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證明
A. 請問衛生許可證在哪裡辦啊,怎麼辦,都要什麼資料,謝謝
衛生許可證,其實還分好多種,比如《食品衛生許可證》《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消毒衛生許可證》《現制現售水衛生許可證》等等。
你具體要辦哪種???
衛生許可證一般都是去當地的食品葯品監管局或各區縣分局受理窗口辦理。
至少需要什麼,也要看你的經營項目而定。通常要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業主)相關證明、委託代理人資格證明等資料;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和設備布局、生產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審核材料;承諾書;經營場所場地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等等。
幾句話可說不清楚,你還是要去當面咨詢才行的。
B. 衛生許可證在哪裡辦
衛生證一般在衛生局辦理,具體辦理流程如下:
1、申報:申請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填寫《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或《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並遞交符合衛生要求有關材料(材料要求見後)。
2、登記:依照衛生許可受理規定和公共場所許可的條件,對屬於受理范圍的申報材料進行核對、登記。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場所應按照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程序,先辦理建設項目衛生審查認可,按審核批準的內容施工,工程竣工後申辦建設項目竣工衛生驗收認可,再申報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3、受理:經對申報材料審查後,衛生行政部門在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不符合受理規定的發放《行政許可不予受理決定書》;對於資料不全的,發出《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
4、審查: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申請後,組織業務人員按照衛生法律法規及國家衛生標准要求,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查,對經營場所現場進行審核,存在問題的,提出整改措施和意見。
5、決定: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日內,根據審查意見,對符合規定的,准予行政許可;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
6、送達:衛生行政部門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送達《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2)衛生證明擴展閱讀:
衛生許可證的辦理條件:
1、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原料處理和食品加工、包裝、貯存等場所,保持該場所環境整潔,並與有毒、有害場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規定的距離。
2、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生產設備或者設施,有相應的消毒、更衣、盥洗、採光、照明、通風、防腐、防塵、防蠅、防鼠、防蟲、洗滌以及處理廢水、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設備或者設施。
3、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合理的設備布局、工藝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與直接入口食品、原料與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觸有毒物、不潔物。
4、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食品安全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
5、具有與申請生產許可的食品品種、數量相適應的保證食品安全的培訓、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健康檔案等健康管理、進貨查驗記錄、出廠檢驗記錄、原料驗收、生產過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C. 衛生許可證辦理流程
1、申請人填寫相應的申請表,申請單位名稱寫明全稱或法定簡稱,加蓋公章,單位地址、使用面積、衛生設施按實際情況填寫詳細,申請許可項目填寫生產經營范圍和種類,空格處以「無」字填寫,到受理窗口遞交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3)衛生證明擴展閱讀:
衛生許可證,是指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及餐飲店的經營活動,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發給的衛生許可憑證,有注冊備案的許可證號。
根據2005年12月衛生部印發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D. 如何辦理衛生許可證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 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4)衛生證明擴展閱讀:
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
第十七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受理的衛生許可證申請,可以委託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進行現場實地審查。
第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加工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廠房、選址、布局設計、環境衛生狀況及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工藝流程和生產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四)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衛生狀況;
(五)產品檢驗設施與能力;
(六)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貯存、運輸和營業場所選址、面積、布局、環境衛生狀況及供水、防塵防鼠防蟲害、專間等設施設備設置運行情況;
(三)食品采購、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污染控制措施;
(四)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餐飲業、食堂經營者申請衛生許可證的審查內容:
(一)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設置情況;
(二)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的選址、環境、建築結構、布局、分隔、面積等情況;
(三)廁所、加工製作專間、更衣室、庫房、供水、通風、採光、防塵防鼠防蟲害、廢棄物存放、清洗、消毒、餐用具等衛生設施和設備設置情況;
(四)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及供餐等操作過程中的污染控制措施;
(五)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情況;
(六)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一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者,其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評分應達到總分60%以上。
第二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符合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不予發證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依法享有的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三條 衛生行政部門對未達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提出整改意見;對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築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達到發放條件的方可發放衛生許可證。
第二十四條 食品生產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規,被處以吊銷衛生許可證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三年內不得申請衛生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不予受理。
E. 辦理衛生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1、生產經營場所地平面布局圖一份,應標明比例尺(比例為1:100)、室內各功能房,基本要素(尺寸、名稱、設施名稱及個數),可自行手繪或用電腦繪制;
2、生產經營場地場所的使用證明;
3、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資格證明一份;
4、生產經營場所地址方位示意圖一份:應標明方向、街道名稱、生產經營場所所在位置與周圍建築、相鄰單位的關系;
5、法人或負責人培訓證明;
6、產品配方、生產工藝流程圖和說明,產品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樣稿;
7、產品或試產樣品衛生檢驗報告和產品執行標准;
8、企業衛生管理的組織和制度的資料;
9、實驗室設置情況(包括:實驗室規模、儀器設備、實驗人員資格證明)及可檢測項目;
10、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份:申請單位名稱寫明全稱或法定簡稱,加蓋公章(與營業執照申請單位名稱一致,個人不蓋章),單位地址、使用面積、衛生設施按實際情況填寫詳細,申請許可項目填寫生產經營范圍和種類;
11、建設項目衛生審查申請書一份:「項目類別」一欄填寫新建、改建、擴建、還是續建;
12、食品的委託加工還需提交委託加工合同書和受委託加工企業衛生許可證,且受委託企業衛生許可證項目中應含有與委託加工產品相同工藝的新產品;
13、申請單位在工商管理局取得的《企業名稱預先核准通知書》復印件或《工商營業執照》(或副本)復印件;
14、衛生行政部門認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5)衛生證明擴展閱讀:
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取得食品生產許可的食品生產者在其生產場所銷售其生產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取得餐飲服務許可的餐飲服務提供者在其餐飲服務場所出售其製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產和流通的許可;農民個人銷售其自產的食用農產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許可。
衛生行政部門對食品生產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申請,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照法定的許可權、范圍、條件與程序,對其必須具備的生產經營條件進行量化評分和審查。必要時,可以要求其提供衛生檢驗檢測報告。衛生行政部門對衛生許可證申請的審查應當包括對申請材料的書面審查和現場實地審查。
F. 怎麼辦理衛生許可證
衛生局辦衛生許可證辦理費用:30元
申請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應提交的文件、證件;
1.辦理資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由申請人委託的有關證明;
(2)個體工商戶名稱預先登記申請書;
(3)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應提交的其他文件、證明。
2.辦理時限:1個工作日
3.辦理費用:30元
4.辦理地點:當地工商局
G. 辦理衛生許可證需要什麼材料
一申請
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時,申請人應當向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供下列資料:
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格式文本;
2.法定代表人、業主(生產負責人)資格證明、身份證復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及被委託人身份證復印件;
3.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4.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5.生產場地平面圖、生產工藝流程圖及衛生防護設施圖;
6.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和培訓資料證明;
7. 食品生產單位還應當根據產品的特性和有關規定分別提供產品原料、配方以及包裝材料、標簽、說明書、產品樣品及產品安全性評價資料和產品標准,試產樣品連續三次衛生檢驗合格證明。
8.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或市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受理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接受申請時,應當對申請事項是否需要許可、申請材料是否齊全等進行核對,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不予受理
①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食品衛生衛生許可證,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②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7)衛生證明擴展閱讀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申請
第十一條任何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申請衛生許可證的,應當符合相應的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的要求,具有與其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條件。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五條申請衛生許可證所提交的材料,應當真實、完整,具體要求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統一規定。
H. 衛生許可證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申請單位: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制
申請單位
經濟性質
單位負責人
法人及法人代表
單位地址
電 話
職工人數
應體檢人數
固定資產(萬元)
使用面積
竣工驗收認可書號
原衛生許可證號
申報許可項目:
申報材料及保密要求:
編號 材料名稱 頁數
衛生設施:
主管部門意見
(公章)
年 月 日
收到申請書日期
年 月 日
經辦監督員意見
衛生監督員意見:
年 月 日
衛生監督機構審批許可項目
(公章)
年 月 日
發證日期及編號
年 月 日
編號:
有效期限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備註:
填寫說明
1.本書填寫者填寫後交指定衛生機構
2. 填寫時使用毛筆或鋼筆,文字要簡潔、清楚不得有塗改現象、空白處以「無」字填寫。
3.「申請許可證項目」填寫申請生產經營范圍和種類。
4.呈報申請書時,必須提交下列材料
(1)建設項目設計衛生審查認可書,竣工衛生驗收認可書。
(2)設備面局及工藝流程圖,原料配方,使用標准,特殊規定品種批准證明,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及衛生培訓合格證明。
(3)基本衛生設施情況,安全性材料,檢驗設備及人員情況。
(4)衛生監督機構要求申報的其他材料
5.申請書一式二份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I. 衛生許可證書面申請怎麼寫
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到轄區衛生監督所領取衛生許可證申請書,按照要求如實填寫,並提交相關材料。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三條 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的經營單位到衛生防疫機構辦理登記手續:
一、登記要求:准備開業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持其主管部門證明。已開業需補辦衛生許可證的公共場所,經營者應攜帶介紹信和工商營業執照。上述手續齊全者,發給「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一式2份。
二、「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填寫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經營者要提供經營場所的平面圖、衛生設施等有關資料及從業人員情況;
(二)「衛生許可證申請書」必須用鋼筆或墨筆填寫,字跡工整、內容准確。填好後由經營者的主管部門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送衛生防疫機構。
第四條 衛生防疫機構接到申報材料後,在45日內逐項檢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准確,若有漏項、錯誤處應通知其補正。對申報材料合格者,派兩名以上衛生監督員或助理衛生監督員(其中衛生監督員不少於1名)進行現場監督、監測,在「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上填寫衛生評價意見,報送同級衛生行政部門。
第五條 發放「衛生許可證」和通過復核的條件:
一、經監督檢查後主要衛生指標符合衛生要求;
二、從業人員體檢合格,對傳染病患者調離直接為顧客服務的工作崗位;
三、從業人員衛生知識培訓合格率在80%以上。
第六條 對不符合衛生要求的經營單位,衛生防疫機構提出書面改進意見,經營單位改進後重新申請。
第七條 「衛生許可證」的發放:
一、「衛生許可證」應用墨筆填寫,寫明編號、單位全稱、經營項目、發證日期,並加蓋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公章。如經營多種公共場所的單位,要在「衛生許可證」上註明其兼營項目。
二、衛生行政部門應自衛生防疫機構接到「衛生許可證申請書」之次日起兩個月內,對審查合格者簽發「衛生許可證」。民航、鐵路、交通、廠(場)礦衛生職能部門負責簽發本系統管轄范圍內的機場、車站、碼頭等候室等公共場所和民航客機、鐵路客車、客輪以及主要為本系統職工服務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
三、「衛生許可證」每兩年復核1次。衛生行政部門應在期滿前30日將「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發給經營單位,經營單位應在15日內填寫並交回「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監督機構收到「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後60日內完成對經營場所衛生狀況的復核審查,在「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上填寫復核意見,合格者加蓋「審核章」。「衛生許可證復核登記表」一式2份,1份存檔,1份交經營單位。
四、經營單位領證後如有新增經營項目,須申報新增經營項目,並按有關規定和標准接受衛生監督、監測。
J. 衛生許可證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第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應當向衛生行政部門申報,並按照規定辦理衛生許可證申請手續;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後方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並承擔食品生產經營的食品衛生責任。
第十二條申請從事食品生產加工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生產加工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廠房、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工藝流程和生產加工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具有符合衛生要求的生產用原、輔材料、工具、容器及包裝物料;
(五)具有能對食品進行檢測的機構、人員以及必要的儀器設備;
(六)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七)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三條申請從事食品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與食品經營相適應的、符合衛生要求的營業場所、設施、設備和環境;
(三)具有在食品貯藏、運輸和銷售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申請從事餐飲業和食堂經營的,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衛生管理制度、組織和經過專業培訓的專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二)具有符合衛生條件和要求的加工經營場所、清洗、消毒等衛生設施、設備;
(三)具有在食品采購、貯存、加工製作過程中控制污染的條件和措施;
(四)從業人員經過上崗前培訓、健康檢查合格;
(五)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