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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

發布時間: 2021-02-17 09:08:53

① 國家686項目是什麼

歐洲:
阿爾巴尼亞 安道爾 亞美尼亞 奧地利 亞塞拜然 白俄羅斯 比利時 波黑 保加利亞 克羅埃西亞 塞普勒斯 捷克 丹麥 西班牙 愛沙尼亞 芬蘭 馬其頓 法國 喬治亞 德國 英國 希臘 匈牙利 冰島 愛爾蘭 以色列 義大利 拉脫維亞 列支敦斯登 立陶宛 盧森堡 馬爾他 摩納哥 黑山 荷蘭 挪威 波蘭 葡萄牙 摩爾多瓦 羅馬尼亞 俄羅斯 聖馬利諾 塞爾維亞 斯洛伐克 斯洛維尼亞 瑞典 瑞士 土耳其 烏克蘭

亞洲:
阿富汗 巴林 孟加拉國 不丹 汶萊 柬埔寨 中國 朝鮮 中國香港 印度 印度尼西亞 伊拉克 伊朗 日本 約旦 哈薩克 韓國 科威特 吉爾吉斯斯坦 寮國 黎巴嫩 馬來西亞 馬爾地夫 蒙古 緬甸 尼泊爾 阿曼 巴基斯坦 巴勒斯坦 菲律賓 卡達 沙烏地阿拉伯 新加坡 斯里蘭卡 敘利亞 塔吉克 泰國 東帝汶 土庫曼 中華台北 阿聯酋 烏茲別克 越南 葉門

非洲:
阿爾及利亞 安哥拉 貝南 波札那 布吉納法索 蒲隆地 喀麥隆 維德角 中非 查德 葛摩 剛果 象牙海岸 民主剛果 吉布地 埃及 赤道幾內亞 厄利垂亞 衣索比亞 加彭 甘比亞 迦納 幾內亞 幾內亞比索 肯亞 賴索托 賴比瑞亞 利比亞 馬達加斯加 馬拉維 馬里 茅利塔尼亞 模里西斯 摩洛哥 莫三比克 納米比亞 尼日 奈及利亞 盧安達 聖多美與普林西比 塞內加爾 塞席爾 獅子山 索馬里 南非 蘇丹 史瓦濟蘭 多哥 突尼西亞 烏干達 坦尚尼亞 尚比亞 辛巴威 阿爾及利亞 安哥拉 貝南 波札那 布吉納法索 蒲隆地 喀麥隆 維德角 中非 查德 葛摩 剛果 象牙海岸 民主剛果 吉布地 埃及 赤道幾內亞 厄利垂亞 衣索比亞 加彭 甘比亞 迦納 幾內亞 幾內亞比索 肯亞 賴索托 賴比瑞亞 利比亞 馬達加斯加 馬拉維 馬里 茅利塔尼亞 模里西斯 摩洛哥 莫三比克 納米比亞 尼日 奈及利亞 盧安達 聖多美與普林西比 塞內加爾 塞席爾 獅子山 索馬里 南非 蘇丹 史瓦濟蘭 多哥 突尼西亞 烏干達 坦尚尼亞 尚比亞 辛巴威

美洲:
荷屬安的列斯群島 安地卡及巴布達 阿根廷 阿魯巴 巴哈馬 巴貝多 貝里斯 百慕大群島 玻利維亞 巴西 英屬維爾京群島 加拿大 開曼群島 智利 哥倫比亞 哥斯大黎加 古巴 多米尼克 多米尼加 厄瓜多 薩爾瓦多 格瑞那達 瓜地馬拉 蓋亞那 海地 宏都拉斯 維京群島 牙買加 聖露西亞 墨西哥 尼加拉瓜 巴拿馬 巴拉圭 秘魯 波多黎各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 蘇利南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烏拉圭 美國 委內瑞拉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荷屬安的列斯群島 安地卡及巴布達 阿根廷 阿魯巴 巴哈馬 巴貝多 貝里斯 百慕大群島 玻利維亞 巴西 英屬維爾京群島 加拿大 開曼群島 智利 哥倫比亞 哥斯大黎加 古巴 多米尼克 多米尼加 厄瓜多 薩爾瓦多 格瑞那達 瓜地馬拉 蓋亞那 海地 宏都拉斯 維京群島 牙買加 聖露西亞 墨西哥 尼加拉瓜 巴拿馬 巴拉圭 秘魯 波多黎各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聯邦 蘇利南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烏拉圭 美國 委內瑞拉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大洋洲:
美屬薩摩亞 澳大利亞 庫克群島 密克羅尼西亞 斐濟 關島 吉里巴斯 馬紹爾群島 諾魯 紐西蘭 帛琉 巴布亞紐幾內亞 聖薩摩亞 索羅門群島 湯加 吐瓦魯 萬那杜 美屬薩摩亞 澳大利亞 庫克群島 密克羅尼西亞 斐濟 關島 吉里巴斯 馬紹爾群島 諾魯 紐西蘭 帛琉 巴布亞紐幾內亞 聖薩摩亞 索羅門群島 湯加 吐瓦魯 萬那杜

共205個國家和地區
而汶萊沒有派出運動員,所以並沒有參賽

② 媒體是雙刃劍,對醫療衛生事業有好有壞

為提升有關精神衛生新聞的報道質量,促進公眾提高心理健康的意識和能力,由健康報社主辦、禮來制葯支持的「精神衛生與媒體社會責任高端論壇」日前在京舉辦。此次論壇旨在搭建一個政府主管部門、精神衛生專家與媒體高層溝通的平台。論壇上,世界衛生組織西太區辦公室專家、衛生部相關負責人、精神衛生專家,以及國內近20家媒體負責人,就我國精神衛生的現狀、媒體報道對精神衛生的影響、媒體在精神衛生報道中應擔負的責任等議題展開了熱烈的討論。

精神衛生報道需把握好媒體責任
衛生行業的新聞宣傳和其他領域、行業的新聞宣傳有一個顯著的不同就是,除了宣傳解讀政府的政策、介紹工作成績外,還要開展健康教育,傳播健康知識,提高公眾的健康知識水平和自我防護能力。精神衛生的新聞宣傳工作更是如此。
精神衛生工作關繫到社會的和諧與穩定。促進精神健康與防治精神疾病是全社會共同的責任,其中新聞媒體的作用至關重要,這就涉及到媒體的社會責任。
在日常的衛生精神新聞報道中,如何把握好媒體的責任?國際上一些組織在這方面還是有很好的做法,我們可以借鑒。公開資料顯示,「香港報業評論會」就有一個新聞從業人員專業操守守則。其第三條規定,新聞從業人員在處理涉及暴力、性犯罪、自殺等社會新聞的時候,應該避免不雅或煽情的用詞,除非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否則應低調處理。電視台必須顧及其強大的影響力而把有關新聞安排在非主要時段播出,避免報道自殺過程等。在涉及精神衛生方面,報道自殺者的名字和刊登照片這些舉動可免則免,避免給人以錯誤的觀念引導。世界衛生組織也給媒體提供關於精神衛生報道包括自殺內容等方面的要求。這些規定包括慎重使用自殺行為的概括語言,比如「X國是全球自殺率最高的」或者「X省是全國自殺率最高的」;當列舉自殺事實的時候,要與精神衛生領域的專家共同協商,給受眾有益的資訊。
這些都對我們有很大的啟示。對於媒體報道的指引,我們可以通過舉辦培訓班、研討班等,把國際上這些值得借鑒的做法提供給媒體。
媒體要能夠架起政府與民眾溝通的橋梁
我在工作中,深深感受到媒體宣傳報道和知識普及對於我們精神衛生工作特別重要。精神病患者是一個弱勢群體,他們特別需要得到社會的關注。而我國精神衛生事業起步晚,基礎薄弱,它就像是一棵小樹,還需要發展,需要進步,需要提高,也與媒體息息相關。近年來,媒體的宣傳報道,包括很多報刊的內參,對精神衛生工作起到非常重要的推動作用。很多領導做得很有力的一些指示,對精神衛生工作措施的落實起到了非常積極的推動作用。
精神衛生工作涉及的領域和人群非常廣泛,可以說貫穿整個人的生命過程。從涉及的領域來說,很多精神衛生事件跟政治、社會息息相關。「水可以載舟也可以覆舟」,希望媒體能夠架起政府與民眾溝通的橋梁,進行積極向上的報道,給精神病人帶來希望,促進精神衛生工作和諧發展與進步。
精神疾病在中國疾病總負擔中排名首位
精神衛生問題不僅僅是一個公共衛生問題,還演變成了關繫到國家和諧與穩定的社會問題。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現代人承受的壓力不斷增加,精神疾病的患病率也日益升高。根據最新的精神疾病流行病學調查顯示,中國精神疾病總患病率達到15%。精神疾病在中國疾病總負擔中已排名首位,約佔中國疾病總負擔的20%。預計到2020年,這個比率將上升至1/4。但公眾對精神疾病的知曉率不足5成,就診率則更低。
一方面精神病患者在不斷增加,另一面是精神衛生方面的資源短缺。我自己感受特別深的就是我國精神科醫生嚴重短缺。我的很多同事就是因為感到收入和付出以及所承受的壓力不成正比從精神科醫生轉到葯企的。
面對如此嚴峻的形勢,作為在全球中樞神經領域居領先地位的制葯企業,禮來公司多年來奮戰在中樞神經葯物研發陣線的前沿,並長期與衛生部及相關單位合作。我們希望能在精神衛生知識普及,醫生和患者教育等方面做更多的工作。
我國精神衛生工作的「三步走」策略
精神衛生問題不僅是一個公共衛生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而且受到社會廣泛關注。世界衛生組織在21世紀之初預測,如果不採取措施,中國神經精神疾病負擔到2020年將上升至疾病總負擔的1/4。
精神衛生關注的對象范圍很廣泛,包括重性精神病患者、常見精神疾病患者,也包括類似軀體亞健康狀態的「心理亞健康狀態」即心理行為問題者,還有健康人。2002年4月衛生部、民政部、公安部、中殘聯聯合發布的《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2010年)》提出,「我國精神衛生工作既包括防治各類精神疾病,也包括減少和預防各類不良心理及行為問題的發生」,並提出精神衛生工作指導原則是「預防為主、防治結合、重點干預、廣泛覆蓋、依法管理」。
與我國過去情況相比,現在全國精神衛生的資源無論數量還是質量都有了較大進步。但是與全球平均水平相比,我國每萬人平均擁有的資源數量仍然處於一個比較低的水平。在這樣的情況下,精神衛生發展應該採取怎樣的工作策略?2008年,衛生部疾控局組織全國精神醫學、心理衛生、公共衛生、行政管理等專家開展研究,提出了「三步走」的策略:第一步,推進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工作。即首先將工作重點放在治療和管理好對社會安全危害最大而且對患者健康損害最大的重性精神病防治工作上,建立並完善全國精神衛生防治工作體系和服務網路。近年,國家實施了中央轉移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療項目」這為我們邁開第一步提供了契機和依託。第二步,提高常見精神疾病的治療率。主要是開展以抑鬱症為主的常見精神疾病防治,減少自殺危害。同時,開展心理危機干預,提供社會心理支持服務,例如,在城市建設心理援助熱線電話等。落實這一階段的工作,需要依託精神衛生醫療機構和精神衛生防治服務網路,還需要加強綜合醫院、專科醫療機構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精神衛生服務能力培訓,增加服務人員的數量。目前,這一步工作已在少數地方試點。第三步,開展精神疾病預防和心理行為問題干預。這一步工作的對象范圍廣泛,衛生部門不可能獨自承擔,需要協同相關部門和團體共同開展。目前,我們開展了少量精神衛生的宣傳和健康教育工作。由於大多數精神疾病的病因不清楚,針對性的精神疾病預防手段依然缺乏,有待科學研究。
讓媒體「拯救更多的生命」

如果你同時在抱怨3個人,你就得反省一下自己的精神狀態是不是有問題
精神衛生這個詞,有3個含義:第一,它是一個學科,最核心的內容是精神病學,還包括心理學、行為醫學等,以及對精神疾病預防、治療與康復、心理健康促進等方面進行研究。第二,為有精神障礙的群體提供的醫療和社會服務。第三,就是我們日常生活中感受比較多的,作為一個個體的精神健康狀態。
判斷自己和他人的精神健康,簡單說就是3個標准:第一,你自己感覺怎麼樣。整天愁眉苦臉恐怕不健康。第二,跟人家相處得怎麼樣。看誰誰不順眼恐怕不健康。第三,你得干點兒什麼,得干成點什麼,這是一個社會功能。總之,一個主觀感覺,一個人際關系,還有就是社會功能,根據這3點可判斷一個人是否精神健康。如果你同時在抱怨3個人,你就得反省一下自己的精神狀況是不是有問題。
研究證實:媒體報道可以導致模仿行為,致使自殺增加
媒體對於精神衛生能夠產生顯著的影響力。聯合國艾滋病署執行總監曾說過「媒體人可以比醫生拯救更多的生命」。這只是一個可能性,怎麼做才能拯救更多的生命?就以自殺問題為例,一些國家和地區制定了指南,對自殺的報道做了一些規定。但在實際報道過程中,香港、台灣、韓國、日本,包括中國大陸都對自殺報道得比較多。報道的題目很直觀很醒目,不乏一些細節描寫,而且濫用圖片,但有關心理治療及危機干預的信息卻很少提供。
這種與指南相背離的報道會帶來什麼樣的負面影響呢?有關自殺的媒體報道與自殺率變化之間的關系,可以從一個側面說明問題。
韓國自殺的明星、政界名人被報道得很多。2008年10月2日~7日,韓國有3個影視界明星接連自殺,最開始是知名度非常高的演員崔真實。以自殺事件發生後的28天為觀察期,跟蹤韓國自殺率的變化,我們發現,韓國自殺人數的變化從10月份的不到1100人一下增加到11月的1800人。即使不做任何進一步的所謂統計分析,不排除其他干擾因素,我認為這已經足夠讓我們警醒並採取一些行動了。在英國,名人明星自殺之後,自殺率也有20%左右的增加。在我國香港,張國榮自殺後,香港自殺率的增加是28%。相關數據顯示,對於自殺的模仿,受影響最大的是20歲~50歲的女性。
國際上在探討「特定人的自殺和媒體報道之間的關系」方面進行了長期大量的研究,一個簡單的結論是:媒體報道可以導致模仿行為,致使自殺增加。因此媒體有義務權衡言論自由、公眾知情權與可能造成的傷害,要謹慎報道。
借鑒國外做法優化媒體在精神衛生方面的報道
那麼,媒體怎麼辦?國外媒體的歷史比我國要長一些,從他們的經驗、教訓里產生的種種做法值得我們借鑒:第一,法律法規。第二,自律。媒體通過制訂行為守則來自律。第三,由有關部門、機構或組織發布指南性文件。第四,培訓與教育。第五,獎優懲劣。第六,監督機制。第七,研究評估。
在紐西蘭,對於自殺的報道只可以報道姓名、年齡、住址、職業等信息,其他任何細節報道必須有驗屍官的准許。我國盡管有很多相關的法規條例涉及這個問題,但是沒有任何具體的法規條例。
媒體自行制定規范守則對於行業自律至關重要。有研究證實,出台行業規范來調節、改變、引導媒體的報道,是預防自殺很有效的策略。
由有關部門、機構或組織發布指南性文件是十分常見的做法。世界衛生組織(WHO)在上世紀90年代制定了「自殺報道指南」,主要內容包括:要利用報道自殺的機會進行自殺的教育,避免煽情、誇大的報道,避免使自殺正常化或者提示自殺是解決問題的辦法之一的表述等。再者,就是盡量提供諸如熱線號碼、診所機構等求助的信息等。值得欣慰的是,最早編制指南的國家是奧地利,在指南發布傳播之後,奧地利在地鐵發生的自殺率減少了75%,整個奧地利國家的自殺率減少了20%。
就培訓而言,不僅要培訓在職人員,還有一個很好的切入點就是在新聞傳播學院對在校學生就開始著手這方面的教育。
在監督機制方面,英國以前的媒體完全依靠自律,但是在上世紀80年代、90年代以後,議員開始推動立法來規范媒體的行為,建立了出版投訴委員會「PCC」。這是一個獨立的實體,跟媒體沒有利益關系,接受各種各樣的投訴。現在,還有一些專門的監督組織,以及監督網站等新媒體也發揮越來越大的監督作用。
值得注意的是,實施新政策或採取新措施,都應該進行系統的評估,確定有關措施和政策的反響、可行性、實施的成本、取得的效果,以及面臨的挑戰,從而不斷修正完善。
負面報道有可能加深對精神病人的歧視
歧視就是一個區別對待。它有幾個要素:一是一種態度,伴隨有情感的反應,或者生氣或者厭惡或者憎恨。二有行為上的表現,可以是個體的行為(如攻擊、謾罵),也可以是一種社會行為,體現在制度及法律法規方面。歧視對精神病人的生活質量和預後都有很大的影響。
以「精神病」為關鍵詞,檢索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一年間20個省市各一家平面媒體和一家國家新聞媒體的報道情況,我們發現媒體關注的重點以肇事肇禍的比例最高,而專家的聲音、精神衛生服務的現狀和對精神病人的正面報道則相對較少。
如果通過媒體這個窗口來看的話,我們可以了解到,單就精神病人的管理與治療而言,很多病人沒有接受到正規治療。而且,精神疾病患者明顯受到歧視。這里既有患者受到的歧視,也有家屬受到的歧視,甚至有對於精神衛生機構與從業人員的偏見。對於精神病人根深蒂固的偏見和各種錯誤的認識充斥這個社會。從語言方面來看,也有一些帶歧視的措詞,比如,使用「瘋、傻、怪」這種詞語。
總之,媒體對精神病病人的報道以負面的居多,通過媒體看精神病人更多是非常可怕、瘋狂、暴力、臟、怪的形象。媒體報道一方面是現實社會大眾對精神病人歧視的反映,另一方面,這樣的報道有可能會更加深對精神病人的歧視。
為改變這種現狀,建議專業機構與媒體聯手,使媒體報道得到專業支持;媒體要多傳播知識,並在報道中注意准確、平衡、善意,避免使用歧視性語言;同時,多一些正面報道,並加強媒體監測和自審。
還精神病學以真相
精神科大夫對精神疾病的診斷與處理,有一個倫理規范問題。2005年,中國精神科醫師協會制定的《精神科醫師道德倫理規范》明確提出:精神科醫生應該尊重每一個病人的基本人權和尊嚴;為病人的臨床資料保守秘密;在採取任何處置或治療前應該徵得病人或家屬的知情同意;從事研究工作應該遵守公認的倫理學准則。這個規范跟聯合國的規范是一致的。
但公眾和媒體對精神障礙的認知往往存在誤解。第一,精神障礙等於精神病、等於瘋子。這顯然是錯誤的。精神障礙涵蓋的范圍很廣,而重性精神障礙只佔人群的1%左右。第二,能夠比較正常工作、生活就不是精神病。實際上,即使是有些精神病性的障礙,也能相對正常地工作、生活、學習,維持比較好的社會功能,這些病人的問題往往局限於精神問題的某一個方面,如思維等。第三,不承認有病的就是精神病。這是一個悖論。精神病學裡面講,有沒有自製力是指病人對過去的精神障礙有沒有一個充分、正確的認識。正常人沒有精神病性症狀,當然不存在這樣的問題。第四,精神障礙的原因都是精神刺激或者是遺傳的結果。目前的研究還不能得出精神障礙的確切病因。研究發現,精神疾病的發生、發展、轉歸與遺傳以及社會心理刺激有一定的關系,但絕對不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只是遺傳因素會使得精神障礙的幾率增加。例如,夫婦雙方一方有精神病的,如分裂症,大概生的小孩10%的概率有精神病。如果夫婦雙方都有精神病,生的小孩大概50%有問題。第五,精神病都是思想病,是因為想不開所致,精神障礙治不好。這是錯的。從醫學上說,很多內科毛病都治不好。糖尿病能治得好?腎臟病能治得好?如果從根治的角度來看,都治不好。但是精神病的治療,臨床痊癒能夠恢復正常功能比內科病好得多。我們認為,精神障礙是一類可以治療、臨床效果比較好的疾病。第六,精神病人違法犯罪不負責任。不對,肯定要負責任,只有一些人比如在幻覺妄想的支配下出了問題,才可能不受法律制約,但是這些人一定要被強制治療。一個人醉酒駕車或者人格有問題而致違法、犯罪的,必須要承擔責任。
還有諸如「把精神病人關起來就是促進社會和諧」、「炒作精神病人攻擊行為有助於社會、政府重視精神衛生」等觀點都是值得質疑的。
如果我們能夠把這些誤解解決了,我相信我們的社會會更協調。本版文字由李陽和整理
■觀點集納
精神衛生的意義可以歸納成三句話:矛盾凸現井噴課題,建設全面小康社會的重要問題,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長期任務。評估目前我國精神衛生的現狀,我個人感覺,精神疾患對全社會的困擾比我們想像的要大;有很多關於精神疾患的誤解在我們身邊還大量存在;受眾對相關信息的需求比我們所能提供的要多得多。希望衛生領域的專家多做科普性的工作,把我們關於這方面最新的進展、最新的成果等比較通俗地解釋給讀者。媒體還可以設置議題,請專家就精神衛生領域的話題作深入的闡釋。
我們對精神衛生領域的報道,偏向於進行科學的、細水長流的解讀。我相信,所有健康傳媒一塊兒推動一個事情,一塊兒推動一個意識、一個理念或者一個概念,對我們國家和社會的健康教育都會很有益。
對精神衛生領域方面的內容,怎樣科學報道,怎樣進行不影響核心穩定的報道,我認為,首先我們要重視這方面的報道,其次是要提升在這方面的報道藝術。
為做好精神衛生方面的知識普及和宣傳報道,編輯記者要跟專家進行溝通,以便把專業的知識轉化成更直接更簡單為老百姓服務的工具和手段。
■ 觀點集納
在類似自殺事件的精神衛生的宣傳報道上,新華社的做法是不炒作,以新聞、消息來關注事件本身,並邀請專家從知識的角度來做一些宣傳。我們希望在類似的宣傳上能夠有一個指南,進行一些具體的規范。
作為媒體人,我反思我們報紙在傳播精神衛生方面做得遲、做得少,也做得不深。精神衛生問題越來越重要,發生率也越來越高了。媒體在報道中要注意避免各種各樣的歧視,包括身份的歧視、群體的歧視、疾病的歧視等。報社可以考慮編一些手冊,把禁用的詞彙列進去。在這個基礎上,媒體報道還要體現對人的尊重,對生命的尊重,要做到「無害」。
在精神衛生方面,媒體報道有哪些注意的,目前我們還是缺少這方面的基本知識,需要加強。就以「無害」原則來說,怎麼做到「無害」,需要再細化,並有較強的操作性。
中宣部有很多媒體領導培訓班,建議中宣部把「如何把握好對精神衛生的報道」這方面內容融入到對報社領導培訓的課程裡面去。精神衛生方面的內容哪些是可以在媒體公開的,用什麼形式公開,不妨在網上讓大家討論,讓大家都有警醒意識。畢竟,精神衛生問題不只是一個專業話題,還是社會話題,跟現在社會的文化包括宗教信仰實際有很深層次的聯系,不是一個醫生或者某一個社會問題專家或者政治家能解決的問題。
衛生領域的報道一是要有人文精神,就是要「以人為本」。如果把不當的信息加以披露,進行不當的炒作,會引發群體性感應,引起一些恐慌。二是要有科學精神。好的媒體報道可以挽救更多人的生命,但是不當的報道則會造成更多的社會問題,所以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很重要。三是要有專業精神,即要做到平衡報道,不僅是客觀的報道,還要有解釋性的提供、背景的提供,以及對策的提供等。
維護社會和人們的精神健康,做起來並不容易,因為它是人的精神問題,甚至涉及到思想意識問題,所以需要我們媒體共同配合來做這個工作。建議用好媒體,多發一些專業指導性的文章,甚至開一些宣傳心理健康知識的欄目。
現在社會正經歷大變革,必然給人們的精神帶來很多影響。在這種大變革中,媒體的宣傳引導存在一些問題,這跟媒體的社會責任和新聞價值取向有關。維護好人們的精神健康,需要發揮媒體的社會責任,建議新聞界做好宣傳的同時,也呼籲通過政府的職能部門把精神衛生納入政府工作規劃和民生科普工程中。
媒體在事關公共衛生的話題當中,起著樞紐和信息集散地的作用,具體來講就是,媒體一頭聯系著專業人員也就是醫生群體,另一頭連著公眾或是病患群體。在這樣一個關系中,媒體應該發揮更大的作用。未來,媒體應該做的工作,首先是要提高媒體自身的健康素質,其次是與精神科醫生應該有更多的聯系,把這個群體動員起來積極介入到精神衛生健康教育工作之中。在此提兩個建議:一是制定衛生報道操守原則,給健康類媒體的記者提供很好的參照;二是做一些公民精神衛生素養的調查。精神衛生素養指數的發布,對動員政府、媒體及整個社會共同關心精神疾病患者群體,消除對精神疾病患者的偏見可能會起到一個很好的作用。
精神衛生既是一個小眾話題,也是一個大眾話題,既是冷題材,也是熱題材。媒體報道在精神衛生領域能做些什麼?第一,影響衛生政策。第二,多傳遞人文關懷。對於重症的精神病人,多傳遞一些溫暖。第三,加強生命教育。針對大家可能遇到的一些心理問題,媒體也要進行專業指導,請專家把好的、有操作性的方法簡明扼要地教給大家,以幫助解決問題。
人民網地方協作部總監周雷剛:
精神衛生宣傳工作有必要發揮網路在傳播方面的優勢。建議由衛生部和疾控局牽頭,把精神疾病的診斷標准普及出去,讓大家有一個自我教育和自我認識的平台,能夠根據標准評判自己是否心理有問題。同時,還需要專家做科普工作,告訴公眾精神衛生疾病哪些是可以治癒的,治癒的標準是什麼。
中央人民廣播電台「中國之聲」早間新聞部副主任姜保紅:
我們關於精神衛生的報道之前報道得比較少,原因我想大概和社會對心理精神衛生、心理疾病的重視不夠有關。以前社會不大承認精神衛生和心理疾病,今天把這個問題提出來,說明社會在進步、文明程度在提高進步。

③ 災後心理輔導的安徽成立全國首支心理應急救援總隊

遭遇重大自然災害,很多人遭受巨大心理創傷,嚴重者甚至會面臨情緒崩潰。不過以後不用害怕了。昨日,安徽省首支心理應急救援總隊正式成立,將主要參與省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心理救援,這也是全國首支心理應急救援總隊。
不進行心理疏導或釀大禍
「因為突然遭受家庭變故或重大打擊,會變得不敢和社會接觸,嚴重的甚至會發展為仇視人群和社會,我們在平時工作中經常會碰到這樣的案例。」省心理咨詢學會會長李群介紹說,尤其是遇到地震、泥石流等災害後,如果不及時對受害者進行心理救援,後果很可能會不堪設想。
國務院制定的《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2010)》指出,「發生重大災難後,當地應進行精神衛生干預,並展開受災人群心理應急救援工作,使重大災難受災人群中的50%獲得心理救助服務。」但是,我省的心理危機干預現狀與此目標還有很大差距,一個關鍵的問題是沒有把災難心理救援納入救災工作體系,導致心理干預與救災不能同步進行。
全國首支心理應急救援總隊成立
據安徽省紅十字會常務副會長王強介紹,近年來安徽省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較多,對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造成較大威脅。「安徽省紅十字會已先後組建了3支醫療應急救援隊和1支賑濟救援隊,但組建心理應急救援隊還是第一次。」
心理應急救援總隊的隊員,全部來自我省各行業獲得國家心理咨詢師資格證的省紅十字會注冊志願者,他們中有教師、律師、醫生,還有專業從事心理咨詢工作者。心理應急救援總隊受安徽省政府應急辦和安徽省紅十字會共同領導,省心理咨詢學會負責推薦隊員,安徽省紅十字會衛校負責隊員的培訓和管理,救援隊運行經費由省財政和社會捐贈資金支持。據救援總隊隊長張本該介紹,這也是全國首支心理應急救援總隊。
昨天開始,初步篩選的83名志願者參加為期兩天的心理應急救援知識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心理救援的概念、目標和任務;心理救援隊工作流程;三級預防體系、心理急救的定義;心理急救原則;心理急救的方式和評估;心理急救基本技能。
據介紹,救援隊主要參與省內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的心理救援。王強表示,爭取用2~3年時間,打造一支管理規范、運行良好、人員精幹、業務過硬的心理應急救援隊,使其能夠基本滿足省內心理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等時機成熟,我們這支救援隊將面向省外甚至國外,參與心理救援。」

④ 請問《精神科分級護理常規》是由哪個部門在什麼時間發布的關於精神病護理的規范有哪些謝謝!

這個應該有由衛生部發布吧!我只知道2009年11月12日衛生部有發布精神疾病管專理治療工作規范屬.具體的我確實不太清楚,如果可以去找找《中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2002-2010年)》和《全國精神衛生工作體系發展指導綱要(2008年-2015年)》.這裡面應該會很清楚.

⑤ 國家衛生部官方網站

國家衛生部官方網站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為國務院原有組成部門之一,主管衛生工作[1]。根據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1998〕5號),設置的機構。

2013年,國務院將衛生部的職責、人口計生委的計劃生育管理和服務職責整合,組建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5)全國精神衛生工作規劃擴展閱讀:

衛生部的主要職責是:

1、研究擬定衛生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衛生事業發展規劃和戰略目標,制訂技術規范和衛生標准並監督實施。

2、研究提出區域衛生規劃,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制訂社區衛生服務發展規劃和服務標准,指導衛生規劃的實施。

3、研究制訂農村衛生、婦幼衛生工作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初級衛生保健規劃和母嬰保健專項技術的實施。

4、貫徹預防為主方針,開展全民健康教育。制訂對人群健康危害嚴重疾病的防治規劃;組織對重大疾病的綜合防治;發布檢疫傳染病和監測傳染病名錄。

5、研究指導醫療機構改革,制訂醫務人員執業標准、醫療質量標准和服務規范並監督實施。

6、依法監督管理血站、單采血漿站的采供血及臨床用血質量。

7、研究擬定國家重點醫學科技、教育發展規劃,組織國家重點醫葯衛生科研攻關,指導醫學科技成果的普及應用工作;管理直屬單位。

⑥ 心理健康教育制度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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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 精神衛生法5月1日執行,請問有什麼重要的內容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四章 精神障礙的康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編輯本段內容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精神衛生事業,規范精神衛生服務,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維護和增進公民心理健康、預防和治療精神障礙、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活動,適用本法。
第三條 精神衛生工作實行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預防、治療和康復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人格尊嚴、人身和財產安全不受侵犯。
精神障礙患者的教育、勞動、醫療以及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等方面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精神障礙患者的姓名、肖像、住址、工作單位、病歷資料以及其他可能推斷出其身份的信息予以保密;但是,依法履行職責需要公開的除外。
第五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理解、關愛精神障礙患者。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歧視、侮辱、虐待精神障礙患者,不得非法限制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自由。
新聞報道和文學藝術作品等不得含有歧視、侮辱精神障礙患者的內容。
第六條 精神衛生工作實行政府組織領導、部門各負其責、家庭和單位盡力盡責、全社會共同參與的綜合管理機制。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精神衛生工作,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設和完善精神障礙的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體系,建立健全精神衛生工作協調機制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精神衛生工作進行考核、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組織開展預防精神障礙發生、促進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等工作。
第八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精神衛生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精神衛生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民政、公安、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精神衛生工作。
第九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遺棄精神障礙患者。
第十條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及其地方組織依照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託,動員社會力量,開展精神衛生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依照本法的規定開展精神衛生工作,並對所在地人民政府開展的精神衛生工作予以協助。
國家鼓勵和支持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紅十字會、科學技術協會等團體依法開展精神衛生工作。
第十一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專門人才的培養,維護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加強精神衛生專業隊伍建設。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科學技術研究,發展現代醫學、我國傳統醫學、心理學,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康復的科學技術水平。
國家鼓勵和支持開展精神衛生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組織、個人提供精神衛生志願服務,捐助精神衛生事業,興建精神衛生公益設施。
對在精神衛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心理健康促進和精神障礙預防工作,提高公眾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心理援助的內容。發生突發事件,履行統一領導職責或者組織處置突發事件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突發事件的具體情況,按照應急預案的規定,組織開展心理援助工作。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創造有益於職工身心健康的工作環境,關注職工的心理健康;對處於職業發展特定時期或者在特殊崗位工作的職工,應當有針對性地開展心理健康教育。
第十六條 各級各類學校應當對學生進行精神衛生知識教育;配備或者聘請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並可以設立心理健康輔導室,對學生進行心理健康教育。學前教育機構應當對幼兒開展符合其特點的心理健康教育。
發生自然災害、意外傷害、公共安全事件等可能影響學生心理健康的事件,學校應當及時組織專業人員對學生進行心理援助。
教師應當學習和了解相關的精神衛生知識,關注學生心理健康狀況,正確引導、激勵學生。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應當重視教師心理健康。
學校和教師應當與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近親屬溝通學生心理健康情況。
第十七條 醫務人員開展疾病診療服務,應當按照診斷標准和治療規范的要求,對就診者進行心理健康指導;發現就診者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第十八條 監獄、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場所,應當對服刑人員,被依法拘留、逮捕、強制隔離戒毒的人員等,開展精神衛生知識宣傳,關注其心理健康狀況,必要時提供心理咨詢和心理輔導。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衛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分別對本法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規定的單位履行精神障礙預防義務的情況進行督促和指導。
第二十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創建有益於居民身心健康的社區環境。
鄉鎮衛生院或者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應當為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開展社區心理健康指導、精神衛生知識宣傳教育活動提供技術指導。
第二十一條 家庭成員之間應當相互關愛,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提高精神障礙預防意識;發現家庭成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幫助其及時就診,照顧其生活,做好看護管理。
第二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社會組織開展精神衛生的公益性宣傳,普及精神衛生知識,引導公眾關注心理健康,預防精神障礙的發生。
第二十三條 心理咨詢人員應當提高業務素質,遵守執業規范,為社會公眾提供專業化的心理咨詢服務。
心理咨詢人員不得從事心理治療或者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
心理咨詢人員發現接受咨詢的人員可能患有精神障礙的,應當建議其到符合本法規定的醫療機構就診。
心理咨詢人員應當尊重接受咨詢人員的隱私,並為其保守秘密。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建立精神衛生監測網路,實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精神障礙發生狀況、發展趨勢等的監測和專題調查工作。精神衛生監測和嚴重精神障礙發病報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精神衛生工作信息共享機制,實現信息互聯互通、交流共享。
第三章 精神障礙的診斷和治療
第二十五條 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依照醫療機構的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一)有與從事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相適應的精神科執業醫師、護士;
(二)有滿足開展精神障礙診斷、治療需要的設施和設備;
(三)有完善的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管理制度和質量監控制度。
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專科醫療機構還應當配備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
第二十六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治療,應當遵循維護患者合法權益、尊重患者人格尊嚴的原則,保障患者在現有條件下獲得良好的精神衛生服務。
精神障礙分類、診斷標准和治療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組織制定。
第二十七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以精神健康狀況為依據。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得違背本人意志進行確定其是否患有精神障礙的醫學檢查。
第二十八條 除個人自行到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外,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的近親屬可以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對查找不到近親屬的流浪乞討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由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幫助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疑似精神障礙患者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其近親屬、所在單位、當地公安機關應當立即採取措施予以制止,並將其送往醫療機構進行精神障礙診斷。
醫療機構接到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不得拒絕為其作出診斷。
第二十九條 精神障礙的診斷應當由精神科執業醫師作出。
醫療機構接到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應當將其留院,立即指派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診斷,並及時出具診斷結論。
第三十條 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
診斷結論、病情評估表明,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一)已經發生傷害自身的行為,或者有傷害自身的危險的;
(二)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險的。
第三十一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第三十二條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對需要住院治療的診斷結論有異議,不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可以要求再次診斷和鑒定。
依照前款規定要求再次診斷的,應當自收到診斷結論之日起三日內向原醫療機構或者其他具有合法資質的醫療機構提出。承擔再次診斷的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再次診斷要求後指派二名初次診斷醫師以外的精神科執業醫師進行再次診斷,並及時出具再次診斷結論。承擔再次診斷的執業醫師應當到收治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對再次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自主委託依法取得執業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精神障礙醫學鑒定;醫療機構應當公示經公告的鑒定機構名單和聯系方式。接受委託的鑒定機構應當指定本機構具有該鑒定事項執業資格的二名以上鑒定人共同進行鑒定,並及時出具鑒定報告。
第三十三條 鑒定人應當到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機構面見、詢問患者,該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鑒定人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鑒定事項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其獨立、客觀、公正進行鑒定的,應當迴避。
第三十四條 鑒定機構、鑒定人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尊重科學,恪守職業道德,按照精神障礙鑒定的實施程序、技術方法和操作規范,依法獨立進行鑒定,出具客觀、公正的鑒定報告。
鑒定人應當對鑒定過程進行實時記錄並簽名。記錄的內容應當真實、客觀、准確、完整,記錄的文本或者聲像載體應當妥善保存。
第三十五條 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表明,不能確定就診者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或者患者不需要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不得對其實施住院治療。
再次診斷結論或者鑒定報告表明,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其監護人應當同意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阻礙實施住院治療或者患者擅自脫離住院治療的,可以由公安機關協助醫療機構採取措施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在相關機構出具再次診斷結論、鑒定報告前,收治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診療規范的要求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
第三十六條 診斷結論表明需要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本人沒有能力辦理住院手續的,由其監護人辦理住院手續;患者屬於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流浪乞討人員的,由送診的有關部門辦理住院手續。
精神障礙患者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其監護人不辦理住院手續的,由患者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辦理住院手續,並由醫療機構在患者病歷中予以記錄。
第三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將精神障礙患者在診斷、治療過程中享有的權利,告知患者或者其監護人。
第三十八條 醫療機構應當配備適宜的設施、設備,保護就診和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的人身安全,防止其受到傷害,並為住院患者創造盡可能接近正常生活的環境和條件。
第三十九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遵循精神障礙診斷標准和治療規范,制定治療方案,並向精神障礙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治療方案和治療方法、目的以及可能產生的後果。
第四十條 精神障礙患者在醫療機構內發生或者將要發生傷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擾亂醫療秩序的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沒有其他可替代措施的情況下,可以實施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實施保護性醫療措施應當遵循診斷標准和治療規范,並在實施後告知患者的監護人。
禁止利用約束、隔離等保護性醫療措施懲罰精神障礙患者。
第四十一條 對精神障礙患者使用葯物,應當以診斷和治療為目的,使用安全、有效的葯物,不得為診斷或者治療以外的目的使用葯物。
醫療機構不得強迫精神障礙患者從事生產勞動。
第四十二條 禁止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以治療精神障礙為目的的外科手術。
第四十三條 醫療機構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下列治療措施,應當向患者或者其監護人告知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患者的書面同意;無法取得患者意見的,應當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並經本醫療機構倫理委員會批准:
(一)導致人體器官喪失功能的外科手術;
(二)與精神障礙治療有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
實施前款第一項治療措施,因情況緊急查找不到監護人的,應當取得本醫療機構負責人和倫理委員會批准。
禁止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與治療其精神障礙無關的實驗性臨床醫療。
第四十四條 自願住院治療的精神障礙患者可以隨時要求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一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監護人可以隨時要求患者出院,醫療機構應當同意。
醫療機構認為前兩款規定的精神障礙患者不宜出院的,應當告知不宜出院的理由;患者或者其監護人仍要求出院的,執業醫師應當在病歷資料中詳細記錄告知的過程,同時提出出院後的醫學建議,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應當簽字確認。
對有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第二項情形的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醫療機構認為患者可以出院的,應當立即告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醫療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病情,及時組織精神科執業醫師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進行檢查評估。評估結果表明患者不需要繼續住院治療的,醫療機構應當立即通知患者及其監護人。
第四十五條 精神障礙患者出院,本人沒有能力辦理出院手續的,監護人應當為其辦理出院手續。
第四十六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尊重住院精神障礙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除在急性發病期或者為了避免妨礙治療可以暫時性限制外,不得限制患者的通訊和會見探訪者等權利。
第四十七條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在病歷資料中如實記錄精神障礙患者的病情、治療措施、用葯情況、實施約束、隔離措施等內容,並如實告知患者或者其監護人。患者及其監護人可以查閱、復制病歷資料;但是,患者查閱、復制病歷資料可能對其治療產生不利影響的除外。病歷資料保存期限不得少於三十年。
第四十八條 醫療機構不得因就診者是精神障礙患者,推諉或者拒絕為其治療屬於本醫療機構診療范圍的其他疾病。
第四十九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妥善看護未住院治療的患者,按照醫囑督促其按時服葯、接受隨訪或者治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患者所在單位等應當依患者或者其監護人的請求,對監護人看護患者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就下列事項對本行政區域內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進行檢查:
(一)相關人員、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本法要求;
(二)診療行為是否符合本法以及診斷標准、治療規范的規定;
(三)對精神障礙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的程序是否符合本法規定;
(四)是否依法維護精神障礙患者的合法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進行前款規定的檢查,應當聽取精神障礙患者及其監護人的意見;發現存在違反本法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或者責令改正,並依法作出處理。
第五十一條 心理治療活動應當在醫療機構內開展。專門從事心理治療的人員不得從事精神障礙的診斷,不得為精神障礙患者開具處方或者提供外科治療。心理治療的技術規范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
第五十二條 監獄、強制隔離戒毒所等場所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患有精神障礙的服刑人員、強制隔離戒毒人員等獲得治療。
第五十三條 精神障礙患者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或者觸犯刑法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處理。
第四章 精神障礙的康復
第五十四條 社區康復機構應當為需要康復的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場所和條件,對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
第五十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為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提供精神科基本葯物維持治療,並為社區康復機構提供有關精神障礙康復的技術指導和支持。
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應當建立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健康檔案,對在家居住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進行定期隨訪,指導患者服葯和開展康復訓練,並對患者的監護人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和看護知識的培訓。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為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開展上述工作給予指導和培訓。
第五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為生活困難的精神障礙患者家庭提供幫助,並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以及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患者及其家庭的情況和要求,幫助其解決實際困難,為患者融入社會創造條件。
第五十七條 殘疾人組織或者殘疾人康復機構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康復的需要,組織患者參加康復活動。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根據精神障礙患者的實際情況,安排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保障患者享有同等待遇,安排患者參加必要的職業技能培訓,提高患者的就業能力,為患者創造適宜的工作環境,對患者在工作中取得的成績予以鼓勵。
第五十九條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應當協助患者進行生活自理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等方面的康復訓練。
精神障礙患者的監護人在看護患者過程中需要技術指導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或者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社區康復機構應當提供。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六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的要求,制定精神衛生工作規劃並組織實施。
精神衛生監測和專題調查結果應當作為制定精神衛生工作規劃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整合資源,建設和完善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加強精神障礙預防、治療和康復服務能力建設。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統籌規劃,建立精神障礙患者社區康復機構。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醫療機構和精神障礙患者康復機構。
第六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精神衛生工作需要,加大財政投入力度,保障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將精神衛生工作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六十三條 國家加強基層精神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貧困地區、邊遠地區的精神衛生工作,保障城市社區、農村基層精神衛生工作所需經費。
第六十四條 醫學院校應當加強精神醫學的教學和研究,按照精神衛生工作的實際需要培養精神醫學專門人才,為精神衛生工作提供人才保障。
第六十五條 綜合性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開設精神科門診或者心理治療門診,提高精神障礙預防、診斷、治療能力。
第六十六條 醫療機構應當組織醫務人員學習精神衛生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
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康復的機構應當定期組織醫務人員、工作人員進行在崗培訓,更新精神衛生知識。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務人員進行精神衛生知識培訓,提高其識別精神障礙的能力。
第六十七條 師范院校應當為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醫學院校應當為非精神醫學專業的學生開設精神衛生課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進行上崗前和在崗培訓,應當有精神衛生的內容,並定期組織心理健康教育教師、輔導人員進行專業培訓。
第六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組織醫療機構為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有關社會保險的規定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將精神障礙患者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保障范圍。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給予資助。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民政、財政等部門應當加強協調,簡化程序,實現屬於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費用由醫療機構與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結算。
精神障礙患者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後仍有困難,或者不能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支付醫療費用的,民政部門應當優先給予醫療救助。
第六十九條 對符合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將其納入最低生活保障。
對屬於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以及城市中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且無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或者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人無贍養、撫養、扶養能力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民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供養、救助。
前兩款規定以外的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確有困難的,民政部門可以採取臨時救助等措施,幫助其解決生活困難。
第七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患有精神障礙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扶持有勞動能力的精神障礙患者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並為已經康復的人員提供就業服務。
國家對安排精神障礙患者就業的用人單位依法給予稅收優惠,並在生產、經營、技術、資金、物資、場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第七十一條 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不受侵犯,精神衛生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全社會應當尊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醫療機構、康復機構應當採取措施,加強對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職業保護,提高精神衛生工作人員的待遇水平,並按照規定給予適當的津貼。精神衛生工作人員因工緻傷、致殘、死亡的,其工傷待遇以及撫恤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精神衛生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的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七十三條 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擅自從事精神障礙診斷、治療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停止相關診療活動,給予警告,並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七十四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責令有關醫務人員暫停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執業活動:
(一)拒絕對送診的疑似精神障礙患者作出診斷的;
(二)對依照本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實施住院治療的患者未及時進行檢查評估或者未根據評估結果作出處理的。
第七十五條 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的處分;對有關醫務人員,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情節嚴重的,給予或者責令給予開除的處分,並吊銷有關醫務人員的執業證書:

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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