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停業
『壹』 你怎麼看待環境污染國家對中小企業停業整頓的問題
隨著中國經濟體量的增大,工業企業會越來越多。如果這些企業污染不能治理,對環境的污染內會越來越容大。任由污染企業繼續生產下去,對環境的影響可想而知。這樣的企業存在,已經不是能否產生經濟效益的問題了,而是嚴重危及到人民健康甚至生存的問題了。所以排放不達標的企業必須關停。雖然會影響就業,但就業與健康、生存相比,孰輕孰重很容易衡量。
加大經濟結構調整、轉變經濟增長方式是時代與社會的要求。淘汰那些污染企業、落後的生產力,代之以清潔環保、技術先進的高端產業,在提高生產效率、環境友好的同時,能創造更高的價值,具有更強的競爭力,為社會帶來給更高的回報,豈不是我們所追求的?
『貳』 關停 1100 多家污染企業 是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三十六專條建設項目的防治污染設屬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罰款。
第三十七條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閑置防治污染的設施,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重新安裝使用,並處罰款。
第三十八條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環境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情節較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政府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對經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可以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或者責令停業、關閉。
前款規定的罰款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決定。責令停業、關閉,由作出限期治理決定的人民政府決定;責令中央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停業、關閉,須報國務院批准。
『叄』 據說五蓮的200多家石材廠都停業整頓了,因為污染問題,是真的嗎求詳細情況。
據說五蓮的200多家石材廠這麽多石材廠會因污染停業整會對環保有好處,因為污染問題會得到控制
『肆』 因大氣污染,企業需停業整頓的證明怎麼寫
企業停產,不是小事,找大氣污染的理由,應該要有充分的證明材料。
比如環保局關於大內氣污染停容產的公告作為依據,或者市政府等主管部門發布的公告等。
你在證明中,應該詳細羅列上述文件名稱,發布單位,以及時間等,這個證明就充分了。
『伍』 縣級環保局有權關停企業嗎關停重污染企業需要哪些程序
任何行政行為均需遵循法定程序,關停污染企業也是這樣。當前治污行動中,形成了一股關停污染企業的風潮,並且由於環保高壓態勢,執法實踐中出現了「一刀切」、追求效率、忽視程序要求的傾向。本文意在強調污染企業關停所必須履行的程序要求,以提醒執法機關,保障企業合法的程序利益。
要明確污染企業關停需履行的手續,必須首先明確「關停」這一行政行為的性質。《環境保護法》設專章(第六章「法律責任」)規定對環境違法行為的處罰,如污染物排放超標需受到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的處罰、未經環評擅自開工建設會受到罰款處罰等。「關停」規定在同章第六十條,表述為「……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按照體系解釋方法,其應屬行政處罰無疑。《行政處罰法》第二章第八條明確列舉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其中雖然沒有明確包括「關停企業」,但其中第四項「責令停產停業」,第五項「吊銷執照」與企業關停的效果別無二致。此外,該條第七項規定了一個兜底條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環境保護法》屬於法律,其規定的「關停」當然屬於行政處罰。此點應當沒有異議。
既然關停企業屬於行政處罰,其就應當遵循行政處罰的相關程序規定。《環境保護法》並未涉及關停企業的程序問題,因而應當適用《行政處罰法》的一般規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必須查明事實;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第三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據此,調查和告知,是所有行政處罰都必須履行的程序。此外,第四十二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對於那些涉及行政相對人重大利益的行政處罰,聽證是他們的法定權利。關停企業顯然是與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具有同等利害關系的行政處罰(包含在第四十條「等」字內涵之中),必須告知相對人並賦予相對人申請聽證的權利。此外,在調查階段,關於調查的人數、方式、證據的獲取等有諸多細致的規定,執法機關也必須遵循。以上均是關停企業所必須遵循的步驟,缺一不可。
『陸』 雜訊污染企業要停業嗎
如果經環保部門檢查企業雜訊超過標准,環保部門就會對企業下達停業整頓的通知,企業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達標,環保部門將會同相關部門責令企業停業
『柒』 環保部門有權作出斷電停業的處罰決定嗎
環保部有權。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環境保護部。環保部仍負責擬訂並實施環境保護規劃、政策和標准,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監督管理環境污染防治,協調解決重大環境保護問題,還有環境政策的制訂和落實、法律的監督與執行、跨行政地區環境事務協調等任務。
『捌』 環保局行政處罰權。責令停業和限期治理是環保部門的職權范圍么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責令停業和限期治理是環保部門的職權范圍。
《環保法》:
第六十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超過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超過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污染物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責令其採取限制生產、停產整治等措施;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責令停業、關閉。
第六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一)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准予行政許可的;
(二)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
(三)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
(四)對超標排放污染物、採用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環境事故以及不落實生態保護措施造成生態破壞等行為,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未及時查處的;
(五)違反本法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的設施、設備的;
(六)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
(七)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的;
(八)將徵收的排污費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8)污染停業擴展閱讀:
環境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一)決定程序共同適用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了決定程序的共同原則。這些原則在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中都必須遵循,具體包括:
1.只有查明事實後,才能給予處罰。
2.行政主體負有告知義務。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行政主體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且當場執行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等的過程。
簡易程序的設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個重要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規定,在環境行政處罰中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違法事實確鑿。它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環境行政違法事實存在;二是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應當充分。
二是有法定依據。一是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該違法行為還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應予處罰的行為,二是適用簡易程序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罰款限額等。
三是罰款數額較小或者是警告處罰。小額罰款限額為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玖』 環境雜訊污染為什麼不是停業整頓
環境雜訊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雜訊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版,並干擾他人正常生活權、工作和學習的現象。(《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 我國根據環境雜訊排放標准規定的數值區分「環境雜訊」與「環境雜訊污染」。在數值以內的稱為「環境雜訊」,超過數值並產生干擾現象的稱為「環境雜訊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