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壹』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全文
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整體形勢良好,但是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出現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較大沖擊,相關糾紛案件在短期內大量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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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責任主體的認定:
7、【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借條時未明確其身份,法院可認定系其個人借款而非公司借款。
8、【空白收據與借款責任】單位有關人員基於損害國家利益的意圖向外提供蓋有單位財務印章的空白收據是無效行為,但不能因此免除該單位對第三人應承擔的返還借款的民事責任。
9、【夫妻個人借款的認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對外舉債數額明顯超出日常生活所需,且債權人未能證明其有理由相信該借款系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可認定為一方個人債務。
10、【借款債權的繼承】出借人去世後,其繼承人有權向借款人主張債權。
『貳』 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當前形勢下加強民事審判切實保障民生若干問題的通知》全文內容。急@高分懸賞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今年是我國發展進程中具有特殊重要意義的一年,是實施「十二五」規劃承上啟下的重要一年,我們黨將迎來舉世矚目的十八大。當前,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整體態勢良好,但也面臨著復雜的局面。在新形勢下,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保障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任務更加艱巨,保障和改善民生、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責任更加重大,促進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的職能作用更加凸顯,全面提升基層民事審判工作質效的要求更加緊迫。為積極應對當前經濟社會發展的新形勢,為黨的十八大勝利召開創造良好的環境,現就當前形勢下如何做好民事審判工作的若干問題,通知如下:
一、妥善審理房地產糾紛,促進國家房地產調控政策貫徹落實。要站在維護法律嚴肅性、落實國家調控政策,以及維護經濟社會平穩較快發展的高度,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准確界定合同效力,依法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要嚴格適用情事變更原則,正確認定變更的情事與正常的市場風險、交易風險之間的界限,提高市場行為的可預見性和合同利益的確定性與可信賴性,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要注意通過民事審判引導當事人樹立正確的市場風險意識,維護誠信的市場交易秩序。要在平衡當事人利益、著力化解矛盾上下功夫,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
二、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維護合法有序的民間借貸關系。要從維護國家金融安全、保障經濟健康發展的高度,統一審判理念和裁判思路,全面、准確、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家經濟、金融政策精神;要依法准確認定民間借貸行為效力,正確劃分合法的民間借貸與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等犯罪行為的界限;要正確分析當事人訴訟請求的實質,判斷當事人有關約定的效力,保護合法的民間借貸行為以及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實體經濟發展。要加強對借據真實性的審查,進一步明確舉證責任的分配,加大對各種形式高利貸的排除力度和對虛假債務的審查力度。
三、妥善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維護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要始終堅持保障企業生存發展和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並重的理念,把保護勞動者的眼前利益同保障勞動者的長遠利益和根本利益結合起來,在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同時,努力促進企業生產的健康發展。對暫時存在資金困難但有發展潛力的企業特別是中小微企業,要盡量通過和解、調解等方式,鼓勵企業與勞動者共渡難關。對於生存完全無望且以惡意欠薪等形式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企業,要加快審理進度和財產保全的力度,依法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四、妥善審理涉農民事案件,維護農村社會穩定。要站在穩定農村社會和保障農民生存權的高度,依法堅決制裁侵害農民特別是農民工群體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違法行為。要注意統籌協調維護土地承包經營權與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之間的關系,促進土地承包經營權有序流轉和規范流轉。要繼續強化返鄉創業、就地就業農民工合法權益的司法保護工作,結合各地實際積極探索、穩步推進返鄉創業、就地就業農民工合法權益司法保護制度措施,為農民工返鄉創業、就地就業創造有利司法環境。
五、妥善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法懲惡揚善,確保公平公正。要統一裁判思路,從方便訴訟和有利審理的角度出發,對侵權糾紛和相關的交強險合同糾紛案件要合並審理;在醉酒駕駛、無證駕駛等違法情形的責任承擔上,應當在確定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同時,賦予保險公司追償權;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責任承擔上,應當由機動車一方先承擔交強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其餘部分按照侵權責任認定和劃分。要依法鼓勵和保護見義勇為等好人好事,堅決制止利用媒體惡意炒作、謊稱見義勇為逃避民事責任的行為。
六、妥善審理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促進平等、和諧、互信的醫患關系的形成。要積極探索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審理的新思路,針對當前存在著的醫療鑒定難、鑒定亂的問題,要在實踐中進行探索,努力尋找妥善的解決方案,尤其要避免因重復鑒定久拖不決,激化醫患矛盾。要注重委託鑒定的統一化,嚴格執行只有經人民法院統一委託後作出的鑒定結論才能作為定案依據的規則。對於人民法院委託作出的鑒定,當事人申請重新鑒定的,要根據《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等嚴格把關。要注意通過案件審理,充分保護患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醫療機構的正常運轉、醫學發展和醫療水平的提高。
七、妥善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依法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家庭關系的和睦與穩定。要充分認識到審理好婚姻家庭案件對於維護社會穩定的重要意義,切實執行好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在審理婚姻家庭案件中,應當在整體上全面准確地理解和把握婚姻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不能機械理解,孤立適用。在涉及財產權屬的認定、共同財產的分割等問題上,要按照婚姻法及有關司法解釋規定,依法保護當事人特別是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八、妥善審理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促進誠信、有序、健康、繁榮的消費市場環境的形成。要嚴格執行侵權責任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以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涉及產品質量、流通服務、旅遊消費、食品葯品安全等糾紛案件,要及時受理、及時裁判。對容易形成熱點的網路電信服務、網購團購、嬰幼兒用品消費、文化產品消費與服務等領域的損害消費者權益糾紛案件,要加大審判力度,著重依法制裁以利誘、誤導等方式欺詐消費者,設置消費陷阱或者霸王條款損害消費者權益等不法行為。要注意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等組織的溝通與交流,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審判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及輻射效應。
九、切實發揮司法裁判的引導作用,依法促進社會誠信建設,弘揚良好道德風尚。在審理合同、物權等民事糾紛過程中,要注重通過適用締約過失責任、違約責任等制度,加大對違背誠信行為制裁力度,保護誠實守信者合法權益,促進社會誠信文化建設。要嚴格遵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程序規定,認真分析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意願,依法制裁虛假訴訟、商業欺詐等不誠信行為。在審理婚姻家庭、侵權以及相鄰關系等民事糾紛時,要注重倡導相互忠誠、尊老愛幼、互幫互助、互諒互讓等善良風俗。要把裁判說理作為裁判的重要組成部分,把裁判理念思路、法律適用過程清晰、充分地反映出來,既要體現出高超的法律、法理智慧,更要體現出符合社會主義良好風尚和核心價值觀的文化內涵和道德光輝。
十、建立健全敏感重大案件輿論引導工作體制機制。要注意認真研究新形勢下的輿情應對工作,注重審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機統一。要注意捕捉容易引發輿論炒作的案件信息,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度,在各級政法委領導下,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聯絡,建立健全輿情監測、輿論炒作風險評估、輿論引導預案、輿論引導預案口徑報告、輿論引導溝通協調、輿論引導提醒、輿情引導專辦等制度。
十一、綜合採用多種方法妥善處理民事糾紛。在進一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原則的基礎上,要注重加強與各方面的溝通協調,以《關於建立健全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矛盾糾紛解決機制的若干意見》為指導,推動多元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建設的創新與完善,充分發揮人民調解、行政調解、行業調解、仲裁和訴訟調解的綜合效用,形成社會矛盾化解合力,最大限度將糾紛消除在萌芽,把矛盾解決在當地,化解在基層。要大力加強訴訟調解工作,積極推廣訴調對接中心建設,完善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機制,進一步推動完善大調解工作機制建設。要注重及時與黨委、政府有關部門溝通,統籌協調相關案件的處理和風險的防範,及時發現可能發生的矛盾激化或社會不穩定因素的苗頭,盡可能減少涉訴上訪現象,切實防止群體性事件的發生,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維護社會穩定。
十二、大力加強基層民事審判工作。要繼續強化對基層民事審判工作的監督指導,完善問題的發現、反饋、分析和解決機制,不斷增強監督指導的針對性、時效性、規范性和權威性,進一步提高一審民事案件的審判質量。要認真落實好《關於大力推廣巡迴審判方便人民群眾訴訟的意見》,依法及時有效地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 年 二 月 十二 日
『叄』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法規條款
一、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二、因借貸外幣、台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三、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七、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八、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十、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台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借貸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十三、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十五、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六、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准許。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處理。
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對於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如發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以及《意見》(試行)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16條的規定處理。
十八、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十九、對債務人一次償付有困難的借貸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償付。根據當事人的給付能力,確定每次給付的數額。
二十、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准許,並將執行和解協議記錄在案。
二十一、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物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雙方可以協議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
二十二、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肆』 民間借代案件
司法解釋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法[2011]3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當前我國經濟保持平穩較快發展,整體形勢良好,但是受國際國內經濟形勢變化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一些地方出現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債務不能及時清償、債務人出逃、中小企業倒閉等事件,對當地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造成了較大沖擊,相關糾紛案件在短期內大量增加。為踐行能動司法理念,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時要認真進行審查,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及時與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做好相關預案工作,切實防範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對於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對於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意區分性質不同的違法犯罪行為,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注意把握國家經濟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一。要依法認定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保護合法借貸關系,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於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
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定處理。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一、通知指出各級法院應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
民間借貸客觀上拓寬了中小企業的融資渠道,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部分社會融資需求,增強了經濟運行的自我調整和適應能力,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發展,但實踐中民間借貸也存在著交易隱蔽、風險不易監控等特點,容易引發高利貸、中小企業資金鏈斷裂甚至破產以及非法集資、暴力催收導致人身傷害等違法犯罪問題,對金融秩序乃至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不利影響,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難度增加。因此,人民法院應當高度重視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執行工作,將其作為「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內容,作為深入推進三項重點工作的重要切入點,通過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規范和引導民間借貸健康有序發展,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二、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做好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立案受理工作。
當事人就民間借貸糾紛起訴的,人民法院要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好立案受理工作。立案時要認真進行審查,對於涉嫌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的案件,依法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及時與政府及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積極配合做好相關預案工作,切實防範可能引發的群體性、突發性事件。
三、通知明確依法懲治與民間借貸相關的刑事犯罪。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在審理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時,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的有關規定,根據具體情況分別處理。對於非法集資等經濟犯罪案件,要依法及時審判,切實維護金融秩序。對於與民間借貸相關的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及其他暴力性犯罪,要依法從嚴懲處,切實維護人民群眾人身財產安全。要嚴格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注意區分性質不同的違法犯罪行為,真正做到罰當其罪。
四、通知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嚴格適用民法通則、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同時注意把握國家經濟政策精神,努力做到依法公正與妥善合理的有機統一。要依法認定民間借貸的合同效力,保護合法借貸關系,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案件處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對於因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而形成的借貸關系或者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上述違法犯罪活動的借貸關系,依法不予保護。
五、通知強調加大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調解力度。
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要深入貫徹「調解優先、調判結合」工作原則。對於涉及眾多出借人或者借款人的案件、可能引發工人討薪等群體性事件的案件、出借人與借款人之間情緒嚴重對立的案件以及判決後難以執行的案件等,要先行調解,重點調解,努力促成當事人和解。要充分藉助政府部門、行業組織、社會團體等各方面力量,加強與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的程序對接,形成化解矛盾的最大合力,共同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六、通知明確人民法院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要依法保護合法的借貸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貸化傾向。出借人依照合同約定請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據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第7條的規定處理。出借人將利息預先在本金中扣除的,應當按照實際借款數額返還借款並計算利息。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七、通知指出人民法院要注意防範、制裁虛假訴訟。
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觀地審核雙方當事人提交的全部證據,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者「收條」,要結合其他證據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對現金交付的借貸,可根據交付憑證、支付能力、交易習慣、借貸金額的大小、當事人間關系以及當事人陳述的交易細節經過等因素綜合判斷。發現有虛假訴訟嫌疑的,要及時依職權或者提請有關部門調查取證,查清事實真相。經查證確屬虛假訴訟的,駁回其訴訟請求,並對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法予以制裁;對於以騙取財物、逃廢債務為目的實施虛假訴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通知要求人民法院妥善適用有關司法措施。
對於暫時資金周轉困難但仍在正常經營的借款人,在不損害出借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靈活適用訴訟保全措施,盡量使該借款人度過暫時的債務危機。對於出借人舉報的有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可能的借款人,要依法視情加大訴訟保全力度,切實維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在審理因民間借貸債務而引發的企業破產案件時,對於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且具有挽救價值和希望的負債中小企業,要積極適用重整、和解程序,盡快實現企業再生;對沒有挽救希望,必須通過破產清算退出市場的中小企業,要制定綜合預案,統籌協調,穩步推進,切實將企業退市引發的不良影響降到最低。
九、通知要求人民法院應積極促進建立健全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制。
人民法院在化解民間借貸糾紛的工作中,要緊緊圍繞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積極採取司法應對措施,全力維護社會和諧穩定。要加強與政府有關職能部門的溝通協調,充分發揮聯動效能。要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審判執行統一協調機制,避免因裁判標准不一致或者執行工作簡單化而激化社會矛盾。要結合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判工作實際,及時提出司法建議,為有關部門依法採取有效措施提供參考。要加強法制宣傳,特別是對典型案件的宣傳,引導各類民間借貸主體增強風險防範意識,倡導守法誠信的社會風尚。
十、通知指出人民法院應加強對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新情況新問題的調查研究。
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審判工作中,要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密切關注各類敏感疑難問題和典型案件,對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要認真分析研究成因,盡早提出對策,必要時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的通知
(1991年8月13日法(民)<1991>21號)
全國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各級軍事法院、各鐵路運輸中級法院和基層法院、各海事法院:
現將《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發給你們,請認真執行。在執行中注意總結經驗,有何意見和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
附件: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502次會議討論通過)
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應按照自願、互利、公平、合法的原則,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限制高利率。根據審判實踐經驗,現提出以下意見,供審理此類案件時參照執行。
一、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二、因借貸外幣、台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三、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七、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八、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十、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台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借貸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十三、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十五、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六、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准許。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處理。
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對於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如發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以及《意見》(試行)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l6條的規定處理。
十八、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十九、對債務人一次償付有困難的借貸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償付。根據當事人的給付能力,確定每次給付的數額。
二十、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准許,並將執行和解協議記錄在案。
二十一、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物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雙方可以協議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
二十二、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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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個人借貸 到催款後期 有什麼法律依據
合法的民間借貸,受法律保護。債務人到期拒絕還款付息的,債權人有權專依照民訴法的規定,向屬法院起訴。
這類法律規定很多,比如:
1、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2、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債務應當清償。暫時無力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決,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強制償還。」
3、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法律依據還很多,自己搜索一下。
『陸』 民事訴訟法關於欠錢不還的怎麼處理
1、適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則》、《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版>若干問題的權意見(試行)》、《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
2、建議盡快向法院起訴要求還款,一旦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喪失勝訴權
3、勝訴之後,如果對方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4、法院在受理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詢債務人名下的房產、車輛、證券和存款;
5、另外他名下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而他又拒絕履行法院的生效判決,則他會有逾期還款等負面信息記錄在個人的信用報告中並被限制高消費及出入境,甚至有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6、有能力而拒不執行的情況下,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7、《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柒』 民間借貸糾紛原告提供證據不能證明借貸關系,即只有資金交付憑證,沒有書面合同或協議。 法律規定僅有交
法院的判決有法律依據,合法,不服您可以上訴。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第九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關於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二)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路貸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三)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四)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五)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並實際履行完成時。
第十七條
原告僅依據金融機構的轉賬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轉賬系償還雙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債務,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系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捌』 網貸逾期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借款期間一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一年時支付,剩餘期間不滿一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並支付。
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第二百零七條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定支付逾期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八條: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4條:借款雙方因利率發生爭議,如果約定不明,又不能證明的,可以比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六條: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通知(法[2011]336號)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僅約定借期內利率,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以借期內的利率主張逾期還款利息的,依法予以支持。當事人既未約定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的,出借人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主張自逾期還款之日起的利息損失的,依法予以支持。
『玖』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全文內容
一、公民之間的借貸糾紛,公民與法人之間的借貸糾紛以及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的借貸糾紛,應作為借貸案件受理。
二、因借貸外幣、台幣和國庫券等有價證券發生糾紛訴訟到法院的,應按借貸案件受理。
三、對於借貸關系明確,債權人申請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應按照民事訴訟法關於督促程序的有關規定審查受理。
四、人民法院審查借貸案件的起訴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規定,應要求原告提供書面借據;無書面借據的,應提供必要的事實根據,對於不具備上述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五、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債務人原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法院管轄。法院應要求債權人提供證明借貸關系存在的證據,受理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系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借貸關系無法查明的,裁定中止訴訟。
在審理中債務人出走,下落不明,借貸關系明確的,可以缺席判決;事實難以查清的,裁定中止訴訟。
六、民間借貸的利率可以適當高於銀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具體掌握,但最高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數)。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七、出借人不得將利息計入本金謀取高利。審理中發現債權人將利息計入本金計算復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條規定的限度時,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護。
八、借貸雙方對有無約定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計息。
借貸雙方對約定的利率發生爭議,又不能證明的,可參照本意見第6條規定計息。
九、公民之間的定期無息借貸,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償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無息借貸經催告不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催告後利息的,可參照銀行同類貸款的利率計息。
十、一方以欺詐、脅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形成的借貸關系,應認定為無效。借貸關系無效由債權人的行為引起的,只返還本金;借貸關系無效由債務人的行為引起的,除返還本金外,還應參照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給付利息。
十一、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為了進行非法活動而借款的,其借貸關系不予保護。對雙方的違法借貸行為,可按照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三款及《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試行))第163條、164條的規定予以制裁。
十二、公民之間因借貸外幣、台幣發生糾紛,出借人要求以同類貨幣償還的,可以准許。借款人確無同類貨幣的,可參照償還時當地外匯調劑價摺合人民幣償還。出借人要求償付利息的,可參照償還時中國銀行外幣儲蓄利率計息。
借貸外匯券發生的糾紛,參照以上原則處理。
十三、在借貸關系中,僅起聯系、介紹作用的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對債務的履行確有保證意思表示的,應認定為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十四、行為人以借款人的名義出具借據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認,行為人又不能證明的,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十五、合夥經營期間,個人以合夥組織的名義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合夥人共同償還;借款人不能證明借款用於合夥經營的,由借款人償還。
十六、有保證人的借貸債務到期後,債務人有清償能力的,由債務人承擔責任;債務人無能力清償、無法清償或者債務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
借期屆滿,債務人未償還欠款,借、貸雙方未徵求保證人同意而重新對償還期限或利率達成協議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無保證人的借貸糾紛,債務人申請追加新的保證人參加訴訟,法院不應准許。
對保證責任有爭議的,按照《意見》(試行)第108條、109條、110條的規定處理。
十七、審理借貸案件時,對於因借貸關系產生的正當的抵押關系應予保護。如發生糾紛,分別按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九條第二項以及《意見》(試行)第112條、113條、114條、115條、116條的規定處理。
十八、對債務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與案件有關的財產的,法院可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採取查封、扣押、凍結、責令提供擔保等財產保全措施。被保全的財物為生產資料的,應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財產保全應根據被保全財產的性質採用妥善的方式,盡可能減少對生產、生活的影響,避免造成財產損失。
十九、對債務人一次償付有困難的借貸案件,法院可以判決或調解分期償付。根據當事人的給付能力,確定每次給付的數額。
二十、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協商以債務人勞務或其他方式清償債務,不違反法律規定,不損害社會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應予准許,並將執行和解協議記錄在案。
二十一、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其他財物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雙方可以協議作價或請有關部門合理作價,按判決數額將相應部分財物交付申請執行人。
被執行人無錢還債,要求以債券、股票等有價證券抵償債務,申請執行人同意的,應予准許;要求以其他債權抵償債務的,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並通知被執行人的債務人,辦理相應的債權轉移手續。
二十二、被執行人有可能轉移、變賣、隱匿被執行財產的,應及時採取執行措施。被執行人抗拒執行構成妨害民事訴訟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