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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衛設施規劃規范

發布時間: 2021-02-18 03:23:36

① 北京的環境衛生標準是什麼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節 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

第四節 標語和宣傳

第五節 夜景照明

第五章 環境衛生

第一節 清掃保潔

第二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六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七章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區縣為主、分級管理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 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 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九條 本市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授權的范圍,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十二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對於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投訴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市按照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要求,確定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目標,建立科學、完備的管理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和專業作業服務體系。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應當逐步實現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專業作業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

第十五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對市容環境衛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於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准,並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推動環境衛生產業的發展。

第十九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政府投資為基礎,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並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計劃;

(二)制定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標准和規范;

(三)組織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四)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確定原則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下列區域的責任人按照如下規定確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道路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掃專業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其中新建、改建、擴建施工中的和未經驗收邊施工邊通車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居民居住地區,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居民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保潔費用。

(三)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城市綠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八)風景名勝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周邊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跨區、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劃定。

第二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要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查處。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託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履行。

第二十五條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考評制度,並組織檢查。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節 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體量、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原設計風格、色調。

(三)不得擅自在臨街的建築物上插掛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四)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定期粉刷、修飾。

(五)建築物頂部、外走廊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的頂部、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和擺放物品,平台、陽台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築物,應當按照設計標准統一設置陽台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現有建築物設置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沒有達到要求的,應當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託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粉刷、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未經批准搭建的影響市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強制拆除,並可按照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的面積每平方米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他設施可處工程造價1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築小品、雕塑等建築景觀的,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並按照規定定期維護。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

第二十九條 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並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十條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出現破損、短缺的,應當及時修復。

(二)保持立交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橋樑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牆、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上設置的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等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並及時維修、更換。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經批准臨時佔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

機動車、非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停放。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之間架設管線設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經批准挖掘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按照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

未經批准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到期後未予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強制拆除,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潔,無空置,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載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斷亮、不殘損。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等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型大小、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規范設置。

牌匾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牌匾和標識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標語和宣傳品

第三十九條 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二)保持整潔美觀、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到期及時撤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區等處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為發布信息者提供方便,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築物、構築物等處刻畫、塗寫、噴塗標語及宣傳品、廣告。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沒收散發、懸掛、張貼的宣傳品、廣告,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對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節 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條 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夜景照明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制定,並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市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

夜景照明建設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經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本市對夜景照明設施實行供用電優惠政策,鼓勵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開啟。

第四十四條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並達到規定的標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損壞、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環境衛生

第一節 清掃保潔

第四十五條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准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清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採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設施及其他臨時建築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

車身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第五十一條 不得佔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等業務。

進行車輛清洗、維修的,應當保持場所整潔,採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廢舊物品存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購廢舊物品採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

(四)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禁止在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照每隻(頭)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頂部、陽台外和窗外搭建鴿舍。飼養鴿子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第二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市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進行處理,採取有效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產生,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水平。

按照垃圾產生者負有垃圾處理義務的原則,由垃圾產生者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十六條 本市應當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五十七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並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所在區、縣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並在採取妥善解決措施後,方可施工或者作業。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築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築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產生建築垃圾、渣土的單位應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產生房屋修繕、裝修的建築垃圾和渣土的個人應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自行清運或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清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核發的准運證件。裝載的貨物應當包紮、覆蓋,不得車輪帶泥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的槽幫應當牢固、無破損,擋板嚴密。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實行密閉運輸。運輸流體貨物應當使用不滲漏的容器裝載。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使用無准運證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從事運輸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道路上的泄漏、遺撒物,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可以代為委託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十條 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一條 對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

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並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賓館、飯店、餐館和機關、部隊、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泔水,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收集、清運,集中處理並在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消納。泔水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等,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運輸泔水應當使用密閉的專用車輛,不得沿途泄漏、遺灑。

鼓勵自建泔水處理設施,實現泔水的綜合利用。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六十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建設,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按照規劃統一組織實施。

建設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和技術標准。

第六十四條 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以及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築和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

城鄉接壤地區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六十五條 本市四環路以內地區新建、改建的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二類以上標准;現有三類以下標準的公共廁所,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改造方案,逐步達到二類以上標准。

本市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公共廁所的建設和改造,提倡建設高標準的環保型公共廁所。

第六十六條 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准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設計方案應當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參加審查。

第六十七條 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保證工程質量。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後,其配套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提前報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並按照規定重建或者補建。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

第六十九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

第七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可以由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採取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

招標單位或者委託單位可以提出高於本市城市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準的作業服務標准。

中標或者接受委託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要求,完成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

② 誰有GB 50286-2013 堤防工程設計規范的電子版,或者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CJJ 27-2012)

GB 50286-2013 堤防工程設計規范的電子版

③ 城市衛生環境的標准細則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
【頒布日期】 19920628
【實施日期】 19920801
【內容分類】城建環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
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
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 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 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④ 環境與衛生專項規劃圖紙有哪些是比較大型的專項規劃,要求詳細

第一部分 規劃文本
第一章 總則
1.1規劃目的。用簡明的語言明確規劃編制目的。
1.2規劃依據。主要包括城市總體規劃、有關法律法規、行業發展規劃、設計規范等。環境衛生專項規劃應與上述規劃依據協調一致,不得出現相抵觸的條文。
1.3規劃原則。
1.4規劃范圍。明確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地域范圍和適用范圍。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的地域范圍一般與城市總體規劃保持一致。環境衛生專項規劃適用於指導城市環衛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包括公廁、街道和社區的保潔、生活垃圾清運和處置設施、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城市污泥(化糞池污泥、污水處理廠污泥、排水管道清淤污泥、飯店食堂泔水等)處置設施,以及環衛管理運行機構等。環衛設施規劃不適用於指導特種垃圾(人及動物屍體)、醫療垃圾、工業垃圾和危險固廢等處置設施的建設和管理。
1.5規劃期限。明確規劃基準年和規劃期限,明確近期、中期和遠期的劃分。規劃期限應與城市總體規劃相一致。
第二章 規劃目標和指標
明確近期和遠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建設的目標和指標。規劃目標包括:街道(包括廣場)保潔目標;生活垃圾分類收集、減量和資源化目標;生活垃圾、建築垃圾、城市污泥(包括糞便)的清運和處置目標;公共廁所建設目標。規劃指標是指上述目標的定量化指標,例如:
1、道路及廣場一、二級保潔面積比率(與規劃道路總面積相比)、機械化道路清掃率、生活垃圾清運機械化率。
2、生活垃圾收運密閉化率、分類收集率、日產日清率、資源化利用率和無害化處理率。
3、建築垃圾和城市污泥收運密閉化率和無害化處理率;
4、公共廁所分布密度或每萬人公共廁所面積,其中水沖式公共廁所比例。
第三章 保潔規劃
保潔是指為了維護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整潔而從事的清掃和環境衛生保潔工作。一般分為道路保潔和公共場所保潔。保潔規劃包括以下內容:
3.1保潔等級。依據國家有關(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准)劃定道路廣場保潔等級。
3.2保潔分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規劃劃定保潔分區。保潔分區劃分應與保潔規劃目標和指標相一致,分區界限要明確。
3.3保潔設施。規劃保潔設施(站點)的分布,選址和用地(保潔設施可與公共廁所相結合),明確保潔機械和設備配置。
第四章 生活和建築垃圾收運處置規劃
4.1確定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收運方式、主要收運線路和作業時間。
4.2明確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原則,規劃收運站和轉運站布局、規模、選址和用地(必要時),明確生活垃圾收運設備。配置建築垃圾收運設備(必要時)。建築垃圾收運設施可與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相結合。
4.3規劃生活垃圾處理方式、處置場(廠)布局、規模、選址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4.4規劃建築垃圾處置設施分布、規模、選址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第五章 城市污泥處置規劃
5.1明確城市污泥收運方式、主要線路和作業時間。配置污泥收集運輸車輛。
5.2規劃城市污泥處置設施分布、規模、選址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第六章 公共廁所設置規劃
6.1公共廁所設置選點要求。
6.2公共廁所建設標准。
6.3規劃各類各級公共廁所的分布、規模(建築面積)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6.4附設式公共廁所相關要求。
第七章 其他環衛設施規劃
7.1道路澆灑降塵設施規劃。明確道路澆灑作業要求,澆灑對水源和水質的要求、澆灑取水點分布和灑水車輛配置。
7.2車輛清洗站規劃。明確進城車輛清洗站的布置、選址和用地。
7.3專用停車場規劃。明確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的布局、選址和用地。
7.4環衛機構規劃。明確各類各級環衛管理機構、保潔清掃機構、垃圾收運機構的設置、分布和用地。環衛機構設置可與專用停車場規劃相結合。
第八章 近期建設規劃
主要明確各類環衛設施近期建設內容,使之與近期規劃目標保持一致,與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相協調。近期建設規劃應具有可操作性,避免空洞。
第九章 規劃實施措施
主要明確規劃實施的具體措施,包括政策措施、經濟措施、技術措施,明確政府及有關部門在環衛規劃實施過程中的職責。
第十章 附則
規定本規劃的調整修改、審查批准、解釋等程序性內容。明確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的行為主體,明確規劃管理行為主體和規劃內容的解釋權,明確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編制、審查、批准、修改的相關程序。
第二部分 規劃圖紙
規劃圖紙是規劃的重要內容,主要表示環衛設施分布情況,選址定位、用地控制等內容。規劃圖紙以彩圖為主,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制圖規范。主要圖紙有:
1、城市總體規劃圖
2、街道保潔現狀圖,表示現狀的街道保潔級別和分布。
3、環衛設施現狀圖,表示現狀的公廁、垃圾收運轉運站、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的處置場(廠、站)、環衛機構等各類環衛設施分布及用地。
4、街道保潔規劃圖,表示規劃的街道保潔級別和分布。
5、環衛設施規劃圖,表示規劃的公廁、垃圾收運轉運站、垃圾(包括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的處置場(廠、站)、環衛管理報務機構等各類環衛設施分布及用地。必要時垃圾處置設施可以單獨成圖。
第三部分 規劃說明
第一章 總則
1.1規劃目的和任務,說明環衛設施在城市中的地位和重要性,說明編制規劃的必要性,說明規劃目的和任務。
1.2規劃指導思想和原則,具體說明指導思想和原則的含義和法規政策背景。
1.3規劃依據,列舉規劃編制的法規、政策、標準的依據,並簡要說明理由。
1.4規劃范圍,說明規劃地域范圍和適用范圍,並說明其合理性。
1.5規劃期限,說明規劃基準年和期限與城市總體規劃的關系,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關系。
第二章 規劃背景
2.1城市概況
2.1.1地理位置。說明城市區位和四鄰,與大中城市的距離。
2.1.2自然條件。包括氣象水文、地形地貌、地質條件。
2.1.3社會經濟。簡明介紹社會經濟現狀。包括現狀的市域國土面積和人口、市區建成區面積和人口、產業結構、全市GDP總值、工業總產值、財政收入、城鎮居民人均收入等。
2.1.4社會經濟發展規劃。簡明介紹城市社會和國民經濟發展目標和規劃。
2.1.5總體規劃簡介。包括城市性質、人口規模、用地規模、城市布局、發展方向等。
2.1.6相關規劃簡介。包括道路規劃、燃氣規劃、供熱規劃等。
2.2 環衛設施現狀
2.2.1道路及社區保潔現狀
2.2.2生活垃圾清運及處置現狀
2.2.3建築垃圾處置現狀
2.2.4城市污泥(糞便)處置現狀
2.2.5公共廁所設施現狀
2.2.6環衛機構現狀
2.3存在問題
說明各類環衛設施現狀中存在的問題,與城市發展要求的差距,與其他城市相比存在的差距,與國家有關要求相比存在的差距。
第三章 規劃目標
簡要介紹有關標准規范對環衛設施建設標準的要求,簡要介紹國家和省有關行業發展規劃對環衛設施建設標準的要求,論證規劃目標和指標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四章 保潔規劃
4.1說明保潔等級劃分依據,並據此劃定保潔等級,明確各級保潔區的具體標准和作業要求。
4.2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規劃劃定保潔分區。保潔分區劃分應與保潔規劃目標和指標相一致,分區界限要明確。
4.3規劃保潔隊伍建設,細化保機械化作業,規劃保潔設施(站點)的分布,選址和用地(保潔設施可與公共廁所相結合),明確保潔機械和設備配置。
第五章 生活和建築垃圾收運處置規劃
5.1分析預測生活垃圾和建築垃圾產量,分析生活垃圾成分及其變化。
5.2比選論證生活垃圾處理方案。說明生活垃圾規劃處置場(廠)選址要求,說明備選場址基本情況和建設條件,說明生活垃圾處置場(廠)布局、規模、選址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5.3比選論證建築垃圾處理方案。說明規劃處置場選址要求,說明備選場址基本情況和建設條件,說明建築垃圾處置場布局、規模、選址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5.4列舉同類型城市垃圾收運模式。比選論證垃圾收運方案,說明垃圾收運主要收運線路確定理由和作業時間。
5.5明確生活垃圾收集點設置原則。(必要時)說明垃圾收運站(或轉運站)選址要求和備選場址基本情況,確定垃圾收運站(或轉運站)布局、規模、選址和用地。明確大型生活垃圾收運和建築垃圾設備(必要時)配置。建築垃圾收運設施可與生活垃圾收運設施相結合。
第六章 城市污泥處置規劃
6.1說明城市污泥的含義和分類,分析預測城市污泥產量,分析城市污泥性狀及特徵。比選論證城市污泥處置方案,
6.2比選論證城市污泥收運方案,分析主要收運線路和作業時間。配置大型污泥收集運輸車輛。
6.3說明城市污泥處置場選址要求,說明備選場址基本情況和建設條件,規劃城市污泥處置設施分布、規模、選址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第七章 公共廁所設置規劃
7.1公共廁所分布選點要求。商業區、市場、客運交通樞紐、體育文化場館、游樂場所、廣場、大型社會停車場、公園及風景名勝區等人流集散場所附近應設置公共廁所。其他城市用地也應按需求設置相應等級和數量的公共廁所。
7.2公共廁所建設標准。商業區、重要公共設施、重要交通客運設施、公共綠地及其他環境要求高的區域的公共廁所不低於一類標准;主、次幹路及行人交通量交大的道路沿線的公共廁所不低於二類標准;其他街道及區域的公共廁所不低於三類標准。
7.3規劃各類各級公共廁所的分布、規模(建築面積)和用地(包括周邊隔離防護用地)。
第八章 其他環衛設施規劃
7.1道路澆灑降塵設施規劃。說明道路澆灑作業要求,估算澆灑作業用水量,明確澆灑對水源和水質要求,規劃取水點分布和灑水車輛配置。
7.2車輛清洗站規劃。說明進城車輛清洗的必要性,估算進城車輛數量和清洗用水量,明確進城車輛清洗站的布置、選址和用地。
7.3專用停車場規劃。估算環衛專用車輛(清掃車、生活垃圾收運車、建築垃圾收運車、城市污泥收運車、其他車輛)數量,明確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布局、選址和用地。
7.4環衛機構規劃。明確各類各級環衛管理機構、保潔清掃機構、垃圾收運機構的設置、分布和用地。環衛機構設置可與專用停車場規劃相結合。
第九章 近期建設規劃
9.1城市近期建設規劃。簡要介紹城市總體規劃中的近期建設規劃。
9.2城市近期社會經濟發展目標和發展規劃簡介。
9.3論證近期建設的各類環衛設施和建設項目的必要性,明確建設項目的規模、建設方案、選址、用地和投資。

第十章 規劃實施措施
10.1政策保障措施
10.2資金保障措施
10.3政府及相關部門職責

⑤ 環境設施必須遵循什麼的原則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設計、建設、管理,提高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整體水平,滿足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發展和完善的需要,促進城鎮社會、經濟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標准。
1.0.2 本標准適用於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
1.0.3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的功能要求,布局合理、整潔衛生、方便實用、有利於環境衛生作業等要求,並應與舊區改造、新區開發和建設同時規劃、設計、施工驗收和使用。
1.0.4 重大環境衛生工程設施的設置宜做到聯建共享、區域共享、城鄉共享、實現環境衛生重大基礎設施的優化配置。
1.0.5 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應作為市政公用設施規劃的一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中,一並批准實施。
1.0.6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除應符合本標准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2 基本規定
2.0.1 城鎮環境衛生所需的各類設施,必須統一規劃和設置。其規模與型式應根據生活廢棄物產量、收集方式和處理工藝等確定。
2.0.2 城市生活廢棄物主要包括城市生活垃圾(簡稱垃圾)和居民排出的糞便(簡稱糞便)。
2.0.3 城市生活廢棄物應進行資源化回收及利用,加快垃圾分類收集,以利於垃圾處理減量化、無害化。分類收集的垃圾應分類運輸、分類處理,垃圾分類方式與分類處理方式應相互協調。
2.0.4 垃圾處理設施設置中,必須具有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生活廢棄物收集運輸和處置功能。
2.0.5 城鎮糞便污水處理設施不宜單獨建設,應採取必要措施後納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
2.0.6 城鎮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應列入城鎮建設計劃。各單位環境衛生設施的建設和設置由各單位負責,並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
2.0.7 原有衛生設施需改建或遷建時,必須制定並落實改建或遷建的計劃後,方可改建或遷建。
3 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3.1 一般規定
3.1.1 居住區、商業文化大街、城鎮道路以及商場、集貿市場、影劇院、體育場(館)、車站、客運碼頭、大型公共綠地等場所附近及其他公共活動頻繁處,應設置垃圾收集容器或垃圾收集容器間、公共廁所等環境衛生公共設施。
3.2 垃圾收集點
3.2.1 垃圾收集設施應與分類投放相適應,在分類收集、分類處理系統尚未建立之前,收集點的設置應考慮適應未來分類收集的發展需要。
3.2.2 垃圾分類收集方式與處理方式應相互協調。
3.2.3 垃圾分類收集容器應對收集的垃圾類型標識清楚,分類收集的垃圾應分類運輸。
3.2.4 供居民使用的垃圾收集投放點的位置應固定,並應符合方便居民,不影響市容觀瞻、利於垃圾的分類收集和機械化收運作業等要求。
3.2.5 垃圾收集點的服務半徑不超過 70 m。 在規劃建造新住宅區時,未設垃圾收集站的多層住宅每 4 幢應設置一個垃圾收集點,並建造垃圾容器間,安置活動垃圾箱(桶);容器間內應設置排水和通風設施。
3.2.6 有害垃圾必須單獨收集、單獨運輸、單獨處理,其垃圾容器應封閉並應具有便於識別的標志。
3.2.7 各類存放容器的容量和數量應按使用人口、各類垃圾日排出量、種類和收集頻率計算。垃圾存放容器的總容納量必須滿足使用需要,垃圾不得溢出而影響環境。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設置數量的計算應符合本標准附錄A的規定。
3.3 公共廁所
3.3.1 公共廁所的規劃, 設計和建設應符合市容環境衛生要求,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准》 CJJ14 的規定。
3.3.2

凡舊城區住宅區和新建、擴建、改建的住宅小區、商業文化街、步行街、交通道路及火車站、長途汽車站(公交始末站)、大型社會停車場(庫)、地鐵站、輕軌站、客運碼頭、旅遊點、公園、大型公共綠地、體育場(館)、影劇院、展覽館、菜市場、集貿市場等人流集散場所附近,應建造公共廁所。
3.3.3 各類城市用地公共廁所的設置標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的規定,公共廁所設置的數量應採用表3.3.3的指標。
表3.3.3 公共廁所設置數量指標

註:1 居住用地中舊城區宜取密度的高限,新城區宜取密度的中、低限。

2 公共設施用地中,人流密集區域取高限密度、下限間距,人流稀疏區域取低限密度、上限間距。其他公共設施用地宜取中、低限密度,中、上限間距。
3 其他各類城市用地的公共廁所設置可按:
(1)結合周邊用地類別和道路類型綜合考慮,若沿路設置,可按以下間距:
主幹路、次幹路、有鋪道的快速路:500~800m;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800~1000m
(2)公共廁所的建築面積根據服務人數確定。
(3)獨立式公共廁所用地面積根據公共廁所建築面積按相應比例確定
4 用地面積中不包含與相鄰建築區間的綠化隔離用地。
3.3.4 公共廁所的設計和建設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廁所宜發展附建式,附建式的公共廁所宜設計在建築物底層,應有單獨出入口及管理室。附建式的公共廁所應結合主體建築一並設計和建設。
2 獨立式的公共廁所應按照現行行業標准《城市公共廁所規劃和設計標准》 CJJ14設計和建設,並與附近建築群相協調。
大型商場、餐飲場所、娛樂場所及其他公共建築內的廁所,繁華道路及人流量較高的地區單位內的廁所,應向社會開放。
3 獨立式的公共廁所外牆與相鄰建築距離一般不應小於5.0m,周圍設置不小於3.0m的綠化帶。
4 公共廁所臨近道路旁,應設置明顯、統一的公共廁所標志。
5 廁所內部應空氣流通、光線充足、溝通路平;應有防臭、防蛆、防鼠等技術措施。
6 公共廁所應設置沖洗設備、洗手盆和掛衣鉤以及老人、殘疾人專用蹲位和無障礙通道,供殘疾人專用的單間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城市道路和建築物無障礙設計規范》JGJ50中的有關規定。
7 公共廁所大便器按其等級可分別採用單獨蹲(坐)式或大便槽。單獨蹲(坐)式應設置成單間。大便蹲位或大便槽、小便槽的表面應光滑、耐腐蝕。
8 公共廁所應按不同的等級標准和使用性質進行裝飾和配備設備。
9 公共廁所應注意防凍和排水。附建式公共廁所的採暖和通風已與主體建築同時設計和施工。
3.3.5 公共廁所建築標准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GB50337的規定。
3.3.6 公共廁所的糞便嚴禁直接排入雨水管、河道和水溝內。有污水管道且下游建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應排入污水管道;沒有污水管道的地區應建化糞池等排放系統。
在採用合流制下水道而沒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水沖式公共廁所的糞便污水應經化糞池處理後排入下水道。
化糞池抽糞口不宜設在公共廁所的出入口出。
3.4 化糞池
3.4.1 城市工業與民用建築中,裝有水沖式大小便器的糞便污水,應直接納入下游設有污水處理廠的城市污水管道系統或合流管道系統。在沒有污水處理廠的地區應建造化糞池。糞便污水和其他生活污水在戶內應採用分流系統。
3.4.2 化糞池的設置位置應便於5t以上抽糞車的進入,受條件限制地區,至少應滿足2t抽糞車的要求。化糞池與其他建築外牆的距離不宜小於5m,受條件限制地區,可酌情縮短距離,但不得影響環境衛生和建築物基礎。
3.4.3 化糞池的構造、容積應根據現行國家標准《建築物給水排水設計規范》GB50015種的規定進行設計。化糞池應採取防滲措施,並符合下列規定:
1 化糞池的進出口應做污水窨井,並應採取措施保證室內外管道正常連接和使用,不得泛水。
2 化糞池頂蓋應高於室外地面標高 0.05 米,頂部通車的化糞池蓋板強度應滿足汽10級載重車負載要求。
3.4.4 其他特殊規格化糞池的設計與建造必須徵得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同意。
3.5 廢物箱
3.5.1 道路兩側或路口以及各類交通客運設施﹑公共設施﹑廣場﹑社會停車場等的出入口附近應設置廢物箱。廢物箱應美觀﹑衛生﹑耐用,並能防雨﹑抗老化﹑防腐﹑耐用﹑阻燃。
3.5.2 廢物箱的設置應便於廢物的分類收集,分類廢物箱應有明顯標識並易於識別。
3.5.3 廢物箱的設置間隔應符合以下規定:
商業、金融街道:50~100m
主幹路、次幹路、有輔道的快速路:100~200m
支路、有人行道的快速路:200~400m
4 環境衛生工程設施
4.1 垃圾收集站
4.1.1 在新建、擴建的居住區或舊城改建的居住區應設置垃圾收集站,並應與居住區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和同時投入使用。
4.1.2 收集站的類型主要分不帶壓縮裝置的和帶壓縮裝置的,壓縮式收集站宜配置卧式垃圾壓縮機。
4.1.3 收集站的服務半徑不宜超過0.8Km。收集站的規模應根據服務區域內規劃人口數量產生的垃圾最大月平均日產量確定,宜達到4t/d以上。
4.1.4 收集站的設備配置應根據其規模,垃圾車廂容積及日運輸車次來確定。建築面積不應小於80m2。
4.1.5 收集站的站前區布置應滿足垃圾收集小車、垃圾運輸車的通行和方便、安全作業的要求,建築設計和外部裝飾應與周圍居民住宅、公共建築物及環境相協調。收集站應設置一定寬度的綠化帶。
4.1.6 收集站內應配置給排水設施。
4.2垃圾轉運站

4.2.1 垃圾轉運站宜設置在交通運輸方便、市政條件較好並對居民影響較小的地區。
4.2.2 垃圾轉運量小於150t/d為小型轉運站;轉運量為150~450t/d為中型轉運站;轉運量大於450t/d為大型轉運站。垃圾裝運量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式中 Q—轉運站規模(t/d)
δ—垃圾產量變化系數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一般可取1.13~1.40;
n—服務區域內人口;
q—人均垃圾產量(Kg/人·d),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可採用(0.8~1.8 Kg/人·d)
4.2.3 轉運站的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小型轉運站每2~3Km2設置一座,用地面積不宜小於800m2。
2 垃圾運輸距離超過20Km時,應設置大、中型裝運站。
3 垃圾裝轉運站用地面積應根據日轉運量確定,並應符合表4.2.3的規定。
表4.2.3 垃圾轉運站用地標准

註:1 表內用地面積不包含垃圾分類和堆放作業用地。
2 用地面積中包含沿周邊設置的綠化隔離帶用地。用地面積可根據綠化率的提高而增加。
3 表中轉運量按每日工作一班制計算。
4 當選用的用地指標為兩個檔次的重合部分時,可採用下檔次的綠化隔離帶指標。
5 二次轉運站宜偏上限選取用地指標。
4.2.4 垃圾轉運站外型應美觀,並應與周圍環境相協調,操作應實現封閉、減容、壓縮、設備力求先進。飄塵、雜訊、臭氣、排水等指標應符合相應的環境保護標准。轉運站綠化率不應大於30%。
4.2.5 垃圾轉運站內應設置垃圾稱重計量系統,對進站的垃圾車進行稱重。大中型轉運站應設置監控系統。
4.3 垃圾、糞便碼頭
4.3.1 垃圾、糞便碼頭設置應有供卸料、停泊、調檔等使用的岸線和陸上作業區。陸上作業區用以安排車道、計量裝置、大型裝卸機械、倉儲、管理等用地。
4.3.2 碼頭所需的岸線長度應根據裝卸量、裝卸生產率、船隻噸位、河道允許船隻停泊檔數確定。垃圾、糞便碼頭岸線長度計算應符合本標准附錄B的規定。垃圾、糞便碼頭岸線宜按表4.3.2確定。
表4.3.2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計算

註:表中岸線為日裝卸量300t時所要的停泊岸線,當日裝卸量超過300t時用岸線折算系數計算;作業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線系拖輪的停泊岸線。
4.3.3 垃圾、糞便碼頭所需陸上面積按每米岸線不應少於15m2配置。在有條件的碼頭,應擁有改造為集裝箱專業碼頭的預留用地。碼頭應有防塵、防臭、防(垃圾、糞便、污水)散落下水體的設施,糞便碼頭應建造封閉式防滲貯糞池。
4.4 水域保潔工作基地

4.4.1 需要進行水域保潔的地區,可根據需要採用定點攔截設施、人工打撈船和機械清掃船。機械清掃船的數量可根據作業距離,按每25Km清掃河道長度配置一艘清掃船。
4.2.2 水上環境衛生工作場所應按生產、管理需要設置,應有水上岸線和陸上用地。
4.4.3 水上專業運輸應按巷道或行政區域設船隊,船隊規模根據廢棄物運輸量等因素確定,每隊使用岸線應為150~180m,陸上用地面積應為1000~1200m2,並應設生產和生活用房。
4.4.4 水上環境衛生管理機構應按航道分段設管理站。環境衛生水上管理站每處應有躉船、浮橋等。使用岸線每處應為120~150m,陸上用地面積不應少於1200m2。
4.5 垃圾處理設施
4.5.1 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垃圾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國家現行相關法規、規劃和標準的規定。設施應設置在城市交通便利的地方,並應有利於減少對環境和居民的影響,減少工程建設投資,減少垃圾處理後產品和殘渣的運輸費用。
2 衛生填埋、焚燒、堆肥、回收利用等應按其相應的適用條件,並應在堅持因地制宜、技術可行、設備可靠、適度規模、綜合治理和利用的原則下,合理選擇其中之一或適當組合。
3 各類垃圾處理廠內外應種植綠化隔離帶,廠內綠化率不應大於30%。
4.5.2 衛生填埋設施應符合下列要求:
1 衛生填埋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生活垃圾衛生填埋技術規范》GJJ17、《城市生活垃圾衛生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准》GB16889的有關規定。
2 衛生填埋場應選擇在地質情況較好的遠郊,並與垃圾處理綜合利用相結合。用地面積的計算應符合本標准附錄C的規定。
4.5.3 焚燒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焚燒處理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技術規范》GJJ90、《生活垃圾焚燒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生活垃圾焚燒污染控制標准》GB18485的有關規定。
2 垃圾焚燒產生的熱能應回收利用。
3 當焚燒廠採用余熱發電時,應考慮易於接入地區電力網,採用余熱供熱時,應靠近熱力用戶。
4.5.4 堆肥處理設施的設置應符合下列要求:
1 堆肥處理設施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規范》GB50337、《城市生活垃圾好氧靜態堆肥處理技術規程》GJJ/T5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工程項目建設標准》的有關規定。
2 堆肥廠的廠址選擇應考慮與垃圾填埋或焚燒處理工藝相結合,以便實現綜合處理。
3 堆肥處理設施宜在生活垃圾分類收集的基礎上進行高溫堆肥處理。
4 堆肥產品應符合國家現行標准《城鎮垃圾農用控制標准》GB8172、《城市生活垃圾堆肥處理廠技術評價指標》GJ/T3059、《糞便無害化衛生標准》GB7959的有關規定。
4.6其它垃圾處理廠
4.6.1 可興建生活垃圾分揀設施,對可利用物質(包括大件垃圾)回收或資源化利用。
4.6.2 根據地區條件,可在住宅區或賓館、飯店、食堂等配置易腐爛垃圾生化處理機,減少後續處理量。
4.6.3 有條件的大、中城市可根據區域性總體規劃設置區域性大件垃圾處理設施。
4.6.4 居民區和公共場所收集的有害垃圾,應集中收集後進行安全處置。
4.6.5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應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專業規劃,有計劃的建設。
1 建築垃圾、工程渣土儲運場不得混入工業固體廢物和生活垃圾。
2 建築垃圾和工程渣土應分類堆放,儲運場地周圍應設置不低於堆土高度的遮攔圍擋,並有防塵、滅蠅和污水等污染控制措施。
4.6.6 其他垃圾資源化綜合利用處理廠或特種垃圾處理廠的規模與用地面積,應根據處理量和處理工藝技術確定。
4.7 貯糞池
4.7.1 貯糞池應建在城市郊區。貯糞池的數量、容積及其分布,應根據糞便日儲存量、儲存周期和糞便利用等因素確定。
4.7.2 貯糞池應封閉並採取措施防止滲漏、氣爆和燃燒。北方地區應採取防凍措施。貯糞池周圍應視其規模設置圍欄和綠化隔離帶。
4.7.3 糞便的處理應逐步納入城市污水管網,統一處理。在城市污水管網不健全地區,化糞池糞便可設置糞便處理廠或通過糞便預處理廠

預處理後排入污水廠。
表4.7.4 糞便無害化處理廠用地指標

表5.1.2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用地指標

註:1、中「萬人指標」中的「萬人」,系指居住地區的人口數量。
2、地面積計算指標中,人口密度大的取下限,人口密度小的取上限。
4.7.4 糞便處理廠用地面積根據處理量、
處理工藝確定。用地面積應按表4.7.4規定計算:
5 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5.1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
5.1.1 基層環境衛生機構的用地面積和建築面積按管轄范圍和居住人口確定。
5.1.2 基層環境機構的用地指標應按表5.1.2確定:
5.1.3基層環境衛生機構應設有相應的生活設施。
5.2 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
5.2.1 市、區、鎮應根據需要建立環境衛生車輛停車場。
5.2.2 停車場宜設置在服務區范圍內以減少空駛里程,同時應避開人口稠密和交通繁忙區域。當停放車輛數量、大小不確定時,停車場可按2.5輛/萬人規劃設置。
5.2.3 環境衛生汽車停車場用地可按每輛大型車輛用地面積不超過150m2計算。
5.3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
5.3.1 在露天、流動作業的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工作區域內,必須設置工人作息場所,以供工人休息、更衣、洗浴和停放小型車輛、工具等。
5.3.2 作息場所可單獨設置或與其他環衛設施合建。作息場所的面積和設置數量,宜以作業區域的大小和環境衛生工人的數量計算。作息場所設置指標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表5.3.2 環境衛生清掃、保潔工人作息場所設置指標

註:表中萬人系指工作地區范圍的人口數量。
5.4 灑水(沖洗)車供水器
5.4.1 灑水車和沖洗道路專用車輛的給水,可利用市政給水管網。地表水、地下水、中水作為水源時,其水質應符合現行國家標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城市雜用水水質》GB/T18920的規定。
5.4.2 供水器的間隔應根據道路寬度和專用車輛噸位確定。供水器宜設置在次幹道和支路上,間距不宜大於1500m。
5.5車輛清洗站
5.5.1 城市車輛清洗站的選址,應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的要求,並應避開交通擁擠地段和車流量較大的道路交叉口。清洗站的規模與用地面積根據每小時車流量與清洗速度確定。
5.5.2 車輛清洗站應按城市總體規劃和環境衛生專業規劃要求進行設置,服務半徑宜為0.9~1.2km,宜與加油(氣)站、停車場等合並設置。
5.5.3 公交汽車、客運出租汽車、貨物運輸汽車等專業單位應配置車輛清洗設施,清洗站的設置應符合現行行業標准《機動車輛清洗站工程技術規程》OJ71的規定。
5.5.4 清洗站內應設置自動清洗裝置,車輛洗滌水經沉澱、除油處理後,可就近排人城市污水管網。宜用中水沖洗。
6 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道
6.0.1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環境衛生專用車輛的通道,應滿足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進出通行和作業的需要。
6.0.2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應按現行行業標准《城市道路設計規范》CJJ 37有關規定設計。
6.0.3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應滿足下列要求:
1 居民住宅區內的通道,應滿足2t以上載重車的通行,設計車速不得超過15km/h。
2 新建小區和舊城區改建應滿足5t載重車通行。
3 舊城區至少應滿足2t載重車通行。
4 生活垃圾轉運站的通道應滿足5~30t載重車通行。
5 特殊地段的通道按2t以下機動車或非機動車設計時, 需經當地環衛部門批准。
6 環境衛生專用車輛通行道路的最小平面曲率為20m,最大縱坡度為5%,特殊地段不應超過7%。
6.0.4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作業車輛噸位范圍,應符合表6.0.4的規定。
6.0.5 通往環境衛生設施的通道的寬度應根據環衛車輛的型號確定,不應小於4m,非機動車通道寬度不應小於2.5m。
6.0.6 環境衛生車輛通往工作點倒車距離不應大於30m。在環衛車輛必須調頭的作業點,應有150m2的空地。
表6.0.4 各種環境衛生設施作業車輛噸位
本標准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標准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
1)表示很嚴格,非這樣不可的:
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
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
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
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
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
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准、規范執行的,寫法為:
「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附錄A 生活垃圾日排出量及垃圾容器設置數量計算
A.0.1 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范圍內的生活垃圾日常排出重量:
式中: Q—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d);
R—收集范圍內居住人口數量(人);
C—預測的人均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t/人·d);
A1—生活垃圾日排出重量不均勻系數
A1=1.1~1.5;
A2—居住人口變動系數
A2=1.02~1.05。
A.0.2 生活垃圾收集點收集范圍內的生活垃圾日排出體積:
式中:Vave—生活垃圾平均日排出體積(m3/d);
A3—生活垃圾密度變動系數
A3=0.7~0.9;;
Dave—生活垃圾平均密度(t/m3);
K—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體積的變動系數
K=1.5~1.8;
V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排出最大體積(m3/d)。
A.0.3 生活垃圾收集點所需設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式中:Nave—平時所需設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E—單支垃圾容器的容積(m3/只);
B—垃圾容器填充系數B=0.75~0.9;
A4—生活垃圾清除周期(d/次);A4當每 日清除1次時,A4=1時;每日清除2次,A4=0.5時;每2日清除1次時,A4=2,依次類推;
Nmax—生活垃圾高峰日所需設置的垃圾容器數量。
附錄B 生活垃圾轉運量計算
B.0.1 生活垃圾轉運量計算方法:
式中: Q—轉運站生活垃圾的日轉運量(t/d);
n—服務區域內居住人口數;
q—服務區域內生活垃圾人均日產量(kg/人·d)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一般可採用0.8~1.8kg/人·d;
δ—生活垃圾產量變化系數按當地實際資料採用,若無資料時,一般可採用1.3~1.4。
附錄C 垃圾
C.0.1 垃圾、糞便碼頭所需要的岸線長度應根據裝卸量、裝卸生產率、船隻噸位、河道允許船隻停泊檔數確定。碼頭岸線由停泊岸線和附加岸線組成。當日裝卸量在300t以內時,按表C.0.1選取:
當日裝卸量超過300t時,碼頭岸線長度計算
採用公式C.0.1,並與表C.0.1結合使用:
L=Qq+I (C.0.1)
式中: L—碼頭岸線計算長度(m);
Q—碼頭垃圾或糞便日裝卸量(t);
q—岸線折算系數(m/t),見表C.0.1;
I—附加岸線長度(m),見表C.0.1
表C.0.1 垃圾、糞便碼頭岸線計算表
註:作業制按每日一班制;附加岸線系數為拖輪的停泊岸線。

⑥ 環衛方面的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一條為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和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礦藏、森林、草原、濕地、野生生物、自然遺跡、人文遺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城市和鄉村等。

第三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

第四條保護環境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國家採取有利於節約和循環利用資源、保護和改善環境、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經濟社會發展與環境保護相協調。

第五條環境保護堅持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六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6)環衛設施規劃規范擴展閱讀

保護環境的原因:

1、有利於建設節約型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

2、有利於增強節約 資源和保護環境的意識。

3、有利於增強投資吸引力和經濟競爭力實現轉型跨越。

4、有利於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是利於民而又利於國的關繫到千秋萬代的政策。

十八屆五中全會會議提出:加大環境治理力度,以提高環境質量為核心,實行最嚴格的環境保護制度,深入實施大氣、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行省以下環保機構監測監察執法垂直管理制度。



⑦ GB5O337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與cJJO27一12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適用於、農村公廁設置

如果是指公廁建設規劃,兩者都適合。不適合公廁具體設計。
GB 50337-2003 城市環境衛生回設施規劃規范;適用於答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及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專項)規劃。市(區、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及鄉村、獨立工礦區、風景名勝區及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相應規劃可參照該規范執行。
CJJ 27-2012 環境衛生設施設置標准;適用於城鄉環境衛生設施的設置

⑧ 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第四章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三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准,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城市環境衛生專業規劃和年度建設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單位、個人投資建設和經營城市環境衛生設施。
第三十二條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中確定的環境衛生設施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因特殊需要佔用環境衛生設施用地或者改變其使用性質的,應當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報原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三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舊城改造、道路拓建以及建設大型公用建築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配套建設環境衛生設施,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交付使用,所需經費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參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設計方案的審查和環境衛生設施的竣工驗收。對經驗收不符合城市環境衛生標準的環境衛生設施,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建設單位予以限期改造。
第三十四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加快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的建設。
城市生活廢棄物處理場(廠)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對城市生活廢棄物進行處理。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將其納入城市環境衛生設施專業規劃,組織新建、改建或者督促有關單位新建、改建公共廁所。
城市應當發展水沖式公共廁所。城市集貿市場、旅遊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配套建設全天對外開放使用的水沖式公共廁所。
第三十六條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以及城市商店(場)、集貿市場、飯店、旅遊景點、車站、港口等公共場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廢物箱等設施及其指示牌。
第三十七條環境衛生設施的產權單位或者管理者,應當加強對環境衛生設施的管理,定期消毒,保持其整潔、完好和有效使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佔、損壞或者擅自拆除、遷移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後,按照先建設後拆除的原則負責重建,或者按照環境衛生設施造價給予補償,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安排重建。

⑨ 環境衛生設施專項規劃時 要考慮哪些因素

根據城市發展目標和城市布局,確定城市環境衛生配置標准和垃圾集運、處理方式;
合理確定環境衛生設施的類型、數量、規模和布局;
制定環境衛生設施的隔離與防護措施;
提出垃圾回收利用對策與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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