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土地法
治理土壤污染一般是比較困難的,特別是大面積的治理更困難。常用的措施:把污染物質濃度高的上層翻至下層,而把濃度低的下層翻至上層,以此稀釋耕層中污染物質的濃度。如果耕層以下土層中污染物質濃度高,則此法無效。此外,土層淺薄,翻耕法也無效。再者,為使翻上來的心土熟化,還必須考慮施用土壤改良劑和增加施肥量。
施用客土系指在現有的污染土上覆上一層未污染土壤。換土系指將受污染的耕層挖除至適當深度後再填入未污染土壤。覆蓋客土使耕地地面增高,因此在稻田的情況下會使水漿管理產生困難,所以客土量是受限制的,客土效果常常是不大的。目前,採取換土的辦法居多。無論客土、換土或深翻,對小面積污染嚴重的土壤均可採用。但對換下來的土壤一定要妥善處理,客土的厚度一般為10~25厘米。將污染的土壤深翻到下層也可以。這些工程都很大,一般的人力手工操作難以辦到。故對大面積的換土與深翻,適用於機械操作。
了解有害金屬元素的特性及其在土壤中的活動,對於研究某些能使作物減少吸收該元素的方法來說,是極為重要的。在自然條件下重金屬的自然背景值保持著極為緩慢的動平衡而很少發生變化。與此相反,在耕種條件下人為活動使土壤環境發生變化,從而也使土壤中重金屬的活動發生變化。這就是說,在自然土壤中這些物質的變化是在很長的時間里完成的,而在耕種土壤中這些變化是在極短的時間里完成的,這些變化對制定減少有毒物質吸收的措施則是很重要的。從這一觀點出發,改良受重金屬污染的土壤的根本措施是施用客土,但是我們不能在任何情況下總是局限於追求永久性效果,排土、客土這樣的根本性措施也不是一成不變。即使是採取這樣的根本性措施也要作到因地制宜,在污染程度輕而不宜於採取排土、客土措施的情況下,可考慮利用土壤中污染物質的特性(難溶化),施用改良劑來防治土壤污染。在土壤受重金屬(如鎘、銅、鋅等)污染的情況下,施用石灰性物質提高土壤pH可使重金屬形成氫氧化物沉澱;施用促進還原的有機物質可使重金屬形成硫化物沉澱;施用磷酸鹽物質可使重金屬形成難溶性磷酸鹽;利用離子拮抗減少植物對重金屬的吸收,所有這些措施都可考慮採用。
㈡ 污染土地該如何賠付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內染者應當承擔侵容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你可以主張賠償。
㈢ 土地污染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環境保護法》;
《農業法》;
《土地管理法》;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土壤環境質量標准》。
㈣ 土地受污染屬於什麼法律
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希望我的解答能幫到你
㈤ 防止土壤污染的方法有哪些
土壤污染的預防措施
(1)對糞便、垃圾和生活污水進行無害化處理;
(2)加強對工業廢水、廢氣、廢渣的治理和綜合利用;
(3)合理使用農葯和化肥,積極發展高效、低毒、低殘留的農葯,禁止使用殘留時間長的農葯,如六六六、滴滴涕等有機氯農葯;
(4)積極慎重地推廣污水灌溉,對灌溉農田的污水,進行嚴格的監測和控制。
(5)加強對土地的管理,加強宣傳教育,讓廣大群眾認識土壤污染的嚴重危害,樹立保護土壤的觀念。
土壤污染的治理措施
(1)採取生物措施改良污染土壤。積極推廣使用農葯污染的微生物降解菌劑,以減少農葯殘留量。嚴重污染的土壤可改種某些非食用的植物如花卉、林木、纖維作物等。
(2)污染土壤治理的化學方法。對於重金屬輕度污染的土壤,使用化學改良劑可使重金屬轉為難溶性物質,減少植物對它們的吸收。要防止這種方法造成新的土壤污染。
(3)增施有機肥料。增施有機肥料可增加土壤有機質和養分含量,既能改善土壤理化性質特別是土壤膠體性質,又能增大土壤容量,提高土壤凈化能力。
(4)改變輪作制度。改變耕作制度會引起土壤條件的變化,可消除某些污染物的毒害。
(5) 換土和翻土。對於輕度污染的土壤,採取深翻土或換無污染的客土的方法。對於污染嚴重斑塊狀的土壤,可採取鏟除表土或換客土的方法。
防治土壤污染的首要任務是控制和消除土壤污染源,防止新的土壤污染;對已污染的土壤,要採取一切有效措施,清除土壤中的污染物,改良土壤,防止污染物在土壤中的遷移轉化。
㈥ 治理土地污染可以採用哪些辦法
治理源頭,誰污染誰治理
污染物質的性質及其來源不同,治理起來的難易程度就有差異。有些污染維持時間較短,如可降解有機物的污染,而有些污染維持時間較長,危害很大,如很難降解的農葯「六六六」的污染,在土壤中可存留幾十年。有些污染比較好治理,有些則非常難治理,一般天然物質污染比較好治理,而人工合成物質的污染很難治理,重金屬污染也很難治理。所以必須根據污染物的性質和來源等實際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一般可採取以下方法進行治理。
1、化學方法。通過施用石灰、磷酸鹽、氧化鐵等物質,調節土壤pH值,使重金屬轉化為難溶的形態,降低在土壤溶液中的濃度,從而減輕土壤重金屬對作物的毒害。改良土壤質地,增施有機肥料,增加土壤膠體對重金屬離子和農葯的吸附能力,也起一定的作用。但這種方法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2、生物防治。有些植物如向日葵對重金屬具有很強的吸收和富集能力,連續種植幾年可明顯地降低土壤中重金屬的含量。向土壤施入有機物質,提高微生物活性,或向土壤接種特殊功能的微生物,加快有害物質的分解。
3、物理防治。對污染嚴重的土壤,可以採用換土、客土、翻土深埋等方法,稀釋污染物。
由於污染情況一般比較復雜,用某一種方法很難徹底地解決問題,必須根據實際情況,採用多種方法,綜合治理,全面規劃,使污染的土壤得到合理的利用。
㈦ 防止土壤污染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我國現行法律中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主要有:《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等等。另外,還有《土地復墾規定》、《閑置土地處置辦法》、《礦產資源法》、《水法》、《森林法》、《草原法》、《農葯管理條例》、《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等等與土地生態安全相關的法律法規。
㈧ 柴油污染土地怎麼處罰法律適用
這個屬於環保部門管理的,如果不嚴重的,頂多罰款,如果大面積污染嚴重的,那就觸犯刑法了,是要抓起來的
㈨ 土地被污染了,應該怎麼索賠
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第六十五條 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六條 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第六十七條 兩個以上污染者污染環境,污染者承擔責任的大小,根據污染物的種類、排放量等因素確定。
第六十八條 因第三人的過錯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污染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請求賠償。污染者賠償後,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你可以主張賠償。
㈩ 污染土地面積超過200畝以上的應該服什麼法律責任
目前,中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規范僅零星存在於環境保護法、農業法、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土壤環境質量標准等法規中,且都只做了原則性的規定,對於如何保障土壤不被污染,並未作出明確的規定,更缺乏土壤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規定,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但是,舉證責任的倒置並非意味著原告不負舉證責任。按照環境污染責任的構成要件,構成環境污染侵權需污染者有污染環境的行為,受害人有損害,污染者污染環境的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之間有因果關系,因此,原告對損害的事實和損害的後果依然負有舉證責任。換言之,應當具備損害後果是因環境污染所導致的初步證明,比如說在受害人證明有環境污染事故的發生及損害後果發生的前提下,加害人如果認為該損害後果的發生與其污染事故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或存在可以免責的情形,則其負有舉證責任。
1、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林地等農用地,改變被佔用土地用途,數量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農用地大量毀壞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土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的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佔用耕地改作他用,數量較大,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的 ,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的規定,以非法佔用耕地罪定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並處或者單處罰金:(1)非法佔用耕地「數量較大」,是指非法佔用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 者非法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2)非法佔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毀壞」是指行為人非法佔用耕地建窯、建墳、建房、挖沙、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 進行其他非農業建設,造成基本農田5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10畝以上種植條件嚴重毀壞或者嚴重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