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物買賣
A. 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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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權交易是指在一定區域內,在污染物排放總量不超過允許排放量的前提下,內部各排污單位之間通過貨幣交換的方式相互調劑排污量,從而達到減少排污量、保護環境的目的。開展排污權交易,有利於發揮市場配置環境資源的作用,將過去的污染控制過程轉變為資源配置過程,從而提高環境資源的利用效率;有利於促進產業結構調整,逐步由「招商引資」向「招商選資」轉變;有利於調動企業的積極性,加快技術革新步伐,採用「清潔生產」技術,實現全社會污染治理成本最小化和生產最大化。
近年來,我市制定實施了一系列有關總量控制、排污許可證、排污申報等方面的規章制度,特別是出台了《重慶市排污許可證管理辦法》、《重慶市主要污染物總量控制管理辦法》,為開展排污權交易奠定了基礎。同時,我市作為全國統籌城鄉環境保護試點區,國家環保部出台了《關於推進重慶市統籌城鄉環境保護工作的意見》(環發〔2009〕82號),對開展排污權交易給予了支持;《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重慶市2009年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渝府發〔2009〕33號)和《重慶市環境保護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2009年環境保護工作要點的通知》(渝環委發[2009]1號)中都要求開展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
2009 年 8月10日,市政府第47次常務會審議通過了《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方案》,市政府發出了《關於印發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試點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09〕82號);2009年12月25日,市政府舉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啟動儀式並開展了首批交易。
為進一步規范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活動,根據市政府《通知》關於「按照邊試點邊規范的原則,由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根據試點情況加快擬訂《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辦法(試行)》,報市政府審批後印發執行」 的要求,市環保局會同市政府法制辦擬訂了《重慶市主要污染物排放權交易管理暫行辦法》,經報市政府同意印發實施。該《辦法》對排污權交易范圍、主體、條件、方式、程序、管理等做出了明確規定,以進一步規范全市排污權交易。
二、《辦法》的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轄區內排污權交易及其管理活動。
《辦法》規定,目前我市開展排污權交易的主要污染物,是指國家在現階段實施排放總量控制的化學需氧量和二氧化硫兩項主要污染物;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根據區域、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將達不到環境質量標準的污染物確定為該區域、流域的主要污染物。
凡本市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的工業建設項目,需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應通過排污權交易取得排污指標。
三、排污權交易的主體
排污權交易的主體為轉讓方和需求方。轉讓方是指合法擁有可供交易的排污權的單位。需求方是指因實施工業建設項目需要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單位。
轉讓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過排污權交易轉讓排污指標:
(一)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通過實施技術改造(包括遷建、調整產品結構)、清潔生產、循環利用、污染治理等措施,騰出排污指標餘量的;
(二)已取得《排污許可證》的排污單位,因轉產、破產或其他原因自行關閉騰出排污指標的;
(三)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從集中建設污水處理設施以及依法取締、關閉污染企業中取得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
(四)通過其他方式依法取得排污權未使用的。
四、排污權交易的前提條件
開展排污權交易,必須在滿足環境質量要求和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前提下,排污單位在交易機構對依法取得的主要污染物年度許可排污指標進行公開買賣。
交易主體進行排污權交易,須分別向市和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並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進行。
五、排污權交易的禁止情形
排污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在整治完成前不得進行排污權交易:
(一)被列為環保信用不良的;
(二)被實施環保掛牌督辦的;
(三)污染源限期治理期間的;
(四)被區域限批的;
(五)其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交易的。
在水環境質量化學需氧量不達標的流域或大氣環境質量二氧化硫指標不達標的區域內,需求方只能在本流域或本區域內購買化學需氧量或二氧化硫排污指標。
主城九區(含北部新區)范圍內,一律不得購入 二氧化硫排污指標;擁有二氧化硫排污指標的轉讓方,只能向主城九區(含北部新區)以外的二氧化硫達標地區轉讓。
六、怎樣進行排污權交易,需要提交哪些資料
排污權交易必須在政府確定的交易機構內進行,嚴禁場外交易。
交易程序主要包括申報、審核、交易、變更。交易主體需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申報,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核意見書,向交易機構提交交易委託申請,由交易機構按照相應程序和規范組織進行交易;交易完成後,交易主體根據交易機構出具的排污權交易憑證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辦理《排污許可證》變更手續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手續。
轉讓方擬轉讓排污指標,應在完成相關環保驗收或轉產、破產、關閉後進行排污權交易申報,並提交企業基本情況、生產狀況、排污許可證以及能夠證明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的相關資料。
需求方擬購買排污指標,應在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編制過程中進行排污權交易申報,並提交企業基本情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其他有關總量指標需求分析的材料。
七、其他公眾關注的熱點問題的解答
交易價格實行政府指導下的市場調節機制,交易成交價格不得低於市政府有關部門公布的基準價格。排污權交易基準價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物價、財政部門根據污染物治理的社會平均成本,兼顧環境資源稀缺程度、交易市場活躍程度等影響因素定期組織測算並公布。
排污單位通過排污權交易轉讓排污指標所得收益歸排污單位所有,可專項用於企業污染治理或自行關閉企業處理遺留問題;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轉讓排污指標所得收益,按照轉讓方隸屬關系納入同級財政,作為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
交易過程中,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排污權交易管理機構不收取任何費用。交易服務費由交易機構按照市物價、財政、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的標准據實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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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國家逐步推進 什麼交易,對重點大氣污染物實行什麼控制
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
C. 碳排放具體怎麼交易多問。
這種交易是如何進行的呢?相關企業先將二氧化碳減排指標上報,國家發改委對其指標進行審核後,到聯合國注冊,聯合國再委託專門的機構進行交易,「就和人們在交易所買賣股票差不多。」
如何在碳市場交易CDM呢?
北京中碳技術有限公司業務員成光介紹,根據2001年《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第七次締約方會議達成的《馬拉喀什協定》,一個典型的CDM項目從開始准備到實施直到最終產生有效減排量,需要經歷項目識別、項目設計、參與國批准、項目審定、項目注冊、項目實施、監測預報高、減排量的核查與核證、經核實的減排額度簽發等主要步驟。根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執行理事會(EB)消息,作為發展中的國家,目前中國有近2000個CDM項目獲得國家發改委批准,有267個CDM項目在EB成功注冊。
作為一家從事碳市場交易的中介公司,成光說,在服務企業的過程中,他們感到CDM項目能否在EB實現成功注冊,是交易CDM成功的關鍵因素。
成光介紹,一般來說,碳市場交易包括前期開發、碳資產開發、 碳資產項目管理三個流程。而各個流程階段又包括許多環節。如在前期開發階段,要進行項目分析,即確定企業有哪些項目符合CDM的概念;要進一步收集信息,進行減排量的估算以及測算方法的確定;要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能力、市場未來趨勢進行預測並確定開發成本以及開發風險。
在碳資產開發階段,要進行項目文件設計、賣方和買方政府審批、購碳協議簽署、第三方認證、聯合國注冊等程序。成光說:「每個CDM項目都有一個獨立的文件報告,中文部分交由中國政府審批,英文部分提交第三方認證、聯合國登記,注冊登記需要在網上公示50天,如無疑義,公示期結束即意味著自動注冊成功。」
據悉,在碳資產項目管理階段要重點做好三個方面的工作。第一,要進行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流程的監控以及企業運營信息的獲取,目的在於保障企業碳資產的穩定收益,避免在沒有產生減排量的情況下,提前與買家溝通採取防範措施。第二,要根據實際產生的減排量,按照企業的要求分季度或年度出具項目檢測報告。第三,對減排量進行第三方認證,在聯合國登記,最後進行碳資產交割。
在這些過程中,企業需要交付哪些費用呢?成光介紹,一般的費用包括第三方對項目的審核(1.8萬歐元),注冊費(0.2美元/年核實減排噸數),監測核查和核證費用(1萬美元左右),聯合國CDM理事會徵收的適應性費用(核實減排總額的2%)、行政管理費(0.2美元/核實減排噸數),中國政府徵收的環境資源稅(核實減排總額的2%)等。
至於中介公司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成光表示,識別CDM項目、為項目業主尋找和篩選碳購買方、協助企業與買方的談判、幫助企業在減排交易中實現利益的最大化,並最終促成CDM項目的完成是他們最主要的任務。
成功範本看邯鋼
對於中國企業來說,如果能夠注冊成功一個CDM項目,不僅可以減排一定數量的二氧化碳,還能通過出售該減排數獲得額外收入。從這一點看,邯鋼的成功對於中國企業來說無疑具有範本意義。
2005年2月,在《京都議定書》生效以後,河北省CDM項目辦公室認為邯鄲鋼鐵廢氣回收聯合循環發電項目(該項目通過回收利用鋼鐵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富餘高爐煤氣和焦爐煤氣,建成一個循環發電站,項目建成後每年可滿足邯鋼年用電的36%)符合CDM項目的要求,隨即指導邯鋼開始了該項目的開發和注冊准備。
怎麼開發,這裡面也有學問。根據《京都議定書》,CDM項目開發具有「單邊模式」、「雙邊模式」和「多邊模式」三種模式。後兩者是指在項目開發之初就就尋找到了買家,買家可以在項目開發過程中給項目以資金和技術等方面的支持。單邊模式則是企業獨立完成了整個項目之後再尋找買家,例如我國可再生能源領域第一個獲得簽發的CDM項目———福建漳浦六鰲30.6MW風電CDM項目就是一個單邊項目。
而邯鋼集團開發的該項目最終是作為一個雙邊項目敲定下來的,項目在2007年獲得國家發改委批准和EB批准,買家是來自於瑞典的碳資產管理公司。雙方的談判從2006年下半年開始到2007年3月結束。根據協議,到2012年,邯鋼通過向該公司出售二氧化碳減排指標,共可獲約2億元純收益。
「要讓買家相中自己,編制好開發項目設計文件是其中最重要的環節,同時也是CDM項目能否注冊成功的關鍵因素。」邯鋼宣傳部的這名工作人員說。
在與河北省CDM辦公室簽署了開發CDM項目的意向書之後,邯鋼舉辦了多次有關注冊程序的培訓班。在接下來的時間里,項目開發單位和邯鋼為實現CDM項目注冊作了大量的工作。這些工作包括收集大量數據和項目信息,如項目相關的批准文件、可行性報告、環評報告、實地調研數據、各利益相關方意見咨詢等;選擇最適合於項目的方法學;確定項目產生減排量的計入期、說明項目如何促進東道國的可持續發展等情況;聯系外國買家;尋找合適的第三方進行項目的合格性論證;報國家發改委審批;提交EB批准。
完成了這一復雜的CDM項目注冊,就等同於實施碳交易獲得了成功。「而找買家、談價格也均發生在整個注冊流程中。因此,從企業操作角度而言,最難的一步就在於如何注冊成功。」 邯鋼的這名工作人員說。
中國還缺好中介
我國「十一五」規劃明確提出,到2010年單位GDP能源消耗比2005年降低20%,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要減少10%。在努力實現這一目標的過程中,通過大力推廣節能減排技術,努力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必將有大批項目可被開發為CDM項目。
但並不是所有企業都像邯鋼、福建漳浦六鰲風電CDM項目那樣幸運,對於找不到買家的企業來說,他們更希望在以下幾個方面提供幫助。「從企業提出的這些『希望幫助』的內容上,我們也看到了中國在開發CDM項目中還缺少的積極因素。」成光說。
首先,對CDM認識尚不到位,缺少必要的資金支持。CDM是隨著國際碳交易市場的興起而走入我國的,在我國傳播的時間有限,國內許多企業還沒有認識到其中蘊藏的巨大商機;同時,由於對CDM的價值、操作模式、項目開發、交易規則等尚不熟悉,目前關注CDM的除興業銀行(39.33,-0.71,-1.77%)等少數商業銀行外,其他金融機構也鮮有涉及。
其次,CDM項目開發時間長、風險因素多。與一般的投資項目相比,CDM項目需要經歷較為復雜的審批程序,這導致CDM項目開發周期比較長,並帶來額外的交易成本。此外,開發CDM項目涉及風險因素較多。政策風險來自於國際減排政策的變化,如2012年後中國是否承擔溫室氣體減排義務,決定了2012年後合同的有效性;項目風險主要是工程建設風險,如項目是否按期建成投產,資源能否按預期產生等。在項目運行階段,還存在監測或核實風險,項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確定性,也會影響金融機構的金融服務支持。
再次,中介市場發育不完全。據聯合國開發計劃署的統計顯示,目前中國提供的二氧化碳減排量已佔到全球市場的1/3左右,預計到2012年,中國將占聯合國發放全部排放指標的41%。
成光說:「這就意味著,未來的幾年,中國需要相當數量的像北京中碳技術有限公司這樣的中介機構,但目前來看,這樣的機構總體來說數量太少,而且大都處於起步階段,難以開發或者消化大量的CDM項目。而在國外,CDM項目的評估及排放權的購買大多數是由中介機構完成。」
另外,也缺乏專業的技術咨詢體系來幫助金融機構分析、評估、規避項目風險和交易風險。曾經參與中國多家企業第三方認證工作的張建麗介紹,CDM機制項下的碳減排額是一種虛擬商品,其交易規則十分嚴格,開發程序也比較復雜,銷售合同涉及境外客戶,合同期限很長,因此非專業機構難以具備此類項目的開發和執行能力。
D. 國家逐步推行什麼交易對重點大氣污染物實行什麼控制
第二十一條 國家對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目標,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意見後,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批准並下達實施。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下達的總量控制目標,控制或者削減本行政區域的重點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
確定總量控制目標和分解總量控制指標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污染防治的需要,對國家重點大氣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氣污染物排放實行總量控制。
E. 排污交易權的存在的問題
排污權交易對我國環境保護的意義以及目前排污權交易試點中存在的問題
(一)與我國現行環保政策相比,排污權交易制度是污染物「總量控制」的有效措施,是將市場機制引入環境保護的一條重要途徑。
與「排污收費」的污染控制辦法相比,排污權交易制度體現的是一種「總量控制」的污染控制策略。即無論排污權在排污者之間如何交易,區域內排污總量是不會增加的,區域內環境質量不會有惡化的危險。
目前,由於我國排污費徵收標准和超標排污處罰標准嚴重偏低,環保部門其他手段缺乏,而且力度微弱,客觀上造成「付費即可排污」的不合理狀況,污染物排放總量難以得到有效控制。我國主要的排污管理制度包括「三同時」制度(即建設項目中防治污染的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排污收費制度、排污許可證制度、污染源限期治理制度等。對排污收費而言,盡管2003年出台的《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規定,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的單位或個體戶,應當按規定繳納排污費。但是,現行排污費標准仍然偏低,與污染治理成本相比是杯水車薪,而且不能隨著污染治理成本的變化而變化,即不能及時准確反映污染治理的真實成本。就超標排污處罰而言,我國僅在《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規定,超過國家和地方標准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環保部門處最高10萬元的處罰。根據有關規定,還不能對其進行二次處罰。按照這種辦法,只要繳納排污費或超標排污罰款,就獲得事實上的排污權。排污許可證制度在實踐中已差不多變成注冊制度,對企業來說是零成本或低成本。這樣,企業超標排污就缺乏制約,污染物總量也難以得到有效控制。
這種低成本取得的排污權,客觀上造成以下三個問題:一是排污企業寧願繳納排污費,一些排污大戶甚至在資金預算中,就專門列支了排污費和超標排污罰款支出;二是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尤其是基層環保部門演變成排污費徵收機構,對企業造成的污染只要繳納排污費或罰款就不再過問;三是一些財政困難的地方,仍然存在默許甚至鼓勵企業排污的現象。實行排污費「收支兩條線」之前,這種現象普遍存在。此後雖採取「收支兩條線」,但由於90%的排污費仍作為地方財政收入,所以一些地方依然存在默許排污的現象。
排污權交易制度不僅能體現「總量控制」的污染物控制策略,而且能依靠市場手段使企業主動實現「總量控制」目標。政府核定區域內污染物總量後,排污權進入市場進行交易,減少排污節約的排污權可以在二級市場上買賣獲利。這樣,排污者就有減少排污的積極性。可以設想,如果區域內排污總量一旦確定,排污權就獲得了類似壟斷資源的身份,有限的排污權必然帶來價格不斐的交易,企業在利益驅動下,自然會珍惜有限的排污權,減少污染物的排放。
比較而言,目前「付費即排污」的污染控制辦法,更多是依靠政府行為來推動環境保護。排污費由政府強制徵收,排污許可證由政府授予,超標排污由政府處罰,大部分污水處理設施也是由政府投資興建,企業是否執行環保政策過多地依靠行政手段的被動監督。這樣,一方面企業缺乏珍惜環境的內在壓力和動力。更有甚者,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和排污企業之間相互博弈,最後形成「協議」收費,喪失了排污費應有的政策功能,「誰污染,誰治理;誰治理,誰受益」的原則難以落實。另一方面,這種污染控制辦法還容易導致政府背上沉重的財政負擔。盡管經費投入逐年加大,但是環境質量並未得到根本改善。此外,這種政府主導型的污染控制,還存在諸多「尋租」或風險,比如,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借機干預企業的正常生產,隨意減免排污費,違規使用排污費等。這些現象反過來又增加了政府監管的難度。
(二)我國排污權交易試點中遇到的主要問題。
近年來,天津、江蘇、浙江、上海、山西、河南、廣西等省區市先後開展了排污權交易試點,交易對象主要是二氧化硫排污權。其中:江蘇太倉港環保發電有限公司和南京下關發電廠之間、天津大港發電廠和天津石化公司熱電廠之間的二氧化硫排污權交易較為成功。此外,江蘇、上海還開展了污水排污權交易試點,也取得了良好效果。但從總體上看,我國排污權交易的規模和程度還遠遠落後於環境保護的形勢。阻礙排污權交易進一步推開的因素主要有:
一是「總量控制」的環境保護目標尚未成為環境保護的核心思想。在現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中,除了個別針對特種污染物的規定中體現有「總量控制」意圖外,主要的法律法規均沒有明確「總量控制」的規定。在「排污付費」的污染控制策略下,只要付費就可以排污,這樣,企業顯然不會再去市場上購買排污權,也不會有企業賣出排污權。也就是說,沒有對排放量的總量限制,就沒有市場。
二是排污權一級、二級市場十分脆弱。從一級市場看,相對於土地、礦產等有形資源而言,排污權有償使用缺乏政策和法律依據。據調查了解,現在要成立經營排污權出讓和交易的企業,辦理工商執照和稅務登記都碰到難題。另外,目前存在著新建污染企業和已建污染企業之間,在排污權初始分配方面有償和無償取得「雙軌並存」的不公平局面,挫傷了企業有償取得排污權的積極性。即使是有償取得,是通過拍賣方式還是政府定價也值得研究,前者可能會導致大企業進行市場操縱,囤積居奇;後者存在著不能及時反映市場供求關系之弊。排污企業和掌握著排污許可證發放權的環保監管部門之間還可能存在「尋租」行為,一旦有企業通過非法手段獲取排污權,就會打擊別的企業珍惜排污權、減少污染物的積極性,最終會出現排污權「有價無市」的局面。
此外,我國排污權交易二級市場亟待規范。我國各類企業數量多、規模不等、分布零散,這種狀況直接決定了排污權交易市場的基礎信息尋求費用過高,環境保護部門監測與執行費用也會過高,導致整個排污交易市場信息不充分。在競爭激烈的行業中,為限制競爭對手的發展,擁有富餘排污指標的企業則可能不願意出售自己的剩餘排污權,造成排污權的浪費,或者漫天要價,擾亂了排污交易秩序。
三是有關排污權交易的政策和法律滯後。目前我國排污權交易尚處於試點階段,雖然基層環保部門和企業都希望能及時出台有關排污權交易的具體規章制度,部分省市如山西、江蘇等還相繼出台了一些地方性的排污權交易法規,但是在國家層面上還沒有針對性地立法,排污權交易從審批到交易,尚沒有統一的標准。
四是環保的「總量控制」和追求經濟增長之間的矛盾難以平衡。實施排污權交易必須首先科學核定區域內排污總量,而且一旦核定,一個時期(通常為一年)內不宜調整,否則將失去總量控制的目標。我國排污權的核定尚處於初始階段,由於一些地方片面追求發展的速度和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仍未從根本上得到改變,所以導致經濟增長與環保總量控制之間出現矛盾,使得排污總量的確定成為排污權交易的難點,個別地區總量控制的底線不斷被突破,使得整個排污權交易體系非常脆弱。
五是地方保護主義仍然存在。在一些地方政府的眼中,限制排污就等於限制生產,出於對本地經濟利益的考慮,往往默許企業暗中增加排污量。此外,在一些跨市、跨省的排污權交易中,計劃賣出方的行政部門常常介入交易過程,禁止把排污權指標轉讓給其他地區,要求只能在本地區內進行排污指標交易。這種地方保護主義也使得排污權交易受到限制,排污權交易市場難以有效運作。
F. 買賣環保不達標車輛是否是屬於非法買賣
應該屬於非法買賣,
2016年1月1月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不得超過標准排放大氣污染物。
禁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大氣污染物排放超過標準的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生產企業應當對新生產的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進行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的,方可出廠銷售。檢驗信息應當向社會公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通過現場檢查、抽樣檢測等方式,加強對新生產、銷售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的監督檢查。工業、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等有關部門予以配合。
第一百一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銷售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按照職責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沒收銷毀無法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口行為構成走私的,由海關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銷售的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不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
G. 排污權的排污交易權的作用與意義
排污權交易自20世紀60年代提出以來,尤其是1990年被用於二氧化硫領域以來,已經獲得了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但是目前對於排污權交易的作用和意義即使是在實踐最為成功的美國也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在美國,如新墨西哥州參議員米尼西將其稱之為「80年代出現的最有希望的設想」。我國的很多學者也認為,相比傳統的環境管理模式,這種市場理念的廣泛應用,必定會更有效的減少污染排放。而有的學者卻認為這種環境管理的手段沒有想像中的完美。如美國自然資源保護聯合會的律師、聯邦環保局空氣污染處前處長在1986年的一次談話中把「泡泡」政策稱作允許公司增加污染的一個「騙局」。同樣排污權交易在中國也受到很多學者的非議,他們認為實施此政策是對西方法律的照搬照抄,在我國完全沒有成功的可能性。充分合理設置和建設排污權交易市場制度,是推動我國大氣污染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可持續發展的重要途徑,今後我國大氣和水的環境保護能否取得更大的成效取決於是否形成真正意義的排污權交易市場,它不僅具有經濟價值,更具有很大的環保價值。概括起來,排污權交易的主要作用和意義有以下幾個方面: 實現排污權交易的途徑是建立可轉讓的排污許可(TDP)市場,通過可轉讓的排污許可市場可以提高分配治理費用的效益。不同企業的污染治理水平有差異,傳統的強制控制模式要求所有的同類的排污企業按照相同的標准排放污染物,這必然導致治理水平較高的企業弱化自己的排污治理,因為少排放並不能給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只會增加成本;而治理水平較低的企業除了繳納超標排污費或提高排污水平外也別無他法,如此就會導致社會治理成本和效率低下,排污權交易的實質就是污染源獲得了環境物品的產權,在利益最大化行為的導向作用下,污染源在購買排污權和污染治理之間做出了對自己有利的選擇:當治理成本高於排污權市場價格時,污染源會少治理一些污染而通過購買排污權加以補償;反之,如果治理成本低於排污權市場價格時,污染源則會傾向於通過治理污染而將富餘的排污權在排污權交易市場出售。這使得治理任務在各個污染源企業之間實行再分配,而治理成本低的污染源企業將承擔較多的治理任務,有利於社會福利的增加。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排污權交易市場將導致治理成本與排污權交易價格的平衡,但是技術的改變會不斷降低治理成本,那些具有先進技術的排污源企業因而會獲得通過治理得到的機會,這一動力是在行政調控機制下不可能出現的。因此,只要排污源之間存在著污染治理成本的差異,排污權交易就可以使交易雙方都獲益,即治理成本低於交易價格的企業會把削減剩餘的排污權用於出售,而治理成本高於交易價格的企業會通過購買排污權實現少削減、多排放。由於市場交易使排污權從治理成本低的污染者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這樣社會以最低成本實現了污染物的削減,環境容量資源實現了高效率的配置。
美國環保局自實行排污權交易後己經取得了較好的減少排污量的效果。例如在實施排污權交易之前預測,要達到規定的排放目標,不實施交易政策時每年用於達到控制目標約需要投資50億美元,實施交易政策後每年只需40億美元;但結果是,實施排污權交易後實際上只需要20億美元。實踐證明,排污權交易政策不僅有效地保證了環境控制目標的實現,而且節省了社會總體減排費用。 排污權交易有可能加快污染源達標的速度,污染者對於排污收費制度和排污權交易制度的應對表現完全不同。排污權的可轉讓性不但刺激污染者盡早採用現有的污染治理技術,還促進其不斷開發新的更有效的技術。
在命令控制系統下,污染源有兩種選擇:一是接受治理技術方案,二是反對制定的排污標准。對於治理成本較高的污染源,提高治理水平意味著付出高額的費用,最經濟的解決辦法就是違反制定的標准進行「超標排放」,這樣做雖然也要支付一定的超標排污費,但與改進技術相比還是更經濟的,因此污染源出於節省資金的目的通常選擇支付排污費的方案。在排污權交易的條件下,選擇技術的自由留給了排污廠商,一方面,排污廠商在企圖迴避法律責任時無法以技術不可行性作辯解,因此付出的費用還不如去開發新的治理技術,或購買排污。另一方面,提高新技術節省下來的排污權份額可以通過市場出售給需要排污權的污染源。這樣說來,面對潛在更大的需求市場,新技術供應商就會更加積極的投資開發新技術,由於供求雙方的積極性很高,有理由期望新技術的採用可以更加迅速。 採用行政命令方式規定排放濃度標准,企業治理污染、削減排污量,或硬性規定不準新建、擴建、改建企業以防止增加環境中污染物的濃度,有的還對新產品和新工藝施加了比較重的懲罰,新工廠和新產品必須通過冗長的法律和行政程序才得以獲准通過,結果的不確定和延誤阻礙了新的投資,這樣極大的束縛了地區經濟的良好發展。
而排污權交易的靈活性使得新污染源可以通過購買排污許可從而自由進入某一地區,有助於該地區的經濟增長,同時不使空氣質量下降,由於這種出售的買賣交易行為,現有的污染源在經濟刺激的作用下樂意自覺地增加對污染的治理,最終達到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的協調發展。 由於將具體的治理決策權交給了排污單位,政府部門將集中精力確定合適的環境保護目標,並能夠集中精力執法,以保證目標的實現。總量控制將鼓勵更廣泛的公眾參與。例如,公眾參與總量控制目標的確定,企業積極尋找低成本污染控制方案等。排污權交易將糾正現有系統最嚴重的缺點之一就是環境管理部門在實施政策和有效執法方面質量低下的問題。部分原因由於現有污染者利用排放標准這些復雜的經濟技術條件來拖延守法。管理部門對於檢測投資較少也是原因之一。由於檢測不足,管理部門必須依靠污染者提供關於排放的大量信息,由於排污者往往不願意申報超標情況,環保局很自然的會對執法產生過分樂觀的觀點。排污權交易將為有效監測和執法提供更強的刺激。如果污染者不希望嚴格執法,這可以反映在交易市場的低價競標。當非法排放不存在較大被發現的風險時,污染者必定不會投資購買排放許可了。而在排污權交易制度下,監測和執法將是管理機構的頭等大事。此外,許可的所有者也都將支持嚴格的執法,以保證自身持有的許可不會因為其他污染者的欺詐行為而貶值。市場經濟體制下,企業作為真正的法人實體,治理環境污染的責任完全應由企業自己負擔,治理污染應當是企業最正常的經濟行為之一。
H. 為什麼國家之間會進行CO2排污權交易,卻很少做SO2或其他污染物的排污權交易呢
因為來CQ2被世界大多數國家承認源,會影響我們的地球環境和人們的生存。在環境多輪談判中,承擔了各自的分階段目標。用CO2排放交易是採用市場化手段加強CO2減排。這樣就對最大的污染冶理實現了管理。因為美國的缺席,該排污治理還是任重道遠。
其它的相信會逐步推行。
I. 企業排污費指標轉讓如何操作
我覺得企業排污費指標轉讓的操作標準的話,主要這個就是從三個方面進行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