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格依法辦事的含義
『壹』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含義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指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不允許任何人享有趄越法律的特權。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中國社會主義法制的一項基本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做出明確規定。
這種法律上的平等具體表現為:
①全體公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預法律的制定」;
②「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
③他們可以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公共職位和職務,除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別外不得有其他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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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由來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早在1978年12月6日,李步雲就在《人民日報》發表「堅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重提1957年「反右」中曾被批判為「沒有階級觀」的一個基本命題。
1979年和1980年,李步雲等兩度撰文提出我國罪犯的權利保障問題,明確指出「罪犯也是公民」,服刑期間也應當獲得公民待遇。該文認為,公民是純粹的法律術語,人民是相對於敵人而言的政治術語,國民則主要運用於經濟領域。罪犯作為公民,在法律上未剝奪的權利應當得到保障。
陳一雲等在《法學研究》發表「公民的人身權利不容侵犯」,認為「只有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不受侵犯,才有利於公民享有和行使憲法所規定的其他權利」。由此,「公民」(citizen)一詞再次進入社會公眾視野,成為社會熱詞。
1981年,李步雲再次發表「什麼是公民」一文,建議在1982年憲法修改時對公民概念作出明確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貳』 政策與法律的區別
區別如下:
1.意志屬性不同。
法由特定國家機關依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或認可,體現國家意志,具有普遍約束力,向全社會公開;政黨政策是黨的領導機關依黨章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制定,體現全黨意志,其強制實施范圍僅限於黨的組織和成員,允許有不對社會公開的內容存在。
2.規范形式不同。
法表現為規范性法律文件或國家認可的其他淵源形式,以規則為主,具有嚴格的邏輯結構,權利義務的規定具體、明確。
政黨政策則不具有法這種明確、具體的規范形式,表現為決議、宣言、決定、聲明、通知等,更多具有綱領性、原則性和方向性。
3.實施方式不同。
法的實施與國家強制相關,且是有組織、專門化和程序化的。政黨政策以黨的紀律保障實施,其實施不與國家強制相關,除非它已轉化為法律。
4、穩定性不同。
法律的規定則比較明確、具體和詳盡,一經制定,非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廢止,有較強的穩定性。政策帶有一般的號召性和原則的指導性,會隨著社會發展而不斷變化。
5、調整范圍不盡相同。
法律:傾向於只調整可能且必須以法定權利義務來界定的,具有交涉性和可訴性的社會關系和行為領域。
政策:調整的社會關系和領域比法律為廣,對黨的組織和黨的成員的要求也比法的要求為高。但這並不意味著政黨政策可涵蓋法的調整范圍,法也有其相對獨立的調整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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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的特點:
1、法律是一種概括、普遍、嚴謹的行為規范;
2、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3、法律是國家確認權利和義務的行為規范;
4、法律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行為規范;
5、法律是調整社會關系的行為規范;
6、法律是具有普遍性的社會規范;
二、政策的特點:
1、階級性。是政策的最根本特點,在階級社會中、政策只代表特定階級的利益,從來不代表全體社會成員的利益、不反映所有人的意志。
2、正誤性。任何階級及其主體的政策都有正確與錯誤之分。
3、時效性。政策是在一定時間內的歷史條件和國情條件下,推行的現實政策。
4、表述性。就表現形態而言,政策不是物質實體,而是外化為符號表達的觀念和信息。它由有權機關用語言和文字等表達手段進行表述
『叄』 簡述 法治的基本含義 形考答案
(一)法治意指一種治國方略或社會調控方式,法治是與人治對立的治國方略。
(二)法治意指依法辦事的原則
1、法治作為一個動態的或能動的社會范疇,其基本的意義是依法辦事。
2、現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辦事。
3、人人平等地依法辦事是法治的要求和標志。
4、「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是社會主義法制(法治)四個缺一不可的要素。這四個要素的實質是依法辦事。
(1)「有法可依」是依法辦事的前提。
(2)「執法必嚴」是依法辦事的中心環節。
(3)「違法必究」是依法辦事的保障。
(三)法治意指良好的法律秩序
1、無論是作為治國方略,還是作為依法辦事的原則,法治最終要表現為一種良好的法律秩序。
2、達到某種法律秩序,既是法治的目標和結果,也是檢驗是否厲行法治的一個重要指標。
3、法律秩序是法律規范實行和實現的結果。
4、法律秩序是各種法律關系的總和,它表現為:
(1)社會生活的基本方面已經法律化和制度化。
(2)社會成員和社會組織都有明確的權利和義務。
(3)每個法律主體都忠實地履行法定義務,積極而正確地行使和維護法定權利。
(四)法治代表某種具有價值規定的社會生活方式
1、法治不是單純的法律秩序。
2、不是任何一種法律秩序都稱得上法治狀態,法治是有特定價值基礎和價值目標的法律秩序,即是有價值規定性的社會生活方式。
3、就現代社會來說,法治的價值基礎和取向至少應包括:
(1)法律必須體現人民主權原則,必須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並且是以維護和促進全體人民的綜合利益為目標的。
(2)法律必須承認、尊重和保護人民的權利和自由。法律 敎育 網
(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4)法律承認利益的多元化,對一切正當的利益施以無歧視性差別的保護。
『肆』 依法辦事的含義是( )
AD,此題出的不倫不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