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核心矛盾
我國依法行政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之一是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重視不夠。
我國依法行政在當前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依法行政體制不順,與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職能轉變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對接;對依法行政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認識不夠清晰,甚至認為依法行政會妨礙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依法行政工作講起來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卻往往不容易落實到位。
二是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重視不夠,決策程序不完善,決策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決策失誤頻頻發生,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權益造成重大損失。
三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著部門利益化傾向,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不夠,缺乏充分的專家論證。
四是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牟利現象普遍存在,缺乏嚴格的執法責任制。
五是政府解決糾紛機制不夠完善,信訪、調解、裁決、復議等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缺乏銜接和整合,制約著政府化解糾紛功能的全面發揮。
六是違背法制統一原則和政令不夠暢通問題比較突出,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同一位階的法律規范相沖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現象嚴重損害了法治的權威。
七是對行政權制約、監督機制不完善,導致行政權力在運行過程中相當程度地被濫用,侵犯了人民群眾的權益,影響了政府形象。
八是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參差不齊,依法行政的觀念、能力和水平亟待進一步提高。
B. 如何妥善處理依法行政與群眾訴求矛盾
要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加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充分聽取群眾對重大政策、重大項目的意見和建議,兼顧好不同群體的切身利益。
要依法治國,行政機關要嚴格依法行政,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司法機關要公正廉潔司法,保障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我們提出依法治國、依法行政、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是一個現代化的理念和全世界的潮流。信訪制度離開了法治,就不可能從根源上解決問題。信訪制度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這二者如何有機地對接,以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這是一個大課題。
要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把流動人口、特殊人群的服務管理搞上去,把「兩新組織」、信息網路的積極作用發揮好,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做扎實。
「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有利於信訪工作的開展。」孫柏瑛認為,一方面,需暢通群眾表達訴求的渠道,通過組織化的形式來表達利益訴求、協商、溝通,從而減少個體化的對抗。另一方面,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建設,依法維權,合理表達訴求。
應該鼓勵社會組織的發育,整合多種力量,通過多種渠道,參與訴求的表達、利益的整合、矛盾的化解。如此,一旦出現矛盾,將不會通過個體的、無序的方式來上訪,而是通過組織化程序來協商解決。
「源頭預防也是要確保公共權力的正當行使。如果在行使公共權力過程中胡作為、亂作為,甚至和某些利益集團綁在一起,那信訪源頭治理就更無從談起。」
夯實基層基礎的核心,在於真正把群眾工作做到群眾家裡、做到群眾心坎上。
「80%的信訪問題,是基層就可以解決但是沒有解決好,導致矛盾上交的。」這關鍵看黨員幹部群眾工作做得好不好。要真正把群眾的利益放在心上,想群眾所想、急群眾所急,不能有了問題才找群眾,或者等著群眾來找政府。「干群關系好,有些事一句話就能解決;干群關系淡漠,小事也能變大。中央反復強調加強群眾工作,是很有深意的。」
從深層次來看,解決信訪問題必須從深化信訪制度改革入手,走法治化道路。權威專家指出,創新體制機制、改革完善信訪制度應充分發揮信訪、調解、仲裁、司法等多渠道的作用,建立多元利益訴求表達機制、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健全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利益機制;探索建立科學、高效、權威的信訪問題解決機制和終結機制,減少重信重訪、非正常上訪,降低行政成本、社會成本;完善信訪工作程序和信訪事項處理標准,推行信訪公開,提高信訪工作效能,等等
C. 什麼是依法行政,為什麼說深入推進依法行政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要內容,是指行政機關必須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並依法取得和行使其行政權力,對其行政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責任的原則。依法行政也是市場經濟體制條件下對政府活動的要求是政治、經濟及法治建設本身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要求。
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要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目標,就要求我們黨必須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放在更加突出、更加重要的全局性、基礎性和戰略性地位。而依法治國能否達到預期的目的,主要還是取決於依法行政。只有政府行政權力受到法的嚴格制約,執法者依法執法,作為社會主體的人明法、遵法、守法,才意味著法制的真正建立和完善。因此,推進依法治國就必須加強依法行政,這是依法治國的關鍵和基礎。
所謂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權力,司法機關依法約束行政行為。有法就要依法,就要在行政行為中遵照法律,按法律辦事。
行政機關是國家機關中對經濟和社會發展影響最大、與公民的關系最密切,也是權力最大、機構最大、人數最重要的一個部門,行政機關的勤政廉政、嚴格執法與否,決定著依法治國的成敗。特別是經過30多年的改革開放,我國已經進入改革發展穩定的關鍵時期,改革發展穩定的難度在加大,復雜性在加深,各種利益沖突在加劇,加上新興媒體的廣泛運用及其對負面新聞和社會情緒的放大效應,人民群眾的民主法治和權利保護意識不斷增強,對公平正義和公共服務的要求越來越高,很容易引發矛盾沖突和局部危機。這些都要求我們的行政機關必須嚴格依法行政。實行依法行政,我國已先後制定了《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賠償法》等法律法規,並已在實施中產生了明顯的效果。但是,在實踐中,仍然有那麼多的不如人意,有些行政機關的活動離依法行政的要求還有很大的差距,行政執法活動中執法違法的現象仍然十分嚴重,有些現象表現得還相當突出,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矛盾,損害了黨和政府的形象。
依法治國要求各國家機關嚴格依法行使權力,依法處理國家事務、治理國家。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大部分由行政機關執行,因此,行政機關是否依法行政,將從總體上決定我國能否依法治國,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那麼,如何實行依法行政,推進依法治國呢?
第一,要實行依法行政,必須有法可依。依法治國是一個宏大的社會系統工程,它既是目標更是過程,需要幾代、十幾代人的努力。治國必須有法,有法必須立法,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的前提,建立完備的法律體系就顯得極為重要。因此,當前亟須解放思想,轉變觀念,順應社會發展和時代變革,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建立一個門類齊全、結構嚴謹、內部和諧、體制科學、協調發展的法律體系。同時,目前,許多政府部門制定的規章受到部門利益的主導,一些規章與法律的規定並不完全符合,某些規章甚至為亂收費、亂罰款提供了根據。建立和完善各類規章的審查制度對保證依法行政也十分必要。
第二,要實行依法行政,必須加強執法隊伍建設。法律是靠人來執行的,法律秩序是靠人來維持的,由於人的個體素質的差異,沒有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法律的落實就是一句空話。這不僅要提高執法隊伍的法律意識和自覺遵守法律的自覺性,還要讓他們的法律知識和法律素養不斷得到增強和提高。同時,還要對現有行政執法人員進行思想教育和道德教育,使其牢固樹立執法為民的意識,樹立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推進依法行政向縱深發展,並嚴把「入口」和「出口」兩個關口。
第三,要實行依法行政,領導幹部必須帶好頭。依法行政的關鍵是各級領導幹部能否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來治理國家、管理社會事務、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以實現國泰民安,促進國富民強。董必武早在上世紀就明確指出,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中心環節是依法辦事,即國家機關和公職人員依法辦事。在我國民主政治建設中,能否堅持依法治國、實行依法行政,關鍵在領導幹部。所以,實行依法行政,領導幹部必須尊重法律權威,杜絕特權思想;自覺服從於法,以身作則;不斷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質;自覺接受各個方面的監督。
第四,要實行依法行政,必須加強和完善監督機制。權力缺乏監督,必然導致腐敗。行政執法效率的高低,執法人員的廉潔公正,是廣大公民極為關心且與其利益關系密切的問題,所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是依法行政的保證。社會上出現的權錢交易、權權交易、濫用權力等現象,都是因為缺乏必要的監督機制、難以保障嚴肅執法造成的。為此,一方面,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對直接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部門要實行公開辦事制度;另一方面,要把黨內監督、法律監督、群眾監督有機結合起來,充分發揮輿論監督作用,做到上下聯動、形成合力。通過全方位的工作監督網路,置所有行政活動於監督之下,達到規范執法行為的目的。
第五,要實行依法行政,必須深化民主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質。由於我國公民缺乏專門的法律知識,必須在群眾中普及法律知識,提高公民遵紀守法的自覺性。這不僅是讓公民懂一點法律知識,更重要的是要不斷地啟發和鼓勵公民增強主人翁的責任感,樹立社會主義的法律價值觀,不但自己要守法,而且要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
D. 依法行政與良法之治的內涵是什麼
[內容摘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實現真正意義上的依法行政,必須要有清醒的法律意識、良好的法律制度和嚴格的法律實施。推進依法行政的最終目標是建設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標志是公權力受法律控制。
[關鍵詞]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法治和人治
黨的十五大確立了依法治國的基本方略,九屆人大二次會議又將「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入憲法修正案。黨的十七大在十六大的基礎上更進一步提出了新的目標: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必然要求和核心所在,也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反映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願。行政機關是國家權力機關的執行機關,它執法的舉動直接影響到廣大人民群眾對法律權威的認同和依法治國的信念。推進依法行政的最終目的是建設法治政府,法治政府的基本標志是公權力受法律控制,公權力不受法律控制必然導致濫用,必然導致腐敗,乃至威脅黨的執政根基。本文對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法理進行探討。
法治作為現代國家治理的一種價值理念,對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有著十分深遠的影響。要弄清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真正意思,必須首先弄明白法治與人治、法治與法制的概念。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
(一)法治的概念
1.法治與人治的區別
西方法哲學史上最偉大的法治與人治的對話是在柏拉圖的《理想國》和亞里士多德的《政治學》之間展開的。師徒二人對於國家由最好的人或最好的法律來統治哪者更好存在著截然不同的看法。柏拉圖認為國家由最好的個人統治更好;而亞里士多德則認為國家由最好的法律統治更好,也就是說法治要優於人治,其依據是對人性的考慮。他認為,人類具有罪惡本性的一面,為了使當權者在行使權力時能做到無所偏私,必須由理性的法律來代替感性的個人,也就是說要用法治來代替人治。當然主張國家進行法治治理,並不是意味著要否定人的作用。因為國家的法律是由人制定的,也要通過人來執行。健全法律制度和選用建國人材,這些都離不開人的作用。既然人在治理國家當中處於十分重要的地位,是否就可以由此推定當前的國家治理必須堅持法治和人治相結合呢?其實不然。人治與法治的根本區別不在於是否承認人的作用,而在於一人之治和眾人之治孰優孰劣的問題。一人之治主張個人的權威凌駕於法治之上,國家的一切大事可以憑個人的主觀意志來隨意決定,實際上就是人治;而眾人之治則不是如此,它是指平等基礎上的輪番為治,是以法律為主治,實際上就是法治。因此,劃分人治與法治的根本區別在於當法律與個人的意志發生矛盾沖突的時候,是法律的權威高於個人意志還是個人的意志凌駕於法律之上。如果是前者服從於後者,則是人治;反之,則是法治。
2.法治的內涵
法治既然不同於人治,那麼法治的真正內涵是什麼呢?有人認為法治就是以法律來治理國家,即以法治國;也有人認為法治就是用法律來對公共權力進行必要的限制;還有人認為法治就是通過法律建立起來的社會秩序,如此等等,沒有統一的解釋。最早揭示法治基本內涵的是古希臘著名的哲學家亞里士多德。他認為法治應包括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在這里他認為法治是守法的統治,即統治的實質必須根據普遍的法律,而不是專橫的命令;同時,上述所服從之法,乃是良法(合乎正義之法),而非惡法。總之,嚴格服從良法,亦即法律的至高無上性和法律的正當性,就是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想模式。因此,法治的基本內涵是法律在國家生活中的至高無上性和最高權威性,國家的政治生活、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以及公民的各種行為都要依據法律的規定來進行。 (二)依法行政、法治政府的概念
1.法治與法制的區別
法治與法制是不同的,兩者既有聯系又有區別。要明確兩者的關系,首先必須認清楚法治與法制的聯系與區別。公丕祥認為:法制是靜態與動態的有機統一。從靜態方面看,法制是指法律制度的結構,即規范、制度、和體系;從動態方面看,它是指法律的實現過程,即:法律調整過程及其後果———法律秩序。[1]孫國華先生認為:法制是一定民主政治法律化,是依法行使國家權力,不準任何人享有凌駕於法律之上特權的一項原則和制度。[2]在我國古代很早就出現了法制一詞,比如在《禮記·月令》中就有「命有司,修法制,繕囹圄」等有關法制的闡述。不過,這是一種靜態意義上的法律和制度,是指統治階級按照自己的意志通過國家政權建立的用以維護其階級專政的法律和制度的總稱。除此之外,隨著法制理論和實踐的發展,法制還有其動態的意義,即指以依法辦事為核心的立法、司法、守法和監督等環節的統一體。依法辦事不僅規定國家機關人員在實施國家職能時的行為方式,而且還包括了公民的普遍守法原則,因此,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法制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這種法制也只有在資本主義社會和社會主義社會才能夠存在。雖然法制這個概念發展到今天,已吸收了法治思想的一些精髓,但是法治仍然保持著不同於法制的一些特徵。首先,法治是指法律的統治或治理,它是要求法律在國家治理當中的至高無上權威性,是一種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和原則,與之相對應的是「人治」。而法制主要是指法律和制度的簡稱,強調法律是國家治理的一種手段,與之相對應的是「政治制度」「、經濟制度」「文化制度」等。其次,法治作為一種治國方略,不僅對法律的地位和功能做了基本的定位,而且還進一步對法的價值屬性提出了要求,即法治國家的存在不僅要有完備齊全的法律,還要求法律本身是一種良法。這種良法之治必然蘊含著許多價值理念,比如,人民主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程序正義、尊重和保障人權和自由以及權力受到有效制約等。而法制則不包含這些內涵,它是一個中性詞,它可以是指好的法制,也可以是指壞的法制。最後,法制是與國家相聯系的,在現代國家一般都存在著法制;而法治則是直接與民主聯系的,只有在民主國家中才有法治。也就是說,有法制的國家不一定就有法治,但實現了法治的國家一定有法制。
2.依法行政的內涵
依法行政是法治對行政權的基本要求,是各國政府行使行政權力和公共權力管理社會公共事務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法治要求在社會經濟政治生活中實現法律的統治,確立法律至上的地位,其核心是依法行政。所謂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機關行使權力時必須有法律授權,並按照法律的規定嚴格執法。[3]同時,行政機關因違法的行政行為給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侵害,必須由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責任。依法行政不僅要求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程序行使法律賦予其自身的法定職權,而且行政機關必須對其作為和不作為承擔責任。這是依法行政兩個不可分割的方面。依法行政的內容可以概括成互相聯系的以下幾個方面:(1)依法行政的主體是各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2)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行使行政權力,即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必須嚴格遵循依法行政的原則。(3)行政機關行使行政權力時,必須依據法定程序。(4)在行政系統內部實施監督。(5)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4]可以說,依法行政發生在行政行為從開始到結束的整個過程中,發生在行政機關對社會公共事務的各種管理中。
E. 對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國方略 談談如何堅持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提出了「經過十年左右堅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實現法治政府的目標」。目標既定,重在踐行。各級政府各部門要認真領會、准確把握《綱要》的精神實質,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高度,結合實際,採取有效措施,全面推進法治政府建設這一偉大工程。
堅持發展為上,為法治政府建設提供經濟動力和基礎。市場經濟從其誕生之日起,就與法治緊密相連。法治要得以堅持,在各種可供選擇的經濟體制之中,惟有市場經濟才能提供最強有力的支持。我國法治也是以市場經濟為基礎並與市場經濟的啟動大體同步的,是在改革計劃經濟,走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形成的。1978年,十一屆三中全會提出改革開放時,即提出「發揚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1992年,十四大將經濟體制改革目標取向於市場經濟後,1996年即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2001年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和2003年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後,又進一步提出了建設法治政府目標。這說明,法治是與市場經濟的需求相聯系的,市場經濟越發達,對法治的需求層次也越高,市場經濟是法治和法治政府建設的經濟動力。所以,要建設法治政府,必須大力培育市場經濟。當前,我市經濟結構層次還不高,民營企業發展相對不足。針對我市經濟發展中存在的問題,我們必須緊緊圍繞市黨代會提出的宏偉目標,堅持既定的發展思路,大力招商引資,加大市場開拓,培育市場主體,完善市場體系,著力解決制約發展的突出問題,特別是要著力治理和優化發展環境。要在加快改善投資硬環境同時,著力加強以法治為主要內容的政務環境建設。要按照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的要求,在堅持公有制為主體的基礎上,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和引導個體、私營等非公有制經濟發展,形成多種所有制並存、豐富多彩的市場經濟主體;要按照「在更大程度上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的要求,減少和規范行政審批,逐步完成從政府主導型向市場主導型的轉變,收縮政府權力的覆蓋范圍,為市場經濟主體提供更多的自由;要按照「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的要求,為市場經濟主體的地位平等創造條件,營造自由、公平、公正的競爭環境。堅持「一切從客商出發,一切為客商著想,一切對客商負責,一切讓客商滿意」的原則,抓好政務服務中心建設,著力提高行政服務效能。要樹立誠信是興商之本、依法辦事是最大的誠信的思想意識,善於從法律的角度與外商洽談項目,依法簽訂合同,依法履行合同,依法保護外商的合法權益。要以公正執法為重點,強化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的查處和打擊力度,嚴肅處理向投資者進行敲詐勒索和吃、拿、卡、要的人員。總之,要通過多方努力,有效地吸引投資,大力培育市場主體,促進鶴壁經濟發展。
堅持民主決策、民主施政,積極促進法治政府建設。「法治」是與「人治」相對立的,是與民主相生的,是與專制不相容的。沒有充分而廣泛的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意義上的法治。實踐證明,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民主制度越發達,它的法治化程度就越高。因此,必須推進和發展民主。當前,我市少數地方、少數單位權大於法、情大於法等現象還存在。這是人治觀念在實踐中的反映。要改變這種狀況,必須推進民主建設。今後,各級政府和部門都要採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依法、科學和民主的行政決策機制,完善行政決策程序。要擴大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公眾參與度,對一些重要的規范性文件,要完善聽證程序,提高聽證質量,重視聽證結果。對與群眾切身利益關系密切、社會影響大的規范性文件應公開向社會徵求意見,更好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使之符合客觀規律,體現社會正義,反映廣大人民的利益。要創新行政管理方式,充分發揮間接管理、動態管理和事後監督管理等手段對經濟和社會事務實施管理的作用,充分運用行政規劃、行政指導、行政合同等體現民主精神的方法實施行政管理。要加快電子政務建設,推進政府上網工程,進一步促進政府部門間信息互通和資源共享;要大力推行政府信息公開,實行政策法規公開、崗位職責公開、工作流程公開、收費標准公開、服務時限公開、工作紀律公開、投訴舉報方式公開、監督結果公開,為公眾查閱政府信息提供便利條件,著力打造「透明政府」。真正做到依法實行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進一步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為法治政府建設提供良好的體制保障。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既是建設法治政府的內容,又是建設法治政府的保障。所以,必須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當前,我市行政管理領域還存在著交叉管理,多頭執法;職責不清,相互扯皮;管理方式落後,辦事效率不高以及有法不依、執法不嚴和少數部門、工作人員的腐敗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嚴重影響了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形象。要解決這些問題,就必須改革和完善我市行政管理體制。一是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要繼續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三個優先」原則,進一步理順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把政府不該管、管不了、實際上也管不好的事,下決心交給企業、市場或者社會組織、中介機構。在這里要特別強調的是,我市已完成行政許可項目的清理,除依法保留的234個項目外,凡是沒有合法依據的項目一律停止執行。這要作為優化發展環境的一條政治紀律來執行,對違反規定的,執法執紀部門要依法追究責任。二是要按照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進一步清理和規范我市行政執法主體。在加強調研、學習外地成功經驗的基礎上,積極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工作,以解決重復執法、交叉執法和執法真空問題,切實推進城市文明創建工作,促進城市管理。三是要完善依法行政的財政保障機制,解決「皇糧」、「雜糧」並存的現狀,使行政執法權與執法者的利益徹底脫鉤。要全面推行「罰繳分離」和「收繳分離」制度,堅決杜絕「以權生財」、「以權謀利」。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必須全部上繳財政,嚴禁以各種形式返還,行政經費統一由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並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加強領導,明確責任,為法治政府建設提供有力保障。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責任在政府,關鍵在領導。各級政府和部門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要認清自己的歷史責任,帶頭依法行政。要把貫徹實施《綱要》作為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中之重,擺上重要位置,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及時解決貫徹實施中的具體問題,確保《綱要》落到實處。貫徹實施《綱要》,涉及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是一項全局性工作,不單是政府法制機構的事情,而是政府所有部門的共同職責;不僅是主管法制工作的領導幹部的責任,也是所有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重要責任。各級各部門一定要按照《綱要》的要求,科學制定規劃,落實具體方案,精心組織實施,一級抓一級,逐級抓落實,真正把依法行政落實到政府工作的各個環節中去
F. 怎麼理解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原則是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法治(Rule of law)要求政府在法律范圍內活動 ,依法辦事;政府和政府工作人員如果違反法律 ,超越法律活動 ,即要承擔法律責任。法治的實質是人民高於政府 ,政府服從人民。因為法治的「法」反映和體現的是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法治不等於「用法來治」(Rule by law) 。「用法來治」是把法單純作為工具和手段 ,政府運用「法」這一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 ,治理老百姓。單純「用法來治」的實質是政府高於人民 ,人民服從政府 ,因為政府以治者居 ,人民被視為消極的被治者。
依法行政的基本含意是指政府的一切行政行為應依法而為 ,受法之拘束。德國行政法學者認為依法行政原則包括三項內容:(1)法律創制。指法律對行政權的運作、產生絕對有效的拘束力 ,行政權不可逾越法律而行為; (2) 法律優越。指法律位階高於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 ,一切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和行政命令皆不得與法律相抵觸 ; (3) 法律保留。指憲法關於人民基本權利限制等專屬立法事項 ,必須由立法機關透過法律規定 ,行政機關不得代為規定,行政機關實施任何行政行為皆必須有法律授權,否則 ,其合法性將受到質疑。 日本學者認為 ,依法行政在具體制度形式上體現為三項要求:(1)建立議院內閣制、議會制的民主主義 ,通過國會對行政進行政治限制; (2) 在這一前提下 ,行政立法、行政處分和行政程序中 ,存在著立法優先的要求或者立法的統制問題 ;(3)通過法院對行政進行司法方面的事後救濟 ,而不限於行政監察之類的行政內部監督。
在我國 ,依法行政原則主要包括下述要求:
首先 ,依法行政的「法」,包括憲法、法律、法規、規章。但在所有這些法的形式中 ,憲法的效力最高 ,法律的效力高於法規 ,法規的效力高於規章。在下位階法的原則、內容與上位階法發生沖突時 ,執法機關應適用上位階法而不應適用與上位階法相抵觸的下位階法。依法行政首先要求依憲法、法律行政 ,法規和規章只有符合憲法、法律的規定時 ,才能作為
行政行為的依據。
其次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法律規定辦事 ,不嚴格依法律規定行政,就不是法治政府。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法的明文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法的原理、原則行政。這是因為 :其一 ,法律的具體規定是有限的 ,而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是無限的。特別是現代社會 ,需要法律調整的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越來越廣泛 ,越來越復雜 ,法律不可能對每一項社會關系和社會事務都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從而 ,法律不能不給政府的行政留下大量的自由裁量空間。對於自由裁量行為 ,依法行政對政府的要求是依據和遵守法的原理、原則 ,如公開、公正、公平、誠信、信賴保護、考慮相關因素和不考慮不相關因素等[10 。其二 ,法律規定是受法的原理、原則支配的 ,法的原理、原則不僅指導立法 ,即指導法律的制定 ,而且也指導執法、司法 ,即指導法律的執行和法律爭議的裁決。因此 ,政府實施行政行為 ,包括實施行政立法、行政執法、行政司法 ,都不僅要依據法的規定 ,而且要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如果行政只拘泥於法的文字 ,拘泥於法的具體規定 ,機械依法 ,其行為就可能背離法的目的 ,產生負面的社會效果。其三 ,法律規定適用於社會事實是需要解釋的。在很多情況下 ,具體法律規定的涵義並不是十分明確的和唯一的。在法律規定涵義不十分明確 ,人們對之存在多種理解的情況下 ,執法者如何確定相應法律規定在具體情境中的涵義 ,就必須依據法的原理、原則。否則 ,政府如果可以脫離法的原理、原則而隨心所欲地解釋法律 ,其就不再是法治政府而是專制政府了。
第三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依法律規定行政,而依法律規定行政又首先要求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政府不嚴格按照行政管理法規定的范圍、條件、標准和限度辦事 ,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依行政管理法的規定行政。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依行政組織法和行政程序法的規定行政。行政組織法規定政府的職責、職權。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越位(即政府內部越權) 、錯位(即政府外部越權) 、缺位 (即政府不作為) 。行政程序法規定政府行為的方式、過程、步驟 ,政府違反行政組織法的規定就會導致專斷和濫用權力。可見 ,依法行政既要求政府依法定行為規則行政 ,還要求依法定職權和依法定程序行政。
第四 ,依法行政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實施管理。因為「行政」的基本涵義就是管理 ,沒有依法管理自然談不上依法行政。但是 ,依法行政不僅僅要求政府對行政相對人依法管理。依法行政還要求政府自身守法 ,要求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政府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 ,因為法治首先是依法治官 ,依法規范政府和政府公職人員的行為 ,而不是首先 ,更不是僅僅依法治民 ,只規范行政相對人的行為。至於政府依法提供服務和依法接受監督 ,乃是政府依法行政的題中應有之義 ,因為行政意味著管理 ,而管理在法治社會則意味著服務;依法行政意味著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 ,而依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執行公務則意味著接受人民通過各種方式和途徑實施的監督。政府脫離人民的監督 ,其權力就必然被濫用 ,人民的意志就必然被蹂躪 ,人民的利益就必然被侵犯。
在加強黨的先進性建設、提高黨依法執政能力的條件下,堅持和實行依法執政,需要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研究以下幾個問題。
1.依法執政是什麼意義上的原則?依法執政是執政黨治國理政的一項重要執政原則,但它主要是作為一項政治原則,還是同時作為保障和規范執政行為的法治原則?如果依法執政主要是作為一項政治原則,它的指導地位是崇高的,它的權威性是極大的,但比較抽象。如十二大黨章規定的"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就主要是一項政治原則,具有很強的政治指導性。又如,依法行政是一項重要的法治原則,它對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的行政行為有一系列的具體要求和規定,具有明確而具體的可操作性。如果依法執政不僅是一項政治原則,同時也是作為保證我們黨的執政地位、規范執政行為的法治原則,就應當由憲法對其做出原則性規定,並由法律法規對各種類、各層級的執政行為做出明確實體性和程序性規定,以保證依法執政得到具體實施。
2.依法執政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是什麼?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過去以政策、文件和領導人的講話執政而言,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執政的法律規則或法定程序的問題,解決從人治向法治轉變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如何保障我們黨的執政地位和規范執政行為而言,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就是如何建立和完善法律規范體系和法律程序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是針對提高執政能力的問題,那麼它所要堅持的主要是思想教育、制度機制、行為規范等的問題;依法執政如果針對黨政關系,那麼它所要解決的主要是執政黨與國家政權機關相互關系中的職能、權力和體制等問題。我認為,依法執政要綜合解決上述四個方面的問題,而關鍵是要保證黨的領導,解決我們黨長期執政的執政能力、執政方式以及執政的權威性、合法性等問題。
3.依法執政的主體是誰?毫無疑問,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是依法執政的主體。這種主體具有獨占性、排他性的特點,因為它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新型政黨;因為中國不搞兩黨制、多黨制。中央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各地省委、市委等都是依法執政的主體。需要進一步研究的問題是:各級黨委、黨委的有關部門(如組織部、宣傳部、政法委等)、黨組、相當級別的黨員領導幹部,它們能不能作為依法執政的主體,享有依法執政的各項權力和權利,承擔依法執政的相關責任和義務?與此相關的問題是,它們在什麼條件下構成依法執政的主體?
4.依法執政的具體法律依據是什麼?目前我國憲法、立法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國營工業企業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國防法、工會法等籠統地規定了共產黨領導的相關內容。對於執政黨的各種主體而言,應當具體依據哪些法律依法執政?對此有兩者意見。一種意見認為,可考慮制定一部《政黨法》(或者叫做《政黨活動法》),以調整和規范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關系、執政黨與國家政權機關的關系、執政黨的政策與國家法律的關系、執政黨與人民的關系。對於是否制定中國的政黨法,我的傾向性意見是否定的。因為,其一,外國制定政黨法是以實行兩黨制或多黨制為前提條件,我國實行的是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的政黨制度,不具備制定政黨法的前提。其二,其他國家制定政黨法的主要目的,是為了調整政黨關系、控制政黨行為、規范政黨活動、防止政黨破壞憲政體制。中國共產黨的性質、宗旨、任務和先進性,決定了它沒有任何自己的私利,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先進政黨,我國不需要制定一部以防範共產黨為宗旨的政黨法。當然,我們黨堅持和實行依法執政,應當重視研究國外政黨法的理論與實踐問題。
另一種意見認為,執政黨領導國家和社會的執政行為,應當以我國的現行法律體系為依據;在國家政權機關中擔任職務的黨員幹部,應當依照法律履行其法定職責。而執政黨內部的管理和建設活動,則以執政黨黨內的"黨規黨法"作為依據。這就要求,執政黨內部的規范體系與國家的法律體系兩者之間應當保持一致,不能存在沖突和矛盾。如果出現沖突,應當有協調解決的程序和機制。
5.依法執政在制度設計上如何處理好幾個重要關系?在執政黨的政策與國家憲法法律的關繫上,應當堅持憲法和法律至上,強調重大決策與立法的緊密結合和協調統一。在執政黨與人大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人民至上,強調執政黨通過國家政體來實現領導和執政。在執政黨與行政機關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依法行政,強調人大對行政機關的監督。在執政黨與司法機關的關繫上,應當堅持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在執政黨與參政黨的關繫上,應當強調依法執政和依法參政,堅持一切政黨組織和社會團體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6.違法執政是否承擔和怎樣承擔法律責任?社會主義法治堅持權利與義務相一致、權力與責任相統一的原則。法定權力越大,法律責任也就越重。違法執政是否承擔和怎樣承擔法律責任,這個問題與依法執政的主體相關聯。享有執政權力的主體,如果實施了違法執政的具體行為,產生了違法後果---例如某個地方黨委或其部門(組織部---用人失察、政法委審批個案)的決策或決定出現重大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時,應當怎麼辦?其一,這種違法執政是否需要承擔責任?承擔的是政治責任還是法律責任,或是兩種責任都要承擔?其二,如果違法執政的決策是黨委集體做出的,由誰具體承擔法律責任?其三,違法執政的主體應承擔什麼樣的法律責任?民事法律責任、行政法律責任、刑事法律責任還是違憲責任?其四,應當由哪個機關依照什麼程序來追究違法執政的法律責任?這些都需要在理論與實際結合的基礎上,加以研究解決。
G. 我國依法行政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之一是對行政決策的什麼重視不夠
我國依法行政發展中存在的問題之一是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重視不夠。
我國依法行政在當前還不可避免地存在著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是依法行政體制不順,與現行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職能轉變尚未形成全方位的對接;對依法行政與經濟、社會發展之間的關系認識不夠清晰,甚至認為依法行政會妨礙經濟和社會的發展;依法行政工作講起來重要,但在行政管理實踐中卻往往不容易落實到位。
二是對行政決策的合法性、民主性和科學性重視不夠,決策程序不完善,決策責任追究機制不健全,決策失誤頻頻發生,給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權益造成重大損失。
三是行政立法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中存在著部門利益化傾向,公開透明和公眾參與不夠,缺乏充分的專家論證。
四是執法不嚴、違法不究、執法牟利現象普遍存在,缺乏嚴格的執法責任制。
五是政府解決糾紛機制不夠完善,信訪、調解、裁決、復議等糾紛解決方式之間缺乏銜接和整合,制約著政府化解糾紛功能的全面發揮。
六是違背法制統一原則和政令不夠暢通問題比較突出,下位法與上位法相抵觸,同一位階的法律規范相沖突,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現象嚴重損害了法治的權威。
七是對行政權制約、監督機制不完善,導致行政權力在運行過程中相當程度地被濫用,侵犯了人民群眾的權益,影響了政府形象。
八是公務員的法律素質參差不齊,依法行政的觀念、能力和水平亟待進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