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理財
1. 如何完善我國財政決策的民主化和法制化
法制化部分-
財政是國家實現其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質基礎,擔負著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轉、促進經濟文化事業繁榮和社會穩定等重要職責。因此,我們必須不斷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將財政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實現依法理財,依法行政,依法治國。
一、實現依法理財,必須加強財政法制建設
1.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實現財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3.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建設公共財政體制框架,必須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場經濟基本通行的規則,也就是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4.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有助於實現財政職能,保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其職責。因此,加強財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對於部門立法中不合理的減收、增支內容予以抑制,從法律的角度為實現財政職能把關。
運用法律手段,將法治貫穿於財政管理的全過程,才能確保財政行為規范化,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亟需解決的主要問題
1.財政法律體系不健全的問題,造成財政行政行為違反現行法律。
2.財政法律制度總體的立法層次比較低,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著不協調的問題。 3.財政立法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的問題。
4.財政執法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的問題,加強執法監督仍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依法理財面臨的重大課題。
5.法制意識、依法理財觀念有待進一步增強的問題,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積極推進依法理財
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積極推進依法理財,必須進一步加強財政法制建設。通過加強財政立法,建立健全財政法律體系,嚴格財政執法,完善財政執法監督,深入開展財政法制宣傳教育,為財政管理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1.建立健全財政法律體系,使各項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強財政立法工作,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3.強化財政執法,規范執法行為。加強財政執法,使財政管理法制化、規范化,提高財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於提高財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強財政法制宣傳教育,促進依法理財工作的順利開展
法制部分
民主最初體現於政治領域,即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只能源於主權人民行使其自治權所授予的權威。從政治角度,實現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國家的基本任務;從經濟角度,保護財產權,實現經濟的自由,增加財富的機會,實現社會整體福利的增進是國家職責所在。
財政橫亘一國政治、經濟領域,構成市場經濟下政府進行資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經濟組織安排和政府性經濟行為的規則體系。一方面,財政是一國政府得以生存的經濟支柱,其經濟來源是建立在對公民私有財產合法的剝奪之上,這種對公有領域和私有領域的劃分,無疑應當取得利益受損方的認可,才能實現和維持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從經濟學角度,財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須是任何個人無法排他地佔有和消費的物品,否則政府參與市場競爭,不僅是對私人經濟自由的侵害,同時也是對源於公民的財政資金的不當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集中在財政領域就表現為財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領域中,財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參與和政治溝通的權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經濟的領域中,財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財產權的保護。
之所以強調財政民主,是因為在我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其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其他方式、途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的權力。如審批預算是憲法等相關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項職權。因此,無論是預算的編制還是審批,均應反映人民之意願並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批准。
貫徹民主原則,一是可以保證公共財政的科學性,使公共財政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以及真正反映未來年度財政收支情況;二是有利於實現對政府財政收支行為的監督,防止出現隨意性。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就必須以公民的民主權利約束國家公共權力。
二、財政民主的制度構建
從理論上看,財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現實生活中,為防止財政活動偏離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對重大財政事項的決定權,是財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財政民主一般表現為財政議會主義,即重大財政事項必須經過代議機構審批。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因此,從淵源上看,財政民主是憲法所規定的人民主權理論在財政法領域的落實和體現。而《立法法》第8條明確規定財政、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從形式和程序上保證了財政的民主性。
重大財政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決定也是財政民主的重要體現。除了對財稅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會的財政決定權也體現在預算審批上。根據我國《憲法》及《預演算法》的相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審批中央預算,地方各級人大負責審批本級地方預算,這表明,財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國已得到了確認。同時,財政民主還要求賦予人民對財政事項的廣泛監督權。這要求財政行為的決策程序、執行過程以及實施效果,須具備公開性、透明性等特點。否則無論預算審批或預算監督,都只會流於形式,公開透明更無從談起了。細化到具體的財政行為,則表現為財政收入與支出行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財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邊界到底在哪裡,這不是單純用理論可以解決的問題。雖然古典學派認為政府的活動是一種消費現象,主張縮小財政規模。但新財政思想卻認為市場機能在實際經濟社會中根本難以發揮,更何況還存在分配不均的問題,若政府不介入幾乎無法平息。兩種觀點都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場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實是,由於政府執行宏觀經濟職能的需要,財政職權在一定程度上有擴張的趨勢,從而引起財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說來,財政支出是國家通過財政收入將集中起來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是財政職能的具體化,服務於政府職能。基於公共物品理論的分析,既然市場無法有效提供,那麼財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純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滿足公共需要的事務,財政才應提供資金支持,否則偏離公共物品的政府財政分配行為本質上不能反映公民對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視作財政民主行為。因此,財政支出民主首先應當表現為在財政支出決策的達成上,主要反映為人民對政府開支的權力制約和政府經濟職能執行的協調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權力定位財政收入
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責所承擔的財政支出,需要積極謀取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滿足公共服務要求的財政支出需要,通過國家依法籌措的所有貨幣資金的總和,一般包括:稅收、費、國有資產收益、公債以及罰沒等其他形式收入。國家獲取財政收入憑借的是公權力,即由立法機關賦予公共部門代表公眾行使的強制性的權力。這種強制性權力是在分散決策基礎上集體選擇的結果,用來解決分散決策難以解決的各種問題。現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門的任何權力都應通過公共選擇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機關審批、賦予,否則就是濫權,構成對私權利的侵犯。因此,議會制之所以能夠從社會中吸取更多的財政收入,其原因就在於代議制給予了財產權利人參與決策的機會,使他們相信代議機構決定的合法性, 這也是國家獲取財政收入的正當性基礎。
由此可見,在一個國家的「錢袋子」問題上,財政民主實踐了權利與權力之間的良性互動。財政的一系列環節中,從征稅開始,到支出、績效評估和監督,都應該在代表機構的決定與掌控之中,從而依法實現對政府活動的范圍、方向和政策目標的監督與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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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迎接依法行政依法理財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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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實際工作中如何貫徹財務管理原則
(一)系統原則
財務管理是企業管理系統的一個子系統,它本身又由籌資管理、投資管理、分配管理等子系統構成。在財務管理中堅持系統原則,是理財工作的首要出發點,它具體要求做到:
1.整體優化。只有整體最優的系統才是最優系統。理財必須從企業整體戰略出發,不是為財務而財務;各財務管理子系統必須圍繞整個企業理財目標進行,不能"各自為政策 ";實行分權管理的企業,各部門的利益應服從企業的整體利益。
2.結構優化。任何系統都是有一定層次結構的層級系統。在企業資源配置方面,應注意結構比例優化,從而保證整體優化,如進行資金結構、資產結構、分配結構(比例)優化。
3.環境適應能力強,財務管理系統處於理財環境之中,必須保持適當的彈性,以適應環境的變化,達到"知己知彼,百戰不殆"的境界。
(二)現金收支平衡原則
在財務管理中,貫徹的是收付實現制,而非權責發生制,客觀上要求在理財過程中做到現金收入(流入)與現金支出(流出)在數量上、時間上達到動態平衡,即現金流轉平衡。保持現金收支平衡的基本方法是現金預算控制。現金預算可以說是籌資計劃、投資計劃、分配計劃的綜合平衡,因而現金預算是進行現金流轉控制的有效工具。
(三)成本-收益-風險權衡原則
在理財過程中,要獲取收益,總得付出成本,而且面臨風險,因此成本、收益、風險之間總是相互聯系、相互制約的。理財人員必須牢固樹立成本、收益、風險三位一體的觀念,以指導各項具體財務管理活動。具體要求如下:
1.成本、收益權衡。在財務管理中,時時刻刻都需要進行成本與收益的權衡。在籌資管理中,要進行資成本與籌資收益的權衡;在長期投資管理中,要進行投資成本與投資收益的權衡;在運營資金管理中,收益難以量化,但應追求成本最低化;在分配管理中,應在追求分配管理成本最小的前提下,妥善處理好各種財務關系。
2.收益、風險權衡。收益與風險的基本關系是:高收益,高風險;低收益,低風險。但應注意的是,高風險並不必然帶來高收益,有時甚至是高損失。可見,認真權衡收益與風險是很重要且很困難的。在籌資管理中,要權衡財務杠桿收益與財務風險;在投資管理中,要比較投資收益與投資風險;在分配管理中,要考慮再投資收益與此再投資風險。在整個理財中,收益與風險權衡的問題無處不在。
3.成本、收益、風險三者綜合權衡。在理財過程中,不能割裂成本、收益權衡與收益、風險權衡,而應該將成本、收益、風險三者綜合權衡,用以指導各項財務決策與計劃。權衡即優化,決策的過程即優化的過程。財務管理中,各種方案的優選、整體(總量)優化、結構優化等,都體現了成本、收益、風險三者的綜合權衡。
(四)利益關系協調原則
企業在進行財務活動時,離不開處理與所有者、債權人、經營者、職工、內容各部門、債務人、被投資企業、國家(政府)、社會公眾等利益主體之間的財務關系。從這個角度來說,財務管理過程,也是一個協調各種利益關系的過程。利益關系協調成功與否,直接關繫到財務管理目標的實現程度。
國家法律法規、企業契約(合同)、企業章程及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均是企業處理財務關系的規范。因此,企業必須依法理財,不何任意而為。
4. 如何完善我國財政政策的法制化和民主化
法制化部分-
財政是國家實現其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質基礎,擔負著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轉、促進經濟文化事業繁榮和社會穩定等重要職責。因此,我們必須不斷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將財政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實現依法理財,依法行政,依法治國。
一、實現依法理財,必須加強財政法制建設
1.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實現財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3.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建設公共財政體制框架,必須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場經濟基本通行的規則,也就是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4.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有助於實現財政職能,保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其職責。因此,加強財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對於部門立法中不合理的減收、增支內容予以抑制,從法律的角度為實現財政職能把關。
運用法律手段,將法治貫穿於財政管理的全過程,才能確保財政行為規范化,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亟需解決的主要問題
1.財政法律體系不健全的問題,造成財政行政行為違反現行法律。
2.財政法律制度總體的立法層次比較低,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著不協調的問題。 3.財政立法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的問題。
4.財政執法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的問題,加強執法監督仍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依法理財面臨的重大課題。
5.法制意識、依法理財觀念有待進一步增強的問題,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積極推進依法理財
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積極推進依法理財,必須進一步加強財政法制建設。通過加強財政立法,建立健全財政法律體系,嚴格財政執法,完善財政執法監督,深入開展財政法制宣傳教育,為財政管理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1.建立健全財政法律體系,使各項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強財政立法工作,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3.強化財政執法,規范執法行為。加強財政執法,使財政管理法制化、規范化,提高財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於提高財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強財政法制宣傳教育,促進依法理財工作的順利開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體現於政治領域,即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只能源於主權人民行使其自治權所授予的權威。從政治角度,實現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國家的基本任務;從經濟角度,保護財產權,實現經濟的自由,增加財富的機會,實現社會整體福利的增進是國家職責所在。
財政橫亘一國政治、經濟領域,構成市場經濟下政府進行資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經濟組織安排和政府性經濟行為的規則體系。一方面,財政是一國政府得以生存的經濟支柱,其經濟來源是建立在對公民私有財產合法的剝奪之上,這種對公有領域和私有領域的劃分,無疑應當取得利益受損方的認可,才能實現和維持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從經濟學角度,財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須是任何個人無法排他地佔有和消費的物品,否則政府參與市場競爭,不僅是對私人經濟自由的侵害,同時也是對源於公民的財政資金的不當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集中在財政領域就表現為財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領域中,財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參與和政治溝通的權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經濟的領域中,財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財產權的保護。
之所以強調財政民主,是因為在我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其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其他方式、途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的權力。如審批預算是憲法等相關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項職權。因此,無論是預算的編制還是審批,均應反映人民之意願並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批准。
貫徹民主原則,一是可以保證公共財政的科學性,使公共財政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以及真正反映未來年度財政收支情況;二是有利於實現對政府財政收支行為的監督,防止出現隨意性。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就必須以公民的民主權利約束國家公共權力。
二、財政民主的制度構建
從理論上看,財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現實生活中,為防止財政活動偏離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對重大財政事項的決定權,是財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財政民主一般表現為財政議會主義,即重大財政事項必須經過代議機構審批。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因此,從淵源上看,財政民主是憲法所規定的人民主權理論在財政法領域的落實和體現。而《立法法》第8條明確規定財政、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從形式和程序上保證了財政的民主性。
重大財政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決定也是財政民主的重要體現。除了對財稅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會的財政決定權也體現在預算審批上。根據我國《憲法》及《預演算法》的相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審批中央預算,地方各級人大負責審批本級地方預算,這表明,財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國已得到了確認。同時,財政民主還要求賦予人民對財政事項的廣泛監督權。這要求財政行為的決策程序、執行過程以及實施效果,須具備公開性、透明性等特點。否則無論預算審批或預算監督,都只會流於形式,公開透明更無從談起了。細化到具體的財政行為,則表現為財政收入與支出行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財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邊界到底在哪裡,這不是單純用理論可以解決的問題。雖然古典學派認為政府的活動是一種消費現象,主張縮小財政規模。但新財政思想卻認為市場機能在實際經濟社會中根本難以發揮,更何況還存在分配不均的問題,若政府不介入幾乎無法平息。兩種觀點都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場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實是,由於政府執行宏觀經濟職能的需要,財政職權在一定程度上有擴張的趨勢,從而引起財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說來,財政支出是國家通過財政收入將集中起來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是財政職能的具體化,服務於政府職能。基於公共物品理論的分析,既然市場無法有效提供,那麼財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純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滿足公共需要的事務,財政才應提供資金支持,否則偏離公共物品的政府財政分配行為本質上不能反映公民對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視作財政民主行為。因此,財政支出民主首先應當表現為在財政支出決策的達成上,主要反映為人民對政府開支的權力制約和政府經濟職能執行的協調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權力定位財政收入
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責所承擔的財政支出,需要積極謀取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滿足公共服務要求的財政支出需要,通過國家依法籌措的所有貨幣資金的總和,一般包括:稅收、費、國有資產收益、公債以及罰沒等其他形式收入。國家獲取財政收入憑借的是公權力,即由立法機關賦予公共部門代表公眾行使的強制性的權力。這種強制性權力是在分散決策基礎上集體選擇的結果,用來解決分散決策難以解決的各種問題。現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門的任何權力都應通過公共選擇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機關審批、賦予,否則就是濫權,構成對私權利的侵犯。因此,議會制之所以能夠從社會中吸取更多的財政收入,其原因就在於代議制給予了財產權利人參與決策的機會,使他們相信代議機構決定的合法性, 這也是國家獲取財政收入的正當性基礎。
由此可見,在一個國家的「錢袋子」問題上,財政民主實踐了權利與權力之間的良性互動。財政的一系列環節中,從征稅開始,到支出、績效評估和監督,都應該在代表機構的決定與掌控之中,從而依法實現對政府活動的范圍、方向和政策目標的監督與有效控制。
5. 談談如何完善財政政策的民主性與法制性
法制化部分-
財政是國家實現其職能,滿足社會公共需要的重要物質基礎,擔負著維護國家機關的正常運轉、促進經濟文化事業繁榮和社會穩定等重要職責。因此,我們必須不斷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將財政管理活動納入法制化軌道,實現依法理財,依法行政,依法治國。
一、實現依法理財,必須加強財政法制建設
1.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實現財政管理的法制化。
2.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 3.加強財政法制建設,建設法制財政,有助於建立公共財政體制。建設公共財政體制框架,必須遵循公平、公正、法制等市場經濟基本通行的規則,也就是要堅持依法行政、依法理財。 4.加強財政法制建設,有助於實現財政職能,保障財政部門依法履行其職責。因此,加強財政立法工作,加快制度建設步伐,對於部門立法中不合理的減收、增支內容予以抑制,從法律的角度為實現財政職能把關。
運用法律手段,將法治貫穿於財政管理的全過程,才能確保財政行為規范化,不斷提高財政管理水平。
二、加強財政法制建設亟需解決的主要問題
1.財政法律體系不健全的問題,造成財政行政行為違反現行法律。
2.財政法律制度總體的立法層次比較低,法律規定之間存在著不協調的問題。 3.財政立法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的問題。
4.財政執法行為有待進一步規范的問題,加強執法監督仍是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依法理財面臨的重大課題。
5.法制意識、依法理財觀念有待進一步增強的問題,迫切需要提高法制意識,樹立法制觀念。
三、加強財政法制建設,積極推進依法理財
貫徹依法治國方略,積極推進依法理財,必須進一步加強財政法制建設。通過加強財政立法,建立健全財政法律體系,嚴格財政執法,完善財政執法監督,深入開展財政法制宣傳教育,為財政管理創造良好的法制環境。
1.建立健全財政法律體系,使各項工作有法可依。 2.加強財政立法工作,切實提高立法質量。
3.強化財政執法,規范執法行為。加強財政執法,使財政管理法制化、規范化,提高財政管理的透明度,有利於提高財政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4.加強財政法制宣傳教育,促進依法理財工作的順利開展
民主化部分
民主最初體現於政治領域,即政府行為的合法性只能源於主權人民行使其自治權所授予的權威。從政治角度,實現所有公民的民主、政治平等以及基本的政治權利是國家的基本任務;從經濟角度,保護財產權,實現經濟的自由,增加財富的機會,實現社會整體福利的增進是國家職責所在。
財政橫亘一國政治、經濟領域,構成市場經濟下政府進行資源配置、提供公共物品的政府性經濟組織安排和政府性經濟行為的規則體系。一方面,財政是一國政府得以生存的經濟支柱,其經濟來源是建立在對公民私有財產合法的剝奪之上,這種對公有領域和私有領域的劃分,無疑應當取得利益受損方的認可,才能實現和維持國家行為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從經濟學角度,財政提供公共物品,必須是任何個人無法排他地佔有和消費的物品,否則政府參與市場競爭,不僅是對私人經濟自由的侵害,同時也是對源於公民的財政資金的不當使用。因此,政治民主和經濟民主集中在財政領域就表現為財政民主。一方面,在政治的領域中,財政民主是公民政治參與和政治溝通的權利的保障;另一方面,在經濟的領域中,財政民主是公民基本財產權的保護。
之所以強調財政民主,是因為在我國,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通過其選舉產生的人民代表大會以及其他方式、途徑行使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的權力。如審批預算是憲法等相關法律賦予人民代表大會的一項職權。因此,無論是預算的編制還是審批,均應反映人民之意願並得到人民代表大會的批准。
貫徹民主原則,一是可以保證公共財政的科學性,使公共財政符合國民經濟發展的客觀規律,以及真正反映未來年度財政收支情況;二是有利於實現對政府財政收支行為的監督,防止出現隨意性。防止政府濫用權力,就必須以公民的民主權利約束國家公共權力。
二、財政民主的制度構建
從理論上看,財政旨在提供公共物品。在現實生活中,為防止財政活動偏離公共利益,保留公民對重大財政事項的決定權,是財政民主的核心和目的所在。財政民主一般表現為財政議會主義,即重大財政事項必須經過代議機構審批。我國《憲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人民行使國家權力的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人民依照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因此,從淵源上看,財政民主是憲法所規定的人民主權理論在財政法領域的落實和體現。而《立法法》第8條明確規定財政、稅收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從形式和程序上保證了財政的民主性。
重大財政事項由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決定也是財政民主的重要體現。除了對財稅方面的基本制度制定法律以外,人民代表大會的財政決定權也體現在預算審批上。根據我國《憲法》及《預演算法》的相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審批中央預算,地方各級人大負責審批本級地方預算,這表明,財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在我國已得到了確認。同時,財政民主還要求賦予人民對財政事項的廣泛監督權。這要求財政行為的決策程序、執行過程以及實施效果,須具備公開性、透明性等特點。否則無論預算審批或預算監督,都只會流於形式,公開透明更無從談起了。細化到具體的財政行為,則表現為財政收入與支出行為的民主化。
(一)支出民主:以公共需要定位財政支出
政府的支出邊界到底在哪裡,這不是單純用理論可以解決的問題。雖然古典學派認為政府的活動是一種消費現象,主張縮小財政規模。但新財政思想卻認為市場機能在實際經濟社會中根本難以發揮,更何況還存在分配不均的問題,若政府不介入幾乎無法平息。兩種觀點都從不同角度反映了市場和政府的界限的模糊性。但事實是,由於政府執行宏觀經濟職能的需要,財政職權在一定程度上有擴張的趨勢,從而引起財政支出的增加。
一般說來,財政支出是國家通過財政收入將集中起來的財政資金進行有計劃的分配以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是財政職能的具體化,服務於政府職能。基於公共物品理論的分析,既然市場無法有效提供,那麼財政支出就是全部公共物品(包括全部純公共物品和部分准公共品)。只有滿足公共需要的事務,財政才應提供資金支持,否則偏離公共物品的政府財政分配行為本質上不能反映公民對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不能被視作財政民主行為。因此,財政支出民主首先應當表現為在財政支出決策的達成上,主要反映為人民對政府開支的權力制約和政府經濟職能執行的協調和平衡。
(二)收入民主:以公共權力定位財政收入
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責所承擔的財政支出,需要積極謀取財政收入。財政收入,是政府為履行公共職能,滿足公共服務要求的財政支出需要,通過國家依法籌措的所有貨幣資金的總和,一般包括:稅收、費、國有資產收益、公債以及罰沒等其他形式收入。國家獲取財政收入憑借的是公權力,即由立法機關賦予公共部門代表公眾行使的強制性的權力。這種強制性權力是在分散決策基礎上集體選擇的結果,用來解決分散決策難以解決的各種問題。現代民主制下公共部門的任何權力都應通過公共選擇程序如投票,由立法機關審批、賦予,否則就是濫權,構成對私權利的侵犯。因此,議會制之所以能夠從社會中吸取更多的財政收入,其原因就在於代議制給予了財產權利人參與決策的機會,使他們相信代議機構決定的合法性, 這也是國家獲取財政收入的正當性基礎。
由此可見,在一個國家的「錢袋子」問題上,財政民主實踐了權利與權力之間的良性互動。財政的一系列環節中,從征稅開始,到支出、績效評估和監督,都應該在代表機構的決定與掌控之中,從而依法實現對政府活動的范圍、方向和政策目標的監督與有效控制。
6. 如何審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
一、切實提高對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
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是各級各部門必須長期堅持的方針,要切實增強法制觀念,充分認識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堅持常抓不懈,務求抓出實效。
(一)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的重要手段。近年來,各級各部門不斷加強黨風廉政建設,規范財務收支行為,提高財務管理水平。但從省巡視組、審計、紀檢等監督檢查情況看,仍有部分地區和單位無視財經紀律和法規,財務管理混亂,會計賬務失真,公款吃喝、公費旅遊、公車私用、濫發津補貼等違規違紀行為屢禁不止,擾亂了正常的財經秩序。只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強化約束,築牢防線,維護良好的財經秩序,才能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遏制違規違紀現象發生。
(二)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是推動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必然要求。近年來,為推動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范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從源頭上狠剎奢侈浪費之風,按照中央、省、市要求,各級各部門緊密結合實際,積極構建厲行節約制度體系,明確相關公務支出標准。這些制度是新形勢下規范各項支出行為的根本依據和重要遵循,只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嚴格按照規章制度辦事,嚴格執行財務規定,堅決維護各項財經制度的剛性約束,才能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切實從源頭上規范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
(三)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是深化財稅改革推進依法理財的客觀需要。黨的十八大報告和三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要深化財稅體制改革,建立現代財政制度。近年來,各級財政部門不斷推進預算管理、轉移支付、國庫集中支付、公務卡、政府采購等財稅改革和預決算公開工作。這是規范支出、阻塞管理漏洞的重要措施,只有切實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認真貫徹落實國家財經方針、政策,遵守財政財務制度,執行財政改革措施和相關配套制度,才能進一步深化改革,推進依法理財取得成效。
二、抓好源頭治理,進一步細化預算編制與執行
預算編制與執行是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基礎和前提。各區(市)、各部門要進一步規范預算編制方法,細化預算編制內容,嚴格預算執行,夯實預算管理基礎,切實抓好源頭治理工作。
(一)深化綜合預算改革。嚴格預算編制管理,預算編制要體現依法治國方針,強化預算的嚴肅性、權威性,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統籌各項收入安排支出,嚴格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強化預算觀念、細化預算科目、硬化預算約束,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轉移或套取預算資金,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非稅收入,嚴禁將應收繳的非稅收入直接抵頂支出。
(二)細化預算編制內容。嚴格遵守各項財經制度規定,通過建立基礎信息資料庫、項目滾動管理資料庫、非稅收入管理資料庫,准確掌握各項基礎數據信息,按照相關支出標准編制預算,做到應編盡編,編實編細;嚴格按照政府收支分類科目要求,准確、真實、完整地反映各項支出的經濟性質和具體用途,增強預算約束力,強化預算編制信息與預算執行環節的銜接與控制。
(三)建立和完善預算執行動態監控機制。強化預算執行監督管理,通過建立和完善動態監控管理信息系統,實時監控財政資金支付、清算過程,重點監控違規轉款、超額提取現金,不按預算規定用途擠占挪用資金等行為,並及時對發生的預警問題進行判斷、調查、通報和處理,健全完善預警高效、反饋迅速、糾偏及時、控制有力的預算執行動態監控體系。
三、加強剛性約束,進一步規范支出管理
維護預算的剛性約束是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關鍵。各級各部門要把財經紀律、支出標準的剛性約束作為高壓線,嚴把支出關口,確保財政資金安全運行和規范使用。
(一)嚴控「三公」經費等一般性支出。「三公」經費的支出實行審計監督和部門績效考核有機結合,強化監督與預算編制執行的銜接,按照中央、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厲行節約有關要求,從嚴從緊編制「三公」經費等一般性支出預算,將公務接待費、因公出國(境)費用、公車運行維護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全部納入預算,並單獨列示,預算一經批准,原則上不得調整,執行中不得隨意突破預算,確保「三公」經費只減不增。按照《關於全面推進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中辦發〔2014〕40號)要求,各級各部門原則上不再購置一般公務用車。
(二)嚴格執行支出標准。各級各部門要認真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和《棗庄市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細則的通知》以及公務接待、會議、培訓、差旅、出國以及公務用車等管理辦法或規定,嚴格執行各項開支范圍、開支標准和有關規定,強化預算硬約束,嚴禁列支超預算、無預算、超范圍、超標準的費用,切實維護財務制度的支出剛性。各級各部門要強化支出審核責任制,把好資金使用、票據管理和支出審批關。嚴格執行公務接待公函、審批和清單制度,不得報銷無公函的公務接待費用,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不得將休假、探親、旅遊等活動納入公務接待范圍。嚴禁以會議、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公務活動用餐費嚴格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全面落實會議定點制度。
(三)強化工資津補貼管理。嚴格按照財政供養人員實名制和國家工資津補貼政策要求,健全完善人事、編制、財政、監察四部門聯合共管人員信息機制,推進財政供養人員信息系統與人事信息系統數據共建共享工作,如實反映人員信息和經費預算,嚴禁超編制、超標准申報人員經費預算,嚴禁以虛報人數、吃空餉等方式冒用財政資金。各級各部門要嚴格執行國家、省、市規定的津補貼發放范圍和標准,不得違反規定自行新設項目或者繼續發放已經明令取消的津貼補貼,不得超過規定標准、范圍發放津貼補貼。凡申請調整區(市)級機關津貼補貼的區(市),嚴格執行「先核查後審批」制度,各區(市)對鄉鎮(街道)也要加強管理。建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津貼補貼正常增長機制,繼續落實好國庫集中支付、財政集中統發工資制度,切實規范收入分配秩序。
(四)增強財經法紀觀念。單位主要負責同志是財務工作第一責任人,財務負責人是本部門財務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工作中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視財經紀律為高壓線,像抓政治紀律、組織紀律一樣抓財經紀律執行,認真學習《黨政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中辦發[2010]32號)、市委辦公室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加強黨政主要領導幹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審計和財務工作的通知》(棗政室[2012]2號)和涉及領導幹部的有關黨紀、法規,充分認識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的重要性、緊迫性,增強政治責任感,在思想上築起拒腐防變的堅固防線,切實加強對本部門財務工作的領導,慎用手中的權力,堅決防止失職、瀆職行為的發生。財務人員要帶頭學習、熟練掌握、嚴格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提高依法理財的自覺性和主動性,依法依規辦理會計事項,確保會計信息真實。
四、深化財政改革,進一步完善監管措施
改革是破解支出管理難題的有效手段。各級各部門要扎實推進財政改革,強化監管措施,加強資金的動態監管和過程式控制制,確保財政資金的使用合法合規、安全高效。
(一)加快推進公務卡制度改革。健全公務卡制度,實行公務卡消費支出動態監控和通報制度。對公務支出,除按規定實行銀行轉賬或者使用現金外,全部實行公務卡結算,提高公務支出透明度,規范公務消費行為,健全完善公務支出監管新機制。
(二)加大信息公開力度。建立預算信息公開監督體系,將預算信息公開納入部門績效評價體系之中,各級各部門要按照中央和省預決算公開工作總體部署,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全部按要求落實好公開任務。進一步細化部門預決算和「三公」經費公開內容,所有財政撥款安排的「三公」經費都要向社會公開。探索推行公示制,以適當方式公開單位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等情況。
(三)積極推進縣級政府公務接待經費公開試點。財政部門要加快推進試點地區縣級政府公務接待經費公開試點工作,按照《山東省縣級政府公務接待經費公開試點方案》(魯財行〔2013〕48號)要求,及時向社會公開試點單位公務接待經費預算、公務接待制度和公務接待支出明細,並密切關注群眾輿論,做好意見收集、整改、反饋等工作,深入查找不足,及時糾正存在的問題,確保公開工作穩步進行。通過推進試點工作,嚴格控制公務接待費用,完善單位公務接待審批控制制度,加大公務接待經費公開力度,向群眾說真話、交實底,自覺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四)扎實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實施。按照財政部、審計署工作要求,加快推進全市行政事業單位內控規范實施工作。切實抓住單位經濟活動的客觀規律,以預算管理為主線,以資金管控為核心,以防範風險為目標,將制衡機制嵌入到單位內部管理的全過程,實現內部控制對單位經濟活動全過程、全方面控制,實現加強財政管理與強化預算執行監督的有效銜接。各級財政部門要研究制定《內控規范績效考評辦法》,建立單位自評、主管部門評價、財政部門評價「三位一體」的考評體系。審計部門要將單位內控建設列入行政事業單位審計檢查范圍,提高《內控規范》實施的執行力。
五、加強制度建設,進一步推進制度落實
制度建設是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紀紀律的重要內容。各級各部門要積極構建符合厲行節約要求的支出標准體系,確保在制度建設、培訓、宣傳、執行上不留死角。
(一)構建制度體系。各級各部門要按照《關於加強厲行節約制度建設的通知》(魯財辦〔2014〕14號)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和職責任務,抓緊完成本地區、本部門「6+1」項制度建設任務,使公務支出管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真正實現依靠制度規范支出,盡快形成全方位、立體式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制度體系。
(二)加強制度宣傳。各級各部門要採取多種措施,加大厲行節約制度體系的宣傳力度,要加強與有關新聞媒體的溝通,做好制度宣傳和解讀工作,加強對部門主要負責人、財務、人事負責人以及社會大眾的宣傳,使各項厲行節約制度、各項財經紀律深入人心,繼續營造學習、宣傳、貫徹厲行節約制度的良好氛圍。
(三)開展制度培訓。各級各部門要加強各項政策的培訓和解讀,使各級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幹部職工准確理解、全面掌握各項制度、政策的背景和內容,充分認識厲行節約制度實施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切實增強貫徹落實制度的責任感和自覺性,為推進各項制度執行與貫徹落實奠定基礎。
六、強化監督管理,進一步加大懲戒問責力度
強化監管、實施問責是加強財務管理嚴肅財經紀律的保障。各級各部門要健全信息披露機制,推進預決算公開,自覺接受監察、審計、財政部門和社會大眾的監督。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審計、財政等部門要加大對財務制度的監督檢查力度,根據中央統一部署,通過開展嚴肅財經紀律專項治理,重點關注公款吃喝、公款旅遊、公車私用、濫發津補貼等違規違紀行為,對有具體舉報線索、社會反映比較集中、日常監管發現問題比較多的部門和單位,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點。對不聽招呼、頂風而上、公然違規違紀的典型案件,查實一起、剖析一起、通報一起,充分發揮警示、威懾和教育作用,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對各種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零容忍」,嚴格依照《預演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違規發放津貼補貼行為處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處理。構成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切實扭轉財經秩序混亂的狀況,促進部門、單位增強遵紀守法意識,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加強財務管理,為全面深化改革,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