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清算債權人確定
1. 依法清算是不起訴,執行案子全部暫停
不一定。需要看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是誰,舉例:
1、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不是破產清算企業,可版以執權行。
2、生效判決的被執行人是破產清算企業,不可以。正確的做法應當是向管理人申報債權,按規定參加債權人會議,行使權利、接受清償。
理由:企業破產法明確規定,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一是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二是正在進行執行的程序應當中止。
依據:企業破產法
第十六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清償無效。
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2. 企業未依法清算侵犯債權人利益怎麼辦
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可以進行追究責任。
3. 請專業法律人士回答:關於清算組未書面通知已知債權人的問題。
根據《公司法解釋(二)》第11條第2款,因為這種情況要求清算組成員對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法院應予以支持。而關於清算組的組成人員,公司法184條給予了明確的規定,本題題干因為對公司C的性質沒有明確說明,那麼久姑且認為股東甲乙丙三人為清算組組成人員吧。如果是這樣,那麼就不會涉及到股東的有限責任問題。所以無論保證是連帶還是一般(通常約定不明推定為連帶),應該是都不會涉及到樓主的所說的破壞公司有限性的問題。如果你這題目不是考試的選擇題的話,那麼我想情況就會比較復雜了,因為可能還會牽涉到債務人B是否有破產的問題,一旦出現債務人破產的情況,原來的普通債權就轉變為破產債權,那麼要乙丙丁對該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就有些牽強(注意此時乙丙丁並非保證人身份,只是作為清算組成員承擔責任)。如果是考題的話,那麼我就建議你直接採用第二種說法,即B甲乙丙承擔連帶責任。注意公司法解釋二11條的含義,我個人理解應該是立法者給予債權人的因為清算組工作過錯而產生的救濟權利,與公司的解散清算償債以及股東有限責任並無太大關系。完全應該由清算組成員對自己的工作過錯對債權人承擔責任。而本案債權人的損失即為該債權不能得到有效清償,因此為了充分保證債權人的利益,甲乙丙應當與公司B承擔連帶責任。若甲乙丙清償後向B追償,則是基於新的債權請求權要求B清償他們之間的債務。
4. 公司注銷清算債權人的債權如何處理
在B向A公司主張債權前A公司已通過工商行政部門正式注銷。委託人聲稱注銷一事此並不知情,但調查A公司還遺留有部分工業機器,現在不知如何處理,司法實踐中,時常遇到內似的這樣的現象,公司被注銷登記,但公司的財產卻依然存在,或公司未經合法清算即佔有處置公司財產,財散人走。在產生訴訟糾紛時,由於缺少相應的法律依據,各地人民法院在實際操作中不盡一致,有的以股東與債權人間缺乏直接的法律關系而駁回債權人對股東的訴訟;有的列公司與股東為共同被告,判決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由股東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在將股東列為被告時,有的判決股東限期履行清算責任,有的判決股東承擔賠償責任。 股東承擔有限責任是公司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但在出現特殊情況時,有限責任即不適用。從目前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來看,對股東有限責任的排除有以下幾種情況:(1)投資不到位,且未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可否定法人人格,由股東承擔無限責任。(2)投資不到位,但達到法定最低資本額的,則由股東在不實的范圍內承擔責任。(3)抽逃資產的,由股東在抽逃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前兩種情況發生於公司設立階段,第三種情況發生於公司運行階段。 筆者認為本案特殊之處是清算程序不合法,公司法要求注銷公司應當經過合法的清算程序,包括告知債權人主張債權等,否則即便已經注銷也可以要求股東承擔賠償責任。《公司法》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公司法司法解釋二》以及《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六章注銷登記對公司注銷作了具體規定。 清算程序不合法主要集中在以下幾種情況: (1)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 股東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債權人有權向人民法院主張讓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 (2)公司未經清算或進行虛假清算 股東在公司解散以後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或者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股東或清算組需為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 (3)清算組未合法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致使債權人未獲清償的 有限公司決議解散的,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對公司財產進行清算,並告知債權人。《公司法》第186條規定: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這里的公告還必須是在全國或者公司注冊登記地省級有影響的報紙。清算組未按照前款規定履行通知和公告義務,導致債權人未及時申報債權而未獲清償,債權人主張清算組成員對因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4)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 《公司法》要求公司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致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債權人主張其在造成損失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5)公司主要財產、帳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 股東作為公司清算程序的主要責任人,因怠於履行義務致使公司的重大財產、賬冊、文件等滅失,不能進行清算,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6)有其他過錯行為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清算組成員從事清算事務時,存在其他過錯行為,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里的其他過錯行為主要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比如:清算組不依公司法規定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或者報送清算報告隱瞞重要事實或者有重大遺漏;清算組成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謀取非法收入或者侵佔公司財產;清算方案未經股東會或人民法院確認即予執行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等等。 因此,本案的結論為公司解散應當進行清算。在清算過程中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因此,股東自行對公司清算完畢應當以公司全部債務清償完畢為條件。股東自行對公司進行的清算不具有債務免除的效果。因此,公司在未足額清償債務的情況下注銷,股東又在公司注銷後獲得公司債權或財產權益,債權人有權要求獲益股東在所獲財產利益的范圍內清償公司債務。
5. 公司依法進行清算公告、依法注銷後,債權人因自身原因未看到公告或未及時申報債權。怎麼辦
不可以,因為公司公告的法定程序已經做出,股東不再擔責。
6. 公司依法清算注銷後,債權人是否還能以原出資人(股東)為被告起訴請看清問題後正面回答,和相關法規。
可以!但是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訴訟的標的。例如公司法解釋:
第十九條版 有限責任公司的權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第二十條 公司解散應當在依法清算完畢後,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東,以及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