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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市調研報告

發布時間: 2021-02-19 12:27:36

❶ 如何作實法治宣傳工作 調研報告

法制宣傳教育是黨的宣傳工作的一部分,屬於思想意識形態領域,它是做人的工作,是培養人的意識和觀念。要把長期存在的傳統「人治」觀念,轉變為適應建設法治國家需要的「法治」觀念,需要時間和歷程,更需要與時俱進。結合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以「人民群眾對法制宣傳工作的需求就是我們工作的目標」為宗旨,深入基層,深入群眾,開展切實有效的法制宣傳工作。
(一)各級領導部門要切實從法制宣傳教育是實施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高度來重視普法工作
法律必須被信仰,司法必須被尊重,這是現代法治社會的共識。在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中,法制的力量越來越顯現,發揮著保證國家安寧、促進社會穩定、維護人民權益的重要作用。在現行體制下,各級領導部門,特別是主要領導和關鍵部門,對普法工作的重視要落在實際工作中,落實在群眾路線、為民執政上,聚焦關鍵,准確定位,帶頭學法尊法守法用法,依法決策,依法行政,深入基層,深入實際,認真研究解決制約普法工作發展中的瓶頸問題,力戒形式主義。
(二)轉變觀念,針對人民群眾的迫切需求有效地開展普法工作
一是要樹立以人民群眾為根本的思想,要從受眾者的角度出發考慮普法工作重點,既要圍繞黨和政府的工作部署,還要考慮「民生」這個工作大局,圍繞服務「民生」確定工作的目標、任務和措施。特別要加強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宣傳,既不能對人民群眾進行重義務、輕權利宣傳,也要引導人民群眾不能只講權利,不盡義務。二是把主體需要做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在宣傳內容上,要把人民群眾希望知道、了解、掌握的法律內容及與人民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作為宣傳的重點。要改變行政部門說了算,我宣傳什麼,你聽什麼;我採用什麼方式,你就按什麼方式接受的理念,變被動普法為主動求法,切不可讓人民群眾「被普法」、「被宣傳」。三是要堅決拋棄「向民施捨」的「救世主」觀念,真正站在受眾的角度,研究他們的心理,選擇最適合的載體和形式,不僅在內容上要貼近群眾的需求,在形式上也要生動活潑,易於公眾的理解和參與,不斷提高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效性。
(三)充分利用現代傳媒提高普法工作的實效
近年來,較之於傳統的報紙、雜志、廣播、電視四大傳統媒體外,出現了諸如網路、手機、微博、微信、微電影等新興媒體,信息傳播呈現出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趨勢。普法工作也要適應這一變化,與時俱進,跟上時代的步伐,實現普法工作媒體全覆蓋。要認真分析研究各類受眾群體接受信息的特點,有目的、有重點開展普法工作,增強實效。如分析機關幹部、公務員主要通過黨報、政務平台、互聯網獲取信息;年輕人主要通過網路、手機、微博、微信獲取信息;老年人主要通過報紙、電視、廣播獲取信息;進城務工人員主要通過廣播、書籍資料獲取信息等等。要深入調查了解各類群體最關注的法律熱點問題,有重點、針對性地利用各類媒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特別是要充分發揮各類媒資源優勢,放大傳播效應,最大限度地提高法制宣傳的實際效果。如與《現代快報》開展的「法律大講堂」欄目,就是把在有限課堂上所講授的法制內容通過《現代快報》在南京的近30萬發行量,傳播到廣大市民中,放大講堂效應;又如南京市中院通過邀請十萬群眾進法庭旁聽真實的庭審活動,力改傳統「模擬法庭」宣傳模式,讓人民群眾走進法院,了解法律,監督審判活動,不僅宣傳了法律,而且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對公平正義的需求,提升對司法公信的認同度。要利用電視專訪、網路直播等形式,針對社會上法制熱點問題,邀請法學專家、專業人士、各界代表等進行專題討論,會更加有效地提高普法工作的實際效果。
(四)充分發揮社會力量提高普法工作實效
法制宣傳教育是一項政府主導的、適應經濟、政治和社會發展需要的社會系統工程,是全社會共同參與,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質的公益性社會事業。法制宣傳教育社會性的特點,決定了參與人員的社會性。在日常普法工作中,除了部門聯動、協調推進、發揮普法聯絡員隊伍作用外,還要充分利用各種社會力量、特別是發揮普法志願者隊伍的特殊作用,有效推動全社會開展法制宣傳活動。在長期的普法實踐中,逐漸形成了一個熱愛普法公益事業、自願參與、只求奉獻、不圖回報的法制宣傳志願者群體,如我市的「法律人在行動」群體。他們長期紮根基層,利用自己的資源和優勢,義務為法制宣傳作貢獻。普法志願者的工作沒有條條框框,什麼形式受群眾歡迎,他們就採用什麼形式;什麼內容受群眾歡迎,他們就宣傳什麼;因而對於提高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效性,具有很大的促進作用。要充分這只隊伍在普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不斷完善普法志願者公益工作記錄機制,統一納入社會公益活動紀錄,向社會公示,鼓勵更多的普法志願者參與到普法工作中來,形成強有力的社會普法資源。
(五)制定科學有效的普法工作考評機制
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這種長期性、復雜性、潛移默化、投入高而短期內不易見到成效的特點,需要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研究建立科學的評價機制。要堅決摒棄形而上學、不切實際、官僚主義的考評機制,不為考評而考評,特別是要取消那些全憑拍腦袋想像的根本無法確定、無法完成的考核指標,使考評機制更加趨於合理,更加趨於實際,更加有利於推進普法工作的深入開展,取得實效。如近期市委政法委委託省社情民意調查中心開展的法治建設滿意度調查,涉及法制宣傳工作的一個指標是:「表示近兩年有參加過普法活動的佔24%」。這個指標看似較低,仔細分析卻很有成效。這個指標特指親自參加普法活動的人群占總人群比例。南京有近1000萬人口,24%就是240萬,即近兩年來全市有240萬人親身參加了普法活動,這個數字不小啊,反映了兩年來普法的實際工作成效。這個指標遠比「普法知曉率」指標更有意義。
總之,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提高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效性,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的重要內容任務之一,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具體體現,是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實現中國夢的具體舉措。提高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實效性,就是要追求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預期目的與結果的統一,全方位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需求,發揮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最大效能和社會效果,實現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價值追求。

❷ 如何加強法治文化建設,增強公民法治觀念調研報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全社會范圍內開展了普及法律常識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績。與過去相比,我國公民的法律意識有了很大的提高,人民群眾掌握了一些法律知識,對如何依法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等有關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開始有了依法辦事、依法治理的覺悟,人們的法制觀念初步形成。但是,這些成績與現代法治國家的要求仍有相當的差距,公民的法律意識仍然處在較低水平。因此,如何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仍是一個具有時代意義的課題。
一、我國現階段公民意識欠缺的原因
公民意識在建構法治社會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但在現實生活中我國公民的公民意識還不是很強,還存在一些影響公民意識形成的消極因素,究其根源主要有:
(一)臣民意識的影響。從歷史上看,古代中國的基本政體形態是君主專制,維護皇帝的權力、地位和尊嚴,樹立皇帝至高無上的獨尊地位,乃是中國古代社會一切法律制度的出發點。而且法律的至高無上性也被皇權的絕對神聖所代替,皇帝一言可以立法,一言也可以廢法,使古代中國形成了系統嚴密的官僚體制,這種封建專制制度培育出的是適應封建政治文化發展的臣民意識。近代以來,中國曾經有過幾次思想啟蒙運動,但由於各種原因,大都是曇花一現。新中國成立後,人民群眾翻身做了主人,然而一次又一次的政治運動造成了嚴重的後果。特別是在思想文化方面,人權觀念、自由與平等、個性解放等現代價值觀念統統被視為資產階級的東西而拋棄,而許多與現代文明格格不入的封建主義的東西,其中就包括臣民意識卻一直存在了下來。改革開放後,人們的思想得到了較大的解放,但由於缺乏系統的公民教育和法制教育,家長制、特權思想、臣民意識在一部分人的大腦中仍然根深蒂固。
(二)權利意識的淡薄。權利意識是公民意識的核心,但在古代中國,民眾的權利意識極其淡薄。這主要是由於:1.客觀上由於自然經濟、宗法家族和集權專制三位一體的社會存在形式,導致商品經濟的發展舉步維艱。與之相聯系的權利、自由、平等等觀念無法正常發育與成長。這是傳統社會民眾缺乏權利意識的客觀原因。2.主觀上由於儒家思想一向推崇重義輕利。受其影響,時至今日部分公民依然羞於言利,當他們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居然會因打官司有貪利嫌而不願用法律來維護自身權益。這就不是現代公民應有的意識和行為。
(三)公民教育的滯後。市場經濟的發展證明,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現代化的市場經濟實踐要求有現代法治觀念和倫理精神的支撐,需要有與之相應的思想教育理念和運作體系。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們的思想政治教育還是沿用計劃經濟時代的那一套教育模式,而沒有及時轉變思路。轉變到提高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公民的法治意識和道德水平上來。這也是導致公民意識缺失的重要原因。
(四)社會轉型期制度的不完善。當前我國正處於由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進程中,在制度建設方面取得了巨大成績,但仍然存在不完善的地方。這主要表現為:1.存在著制度空場和制度沖突。所謂制度空場,就是制度的供給滯後、不到位,人們有了新的活動卻無相應的活動規則。所謂制度沖突,就是不同制度之間存在著矛盾沖突。比如在法律、法規方面,有些人鑽法律的空子,干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利益的勾當。2.現存制度的效率不高或無效。制度的效率是指制度對人們行為的約束作用的大小。如果制度對人們行為沒有約束力,則是無效。如制度對公款吃喝、公款消費等行為的規定,基本上是無效的。如果制度對人們行為有一定約束力,但沒有達到制定製度時的預期效果,則是效率不高。如制度對假冒偽劣、偷稅漏稅等行為的規定。現階段,社會制度失效或效率不高的現象大量存在,甚至出現了諸如打假者被打、索賠者索不到賠、納稅人競爭不過高逃稅等現象。制度的不完善影響了國家社會的正常運轉,對公民意識的形成起著抑製作用。
二、提高法律意識的途徑及方法
培養和提高我國公民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是時代的呼喚和歷史的責任,也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基礎性工作。認為主要做到以下幾方面:
(一)必須創造適宜於社會主義法律意識形成和發展的外部環境和內部環境。所謂外部環境,主要是經濟環境、政治環境和文化環境。經濟環境方面要大力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因為現代法律意識是商品經濟充分發展的產物。政治環境方面要大力推進政治體制民主體、政治活動程序和政治觀念的科學化。因為法制是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法律意識是在民主意識的基礎上產生的。文化環境方面要大力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作為精神文明組成部分的法律意識必然要受到精神文明整體發展水平的制約,公民法律意識的完善和提高也有賴於整個社會精神文明的完善和發展。所謂內部環境,主要是指法制自身狀況。包括兩方面,
一是建立和制定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基本理論和方針;二是努力形成知法、守法、用法的社會氛圍。
(二)深入持久地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活動。社會主義法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廣大人民群眾的共同意識的體現。其創制和實施都有賴於廣大人民群眾的自覺參與。但是,廣大人民群眾法律知識的掌握、法制觀念的增強、正確法律觀點的確立,都需要通過廣泛的宣傳教育來完成。從1985年開始,經過幾次普及法律常識的活動,已經取得了巨大的成效,這對進一步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將起到重要作用。
(三)堅定不移地實行依法治國、嚴格執法。認識來源於實踐。社會上日常的法制實踐活動對公民法律意識的形成和提高具有巨大的、現實的影響作用。如果國家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都能嚴格地依法行政,依法辦案,就能真正顯示出社會主義法制的權威和力量。顯示出法制的嚴肅性和強制性,使廣大人民群眾自覺遵守,並得到他們的信任。經過長期的重復實踐,就會形成固定的習慣和觀念,不斷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
(四)重視法學教育,開展法學研究。社會主義法律意識發達與否,與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是否繁榮有直接的關系。法學教育是培養法律人才的重要途徑,而法律人才又是宣傳、傳播、深化法律意識的使者,法學研究是培養健全的法律意識的重要條件。社會在不斷發展,法律也需要發展,人們在運用法律來改造社會的過程中,仍有許多未知的領域。在法律實踐中,一些新經驗、新思想也需要及時總結、推廣,這些都離不開法學研究。而研究的成果,又通過法學教育使一部分人先行接受,然後又通過這些受教育者用各種方式向社會傳播、推廣並付諸實踐,從而推動整個社會法律意識的不斷更新和提高。
(五)充分利用大眾傳播媒介。利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識是一種涉及面最廣、運用最多、影響最大的途徑。所謂大眾傳播就是通過某種媒介(如廣播、電視、報刊等)向眾多對象傳遞思想和觀點的過程。大眾傳播具有信息來源的普遍性、強烈的時效性和敏感性、廣泛的普及性以及公眾教育機能等特徵。隨著社會的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大眾傳播工具的普及率已大大提高。只要充分利用大眾傳播媒介,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就能產生迅速廣泛的影響,同時極容易在社會上形成一種強大的輿論和氛圍,使社會主義法律意識深入人心。
(六)強化或樹立具體的法律觀念。1.權利觀念。樹立公民的權利觀念,是對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義務本質」反思的結果,也是發展社會主義商品經濟,建立民主政治和法治社會的需要。強化權利觀念,可以使廣大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原則得以真正體現,在廣泛的經濟、社會活動中充分地適用權利,發揮其創造性,同時尊重維護他人的權利。樹立正確的權利觀,應當包括對權利概念、性質、來源的正確認識;行使權利的自主意識和自覺性;權利行使時的求實態度與自律觀念;建立和完善權利行使機制的使命感和創造精神等。這種權利觀首先是公民的,與以往只重視國家權力(利)是不同的,它是人民作為國家的主人在法律上的具體表現。2.契約觀念。商品經濟的交換活動是通過契約的形式連接起來的。而契約具有平等、自主、自願、互利、互相制約等特點。樹立契約觀念能夠減少交換過程中的不確定、不安全因素。其法律含義在於通過明確契約雙方的權利義務,使人們清楚地認識到自己所擔任的法律角色,從而有效地選擇自己的行為。契約觀念的普遍化,是指這種觀念延伸到更廣泛的政治社會領域,使整個社會活動既充滿活力,又有必要的約束,從而達到一種和諧的有序狀態。3.正確的訴訟觀念。程序法是對實體法的保護手段。訴訟是適用法律的必要方式,是解決矛盾和糾紛的正當途徑。由於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人們群眾對訴訟抱有一種深深的偏見。不管有理與否,都認為是很不光彩的事情。並往往把訴訟與受懲罰聯系在一起。這在很大程度上使得人們不是通過正當的法律程序解決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而是尋求法律以外的方式,這樣就不能運用法律對其權利和利益進行有力保護。社會秩序是一種法律秩序,社會矛盾和糾紛如果只通過非正當途徑解決,往往造成對正常法律秩序的破壞。因此,樹立正確的訴訟觀念,既是維護個人權益的需要,也是維護正常社會秩序的需要。
三、結語
人們的法律意識狀態是受其物質生活條件和其他社會意識制約和影響的。社會生活的變化必然引起法律意識的變化。當前,我國正處在一個大變革時代,人們的法律意識尤其顯得復雜。因此,從實踐需要出發,深入到社會生活中,調查、了解、把握不同階層、不同群體和個體法律意識的狀況,分析、總結帶有規律性的東西,提出各種有益的看法、主張,對於培養和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推進現階段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都有著重要的意義

❸ 求關於法制辦的調查報告一篇 謝謝~~

省級以下法制機構在依法行政中的定位及其思考
一、 導言
二、 政府法制機構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 歷史發展及現狀
(二) 存在的問題
三、 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法律定位及其缺陷
(一) 省級以下法制機構的法定職責及認識誤區
(二) 市縣政府法制機構的組織地位及法律缺陷
(三) 市縣政府法制機構的法律性質及觀念更新
四、 省級以下法制機構建設的相關建議和思考
(一)法制機構的名稱規范
(二)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機構設置類型
(三)省級以下政府部門法制機構的設置情況和存在的問題
(四)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人員、編制及經費保障
(五)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規格問題
(六)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內設科室

一、導言
政府法制機構自20世紀80年代初組建後逐步壯大,政府法制事業不斷發展,但也暴露出理論底蘊不足的缺陷。例如,政府法制工作在政府整體工作中應如何定位不確定,往往隨著法制機構所在的政府層級不同而不同。國務院法制辦的定位是立法事務部門(Legislative Affairs Office);省級法制機構定位是法律事務部門(Legal Affairs Office),立法、執法監督、復議等事務都涉及;省級以下的法制機構則偏重於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定位的不確定,又沒有相應的理論予以解釋,造成某些政府對政府法制工作的認識產生偏差,特別對省級以下法制機構影響較大。因此,對理論研究已成為政府法制工作進一步發展的必備條件。

二、政府法制機構的現狀及其存在的問題
(一) 歷史發展及現狀
我國的政府法制機構建設經歷了一個漫長的發展過程,省級以上(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下同)政府法制機構建設成績突出。1954年1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設置國務院法制局作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59年6月撤銷。1980年5月和1981年7月,國務院先後設立了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1986年4月,為了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國務院決定,將原國務院辦公廳法制局和國務院經濟法規研究中心合並,重新成立了國務院法制局,為國務院直屬機構。1988年10月,國務院法制局被確定為國務院的辦事機構。1994年3月又被確定為國務院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根據《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設置國務院法制辦公室,作為國務院辦事機構。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內設秘書行政司(研究司)、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法制司、財政金融法制司、工交商事法制司、農業資源環保法制司、政府法制協調司(法規編纂司)、法規譯審和外事司、行政復議司等九個職能司和機關黨委,下設政府法制研究中心、信息中心、機關服務中心、中國法制出版社四個事業單位。與國務院法制機構發展相適應,省級政府法制機構也是在發展中不斷壯大,無論是機構設置,還是人員配備均得到全面加強。⑴以武漢市政府法制辦為例,十年「文革」浩劫,我國社會主義法制被破壞殆盡,武漢的政府法制機構也盪然無存。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後,武漢的行政法制工作開始恢復和重建。1984年7月,武漢市政府辦公室設立法規處。1985年12月,武漢市編委又批文同意成立武漢市政府經濟法規研究中心,該中心既是一個研究咨詢機構,又是一個擬定經濟法規的工作機構,為事業單位,與武漢市政府辦公室法規處合署辦公。 1988年6月,為了進一步加強政府法制工作,更好地為經濟體制改革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提供法律服務,又將原武漢市政府辦公廳法規處劃出,成立武漢政府法制辦公室,作為市政府的辦事機構,隨著《行政處罰法》的實施,武漢市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又得到進一步加強。1996年12月8日,武漢市編委以武編[1996]103號文印發了《武漢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按照該方案,武漢市政府府法制辦公室內設機構增至5個,即綜合秘書處、法規一處、法規二處、法制監督處、行政復議處。人員編制由1984年的3名逐漸增至30名。2001年機構改革,市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升格為正局級,這在當時武漢市所有行政機關中是絕無僅有的。⑵。

註:⑴張武揚《政府法制工作二十年回顧與展望》,摘自《江淮法治》轉載於人民網 :2006-4-27
⑵胡太榮,《武漢市政府法制機構建設情況》,載武漢市政府法制網2006-4-25
然而,在省級以上(包括上述較大的市)的政府法制機構不斷健全和完善的同時,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建設卻幾經風雨,走過一段發展坎坷的道路。各地的情況也是不盡相同。就拿鄉鎮辦法制機構建設來作個對比:2002年底,浙江省溫嶺市編委根據市法制辦的要求,在不增加鎮(街道)機關人員總編制的情況下,批准在全市16個鎮(街道)黨政辦公室增掛政府法制辦公室牌子,由黨政辦主任兼任法制辦主任,設專職副主任1至2人,法制員2至5人並明確了鎮(街道)法制辦的10項工作職責和12項工作制度,落實了專職法制人員、專門辦公室和專用電話、電腦等設備。從而保證了政府法制工作深入到基層,使全市的政府法制工作形成有縱有橫的網路。⑶而同一時期,湖北省浠水縣在2002年鄉鎮撤並後,全縣13各鄉鎮有17個鄉鎮黨委政府向縣政府寫報告,請求在鄉鎮設法制辦公室。當時縣政府同意團陂、蘭溪兩鎮作為設置鄉鎮法制辦的試點鄉鎮;關口鎮政府未等到縣政府同意就開始組建了法制辦,並任命了法制辦主任。但由於省市關於鄉鎮機構改革方案中機構限額規定剛性極強,最終鄉鎮法制機構建設難以進行。由此可見各地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導致法制機構發展也出現不平衡。
註:⑶柯友芳 連正美:《依法行政是改善投資環境的最重要因素——淺析溫
嶺市的法治環境建設》,原載浙江溫嶺政府法制網,2004.9.20

(二) 存在的問題
雖然從總體上看,省級以下各級黨委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識越來越強,對政府法制工作越來越重視,但目前縣級政府法制機構建設的狀況,特別是經濟欠發達地區,多數仍不適應建設法治政府的需要。以湖北省縣級政府法制機構為例,目前呈現出以下態勢:
1、部分法制機構名存實亡,法制工作基本沒有開展
在2001—2002年縣級政府機構改革前,全省有不少縣、市(區)法制辦曾經是政府的直屬機構。在機構改革中,因為受機構設置數額的限制,除個別縣市外,各地普遍把法制辦減了下來,但法制辦的牌子沒有取消。法制機構無論是否作為獨立機構,如果確實有一個機構專門從事政府法制工作,也未嘗不可,但作為政府辦公室內設機構的很難達到這個要求。類似這種情況,在其他縣市也存在。如荊門市的沙洋縣、黃石和鄂州的城區政府,基本沒有法制工作機構,只是有一名幹部兼管這方面的工作,發揮政府法制工作的職能作用無從談起。由於法制工作機構名存實亡,使工作受到直接影響。有的縣老百姓找法制科提起行政復議,法制科能推則推,能不受理就不受理,有的縣一年沒有受理一起行政復議案件,使行政糾紛得不到及時化解。
2、法制機構人員少、任務重、思想不穩
縣級政府法制機構人員少,但工作任務並不少。正常情況下,一個縣一年的復議、應訴案件一般在30至40件之間。2004年,全省的行政復議案件達到3695件之多超過法院受理的行政訴訟案件。其中屬於縣級政府受理的佔70%,但縣級政府復議工作人員僅為164人。而全省縣級法院行政庭的人數有400多人。復議機關的工作量比法院行政庭的工作量大幾倍;法制機構工作人員還要負責行政執法的監督、檢查和協調、代理縣長出庭應訴。由於法制辦主任一般是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兼任,這名主任同時又協助2至3名縣、市長聯系幾條戰線10多個政府部門的工作協調,哪項工作都不能出問題。有的還負責為縣長起草講話稿。團風縣法制辦主任去年一年寫各種講話稿達14萬字之多。除此之外,平均一個縣每年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備案至少在50件以上。長期超負荷的工作,加之待遇差、進步慢,使法制機構的幹部心理不平衡。現有的人員想離開,符合條件的不願進來。巴東縣法制辦一名法律本科畢業並具有律師資格的幹部在法制辦工作15年,雖然工作不錯,但因職位限制至今仍是一名科員,一個月工資不足1000元,幾次想調走。通山縣法制辦原有5名大學本科畢業生,近幾年已調動3名,另2名也不太安心。荊州市幾個縣法制辦缺人,雖然縣領導表態只要選中,要誰給誰,但選中的不願來,法制辦想通過招考公務員補充人選,又因為全縣幹部總數超編未獲批准。
3、經費保障不到位,工作正常運轉有困難
一是,有44個縣法制工作機構沒有復議工作專項經費,佔全省的43.6% .即使安排有專項復議經費的,有的一年也僅有5000元左右。財政狀況好的縣,有的一年能安排1至3萬元不等,但法制辦作為政府辦公室內設科室的,專項經費也不一定能全部用於專項工作上。有的縣法制辦作為政府辦管理的獨立單位,但經費並不獨立,專項經費也往往被截留。
二是,人頭經費包括人均辦公經費標准比較低。有的縣市,對縣委縣政府四大家人均辦公經費與其他部門的經費是有差別的。荊州市荊州區政府辦人均4500元,而法制辦與其他部門一樣只有2700元,辦公經費十分緊張。法制辦工作人員的工資因為實行財政直接打到工資卡上,總體上可以保證,但個別地方也不能足額到位。黃岡市10個縣市區除浠水縣外,其他各縣市區均只能保證「四項之和」,其他的津補貼基本靠自己想辦法,法制辦均無創收手段,有的縣只好找有關部門「化緣」。拿了人家的手軟,因此,執法監督就「網開一面」,有的行政復議案本來應撤銷變更的,也不敢撤銷改變。武漢市江岸區法制辦除人頭經費由區行政管理局發放外,幾年來沒有其他任何福利。雖然他們仍然兢兢業業地工作,但與其他部門相比,心裡總有說不出的酸楚。現在公檢法、紀委、信訪、審計等部門都有辦案津貼,但復議人員同樣是辦案,卻沒有津貼,也使大家覺得很不公平。不僅如此,有的縣法制辦還要完成招商引資和創收任務。
三是,工作條件差。縣級政府法制辦不僅辦公室擠,辦公設備也很簡陋,復議工作均無專門的接訪室,一年接訪上千上訪群眾,有時站的地方都不夠,更不用說熱情接訪了。洪湖市法制辦今年因一起土地糾紛一次來訪500多人,由於擁擠混亂,後來有人把法制辦給砸了。縣級政府法制辦的工作並不都是坐在辦公室完成的,有的是要到現場。但全省縣級政府法制辦有工作用車的不足10個,並且基本上不是定編的車輛。咸豐縣法制辦主任是從縣司法局長調任的老同志,雖然保留了正科級待遇(法制辦主任是副科),但每次到州里開會,只有擠公共汽車,與在司法局當局長相比,感到非常失落,工作積極性受到很大影響。⑷
註:⑷湖北省政府法制辦編《湖北省縣級政府復議機構調查報告》,載法律教育網2006.8.11

三、省級以下政府法制機構的法律定位及其缺陷
(一) 省級以下法制機構的法定職責及認識誤區
1、法定職責
《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仲裁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法》、《立法法》、《行政許可法》、《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條例》、《規章制定程序條例》、《法規規章備案條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相繼對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責作了一系列規定,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此又作了進一步規定。在此,筆者結合湖北省的具體規定對市縣政府法制機構的法定職責作一匯總歸納:⑸
註:⑸這里主要參考了《湖北省行政執法條例》、《湖北省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暫行規定》、《湖北省行政執法證件和行政執法監督檢查證件管理辦法》、《湖北省行政處罰聽證規則》、《湖北省實施行政執法責任制規定》、《湖北省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湖北省行政執法爭議協調辦法》、《湖北省行政執法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1、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及地市級政府部門的法制機構的共同職責:
具體辦理行政復議事項,包括: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向有關組織和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文件和資料;審查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適當,擬定行政復議決定;處理或者轉送對行政復議法第七條所列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對行政機關違反行政復議法規定的行為依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提出處理建議;辦理因不服行政復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訴事項;依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八條的規定轉送有關行政復議申請;辦理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的行政賠償等事項;按照職責許可權,督促行政復議申請的受理和行政復議決定的履行;辦理行政復議、行政應訴案件統計和重大行政復議決定備案事項;辦理或者組織辦理未經行政復議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應訴事項;研究行政復議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向有關機關提出改進建議,重大問題及時向行政復議機關報告。
2、各級政府法制機構的特殊職責
(1)縣級以上政府法制機構的一般職責:
以縣級以上政府名義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進行監督;加強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行政執法的綜合協調和督促、指導工作,承擔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爭議協調的具體工作;具體實施行政執法主體資格的登記和確認工作;承擔統一領導本行政區域的行政執法責任制工作,負責行政執法責任追究的監督、協調工作,負責對本級政府部門及相關負責人執法違法行為的認定並提出處理建議,將針對情節較重和情節嚴重的行政執法責任人作出的處理決定進行備案;對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證件的持有人進行發證前的法律知識培訓,承擔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證件的發證領證具體工作,對證件定期驗審、備案;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執法監督檢查,並掌握和匯總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情況;具體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
(2)地市級政府法制機構的特殊職責:
直轄市、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政府的法制機構以政府名義會同商會統一組建仲裁委員會;其他設區的市政府的法制機構根據需要以政府名義會同商會統一組建仲裁委員會。
(3)縣級以上政府部門法制機構的一般職責:具體實施對當事人陳述、申辯的復核工作;具體實施對執法人員當場產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備案工作;具體實施對適用一般程序的執法調查結果的初步審查工作;具體組織並主持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的聽證程序;承辦行政執法責任制的具體工作,包括審核並報送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審核並報送部門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負責對部門內設機構和有關負責人執法違法行為的認定並提出處理建議;承擔行政執法和監督檢查證件的發證領證具體工作,負責本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檢查的具體工作。
(4)地市級政府部門法制機構的特殊職責:對下級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以及對執法違法行為責任追究的處理結果進行備案,對下級行政機關的執法違法案件進行督查處理,對下級行政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定期進行統計分析,對下級行政機關組織行政執法檢查。
從上述職責來看,省級以下的法制機構偏重於處理具體的法律事務,定位的不確定,又沒有相應的理論予以解釋,造成某些政府對政府法制工作的認識產生偏差,特別對省級以下法制機構影響較大。
2、認識誤區
(1)有的認為法制機構應負責政府對外簽定合同的起草、審查。根據《地方各級人大和各級政府組織法》第59條對縣級以上政府的一般職權范圍所作的規定,政府並沒有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經濟合同、直接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職權。根據「超越職權的行為無效」的行政法理,以上認識缺乏法律依據,不能將此類事務歸於法制機構的法定職責范圍。
(2)有的認為法制機構應參與縣委、縣政府組織的各種工作專班,比如征地、拆遷、企業改制、土地二輪承包、專項整治、維穩和處理突發事件,哪一項都要派法制辦去;此外,還要從法制辦抽人參加農村駐隊、扶貧、掛職甚至工業園建設指揮等其他臨時性檢查組、工作組。根據前文對法制機構法定職責的匯總,此類事務讓法制辦參與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3)有的將法制機構與督辦科、紀檢監察室、秘書科、信訪辦、普法辦等機構混為一團。如湖北省孝感市6個縣的法制科同志一年80%的精力要放在人大議案、政協的提案辦理工作上。一年300多件提案、議案的分辦、督辦、回復,不定期要向人大、政協匯報,並且經常陪同人大、政協的領導檢查,以及檢查後落實情況的督辦、匯報;孝南區法制提案科的一名幹部不僅負責提案辦理,而且負責政府辦的人事黨務紀檢工作,根本沒有精力抓法制工作;有的縣對縣直部門的文件、政府辦公室所有的行文,包括會議紀要、通知、電報、甚至簡報都要法制辦實行事前審查,將秘書科的事務給法制辦包干;有的地方涉及信訪處理,就要法制辦參與進來;有的地方還讓法制機構組織政府口屬單位的「五五」普法培訓,將法制機構與司法局的普法辦視為對口機構。這些做法實際上都是錯誤的。

(二)市縣政府法制機構的組織地位及法律缺陷
現在我們先來看看省級以下的政府法制機構設立的法律依據,請看如下內容: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年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權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
《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2004年修正)
第五十九條: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
(三)改變或者撤銷所屬各工作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工作部門。第四款:……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門的設立、增加、減少或者合並,由本級人民政府報請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辦公廳、辦公室設主任,在必要的時候可以設副主任。
第六十六條第二款:……市轄區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門受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並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規定受上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或者領導。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2007年5月1日施行)
第九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其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設立、撤銷或者合並,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十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和精乾的原則,設立必要的內設機構。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行政機構的內設機構的設立、撤銷、合並或者變更規格、名稱,由該行政機構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根據以上法律法規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應被視為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與各類局級單位並列,其設立是經本級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經上一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委員會審核後,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准,另外還應當依法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或者作為政府辦公室的內設機構,其設立由政府辦公室報本級人民政府機構編制管理機關審批。
傳統的中國行政法學理論根據行政機關的管理對象對行政機關進行分類,將行政機關分為外部管理行政機關和內部管理行政機關。辦公廳(包括辦公室)被視為一種內部管理行政機關,其管理對象是行政機關的內部機構及人員,通常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與機關事務局、編制委員會、研究室、檔案局、人事、財務、後勤等工作機關相並列;而發展改革、科學技術、體育、計劃生育、公安、民政、司法、監察、文化、衛生、農業、林業、交通、商務、教育、廣播電視、工商、海關等行政機關則被視為外部管理行政機關,其管理對象是作為外部行政相對人的個人、組織,通常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⑹根據這種理論劃分,政府法制機構通常以「政府法制辦公室」的名稱出現,理應劃歸內部管理行政機關之列,其法律地位應與政府辦公室、政府機關事務局、政府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政府研究室、檔案局、人事局、財政局等工作機關是平起平坐的,不應作為政府辦公室的內設機構繼續存在。
註:⑹張樹義主編,《行政法與行政訴訟法》(2001年全國律師資格考試指定用書),第14頁,法律出版社2001年3月版
但是這里有存在一個悖論,即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如果採取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這種方式設立,它就與上述的發展改革、科學技術等各類局級單位並列,成為一個與外部管理行政機關同伍的內部行政機關,變成了「四不像」。因此我覺得,對行政主體劃分的行政法學理論應該重新構建,政府法制機構設立的合法性需要一部新的法律或者法規加以明確,建議國家制定一部《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組織法》或者《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以特別法彌補以上現行法律法規規定之不足。⑺
註:⑺山東省泰安市寧陽縣政府法制辦的張明勇在《論政府法制工作的改革》(原載博士教育網-)一文中提出:「從立法上明確政府法制機構的地位和名稱。建議國務院盡快制定《政府法制工作條例》,明確政府法制機構為同級政府的常設辦事機構,這樣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法制機構在編制分配、人員配置、工作條件等方面能得到理所當然的照顧。」筆者的思路與其有異曲同工之處。
(三) 市縣政府法制機構的法律性質及觀念更新
1、理論界對法制機構法律性質的提法
對此,理論界先後有三種提法
(1)人民政府、政府部門領導在法制工作方面的參謀和助手。如《國務院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國發[1993]72號)、《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1999]23號)、《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強政府法制工作的決定》(鄂政發[1994]8號)就是這種提法;
(2)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政府各部門在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方面的參謀、助手和法律顧問。如《國務院關於印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通知》(國發[2004]10號)和《湖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見》(鄂政發[2004]54號)就是這種提法,國務院秘書長華建敏2005年8月召開的全國法制辦主任、法規司司長會議上更進一步提出政府法制機構是「政府領導在依法行政方面的高級參謀、得力助手、合格顧問」。⑻
注:⑻ 轉引自張玉印,《在全省法制辦主任法規處處長會議上的講話》(2006.11.6),原載《江西政府法制》第11期
(3)人民政府依法行政的主管部門、協調部門、監督部門和服務部門。如《黃岡市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若干意見》(討論稿,2004年7月1日下發)就是這種提法;
2、實踐中某些領導幹部對法制機構作用認識的誤區
(1)有的領導幹部認為法制機構可有可無,設與不設不會影響工作大局,不願在法制機構建設上下功夫、花力氣。如江西省有的縣級政府法制機構依然只是掛了牌子,有了章子,而沒有落實人員編制,任用的幹部有的是兼職,有的是為了解決待遇,嚴重影響了工作的開展。⑼再如湖北省有的地區,法制辦獨立僅憑政府行政首長的一句空話,並沒有編辦正式下達機構獨立的文件。
註:⑼凌成興,《在全省法制辦主任法規處處長會議上的講話》(2005年12月18日),原載《江西政府法制》第一期,見江西省政府法制辦網站, 2006-3-23
(2)有的領導幹部將依法行政與發展經濟對立起來,認為政府法制機構只會按法律框框辦事,缺乏靈活性,不會領會領導意圖,是「死腦筋」,視為自己行使權利的障礙,不願讓法制機構人員參與重大決策。如某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政府制定招商引資的各種優惠政策,通常是行政首長「拍腦袋」自個說了算,不經過法制機構的法律把關;即便經過法制辦審查,也只是把法制辦的意見當「耳邊風」罷了。
(3)有的領導幹部把法制機構當作收拾殘局的工具,決策問題不事先徵求法制機構意見,等到問題難以解決,不可收拾時,再交由法制機構處理,並對問題的解決提出各種條條框框,使法制機構限入「兩難」境地。
(4)有的不關心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實際困難,不關心其政治進步,使一些默默無聞、兢兢業業的法制工作人員長期得不到提拔重用,挫傷了其工作積極性。

❹ 依法治軍調研報告範文30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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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研報告不同於調查報告,調查報告是因為發生了某件事(如案件、事故、災情)才去作調查,然後寫出報告。調研報告的寫作者必須自覺以研究為目的,根據社會或工作的需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調研計劃,即將被動的適應變為有計劃的、積極主動的寫作實踐,從明確的追求出發,經常深入到社會第一線,不斷了解新情況、新問題,有意識地探索和研究,寫出有價值的調研報告。
調研報告的核心是實事求是地反映和分析客觀事實。調研報告主要包括兩個部分:一是調查,二是研究。調查,應該深入實際,准確地反映客觀事實,不憑主觀想像,按事物的本來面目了解事物,詳細地鑽研材料。研究,即在掌握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認真分析,透徹地揭示事物的本質。至於對策,調研報告中可以提出一些看法,但不是主要的。因為,對策的制定是一個深入的、復雜的、綜合的研究過程,調研報告提出的對策是否被採納,能否上升到政策,應該經過政策預評估。
調查報告是整個調查工作,包括計劃、實施、收集、整理等一系列過程的總結,是調查研究人員勞動與智慧的結晶,也是客戶需要的最重要的書面結果之一。它是一種溝通、交流形式,其目的是將調查結果、戰略性的建議以及其他結果傳遞給管理人員或其他擔任專門職務的人員。因此,認真撰寫調查報告,准確分析調查結果,明確給出調查結論,是報告撰寫者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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