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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國領導幹部要做

發布時間: 2021-02-18 05:35:20

Ⅰ 領導幹部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關鍵是要做到哪些方面

提高黨員幹部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重點是做好以下三個方面工作:
1、重視法治思維養成,教育引導黨員幹部在學習和實踐中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社會比較缺乏法治傳統,一些領導幹部不習慣、不善於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手段推動工作、解決問題。因此,必須重視法治思維的養成,教育引導黨員幹部著力提高法治素養。一要牢固樹立法治信念。黨員幹部要從關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關系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系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進一步深化對法治的認識,懷有對法治發自內心的認同和尊崇。要深刻認識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
2、要加強法治學習培訓。
在法治已確定為黨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如果領導幹部不學法、不懂法,有的連基本法律常識都不知道,怎麼能當好領導?怎麼能保證不出事?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不僅要學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法律知識,而且要學法的原則、原理,學法的價值、精神。通過學習,知道法律授予了什麼權力,這些權力的邊界在哪裡,權力行使的原則、程序是什麼,不依法行使權力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等,提高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行使權力的素養。各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要加強法治教育培訓,把憲法法律列為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各級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幫助廣大幹部切實提高法治思維水平和能力。同時,要堅持把法治教育與道德建設結合起來,引導廣大黨員幹部自覺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模範。
3、要高度重視法治實踐。
法治思維的養成特別是法治能力的提高,關鍵靠實踐。各級領導幹部在領導和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一定要撲下身子、躬身實踐,凡是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第一原則就是按法律辦事,有法律規定的,遵循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遵循法治原則、法治原理。同時,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線,注意剖釋個案,善於總結經驗教訓,從而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解決問題的能力。

Ⅱ 如果說「我們的領導幹部要堅持依法治國原則」 這要說對不對

你查的不知道是哪的話,是錯誤的,邏輯錯誤。
1、依法治國的主體究竟是誰,那要看國家的性質,在我國因為是社會主義國家,一切權利屬於人民,人民是統治階級,被統治階級是敵人,那治國的主體就應當是人民,但是到這里理解的還不夠深入,因為我國是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國家,人民選出人民代表來履行他們享有的管理國家的權利,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我國的最高權利機關,是由人民推選出的代表組成,代表人民行使權利,而國務院是我國的最高行政機關,對全國人大負責。因此,我們可以看到依法治國的根本是人民執政,但實際上行使這種權利的是反映人民意志的人大和國務院等行政機關。而中國共產黨作為執政黨,一直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所以,中國共產黨是堅持人民利益的,是代表人民利益的,所以他執政也體現了人民執政。因此,依法治國的主體當然應該是執政黨和政府,因為他們都是代表人民行使執政權利,用腦子想想都知道,如果讓所有人民同時行使執政權、治國權,那國家不就亂套了,上下不就不統一了。所一LZ摘超的說法是錯誤的。
2、領導幹部不是依法治國的主體,那是幹部,是人,不是機關。治國主體是機關不是人,每個國家都這樣,就算是美國,總統實際上也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機關,同樣國家主席也不是一個人,而是一個機關,這個機關是履行的是對外代表國家的職權,連人和機關都沒分清楚,怎麼能判斷出治國的主體呢。
3、我們的領導幹部要堅持依法治國原則當然是對的,因為他是機關的一部分,整體都得遵守的原則,部分難道可以不遵守?

Ⅲ 縣級黨校怎樣培養依法治國的領導幹部

根據《決定》的部署,培養依法治國的領導幹部,重點是做好以下三個方面工作:

1、重視法治思維養成,教育引導領導幹部在學習和實踐中提高依法辦事的能力。
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社會比較缺乏法治傳統,一些領導幹部不習慣、不善於運用法治思維、法治手段推動工作、解決問題。因此,必須重視法治思維的養成,教育引導黨員幹部著力提高法治素養。一要牢固樹立法治信念。黨員幹部要從關系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關系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系黨和國家長治久安的高度,進一步深化對法治的認識,懷有對法治發自內心的認同和尊崇。要深刻認識到,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就是維護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權威,捍衛憲法法律尊嚴就是捍衛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嚴,保證憲法法律實施就是保證黨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實現。

2、要加強法治學習培訓。
在法治已確定為黨治國理政基本方式的今天,如果領導幹部不學法、不懂法,有的連基本法律常識都不知道,怎麼能當好領導?怎麼能保證不出事?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要帶頭學法,不僅要學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法律知識,而且要學法的原則、原理,學法的價值、精神。通過學習,知道法律授予了什麼權力,這些權力的邊界在哪裡,權力行使的原則、程序是什麼,不依法行使權力需要承擔什麼責任等,提高依照法定許可權、程序行使權力的素養。各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要加強法治教育培訓,把憲法法律列為黨委(黨組)中心組學習內容,列為黨校、行政學院、幹部學院、社會主義學院必修課,把法治教育納入各級幹部教育培訓規劃,幫助廣大幹部切實提高法治思維水平和能力。同時,要堅持把法治教育與道德建設結合起來,引導廣大黨員幹部自覺做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模範。

3、要高度重視法治實踐。
法治思維的養成特別是法治能力的提高,關鍵靠實踐。各級領導幹部在領導和推進依法治國的過程中,一定要撲下身子、躬身實踐,凡是想問題、作決策、辦事情,第一原則就是按法律辦事,有法律規定的,遵循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遵循法治原則、法治原理。同時,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線,注意剖釋個案,善於總結經驗教訓,從而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解決問題的能力。

Ⅳ 領導幹部必須具備哪些法治思維

一、規則性思維
法治是法律之治、規則之治,因此領導幹部應當樹立規則性思維。
(一)先立規矩後辦事
法是效力最高的規矩,規則性思維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即「先立法,後行為」,依照普遍性的法律治理國家、推進改革。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有:一是法律體系的主體應當是最高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不能由行政法規等長期「代行」法律職能。《立法法》規定的只能由法律規范的財產徵收、財政、稅收等基本事項必須通過人大立法規范,即使由於立法條件不成熟暫時授權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也應當盡早納入法律范疇。二是法律沒有規范或者規定不明的事項,盡可能通過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予以規范,盡量減少使用層次低的規章,增強法律的剛性和約束力。三是處理好法律和政策的關系,盡可能運用法律手段,而不是用政策去規範本屬法律調整的事項,「政策定調—試點探索—總結推廣—法律固定」的改革模式需要改變。
其次,規則性思維要求凡事要有規矩,「先立規矩後辦事」。強調有法可依,並不是說法治社會的規則只有法律。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者法律規定不明確時,也要建章立制,用制度管事、管人,不能依批示、指示辦事,不能動輒特事特辦。
(二)立好規矩再辦事
治國理政,光有規矩是不夠的。規則性思維不僅要求有法可依、先立規矩,更強調法律可依、規則可遵循,也就是說法律和規則要求人們做的必須是其能夠做的,必須讓人們對法律和規則先心「服」後行「從」。而要達此目的,法律和規則就應當滿足好規則的基本品質。好法律的基本品質要求是公開、明確、穩定、可預期、無內在矛盾、可遵循、具有同一性,這些法律的品質性要求也基本適用於非法律的規則。
1.公開。法律應在其影響的范圍內通過各種形式公布,從而對於受其影響之人來說,法律是可得的、易得的。公開是法律和內部規定、潛規則等的重要區別,可使法律融入人們的知識體系,進而可能有更多的人認同法律。2.明確。法治是規則之治而不是原則之治,抽象、原則、概括是立法之大忌,應當盡可能避免。只有明確,方可給立法、執法、守法以明確指引,既便於法律的貫徹執行,同時也可有效約束立法、執法行為。3.穩定。法律穩定是社會穩定的基礎,惟有穩定,法律方可約束公權,保證法律不因領導人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意志的改變而改變,有利於人們產生穩定的預期,樹立法律的權威。4.可預期。可預期是法律發揮指引、規范功能的重要基礎,惟有可預期,方能使人們有信心、有恆心,進而大膽交易、促進市場繁榮。5.無內在矛盾。協調統一的法律體系,可給人們以明確指引、清晰預期,從而降低執法成本,減少執法偏差。6.可遵循。民主、科學立法,提高立法質量和法律的可遵循度,是降低守法成本,增強守法意願的關鍵。7.具有同一性。同一性,是指應該在公開、穩定、明確而又一般的規則的指導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惟有具有同一性,方可避免「自己立法、自己解釋、自己執行」,「上有政策、下有對策」,以及濫用自由裁量權,從而最大限度實現法律的目的,畢竟絕大多數法律要通過政府來實施。[1]
二、合法性思維
法治意味著法律至上,憲法至上,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接受、服從法律的統治。因此,領導幹部應當具備合法性思維,無論是立法、還是執行,都應當事先問一下是否合法。
(一)合乎法律文本的具體規定
法律的制定要遵守《立法法》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同時,不同的法律,效力等級也不同,在立法、執法、司法、法律解釋以及規范性文件制定過程中,當法律文本規定不一致時,應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特別法優於一般法、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確定應當依據或適用的法律,也就是說都要找准、用准法律依據,既要杜絕「黑頭的(法規)不如紅頭的(文件)、紅頭的不如白頭的(領導批示)」現象,也要避免根據個人喜好或利益選擇性適用法律,自覺維護法律的統一與尊嚴。
(二)合乎立法目的、法律原則和法治精神
人類理性的有限性和社會實踐的復雜多變,使得法律涵蓋不全或者出現一些概括、模糊規定不可避免。因此,當某一領域沒有法律具體規定時,應根據法律的原則、法治的精神去填補法律漏洞、適用法律,而不能為所欲為胡亂作為。同時,領導幹部在面對法律規定不明確時,也要根據立法目的、法律原則、法治精神解釋、適用法律,恣意解釋、適用法律,「打擦邊球」,遊走於法律的灰色地帶等心態都應當盡力克服和避免。
(三)正確對待「惡法」或者「壞法」
與自然法則、普遍道德、天理人性相背離的惡法是不是法?應不應當得到尊重和執行?更進一步的問題是,領導幹部能不能以法律法規與行業、當地實際不符而作出不同規定或拒絕執行?與明目張膽違法違規不同,以法為「惡法」、不符合實際為由拒不遵守、執行的現象,在我國的實踐中不僅比較常見,而且更容易為人們寬宥,因而值得深入探討。
從歷史來看,2000多年前蘇格拉底以死捍衛了惡法的尊嚴,二戰結束後的紐倫堡大審判則宣告與人類基本道德和人性完全相悖的法西斯惡法非法,二者只不過分別是幾千年「惡法亦法」和「惡法非法」之爭的典型例子而已。「惡法亦法」所體現的是形式主義法治思維,強調規則的形式價值和普遍平等;「惡法非法」所體現的是實質主義法治思維,更多地強調規則內容和個案公正。
對領導幹部來說,「惡法非法」的實質主義法治思維與中國傳統的德治、人治思維更為接近,有時會更有利於眼前問題的解決,因此也更具誘惑力。但這種「惡法非法」的實質主義思維傾向恰恰是值得我們警惕的。
首先,在現代法治發展演變過程中,形式主義始終是現代法治的核心理念,也是現代法律制度設計和安排的理論基石。[2]哈耶克認為:「甚至可以說,要使法治生效,應當有一個常常毫無例外地適用的規則,這一點比這個規則的內容為何更為重要。……重要的是,規則使我們能夠正確地預測別人的行動,而這就需要它應當適用一切情況——即使在某種特殊情況下,我們覺得它是沒有道理時。」[3]
其次,「惡法亦法」是法治在中國生根發芽的必經階段。我國從來沒有經歷過法律至上、規則至上這樣一個形式法治的階段,我們的國民規則意識非常欠缺,守法還沒有成為慣行,法律還沒有被信仰。實踐中,法律不科學、不合理已經成為一些組織、公民甚至領導幹部不遵守、不執行法律的慣常借口。在這種情況下,強調「惡法非法」的實質主義思維,無疑是賦予了執法者、司法者更少限制的自由裁量權,某種意義上甚至可以說,這樣做的結果無非是另類的人治。因此,只有強調「惡法亦法」,權大於法、情重於法的頑固結構才有可能被觸動,法律至上、規則至上才會成為國民的共識。因此,在當今中國,即使「惡法」、「壞法」,也必須給予足夠的尊重,在沒有依法修改或廢除之前,不能允許任意突破。因為,一旦允許隨意突破一條「惡法」,在潘多拉盒子打開以後,就意味著成千上萬條的「良法」將可能因此而受牽連,從而危及法律的權威和生命。對於一個法治社會而言,個案正義的失衡總是在所難免,法律的偶爾失當和沉默只能說是一種無奈,是人們選擇法治這種社會生活方式必須付出的代價。領導幹部應當力戒因看到法治的這種必要代價而喪失自己對於法治的信心,更不能以此為借口攻擊和否定法治。[4]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不能制定與上位法不一致的下位法,不能直接突破法律或者乾脆否定法律,也不能繞開具體規定直接適用法律原則,或者以法律原則否定具體規定。在執法實踐中,不能以公平執法替代嚴格執法,因為公平是一個非常模糊的概念。而對於嚴格依法辦事確實可能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嚴重社會後果的,也應由有權機關通過法律解釋等途徑予以妥當處理。
三、程序性思維
公權力的取得和行使都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因此,領導幹部應當樹立程序性思維。
(一)公權力的取得和行使需要程序
公權力需要程序。「正義不僅要實現,而且要以人們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司法要遵守程序法,這已眾所周知。立法也要遵守程序,《立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了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的制定程序。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處分、行政處罰,進行徵收徵用等,也須遵守一定的公開、公正、民主程序,以保障人民權利,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政府的信賴。
程序重於實體。實體相對於程序而言更具目的性,但法治強調程序正義甚於實體正義,因為法治的根本任務在於規范約束公權力,不藉助於正當程序,公權力將很難被「關進籠子里」,實質正義也無從得以實現。
(二)程序不應等於「形式、過場」,程序要正當
近年來,在幹部提拔、公務員招錄等方面不斷有負面新聞報道,有關部門和領導的表態往往是「程序上沒有問題」。對此種現象,有人認為「如果程序上沒有問題,就是程序本身存在問題」。因此,不僅要有程序,程序還應正當,否則走程序將淪為「走形式、走過場」。程序的正當性來源於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參與、自治、及時終結和公開。
1.程序中立性要求程序參與各方不得因程序設計而受到不公正對待或享受特殊優待。「自己不得作自己的法官」所強調的就是程序的中立性,迴避原則即是這一原則的體現。2.程序理性要求程序應具有合理性,以有效防止武斷、恣意、專橫或反復無常。程序理性的核心在於權力應當以一種合理的、可以通過說明、論證以及邏輯上一致的方式而行使。[5] 3.程序排他性是指每一個程序獨立、依法展開後,非經特定程序,不得更改,即排斥與其相同程序的再次重復與沖擊。[6] 4.程序可操作要求程序明確、具體。5.程序平等參與要求接受程序法律後果的各方當事人在相同條件下,從程序主持者獲得相關信息,並有相同的機會向程序主持者陳述自己的看法。[7]「任何裁決都要聽取當事人的陳詞」是平等參與的體現。6.程序自治要求程序的參與基於自願,不得強迫。例如不得強制投票、聽證等。7.程序及時終結要求程序符合效率原則,應有時限,要有終點,不能沒完沒了。8.程序公開要求程序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應當向程序參與人和社會公開。
四、權義性思維
法律通過權利和義務調整社會關系。因此,領導幹部樹立權義性思維。
(一)以權利、義務為線索去審視、調整社會關系
法治社會社會關系的基本框架是由法律通過權利義務建構起來的。依法治國、建設法治政府要求領導幹部首先能夠識別權利義務的基本類型和特點,從而以權利、義務為線索去審視、調整社會關系。以人為本本質上講就應以權利為本,權利的本性是平等,因此要在立法、執法、司法的各個環節平等配置、一體尊重、公平保護公民、法人的權利。尤其要注意的是,對於工作權、文化教育權等社會權,政府有積極作為的義務。因此,領導幹部應從權利、義務兩個緯度分析、認識社會關系,從調整、平衡權利、義務關系的角度去制定法律、推進改革、執法司法。
(二)認真對待權利,切實履行義務
領導幹部要認真對待他人權利。領導幹部在行權履責過程中,幾乎沒有不影響他人權利的立法、決策和執法。一般情況下,他人的權利就是公權力的邊界。因此,要尊重他人的權利。當然,尊重權利並不意味著權利不可限制。但必須注意的是,對權利的限制是有條件的,即限制本身也是有限度的,比如徵收就應當以公共利益為原則,程序正當、公正補償。
領導幹部應切實履行義務。不僅要尊重他人權利,還應當切實履行職責,嚴格市場監管,消除地區封鎖,打破行業壟斷,維護全國市場的統一開放、公平誠信、競爭有序、自由安全。
(三)以權利、義務為基本分析工具,正確對待、妥善處理社會矛盾
紛繁復雜的社會矛盾如果從權利義務的角度去分析,就會清晰得多、簡單得多,這也是正確對待矛盾糾紛及其當事人,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的一種有效方法。比如,面對一起事件、一個矛盾糾紛,領導幹部首先應當思考的是事件或矛盾糾紛的性質、權利義務關系,正常的法律途徑,然後分析一下政府自身的權利、義務,並以此作出決策。既要避免該為的不為、不到位,同時也要防止大包大攬、亂作為。「花錢買平安」、「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等所體現的顯然不是權義性思維。
五、權責性思維
權力是應當履行的職責,與權利具有選擇性、可行使、可放棄、可轉讓相反,權力必須行使、不可放棄、不可轉讓。領導幹部作為權力的行使者和責任的擔當者,理應樹立權責性思維。
(一)有權必有責
首先,制度設計上要做到有權必有責。法律法規在賦予行政機關權力的同時,應當規定相應的責任保障機制,既要避免有權無責,也要防止權責錯位。也就是說,誰享有權力誰就應當負有責任,只規定權力不規定責任固然不好,但權力行使者和責任承擔者不一致也需避免。
其次,實踐中既要保證用權當負責,也要避免無權亂負責。責任不僅應落到紙上,更應落在實踐中。要切實避免只有權力沒有責任;上級享受權力,下級承擔責任;一把手享受權力,二把手、副職或者其他人承擔責任等權責脫離的現象。當然,沒有權力卻亂攬責的現象也應避免。
(二)權責要相當
越是權高位重,責任就應越大。有多大權力就應當承擔多重責任。責任過輕既不能糾正濫用權力行為,也不足以威懾潛在違法行為。但責任也不是越重越好,過重的責任如同過輕的責任一樣不會產生應有的約束力。
從理念上講,全能政府就應當承擔無限責任,而擁有有限權力的政府只能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從責任的角度看,我國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也正是政府承擔無限責任向有限責任轉變的過程。
從制度設計講,既要注意權力與責任在類型配置方面的相當,也要注意某一責任類型中責任程度的相當。立法中要實現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的合理平衡配置,改變重行政責任,輕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的現象。同時,立法中要盡可能規定明確具體的責任,這樣不僅可以使潛在的違法者提前防範、分散法律風險,而且可以有效約束執法者和司法人員,避免執法、司法不公。
從追責實踐看,一要嚴格執法,任何人違法犯罪,都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要將法律文本規定的責任不折不扣地落實下去,避免「老實人吃虧」。二要防止不問青紅皂白濫施責任。任何法律責任的承擔都要符合一定的構成要件,不問原因、不問過錯、不問真正的責任者的追責表面看來很嚴格,實際上往往是不妥當的。三要尊重責任追究機制。責任不同,相應的責任追究機制不同,有權追責的機構也不同。對於沒有追責權力的領導,尤其是主要領導來說,要尊重有關部門依法執法,不要動輒過問、插手,更不要接手、大包大攬責任追究過程。

Ⅳ 領導幹部提高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關鍵是要做到以下哪些方面

一要當好學法的表率。
學法是守法用法的基礎。作為領導幹部必須注重學法,不僅要學履行職責所需要的法律知識,而且要學法的原則、原理,學法的價值、精神。通過學習,了解法律授予了什麼權力,這些權力的邊界在哪裡,權力行使的原則、程序是什麼,不依法行使將承擔什麼責任等。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和社會主義學院必須把法治教育作為培訓重要內容,幫助受訓學員切實提高法治思維水平和能力。
二要領會好憲法要義。
憲法是黨和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是通過科學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決定》強調指出:「堅持依法治國首先要堅持依憲法治國,堅持依法執政首先要堅持依憲執政」。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所以領導幹部要更多地讀憲法、懂憲法,將憲法規定轉化為工作能力,將憲法精神轉化為工作習慣。

三要強化法治理念。
法治理念是法治的靈魂,領導幹部要在紛繁復雜的工作事務中有所超脫,應當化繁為簡,即以法治理念把握復雜的利益關系,找出明確的權利義務主體及其之間的法律關系,結合實際形勢作出符合法律規定與社會效果的科學決策。

四要注重法治實踐。
法治思維的養成特別是法治能力的提升,關鍵靠實踐。領導幹部在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的工作中,必須撲下身子,躬身實踐。凡是想問題、辦事情、作決策,務必按法律辦事,有法律規定的,遵循法律規定;沒有法律規定的,遵循法治原則、法治原理、法治精神,同時要深入法治工作第一線,善於剖麻雀、析個案,注意總結經驗,吸取教訓,從而不斷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解決問題的能力。

五要遵法守法。
總書記強調,正人必先正己,正己才能正人。中央怎麼做,上層怎麼做,領導幹部怎麼做,全黨都在看。如果領導幹部對待法律是「說一套做一套」,那麼下級以及群眾對待法律也將陽奉陰違,久而久之法律權威就會喪失殆盡,依法治國偉大實踐就會落空,領導權威也將在此過程中不復存在。

六要認真對待監督
從很大程度上講,衡量領導幹部法治水平的基本標準是如何對待監督。美國法學家富勒將道德分為「內在道德」與「外在道德」兩個方面,其中的「外在道德」指的是法律制度規范約束引導下形成的習慣行為。毋庸置疑,這種外在的道德約束與內在道德的最大區別是監督的力量。法律不同於道德,前者是剛性的、強制的、明確的、外在的,後者是柔性的、自覺的、模糊的、內化的。所以領導幹部法治素養的要害在於自覺接受法律監督以及依據法律規定產生的專門監督、黨內監督、公民監督、社會監督等,用外在監督促進內在遵守法律精神,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法治。

以上為有關論述,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Ⅵ 怎樣理解領導幹部是全面依法治國的關鍵

人民日報發表過評論員文章,闡述了這個問題。
幹部是「執行人」,各級領專導幹部是科學立法、屬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是法治建設的「責任人」,能否真學真懂真用,以身作則、以上率下,很大程度上決定著依法治國的方向、道路和進度。
舉直錯諸枉,則民服;舉枉錯諸直,則民不服。全面推進依法治省,領導幹部帶頭落實的成效至關重要,如果領導幹部能帶頭遵紀守法,就能對公眾產生巨大的感召力,相反就會形成「破窗效應」,致使黨紀國法成為「橡皮泥」、「稻草人」,依法治國將淪為空談。扎實有效推進依法治國,各級領導幹部就要發揮模範帶頭作用,真正做到尊法學法守法用法。

Ⅶ 十八屆四中全,實現依法治國要做到

首先要依規治黨:
全會指出「黨的領導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最根本的保證」,因此,要實現依法治國,首先要做到依規治黨。

依規治黨要求黨員幹部對憲法和法律心存敬畏。敬畏憲法和法律是黨性修養的必然要求,其實質就是遵從人民的意志,服務人民的利益。共產黨人最講規矩,最敬畏規矩,在黨內按照黨的原則和規矩辦事,在黨外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兩者在本質上是一脈相承、互為表裡的,很難相信一個目無法紀、以權壓法的人心中還會存有什麼黨性、群眾觀念。因此,要進一步突出黨性教育,使廣大黨員、幹部時刻牢記自己是人民的勤務員,主動在思想上劃出紅線、在行為上明確界限,真正敬法畏紀、遵規守矩,帶頭遵守法律,帶頭依法辦事。

依規治黨必須重視黨員幹部的法律素養。「徒法不足以自行。」實現依法治國的宏偉目標,必然需要一大批具有法律思維,善於運用法律方式開展工作黨員幹部隊伍作為骨幹。這就要求在幹部考察選任過程中,著重考察幹部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的能力,把能不能遵守法律、依法辦事作為考察幹部的重要內容。與此同時,也要加大對黨員幹部法律知識、法律素養的教育培養力度,把黨紀黨規、憲法法律作為各級黨員幹部的必修課,切實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

Ⅷ 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什麼

黨員幹部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實踐者。
政治路線確定之後,幹部就是決定因素。因此,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實現的過程中,培育和提高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過程中的法治思維和依法辦事能力是一項極為關鍵的重要工作,應充分發揮其在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總目標實現過程中的引領和示範作用。由於我國缺乏民主法治傳統、封建人治殘余仍未根除,許多工作仍然慣性地需要由上而下地推動,這種特殊國情決定了公權力的行使者——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在建設法治國家的過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一方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其中的領導幹部要以身作則,帶頭具備和運用法治思維,能夠依法辦事,使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工作順利開展,使自己與本地區、本單位、本部門的法治狀況形成良性互動;另一方面,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以身作則帶頭具備和運用法治思維還能給全社會起著良好的示範作用,引領社會各界人士形成依法行事的共識與合力,使自己與全社會的法治狀況形成良性互動。所以,黨員幹部特別是各級領導幹部的法治思維、運用法治方式解決問題的能力如何,將直接決定黨依法執政理念的落實、影響各級黨政機關依法行政的效果,亦直接關繫到整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建設的成敗。各級黨員幹部必須具有較高的法治思維水平和依法辦事能力,就像其必須具有較高的理論思維、戰略眼光、辯證思維能力一樣。唯有他們善於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識、規范發展行為、促進矛盾化解、保障社會和諧,才能對其他社會成員產生潛移默化的示範和感化作用。唯有他們事先正己,用行動作出表率,才能將依法治國貫徹到治國理政的具體行為中去,才能對全社會形成法治氛圍起到滴水穿石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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