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應當繳納車船稅的車輛是
A. 車船稅的標準是什麼
一.徵收標准:
由於車船稅屬於地方稅,在遵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 》等規定的基礎上,車船稅徵收標准還應該根據各地稅務局制定的具體管理辦法予以確定,車主們可在投保交強險的同時一並繳納車船稅,劃分為大型客車、中型客車、小型客車和微型客車4個子稅目
二.徵收計算方法
⑴對車輛凈噸位尾數在半噸以下的按半噸計算,超過半噸的按1 噸計算;
⑵從事運輸業務的拖拉機所掛的拖車,均按載重汽車的凈噸位的5 折計征車船使用稅;
⑶機動車掛車,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的7 折計征稅;
⑷客貨兩用汽車,載人部分按乘人汽車稅額減半征稅,載貨部分按機動載貨汽車稅額征稅;
⑸船舶不論凈噸位或載重噸位,其尾數在半噸以下的不計算,超過半噸的按1 噸計算;
⑹不及1 噸的小型船隻,一律按1 噸計算;
⑺拖輪計算標准可按每馬力摺合凈噸位的5 折計算。
三.繳納方法:
依據規定,為了方便納稅人,對於除拖拉機、軍隊武警專用車輛、警用車輛、外交車輛、省級政府規定免稅的公交車輛以外的機動車,納稅人如果沒有繳稅,應當在購買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時按照當地的車船稅稅額標准計算繳納車船稅。也就是說車船稅可以隨交強險一起,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B. 新車車船稅如何繳納
新車車船來稅可以在繳納車輛交強源險的時候繳納,由投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作為稅務扣繳義務人代收車船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第六條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在收取保險費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並出具代收稅款憑證。
第七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或者車船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辦理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
(2)依法應當繳納車船稅的車輛是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已完稅或者依法減免稅的車輛,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完稅憑證或者減免稅證明。
第十四條納稅人沒有按照規定期限繳納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代收代繳稅款時,可以一並代收代繳欠繳稅款的滯納金。
第十五條扣繳義務人已代收代繳車船稅的,納稅人不再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車船稅。沒有扣繳義務人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C. 【急】是不是所有車每年都要繳車船稅
根據《浙江省人民政府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通知》 浙政發〔2007〕42號 文件規定:
三、扣繳義務人
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省地稅局根據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機動車車船稅代收代繳具體辦法。在代收代繳具體辦法出台之前,暫時延續現行委託代征管理辦法不變。
四、納稅期限
車船稅實行按年徵收、分期繳納。具體納稅期限由各市、縣(市、區)地稅局確定;今後,省地稅局可根據實際情況對具體納稅期限進行調整。
因此,您的車輛根據現行稅收政策,應當在繳納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車船稅。因為,貴省在浙政發〔2007〕42號文件實施後,省地稅局沒有頒布車船稅代收代繳具體辦法,所以,在2008年繳納交強險是還沒有代收代繳車船稅,仍然延用過去的委託代征管理辦法,沒有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故你在2008年通過了年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及浙政發〔2007〕42號文件規定,車船稅按年徵收。即車船稅在繳納交強險是由保險公司代收代繳。
D. 下列車輛中,應當計算繳納車船稅的有(
應當計算繳納車船稅的有( A、C )
A.行駛在公路上的摩托車
C.非機動駁船
B.企業用車——企業內使用,不上公路就不用交車船稅
E. 關於繳納車船稅
不用,只要在12月31日前辦理繳納就可以。法一:隨交強險一辦理,車船稅由保險公司回代收;法二:到車答輛登記所在地的地稅機關繳納。若為京牌,北京市全市通辦,致電12366查詢離自己最近的辦理網點均可辦理。另外需要特別注意的是:本地車輛若在外地繳納交強險,最好在車輛登記所在地的地稅機關完稅,否則在外地保險公司代繳車船稅後,因地稅系統全國尚未聯網,本地地稅機關無法顯示完稅信息,還要單獨跑地稅機關進行補錄信息,手續比較繁瑣。
F. 「車船稅」是什麼意思包括哪幾項
所謂車船稅,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應繳納的一種稅。
包括以下:
一、車輛
1、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2、依法不需要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在單位內部場所行駛或者作業的機動車輛和船舶。
前款所稱車船管理部門,是指公安、交通運輸、農業、漁業、軍隊、武裝警察部隊等依法具有車船登記管理職能的部門;單位是指依照中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中國境內成立的行政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
二、船舶
船舶,包括機動船舶和非機動船舶。機動船舶,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為動力運行的船舶,如客輪、貨船、氣墊船等;非機動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運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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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船使用牌照稅稅收依據:
根據 2006 年 12 月 27 日國務院第 162 次常務會議通過、並於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規定;
1951 年 9 月 13 日原政務院發布的《車船使用牌照稅暫行條例》和 1986 年 9 月 15 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原車船使用牌照稅與車船使用稅一同廢止,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開征車船稅。
G. 不應當依法應當繳納車船稅的車輛是
營運車輛都應該交納車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