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某依法
❶ 吳某受賄六萬八千元,有自首和立功情節,現取保候審,能否免予刑事處罰
一、根據1999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査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涉嫌受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 、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 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賄行為而使國家或者社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 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二、 2007年7月8日最髙人民法院、最髙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規定:要根據刑法關於受賄罪的有關規定和受賄罪權錢交易的本質特徵,准確區分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界限,懲處少數,教育多數。在從嚴懲處受賄犯罪的同時,對於具有自首、立功等情節的,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三、刑法第386條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刑法第383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四、第383條【貪污罪的處罰】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 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 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的,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綜合以上各點,你說的情況是不能夠免予刑事處罰的。因為對犯受賄罪的,免予刑事處罰的前提是個人受賄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10000元,且犯罪後具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等情節;而吳某受賄達到了68000元。不過吳某在自首的同時,多了一個立功情節,爭取緩刑還是有希望的,但難度也很大。其依據是:
1996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貪污、受賄、挪用公款犯罪分子依法正確適用緩刑的若干規定 》中有一項規定:
1、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1萬元以上,除具有投案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等法定減輕情節的之外,一般不適用緩刑。
2、 國家工作人員貪污、受賄數額1萬元以上不滿5萬元,根據案件具 體情況,適用刑法減輕處罰在有期徒刑3年以下刑期的,一般不適用緩刑。對其中犯罪情節較輕,積極退贓的,且在重大生產、科研項目中 起關鍵性作用,有特殊需要,或者有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用緩刑,但必須從嚴掌握。
至於你說的取保候審,只是刑事強制措施的變更,跟是否能免予刑事處罰無關。
❷ 吳某是否有權加蓋第三層為什麼
吳某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屬於什麼類型,是屬於住房用,娛樂還是商業用?
❸ 工藝廠與吳某之間的法律關系是什麼關系能否受勞動法的調整
你們定的是承攬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條 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承攬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等工作。),不受勞動法調整范圍。但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定作人可以隨時解除承攬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如對你造成的損失,你可以找他索賠。
勞動法調整范圍是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希望對你有幫助。
❹ 吳某毆打他人受法律處罰,事後當事人索要賠償被吳某以已受處罰為由拒絕。請問吳某的理由是否成立
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版為權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❺ 吳某因打架被公安機關拘留。吳某申請行政肚子後,復議機關維持原處罰決定。吳某認為處罰過重,在拘留執行
針對打人致死行為,屬於犯罪行為。而且是公訴案件,應當由公訴機關即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死者家屬即吳某父親可以依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賠償。
❻ 吳某向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過程中,發現地方規章與部門規章不一致時,應當選擇下列哪種做法
幾個選擇都不正確。
立法法第八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由國務院裁決。
❼ 請用刑法的有關知識分析吳某的犯罪的主觀方面
吳某的主觀方面是 過於自信的過失。
犯罪的主管方麵包括直接故意 間接故意 過於自信的過失 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一)過於自信的過失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過於自信的過失有兩個特徵:第一,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如果行為人行為時根本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危害結果,則不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而有可能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或意外事件;如果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必然發生而不是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則屬於犯罪直接故意的心理態度,而不是過於自信的過失。第二,在意志因素上,行為人之所以實施行為,是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所謂"輕信",就是說,行為人過高地估計了可以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其自身的和客觀的有利因素,而過低地估計了自己行為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程度。正是這種"輕信"心理支配著行為人實施了錯誤的行為而發生了危害結果,也正是這種"輕信"心理使過於自信的過失得以成立並使之區別於其他罪過形式。
本案中,吳某「明知可能會」引起火災,而「輕信」能夠避免,所以應認定為 過於自信的過失。。
就定性來看,吳某涉嫌失火罪!
❽ 判斷:吳某多次將多種非專利產品假冒專利產品銷售,經營數額巨大,構成假冒專利罪。為什麼錯
第六十三條來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源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是專利法的原文,我實在是理解不出來哪裡錯了,望同行業的前輩們指教。
❾ 吳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以向上級請示為由一直未予任何答復,吳某應當如何處理( )
這個問題(一字未變)我曾經回答過。
吳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應7日內立案回或裁定答不予受理或裁定駁回起訴,「法院以向上級請示為由一直未予任何答復」是錯誤做法。
《行政訴訟法》第42條:人民法院接到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七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最高法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32條: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對原告的起訴進行審查。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
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上一級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予受理;受理後可以移交或者指定下級人民法院審理,也可以自行審理。
前三款規定的期限,從受訴人民法院收到起訴狀之日起計算;因起訴狀內容欠缺而責令原告補正的,從人民法院收到補正材料之日起計算。
根據上述規定,吳某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
希望對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