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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報依法治國

發布時間: 2021-02-19 01:57:43

❶ 中國大赦哪些犯人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下午在北京人民大會堂開幕,繼續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修正案草案等,審議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國家勛章和國家榮譽稱號法草案、反家庭暴力法草案等。

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

據新華社電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24日審議了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特赦部分服刑罪犯的決定草案。草案規定,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對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四類罪犯實行特赦。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李適時在作草案說明時說,特赦是國家依法對特定罪犯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的制度,也是一項國際通行的人道主義制度。現行憲法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特赦,國家主席發布特赦令。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部分服刑罪犯,是實施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創新實踐,具有重大的政治意義和法治意義。

從黨和國家層面看,可以展示我們黨的執政自信和制度自信,樹立我國開放、民主、文明、法治的大國形象。從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層面看,有利於弘揚依法治國的理念,體現慎刑恤囚的歷史傳統,形成維護憲法制度、尊重憲法權威的社會氛圍。從實際效果看,可以激發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李適時說,為避免出現「剛判即赦」的情況,草案將特赦對象確定為2015年1月1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關於特赦的執行,草案規定,自決定施行之日起,對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經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後,即予以釋放。

哪4類人可以獲得特赦?

1 「參加過抗日戰爭」突出紀念抗戰勝利

參加過中國人民抗日戰爭、中國人民解放戰爭的正在服刑的罪犯。

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目的在於突出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主題。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儲槐植表示,國家決定對這部分人予以特赦,是為了表示對他們曾經參加過的正義戰爭行為的高度認可與獎勵。符合這一條件的服刑罪犯均為80歲以上的老人,基本上失去了危害社會的能力,人數已很少,除極其特殊情況外,以全部特赦為宜。

2 曾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等作出過貢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後,參加過保衛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對外作戰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符合上述條件的服刑罪犯曾經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領土完整作出過貢獻。草案規定對上述罪犯中犯貪污受賄犯罪,危害人民安全的嚴重暴力性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及涉恐、涉黑等有組織犯罪的主犯,以及累犯不予特赦。儲槐植表示,對此類罪犯特赦的意義與對第一類罪犯特赦的意義是相同的。但由於這類罪犯的年齡相對較輕,人數相對較多,犯罪情況和服刑情況差別較大,因此在總體上對此類罪犯予以特赦的同時,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以確保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的協調和統一。

3 「年滿七十五周歲」體現中華傳統美德

年滿七十五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

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研究中心主任王平表示,尊老愛幼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我國2011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加了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的規定。此次將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且生活不能自理的服刑罪犯作為特赦對象,在指導思想和操作思路與刑法修正案(八)對老年人犯罪從寬處罰規定的精神是一致的。所不同的是,這次是對正在服刑的符合特赦條件的老年罪犯一次性的全部適用,范圍更廣,從寬的力度更大。需要注意的是,「年滿75周歲」、「身體嚴重殘疾」、「生活不能自理」,三者是並列關系而不是選擇關系,只滿足其中一個或兩個要素是不能特赦的。三個要素必須同時具備才能特赦,缺一不可。

4 特赦未成年人彰顯「教育為主、懲罰為輔」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餘刑期在一年以下的服刑罪犯,但幾種嚴重犯罪的罪犯除外。

王平表示,對這類罪犯予以特赦,體現了刑法對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精神,能夠實現刑法的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目的。「犯罪的時候不滿18周歲」,是指實施犯罪行為當時尚不滿18周歲。即使現在已經超過18周歲,但只要犯罪行為實施當時未滿18周歲,就符合年齡上的要求。同時,對此類罪犯的特赦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規定:「犯故意殺人、強奸等嚴重暴力性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販賣毒品犯罪的除外」。這幾類犯罪的犯罪性質都十分嚴重,社會危害性很大。為保持法律的穩定性和嚴肅性,使特赦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三者全面發揮和協調統一,將這幾類犯罪排除在特赦之外是合適的。

分析

新時期特赦意義是什麼?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高銘暄表示,此舉從政治意義上來說,契合慶祝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的喜慶氛圍;發揮特赦的感召效應,激發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促進社會的和諧穩定。

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趙秉志表示,從法治意義上來說,有助於完善綜合治理犯罪的對策機制,切實貫徹寬嚴相濟的基本刑事政策;可以創新我國現行法律框架中特赦制度的實踐,並藉此促進現代赦免制度的重構與運作;可以鼓勵犯人自新,疏減監獄囚犯,節約司法資源。

此次特赦特點是什麼?

此次特赦有兩個特點。一是限定為兩類特殊類型罪犯,一類是正在服刑的在新中國成立前或新中國成立後參加過保家衛國和反侵略正義戰爭的人員,這是此次特赦對象最為顯著的特徵;一類是「一老一少」正在服刑的罪犯,這是和我國長期堅持的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刑法人道主義的立場和做法相一致的。

另外,此次被特赦的不是刑罰尚未開始執行的犯罪人,而是服刑改造了一定期限、並且經過評估認定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服刑罪犯:一是2015年1月1日以前正在服刑的罪犯,即已經服刑改造了一段時間,二是釋放後不具有現實社會危險性,有現實社會危險性的服刑罪犯不能特赦。這兩個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

歷史上的七次特赦

第一次

1959年12月4日

首次特赦共釋放反革命罪犯和刑事罪犯12082名、戰犯33名,包括溥儀及蔣介石集團的高級將領。

第二次

1960年11月28日

共釋放了50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三次

1961年12月25日

共釋放了68名「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四次

1963年4月9日

共釋放了35名「戰爭罪犯」。

第五次

1964年12月28日

共釋放了53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六次

1966年4月16日

共釋放了57名「已經確實改惡從善的戰爭罪犯」。

第七次

1975年3月19日

對全部在押戰爭罪犯實行特赦釋放,並予以公民權。這次特赦是沒有任何前提條件的一次赦免。

對話

「重啟特赦是依法治國更高層次的表達」

對話人:劉仁文,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刑法室主任,自1999年國慶50周年開始,多次建議我國啟動特赦制度。

「目前具備重起特赦制度的社會基礎」

新京報:這次特赦,跟上一次1975年特赦相隔了40年。為何這么長時間一直沒有啟動特赦?

劉仁文:新中國成立後到1975年,我國有7次特赦,這7次特赦,只有1959年國慶10周年的特赦涉及部分普通刑事犯罪的罪犯,其他6次都是以戰犯等特殊罪犯為對象。所以,這一時期的特赦政治性、政策性比較強。

「文革」結束後,我國走向法制治國的軌道。但特赦制度只是1982年憲法和1979年的刑法做了規定,特赦的程序是什麼、怎樣啟動、特赦的標準是什麼,法律都沒有涉及。

改革開放後,在一段時間內,我國刑事犯罪的犯罪率增長快,採取了三次「嚴打」,當時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跟刑事犯罪有關的法律,多是加大對刑事犯罪的打擊力度。在這樣的社會背景下,推出特赦制度不合時宜。

直到2000年後,我國的刑事政策從「嚴打」轉到「寬嚴相濟」。近年來,刑事犯罪的形勢總體平穩可控。經過30多年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等一系列制度都已經形成,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法律體系也基本建立了起來,具備了重啟特赦制度的社會基礎。

新京報:現在我國重啟特赦制度的現實意義是什麼?

劉仁文:回顧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軌跡,1999年修憲,寫入「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04年「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入憲。十八大以來,中央領導多次強調「依法治國、依憲治國」,十八屆四中全會更是首個以「依法治國」為主題的黨的全會。現在重啟特赦制度,展示出我們的制度自信。而且,在紀念中國人民抗日戰爭暨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之際特赦,更能激發人民群眾的愛國熱情。

而且,這次特赦不同於此前7次政治性、政策性比較強的特赦,是依法治國的更高層次的一種表達,有利於我國憲法規定的特赦制度的制度化、規范化。

「寬嚴相濟在當前的主要意義是以寬濟嚴」

新京報:你從1999年開始就建議重啟特赦,當年是否引發過爭議?有沒有人不理解?

劉仁文:法學界人士有不同觀點,都比較溫和,會發文商榷。不過有些人找到我的郵箱,給我發郵件,說「你不能跟犯罪分子站到一起,否則就不配當一個法學家」,措辭很尖銳、很嚴厲。這樣的郵件,反而引發了我的思考,為什麼有人會對特赦制度有誤解?我們是不是需要制定一部專門的赦免法,對特赦制度作出更詳細的規定?

新京報:現在還有人向你提出質疑嗎?

劉仁文:現在還是有人不理解,認為特赦制度是向罪犯傳遞了所謂的「錯誤信號」。法律有從嚴的一面,也有從寬的一面。真正的法律是符合人性的,符合人道主義精神的。托馬斯·阿奎那講過一句話:法律之所以為人信仰,並不僅僅在於它的苛嚴與威儀,更在於它正義的慈悲心。法諺曰:「沒有恩赦的法律是違法的」。「寬嚴相濟」,在當前的主要時代意義是「以寬濟嚴」。為了實現「以寬濟嚴」,運用好我國憲法中的特赦制度,是一個不錯的選擇。

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哪些人曾被特赦?

據新京報記者統計,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共實行過7次特赦。這7次特赦中,被放出的大多為「戰犯」,其中不乏有曾在抗戰中立功的名將,如杜聿明、王耀武、宋希濂、廖耀湘等。被特赦後,他們大多進入全國政協文史資料研究委員會,進行歷史研究和史料撰寫。

❷ 政治時事小論文兩篇! 500字左右!

保護環境必須從我做起
我們對環境做了些什麼?這是值得每個人深思的問題。我們的公民至今仍有一部分人不是環保意識淡薄,就是沒有環保意識,有的還在自覺不自覺地破壞著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
森林是地球之肺。可是在一些地方成片成片地砍伐森林,甚至連幼林也難以倖免;一些企業在建廠時就沒有環保意識,把河流變成了他們的排污池;一些廠礦排污嚴重超標,他們與環保部門「捉迷藏」,把污染物排入空中、排入河流;公共場所或馬路上,有些人隨地亂扔垃圾;有的公共汽車駕駛員,出了車門就不再有環保意識,把車廂里的垃圾往馬路上掃;有些清潔工為圖方便,把路面垃圾掃進下水道里;一些街頭飯館,剩飯剩菜連同污水倒得馬路遍地都是……這一幕幕,確實不能不讓我們感到憂慮。如果我們不讓這些人加強環保意識,不去制止他們破壞環境的行為,上個世紀末葉墨西哥城嚴重大氣污染導致許多居民罹患疾病的悲劇,將會在我們身邊重演。
環境與人類唇齒相依。人類走向文明的過程其實也就是人類愛護環境,環境施惠於人的過程。保護環境,不僅僅是政府採取幾項措施,新聞單位廣為宣傳,更為重要的是必須使我們的每一位公民樹立愛護環境,保護環境的意識,全民投身環境保護工作。也只有這樣,環境才會報答我們。就像一位著名的環保學家所說的那樣:「我們愛護地球像愛護我們自己,地球也將奉獻給我們她所有的一切。」

❸ 如何用法律思維看待呼格吉勒冤案

呼格吉勒圖案的法律啟示

【案情與判決】
1996年4月9日晚19時45分左右,被害人楊某某稱要去廁所,從呼和浩特市錫林南路千里香飯店離開,當晚21時15分後被發現因被扼頸窒息死於內蒙古第一毛紡織廠宿舍57棟平房西側的公共廁所女廁所內。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於當晚與其同事閆峰吃完晚飯分手後,到過該女廁所,此後返回工作單位叫上閆峰到案發女廁所內,看到楊某某擔在隔牆上的狀態後,呼格吉勒圖與閆峰跑到附近治安崗亭報案。
呼和浩特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一案,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5月17日作出(1996)呼刑初字第37號刑事判決,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犯流氓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宣判後,呼格吉勒圖以沒有殺人動機,請求從輕處理等為由,提出上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1996年6月5日作出(1996)內刑終字第199號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並根據當時有關死刑案件核准程序的規定,核准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呼格吉勒圖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1996年6月10日呼格吉勒圖被執行死刑。
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母親尚愛雲提出申訴。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2014年11月19日作出(2014)內刑監字第00094號再審決定,對本案進行再審。
再審中,申訴人要求盡快公平公正對本案作出判決。辯護人辯稱,原判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宣告呼格吉勒圖無罪。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呼格吉勒圖構成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應通過再審程序,作出無罪判決。
經審理,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原審認定呼格吉勒圖犯故意殺人罪、流氓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對申訴人的請求予以支持,對辯護人的辯護意見和檢察機關的意見予以採納,判決呼格吉勒圖無罪。
【警醒與啟示】
主要警醒和啟示有:
一、依法治國、依法司法,任重道遠
依法治國最根本的就是要遵守憲法和法律 ,維護公民的基本權利,保障公民的生命權、健康權不受侵害,把公民的基本權利落實到實處而不是寫在紙上。依法治國不僅需要玻璃天花板上可望而不可及的民主政治權利,更需要兌現實實在在的人身權利,人身權利是一切權利的基礎,人身權都無法保障,其他權利也不可能實現。
黨的十八大報告指出「法治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進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依法司法就是要追求公正的社會價值,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努力做到程序公正和實體公正的統一,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
中國共產黨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必須完善司法管理體制和司法權力運行機制,規范司法行為,加強對司法活動的監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完善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的制度,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推進嚴格司法,堅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
依法司法要求決不能憑感覺和沖動斷案。要認真領會「嚴打」精神,正確執行法律。「嚴打」不是「亂打」,一定要做到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扎實,只有做到這兩點才能定案,否則就會錯判。審判是一個理性的思維過程,是嚴格執行法律並對審判對象作出裁決的活動,它直接影響到法律的嚴肅性和被審判者的法律權益。要嚴格辦案程序,保護被告人的訴訟權利。程序是公正的保障,只有嚴格按程序操作,才能從實體上把好事實關和證據關,適用法律才有扎實的基礎。惟其如此,才能夠切實保護案件質量,實現理性司法。
從近些年的佘祥林案、趙作海案,到今天的呼格吉勒圖案,可以看到,我國依法治國還剛剛上路,依法司法還任重道遠。
二、公檢法機關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缺位失靈
我國憲法規定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訴訟中依法行使各自的職權,處理相互關系的一個重要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專門規定:「對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檢察、批准逮捕、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提起公訴,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審判由人民法院負責。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應當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以保證准確有效地執行法律。」
公檢法三家「兄弟機關」在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的實際操作上,配合的多,制約的少。三家機關低頭不見抬頭見,辦案人員天天在一起蹭飯,怎麼相互制約呀?業內有一個通俗的比喻:公安機關是做飯的,檢察院是送飯的、人民法院是吃飯的。做飯——送飯——吃飯,中國公檢法三家是利益共同體,配合默契是必然的,制約監督是很少見的,我認為,對當前公案機關的功利思想比較重,業務素質比較低,審訊方式比較粗放粗暴;檢察機關老好好不作為,沒有履行監督職責,權利和義務均缺位;法院不能獨立辦案,看眼色行事,關系案、人情案、任務案比比皆是。由於公檢法機關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缺位失靈,所以,佘祥林、趙作海、呼格吉勒圖冤假錯案就層出不窮。
在今後立法中必須堅持權力監督制約的原則,防止在目的和任務的驅使下,濫用公權力,直接侵害訴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在司法中變「打擊為重」為「打擊與保護並重」。要根據人權保障的憲法要求,重新擺正公檢法三機關關系,突出權力監督制約,實行分工負責下的互相制約、互相配合原則,最終實現在打擊犯罪中保護人權,在保護人權中更好地懲治犯罪,維護法律的公平與正義。
三、刑訊逼供陰魂不散,程序正義處境艱難
看看媒體這方面的報道:
2010年5月9日上午,河南高級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趙作海一案的再審情況,認定趙作海故意殺人案為一起錯案。該院於5月8日作出再審判決:撤銷省高院復核裁定和商丘中院判決,宣告趙作海無罪並於昨日上午派人到監獄釋放趙作海。
2010年5月11日,新京報記者采訪了剛剛回到河南柘城縣老家的趙作海,在回答記者的提問中趙作海哭訴了被屈打成招的相關經過,讓我們先看一下趙作海與記者的對話:
新京報:現在感覺身體怎麼樣?
趙作海:一入獄開始,頭總是嗡嗡地叫,叫的常睡不著覺,這都是當時審訊時候落下的毛病,打的。
新京報:你當時在派出所兩天,在縣公安局一個多月,在哪裡挨打了?
趙作海:都挨打了。在刑警隊挨打最厲害。
新京報:你還記得當時怎麼打你嗎?
趙作海:拳打腳踢,從抓走那天就開始打。你看我頭上的傷,這是用槍頭打的,留下了疤。他們用擀麵杖一樣的小棍敲我的腦袋,一直敲一直敲,敲的頭發暈。他們還在我頭上放鞭炮。我被銬在板凳腿上,頭暈乎乎的時候,他們就把一個一個的鞭炮放在我頭上,點著了,炸我的頭。
新京報:疼嗎?
趙作海:直接放頭上咋不疼呢。炸一下炸一下的,讓你沒法睡覺。他們還用開水兌上啥葯給我喝,一喝就不知道了。用腳跺我,我動不了,連站都站不起來。
新京報:能睡覺嗎?
趙作海:銬在板凳上,那三十多天都不讓你睡覺。
新京報:受得了嗎?
趙作海:受不了咋辦啊?他叫你死,你就該死。當時刑警隊一個人跟我說,你不招,開個小車拉你出去,站在車門我一腳把你跺下去,然後給你一槍,我就說你逃跑了當時打的我真是,活著不如死,叫我咋說我咋說。
真是擱不住(受不了)打得狠。我就跟你們說,這么打你們,你們也要承認。你說秦香蓮可是個好人,那她為啥招供,還不是打得狠。一天兩天,三天,五天,擱不住時間長。再硬也招不住。
我後來說,不要打了,你讓我說啥我說啥。
新京報:你的口供都是他們讓你說的?
趙作海:他們教我說的。他對我說啥樣啥樣,我就開始重復,我一重復,他就說是我說的了。怎麼打死趙振裳,都是他們教我的。說得不對就打。
《時代潮》 (2005年 第八期) 佘祥林,前系湖北京山縣公安局馬店派出所治安巡邏員。1994年1月20日,佘祥林的妻子張在玉失蹤,同年4月11日,雁門口鎮呂沖村一水塘發現一具女屍。經張在玉的親屬辨認,稱死者與張在玉特徵相符。據此,1998年6月15日,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之後,佘祥林進入沙洋監獄服刑,其前後被關押時間已達11年之久。 然而,今年3月28日,張在玉突然現身。"已死"老婆神秘復活,一樁彌天冤案由此被揭開。"你看看我這指頭,已經有一節丟在監獄裡面了;你看看我這腳趾,到現在還沒長齊整;你再看看我這腿,這兒,這兒,都是傷疤。能不挨打嗎?挨得輕還不算呢。剛開始是審訊時打,再後來是挨打挨得多了,也就不知在哪兒打的了。現在我一身都是病,視力也不行了,腰、腿、胳膊都是傷。
《南方都市報》2005年4月4日,佘祥林還對記者回憶道:「他們關了我十天十夜,輪流審問,連打帶罵,不讓睡覺,誰能受得了呀?」「你看看我這指頭,已經有一節丟在監獄裡面了,你看看我這腳趾,到現在還沒長齊整,你再看看我這腿,這兒,這兒,都是傷疤。能不挨打嗎?」

2003年5月19日,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區分局接報,當日上午10時許在杭州市西湖區留下鎮留泗路東穆塢村路段水溝內發現一具女屍。經公安機關偵查,認定是當晚開車載貨、受託搭載被害人的安徽省歙縣張輝、張高平侄叔倆所為。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分別判處張輝死刑、張高平無期徒刑。2004年10月19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分別改判張輝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張高平有期徒刑十五年。
2013年3月20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了不公開開庭審理。3月26日,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該案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宣告張輝、張高平無罪。此時,二張服刑已近10年。
記者:您剛才特別提到,每當張高平向您哭訴,他被刑訊逼供的時候的樣子,你就整夜都睡不著。
張彪:他那胳膊上有哪個煙頭燙傷的那個痕跡,兩個胳膊都有,很多,他給我出示,我看了。
張高平:但是七天七夜還不是像我跟你,坐在這里跟你談,我要站在這里站七天七夜,也不給我吃,吃了有半盒盒飯吧大概。那七天七夜,不是像這樣光站在那裡,他還要搞你啊,他還折磨你啊,不是說光不給你睡覺,他還要叫你蹲馬步啊,手像這樣子,背後銬起來,我實在受不了了嘛,我就說我殺人了嘛,他就問我,你怎麼樣把她搞死的,我就亂說嘛,我說用榔頭,用扳手把她砸死的,他問我屍體運到哪裡去了,我被他搞糊塗了。
刑訊逼供作為一種最原始、最野蠻的審訊方式,為文明社會所不齒,刑訊逼供陰魂不散,程序正義處境艱難,這必須是我們正視的主要問題。
中國需要法治,普通百姓需要法治,國家工作人員需要法治,中國夢,法治夢,正義夢!
請你參考!

❹ 門頭溝灰峪村的拆遷問題都八年了,還是沒人解決,誰為老百姓做主何來法治社會

可以向媒體反映一下 比如新京報,電話67106710

❺ 勞動者法律保護現狀

內容摘要:隨著農村大量富餘勞動力向城市的轉移,本就緊張的就業壓力更加突顯,在這種氛圍下,作為弱勢群體的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每每受到威脅,為了保住工作,他們不得不忍氣吞聲,做出種種讓步。面對勞動者所遭遇的不公正待遇,我們有義務呼籲社會維護勞動者權益,協調勞動關系,為社會的穩定、經濟的繁榮昌盛做出貢獻。

關鍵詞:就業權、報酬權、休息權、安全衛生權、社會保險權、勞動爭議問題

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農村產業結構的調整,在農村大量的富餘勞動力向城市轉移的同時,城鎮中新增勞動力、下崗失業人員也在不斷增加,由於我國勞動力供給量過大,而且長期增長,遠遠超過了就業需求量,勞動就業壓力非常大,並會長期存在。在這種形勢下勞動者就業方面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直接使勞動者更加看重勞動機會,也間接導致了在勞動權利受到侵害的情況下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而放棄了合法權利的保護,這反而又放任了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使之有增無減。據統計,80%以上的勞動爭議是用人單位侵害勞動者合法權利造成的。可見在這種勞動者面對嚴峻的就業形勢下,在勞動爭議案件不斷上升、涉及勞動者不斷增多的新趨勢下,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將關繫到社會的穩定和經濟的持續發展,也關系我國依法治國的進程。如何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我們整個社會的問題,將不得不值得我們深深的思考。

一、勞動者就業權的保障
勞動者就業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勞動者享有的一項基本的權利;是法律賦予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職業並通過勞動取得勞動報酬的一項資格能力。包括勞動者平等就業權、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就業權在各項勞動權力中居於首要地位,是勞動者賴以生存的權力。
(一)、勞動者平等就業權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就業機會的獲得方面,不因年齡、種族、性別、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視。《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第七條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從事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准。賦予勞動者平等的就業權,有利於促進勞動者之間的平等競爭和社會公正的實現。可見如在招聘廣告中限制性別、信仰等條件,必需是國家特別規定的工種或崗位,否則就是違法招聘廣告。譬如,某市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在當地日報上登出招工啟事:「本公司為中外合資企業,總投資為1000萬美元,實力雄厚。現招聘工人210人,條件如下:男女性別不限,均要求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因生產需要限理科班),有本市城鎮正式戶口,身體健康,年齡在24歲以下。」並有其他事項的規定。但同為高中畢業的男女兩位同學,男的如願以償,女的卻未被錄用。當到該公司人事部詢問時,經理告訴她:「你的學歷大低,不適合公司的工作,所以沒有被錄用」。胡某認為自己具備了招工啟事上所要求的「高中文憑」,符合「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條件。人事部經理遂告訴胡某,公司總經理特意指出,男職工是高中以上就可以了,女職工是大專以上文化程度才行,當初的表述是因為限於篇幅,「大專以上也是高中以上,並不矛盾嘛。」胡某認為公司的前後標准不一樣,致使其辭掉了原工作,現在無工可作,況且,永聲家電公司的工作並不需要很多體力,因此招工時應當男女同等標准。胡某還了解到,公司總經理彭某曾表示過「女工將來事太多,不如男工利索」,並授意公司人事部搞區別對待。像這樣隨意提高女職工錄用標准,甚至拒絕錄用女職工的情況相當普遍,如果企業都依此為標准招聘人員,那麼對於婦女和那些年齡大的下崗工人來說找工作就更難了 。筆者認為當前在反就業歧視方面缺少明確具體的法律制裁措施,加上人們的認識觀念不強,一些廣告製作的部門、發布部門及廣告的審核部門沒有認真地履行審查的職責,才讓這種有違反勞動法的招聘廣告看上去有些「合法」了,目前這種違法招聘廣告有繼續發展的趨勢。建議有關部門進行完善招聘廣告方面的法規,對招聘廣告審查上有一套更具體的審查程序;對「就業歧視」行為進行制裁,並且在人們的觀念上進行大力的引導和宣傳。
(二)、勞動者自主擇業權的保障。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權是勞動者人格獨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體現,勞動者自主擇業有利於充分發揮勞動者的聰明才智和勞動熱情,有利於提高勞動效率,有利於建立新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享有自主擇業的權利。《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張某系職業高中畢業生,分到某合資飯店工作,並與飯店正式簽訂了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在勞動合同終止前的一個月,張某合同到期後不再與飯店續訂一事向飯店提出了請求,飯店人事部表示同意並答復張某過一個月後來辦手續。一個月以後,當張某手持接收單位的商調函找到飯店要求辦理調離手續時,人事部負責人卻突然提出:「要調走可以,但必須交齊後三年的培養費1200元,然後才給辦理調動手續。」 張某認為,與飯店簽訂的是為期二年的勞動合同,自己既沒有經過飯店培訓,又沒有提前解除合同,飯店收取培訓費是非法的。店方卻拿出《員工須知》說事,並說這是內部規定。後經多方籌借湊足1200元後,才辦理了離店手續。對於飯店這種違背職工意願,合同到期後職工不再續簽勞動合同,飯店強行收取培訓費的作法,在一些企業相當普遍。筆者認為勞動者選擇職業的權利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勞動者在就業時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興趣選擇用人單位,不受外力的強迫;另一方面是勞動者在就業後所享有的辭職權。當前對勞動者選擇職業權利的侵害,主要表現在對勞動者辭職權的侵害。首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附加不合理的條件,如過高的違約金、上崗保證金,讓勞動者辭工後付出較大的經濟代價;另一方面是在勞動者依法辭工後扣壓檔案、證件,向勞動者索要「保管費」、培訓費,特別是畢業不久的勞動者面對這種情況比較多。建議對勞動合同中的違約金有一個合理的限制范圍,盡可能減少明顯不合理的違約金存在。勞動部門和公安部門應合力對亂扣壓勞動者的戶口檔案、證件的違法行為加大懲罰力度,切實有效的保護勞動力合法流動的權益。

二、勞動者勞動報酬權的保障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勞動者享有勞動報酬的權力,並提出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而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合法收入,應當得到法律的確認和保護,為了保障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權不受侵犯,《勞動法》第五章規定,工資分配應當遵循按勞分配的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所謂工資是指用人單位依據國家有關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工資是勞動者勞動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單位的指揮下按照約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勞動者就有權要求按勞動取得報酬。勞動報酬權是勞動權利的核心,它不僅是勞動者及其家屬有力的生活保障,也是社會對其勞動的承認和評價。目前勞動者取得勞動報酬權所存在的問題主要表現在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工資低於法律規定的最低工資標准、不依勞動法規定支付加班加點的工資。
(一)、拖欠勞動者工資現象比較普遍、比較嚴重。隨著就業壓力的不斷加大,拖欠工人特別是農民工工資的現象幾乎比比皆是,每到春節臨近,工人返鄉過春節之際,追索工資的「壯觀場面」一幕幕上演著,甚至連我們日理萬機的溫總理都在為工人追要工資。此情此景,雖然體現了溫總理體恤人民生活,為工人維權的一面,誰又能否認這是拖欠工資性質之惡劣的真實寫照呢?筆者認為造成拖欠工資的原因:一方面法律法規對拖欠工資的企業處罰太輕。一般情況下只要用人單位補發工資,嚴重一點的勞動者打到勞動仲裁,也只是對用人單位加罰拖欠工資25%的補償金,對用人單位處罰太輕,也是對勞動者的不公;另一方面我國還沒有專門統一的工資法對此進行規范,雖然不少地方有工資立法的准備,但當前總體上講法律依據還是有些不足;再一方面勞動部門對隨意剋扣、拖欠、壓低工資的企業處罰不夠堅決,處理的時間過長。建議執法部門從源頭上預防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發生,加強勞動保障的監察執法,普遍建立舉報制度,嚴厲查處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事件,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建立重罰機制,使得那些惡意拖欠工資的單位得不償失,不敢再拖;另一方面,應加強勞動者的自我保護意識,據報載,一些單位規定按時發放工資,一部分農民工為了圖省事,或者防止丟失,竟然主動放棄及時付薪的權利,自願集中領取,給那些蓄意違規的單位以可乘之機。
(二)、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准。所謂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內履行正常勞動義務的情況下,由其所在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但目前一些用人單位用「計件制」計算工資來規避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很常見。我們經常可以看到某些工廠實行計件制,讓勞動者多勞多得,工資上不封頂,下不保底,但用人單位制定的工作標准過高,一般正常的勞動者出滿勤,工資都在最低工資標准之下,迫使勞動者加班加點,加上加班費才超過了最低工資標准,這樣做雖然對調動勞動者積極性能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這已侵害了勞動者的最低工資保障的權利。

三、勞動者休息權的保障
休息權是我國憲法以及勞動法律法規賦予勞動者的意向基本的權利,是勞動立法的目標之一。保障勞動者的休息權,是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勞動安全,只有尊重休息的權利並創造休息條件讓勞動者有足夠的休息調整,才能更好地投入到工作中去,更好地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據11月8日《新京報》、《南方都市報》報道 11月7日,廣州番禺市橋東環路上一家工廠近千名員工因不滿意「一天要工作近12個小時,幾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可每個月的工資只有400元底薪,加班費每小時2元,每個月拿到手的只有600多元,就這樣工廠還拖欠一個月的工資。」而聚集在工廠門口,要求廠方提高基本工資,保證員工每周能休息一天,並按時發放工資。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六條明確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顯然這家工廠的做法已經嚴重違反了《勞動法》中的相關規定。法律規定的合法權益,竟然還要通過罷工斗爭來討要,這一尷尬局面的出現,折射出了部分工人的權益困局。 如此之多的工人,為何沒有人拿起法律武器來維權呢?筆者認為,想必每個人心裡都清楚,不管是誰,只要拿起《勞動法》和其所在工廠對簿「公堂」,或者通過合法的渠道去「調解」,那麼結果就可能會是「死路」一條:討回應得工資後被工廠辭退。也許這正是一些人寧願離開工廠,而另一些人寧願罷工也不願選擇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的根本原因。 由此就折射出部分工人權益的「雙重困局」:工人不得不在生存與權益之間做出惟一選擇,要麼工人索要合法權益而被工廠開除;要麼為保住工作而被剝奪某些合法權益。顯然,在同樣作為生存必須的二者之間做出惟一選擇是讓人痛心的,這一局面的出現也正是法律的現實尷尬:一邊是強勢者明目張膽的違法行為,一邊是弱勢者合法權益的被侵害,卻又無力拿起法律來對抗。在法律健全的今天,不甘做出惟一選擇的工人,卻仍然採用了罷工這種相對原始的斗爭形式,這無疑是文明社會的一大悲哀。在個體權益受到侵害而又不能通過合法途徑解決時,群體式的維權必然被當成最優選擇,而怎樣來處理好這樣的社會沖突,也不是簡單的企業行為或個體行為,建議政府應加強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的力度,對於那些群眾反映強烈,查有實據的單位,重拳出擊,除採取強制措施保障職工權益外,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行政責任,使那些侵害職工權益的當權人有後顧之憂。
四、勞動者勞動安全衛生權的保障
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權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保護其生命和身體健康的一項基本勞動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根據憲法,我國制定了一系列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建立了各項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勞動法》第六章規定了勞動安全衛生制度,規定了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其中第54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在第56條中還規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第7章還規定了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為了切實加強勞動保護工作,國家還通過《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勞動立法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建立起各項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使用人單位把勞動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與安全衛生的技術管理工作密切結合起來,形成一整套制度貫穿到日常工作之中,是勞動者的安全衛生權利得到有效保證。但即使這樣,我國每年像礦難、肺硒病等違反勞動安全衛生管理制度的事件仍時有發生,僅2004年就發生多起嚴重的礦難。據報載,當記者問及礦工井下安全條件這么差,礦難又如此頻繁,為什麼還要下井工作呢?礦工的回答令記者愕然,答曰:「到井下去,每月有壹千多元錢,不下井一家人的生活將難以為繼!」為了生存,礦工們在拿生命作賭注,然而,那些無視礦工生命的私營礦主卻拋開法律、法規的規定,只管自己掙錢,還喪心病狂地說:「中國啥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幹有人干!」這種事情的不時發生,充分反映出目前我國在安全衛生制度的監督方面還缺乏力度,建議應加大礦山安全衛生的檢查工作,對違反安全和衛生的企業負責人加大處罰力度,堅持遏制住礦難及職業病高發的勢頭,有效地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使勞動者的勞動安全衛生權利得到各項制度的保障。

五、勞動者社會保險權的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對於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是國家強行性的規定,是用人單位的法定義務,是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改善勞動者生活狀況的不可缺少的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的一項重要社會政策。而當前一些用人單位卻找出種種理由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筆者曾耳聞有這樣一家公司,單位為其員工繳納保險的人數只佔總人數的一半。而且還自圓其說說什麼臨時崗、固定崗,單位只給固定崗人員繳納保險,從事臨時崗位的職工要想參加保險只有自己去辦理,屬於個人的私事,為員工辦社會保險是對員工的一種獎勵,辦不辦社會保險由公司決定,還讓新來的員工簽訂不辦社會保險的協議。對於那些動不動主張權益的職工,公司都會想方設法予以辭退。這直接導致勞動者為了擁有工作,明知自己的社會保險權利被侵害了也不敢主張權利。還有一些私營「小老闆」更是出口不凡,「在這里我就是法,我想怎樣就怎樣」;並且不按規定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又為勞動者主張自己的合法權利、辦理失業手續及下一步找工作帶來了很大的不便。還有一種情況是:勞動者主張自己的其他合法權利如要求加班費、辦社會保險等權利時,馬上就會被用人單位想方設法辭退,這也造成勞動者為了保住工作就不得不放棄其它權利的請求。這就需要行政部門的介入,深入用人單位進行突擊檢查,否則只看用人單位遞交的報表,什麼問題都發現不了;並且要進行廣泛的宣傳,讓社會保險深入人心,讓用人單位自覺的去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讓勞動者監督用人單位給自己辦社會保險。只有這樣,才能更有利於消除和緩解社會矛盾,更有效的起到「安全網」和「減震器」的作用。
六、涉及勞動爭議處理方面的幾個問題
我國《勞動法》第三條明確規定了勞動者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便勞動者其它權利受到侵害時,有進行救濟的權利。對勞動爭議的妥善解決,有利於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協調勞動關系,有利於增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提高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自覺性,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但從《勞動法》規定的勞動爭議處理的程序方面,筆者認為仍有幾個方面的問題須共同探討。
一、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成本過高。目前,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程序為「一裁兩審」制度。凡是勞動爭議必須經過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裁決,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而仲裁委員會又往往不受理非法用工、超過申訴時效等案件,因為未經仲裁,當事人便不能訴諸法院,這無疑間接剝奪了在非法用工情況下勞動者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有些案件,仲裁委員會認為不屬於勞動爭議,不屬其管轄范疇,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而當事人以民事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訴後,法院經審理又認為是勞動爭議,告知當事人先申請仲裁。由於勞動關系所作的原則性、概括性的規定,對現實社會的許多方面都不能包括。因此,筆者認為目前有必要對勞動法所調整的勞動關系范圍做出立法解釋或者司法解釋,以便統一理解,特別是要出台在用人單位主體不合法的情況下,對勞動者進行保護,分清與其它法律責任的界線。
二、申請勞動爭議時效過短,不利於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由於勞動爭議訴訟時效過短,勞動者往往冒著超過仲裁時效的風險。當事人提出仲裁要求,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發生之日是指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當事人超過時效申請仲裁的,將不予支持其請求。然而,大部分職工,在一些爭議發生後,往往抱著僥幸的心理,希望盡可能通過相對緩和的方式解決,比如,託人情、找關系。正是這樣左顧右盼的時候,訴訟時效匆匆而過,當勞動者拿起法律這把武器自衛的時候,法律又為勞動者亮起了紅燈。筆者建議在立法上對勞動申訴時效延長,特別是對於連續侵權行為如加班費、拖欠工資等方面,可適當延長,這樣會更符合勞動法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立法本意。
三、勞動爭議案執行效力的有限性。在市場經濟體制下,勞資矛盾必然突出,勞動爭議仲裁也因此成了人們關注的焦點。勞動爭議仲裁是一種准司法行為,是調解勞動者與企業勞動關系的重要手段,其裁決結果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盡管如此,勞動仲裁的裁決結果仍然難以得到有效執行,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幾方面:一是相當一些人法制觀念淡薄,對仲裁結果的法律權威性缺乏應有的認識;二是勞動爭議仲裁在對自身的宣傳上還不夠,使很多人對勞動爭議仲裁缺乏一定的了解;三是法律給予勞動爭議仲裁權力空間還非常有限,其法律權威性有待加強。基於此,筆者呼籲,無論從維護職工權益、協調穩定勞動關系的角度,還是著眼於提高司法效率,國家有關部門都應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進一步明確勞動爭議仲裁的地位許可權,以更好地使勞動爭議仲裁發揮作用。

七、對勞動者權利保障問題的幾點建議
筆者認為對勞動者權利保障的認識,不應僅僅拘泥於對勞動者具體權利的保
障,而且還包括對勞動者權利保障的一般性規律的認識,為此筆者提出以下建議:
(一)、加大勞動行政部門的監察執法力度,建立監督體系規范企業行為。勞動監察運用行政手段規范企業行為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方式,應進一步發揮其作用。勞動監察工作的對象,應重點放在經常發生違法行為,侵害勞動者權利的企業;工作內容應重點查處用人單位的亂辭退勞動者、強迫加班、欠繳社會保險費和剋扣工資等行為上;工作方式應採取接受勞動者舉報進行查處與定期和不定期到企業進行檢查督促相結合,發現企業違法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對於經督促或責令整改的仍不整改的加重處罰,下大力氣糾正用人單位違法行為。
(二)、加強工會組織建設。《勞動法》第88條規定,「各級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這即是《勞動法》賦予工會組織的神聖權利,也是工會工作的基本職責所在。在當前勞動侵權較多,而勞動者處在弱勢地位的情況下,工會組織作為勞動者利益的代表其維權與協調職能應得到進一步發揮,讓勞動者能夠更多的與用人單位平等對話,並能夠在權益受到侵害及時的去維護。由於目前非公有制企業中大多尚未建立工會組織,嚴重製約著工會職能的發揮,因此要加強工會組織的建設工作。不斷要充實工會組織的力量,配備必要人員,使之成為相對獨立的組織機構。個別工會受用人單位影響太大,根本擔負不起為勞動者維權的責任,這還需加強工會的相對獨立性,切實發揮出工會的作用。
(三)、做好侵權的預防工作,是對勞動者權利保護的最好的立法。勞動行政部門應改變勞動爭議工作被動處理的現狀應逐步形成「重視預防,積極再調解,公平仲裁」的新工作模式。由勞動行政部門應深入到企業當中去,對發生爭議較多的行業、企業進行調查研究,向勞動者問情況,找出矛盾原因。拿出對策並就容易出現的勞動侵權問題提出建議,以促進用人單位規范管理,預防勞動侵權的發生。發生勞動侵權後,應先由企業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力爭將矛盾解決在企業內部。在調解不成時再由仲裁渠道依法解決。勞動仲裁委員會應加大對企業調解委員會的工作指導,幫助提高企業調解員的業務能力和工作效率妥善處理勞動爭議,制止不法行為,維護合法權益,使企業和勞動者雙方的權益都獲得有效的法律保障,實現勞動關系的協調發展。
(四)、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減少勞動爭議事件的發生,現實生活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權利義務不對等的現象大量存在,二用人單位憑借其優勢地位,有法不依,以權代法,不依法履行自己的義務,才使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的情況時有發生。加強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工作,一方面可以提高雙方當事人履行義務,遵守法律的自覺性,另一方面也幫助人們通過具體案件的處理增長法律知識,懂得通過法律途徑捍衛自己的合法權益,這樣就能有效地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並及時妥善處理各種爭議,吸取教訓,總結經驗,穩定社會,是勞動者的權利得到更有效的保護。

❻ 誰執法誰普法在加快法制政府建設中的重要性

每個人都要弘揚法治精神
新華社評論員:從制定出新中國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形成,我國總體上解決了有法可依的問題。但法律要充分發揮作用,離不開信法、守法的深厚土壤。如果一個國家沒有法治信仰,一個社會缺乏法治精神,法治就會成為無本之木、無根之花、無源之水,法雖立而難行。
只有把培育法治信仰、弘揚法治精神、建設法治文化、樹立法治意識置於法治建設全局的重要位置,持續發力,久久為功,才能讓法治在人民心中生根,在社會運行中生效。
北京觀道律師事務所主任程斌:人民群眾在實際生活中不但要用好法律維護自身權益,同時也要用法律約束好自身的行為,把法律融入日常生活當中。我們每個人都要弘揚法治精神,增強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自己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通過宣傳增進群眾了解法治
信仰不會自發產生。培育法治信仰,離不開富有成效的宣傳教育。只有通過深入基層、走進社區等方式,深化和創新法治宣傳,擴大和增進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了解,才能進一步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
領導幹部引領法治信仰
「風成於上,俗化於下」。培育法治信仰,離不開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引領示範。近些年來,黨員幹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在不斷提高,但一些貪贓枉法、違法違紀插手干預司法個案等現象依然存在,侵蝕著法律的權威,損害了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仰。
只有各級領導幹部帶頭學法,帶頭依法辦事,帶頭遵守法律,體現出對法治的忠誠和捍衛,不違法行使權力,更不以言代法、以權壓法、徇私枉法,違法者受到懲處,才能引導群眾相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帶動全社會形成崇尚法治之風,堅定法治信仰。
讓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法治建設有賴實踐。人民群眾對法治的感知,很大程度來源於切身體驗。完善和健全公共法律服務、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讓老百姓打得起官司,讓群眾合理訴求及時就地解決,全社會尊法守法必然漸成風尚。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教授於安:「全會決定把加強和規范公共服務提到很高的位置,是為了最大程度實現社會公正,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比如提出『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原則』,將使政務公開的內容和范圍都得到極大擴大。這是以法治提升政府公共服務的具體體現,也是黨中央以極大的政治勇氣,直面重大矛盾和問題作出的重要決策。推進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將為社會法治的實現創造一個基本條件,避免法律資源分布的不均衡,使每個人得到的法律服務更加充分。」
據新華社電
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
5 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推進法治社會建設
法律的權威源自人民的內心擁護和真誠信仰。人民權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權威要靠人民維護。必須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建設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增強全社會厲行法治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守法光榮、違法可恥的社會氛圍,使全體人民都成為社會主義法治的忠實崇尚者、自覺遵守者、堅定捍衛者。
(一)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堅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為依法治國的長期基礎性工作,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守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靠法。堅持把領導幹部帶頭學法、模範守法作為樹立法治意識的關鍵,完善國家工作人員學法用法制度,把憲法法律列入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從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學設立法治知識課程。
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普法工作的領導,宣傳、文化、教育部門和人民團體要在普法教育中發揮職能作用。實行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的普法責任制,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加強普法講師團、普法志願者隊伍建設。把法治教育納入精神文明創建內容,開展群眾性法治文化活動,健全媒體公益普法制度,加強新媒體新技術在普法中的運用,提高普法實效。
牢固樹立有權力就有責任、有權利就有義務觀念。加強社會誠信建設,健全公民和組織守法信用記錄,完善守法誠信褒獎機制和違法失信行為懲戒機制,使尊法守法成為全體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覺行動。
加強公民道德建設,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增強法治的道德底蘊,強化規則意識,倡導契約精神,弘揚公序良俗。發揮法治在解決道德領域突出問題中的作用,引導人們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社會責任、家庭責任。
(二)推進多層次多領域依法治理。堅持系統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源頭治理,提高社會治理法治化水平。深入開展多層次多形式法治創建活動,深化基層組織和部門、行業依法治理,支持各類社會主體自我約束、自我管理。發揮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等社會規范在社會治理中的積極作用。
發揮人民團體和社會組織在法治社會建設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社會組織參與社會事務、維護公共利益、救助困難群眾、幫教特殊人群、預防違法犯罪的機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業協會商會類社會組織發揮行業自律和專業服務功能。發揮社會組織對其成員的行為導引、規則約束、權益維護作用。加強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管理,引導和監督其依法開展活動。
高舉民族大團結旗幟,依法妥善處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會問題,促進民族關系、宗教關系和諧。
健全統一
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三)建設完備的法律服務體系。推進覆蓋城鄉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加強民生領域法律服務。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援助范圍,健全司法救助體系,保證人民群眾在遇到法律問題或者權利受到侵害時獲得及時有效法律幫助。
發展律師、公證等法律服務業,統籌城鄉、區域法律服務資源,發展涉外法律服務業。健全統一司法鑒定管理體制。
(四)健全依法維權和化解糾紛機制。強化法律在維護群眾權益、化解社會矛盾中的權威地位,引導和支持人們理性表達訴求、依法維護權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
構建對維護群眾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體系,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利益表達機制、協商溝通機制、救濟救助機制,暢通群眾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法律渠道。把信訪納入法治化軌道,保障合理合法訴求依照法律規定和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結果。
健全社會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機制,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加強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完善仲裁製度,提高仲裁公信力。健全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
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防範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絕不允許其形成氣候。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葯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路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
■ 解讀
不得擠占減少
法制教育課時
新京報記者注意到,10月25日,教育部黨組就在開會傳達學習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時,要求認真研究教育系統貫徹四中全會《決定》的具體舉措,要求把法治教育納入國民教育體系,並加強青少年普法教育。
此外,2014年教育部工作要點中,也要求繼續推進中小學教師全員法制培訓,加強教育部全國青少年普法網路建設,深入開展青少年法制宣傳教育活動。
實際上,去年教育部就和司法部、中央綜治辦、全國普法辦等部門聯合公布《關於進一步加強青少年學生法制教育的若干意見》,要求把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穿於大中小學法制教育全過程,將法制教育納入學校總體教育計劃。
其中,中小學要落實好《品德與社會》、《思想品德》、《思想政治》中的法制教育內容,相關部門支持中小學在語文、歷史、地理等課程中有針對性地滲透法制教育,在安全、環境保護、禁毒等專題教育中,突出法制教育。
各級學校還要保證法制教育時間,不得擠占、減少法制教育課時和法制教育活動時間。並積極探索在中小學設立法制教育專職崗位,鼓勵高校法律專業畢業生到中小學任教。
新京報記者 許路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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