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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2-19 05:09:58

❶ 哪裡可以查到近期新增的法律法規

如下,自己整理下吧。

2012年1月新頒布的EHS法律法規
法規屬性 法規名稱 頒布日期 實施日期
綜合管理 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於建立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體系的通知
2012-01-05 2012-01-05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12修訂)
2012-01-19 2012-03-01
大連市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行為報告與舉報獎勵辦法實施細則 2012-01-06 2012-01-06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等七項法規中有關行政強制條款的決定 2012-01-09 2012-01-09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山東省促進散裝水泥發展規定》等18件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2012-01-10 2012-01-10
山東省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山東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等二十五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 2012-01-13 2012-01-13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黑龍江省農業機械事故處理規定〉等20部省政府規章的決定 2012-01-16 2012-01-16
浙江省《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實施細則
2012-01-16 2012-02-16
建設項目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
2012-01-30 2012-04-01
體系與認證 南京市企業安全生產標准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2012-01-19 2012-01-19
危險化學品 關於明確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
交通運輸部 2012-01-09 2012-02-09
化學品測試合格實驗室管理辦法
2012-01-16 2012-01-16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
2012-01-17 2012-03-01
廣東省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監管2012年工作要點 2012-01-11 2012-01-11
海南省三亞市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 2012-01-19 2012-02-01
低碳與生態 河南省氣象設施和氣象探測環境保護辦法 2012-01-11 2012-03-01
江蘇省湖泊保護條例 2012-01-12 2012-02-01
排放與治理 紹興市重點企業污染源自動監控系統運行管理考核辦法 2012-01-10 2012-01-10
紹興市區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工作實施辦法 2012-01-16 2012-02-01
水污染 江蘇省長江水污染防治條例 2012-01-12 2012-02-01
江蘇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條例 2012-01-12 2012-02-01
南京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2012-01-14 2012-04-01
蘇州市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12-01-04 2012-03-01

大氣污染 山東省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辦法 2012-01-04 2012-03-01
南京市大氣污染防治條例(2012年修訂) 2012-01-12 2012-01-12
雜訊與震動 江蘇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 2012-01-12 2012-02-01
固體廢棄物 江蘇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2012年修訂) 2012-01-12 2012-02-01
節能與資源
管理 國務院關於實行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的意見
2012-01-12 2012-01-12
徐州市地下水資源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 2012-01-12 2012-01-12
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 2012-01-10 2012-02-01
消防安全 蘇州市消防條例(2012年修訂) 2012-01-12 2012-05-01
遼寧省消防條例 2012-01-05 2012-03-01
江西省建築消防設施管理規定 2012-01-11 2012-01-11
河南省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2012年修訂) 2012-01-12 2012-01-12
建築安全 廣州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定 2012-01-05 2012-03-01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 2012-01-12 2012-01-12
南京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 2012-01-12 2012-01-12
貴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條例 2012-01-12 2012-01-12
交通安全 關於進一步加強客貨運駕駛人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見
2012-01-20 2012-01-20
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2012年修訂) 2012-01-12 2012-02-01
江蘇省內河交通管理條例(2012年修訂) 2012-01-12 2012-02-01
江蘇省公路條例(2012年修訂) 2012-01-12 2012-02-01
事故與應急 關於煤礦井下緊急避險系統建設管理有關事項的通知
2012-01-20 2012-01-20
天津市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備案工作程序規定(暫行) 2012-01-09 2012-01-09
特種設備 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共交通領域電梯安全工作的指導意見
2012-01-19 2012-01-19
機械電氣安全 江西省雷電災害防禦辦法 2012-01-11 2012-03-01
工傷與保險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醫療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2年修訂) 2012-01-10 2012-01-10
海南省城鎮從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條例實施細則(2012年修訂) 2012-01-10 2012-01-10
江蘇省社會保險費征繳條例(2012年修訂) 2012-01-12 2012-02-01
食品葯品安全 國務院關於印發國家葯品安全「十二五」規劃的通知
2012-01-20 2012-01-20
廈門市食品安全舉報獎勵辦法(試行) 2012-01-05 2012-02-05

❷ 山東省有哪些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

山東省環境保護法律有以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標准化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

16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

1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20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

2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3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核材料管理條例

25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沙治沙法

26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7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8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參考資料http://www.sdein.gov.cn/flfg/hjbhfl/

❸ 化學工業毒物登記管理辦法廢止了嗎

環保法律法規和標准清單: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3.14)整體適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整體適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2.28)整體適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條適用我公司。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條適用我公司。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條適用我公司。
7.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適用我公司。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條適用我公司。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條適用我公司。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 22-26、61、63條適用我公司。
11. 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 (1996.12.14)整體適用。
12. 山東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 (2003.1.1)整體適用。
13. 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辦法 (2001.6.1)整體適用。
14. 山東省水污染防治條例 (2000.12.1)整體適用。
15. 山東省節約能源條例 (1997.9.1)整體適用。
16. 山東省環境污染行政責任追究辦法 (2002.5.1)整體適用。
17. 山東省環境污染糾紛處理辦法 (1994.7.1)整體適用。
18. 山東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條例 (1995.6.14)第1、2、11-14、21-26、31-37、4、42條適用我公司。
19. 山東省徵收排污費實施辦法 (1986.3.27)整體適用。
20. 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 (2003.7.1)整體適用。
21.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 (1998.11.29)整體適用。
22.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管理規定 (1994.12.31)整體適用。
23. 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 (88)國環水字第187號 整體適用。
24.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 (1992.7.7)整體適用。
25. 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 (1996.8.3)整體適用。
26. 東營市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 整體適用。
以下為適用的標准
27.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GB13271-2001)
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GB 12348-2008)
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准 (GB 18599-2001)
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 8978-1996)
31.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准 (GB18599-2001)
32.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准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 (GB 16889-1997)
33. 城市區域雜訊標准 (GB 3096-93)
34.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准 (GB 16297-1996)
35. 惡臭污染物排放標准 (GB 14554-93)
36. 環境空氣質量標准 (GB 3095-1996)

安全、衛生適用法律法規目錄清單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2004.3.14)整體適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10.1)整體適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5.1)整體適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02.11.1)整體適用。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9.1)整體適用。
6、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01.10.27)整體適用。
7、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10.27)第21條至26條適用。
8、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1995.1.1)整體適用。
9、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6.5.25)整體適用。
10、國務院關於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1963.3.30)整體適用。
11、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995.12.2)整體適用。
12、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定(1995.4.7)整體適用。
13、重大事故隱患管理規定(1995.10.1)整體適用。
14、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及「國務院關於修改《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1995.5.1)整體適用。
15、山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2002.9.1)第2、3、6、9至14、21至28、34、35條適用。
16、工傷保險條例(2003.4.27)整體適用。
17、易燃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督管理辦法(1994.5.1)第3、4、5、7、8、9、11至23條內容適用。
18、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996.12.20)第12至27條內容適用。
19、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1.26)第3、4、7至25、27至32、35至45、48、50、51、53、55至70條適用。
20、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2002.11.15)第2、3、13至25條規定適用。
21、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2002.10.8)第24條規定適用我公司。
2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1991.3.1)第5、6、8至21條適用。
23、山東省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辦法(1994.3.28)整體適用。
2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7.21)整體適用。
25、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1990.1.18)整體適用。
26、禁止使用童工規定(1991.4.5)整體適用。
27、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4.3)第3、5、8至13、21至27條、48、50規定適用。
28、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 (1993.11.3)第6至21條規定。
29、漏電保護器安全監察規定 (1990.6.1)第10至41條規定。
30、鍋爐使用登記辦法 (1987.1.1)第2、3、5至7條規定。
31、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 (1991.3.21)第9至20、24、27至31條規定適用。
32、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管理規則(1993.12)第2至18條規定適用。
33、壓力管道安全管理與監察規定(1996.7.1)第2至6、8、9、19至20、35至37條規定適用。
34、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1999.10.1)整體適用。
35、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2000.10.1)第2至4、15至25、37至46、61至63條規定適用。
36、氣瓶安全監察規程(2000.12.31)第2、3、4、7至17、21條規定適用。
37、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事故處理規定(2001.11.15)整體適用。
38、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第2至6、113至170條規定適用。
39、濰坊市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及特種設備事故處理預案 整體適用
40、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特種設備安全監察行政處罰規定(2002.3.1)
整體適用
41、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2003.6.1)第23至34、39至46、64至79、87條規定適用
42、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1990.3.22)第5至58條規定適用。
43、火災統計管理規定(1997.1.1)整體適用。
44、火災事故調查規定(1999.3.15)整體適用。
45、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2001.10.19)第3至7、13至28、29至46條規定適用。
46、山東省消防管理辦法(1991.12.20)整體適用。
47、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1987.11.5)整體適用。
48、職業病報告辦法(1989.1.1)整體適用。
49、粉塵危害分級監察規定(1992.1.1)整體適用。
50、有毒作業危害分級監察規定(1994.1.26)整體適用。
51、山東省勞動安全衛生管理規定(1996.4.1)第9至23、25至31條適用。
52、工業企業職工聽力保護規范(1999.12.24)整體適用。
53、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002.5.12)其中第3至8、11至46、58至69條規定適用。
54、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2002.5.1)規定整體適用。
55、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2002.5.1)規定整體適用。
56、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2002.5.1)第10、11、15至19條規定適用。
57、勞動防護用品管理規定(1997.1.1)規定中第15至18、22條規定適用。
58、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准(試行)(2000)整體適用。
59、山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使用管理辦法(1991.12)整體適用。
60、職業安全和衛生及工作環境公約(1981)第4至21條適用。
61、職業衛生設施公約(1985)第5至15條適用。
62、作業場所使用化學品公約(1990)第6至18條適用。
63、廠長、經理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資格認證規定(1990.10.5)整體適用。
64、企業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管理規定(1995.11.8)整體適用。
65、建設項目(工程)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和技術措施驗收辦法(1992.1.13)
整體適用.
66、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規定(1997.1.1)整體適用。
67、建設項目(工程)勞動安全衛生預評價管理辦法(1998.2.5)整體適用。
68、工業企業班組安全建設意見綱要(1998.1.18)整體適用。
69、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2004.1.13)整體適用。
70、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2004.1.9) 整體適用。
71、《道路交通安全法》(2004.5.1) 整體適用。
72、《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2005.9.1實施) 整體適用
73、《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2005.1.1實施),整體適用。
74、《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監督管理辦法》(2005.7.1實施), 整體適用。
以下法律、法規公司用作參考
7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12.1)
76、《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04.9.1)
77、《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5.2.1)
78、《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05.8.1)
79、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1988.10.1)
80、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1992.10.1)
81、《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2.8.7)
82、職業病目錄(2002.4.22)
83、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2002.3.12)
84、國務院關於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3.29)
85、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4.1)
86、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2.1.1)
87、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8.26)
88、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8.3.9)
89、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1998.3.1)
9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1987.1.1)
91、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批准建築業安全衛生公約的決定(2001.10.27)
92、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02.5.1)
93、建築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1997.3.1)
94、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1999.5.1)
95、國家職業衛生標准(2002.4.9)
96、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1985.12.1)
97、國家職業衛生標准管理辦法(2002.3.15)
98、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2002.5.1)
99、山東省職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准(1991.12)
100、基層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委員會工作條例(2001.12.31)
101、工會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員工作條例(2001.12.31)
102、工會小組勞動保護檢查員工作條例(2001.12.31)
103、注冊安全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2004.10.1)
以下為適用的標准
104、化工企業廠區作業安全規程(HG23011~23018—1999)
105、常有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GB13690—1992)
106、重大危險源辯識(GB18218—2000)
107、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開業條件和技術要求(GB18265—2000)
108、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編寫規定(GB16483—2000)
109、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范(GB15258—1999)
110、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准(GBZ1—2002)
111、生產性粉塵作業危害程度分級(GB5817—1986)
112、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
113、有毒作業分級(GB12331—1990)
114、安全色卡(GB6527.1—1986)
115、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1986)
116、作業場所局部振動衛生標准(GB10434—1989)
117、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GB5044—1985)
118、安全帶(GB6095—1985)
119、防護屏安全要求(GB8197—1987)
120、缺氧危險作業安全規程(GB8958—1988)
121、氫氣使用安全技術規程(GB4962—1985)
122、安全帽(GB2811—1989)
123、安全網(GB5725—1985)
124、工業企業採光衛生標准(GB50033—1991)
125、工業企業照明衛生標准(GB50034—1992)
126、防靜電工作服(GB12014—1989)
127、起重機械超載保護裝置安全技術規范(GB12602—1990)
128、生產過程安全衛生要求總則(GB1801—1991)
129、高溫作業分級(GB4200—1984)
130、高處作業分級(GB3608—1983)
131、漏電保護器安裝和運行(GB13955—1992)
132、消防安全標志(GB13495—1992)
133、電工作業人員安全技術考核標准(LD28—1992)
134、安全電壓(GB3805—1983)
135、施工現場臨時用電安全技術規范(JGJ46—1988)
136、勞動防護用品選用規則(GB11651—1989)
137、焊工手套(LD34.3—1992)
138、焊接護目鏡和面罩(GB3609.1—1983)
139、護耳器—耳塞(GB5893.1—1986)
140、防塵口罩(LD29—1992)
141、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1990)
142、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准(JGJ59—1999)
143、安全色(GB2893—2001)
144、安全標志(GB2894—1996)
145、作業場所工頻電場衛生標准(GB16203—1996)
14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16179—1996)
147、電絕緣鞋使用技術條件(GB12011—2000)
148、乾粉滅火劑通用技術條件(GB13532—1992)
149、手持式電動工具的管理、使用、檢查和維修技術規程(GB3787—1993)
150、固定式工業防護欄桿安全技術條件(GB4053.3—1993)
151、起重機械危險部位與標志(GB15052—1994)
152、呼吸防護用品的選擇、使用與維護(GB/T18664—2002)
153、過濾式防毒面具通用技術條件(GB2890—1995)
154、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2003)

❹ 物業公司有權禁止裝修工人帶會製作噪音的工具進入小區嗎(指的是周末或法定節假日)有什麼條文規定嗎

物業公司有權禁止裝修工人帶會製作噪音的工具進入小區。

根據我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單位必須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規定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措施,並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該建設項目所在地單位和居民的意見。

《物業管理條例》

第七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第四十六條對物業管理區域內違反有關治安、環保、物業裝飾裝修和使用等方面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制止,並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接到物業服務企業的報告後,應當依法對違法行為予以制止或者依法處理。

(4)山東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擴展閱讀:

小區裝修類似噪音擾民的情況時有發生,主要還是要靠鄰里之間協商解決,如果真的被吵得受不了了,有居民投訴到物業了,物業才會出面幫忙協調,「現在裝修一般也就幾天的事,大多數時候都是互相體諒下就過去了,很少有投訴到物業的。」

如果有的住戶的確受不了噪音的侵擾,又協商不成,物業出面協調也沒有效果時該如何處理,物業的工作人員表示,那樣就只能通過法律程序進行處理了,不過他並不支持走法律程序。「從提起訴訟到正式立案開庭這段時間說不定人家都裝修完了,那樣雙方打官司還有什麼意思,到最後弄得鄰居都沒法處了,畢竟遠親不如近鄰,最好的解決辦法還是雙方協商解決。」

《山東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部門或者其他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1、未經批准排放偶發性強烈雜訊的,給予警告;造成嚴重污染後果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2、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雜訊的方式招攬顧客,或者擅自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迴播放,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3、進行家庭娛樂、身體鍛煉以及飼養動物產生雜訊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雜訊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或者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❺ 針對固體廢物國家頒布了哪些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是我國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第一部專項法律,規定了許多新的管理原則、制度和措施。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准》

《固體廢物進口管理辦法》

《固體廢物鑒別導則》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廢棄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

拓展資料:

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過程中產生的喪失原有的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體,半固體,和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不能排入水體的液態廢物和不能排入大氣的置於容器中的氣態物質。由於多具有較大的危害性,一般歸入固體廢物管理體系。

❻ 關於裝修施工擾民時間上的規定是早上幾點

關於裝來修施工擾民時間源上的規定一般是早上8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規定:

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雜訊的裝修等擾民作業。在其他時段內作業的,應當採取雜訊控制措施,減輕對周圍居民的干擾。

(6)山東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擴展閱讀:

擾民具有某種影響力的人或組織粗暴對待相關民眾利益的作法,一般指雜訊擾民。首先要看是否達到擾民標准,如果沒有達到投訴也是沒有用的。

裝修又稱裝潢或裝飾。是指在一定區域和范圍內進行的,包括水電施工、牆體、地板、天花板、景觀等所實現的,依據一定設計理念和美觀規則形成的 一整套施工方案和設計方案。

❼ 房子裝修鑽孔什麼時間段不算擾民時間

在午間(12時至14時)和夜間(22時至次日6時)不得從事產生雜訊污染的裝飾裝修活動。

以山東省為例,《山東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在午間(12時至14時)和夜間(22時至次日6時)從事產生雜訊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處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根據《山東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二條:在城市建成區內進行建築施工作業的,除受特殊地質條件限制外,不得使用蒸汽樁機、錘擊樁機等雜訊嚴重超標的設備。確需使用的,不得在夜間和午間作業。

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產生雜訊污染的夜間建築施工作業;但因特殊需要必須在夜間連續施工作業的,應當有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證明,並採取有效的防治措施。進行前款規定的夜間施工作業的,應當提前三日公告雜訊污染影響范圍內的居民。

(7)山東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擴展閱讀:

根據《山東省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第三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建成區內實施下列行為:

(一)在夜間和午間高聲喊叫;

(二)使用高音喇叭或者通過其他高雜訊的方式招攬顧客;

(三)未經公安部門批准使用車載高音喇叭巡迴播放;

(四)在午間和夜間從事產生雜訊污染的裝飾裝修、貨物裝卸、生產加工等活動;

(五)飼養動物產生雜訊干擾他人正常休息、生活。

❽ 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的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一)在自然保護區、重要生態功能區、風景名勝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違反有關保護規定造成污染和破壞的;
(二)拒絕、阻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環境監理機構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不按規定進行排污申報、登記及變更申報、登記,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的;
(四)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生產技術和設備的;
(五)向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轉移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技術和設備或者沒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單位和個人接受產生嚴重污染的生產技術和設備的;
(六)省外固體廢物進入本省貯存或者處置未報經批準的;
(七)不按規定繳納排污費的;
(八)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污染防治設施的;
(九)採用造成污染的淘汰工藝或者生產、銷售、進口、使用造成污染的淘汰設備的;
(十)未按照規定設置排污口、安裝自動監控裝置的。
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十)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七)項行為的,除按規定追繳排污費和滯納金外,處應繳排污費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八)項行為,故意不正常使用或者擅自拆除、閑置水污染防治設施,致使排放的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擅自拆除、閑置大氣、固體廢物、雜訊等污染防治設施的,處一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一)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第(九)項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截留、挪用排污費的,應當如數追回,對有關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但排污未超過標準的,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辦理排污許可證,並按規定處以罰款。
不按照排污許可證的規定排放污染物或者無排污許可證超標排污的,由負責頒發排污許可證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百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吊銷排污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不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三同時建設,或者建設項目竣工後其環境保護設施不經驗收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負責審批該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或環境影響登記表未經批准,為建設單位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的,其批准文件無效;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並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無資格證書或者超出資質等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者評價結論錯誤造成損失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回評價所得,並可處以評價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結論錯誤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降低評價單位的資格等級,造成嚴重後果的,吊銷其資格證書。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新建污染嚴重的土(小)生產企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其停止建設或者關閉,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進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境外廢物或者擅自進口廢物用作原料的,由海關責令其退運,並可根據國家規定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已經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進口者消除污染。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被限期治理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三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污染嚴重,缺乏治理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停業或者轉產。
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採用淘汰生產工藝或者生產、銷售、進口、使用淘汰生產設備的,除按本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給予罰款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按管理許可權責令停業或者關閉。
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罰。
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條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但對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所致,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
因環境污染或者環境破壞受到損害的單位和個人指控致害人,被指控致害人不能證明受害人的損害與其排污行為無因果關系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環境污染危害因雙方責任造成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因第三者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擔責任。
第六十一條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進行調解,並可以根據調查結論對污染責任進行認定,製作污染責任認定書;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跨行政區的環境污染糾紛,由有關人民政府協商解決,或者由當事人的共同上級人民政府協調解決。
第六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有支持、包庇、放任環境違法行為,或者因決策失誤致使轄區環境質量嚴重惡化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承擔本條例規定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各級行政監察機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加強對政府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等有關部門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對發現的問題提出相應的監察建議和處理意見。

❾ 山東省人大制定的環境法律法規有哪些

山東省地質環境保護條例(修正)(20041125)
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版第二次修正權)20040730
山東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修正)(19971015)
山東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20040923
青島市近岸海域環境保護規定19950408
青島市生活飲用水源環境保護條例20020928

幾個條例都是山東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
沒找到有山東省人大制定的

❿ 裝修的工作時間

裝修的工作時間。節假日早中晚都不允許裝修施工也就是說施工時間上下班時間及早八點至中午12點下午一點至晚六點是施工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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