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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原文

發布時間: 2021-02-17 20:17:11

⑴ 十五從軍行原文

是十五從軍征吧,原文如下:
十五從軍征,八十始得歸。
道逢鄉里人,家中有阿版誰。
遙看是君家,松柏權冢累累。
兔從狗竇入,雉從樑上飛。
中庭生旅谷,井上生旅葵。
舂穀持作飯,采葵持作羹。
羹飯一時熟,不知貽阿誰?
出門東向看,淚落沾我衣。

⑵ 民事訴訟法154條原文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裁定適用於下列范圍:

(一)不予受理;

(二)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三)駁回起訴;

(四)保全和先予執行;

(五)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六)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七)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八)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九)撤銷或者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十)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決的事項。

對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裁定,可以上訴。裁定書應當寫明裁定結果和作出該裁定的理由。裁定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記入筆錄。

(2)依法行原文擴展閱讀

1、不予受理

當事人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比如,提起訴訟的事項不屬於人民法院行使民事審判權的范圍;原告不是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沒有明確的被告或者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裁定不予受理。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2、對管轄權有異議的

當事人尤其是被告和第三人,認為審理某一案件的第一審人民法院對案件沒有管轄權的,可以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裁定本院是否有管轄權。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3、駁回起訴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原告起訴不符合起訴條件的,除不屬於本院管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管轄的以外,通知原告撤回起訴。原告不撤回起訴的,裁定駁回起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上訴。

4、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該裁定的執行。

5、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

原告起訴後、宣判前申請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依據法律規定,作出准許或者不準許撤訴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6、中止或者終結訴訟

在訴訟過程中,發生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情況,人民法院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中止訴訟的障礙消除,具有恢復訴訟的條件時,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恢復訴訟的裁定。中止或者終結訴訟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7、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

判決書有錯寫、誤算、用詞不當、遺漏判決原意、文字表達超出判決原意的范圍、判決書正本與原本個別地方不相符合的情況的,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加以補正。如果判決書遺漏了訴訟請求的一部分和訴訟費用的負擔,以及應當明確具體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的內容而沒有明確,則應當作出補充判決,不能用裁定補正。

8、中止或者終結執行

人民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了法律規定的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應當作出中止或者終結執行的裁定。在造成中止執行的情況消除後,依法具有恢復執行的條件時,應當作出執行的裁定。中止和終結執行的裁定,送達當事人後立即生效,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9、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對當事人申請執行的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和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應當作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裁定。不予執行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10、不予執行公證機關的債權文書

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對當事人申請執行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人民法院認定確有錯誤,不予執行的,作出不予執行的裁定。對於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的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

⑶ 聽瑟芭行原文

《 琵琶行 》白居易 潯陽江頭夜送客,楓葉荻花秋瑟瑟。主人下馬客在船,舉酒欲飲無管弦。醉不成歡慘將別,別時茫茫江浸月。忽聞水上琵琶聲,主人忘歸客不發。尋聲暗問彈者誰?琵琶聲停欲語遲。移船相近邀相見,添酒回燈重開宴。千呼萬喚始出來,猶抱琵琶半遮面。轉軸撥弦三兩聲,未成曲調先有情。弦弦掩抑聲聲思,似訴生平不得志。低眉信手續續彈,說盡心中無限事。輕攏慢捻抺復挑,初為霓裳後六么。大弦嘈嘈如急雨,小弦切切如私語。嘈嘈切切錯雜彈,大珠小珠落玉盤。間關鶯語花底滑,幽咽流泉水下灘。水泉冷澀弦凝絕,凝絕不通聲漸歇。別有幽愁暗恨生,此時無聲勝有聲。銀瓶乍破水漿迸,鐵騎突出刀槍鳴。曲終收撥當心畫,四弦一聲如裂帛。東船西舫悄無言,惟見江心秋月白。沉吟放撥插弦中,整頓衣裳起斂容。自言本是京城女,家在蝦蟆陵下住。十三學得琵琶成,名屬教坊第一部。曲罷常教善才服,妝成每被秋娘妬。武陵少年爭纏頭,一曲紅綃不知數。鈿頭銀篦擊節碎,血色羅裙翻酒污。今年歡笑復明年,秋月春風等閑度。弟走從軍阿姨死,暮去朝來顏色故。門前冷落車馬稀,老大嫁作商人婦。商人重利輕別離,前月浮梁買茶去。去來江口求空船,繞船明月江水寒。夜深忽夢少年事,夢啼紅妝淚闌干。我聞琵琶已嘆息,又聞此語重喞喞。同是天涯淪落人,相逢何必曾相識。我從去年辭帝京,謫居卧病潯陽城。潯陽地僻無音樂,終歲不聞絲竹聲。住近湓城地低濕,黃蘆苦竹繞宅生。其間旦暮聞何物?杜鵑啼血猿哀鳴。春江花朝秋月夜,往往取酒還獨傾。豈無山歌與村笛?嘔啞嘲哳難為聽。今夜聞君琵琶語,如聽仙樂耳暫明。莫辭更坐彈一曲,為君翻作琵琶行。感我此言良久立,卻坐促弦弦轉急。凄凄不似向前聲,滿座重聞皆掩泣。座中泣下誰最多?江州司馬青衫濕

⑷ 梁父吟行曹植原文

【原文】: 泰山樑甫行 曹植 八方各異氣,千里殊風雨。 劇哉邊海民,寄身於草墅。 妻子象禽獸,行止依林阻。 柴門何蕭條,狐兔翔我宇。
【作者】: 曹植(192年-232年12月27日),字子建,沛國譙(今安徽省亳州市)人,出生於東陽武,是曹操與武宣卞皇後所生第三子,生前曾為陳王,去世後謚號「思」,因此又稱陳思王。 【1】異氣:氣候不同。 【2】劇:艱苦。 【3】草墅:用草搭蓋而成的簡陋房屋。 【4】行止:行動的蹤跡。 【5】林阻:山林險阻之地。 【6】柴門:用樹枝等物編成的門。 【7】翔:繞行。 【翻譯】 八方的氣候各不相同,千里之內的風雨形態不一。海邊的貧民多麼艱苦啊,破舊的草屋是他們的棲身之地。妻子和兒子像禽獸一樣生活,盤桓在險阻的山林里。簡陋的柴門如此冷清,狐兔在周圍自由穿梭毫無顧忌。 【賞析】: 曹植自曹丕篡漢後,在自己生存的艱難不幸中,逐漸體會到下層人民的痛苦。他在《泰山樑甫行》中,以白描的手法,反映了邊海農村的殘破荒涼景象,表現了對下層人民的深切同情。 「八方各異氣,千里殊風雨。」是說天下的自然環境不一樣,所遭受的風雨災害也不一樣。言外之意是說,海邊氣候潮濕,風雨狂暴,海嘯龍卷風也時有發生,是不適合人生存的地方。這兩句突出邊海人民生存環境的惡劣。「劇哉邊海民,寄身於草野。」痛苦啊,海邊的人民,他們生活在荒野草叢林木中,多麼荒涼,多麼凄慘。這本是野獸出入的地方,可他們卻長期的與野獸同居。所以「妻子象禽獸,行止依林阻。」這是對妻子以及孩子的整體形象描寫,從中我們不但看到海民衣不蔽體蓬頭垢面的野人一樣的粗俗艱苦的生活方式,也可以想見他們與世隔絕的愚鈍頹廢形象。他們依靠自然環境的險阻,和野獸爭奪相間生存,他們不但經受生活的艱難困苦,而且還有隨時被野獸吃掉的生存憂懼。「柴門何蕭條,狐兔翔我宇。」柴門簡陋凄清,在海風中嗦嗦搖盪,狐狸兔子好象從天上飛來一樣從屋檐下飛來竄去。這里通過狐狸、兔子的側面描寫,反襯出邊海人們生活環境的荒蠻以及邊海人們的恐懼與凄楚。 本文以白描的手法,言簡意賅地全方位展現了邊海人們的痛苦生活。

⑸ 君子行於道路原文

君子行於道路

【原文】

曾子曰: "君子行於道路,其有版父者權可知也,其有師者可知也.夫無父而無師者,余若夫何 哉! "此言事師之猶事父也.曾點使曾參,過期而不至,人皆見曾點曰: "無乃畏邪?"曾點 曰: "彼雖畏,我存,夫安敢畏?"孔子畏於匡,顏淵後,孔子曰: "吾以汝為死矣. "顏淵 曰: "子在,回何敢死?"顏回之於孔子也,猶曾參之事父也.古之賢者,與其尊師若此, 故師盡智竭道以教. (選自《呂氏春秋孟夏紀第四》 )

【參考譯文】

曾子說: "君子在道路上行走,其中父親還在的可以看出來,其中有老師的也可以看出來. 對那些父親,老師都不在的,其他人又能怎麼樣呢?"曾點派他的兒子曾參外出,過了約定 的日期卻沒有回來,人們都來看望曾點說: "怕不是遇難了吧. "曾點說: "即使他要死,我 還活著,他怎麼敢自己不小心遭禍而死! "孔子被囚禁在匡地,頗淵最後才到,孔子說: "我 以為你死了. "頗淵說: "您還活著,我怎麼敢死! "顏回對待孔子如同曾參侍奉父親一樣. 古代的賢人,他們尊重老師達到這樣的地步,所以老師盡心竭力地教誨他們.

⑹ 古文原文

《魚我所欲也》:
孟子曰:「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義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捨生而取義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者,故不為苟得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如使人之所欲莫甚於生,則凡可以得生者何不用也?使人之所惡莫甚於死者,則凡可以辟患者何不為也?由是則生,而有不用也;由是則可以辟患,而有不為也。是故所欲有甚於生者,所惡有甚於死 者。非獨賢者有是心也,人皆有之,賢者能勿喪耳。一簞食,一豆羹,得之則生,弗得則死;呼爾而與之,行道之人弗受;蹴爾而與之,乞人不屑也。萬鍾則不辨禮義而受之,萬鍾於我何加焉?為宮室之美、妻妾之奉、所識窮乏者得我與?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宮室之美為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妻妾之奉為之;鄉為身死而不受,今為所識窮乏者得我而為之:是亦不可以已乎? 此之謂失其本心。」

《生於安樂,死於憂患》
舜發於畎畝之中,傅說舉於版築之中,膠鬲舉於魚鹽之中,管夷吾舉於士,孫叔敖舉於海,百里奚舉於市。

故天將降大任於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勞其筋骨,餓其體膚,空乏其身,行拂亂其所為,所以動心忍性,曾益其所不能。

人恆過,然後能改;困於心,衡於慮,而後作;征於色,發於聲,而後喻。入則無法家拂士,出則無敵國外患者,國恆亡。

然後知生於憂患,而死於安樂也。
鄒忌諷齊王納諫
鄒忌修八尺有餘,形貌昳麗。朝服衣冠,窺鏡,謂其妻曰:「我孰與城北徐公美?」其妻曰:「君美甚,徐公何能及公也!」城北徐公,齊國之美麗者也。忌不自信,而復問其妾曰:「吾孰與徐公美?」妾曰:「徐公何能及君也!」旦日,客從外來,與坐談,問之客曰:「吾與徐公孰美?」客曰:「徐公不若君之美也!」明日,徐公來。孰視之,自以為不如;窺鏡而自視,又弗如遠甚。暮寢而思之曰:「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妾之美我者,畏我也;客之美我者,欲有求於我也。」

於是入朝見威王曰:「臣誠知不如徐公美,臣之妻私臣,臣之妾畏臣,臣之客欲有求於臣,皆以美於徐公。今齊地方千里,百二十城,宮婦左右,莫不私王;朝廷之臣,莫不畏王;四境之內,莫不有求於王。由此觀之,王之蔽甚矣!」王曰:「善。」乃下令:「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過者,受上賞;上書諫寡人者,受中賞;能謗議於市朝,聞寡人之耳者,受下賞。」

令初下,群臣進諫,門庭若市。數月之後,時時而間進。期年之後,雖欲言,無可進者。燕、趙、韓、魏聞之,皆朝於齊。此所謂戰勝於朝廷
《曹劌論戰》
十年春,齊師伐我。公將戰。曹劌請見。其鄉人曰:「肉食者謀之,又何間焉?」劌曰:「肉食者鄙,未能遠謀。」乃入見。問:「何以戰?」公曰:「衣食所安,弗敢專也,必以分人。」對曰:「小惠未徧,民弗從也。」公曰:「犧牲玉帛,弗敢加也,必以信。」對曰:「小信未孚,神弗福也。」公曰:「小大之獄,雖不能察,必以情。」對曰:「忠之屬也。可以一戰。戰則請從。」
公與之乘。戰於長勺。公將鼓之。劌曰:「未可。」齊人三鼓。劌曰:「可矣。」齊師敗績。公將馳之。劌曰:「未可。」下視其轍,登軾而望之,曰:「可矣。」遂逐齊師。
既克,公問其故。對曰:「夫戰,勇氣也。一鼓作氣,再而衰,三而竭。彼竭我盈,故克之,夫大國,難測也,懼有伏焉。吾視其轍亂,望其旗靡,故逐之。」

《鄒忌諷齊王納諫》
鄒忌修八尺有餘,形貌昳麗。朝服衣冠,窺鏡,謂其妻曰:「我孰與城北徐公美?」其妻曰:「君美甚,徐公何能及公也!」城北徐公,齊國之美麗者也。忌不自信,而復問其妾曰:「吾孰與徐公美?」妾曰:「徐公何能及君也!」旦日,客從外來,與坐談,問之客曰:「吾與徐公孰美?」客曰:「徐公不若君之美也!」明日,徐公來。孰視之,自以為不如;窺鏡而自視,又弗如遠甚。暮寢而思之曰:「吾妻之美我者,私我也;妾之美我者,畏我也;客之美我者,欲有求於我也。」

於是入朝見威王曰:「臣誠知不如徐公美,臣之妻私臣,臣之妾畏臣,臣之客欲有求於臣,皆以美於徐公。今齊地方千里,百二十城,宮婦左右,莫不私王;朝廷之臣,莫不畏王;四境之內,莫不有求於王。由此觀之,王之蔽甚矣!」王曰:「善。」乃下令:「群臣吏民,能面刺寡人之過者,受上賞;上書諫寡人者,受中賞;能謗議於市朝,聞寡人之耳者,受下賞。」

令初下,群臣進諫,門庭若市。數月之後,時時而間進。期年之後,雖欲言,無可進者。燕、趙、韓、魏聞之,皆朝於齊。此所謂戰勝於朝廷 。

〈出師表〉
先帝創業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誠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衛之臣不懈於內,忠志之士忘身於外者,蓋追先帝之殊遇,欲報之於陛下也。誠宜開張聖聽,以光先帝遺德,恢弘志士之氣,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義,以塞忠諫之路也
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若有作姦犯科及為忠善者,宜付有司論其刑賞,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內外異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費禕、董允等,此皆良實,志慮忠純,是以先帝簡拔以遺陛下。愚以為宮中之事,事無大小,悉以咨之,然後施行,必能裨補闕漏,有所廣益。
將軍向寵,性行淑均,曉暢軍事,試用於昔日,先帝稱之曰能,是以眾議舉寵為督。愚以為營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陣和睦,優劣得所。
親賢臣,遠小人,此先漢所以興隆也;親小人,遠賢臣,此後漢所以傾頹也。先帝在時,每與臣論此事,未嘗不嘆息痛恨於桓、靈也。侍中、尚書、長史、參軍,此悉貞良死節之臣,願陛下親之信之,則漢室之隆,可計日而待也。
臣本布衣,躬耕於南陽,苟全性命於亂世,不求聞達於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顧臣於草廬之中,咨臣以當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許先帝以驅馳。後值傾覆,受任於敗軍之際,奉命於危難之間,爾來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謹慎,故臨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來,夙夜憂嘆,恐託付不效,以傷先帝之明,故五月渡瀘,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當獎率三軍,北定中原,庶竭駑鈍,攘除奸凶,興復漢室,還於舊都。此臣所以報先帝而忠陛下之職分也。至於斟酌損益,進盡忠言,則攸之、棉、允之任也。
願陛下托臣以討賊興復之效,不效則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靈。若無興德之言,則責攸之、禕、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謀,以咨諏善道,察納雅言,深追先帝遺詔。臣不勝受恩感激。
今當遠離,臨表涕零,不知所言。

〈桃花源記〉
晉太元中,武陵人,捕魚為業,緣溪行,忘路之遠近。忽逢桃花林,夾岸數百步,中無雜樹,芳草鮮美,落英繽紛;漁人甚異之。復前行,欲窮其林。
林盡水源,便得一山。山有小口,彷佛若有光,便舍船,從口入。初極狹,才通人;復行數十步,豁然開朗。土地平曠,屋舍儼然。有良田美池桑竹之屬,阡陌交通,雞犬相聞。其中往來種作,男女衣著,悉如外人;黃發垂髫,並怡然自樂。

見漁人,乃大驚,問所從來;具答之。便要還家,設酒、殺雞、作食。村中聞有此人,咸來問訊。自雲:先世避秦時亂,率妻子邑人來此絕境,不復出焉;遂與外人間隔。問今是何世?乃不知有漢,無論魏、晉!此人一一為具言所聞,皆嘆惋。餘人各復延至其家,皆出酒食,停數日,辭去。此中人語雲:「不足為外人道。」

既出,得其船,便扶向路,處處志之。及郡下,詣太守,說如此。太守即遣人隨其往, 尋向所志,遂迷不復得路。

南陽劉子驥,高尚士也,聞之,欣然前往,未果,尋病終。後遂無問津者。

〈三峽〉
江水又東,逕廣溪峽,斯乃三峽之首也。峽中有瞿塘、黃龕二漢灘,其峽蓋自禹鑿以通江,郭景純所謂巴東之峽,夏後疏鑿者也。

江水又東,逕巫峽,杜宇所鑿以通江水也。江水歷峽東,逕新崩灘。此山漢和帝永元十二年崩,晉太元二年又崩。當崩之日,水逆流百餘里,湧起數十丈。今灘上有石,或圓如簞,或方似屋,若此者甚眾,皆崩崖所隕,致怒湍流,故謂之「新崩灘」。其頹崖所余,比之諸嶺,尚為竦桀。其下十餘里,有大巫山,非惟三峽所無,乃當抗峰岷、峨,偕嶺衡、疑。其翼附群山,並概青雲,更就霄漢,辨其優劣耳。西,即巫山者也。其間首尾百六十里,謂之巫峽,蓋因山為名也。

自三峽七百里中,兩岸連山,略無闕處;重岩疊嶂,隱天蔽日:自非亭午夜分,不見曦月。至於夏水襄陵,沿泝阻絕,或王命急宣,有時朝發白帝,暮到江陵,其間千二百里,雖乘奔御風不以疾也。春冬之時,則素湍綠潭,回青倒影。絕巘多生檉柏,懸泉瀑布,飛漱其間。清榮峻茂,良多趣味。每至晴初霜旦,林寒澗肅,常有高猿長嘯,屬引凄異,空谷傳響,哀轉久絕。故漁者歌曰:「巴東三峽巫峽長,猿鳴三聲淚沾裳!」

江水自建平至東界峽,盛弘之謂之空泠峽。峽甚高峻,即宜都、建平二郡界也。其間遠望,勢交嶺表,有五六峰,參差互出。有奇石,如二人像,攘袂相對。俗傳兩郡督郵爭界於此。江水歷峽,東逕宜昌縣之插灶下。

江水又東,逕流頭灘。其水並峻急奔暴,魚虌所不能游,行者常苦之,其歌曰:「灘頭
白勃堅相持,倏忽淪沒別無期。」袁山松曰:「自蜀至此,五千餘里;下水五日,上水百日
也。」
江水又東,逕宜昌縣北,—縣治,江之南岸也。北臨大江,與夷陵相對。江水又東,逕狼尾灘,而歷人灘。袁山松曰:「二灘相去二里。人灘,水至峻峭。南岸有青石,夏沒冬出,其石嶔崟,數十步中,悉作人面形,或大或小;其分明者,須發皆具:因名曰人灘也。」
江水又東,逕黃牛山,下有灘名曰黃牛灘。南岸重嶺疊起,最外高崖間有石,色如人負刀牽牛,人黑牛黃,成就分明。既人跡所絕,莫得究焉。此岩既高,加以江湍紆洄,雖途逕信宿,猶望見此物,故行者謠曰:「朝發黃牛,暮宿黃牛;三朝三暮,黃牛如故。」言水路紆深,回望如一矣。

江水又東,逕西陵峽。宜都記曰:「自黃牛灘東入西陵界,至峽口百許里,山水紆曲,而兩岸高山重障,非日中夜半,不見日月,絕壁或十許丈,其石采色形容,多所像類。林木高茂,略盡冬春。猿鳴至清,山谷傳響,泠泠不絕。」所謂三峽,此其一也。山松言:「常聞峽中水疾,書記及口傳悉以臨懼相戒,曾無稱有山水之美也。及余來踐躋此境,既至欣然,始信耳聞之不如親見矣。其疊崿秀峰,奇構異形,固難以辭敘。林木蕭森,離離蔚蔚,乃在霞氣之表。仰矚俯映,彌習彌佳,流連信宿,不覺忘返。目所履歷,未嘗有也。既自欣得此奇觀,山水有靈,亦當驚知己於千古矣。

〈陋室銘〉
山不在高,有仙則名。水不在深,有龍則靈。

斯是陋室,惟吾德馨。苔痕上皆綠,草色入簾青。

談笑有鴻儒,往來無白丁。可以調素琴,閱金經。

無絲竹之亂耳,無案牘之勞形。南陽諸葛廬,西蜀子雲亭。

孔子雲:「何陋之有?」

〈愛蓮說〉
水陸草木之花,可愛者甚蕃。晉陶淵明獨愛菊;自李唐來,世人盛愛牡丹;予獨愛蓮之出淤泥而不染,濯清漣而不妖,中通外直,不蔓不枝,香遠益清,亭亭靜植,可遠觀而不可褻玩焉。予謂菊,花之隱逸者也;牡丹,花之富貴者也;蓮,花之君子者也。噫!菊之愛,陶後鮮有聞;蓮之愛,同予者何人;牡丹之愛,宜乎眾矣。

⑺ 長安行 原文

宋 玉 ,生卒年不詳,戰國時楚人,屈原之後楚國著名辭賦家。署名宋玉所作流傳至今的作品,除《九辯》外,其他都有人懷疑是否為宋玉之作。但文學史往往屈宋並稱,宋玉對後代文學產生過深遠影響則無疑。杜甫有詩雲:"搖落深知宋玉悲,風流儒雅亦吾師。悵望千秋一灑淚,蕭條異代不同時。 江山故宅空文藻,雲雨荒台豈夢思。最是楚宮俱泯滅,舟人指點到今疑"(《詠杯古跡》)。"楚宮久巳滅,幽佩為誰哀?侍臣書玉夢,賦有冠古才"(《雨》)。李商隱亦曰:"何事荊台百萬家,唯教宋玉擅才華?……"(《七律》)。可見宋玉在後代文學家心目中有重要的地位。

大夫登徒子侍於楚王(2),短宋玉曰(3):"玉為人體貌閑麗(4),口多微辭(5),又性好色。願王勿與出入後宮。"
王以登徒子之吉同宋玉。玉曰:"體貌閑麗,所受於天也;口多微辭,所學於師也;至於好色,臣無有也。"王曰:"子不好色,亦有說乎?有說則止(6),無說則退。"玉曰:"天下之佳人莫若楚國,楚國之麗者莫若臣里,臣里之美者莫若臣東家之子(7)。京家之子,增之一分則太長,減之一分則太短 ;著粉則太白(8),施朱則太赤(9);眉如翠羽,肌如白雪;腰如束素(10),齒如含貝;嫣然一笑,惑陽城,迷下蔡(11)。然此女登牆窺臣三年(12),至今未許也(13)。登徒子則不然:其妻蓬頭攣耳(14),齞唇歷齒(15),旁行踽僂(16),又疥且痔(17)。登徒子悅之,使有五子(18)。王孰察之(19),誰為好色者矣。"

是時,秦章華大夫在側(20),因進而稱曰:"今夫宋玉盛稱鄰之女,以為美色,愚亂之邪(21);臣自以為守德,謂不如彼矣(22)。且夫南楚窮巷之妾(23),焉足為大王言乎?若臣之陋,目所曾睹者,未敢雲也。"王曰:"試為寡人說之。"大夫曰:"唯唯。臣少曾遠游,周覽九土(24),足歷五都(25)。出咸陽(26)、熙邯鄲(27),從容鄭、衛、溱 、洧之間(28) 。是時向春之末(29) ,迎夏之陽(30),鶬鶊喈喈(31),群女出桑(32)。此郊之姝(33),華色含光(34),體美容冶,不待飾裝。臣觀其麗者,因稱詩曰(35):'遵大路兮攬子祛(36)'。贈以芳華辭甚妙。於是處子怳若有望而不來(37),忽若有來而不見(38)。意安息體疏(39),俯抑異觀(40);含喜微笑,竊視流眄(41)。復稱詩曰:'寐春風兮發鮮榮(42),潔齋俟兮惠音聲(43),贈我如此兮不如無生(44)。'因遷延而辭避(45)。蓋徒以微辭相感動(46)。精神相依憑;目欲其顏(47),心顧其義(48),揚《詩》守禮(49),終不過差,故足稱也(50)。"
於是楚王稱善,宋玉遂不退。

⑻ 曾子將行的原文

曾子①將行,晏子②送之曰:「君子贈人以軒,不若以言。吾請以言之,以軒乎?」曾子曰:內「請容以言。」晏子曰:「今夫車輪,山之直木也,良匠揉之,其圓中規,雖有槁暴,不復嬴矣,故君子慎隱揉。和氏之璧,井裡之困也,良工修之,則為存國之寶,故君子慎所修。今夫蘭本③,三年而成,湛之以滫,則君子不近,庶人不佩;湛之縻醢,而賈匹馬矣.非蘭本美也,所湛然也。願子之必求所湛。嬰聞之,君子居必擇鄰,游必就士,擇居所以求士,求士所以辟患也。嬰聞汩常移質,習俗移性,不可不慎也。」(《晏子春秋·曾子將行晏子送之而贈以善言》)

⑼ 內容是依法治國的文言文

這樣的文言文,《韓非子》中很多,以下篇目供參考:
韓非子認為要治理好國家必須法與術相結合。他說「人主之大物,非法則術也」(《難三》),「君無術則蔽於上,臣無法則亂於下」(《定法》)。「術」包含以下幾個內容:
一是因能授官,也就是說依據下屬的能力授給人官職。
二是「循名責實」(《定法》),這是術的要點。法家是典型的功利主義和實用主義,非常注重實物,循名責實是法家考察幹部的一個基本原則,強調表面情況和實質要互相加以驗證,綜合來考察一個人,這就是所謂的「形名之術」。韓非子說君主要駕馭約束好臣子,就一定要考察形和名是否相符,一定要看臣下說的話跟他做的事是否一致。
三是「叄五之道」(《八經》),這是法家考察群臣言行的一個具體方法,主要意思是利用多方面的情況進行檢查,以追究責任人的過失,利用多方面的情況進行分析,以找到取得成功的原因。不分析成功的原因,臣下就會輕慢君主,不嚴厲追究過失,臣下就會相互勾結。
四是在領導謀略上,要使用「七術」,也就是說七種策略(《內儲說·七術》)。這七種策略是:(1)眾端參照,也就是通過多方面的觀察來驗證臣下的言行;(2)必罰明威,就是一定要懲罰那些犯錯誤的人來樹立威信;(3)信賞盡能,在獎勵方面一定要守信用,鼓勵那些有才能和取得成果的人;(4)一聽責下,就是一一聽取臣下的意見然後進行評判;(5)疑詔詭使,就是指君主表面上和一些人親近,讓他們長期在自己身邊工作,但是不給他們任務,別人感覺這些人是受了秘密指令,所以做壞事的人就會害怕,心裡疑心不敢膽大妄為;(6)挾知而問,這是考察下屬忠誠度的有效手段,就是用已經知道的事情來詢問下屬,看看下屬怎麼說,用以對照核查下屬的態度,從而舉一反三地了解許多隱情;(7)倒言反聽,就是本來想說一件事情,但卻說一個與本意相反的事情,以獲得下屬的真實態度。
五是在管理過程中,韓非子強調要防微杜漸,從細節上消除消極因素。《內儲說》中提出了要查「六微」。管理中有六種微妙而隱蔽的情況:(1)「權借在下」,要防止權力分散和被架空,核心權是不可以借給別人的,它是領導者的專利。(2)「利異外借」,就是防備內外勾結,組織內的人由於和領導利益不同會藉助外力來削弱和反對上級的領導。(3)「托於似類」,這是一種用相關的事情欺騙上級、掩蓋事實真相以達到個人私慾的手段,必須要加以防範。韓非子講了一個齊國的故事,齊國的大夫夷射陪齊王喝酒,醉了之後坐在門廊上,守門人請他賞一點剩下的酒,結果被拒絕了。夷射走後,這個守門人就在門廊下潑了一點水。第二天,齊王出門後看到水,憤怒地問:「誰把尿尿到這里。」守門人回答說:「沒見誰,可是中大夫夷射昨天喝醉了酒曾在這里站過一會。」齊王就把夷射給殺了。這是典型的小人栽贓陷害的例證,作為領導者一定要明查。(4)「利害相反」,就是利和害總是同時出現,有利必有害,有害必有利,所以若國家受害就要看誰從中得到了好處,如果下屬受害也要看誰從中得到了好處,通過這種審查利害就會找到事情的前因後果,找到處理事情的關鍵所在。(5)「參疑內爭」,權力斗爭不可避免,而臣下爭權奪利是產生變亂的根源,領導者對此要給予關注和控制。(6)「亂國廢置」,敵對國家插手本國重要人員的任免這一點要極力避免,一旦中了圈套,後果不堪設想。
勢是法家的一個概念,和兵家的有所不同。廣義的「勢」指客觀形勢,狹義的「勢」是指權勢。韓非子非常重視「勢」,認為「抱法處勢則治,背法去勢則亂」(《難勢》)。這里談的勢,就是領導者通過法和術造成的一種權力狀態。為了進一步說明這種勢的重要,韓非子做了一個比喻,說千斤重的東西在船上就可以漂浮自如,而小小的一個銅錢,如果掉到船下就會沉入水底,它們的根本原因不在於分量的多少,根本原因在於有勢與無勢。同時的道理,治理一個國家能否樹立權威、行使職權、獲得下屬支持,重要的在於他的地位與權勢是否鞏固。
得勢的主要方法:一是依靠術駕馭局勢,管理下屬。韓非子說:「人主使人臣雖有智能,不得背法而專制;雖有賢行,不得逾功而先勞;雖有忠信,不得釋法而不禁,此之謂明法。人主有誘於事者,有雍於言者,二者不可不察也」(《南面》)。二是靠制度權力,領導者只有牢牢把握賞罰的權力,才能確保勢的穩固。「刑賞不察,則民無功而求得,有罪而倖免,則兵弱主卑。」(《飾邪》)所以韓非子說:「勢重,人君之淵……賞罰者邦之利器也。在君治臣,在臣則勝君」(《喻老》)。正確的方法就是要「聖人執要,四方來效」 (《揚榷》)。聖人執要是說要抓住要點、核心問題,而「四方來效」就是要善於授 權,把細節的東西交給下屬去做,自己牢牢把握核心權力。
從總體上講,韓非子的法、術、勢實際上就是告訴領導者,要管好一個組織的核心問題是權力的問題。法是權力的表現形式,術是權力的手段,勢是權力的歸屬。要制定嚴明的規章制度、清晰和強有力的獎罰措施。規章制度和獎罰措施要明確,讓每個人都看到,而且每次獎罰也要公開,這樣,領導者下的命令才有人服從,權力才能有效行使。同時領導者要有一些技巧和計謀,這些計謀要做得恰當周密,不能讓下屬知道,以此保證其實施的效果。這樣才能夠控制局面,掌握下屬的言行,發現問題及時解決,確保管理順利進行。同時一個領導者一定要懂得樹立自己的權威,牢牢地把核心權力控制在自己的手中,確保自己的領導地位,要善於利用環境去造勢,然後因勢利導,去管人 做事從而實現自己的宏圖大業。

⑽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原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於2012年修訂發布,2013年實施,原文如下所示:(由於全文很長無法全部上傳,這里僅僅上傳部分。)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規范和保障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職責,制定本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程序,適用本法的規定;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和航空器內發生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外,適用本法。
第五條
治安管理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實施治安管理處罰,應當公開、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公民的人格尊嚴。 辦理治安案件應當堅持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採取有效措施,化解社會矛盾,增進社會和諧,維護社會穩定。
第七條
國務院公安部門負責全國的治安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治安管理工作。 治安案件的管轄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第八條
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行為人或者其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二章處罰的種類和適用
第十條
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分為: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 對違反治安管理的外國人,可以附加適用限期出境或者驅逐出境。
第十一條
辦理治安案件所查獲的毒品、淫穢物品等違禁品,賭具、賭資,吸食、注射毒品的用具以及直接用於實施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應當收繳,按照規定處理。 違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財物,追繳退還被侵害人;沒有被侵害人的,登記造冊,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上繳國庫。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十三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看管和治療。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第十四條
盲人或者又聾又啞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不予處罰。
第十五條
醉酒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應當給予處罰。 醉酒的人在醉酒狀態中,對本人有危險或者對他人的人身、財產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脅的,應當對其採取保護性措施約束至酒醒。
第十六條
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並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並執行的,最長不超過二十日。
第十七條
共同違反治安管理的,根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在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中所起的作用,分別處罰。 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第十八條
單位違反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法的規定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同一行為規定給予單位處罰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第二十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一)有較嚴重後果的;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對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四)六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
(一)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歲以上的;
(四)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一周歲嬰兒的。
第二十二條
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六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罰。 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和處罰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致使工作、生產、營業、醫療、教學、科研不能正常進行,尚未造成嚴重損失的;
(二)擾亂車站、港口、碼頭、機場、商場、公園、展覽館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的;
(三)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火車、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攔截或者強登、扒乘機動車、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響交通工具正常行駛的;
(五)破壞依法進行的選舉秩序的。 聚眾實施前款行為的,對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擾亂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強行進入場內的;
(二)違反規定,在場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其他物品的;
(三)展示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的;
(四)圍攻裁判員、運動員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
(五)向場內投擲雜物,不聽制止的;
(六)擾亂大型群眾性活動秩序的其他行為。 因擾亂體育比賽秩序被處以拘留處罰的,可以同時責令其十二個月內不得進入體育場館觀看同類比賽;違反規定進入體育場館的,強行帶離現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虛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三)揚言實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擾亂公共秩序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
(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
第二十八條
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干擾無線電業務正常進行的,或者對正常運行的無線電台(站)產生有害干擾,經有關主管部門指出後,拒不採取有效措施消除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國家規定,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造成危害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
(三)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
(四)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信息系統正常運行的。
第三十條
違反國家規定,製造、買賣、儲存、運輸、郵寄、攜帶、使用、提供、處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一條
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物質或者傳染病病原體等危險物質被盜、被搶或者丟失,未按規定報告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故意隱瞞不報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三十二條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非法攜帶槍支、彈葯或者弩、匕首等國家規定的管制器具進入公共場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盜竊、損毀油氣管道設施、電力電信設施、廣播電視設施、水利防汛工程設施或者水文監測、測量、氣象測報、環境監測、地質監測、地震監測等公共設施的;
(二)移動、損毀國家邊境的界碑、界樁以及其他邊境標志、邊境設施或者領土、領海標志設施的;
(三)非法進行影響國(邊)界線走向的活動或者修建有礙國(邊)境管理的設施的。
第三十四條
盜竊、損壞、擅自移動使用中的航空設施,或者強行進入航空器駕駛艙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響導航系統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聽勸阻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盜竊、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鐵路設施、設備、機車車輛配件或者安全標志的;
(二)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障礙物,或者故意向列車投擲物品的;
(三)在鐵路線路、橋梁、涵洞處挖掘坑穴、採石取沙的;
(四)在鐵路線路上私設道口或者平交過道的。
第三十六條
擅自進入鐵路防護網或者火車來臨時在鐵路線路上行走坐卧、搶越鐵路,影響行車安全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准,安裝、使用電網的,或者安裝、使用電網不符合安全規定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對溝井坎穴不設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或者故意損毀、移動覆蓋物、防圍和警示標志的;
(三)盜竊、損毀路面井蓋、照明等公共設施的。
第三十八條
舉辦文化、體育等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有關規定,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的,責令停止活動,立即疏散。對組織者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旅館、飯店、影劇院、娛樂場、運動場、展覽館或者其他供社會公眾活動的場所的經營管理人員,違反安全規定,致使該場所有發生安全事故危險,經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脅迫、誘騙不滿十六周歲的人或者殘疾人進行恐怖、殘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強迫他人勞動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體的。
第四十一條
脅迫、誘騙或者利用他人乞討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反復糾纏、強行討要或者以其他滋擾他人的方式乞討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寫恐嚇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脅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三)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
(四)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多次發送淫穢、侮辱、恐嚇或者其他信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窺、偷拍、竊聽、散布他人隱私的。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六十周歲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第四十四條
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員,被虐待人要求處理的;
(二)遺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被扶養人的。
第四十六條
強買強賣商品,強迫他人提供服務或者強迫他人接受服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計算機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冒領、隱匿、毀棄、私自開拆或者非法檢查他人郵件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沖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 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一條
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以其他虛假身份招搖撞騙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冒充軍警人員招搖撞騙的,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印章的;
(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的公文、證件、證明文件的;
(三)偽造、變造、倒賣車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藝演出票、體育比賽入場券或者其他有價票證、憑證的;
(四)偽造、變造船舶戶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戶牌,或者塗改船舶發動機號碼的。
第五十三條
船舶擅自進入、停靠國家禁止、限制進入的水域或者島嶼的,對船舶負責人及有關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國家規定,未經注冊登記,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被取締後,仍進行活動的;
(二)被依法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仍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
(三)未經許可,擅自經營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由公安機關許可的行業的。 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予以取締。 取得公安機關許可的經營者,違反國家有關管理規定,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可以吊銷許可證。
第五十五條
煽動、策劃非法集會、遊行、示威,不聽勸阻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五十六條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對住宿的旅客不按規定登記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將危險物質帶入旅館,不予制止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旅館業的工作人員明知住宿的旅客是犯罪嫌疑人員或者被公安機關通緝的人員,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
房屋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無身份證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規定登記承租人姓名、身份證件種類和號碼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進行犯罪活動,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關於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製造雜訊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典當業工作人員承接典當的物品,不查驗有關證明、不履行登記手續,或者明知是違法犯罪嫌疑人、贓物,不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收購鐵路、油田、供電、電信、礦山、水利、測量和城市公用設施等廢舊專用器材的;
(三)收購公安機關通報尋查的贓物或者有贓物嫌疑的物品的;
(四)收購國家禁止收購的其他物品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隱藏、轉移、變賣或者損毀行政執法機關依法扣押、查封、凍結的財物的;
(二)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謊報案情,影響行政執法機關依法辦案的;
(三)明知是贓物而窩藏、轉移或者代為銷售的;
(四)被依法執行管制、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在緩刑、暫予監外執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人,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六十一條
協助組織或者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偷越國(邊)境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刻劃、塗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損壞國家保護的文物、名勝古跡的;
(二)違反國家規定,在文物保護單位附近進行爆破、挖掘等活動,危及文物安全的。
第六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偷開他人機動車的;
(二)未取得駕駛證駕駛或者偷開他人航空器、機動船舶的。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破壞、污損他人墳墓或者毀壞、丟棄他人屍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場所停放屍體或者因停放屍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秩序,不聽勸阻的。
第六十六條
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
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製作、運輸、復制、出售、出租淫穢的書刊、圖片、影片、音像製品等淫穢物品或者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電話以及其他通訊工具傳播淫穢信息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組織播放淫穢音像的;
(二)組織或者進行淫穢表演的;
(三)參與聚眾淫亂活動的。 明知他人從事前款活動,為其提供條件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種植罌粟不滿五百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的;
(二)非法買賣、運輸、攜帶、持有少量未經滅活的罌粟等毒品原植物種子或者幼苗的;
(三)非法運輸、買賣、儲存、使用少量罌粟殼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在成熟前自行鏟除的,不予處罰。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非法持有鴉片不滿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滿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
(二)向他人提供毒品的;
(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脅迫、欺騙醫務人員開具麻醉葯品、精神葯品的。
第七十三條
教唆、引誘、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四條
旅館業、飲食服務業、文化娛樂業、出租汽車業等單位的人員,在公安機關查處吸毒、賭博、賣淫、嫖娼活動時,為違法犯罪行為人通風報信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七十五條
飼養動物,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後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動物恐嚇他人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驅使動物傷害他人的,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六條
有本法第六十七條、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的行為,屢教不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
第四章處罰程序
第七十七條
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主動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違反治安管理案件,應當及時受理,並進行登記。
第七十八條
公安機關受理報案、控告、舉報、投案後,認為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立即進行調查;認為不屬於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應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投案人,並說明理由。
第七十九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對治安案件的調查,應當依法進行。嚴禁刑訊逼供或者採用威脅、引誘、欺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 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證據不得作為處罰的根據。
第八十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時,對涉及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予以保密。
第八十一條
人民警察在辦理治安案件過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迴避;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被侵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要求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人民警察的迴避,由其所屬的公安機關決定;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上一級公安機關決定。
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使用傳喚證傳喚。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註明。 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可以強制傳喚。
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復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將傳喚的原因和處所通知被傳喚人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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