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依法行政中行政執法監督
單從這兩句話看沒有不同,都是對行政執法行為的監督。但如果在後面加上其他的詞語,語義就會發生變化。比如行政執法監督部門和監督行政執法部門就有區別了,第一句就是監督行政執法的有權機構,第二句是對行政執法部門的監督。
㈡ 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和方法
1.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
() 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2)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4)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5) 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情況;
(6) 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投訴制度等執行情況;
(7) 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狀況,組織開展專項行政執法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並對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實施過程中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4.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范圍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規章備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按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作出下列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將處理決定按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1) 對公民處以5千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2) 吊銷執照、許可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
(3) 勞動教養和處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有關組織行政執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將依據、委託文件等材料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7.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控告的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活動,及時組織查處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8.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統計結果及分析材料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
9. 兩個以上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報有決定權的機關決定。
㈢ 行政執法監督具體措施有哪些
1、行政執法監督的內容 :
(1) 法律、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
(2) 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3) 行政執法主體和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4) 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
(5) 行政復議、行政賠償情況;
(6) 行政執法責任制度、行政執法投訴制度等執行情況;
(7) 行政執法人員執法行為的合法性。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狀況,組織開展專項行政執法檢查,檢查情況應當報告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
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責任制,並對部門工作目標責任實施過程中依法行政情況進行評議考核。
4、實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備案范圍和程序依照省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規章備案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5、各級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處罰的,應當按月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屬工作部門作出下列具體行政行為的,應當將處理決定按月報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1) 對公民處以5千元以上、對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
(2) 吊銷執照、許可證或者責令停產停業;
(3) 勞動教養和處以10日以上行政拘留。
6、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委託有關組織行政執法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委託的事項、許可權和期限,並將依據、委託文件等材料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備案。
7、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制度,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控告的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活動,及時組織查處或者責成有關部門查處。
8、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將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統計結果及分析材料分別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
9、兩個以上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發生爭議的,可以由法制工作機構組織協調;協調不成的,報有決定權的機關決定
(3)在依法行政中行政執法監督擴展閱讀:
行政執法表現——通常採取:
1、行政監督檢查。為了實現行政職能,行政機關監督檢查管理相對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情況。
2、行政處理決定。行政執法一般通過行政處理決定的形式表現。關於權利的決定可分為獎勵性和非獎勵性。獎勵性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對遵守法律法規、完成任務作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的精神和物質鼓勵。
非獎勵性行政決定是指行政機關賦予公民以一般權利和權能的處理決定,其中以行政許可比較突出。關於義務的決定可以分為懲戒性和非懲戒性。懲戒性行政決定主要是行政處罰。非懲戒性行政決定是對公民科以諸如納稅等一般義務的處理。
3、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中行政機關對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當事人,用強制措施迫使其履行義務。
㈣ 依法行政與法治思維能力 我國行政執法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的表現在哪些方面
目前,我國城市管理存在的問題主要有:
第一,處罰權與管理權的分離,人為製造了城管與其管理對象之間的對立。作為一個了處罰權以外再沒有其他任何管理職能的部門,「城管」在行政相對人眼裡的形象可想而知,更不必說城管的管理對象多是生活在社會下層的人群,
第二、執法人員整體素質不夠高,法律意識不夠強。執法人員的整體素質及法律意識直接關繫到執法的質量問題。目前,我國城市管理執法中運用粗暴、野蠻手段以達到嚴格執法目的屢見不鮮,不按規定執法、徇私枉法現象層出不窮。導致公眾對法律的歪曲認識,覺得法非為保護其權益而制定,而是強迫、壓制其之根源。法律是對人們各種行為正確與否的衡量標尺,但並非要求使用暴力或不文明的手段來達到法律規定的要求,文明執法才是根本體現。
第三、不能嚴格按照程序執法、權責劃分不明確。在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過程中,尤其是影響公民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時,很多情況下並沒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在行政處罰案件中存在程序違法,徇私枉法、人為剝奪當事人權利等現象,一些執法人員不亮證執法;扣押物品不開具清單;個別人員仍然習慣於圖簡單,撕張罰款單了事,沒有填定預定格式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極個別單位適用簡寫程序超過范圍;罰款不給收據或者以其它白條代替;不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就扣證扣照;不告知當事人享有申請聽證的權利等,也有個別單位不按規定辦事,擅自低價處理沒收財物,同時有的地方存在執法不公正,沒有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城市管理中不同等級的行政機關、同級行政機關的不同部門之間權責劃分不明確,以致遇事相互推諉、相互扯皮,致使拖延解決問題的時間,導致執法效率、質量不高,嚴重影響城市管理的進行和城市的發展。
第四、城市管理行政執法缺乏有效監督。在行政執法中,就是行政執法權在隨行政權擴張後,其權力的行使者即行政執法部門內缺乏自我約束機制,而外部監督又存在著約束不力的問題,導致整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運行失去應有的效能。客觀地說,僅內部監督力量是不夠的,往往是上級有號召,有要求才會去做。目前各地行政執法中不同程度地存在重視突擊性的監督忽視經常性的監督,重視出了問題的時候監督,忽視預防性的事前事中監督,重視對實體法執行的監督,忽視對程序法執行的監督,重視對行政執法個人的監督,忽視對行政執法機關的監督現象。以致公眾被不文明執法侵權或受損時不能通過有效的途徑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破壞了執法隊伍的整體形象。
第五、執法人員的安全保障措施較為薄弱,被管理對象的救濟途徑不夠暢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是順應市場要求的需要而進行的,其最根本的目的是促進城市的發展、保障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但由於人們的法律意識不夠高及其他原因,可能出現執法人員受到厲言威脅、人身攻擊等現象。以致執法人員不能夠放心大膽地投入工作,影響執法活動的效能。同時,對管理對象的救濟途徑也極度缺乏,在這些被管理者中絕大多數是生活無有保障的低收入人群,當他們的行為被禁止時可能他們真的就沒有了其他的謀生方式,所以,我們應該健全相應的救濟措施,幫助他們找到合法、適合的謀生方式。
第六、城市管理的要求標准與當前我國實際經濟發展水平不太相符。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我國的經濟發展的確可以用突飛猛進來形容。人民群眾的生活水平也相應地得到了提高,城市化的進程也在不斷前進,但由於城市中有一大批勞動者是從農村進城打工謀生的農民,他們的文化素養、法律意識不高,能夠從事的行業也非常狹窄,因此,即使當他們觸犯了法律時他們自身也可能意識不到。所以城市管理的標准應該根據不同的對象作出不同的要求,以求與我國的實際經濟發展水平相符
㈤ 依法行政與行政執法的關系
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簡言之,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
行政權力的使用,包括決策、執行和監督三個環節。依法行政,包括依法決策、依法執法和依法受監督三個環節。
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職人員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權,貫徹實施國家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動。行政執法要堅持的基本原則有:合法性原則、合理性原則、正當程序原則、效率原則、誠實守信原則、責任原則。但是行政執法具有以下特徵:執法主體的法定性和國家代表性、執法具有主動性和單方意志性、執法具有極大的自由裁量性。
㈥ 行政執法的法律監督存在的疑難問題有哪些
(一)監督力量較為薄弱
在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中,監督主體多元分散,職能作用難以發揮。一些地方對行政執法的監督比較薄弱,基本上是「手心」監督「手背」,監督制度薄弱的問題也比較明顯。導致監督權威實際上得不到有效的發展。由於我國政府一些部分行政執法人員的不正之風和追求利益的價值觀,收費罰款已成攀比趨勢,部門內部的監督僅剩形式,而不注重具體落實和監督的過程。單位內部監督出現「互相禮讓」現象,形成「真管不行,抹平才行」的現象,有些領導幹部對下屬工作人員的違紀違規行為不聞不問,缺乏政治責任感。由於我國依法監督理念的缺乏,人員配置不齊全的情況下,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和專門負責監督職能。導致監督無序,甚至流於形式監督職權,監督力量較為薄弱,政府法制機構對監督人員管理不夠重視。因此,得不到有效的行駛和落實,使國家蒙受巨大損失是行政執法監督存在的根本問題。
(二)行政執法監督理論上的缺失
在行政法學中關於行政監督法律關系的論述之中,監督權過於簡單,幾乎沒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我國缺少一部統?的政府法治監督法例如: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以《憲法》作為依據,監察部門有《監察法》,司法機關有《行政訴訟法》,作為廣義上的政府內部監督行政復議有《行政復議法》作為法律支撐。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監督渠道不暢、力度不大、剛性不強,致使許多情況下不知如何監督,有的舉報控告在一番公文履行後,又回到被控單位手中。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雖然各地行政執法機關都聘請了義務監督員,幫助糾正發現存在的問題,發揮了不小作用。但是各地都有法律文件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行為,在監督工作的主動權不在監督員手中,而是在執法單位需要時監督員才「有權」監督,有些監督機構人員本身思想認識沒有到位,在監督目的和方法上具有盲目性,因而產生了監督空白。就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統一的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更有助於我國依法行政合法性及合理性的工作開展。
(三)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
行政執法權力監督體系不完善,監督手段比較薄弱,當前行政執法中存在的一個不可忽視的現實問題,又是造成行政執法中其他問題發生的一個重要原因。隨著行政體制的改革,進行調查和分析研究。目前我國已經初步形成內外結合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發揮了全面功能,但仍存在一系類明顯的缺陷。部分領導和行政執法監督人員自身法律素質不高,行政復議制度的重要性認識不夠,行政執法過錯責任追究不到位,法制工作機構認識薄弱。從而影響層級監督的發展,外部監督制度不健全,形成「上級不好監督,同級不願監督,下級不敢監督」。這樣一來,工作制度落實的優劣情況,就不能及時反映到行政機關的整體工作之中,從而也不能盡快得到行政機關對執法工作的重視,不利於行政執法工作的提升。這些的問題存在和發展是我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落後與不足,為此我們必須要急劇的解決問題,認真了解我國現行行政執法監督的缺陷。改革必須履行現代行政管理的要求,建立體制改革必須有序、成功的推進,建立完善工作交流制度。政府建立科學、合理、有效的制度,從而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中的法律體系。
㈦ 試述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意義
一、現階段要加強執法監督、嚴格執法責任、改善行政執法,必須在堅持如下原則。
1、科學原則。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行政改革和法制建設,必須特別注意堅持科學原則,這包括體制的選擇、機構的設置、權力的分配、職能的劃分、人員的配備、規范的確立、條件的創設、環境的改造、動力機制和制動機制的設計等,都必須按照現代科學管理和客觀實際的要求辦事,而不應局限於狹隘經驗或為了追求政治轟動效果而違背科學在行政體制改革和法制建設上搞創新
2、程序原則。現代行政強調程序行政,程序保障是最有效的保障機制之一,
無論行政執法還是執法監督都必須注重程序規范的制訂和遵守。因此,我國現階段應當加快立法步伐,不斷完善行政程序規范,並適時制定出專門的統一行政程序法典。
3、效能原則。現代行政管理要求高效率、高質量,否則無法適應現代社會生活迅速發展、日益豐富的現實。因此,在改革和調整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機制時,應在公正的基礎上著眼於提高其效率和保證其質量。
4、責任原則。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要實行責任制,嚴格落實責任追究。從制度上明確規定各項權力的行使和責任的承擔,,責任必須具體落實到有關部門和人員的頭上。如果執法者有違法、不當或失職行為造成損害後果,必須承擔相應責任,如果監督者有違法處理、處理明顯失當或拖延不處理等違法失職行為時,也必須承擔相應責任。
二、完善監督機制、改善行政執法的建議
要加強執法監督、改善行政執法,盡快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行政法制建設要求的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的新機制,必須從觀念、制度、隊伍、政策、方法等方面進行規范。
1、從觀念層面、制度層面、方法技術層面進行創新,努力在全社會樹立現代行政法制觀念。我國長期存在「重立法、輕執法、忽視監督」的現象,這極不利於實現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國家。我們應當在發展社會主義經濟、政治和文化,積極改善法制環境的過程中,努力深化普法教育,通過多種形式的法制教育和實踐,包括相對人對行政法律制度實施過程的主體性參與,不斷提高全體人民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和執法人員崇尚法治、依法辦事的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在全社會形成努力學法、守法、用法和護法的風尚,即形成新的法觀念和法行為模式。
2、認真清理和明確某些行政執法機關的性質、職能、許可權和責任。一些職能權責不明、相互扯皮不斷的行政管理領域,應通過增加、取消、轉移、合並等職能調整手段,盡快明確專職管理者及其權責,凡是不具有相應執法條件和權力的組織應一律退出該公共管理領域。
3、認真執行行政執法依據和程序公示制度。由於行政法律規范的面廣量大,普通公民難以熟悉,這在具體的行政管理活動中往往形成許多弊端。因此必要按照民主化、規范化的原則,認真實行執法依據和程序公開制度,行政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行為前,必須將執法依據、理由和程序明確地告知相對人,行政執法機關也應以各種形式公開執法依據和程序規定,並為相對人免費提供有關的查詢和咨詢服務。
4、制定和完善關於行政執法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規,更有效地規范行政執法行為。行政程序規范不完備和不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是目前行政法制的一個重大缺陷。
5、進一步完善公民申訴制度。現行行政管理的廣度和深度是前所未有的,失誤和不盡人意之處也在所難免,而任何一種行政救濟方式都有其局限性。因此,為適應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行政管理民主化,更好地體現人民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我們要在堅持和完善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信訪、公開電話、行政執法與監督機關負責人接待日等制度的基礎上,積極探索、拓展救濟渠道和形式,努力實現各項公民申訴制度的系統化、規范化、簡便化和高效化,以更好地彌補行政執法的失誤和不足,切實保證行政執法行為合法、合理、合情。
6、大力提高公務員法律素質。採取多種措施促使行政執法人員不斷更新法律知識和增強法制觀念,使自身的執法水平和執法能力大大提高。
7、加大對行政執法人員犯罪的刑事制裁力度,這是一種強有力的責任機制。特別是對於行政執法機關中以權謀私、吃拿卡要、貪贓枉法者,不但應予以嚴肅的黨紀政紀處分,且已觸犯刑律者必須受到嚴厲的刑事制裁,以維護法紀的尊嚴和權威。
㈧ 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工作還存在哪些問題和困難有何意見或建議
一、概述
行政執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廣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類監督主體依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及有權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實行監察、督促、督導活動。是一個包括權力機關的監督、司法機關的監督、行政機關的內部監督、執政黨的監督、社會團體和社會輿論監督等多層次、多形式的監督體系。狹義上的行政執法監督是行政機關對一定范圍內的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依法進行評判、監控、督促和制約,是行政機關內部對行政執法的層級監督。本文在狹義上探討行政執法監督的有關問題,即政府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
隨著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時代的到來,政府法制工作也得到了更多的重視,在行政決策,法律事務的處理處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行政執法監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職權之一。主要通過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權、提請同級政府處理決定權、與政府工作部門協調溝通權等權力來發現和糾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從而達到監督的目的。政府法制工作機構的執法監督是一種內部監督,與行政訴訟等監督方式相比,在監督方式上可以更加靈活,溝通上也較為方便,一方面減少了行政機關的糾錯成本,另一方面,這種內部監督更加註重從執法隊伍建設等基本層面進行監督,更加有利於行政機關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而且通過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前提供一些執法意見,降低了違法行政的幾率,從而很大程度上減少了行政機關因其他監督可能成為被告的不利地位,將違法行政帶來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限度。但是,行政執法監督還存在著很多與自身職權不相適應的制約因素,如何正確這些因素,並找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對於更好地發揮執法監督功能具有重要的意義。
二、存在問題
一是監督力量較為薄弱,不利於我國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改革開放之前,特別是十年內亂時期,「法律虛無主義」盛行,我國政府法制機構基本上處於癱瘓或者空白的狀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政治體制改革也不斷深化。政府法制工作正是在這種大的經濟、政治變革環境下得以恢復、重建並正常運轉起來。但是,由於我國法治理念的缺失,特別是在政府行政領域,認為行政就是管理,「政府不能為非」的思想還占據著統治地位,這就造成了對政府法制機構建設重視不夠,存在著機構過於簡單,人員配備不齊全的情況。有些地方沒有設置專門的政府法制機構,法制工作由相關部門作為一項「兼職」來對待。有些政府法制機構人員、設備配置較為薄弱、辦公經費不足。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完成對政府行政的監督職能。監督職權得不到有效的行使和落實。
二是行政執法監督理論上的缺失。在行政法學關於行政監督法律關系的論述之中,幾乎沒有涉及到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我國行政法理論對於行政監督的論述,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以及專門的監督機關(監察、審計等)以及社會力量對政府行政活動的監督。而對於政府法制機構這一重要的政府內部監督力量,卻論之甚少。理論上的缺失使得這一內部監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略。而在立法層面,我國缺少一部統一的政府法制監督法。而其他的監督方式都有與之職權相適應的立法,例如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以《憲法》作為依據,監察部門有《監察法》,司法機關有《行政訴訟法》,作為廣義上的政府內部監督行政復議有《行政復議法》作為法律支撐。而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一的法律文件,盡管各地大都有法律文件規范行政執法監督行為,但是,就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對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而言,制定一部統一的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更有助於我國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三是監督制度設計不完善,與我國行政執法現狀不協調。
第一,監督制約機制過於薄弱。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工作主要由以下幾個制度來實現: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執法情況通報制度、重大處罰案件報備制度、案卷評查制度以及對政府各部門法制工作的檢查制度。首先,這些制度在運行中,沒有相應的反饋機制,行政機關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採納執行等後續行為往往陷於監督空白。其次,有些監督結果沒有納入行政機關工作考核體系之中,這樣一來,工作好壞,制度落實的優劣情況就不能反映到行政機關的整體工作之中,從而也就引不起行政機關對執法工作的重視,不利於行政執法工作的提升。
第二,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於內容。例如執法通報制度,每個季度一報,其數字完全由各相關單位報送,而且對其報送的數字並不要求有相關的案卷資料予以佐證,這樣就很難避免有些部門錯報、漏報甚至是編造一些數字來應付,這項制度就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是形式,使得監督變成了統計,起不到真正的監督作用。
第三,監督配套機制不夠健全。監督內容規定過於簡單,沒有建立起相應的配套措施。例如對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行為,只是規定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提請同級人民政府作出處理決定。但是沒有具體的制度來規定如何獲得此類行為,如何認定此類行為,改正的期限以及改正後是否需要反饋給監督機構等內容。
三、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的對策
一是更加重視行政執法監督工作,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夯實執法監督工作的物質、人力等資源基礎。進一步規范、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崗位建設,增加崗位工作人員數量,加大建設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把行政執法監督建設成與其他監督方式力量平衡發展的重要監督方式。
二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理論和立法建設。以行政法理論和執法監督實踐為基礎,建立一套完善的政府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彌補我國行政法對執法監督研究缺位的不足,可以從行政執法監督法律關系著手,定位監督方與被監督方的權力義務關系。結合各地行政執法實際,統籌兼顧,盡快制定統一的執法監督法律文件,以使得該監督方式有更加具體明確的法律支持,避免監督無據、監督隨意、監督不力的情況,從而促進執法監督工作的開展。
三是進一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一套與行政執法狀況相適應的監督制度。我國的執法監督還存在著表面化、制約機制不健全等情況,不能解決困擾行政執法的一些問題。因此,建立起一套措施得力、監督有效的制度勢在必行。筆者以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建設。首先建立一套行政執法動態信息收集制度。通過實地調查、電視廣播、群眾反映等方式,對涉及行政執法的相關信息進行分析、判斷、篩選,從而將這些信息與相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相聯系,從而提出執法建議,建議相關執法部門開展有的放矢的重點執法活動。例如,監督機構在接受群眾對某些執法部門不作為的舉報,調查核實之後,就可以督促有關職權部門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第二、強化制約機制。監督需要有相應的制約機制,我國政府執法監督的制約機制過於薄弱,不利於行政機關自我糾錯。針對這種情況,應該建立起一套權責統一的監督制約機制,一是建立對監督機構的處理意見採納反饋制度。有關行政機關要重視監督機構的建議,並將處理意見採納與否等相關情況反饋給監督機構。二是建立監督結果與工作考核掛鉤制度。要把執法監督作為各部門工作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直接與單位政績掛鉤。
結語
總之,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作為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在推動行政執法部門自我糾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打造「法治政府」實現「依法行政」的目標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作用。但是,不可否認,我國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受傳統思想、經濟發展、民風民俗等諸多方面的影響,還存在著這樣那樣的問題,只有加大監督機構自身建設,完善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加大監督制約機制,這一制度才會更加完善,從而發揮出更大的監督作用。
㈨ 如何開展依法行政監督
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是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重要任務,也是加強政府自身建設的重要方面。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公報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機關內部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被普遍認為是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的一大亮點。 一、在基層推進依法行政意義重大 市縣鄉三級基層政府都處在政府工作的第一線,承擔著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管理職責,直面廣大群眾,直面各種利益關系和社會矛盾,其能否做到依法行政,不僅會關繫到政府的形象,而且還會關繫到群眾的切身利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十八屆四中全會的《決定》對依法治國提出了新要求、指明了新方向。建設高度的社會主義民主是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本質要求和現代化建設中的一項重要任務。我國憲法規定,國家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公民享了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事務等廣泛的民主權利和自由。而人民民主權利的實現在一定程度上有賴於行政法制度的完善和有效運作。行政法通過創設行政公開制度、行政責任制度和對檢舉、揭發、控告、申訴和來信來訪等行政制度的規定,既確保了公民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權。建立公平、公正、公開、高效、廉潔的政府是廣大人民的希望,也是時代的要求。 由於我國有著的封建專制的影響,缺乏法治傳統,在體制下行政權又不適當地強化,行政權幾乎無所不在,無所不能,政府行為不規范問題嚴重,這些現象已經嚴重製約了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社會主義民主法制的建設。因此,我們要切實加強行政法制建設,而行政法治建設的目標,就是要依法行政,嚴格依法行政。這對於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促進國家政治、經濟、文化的全面發展,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 二、當期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分析 (一)在一些行政單位尤其是基層,依法行政意識樹立的不夠牢固。一些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對於什麼是依法行政,為什麼要依法行政,怎樣才能依法行政存在模糊的、甚至是錯誤的認識和作法。在一些基層單位看來達到目標比手段重要、完成任務比途徑方式重要、看到結果比程序重要,把法治作為自己完成任務目標的方式之一,有選擇的「執法」,有用的用之、有礙的不用或者改之。在基層政府長官意志往往比較嚴重,習慣於傳統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輕視法律手段重個別處理,輕制度管理重協調解決,遇到問題拍腦袋,決策問題拍胸脯,出了問題拍屁股,導致決策失誤無人負責或者推脫推諉時有發生;有的幹部只考慮自己的晉升權在哪、乾的活應該讓誰看到、自己的仕途怎麼走才更順暢,因此往往出現唯上、畏上、唯權、畏權,以言代法,以權壓法的現象,只重視上級領導的講話、批示,忽視法律的規范、引導功能,導致行政執法水平不高;有的得過且過,不思進取,以會議落實會議,以文件落實文件,制定政策、部署工作脫離實際,導致依法行政缺乏具體實際的內容。 (二)基層政府依法行政的工作體制有待完善、系統、順暢的。目前,我國的依法行政工作的主管部門是各級政府法制機構,承擔著依法行政工作規劃的制定和組織實施的重要職責。實踐證明,哪個地方、哪個地區政府法制機構建設搞的好,其依法行政也就搞的比較好,社會經濟事業的發展也比較順利。目前我國的依法行政工作體制與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還有不相適應的地方。從機構設置情況看,政府法制機構的設置為國家、省、市、縣四級,鄉一級政府未設置專門的機構,這種狀況勢必影響基層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政府法制機構內部人員結構不盡合理。從知識結構看,目前,政府法制機構的部分工作人員是從行政工作崗位轉行而來,沒有受過系統、專業的法律教育學習,在法學理論、法律理念和法律知識等方面還不能完全適應依法行政的要求。目前的法治建設步伐不斷加快,新的法律法規不斷出台,不少政府的法治人員並非科班出身、人員流動比較大,接受培訓時往往應付了事,造成了政府法治機構人員法治水平普遍不高。政府法制工作在一些基層政府看來是不得不設立的一個部門,在開展總做中往往要受地方「發展大局」的影響為地方「發展大局」服務,在對於違法執法人員的處理上只有「建議」權而沒有直接處理權,嚴重影響監督效果和政府法制機構的權威,對依法行政工作產生負面影響。這就造成了文件的合法審查、機構的合法性和執法的合法性和力度等審查的確實或者有時的越位。 (三)違法行政問題突出。行政執法是行政機關最主要的職能,是行政機關履行管理社會職能的重要手段,法律、法規能否在實際生活中產生作用,最終要靠行政執法來落實。同時,執法活動是面向社會的活動,客體是社會上的公民和各種團體,因此行政執法活動直接影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人民群眾往往是通過行政執法來認識和評價政府,認識和評價法律,行政執法是否公正、廉潔,直接關系著政府的威望和法律的權威。目前,一些地方行政執法隊伍過多、過濫;行政執法權分散;執法主體不合格;部門職能重疊,職能不清,重復執法,多頭執法現象嚴重,甚至在一起違法案件出現之後,幾家單位搶著去罰款,誰先罰了是誰的。目前,一些基層執法隊伍經費的一項來源是罰款和收費,而且罰得越多,收的越多,返還的也就越多,使行政執法與執法者的自身利益直接掛鉤,甚至在一些交管部門在罰款後不開具罰款單,罰款的去向讓人懷疑,在基層往往聽到這樣的話「開單...錢,不開單...錢。」往往差距較大,作為客體的被罰款對象多數選擇不開單,這就促使了違法行政的蔓延,造成了執法行為與執法目的嚴重背離。執法就是罰款,執法就是收費已經成為個別執法人員的「准繩」。一些部門之間有利爭著上,無利躲著走,爭管轄,爭權利,爭罰款,爭收費。執法程序在一些地方呈現「隨意性」。有的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不履行事先告知義務,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申辯權;有的不告知行政執法相對人獲得法律救濟的途徑,剝奪了行政執法相對人的法律權利;有的顛倒程序,先罰款後定性;有的該適用普通程序的,卻適用了簡易程序,該適用簡易程序的,卻適用了普通程序。基層執法人員素質普遍偏低。從文化素質看,基層執法人員受過高等教育的人數偏低。大多數執法人員沒有受過法律專業教育培訓,一般也就集中參加幾次法律方面的有關培訓,缺乏行政執法所必備的法律素質, 在基層有一個應該引起關注的現象:不少政府的執法人員一般只知道與自己關系密切的單位的職能,對於關系較遠的單位的職能知之甚少,有的甚至分不清人大和政協的性質和職能,不知道憲法是干什麼的,對於一些涉法案件甚至不知道歸哪個司法機關受理,這不能不說是普法活動的一個不足。基層幹部往往把自己宣傳的東西告訴群眾,自己卻只當成一般的任務應付了事,在全面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和群眾法治意識漸強的今天已經不能適應社會的發展。 三、相關對策和建議 (一)加強行政法制宣傳教育。沒有教育就沒有思想的轉變,沒有思想的轉變就沒有行為的改善。首先要加強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基層領導幹部的宣傳教育,促使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轉變思想觀念,從時代發展的大趨勢出發、從黨的方針政策出發、從正反兩個方面事例出發清除官本位、特權思想等的影響,正確認識和處理「人治」與「法治」的關系,權力與法律的關系,法治與改革的關系、法治與發展的關系。牢固樹立法律權威至上、法律大於權力、權力服從法律、沒有法治就沒有大發展、違背法治理念必將受到懲罰的觀念,只有這樣,依法行政,嚴格執法才會有堅實的基礎。另一方面,繼續做好面對人民群眾的普法活動。在一些基層政府把普法看成是不得不幹的任務,把貼幾張標語、進學校講一次課看成普法的成果,不願也不像話費力氣去開展此項活動,甚至一些基層領導幹部認為人民群眾法治意識越高自己的管理越難。他們習慣於落後的「人治」,這個區域是我的天下我說的就是規定,我說怎麼辦就怎麼辦,而法治一旦增強,自己的行為將受到約束、利益受到限制,自己既是運動員又是裁判員的地位將動搖,因此暗中抵制普法活動。殊不知,普法運動就是為了更好的依法行政、為了經濟社會的發展,作好人民群眾的法制宣傳教育,使人民群眾不但知道法律,更要熟悉和掌握法制,增強自覺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意識和能力,有助於糾正基層政府的違法或者有法不依行為,讓行政變的更科學、更合理。要創新普法性質,變過去的「以教」為中心的「靜態」普法為「動態」普法,雙向互動、有來有往,在形式和思想上注重趣味性和實用性,使群眾逐漸地擁有法治精神,改善社會的法治文化氛圍。 (二)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機構和隊伍建設。努力改變「倒三角」的工作體制,加強基層政府法制機構設置。在鄉一級政府設置政府法制機構或者鄉鎮一級政府的抽象和具體重要行政行為要經過上級法治部門的合法性審查,使依法行政工作形成完善的工作體制,同時進一步加強地縣市政府法制機構力量,使地市縣法制機構人員達到一定規模,使「倒三角」為「倒梯形」,進而發展為「正梯形」,為基層依法行政工作提供充分的組織保障。同時,市縣兩級的政府法治部門應該具有相對的獨立性,作為本單位的一個部門很難有效的監督級別比自己高、權力比自己大而且是用人用錢來源的政府,因此,建議提高市縣兩級法制部門的地位和職權,在用人用錢上或者至少是業務上歸上一級人大或者政府管理,在重要行政行為、規范性文件出台之前把法制部門的意見作為生效的要件之一,對於法制部門提出異議但是政府仍然施行的法制部門不應承擔責任,對於法制部門簽字同意認為合法的實際卻是違法行為的政府相關責任人和法制部門簽字人、責任人都應承擔責任,並且設定合理的追究期限。讓法制部門不再是可有可無的部門,切實強化其職能和責任。 加強政府法制工作者的業務培訓,提升其業務水平。不少人認為,政府法制工作隊伍這一群體不需要專門的職業訓練和專門知識,不過是政府工作人員的一部分。只要政治可靠、服從組織調動和工作安排就可以勝任,不像法官、檢察官等法律工作者那樣有法定的准入標准。這種忽視政府法制工作人員職業特點的認識,導致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崗位要求等同於一般政府工作人員。從另一方面來講,由於沒有「門檻」和職業定位,導致社會對政府法制工作認識的缺乏。實際上,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從事的工作內容,比一般的公務員要求更高,專業性更強。這一職業群體必須共同經過系統學習而獲得法律理論知識、法律思維知識以及法制工作能力方面的一致性。建議建立政府法制工作人員准入制度,堅持「凡進必考」原則,有條件的地區可以設定具有司法從業資格方可上崗的門檻,在人員崗位上不易流動性過大,為他們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使他們成為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主力軍和政府法制工作的業務骨幹,力爭成為優秀合格的政府領導的法律顧問和參謀、助手。 通過各種手段增強法制人員工作的獨立性, 政府法制工作人員作為行政機關的成員,自然要服從行政機關的領導。從事的政府法制工作,作為重要的法律工作,在具體工作中,首要的要求是對法律負責。一般情況下,這樣做也符合行政首長的意志。但在特殊情況下,即使對法律負責的行動違背了個別行政首長的個人意志,行政首長也不應非法干預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獨立性,或者以此隨意撤換其工作崗位。因此,要通過各種制度來保證政府法制工作人員的良好素質以及職業的穩定性和專業性。政府領導應大力支持政府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獨立開展工作,讓他們放心放膽去干,不斷增強工作的主動性和創造性,充分發揮他們在推進依法行政中的作用,從源頭上減少行政爭議的發生,使政府有更多的精力投身於經濟建設和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 (三)完善監督機制,強化行政執法的監督。切實加強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加強上級政府部門對下級政府部門的執法情況進行監督;進一步加強監察機關和審計機關的監督力度,並通過這種專門的執法監督,保證行政執法活動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辦事,要通過監察、審計部門的有效監督,及時糾正和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和行政執法中的不正之風;嚴格執行執法責任制和錯案責任追究制。對執法過錯者予以堅決追究,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直到調離、清除出執法隊伍。 充分發揮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作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行使憲法、法律賦予的監督職權,採取各種有效的措施,強化執法監督力度,促進依法行政。首先,要認真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實踐中,往往政府的行政執法行為,除了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外,許多時候是以政府的規范性文件為尚方寶劍的。而行政執法中出現的一些亂收費、亂處罰問題,也往往根源就出在規范性文件上。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要抓好對行政執法的監督,審查政府規范性文件是其中重要的一環。 輿論監督是一項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和措施。要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社會新聞媒體要敢於曝光,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特殊作用。新聞媒體是黨和人民的喉舌,新聞單位行使監督權就是行使人民民主權利的具體體現,理應受到法律的保護和全社會的支持。建議對於新聞媒體曝光的違法行政案件本級和上級政府應該建立台賬和記錄,改變以往重大輿情事件只是聽聽本級政府匯報、說明一面之詞的簡單做法,應該建立雙方都有記錄、都能說話甚至互相辯論的沖突解決機制。 制定準確的監督標准,增強行政執法監督的實效性,如逐步制定和完善黨紀、政紀量化監督標准,盡快出台和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對監督的機關、許可權、范圍、方式、程序等加以明確規定,使監督本身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