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共戶口有效期
『壹』 請問上海公共戶口和上海戶口有什麼區別
具體差異如下:
1、對象不同
(1)它們所針對的對象是不同的。家庭戶口,大家一般都比較清楚,就不需要多解釋了。集體戶口,是為了解決某單位或某行業相關人員問題的。
(2)「公共戶」則是解決市內戶口待定的;落戶困難的原本市戶籍刑釋解教的;人民法院判決或房屋出售、房屋拆遷、婚姻變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須將戶口遷出,而在本市確無處落戶的。
2、規定不同
(1)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有關「公共戶」落戶規定的;因家庭矛盾、集體戶所在單位不同意遷入等原因不能辦理正常落戶手續的;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確無處落戶的這六類人群的戶口遷移問題。
(2)但是,它們都是上海市常住戶口,在待遇上是沒有區別的。不過「公共戶」沒有戶口簿,市民如果有需要使用的,可憑身份證前往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證明。
3、辦理過程不同
(1)保障性租賃住房內不辦理戶口遷入手續,但有特殊情況的,即在本市確無他處落戶的人員可以申請遷入「公共戶」。
(2)對本市農業戶口承租人和來滬人員承租人,不辦理戶口遷移,由保障性租賃住房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為其辦理居住登記。
(1)上海公共戶口有效期擴展閱讀:
根據《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滬公發〔2010〕370號)有關「公共戶」設立和落戶條件的規定,為規范「公共戶」設立和嚴密日常管理制度,現將有關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共戶」設立原則
(一)按需設立。公安派出所應當根據轄區需入「公共戶」的人員狀況和需求設立「公共戶」;
(二)實有地址。公安派出所應主動報請街道辦事處、鎮(鄉)政府協調選定在本轄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用房或居(村)委辦公用房確定「公共戶」地址;
(三)審批認定。「公共戶」地址確定後,公安派出所應上報分(縣)局人口辦審批,經分(縣)局人口辦審批同意後設立「公共戶」。
二、「公共戶」落戶條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後可以落戶:
(一)市內戶口待定的;
(二)落戶困難的原本市戶籍刑釋解教的;
(三)人民法院判決或房屋出售、房屋拆遷、婚姻變化、家庭矛盾等原因須將戶口遷出,而在本市確無處落戶的;
(四)符合保障性租賃住房政策有關「公共戶」落戶規定的;
(五)因家庭矛盾、集體戶所在單位不同意遷入等原因不能辦理正常落戶手續的;
(六)其他特殊原因在本市確無處落戶的。
參考資料來源:上海市人民政府-本市常住戶口「公共戶」設立與日常管理工作通知
『貳』 上海居住證有效期是多久
《上海市居住證》的有效期為一年,每年簽注一次。
申請辦理《上海市居住證》簽注手續時,簽注當月符合申請當月處於就業及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狀態,且申請當月前12個月內累計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滿6個月(不含補繳)規定條件的,予以簽注。持證人應當在其《居住證》每屆滿1年前30日內,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簽注手續。
持證人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在60日內補辦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恢復。
(2)上海公共戶口有效期擴展閱讀:
上海居住證續簽流程:
1、材料提交社區服務受理中心
攜帶好材料到房屋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交,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收到申辦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受理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請人補齊材料,並將申請材料退還申請人。
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在居住證信息系統中登記信息、拍照,並出具《居住證》受理回執。
2、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定
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就業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經核定符合辦理條件的,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經核定不符合辦理條件的,應當出具書面意見,交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書面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3、公安部門核定
公安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辦信息、申辦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按照投靠、就讀管理相關規定進行核定。
符合辦理條件的,通知制證;不符合辦理條件的,出具書面意見並說明理由,由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告知申請人。
4、審核通過同意簽注 各部門審核通過後予以簽注,簽注期限自《居住證》受理或簽注之日起1年計算。
為方便來滬人員,做到一次辦理,對投靠、就讀的持證人辦理簽注時,通過居住證信息系統與實有人口信息資料庫的比對屬實的,符合條件的實行當場簽注。
對就業、投資、開業人員,一是通過公安、人保對有效期限屆滿人員信息提前比對、數據交換,實現當場簽注。
在互聯網上開通了預約簽注,經比對核定同意後,再通知本人到社區辦理當場簽注。對居住地址發生變化或對網上比對結果有異議的,本人應當提供書面證明材料,到社區事務受理服務中心辦理。申請人在辦理簽注時,應提供在滬居住地址信息和就業信息。經人保、公安部門核定同意後,給予簽注。
(2)上海公共戶口有效期擴展閱讀來源:網路-上海居住證續簽流程指南
『叄』 上海戶口辦理有效期
光輝、高傲、忠誠、愛慕
(4) 向日葵的花語是勇敢的去追求自己想要的幸福
(5) 向日葵花語:愛慕、光輝、忠誠
『肆』 有沒有誰拿到上海社區公共戶戶口的(外地戶口申請上海戶口)實際處理了多久(官方回答是30個工作日)
外地戶口怎麼申請公共戶,是人才引進落戶么?如果是已經是上海集體戶口落戶公共戶的15個工作日內,如果是外地進滬已經拿到名額受理了是30-45個工作日
『伍』 上海公共戶口能放多久,上海唯一一套房子賣了,不知道公共戶口有時間限制嗎
沒有時間限制
『陸』 上海公共戶口怎麼辦理
這個有不同的情況,公共戶口相對於非公共戶口辦理要求比較低。
如果你是在校大學生、研究生、博士生之類的,那麼你可以咨詢你們學校。一般是在家裡的當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然後拿到學校(或者附近的派出所)來辦理;
如果你是工作的,那麼你要跟你們公司進行咨詢辦理,看看公司是否有這樣的名額。
『柒』 上海市公共戶口的最新政策是什麼
「公共戶」的日常管理將非常嚴格,公安派出所「公共戶」只能選擇一個實有地址,並根據不同的落戶條件分類立戶,統一歸入「90」段號。 公安派出所對已設立的刑釋解教人員「過渡性集體戶」必須在清理的基礎上,對確仍需過渡的統一歸入「公共戶」內。而已設虛擬地址或設在公安派出所地址的「公共戶」在本年度內清理完畢。 公安派出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身份證法》、《上海市常住戶口管理規定》等法律、規定,做好「公共戶」內人員的戶口登記,戶口遷移,居民身份證申、換、補領等工作。公安派出所對「公共戶」人員間有親屬關系的,應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記事」欄內記載「公共戶」人員戶內親屬的稱謂、姓名及公民身份證號碼。公安派出所還將在《常住人口、居民身份證申領登記表》中記載「公共戶」人員的實際居住地址。
『捌』 上海社區公共戶口
在網路文庫上有一份上海市公共戶策略,上面介紹得很詳細。你可以直接在網路上面搜索這份策略。如果有不懂的,可以撥打12345(上海市民服務熱線),他們可能知道如何操作的。
『玖』 申請上海共有產權需要哪些條件,包括戶口年限
上海公租房個人申請時間:
從年2月2日起
上海公租房申請條件:
上海公租房申請需要滿足四大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證》兩年以上,並連續繳納社會保險金(含城鎮社會保險)達到一年以上;
2.已與本市就業單位簽訂一定年限的勞動或工作合同;
3.在本市無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築面積低於15㎡;
4.申請時未享受本市其他住房保障政策。
注意事項:目前,各相關區公租房運營機構已設立窗口啟動咨詢接待,符合條件的單位和職工可向單位所在區的公租房運營機構提出咨詢和申請,先接受單位集中申請,再接受個人單獨申請。受理結束後,各區將對申請對象是否具備准入資格開展審核,並組織公開選房活動。
申請公租房,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提出申請。申請對象主要向工作單位所在地的運營機構提出申請,也可向本市戶籍所在地的運營機構提出申請。
2.提交材料。申請對象應如實填報申請表,按要求提交戶籍證明或居住證、身份證、勞動或工作合同、住房狀況等資料,承諾對提交資料的真實有效性負責,經申請對象所在單位蓋章確認,交運營機構審核。
3.資格審核。運營機構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人進行資格審核。需要對住房面積審核的,可委託政府指定的機構審核。審核通過的,運營機構應出具登記證明,報區(縣)住房保障機構備案。
4.抽查監督。區(縣)住房保障機構應對申請審核情況進行抽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的,向運營機構提出整改意見,運營機構應當及時落實整改。
5.輪候供應。對符合條件的對象,根據房源供應等情況,可實行輪候供應制度。
上海公租房個人申請材料:
1、身份證
2、上海戶籍證明或《居住證》
3、婚姻證明
4、上海商品房產權證或公有住房憑證或再租住房合同
5、社保繳納證明(持《上海市居住證》申請人提供。
6、勞動合同
7、申請人所在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單位介紹信
租賃期限:公租房租賃期限是怎樣規定的?
為了保證公共租賃住房承租人居住的穩定性,租賃合同的期限一般不低於2年,合同到期後承租人還需要租賃公共租賃住房的,由運營機構對承租人的資格重新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可續簽;考慮到公共租賃住房主要是解決階段性居住困難,租賃總年限暫定一般不超過5年
『拾』 請問上海居住證的期限一般是怎麼劃分的
通常有兩種,一年期限和三年期限的居住證。
持有居住證七年可以申請轉為上海戶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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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布單位】上海市人民政府
【頒布日期】2004.08.30
【時效性】有效
【實施日期】2004.10.01
【正文】上海市居住證暫行規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保障來滬人員的合法權益,規範本市人口管理,促進人口信息化建設,提高政府服務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於《上海市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領、發放、使用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境內來滬人員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居住登記,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可以申領《居住證》。
第三條(載明內容)
《居住證》的載明內容,主要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證件號碼、戶籍所在地、簽發日期、簽發機關和證件編號等基本信息。
第四條(有效期)
《居住證》的有效期分為1年、3年和5年。
第五條(居住證的功能)
《居住證》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作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證明;
(二)用於辦理或者查詢衛生防疫、人口和計劃生育、接受教育、就業和社會保險等方面的個人相關事務和信息;
(三)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變動情況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關信息。
第六條(信息系統)
《居住證》的信息系統應當實現市、區(縣)兩級政府及其政府部門間的互聯互通和信息資源共享。
《居住證》信息系統規劃建設、運行維護、安全保障等的具體辦法,由市信息化委員會另行制定。
第七條(管理部門)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本規定實施的綜合協調工作。
各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在其行政區域內的具體組織實施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居住證件的發放及其相關管理。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教育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做好與本規定相關的管理工作。
街道辦事處、鎮(鄉)人民政府設立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受相關行政管理部門的委託,具體承辦居住證件的受理和發放工作。
第二章 申領和發放
第八條(受理機構)
申領《居住證》的人員,應當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申領手續。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的材料)
申領《居住證》的人員除按照有關規定提供居住登記證明、婚育狀況證明和健康狀況證明外,還應當根據情況分別提供下列材料:
(一)就業的,提供綜合保險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開業等相關證明;
(二)作為人才引進的,提供學歷證明、專業技術證書、能力業績證明、穩定就業證明或者投資、開業等相關證明;
(三)投靠親友、就讀、進修等需長期居住的,提供相應證明。
第十條(受理)
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收到申領《居住證》的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受理,出具受理憑證,同時將有關材料移送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核定。
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申領人,要求補齊材料。
第十一條(居住證的發放)
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社區事務受理中心出具受理憑證後20個工作日內,完成材料核定和制證工作。
對符合申領要求的,經公安部門簽發後,由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發給《居住證》;對不符合申領要求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應當書面告知申領人。
第十二條(信息的登記和採集)
《居住證》的基本信息由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負責登記;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在基本信息的基礎上增加採集與其管理職能相關的其他信息。
第十三條(工本費)
《居住證》工本費的標准,由市財政部門、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核定。
第三章 相關待遇
第十四條(子女就讀)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在《居住證》有效期限內,為其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縣)教育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安排就讀。
第十五條(計劃生育)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免費享受國家規定的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第十六條(衛生防疫)
《居住證》的持有人隨行的十六周歲以下子女,或者十六周歲以下的《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按規定享受本市計劃免疫等傳染病防治服務。
第十七條(社會保險)
《居住證》的持有人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綜合保險或者其他社會保險的,享受相關待遇。
第十八條(證照辦理)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注冊登記手續。
第十九條(科技申報)
《居住證》的持有人在本市實施其發明創造專利的,可以申報上海市發明創造專利獎;可以按規定申請認定高新技術成果轉化項目,參與科技項目招標投標,申請科技人才計劃資助或者科技項目資助,申報科技獎勵。
第二十條(資格評定、考試和鑒定)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按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登記;可以按規定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鑒定。
第二十一條(參加評選)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參加本市勞動模範、三八紅旗手等的評選,並享受相應待遇。
第二十二條(其他待遇)
《居住證》的持有人可以享受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四章 相關管理
第二十三條(信息變更)
《居住證》的持有人在申領《居住證》時提供的信息發生變化的,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信息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續簽)
《居住證》有效期滿,持有人需要續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10日之內,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申請辦理續簽手續。
第二十五條(掛失、補辦)
《居住證》遺失的,持有人應當及時到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掛失和補辦手續。
第二十六條(注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後,由公安部門注銷《居住證》:
(一)持有人情況發生變更且不符合《居住證》申領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規定繳納綜合保險費的;
(三)持有人在申領時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第二十七條(轉辦常住戶口)
《居住證》的持有人符合一定條件的,可以申請轉辦本市常住戶口。
轉辦本市常住戶口的具體條件,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第二十八條(服務)
各相關行政管理部門和社區事務受理中心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境內來滬人員申領《居住證》、查詢相關信息、享受相關待遇等提供服務和方便,不得推諉、拖延。
第二十九條(法律責任)
單位或者個人違反就業和社會保險、房屋租賃、人口和計劃生育、衛生防疫、治安管理等規定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條(與其他相關規定的銜接)
按照《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申領的《居住證》,在原有效期內仍然有效。
本規定實施後,境內引進人才申領、續簽《居住證》的,按照本規定執行。境內引進人才除享受本規定的相關待遇外,還享受《引進人才實行〈上海市居住證〉制度暫行規定》規定的其他待遇。
第三十一條(居住登記的辦理)
在本市辦理居住登記的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明、在本市的住所證明(包括居住房屋租賃合同登記備案證明等相關材料),到現居住地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辦理登記手續。
第三十二條(實施細則)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條(施行日期)
本規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
Regards
Zach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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