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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依法的理解

發布時間: 2021-02-24 01:39:11

① 你對依法治國的理解論文1500字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就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實現這個總目標,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是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把黨的領導貫徹到依法治國全過程和各方面,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一條基本經驗。我國憲法確立了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地位。堅持黨的領導,是社會主義法治的根本要求,是黨和國家的根本所在、命脈所在,是全國各族人民的利益所系、幸福所系,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題中應有之義。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法治是一致的,社會主義法治必須堅持黨的領導,黨的領導必須依靠社會主義法治。只有在黨的領導下依法治國、厲行法治,人民當家作主才能充分實現,國家和社會生活法治化才能有序推進。依法執政,既要求黨依據憲法法律治國理政,也要求黨依據黨內法規管黨治黨。必須堅持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支持司法、帶頭守法,把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同依法執政基本方式統一起來,把黨總攬全局、協調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依章程履行職能、開展工作統一起來,把黨領導人民制定和實施憲法法律同黨堅持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統一起來,善於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善於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善於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善於運用民主集中制原則維護中央權威、維護全黨全國團結統一。

二、堅持人民主體地位。
人民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是保證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必須堅持法治建設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護人民,以保障人民根本權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保證人民依法享有廣泛的權利和自由、承擔應盡的義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共同富裕。必須保證人民在黨的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必須使人民認識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權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須遵守的行為規范,增強全社會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識,使法律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運用。

三、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平等是社會主義法律的基本屬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憲法法律權威,都必須在憲法法律范圍內活動,都必須依照憲法法律行使權力或權利、履行職責或義務,都不得有超越憲法法律的特權。必須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尊嚴、權威,切實保證憲法法律有效實施,絕不允許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必須以規范和約束公權力為重點,加大監督力度,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必追究,堅決糾正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行為。

四、堅持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
國家和社會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發揮作用。必須堅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弘揚中華傳統美德,培育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既重視發揮法律的規范作用,又重視發揮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體現道德理念、強化法律對道德建設的促進作用,以道德滋養法治精神、強化道德對法治文化的支撐作用,實現法律和道德相輔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五、堅持從中國實際出發。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理論體系、制度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根本遵循。必須從我國基本國情出發,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相適應,總結和運用黨領導人民實行法治的成功經驗,圍繞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推進法治理論創新,發展符合中國實際、具有中國特色、體現社會發展規律的社會主義法治理論,為依法治國提供理論指導和學理支撐。汲取中華法律文化精華,借鑒國外法治有益經驗,但決不照搬外國法治理念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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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群文章《法律之我見》

近來,常能聞見一些似乎很懷了些憐憫之心的「有識之士」,臉上也很流露出了些不忍之色,然後,再用很帶了些責備的口吻教導著那些已然在生活中很受了些委屈與傷害的人:「碰上諸如此類的事情,你決不可妥協、軟弱!應該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與之堅決斗爭到底!」

對於此類極富「打抱不平」精神的「有識之士」之善意,我向來是既深以為然,也頗以為許的。但是,無庸諱言,我卻也始終認為這番循循善誘依稀與「你應該放棄仁慈、寬容,斤斤計較起來!」實有異曲同工之嫌。

當然,盡管如此,倘憑心而論,至刻下我也尚未絲毫懷疑過這類「有識之士」的其心可鑒,甚而至於,心下更是頗感其精神之難能可貴。因為,倘處身於一個誰都念著要佔別人便宜的食親財黑環境及氛圍中,不容置疑,確實很有針鋒相對且決不退讓之必要,做人更是如之說的:絕不應該心慈手軟而任人欺凌、擺布!

不過,理雖及此,我卻依然頑固於發自內心之深以為:問題似乎都得從根本上去著手解決才更恰當穩妥,否則,貿然地截鶴續鳧,實有引足救經適得其反之慮!而像現在這般純粹靠著「你打我一拳,我必踢還你一腳!」的法子,就妄圖解決人性及社會安定方面的系列問題,以我個人的看法,恐怕非僅不是一個什麼長久之計,更實隱了得不償失之後患。

也因而此,憑著自己的若般一得之見,我就更堅定了這樣的一個早先還尚有些疑慮的信念:雖然法律應該建設也更有必要得到完善,但卻實在不適宜把來作為人們日常行為的導向標志!原因在於:倘把法律姑且看作底線,那麼,崇高的道德、思想則就遠在之上遙遙相對了。而我的一己想法之延伸也就是:如果所有的人都蜂擁著那條作為底線的法律准繩,難免就會弄出些有意無意間或願意不願意間被擠過了法律准繩的狀況,倒不如,引導大家都靠攏了道德、思想,或者景況就會有所改觀了:絕大多數人遠離了因為太過於擁擠而常常出事的底線附近危險區域,那麼,視野寬闊了,也不再人多手雜了,若是誰膽敢在此時再於路斷人稀處欲越過法律准繩的話,大抵也僅是個自討苦吃之舉了。

然而,道理固然簡單,觀點也夠鮮明,但我卻更深知,若是真想讓如今的有些人也明白個中的道理,認同這個觀點,事情卻絕非那麼簡單。因為,問題就出在這個道理實在是太過於簡單了,以致於反而會使得那些特擅長於化簡為繁之人,更不可能會去關注、重視、思索,並由此而欣然接受了。

我們假設:有一個地方,因為那裡人們的道德、思想水平普遍的都很高,因此那地方的犯罪現象就很少,而犯罪現象少也就從而使得正常生活著的人們很少能聽聞到法律啊法制啦什麼的;而另一個地方,因為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社會又動盪不安,迫於保護自己的無奈或者趨於貪婪的慾望,那裡的人們因而無論是唬唬人的還是真干實做的,嘴裡就不得不整天嚷嚷著法律、法制了,而這般「法律天、法制地」熱鬧的「盛況」,自然會令人倍感了法律、法制的「無處不在」與「不絕於耳」了。

倘若於此作個判斷:這般的兩個地方究竟是哪一個好?哪個地方更適宜人的生活?大概很有人會以為,這種問題豈能成為問題?這還用得著說嗎?然而,實際上這問題卻恰恰就是個連有些專家學者與教授們都至今糊塗著的「難題」。而其中最令人不可思議的更是,有一些專家學者與教授是非不明、黑白不分或弄來弄去弄不懂倒也罷了,不懂就是不懂,就不要再去厚顏無恥裝什麼懂了,可這些傢伙就是不緘其臭嘴,居然一邊贊揚著混亂一邊更去譏笑太平盛世的「少法律」「少法制」,似乎社會風雨飄搖人們被弄得焦頭爛額,於他們來說,是件挺有進步意義的事情。

日前,著意之下,我就很見識了幾個這樣的無視道德、思想而單抱著法律、法制就認為已經找到了足以匡時濟世良方的專家學者,其幼稚可笑的言論中居然還很夾雜了一些崇洋媚外的由頭,不時揚眉提到了一個當今犯罪率舉世無雙的國家,並把之頂禮膜拜成了凡國家都很該認真學習且效仿的楷模榜樣。

那麼,這個被些許「國人」高度頌揚的而自己也經常自吹自擂所謂的老牌法律國的法律狀況到底是個什麼樣子的呢?也許,我們也不妨實地去見識觀摩一下,或者,我們也就能不只有個大體上的感性認識,更能大致的對之端倪可察了。

在一間搞得外表很「入眼」的大房子里,幾十甚至上百個熟悉法律的人士靜靜地坐著,他們前面有幾個彷彿對法律更加掌握得透徹之人在輪番慷慨激昂著法律,而再往前的高台後面還坐著一個對法律幾乎是了如指掌的人。然而,盡管法律就一個,而大家也都似乎胸有成竹,但是,處身於這般濃厚法律氛圍之中的被告席上的人,卻依然瞪著茫然不知就裡的眼睛。

那麼,作為主角的被告,為何會是這么一副猶如置身雲霧中的神態呢?因為,面前的那幾個穿戴整齊的人盡管講的都不外是些不知被講了多少遍的同一法律,但是,被告卻在他們未能停止「這么講來講去」時,其命運究竟如何竟然尚且是個充滿了無窮變數的謎。而尤為重要的更是,被告的命運居然也恰恰正是由這幾個人的「這么講來講去」所決定:被告可能會就因為「這么講來講去」而無罪,但也可能就因為「這么講來講去」而小罪,或者中罪、大罪甚至超級巨罪都「得當」成立。

一旦「這么講來講去」完了——通常時間都很長很長,那麼,法庭就會讓另一些始終在一旁呆聽「這么講來講去」的人,根據這個聽來的「這么講來講去」的自己聽了多少與自己的理解能力再加上自己的想法,來得出一個結果——被告的結局——也就是法律的宣判。換言之,進了庄嚴肅穆的法庭,被告曾做過些什麼,其實相對而言已經不再是那麼重要了,反倒是最終在法庭上真正起了關鍵作用的,除了次之的在一旁呆聽的都是些什麼人之外,主要的卻居然就正是那個「這么講來講去」。

而更令人匪夷所思也勢必感嘆其深不可測的是,無論是那些懂得法律的抑或不懂得法律的,卻每個人心中都竟然雪亮著:錢多找個「好」律師與沒錢只能靠「壞」律師,其間,雖然還是同一法律同一被告,其結果卻往往會就因為「好」律師與「壞」律師間的「這么講來講去」之有所不同而差了天壤之別,有的時候,甚至更是生死之分!

法律,本該是用來伸張包含公平、公正在內的正義的,這一點大抵也是人同此心、心同此理的,然而,現在居然被搞得非只是模糊且具彈性,最後更使得神聖不可侵犯的正義也反而受其拖累而成了貧富立判的待價而沽之商品,——在老實巴交的老百姓面前,堂而皇之地把至高無上的正義,通過所謂的「法律」「光明正大」地給徹底扭曲了,——使得法制也陡然變成了人制與錢制!或許,這聽上去實在令人難以置信,更似乎像是個天大的笑話或者諷刺,但事實上這卻正是當今資本主義國家公認的治理社會之無上法寶了。

究其惡醉強酒之原因,資本主義社會的性質與體制決定了其無可奈何只得緊抓著這根「救命稻草」,明知於事無補卻也不得不然,因為,資本主義社會的一切都是以錢來說話,錢凌駕於正義、真理之上,人人都渴望著自己能夠盡量剝削壓迫別人,最終成為剝削階級把正義、真理掌握在手裡聽憑自己玩弄,因此,資本主義社會根本就無法做到社會主義社會的對道德、思想的重視!

所以,清楚並明確了法律與道德、思想間的關系,也知道並肯定了本末位置的重要,更明白且確定了只有在道德、思想的引領下法律才能夠真正成為正義的之一工具,我們就不難看出那些外表道貌岸然,刻意不談道德、思想而大喊大叫唯法律、法制能救國、治國,實質卻正是在企圖敗壞人們的道德、思想,使得社會禮壞樂崩人慾橫流,導致法製成為人制與錢制,以便達到其徹底毀壞法律、法制目的之人的居心了。

也因此,倘若今後再有人擺出了一副一本正經的樣子,——一看就知又來哄騙老百姓了,故意繞開或撇開道德、思想大談法律、法制,那麼,有了一份清醒認識與警惕的我們,或者就能即刻透過裝模作樣的外表,直視其心底之險惡了。

② 如何理解依法行政

法治(Rule of 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圍內活動 ,依法辦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 ,超越法律活動 ,即要承擔法律責任。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於政府 ,政府服從人民。因為法治的「法」反映和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於「用法來治」(Rule by law) 。「用法來治」是把法單純作為工具和手段 ,政府運用「法」這一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 ,治理老百姓。單純「用法來治」的實質是政府高於人民 ,人民服從政府 ,因為政府以治者居 ,人民被視為消極的被治者。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為應依法而為 ,受法之拘束。德國行政法學者認為依法行政原則包括三項內容:(1)法律創制。指法律對行政權的運作、產生絕對有效的拘束力 ,行政權不可逾越法律而行為; (2) 法律優越。指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 ,一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 (3) 法律保留。指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等專屬立法事項 ,必須由立法機關透過法律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政行為皆必須有法律授權,否則 ,其合法性將受到質疑。 日本學者認為 ,依法行政在具體制度形式上體現為三項要求:(1)建立議院內閣制、議會制的民主主義 ,通過國會對行政進行政治限制; (2) 在這一前提下 ,行政立法、行政處分和行政程序中 ,存在著立法優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統制問題 ;(3)通過法院對行政進行司法方面的事後救濟 ,而不限於行政監察之類的行政內部監督。 補充: 在我國 ,依法行政原則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依法行政的「法」,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但在所有這些法的形式中 ,憲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 ,法規的效力高於規章。在下位階法的原則、內容與上位階法發生沖突時 ,執法機關應適用上位階法而不應適用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下位階法。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憲法、法律行政 ,法規和規章只有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時 ,才能作為 行政行為的依據。 其次,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 ,不嚴格依法律規定行政,就不是法治政府。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則行政。這是因為 :其一 ,法律的具體規定是有限的 ,而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是無限的。特別是現代社會 ,需要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越來越廣泛 ,越來越復雜 ,法律不可能對每一項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都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 ,法律不能不給政府的行政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間。對於自由裁量行為 ,依法行政對政府的要求是依據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則 ,如公開、公正、公平、誠信、信賴保護、考慮相關因素和不考慮不相關因素等[10 。其二 ,法律規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則支配的 ,法的原理、原則不僅指導立法 ,即指導法律的制定 ,而且也指導執法、司法 ,即指導法律的執行和法律爭議的裁決。因此 ,政府實施行政行為 ,包括實施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 ,都不僅要依據法的規定 ,而且要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如果行政只拘泥於法的文字 ,拘泥於法的具體規定 ,機械依法 ,其行為就可能背離法的目的 ,產生負面的社會效果。其三 ,法律規定適用於社會事實是需要解釋的。在很多情況下 ,具體法律規定的涵義並不是十分明確的和唯一的。在法律規定涵義不十分明確 ,人們對之存在多種理解的情況下 ,執法者如何確定相應法律規定在具體情境中的涵義 ,就必須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政府如果可以脫離法的原理、原則而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 ,其就不再是法治政府而是專制政府了。 補充: 第三,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規定行政,而依法律規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照行政管理法規定的范圍、條件、標准和限度辦事 ,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行政組織法規定政府的職責、職權。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越位(即政府內部越權) 、錯位(即政府外部越權) 、缺位 (即政府不作為) 。行政程序法規定政府行為的方式、過程、步驟 ,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導致專斷和濫用權力。可見 ,依法行政既要求政府依法定行為規則行政 ,還要求依法定職權和依法定程序行政。 第四,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實施管理。因為「行政」的基本涵義就是管理 ,沒有依法管理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管理。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自身守法 ,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因為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 ,依法規范政府和政府公職人員的行為 ,而不是首先 ,更不是僅僅依法治民 ,只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至於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 ,因為行政意味著管理 ,而管理在法治社會則意味著服務;依法行政意味著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 ,而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則意味著接受人民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實施的監督。政府脫離人民的監督 ,其權力就必然被濫用 ,人民的意志就必然被蹂躪 ,人民的利益就必然被侵犯。 補充: 不好意思,字數太多了。 繼續孤單 的感言: 很滿意了。謝謝幫助!

③ 法治是我們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全面依法治國是「四個全面」之一,你是如何理解的

「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指的是: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全面深化改革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
全面從嚴治黨

④ 怎麼理解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Rule of 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圍內活動 ,依法辦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 ,超越法律活動 ,即要承擔法律責任。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於政府 ,政府服從人民。因為法治的「法」反映和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於「用法來治」(Rule by law) 。「用法來治」是把法單純作為工具和手段 ,政府運用「法」這一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 ,治理老百姓。單純「用法來治」的實質是政府高於人民 ,人民服從政府 ,因為政府以治者居 ,人民被視為消極的被治者。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為應依法而為 ,受法之拘束。德國行政法學者認為依法行政原則包括三項內容:(1)法律創制。指法律對行政權的運作、產生絕對有效的拘束力 ,行政權不可逾越法律而行為; (2) 法律優越。指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 ,一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 (3) 法律保留。指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等專屬立法事項 ,必須由立法機關透過法律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政行為皆必須有法律授權,否則 ,其合法性將受到質疑。 日本學者認為 ,依法行政在具體制度形式上體現為三項要求:(1)建立議院內閣制、議會制的民主主義 ,通過國會對行政進行政治限制; (2) 在這一前提下 ,行政立法、行政處分和行政程序中 ,存在著立法優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統制問題 ;(3)通過法院對行政進行司法方面的事後救濟 ,而不限於行政監察之類的行政內部監督。

在我國 ,依法行政原則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但在所有這些法的形式中 ,憲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 ,法規的效力高於規章。在下位階法的原則、內容與上位階法發生沖突時 ,執法機關應適用上位階法而不應適用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下位階法。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憲法、法律行政 ,法規和規章只有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時 ,才能作為
行政行為的依據。
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 ,不嚴格依法律規定行政,就不是法治政府。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則行政。這是因為 :其一 ,法律的具體規定是有限的 ,而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是無限的。特別是現代社會 ,需要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越來越廣泛 ,越來越復雜 ,法律不可能對每一項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都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 ,法律不能不給政府的行政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間。對於自由裁量行為 ,依法行政對政府的要求是依據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則 ,如公開、公正、公平、誠信、信賴保護、考慮相關因素和不考慮不相關因素等[10 。其二 ,法律規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則支配的 ,法的原理、原則不僅指導立法 ,即指導法律的制定 ,而且也指導執法、司法 ,即指導法律的執行和法律爭議的裁決。因此 ,政府實施行政行為 ,包括實施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 ,都不僅要依據法的規定 ,而且要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如果行政只拘泥於法的文字 ,拘泥於法的具體規定 ,機械依法 ,其行為就可能背離法的目的 ,產生負面的社會效果。其三 ,法律規定適用於社會事實是需要解釋的。在很多情況下 ,具體法律規定的涵義並不是十分明確的和唯一的。在法律規定涵義不十分明確 ,人們對之存在多種理解的情況下 ,執法者如何確定相應法律規定在具體情境中的涵義 ,就必須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政府如果可以脫離法的原理、原則而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 ,其就不再是法治政府而是專制政府了。
第三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規定行政,而依法律規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照行政管理法規定的范圍、條件、標准和限度辦事 ,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行政組織法規定政府的職責、職權。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越位(即政府內部越權) 、錯位(即政府外部越權) 、缺位 (即政府不作為) 。行政程序法規定政府行為的方式、過程、步驟 ,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導致專斷和濫用權力。可見 ,依法行政既要求政府依法定行為規則行政 ,還要求依法定職權和依法定程序行政。
第四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實施管理。因為「行政」的基本涵義就是管理 ,沒有依法管理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管理。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自身守法 ,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因為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 ,依法規范政府和政府公職人員的行為 ,而不是首先 ,更不是僅僅依法治民 ,只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至於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 ,因為行政意味著管理 ,而管理在法治社會則意味著服務;依法行政意味著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 ,而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則意味著接受人民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實施的監督。政府脫離人民的監督 ,其權力就必然被濫用 ,人民的意志就必然被蹂躪 ,人民的利益就必然被侵犯。

在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提高黨依法執政能力的條件下,堅持和實行依法執政,需要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研究以下幾個問題。
1.依法執政是什麼意義上的原則?依法執政是執政黨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執政原則,但它主要是作為一項政治原則,還是同時作為保障和規范執政行為的法治原則?如果依法執政主要是作為一項政治原則,它的指導地位是崇高的,它的權威性是極大的,但比較抽象。如十二大黨章規定的"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就主要是一項政治原則,具有很強的政治指導性。又如,依法行政是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它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有一系列的具體要求和規定,具有明確而具體的可操作性。如果依法執政不僅是一項政治原則,同時也是作為保證我們黨的執政地位、規范執政行為的法治原則,就應當由憲法對其做出原則性規定,並由法律法規對各種類、各層級的執政行為做出明確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以保證依法執政得到具體實施。
2.依法執政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什麼?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過去以政策、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執政而言,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執政的法律規則或法定程序的問題,解決從人治向法治轉變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如何保障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和規范執政行為而言,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律規范體系和法律程序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提高執政能力的問題,那麼它所要堅持的主要是思想教育、制度機制、行為規范等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針對黨政關系,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執政黨與國家政權機關相互關系中的職能、權力和體制等問題。我認為,依法執政要綜合解決上述四個方面的問題,而關鍵是要保證黨的領導,解決我們黨長期執政的執政能力、執政方式以及執政的權威性、合法性等問題。
3.依法執政的主體是誰?毫無疑問,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是依法執政的主體。這種主體具有獨占性、排他性的特點,因為它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新型政黨;因為中國不搞兩黨制、多黨制。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各地省委、市委等都是依法執政的主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是:各級黨委、黨委的有關部門(如組織部、宣傳部、政法委等)、黨組、相當級別的黨員領導幹部,它們能不能作為依法執政的主體,享有依法執政的各項權力和權利,承擔依法執政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與此相關的問題是,它們在什麼條件下構成依法執政的主體?
4.依法執政的具體法律依據是什麼?目前我國憲法、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國營工業企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國防法、工會法等籠統地規定了共產黨領導的相關內容。對於執政黨的各種主體而言,應當具體依據哪些法律依法執政?對此有兩者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可考慮制定一部《政黨法》(或者叫做《政黨活動法》),以調整和規范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關系、執政黨與國家政權機關的關系、執政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關系、執政黨與人民的關系。對於是否制定中國的政黨法,我的傾向性意見是否定的。因為,其一,外國制定政黨法是以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為前提條件,我國實行的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政黨制度,不具備制定政黨法的前提。其二,其他國家制定政黨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調整政黨關系、控制政黨行為、規范政黨活動、防止政黨破壞憲政體制。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宗旨、任務和先進性,決定了它沒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先進政黨,我國不需要制定一部以防範共產黨為宗旨的政黨法。當然,我們黨堅持和實行依法執政,應當重視研究國外政黨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另一種意見認為,執政黨領導國家和社會的執政行為,應當以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為依據;在國家政權機關中擔任職務的黨員幹部,應當依照法律履行其法定職責。而執政黨內部的管理和建設活動,則以執政黨黨內的"黨規黨法"作為依據。這就要求,執政黨內部的規范體系與國家的法律體系兩者之間應當保持一致,不能存在沖突和矛盾。如果出現沖突,應當有協調解決的程序和機制。
5.依法執政在制度設計上如何處理好幾個重要關系?在執政黨的政策與國家憲法法律的關繫上,應當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強調重大決策與立法的緊密結合和協調統一。在執政黨與人大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人民至上,強調執政黨通過國家政體來實現領導和執政。在執政黨與行政機關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強調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在執政黨與司法機關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關繫上,應當強調依法執政和依法參政,堅持一切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違法執政是否承擔和怎樣承擔法律責任?社會主義法治堅持權利與義務相一致、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法定權力越大,法律責任也就越重。違法執政是否承擔和怎樣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問題與依法執政的主體相關聯。享有執政權力的主體,如果實施了違法執政的具體行為,產生了違法後果---例如某個地方黨委或其部門(組織部---用人失察、政法委審批個案)的決策或決定出現重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時,應當怎麼辦?其一,這種違法執政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擔的是政治責任還是法律責任,或是兩種責任都要承擔?其二,如果違法執政的決策是黨委集體做出的,由誰具體承擔法律責任?其三,違法執政的主體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還是違憲責任?其四,應當由哪個機關依照什麼程序來追究違法執政的法律責任?這些都需要在理論與實際結合的基礎上,加以研究解決。

⑤ 談談你對法治,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認識與理解,特別是對依法治國的認識與理解

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一個根本任務和原則,也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政治的一個基本目標。依法治國的重大意義主要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第一,實行依法治國是加強和改善黨的領導的重要措施。中國共產黨的主張是代表和體現人民的意志與利益的。依法治國把堅持黨的領導、發揚人民民主和嚴格依法辦事統一起來,從制度和法律上保證黨的基本路線和基本方針的貫徹實施,保證黨始終發揮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領導核心作用。

第二,實行依法治國是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需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須有完備的法制來規范和保障。一個比較成熟的市場經濟,必然要求並具有比較完備的法制。因此,只有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才能充分發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優勢,最大限度的調動億萬人民創造財富的積極性,推動生產力不斷發展,從根本上解決生產力落後的狀況

第三,實行依法治國是社會主義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是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重要標志。

第四,實行依法治國是國家長治久安的重要保障。社會穩定、國家長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是社會穩定,國家長治久安的根本保證。

⑥ 如何理解四中全會提出依法治國

本次《公報》的最大亮點之一是「依憲治國」首進中央決議。作為「依憲治國」理念的提出者,莫紀宏教授還認為,依憲治國進入《決定》具有重大歷史意義,這是建國65年來中國共產黨第一次在有規范效用的文件中,第一次明確提出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這個概念。即將發布的決定也是執政黨的一個執政綱領,在綱領中把「依憲治國」提到這樣一個顯著地位。

常紀文教授把《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評價為「我國治國理念和模式的第二次飛躍」。他認為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指明了中國法治建設的方向,改革了立法的起草模式,明確了人民的法治主體地位;突出憲法的地位,強化對依法行政的參與和監督;強調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司法權;促進法治人才的正規化、專門化和職業化,重視法治的保障措施建設。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北京市立法學會秘書長,中國社科院法學所憲法行政法室副主任翟國強也參與了《決定》的起草,他認為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的明顯特徵是依法治國的決定及體現出的法治精神,以法律來規范政治,以法律規范國家權利,公報原文表述「依法治國」,就是國家治理的法治化,這是以法律規范「國家治理」的精神。從公報里還可以解讀出若干新的動向:第一個動向就是立法權和司法權得到了強化,特別強調了依法行政。第二個動向是憲法實施得到前所未有的重視,從憲法制定以來,很多領導人的論述裡面都談到了實施,都提到加強憲法實施,特別是要加強憲法實施的監督。

他同時強調,十八屆四中全會內容非常好,但是關鍵在落實,怎麼實施《決定》內容才是落實依法治國、建設法治中國的最重要的環節。

依法反腐也是《公報》的一大亮點,中國社科院國際法所副研究員劉小妹從反腐角度分析,腐敗要標本兼治,前期的治標是為治本贏得時間。她認為《公報》提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總目標,在這樣一個法治建設總目標上,反腐應該迎來從治標向治本升華的契機。《公報》權力法治化的思路、框架都非常清晰,也就是說四中全會後我們要思考怎麼樣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來反腐,來建立一種不能腐不想腐的機制。這個關鍵之舉就是要約束權力,使權力依法行使,實現權力的法治化,在這樣一個框架之下,法治反腐應該從四個方面推進:法治防腐、法治反腐、在公務員系統培育和建立法治觀念和守法意識、健全和完善反腐法律救濟機制。

劉小妹預測,四中全會後會繼續十八大以來的反腐方向和原則,一方面繼續保持反腐的高壓態勢,一方面注重製度建設,使權力依法行使、依法運行,形成「不能腐」的制度籠子,走向法治防腐反腐。四中全會公報中權力法治化的理念和表述,劉小妹的解讀是會直接對法治反腐特別是法治防腐產生重大的積極效應。

⑦ 如何理解四個全面戰略布局之全面依法治國

「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是我們的戰略目標,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全面從嚴治黨是三大戰略舉措。」

1、「要把全面依法治國放在『四個全面』的戰略布局中來把握,深刻認識全面依法治國同其他3個『全面』的關系,努力做到『四個全面』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得益彰。」
2、適應經濟新常態,把握穩與改的張力,保持質與量的平衡,需要高超的方法論;
3、讓改革和法治互相助力,以法治思維推進改革、以改革魄力完善法治,需要縝密的辯證法;
4、讓經濟與生態價值合流,在量化的標准中體現出人的尺度、在人的全面發展中自然達成社會財富的累積,這是深刻的發展觀;
5、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充分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在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國中堅持和完善黨的領導,包蘊著寬闊的歷史視野、睿智的哲學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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