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衛規范
① 環衛工人職業道德規范包括那些
環衛工人的職業道德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遵紀守法 ,愛崗敬業。回遵守國家答法律法規,照章辦事,熱愛本職工作,潛心鑽研業務。
2、明禮誠信,求真務實。堅持誠實守信,注重個人修養,培養從業素質,提高思想覺悟。勤奮工作,真抓實干,保持良好的服務態度和工作作風。
3、團結協作,與時俱進。樹立大局觀念,加強思想交流,培養協作意識,弘揚集體主義精神,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創造性地開展工作。
4、文明服務,優質高效。舉止端莊,文明作業,禮貌服務,盡職盡責地為市民排憂解難,不斷提高城市的環境衛生水平。
5、開拓創新,奉獻社會。積極深化改革,大膽開拓局面,強化管理效能,樹立「寧願一人臟,換來萬家凈」的精神,清潔城市,造福人民。
② 農村的環衛法律法規是哪些
涉及農村環衛的專門法律,目前還沒有。
對於農村環境衛生,由村委會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組織清運和管理。
《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是目前國家涉及農村環境衛生的法規之一。
法律鏈接:《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應當維護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妥善處理糞堆、垃圾堆、柴草堆,養護樹木花草,美化環境。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鄉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止侵害,可以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並應當賠償:
(一)損壞村莊和集鎮的房屋、公共設施的;
(二)亂堆糞便、垃圾、柴草,破壞村容鎮貌和環境衛生的。
③ 環保行為規范
環保行為規范有節水為榮,監護水源,一水多用,防止滴漏,節用電器。
1、節水為榮——隨時關上水龍頭,別讓水空流
我國是世界上12個貧水國家之一,淡水資源還不到世界人均水量的 1/4。全國600多個城市半數以上缺水,其中108個城市嚴重缺水。地下水資源已近枯竭。
2、監護水源——保護水源就是保護生命
全國七大水系中一半以上河段水質受到污染。35個重點湖泊中,有17個被嚴重污染, 全國1/3的水體不適於灌溉。90%以上的城市水域污染嚴重,50%以上城鎮 的水源不符合飲用水標准,40%的水源已不能飲用。
3、一水多用——讓水重復使用
地球表面的70%是被水覆蓋著的,約有14億千立方米的水量,其中有 96.5%是海水。剩下的雖是淡水,但其中一半以上是冰,江河湖泊等可直 接利用的水資源,僅占整個水量的0.003%左右。
4、隨手關燈—省——度電,少一份污染
我國以火力發電為主、煤為主要能源的國家。煤在一次性能源結構中佔70%以上。如按常規方式發展,要達到發達國家的水平,至少需要100 億噸煤當兩的能源消耗,這將相當於全球能源消耗的總和,煤炭燃燒時會釋放出大量的有害氣體,嚴重污染大氣,並形成酸雨和造成溫室效應。
5、節用電器——為減緩地球溫暖化出一把力
大量的煤、天然氣和石油燃料被用在工業、商業、住房和交通上。 這些燃料燃燒時產生的過量二氧化碳就象玻璃罩一樣,阻斷地面熱量向 外層空間散發,將熱氣滯留在大氣中,形成「溫室效應」。如果氣候變暖的趨勢繼續下去,海拔較低 的孟加拉、荷蘭、埃及、中國低窪三角洲等地及若干島嶼國家將面臨被 海水吞沒的危險。
6、支持綠色照明——人人都用節能燈
「中國綠色照明工程」是我國節能重點之一。按照該工程實施計劃 ,「九五」期間全國將推廣節能高效照明燈具。到2000年爭取節約照明 用電220億千瓦時,並節省相應的電廠燃煤,減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粉塵、灰渣及二氧化碳的排放。
7、利用可再生資源—別等到能源耗竭的那一天
人類目前使用的能源 90%是石油、天然氣和煤。這些燃料的形成過 程需要億萬年,是不可再生的資源。太陽能、風能、潮汐能、地熱能則 是可再生的,被稱為可再生能源。人們把那些不污染環境的能源稱為「 清潔能源」。
8.當「自行車英雄」——保護大氣,始於足下
在歐洲,很多人為了減少因駕車帶來的空氣污染而願意騎自行車上 班,這樣的人被視為環保衛士而受到尊敬。為潔凈城市空氣,伊朗首都德黑蘭規定了「 無私車日」,在這一天,伊朗總統也和市民一道乘公共汽車上班。 在我國上海,一些公司職員經常合乘一輛計程車,名曰:「拼打」。
(3)環衛規范擴展閱讀:
相關紀念日
1、國際濕地日
濕地是指「長久或暫時性沼澤地、泥炭地或水域地帶,帶有靜止或流動、或為淡水、半鹹水、鹹水體,包括低潮時不超過6米的水域」。濕地對於保護生物多樣性,特別是禽類的生息和遷徙有重要的作用。
2、世界水日
從1994年開始,中國政府把「中國水周」的時間改為每年的3月22日至28 日,使宣傳活動更加突出「世界水日」的主題。
3、世界氣象日
1960年,世界氣象組織把3月23日定為「世界氣象日」,以提高公眾對氣象問題的關注。
4、世界動物日
義大利傳教士聖·弗朗西斯曾在100多年前倡導「向獻愛心給人類的動物們致謝」。為了紀念他,人們定為「世界動物日」。
5、世界糧食日
全世界的糧食正隨著人口的飛速增長而變得越來越供不應求。從1981年起,每年的10月16日被定為「世界糧食日」。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環保行為規范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環保
④ 環衛方面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4)環衛規范擴展閱讀
保護環境的原因:
1、有利於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2、有利於增強節約 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
3、有利於增強投資吸引力和經濟競爭力實現轉型跨越。
4、有利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利於民而又利於國的關繫到千秋萬代的政策。
十八屆五中全會會議提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
⑤ 北京的環境衛生標準是什麼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節 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
第四節 標語和宣傳品
第五節 夜景照明
第五章 環境衛生
第一節 清掃保潔
第二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六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七章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區縣為主、分級管理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 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 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九條 本市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授權的范圍,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十二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對於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投訴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市按照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要求,確定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目標,建立科學、完備的管理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和專業作業服務體系。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應當逐步實現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專業作業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
第十五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對市容環境衛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於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准,並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推動環境衛生產業的發展。
第十九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政府投資為基礎,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並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計劃;
(二)制定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標准和規范;
(三)組織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四)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確定原則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下列區域的責任人按照如下規定確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道路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掃專業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其中新建、改建、擴建施工中的和未經驗收邊施工邊通車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居民居住地區,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居民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保潔費用。
(三)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城市綠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八)風景名勝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周邊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跨區、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劃定。
第二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要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查處。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託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履行。
第二十五條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考評制度,並組織檢查。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節 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體量、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原設計風格、色調。
(三)不得擅自在臨街的建築物上插掛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四)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定期粉刷、修飾。
(五)建築物頂部、外走廊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的頂部、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和擺放物品,平台、陽台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築物,應當按照設計標准統一設置陽台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現有建築物設置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沒有達到要求的,應當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託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粉刷、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未經批准搭建的影響市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強制拆除,並可按照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的面積每平方米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他設施可處工程造價1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築小品、雕塑等建築景觀的,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並按照規定定期維護。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
第二十九條 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並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十條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出現破損、短缺的,應當及時修復。
(二)保持立交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橋樑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牆、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上設置的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等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並及時維修、更換。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經批准臨時佔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
機動車、非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停放。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之間架設管線設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經批准挖掘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按照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
未經批准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到期後未予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強制拆除,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潔,無空置,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載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斷亮、不殘損。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等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型大小、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規范設置。
牌匾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牌匾和標識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標語和宣傳品
第三十九條 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二)保持整潔美觀、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到期及時撤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區等處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為發布信息者提供方便,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築物、構築物等處刻畫、塗寫、噴塗標語及宣傳品、廣告。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沒收散發、懸掛、張貼的宣傳品、廣告,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對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節 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條 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夜景照明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制定,並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市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
夜景照明建設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經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本市對夜景照明設施實行供用電優惠政策,鼓勵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開啟。
第四十四條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並達到規定的標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損壞、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環境衛生
第一節 清掃保潔
第四十五條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准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清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採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設施及其他臨時建築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
車身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第五十一條 不得佔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等業務。
進行車輛清洗、維修的,應當保持場所整潔,採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廢舊物品存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購廢舊物品採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
(四)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禁止在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照每隻(頭)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頂部、陽台外和窗外搭建鴿舍。飼養鴿子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第二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市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進行處理,採取有效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產生,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水平。
按照垃圾產生者負有垃圾處理義務的原則,由垃圾產生者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十六條 本市應當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五十七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並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所在區、縣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並在採取妥善解決措施後,方可施工或者作業。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築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築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產生建築垃圾、渣土的單位應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產生房屋修繕、裝修的建築垃圾和渣土的個人應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自行清運或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清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核發的准運證件。裝載的貨物應當包紮、覆蓋,不得車輪帶泥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的槽幫應當牢固、無破損,擋板嚴密。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實行密閉運輸。運輸流體貨物應當使用不滲漏的容器裝載。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使用無准運證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從事運輸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道路上的泄漏、遺撒物,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可以代為委託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十條 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一條 對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
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並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賓館、飯店、餐館和機關、部隊、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泔水,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收集、清運,集中處理並在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消納。泔水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等,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運輸泔水應當使用密閉的專用車輛,不得沿途泄漏、遺灑。
鼓勵自建泔水處理設施,實現泔水的綜合利用。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六十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建設,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按照規劃統一組織實施。
建設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和技術標准。
第六十四條 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以及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築和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
城鄉接壤地區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六十五條 本市四環路以內地區新建、改建的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二類以上標准;現有三類以下標準的公共廁所,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改造方案,逐步達到二類以上標准。
本市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公共廁所的建設和改造,提倡建設高標準的環保型公共廁所。
第六十六條 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准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設計方案應當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參加審查。
第六十七條 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保證工程質量。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後,其配套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提前報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並按照規定重建或者補建。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
第六十九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
第七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可以由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採取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
招標單位或者委託單位可以提出高於本市城市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準的作業服務標准。
中標或者接受委託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要求,完成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
⑥ 環衛設施管理辦法
普陀區市容管理局環衛公共設施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為規範本系統環衛公共設施管理,保持環衛公共設施的完好,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依據《上海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關於區(縣)市容環衛市場化改革「事轉企」後固定資產分類管理的指導意見》(滬容環發[2005]113號)和《普陀區市容局關於市容環衛市場化改革「事轉企」後固定資產注入及租賃使用的實施意見》(普市容[2005]110號)等精神,結合本區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環衛公共設施是指產權歸區市容管理局所有,租賃給市場化改革「事轉企」環衛專業服務公司的提供公共服務的公共廁所、倒糞站、小便池、垃圾箱(房)、廢物箱、生活垃圾生化處理站、生活垃圾壓縮收集站、道班房等環衛公共設施(包括附屬生化生理機、壓縮機設備)。
第三條:承租方對環衛公共設施的使用權是以租賃、招投標、委託等方式獲得。
第四條:區市容管理局負責環衛公共設施的規劃和新建、改建的組織實施,承租方可根據作業使用情況提出規劃和建設意見。
第五條:未經區市容管理局批准承租方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結構,不得擅自關閉和拆除環衛公共設施。擅自改變用途、結構、關閉和拆除的應賠償並恢復原樣。
第六條:遇城市建設需要拆除或搬遷的環衛公共設施由區市容管理局負責實施拆除和搬遷事宜。
第七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一般為八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不受年限限制。改建的內容為拆除重建或原建築物內外裝修、設備更新等。
第八條:環衛公共設施的大修一般為四年進行一次,特殊情況不受大修年限限制,大修的內容為恢復功能和形狀的局部設施修理和設備維修等。
第九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和大修由承租方在每年的第三季度提出具體意見,經區市容局核准後,由區市容管理局負責制定計劃並組織實施,承租方協助環衛公共設施的改建和大修並參與驗收。
第十條:承租方負責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安全使用,保持其完好。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所需經費在租賃合同中標明。
第十一條:環衛公共設施的日常保養、維修和保持完好,必須符合以下標准:
(一)屋面:應定期清除雜物,保證雨水暢通,避免造成堵塞致使屋面漏水。
(二)內外牆面:應及時修補面磚脫落,應及時塗刷,保持牆面整潔。
(三)天棚:應及時修復吊平頂破損,應及時塗刷塗料破損面、污跡。
(四)門窗:應保持開啟方便,應及時更換損壞的零部件,應及時補刷脫落油漆。
(五)便器、槽:應保證沖水通暢,應及時修補瓷磚脫落,應及時更換損壞的零部件。
(六)蹲位隔板:應及時更換或修復油漆脫落、破損,應保證有門的隔板開啟方便,應及時更換缺損的零件。
(七)陰井管道:應經常清掏、疏通,保持下水通暢無阻,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缺損的井蓋。
(八)地坪(明溝):應及時修復缺損的地磚、花崗岩、面。
(九)照明電器:應及時修復或更換損壞的電器或老化的電路。
(十)水斗、龍頭、衣帽勾等:應及時修復或更換缺損的水斗、龍頭、衣帽勾等。
(十一)圍牆及附屬物:應定期進行油漆鐵質圍牆、大門,應保持塗料面整潔,應及時塗刷污跡,應及時修補脫落的面磚,應及時補齊缺損的標志牌。
第十二條:以上所稱「及時」一般指三天內,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三條:廢物箱、生活垃圾生化處理站、生活垃圾壓縮站內附屬設備的管理辦法另外製定。
第十四條:區市容局依據本實施辦法、《上海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和《租賃合同》對承租方實施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給予承租方獎勵或處罰。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二OO六年二月一日起實施,本辦法解釋權歸普陀區市容管理局。
上海市普陀區市容管理局
二OO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