比。第十七條 行政單位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當清晰明了,便於會計信息使用者理解和使用。[1-2]第三章 資 產第十八條 資產是指行政單位佔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前款所稱佔有,是指行政單位對經濟資源擁有法律上的佔有權。由行政單位直接支配,供社會公眾使用的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等,也屬於行政單位核算的資產。第十九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等。其中,流動資產是指可以在1年以內(含1年)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產,包括庫存現金、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存貨等。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用款計劃收到和支用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財政應返還額度是指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應收及預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形成的各項債權,包括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其他應收款等。存貨是指行政單位在工作中為耗用而儲存的資產,包括材料、燃料、包裝物和低值易耗品等。固定資產是指使用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單位價值在規定標准以上,並且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在建工程是指行政單位已經發生必要支出,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設工程。無形資產是指不具有實物形態而能夠為使用者提供某種權利的非貨幣性資產。第二十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十八條資產定義的經濟資源,應當在取得對其相關的權利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符合資產定義並確認的資產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第二十一條 行政單位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時實際成本進行計量。除國家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自行調整其賬面價值。應收及預付款項應當按照實際發生額計量。以支付對價方式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取得資產時支付的現金或者現金等價物的金額,以及所付出的非貨幣性資產的評估價值等金額計量。取得資產時沒有支付對價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有關憑據註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的,其計量金額比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即人民幣1元,下同)入賬。第二十二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對無形資產進行攤銷;對無形資產計提攤銷的金額,應當根據無形資產原價和攤銷年限確定。行政單位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是否計提折舊由財政部另行規定;按照規定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折舊金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原價和折舊年限確定。[1-2]第四章 負 債第二十三條 負債是指行政單位所承擔的能以貨幣計量,需要以資產等償還的債務。第二十四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按照流動性,分為流動負債和非流動負債。流動負債是指預計在1年內(含1年)償還的負債。非流動負債是指流動負債以外的負債。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流動負債包括應繳財政款、應繳稅費、應付職工薪酬、應付及暫存款項、應付政府補貼款等。應繳財政款是指行政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應當上繳財政的款項。應繳稅費是指行政單位按照國家稅法等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各種稅費。應付職工薪酬是指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的職工工資、津貼補貼等。應付及暫存款項是指行政單位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發生的各項債務,包括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等。應付政府補貼款是指負責發放政府補貼的行政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應付給政府補貼接受者的各種政府補貼款。第二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非流動負債包括長期應付款。長期應付款是指行政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條負債定義的債務,應當在確定承擔償債責任並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符合負債定義並確認的負債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行政單位承擔或有責任(償債責任需要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的負債,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應當在報表附註中披露。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承擔的相關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1-2]第五章 凈資產第二十九條 凈資產是指行政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後的余額。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的凈資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等。財政撥款結轉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財政撥款結余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因故終止,剩餘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其他資金結轉結余是指行政單位除財政撥款收支以外的各項收支相抵後剩餘的滾存資金。資產基金是指行政單位的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佔用的金額。待償債凈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因發生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相應需在凈資產中沖減的金額。[1-2]第六章 收 入第三十一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1-2]第七章 支 出第三十四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包括經費支出和撥出經費。經費支出是指行政單位自身開展業務活動使用各項資金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撥出經費是指行政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撥付給所屬單位的非同級財政撥款資金。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支付款項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採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並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1-2]第八章 會計科目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一、行政單位應當對有關法律、法規允許進行的經濟活動,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核算;行政單位不得以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為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經濟活動的依據。二、行政單位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三、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因沒有相關業務不需要使用的總賬科目可以不設;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財務報表的前提下,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本制度規定以外的明細科目,或者自行減少、合並本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四、按照財政部規定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相關折舊的賬務處理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按照財政部規定不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不設置本制度規定的「累計折舊」科目,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考慮本制度其他科目說明中涉及的「累計折舊」科目。五、本制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填制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信息化管理。行政單位不得隨意打亂重編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編號。第三十八條 行政單位適用的會計科目如下:序號科目編號會計科目名稱一、資產類11001庫存現金21002銀行存款31011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1102101102102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51212應收賬款61213預付賬款71215其他應收款81301存貨91501固定資產101502累計折舊111511在建工程121601無形資產131602累計攤銷141701待處理財產損溢151801政府儲備物資161802公共基礎設施171901受託代理資產二、負債類182001應繳財政款192101應繳稅費202201應付職工薪酬212301應付賬款222302應付政府補貼款232305其他應付款242401長期應付款252901受託代理負債三、凈資產類263001財政撥款結轉273002財政撥款結餘283101其他資金結轉結余資產基金預付款項存貨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政府儲備物資公共基礎設施303502待償債凈資產四、收入類314001財政撥款收入324011其他收入五、支出類335001經費支出345101撥出經費第三十九條 行政單位會計科目使用說明如下:一、資產類1001 庫存現金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的庫存現金。二、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的規定收支現金,並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現金的各項收支業務。三、庫存現金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一)從銀行等金融機構提取現金,按照實際提取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等科目;將現金存入銀行等金融機構,借記「銀行存款」,貸記本科目;將現金退回單位零餘額賬戶,借記「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貸記本科目。(二)因支付內部職工出差等原因所借的現金,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出差人員報銷差旅費時,按照應報銷的金額,借記有關科目,按照實際借出的現金金額,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按照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本科目。(三)因開展業務或其他事項收到現金,借記本科目,貸記有關科目;因購買服務、商品或者其他事項支出現金,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四)收到受託代理的現金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支付受託代理的現金時,借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四、行政單位應當設置「現金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當計算當日的現金收入合計數、現金支出合計數和結余數,並將結余數與實際庫存數核對,做到賬款相符。每日終了結算現金收支,核對庫存現金時發現有待查明原因的現金短缺或溢余,應通過「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核算。屬於現金短缺,應當按照實際短缺的金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本科目;屬於現金溢余,應當按照實際溢余的金額,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後作如下處理:(一)如為現金短缺,屬於應由責任人賠償或向有關人員追回的部分,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二)如為現金溢余,屬於應支付給有關人員或單位的,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貸記「其他應付款」科目。五、行政單位有外幣現金的,應當分別按照人民幣、外幣種類設置「現金日記賬」進行明細核算。有關外幣現金業務的賬務處理參見「銀行存款」科目的相關規定。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實際持有的庫存現金。1002 銀行存款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各種存款。二、行政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辦理銀行存款收支業務,並按照本制度規定核算銀行存款的各項收支業務。三、銀行存款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一)將款項存入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借記本科目,貸記「庫存現金」、「其他收入」等有關科目。(二)提取和支出存款時,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三)收到銀行存款利息,借記本科目,貸記「其他收入」等科目;支付銀行手續費或銀行扣收罰金等時,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四)收到受託代理的銀行存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支付受託代理的存款時,借記「受託代理負債」科目,貸記本科目。四、行政單位發生外幣業務的,應當按照業務發生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外幣金額折算為人民幣金額記賬,並登記外幣金額和匯率。期末,各種外幣賬戶的期末余額,應當按照期末的即期匯率折算為人民幣,作為外幣賬戶期末人民幣余額。調整後的各種外幣賬戶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計入當期支出。(一)以外幣購買物資、勞務等,按照購入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支付的外幣或應支付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付賬款」等科目的外幣賬戶。(二)以外幣收取相關款項等,按照收入確認當日或當期期初的即期匯率將收取的外幣或應收取的外幣折算為人民幣金額,借記本科目、「應收賬款」等科目的外幣賬戶,貸記有關科目。(三)期末,根據各外幣賬戶按期末匯率調整後的人民幣余額與原賬面人民幣余額的差額,作為匯兌損溢,借記或貸記本科目、「應收賬款」、「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或借記「經費支出」等科目。五、行政單位應當按開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存款種類及幣種等,分別設置「銀行存款日記賬」,由出納人員根據收付款憑證,按照業務的發生順序逐筆登記,每日終了應結出余額。「銀行存款日記賬」應定期與「銀行對賬單」核對,至少每月核對一次。月度終了,行政單位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之間如有差額,必須逐筆查明原因並進行處理,按月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調節相符。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實際存放在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的款項。1011 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根據財政部門批復的用款計劃收到和支用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二、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一)收到「財政授權支付額度到賬通知書」時,根據通知書所列數額,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二)按規定支用額度時,借記「經費支出」等科目,貸記本科目。(三)從零餘額賬戶提取現金時,借記「庫存現金」科目,貸記本科目。(四)年末,根據代理銀行提供的對賬單作銀行注銷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本科目。如單位本年度財政授權支付預算指標數大於財政授權支付額度下達數,根據兩者間的差額,借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下年度年初,行政單位根據代理銀行提供的額度恢復到賬通知書作恢復額度的相關賬務處理,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行政單位收到財政部門批復的上年未下達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時,借記本科目,貸記「財政應返還額度——財政授權支付」科目。三、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尚未支用的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年度終了注銷單位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後,本科目應無余額。1021 財政應返還額度一、本科目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行政單位應收財政返還的資金額度。二、本科目應當設置「財政直接支付」、「財政授權支付」兩個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三、財政應返還額度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一)年末國庫集中支付尚未使用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1.財政直接支付。年末,行政單位根據本年度財政直接支付預算指標數與財政直接支付實際支出數的差額,借記本科目(財政直接支付),貸記「財政撥款收入」科目。2.財政授權支付。年末,財政授權支付尚未使用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參見「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二)下年初恢復以前年度財政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參見「零餘額賬戶用款額度」科目。(三)行政單位使用以前年度財政資金額度的賬務處理。

⑦ 政府會計制度變化與創造是什麼

重構了政府會計核算模式。構建了「財務會計和預算會計適度分離並相互銜接」的會計核算模式。所謂「適度分離」,是指適度分離政府預算會計和財務會計功能,決算報告和財務報告功能,全面反映政府會計主體的預算執行信息和財務信息。

統一了現行各項單位會計制度。《制度》有機整合了《行政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會計制度》和醫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高等學校、中小學校、科學事業單位、彩票機構、地勘單位、測繪單位、林業(苗圃)等行業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內容。

(7)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擴展閱讀:

會計資格要求:

從業資格是指進入會計職業、從事會計工作的一種法定資質,是進入會計職業的「門檻」。

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從事下列會計工作的人員(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人員,以及外籍人員在中國大陸境內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持有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會計從業證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必備資格,從事會計行業人員唯一合法的有效證件。是會計人員進入會計行業的門檻。屬地管理,全國通用。會計從業資格證也是考會計職稱的前提條件,目前因國家政策更改,會計從業資格考試暫停,具體辦法還需等待。

⑧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金累計折舊怎麼算會計分錄怎麼編

行政單位資金累計不需要計提折舊。

《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24條規定:「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事業單位財務規則》、《事業單位會計准則(試行)》等對事業單位固定資產是否計提折舊亦均未做明確規定。

行政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的購入的資金來源是財政撥款,是納稅人的錢。行政事業單位不上繳利潤,所以才不用提折舊,但是應納入固定資產管理。

會計分錄處理:

借:非流動資產基金-固定基金

貸:累計折舊

(8)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擴展閱讀:

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房屋建築物;

(2)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車輛、工具器具;

(3)季節性停用及修理停用的設備;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不計提折舊的固定資產

(1)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前年度已經估價單獨入賬的土地;

(3)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

(4)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和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特殊情況

一、已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的固定資產,如果尚未辦理竣工決算,應當按照估計價值暫估入帳,並計提折舊。待辦理了竣工決算手續後,再按照實際成本調整原來的暫估價值,不需要調整原已計提的折舊額。當期計提的折舊作為當期的成本、費用處理。

二、處於更新改造過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將其賬面價值轉入在建工程,不再計提折舊。更新改造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轉為固定資產後,再按照重新確定的折舊方法和該項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壽命計提折舊。

三、因進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資產,應當照提折舊,計提的折舊額應計入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

⑨ 行政單位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嗎

我國現在是行政單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其中第二十二條:行政單位內對固定資產、公共基容礎設施是否計提折舊由財政部另行規定;按照規定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折舊金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原價和折舊年限確定。

⑩ 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減值准備嗎

我國現在是行政單位執行《行政單位會計制度》,其中第二十二條:行政回單位對固定資產答、公共基礎設施是否計提折舊由財政部另行規定;按照規定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折舊金額應當根據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原價和折舊年限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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