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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依法治稅

發布時間: 2021-02-16 09:32:38

Ⅰ 為什麼要依法治稅

(1)①稅收是國家為實現其職能,憑借政治權力,依法無償取得財政收入的基本形式,稅收與法律密切相關,有國必有稅,有稅必有法。

②稅收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三個基本特徵。稅收是通過法律形式予以確定的,征稅必須有法律依據;納稅人必須根據稅法的規定納稅,否則將受到法律制裁。國家在征稅之前就通過法律形式,預先規定好征稅對象和徵收數額之間的數量比例,不經國家批准不能更改。如果國家隨意征稅,沒有標准,就會造成經濟秩序的混亂,最終將危及國家的利益。

③由於稅收具有無償性,偷稅、欠稅、騙稅、抗稅的現象也就時有發生,國家必須依照法律追繳稅款,對觸犯刑法的,還要由司法機關予以刑事處罰。

總之,稅收離不開法,從稅收的種類、稅率的確定、稅收的追繳都要依法辦事,所以要依法治稅。

(2)①稅務系統廣大幹部要堅持貫徹「加強征管、懲治腐敗、清繳欠稅,堵塞漏洞」的工作方針,在加強依法征稅的同時,打擊偷稅、欠稅、騙稅、抗稅等違法行為。

②國家立法機關要加強對稅收立法工作和對稅法執行情況的監督工作,有關部門也要加強征管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加強稅收隊伍建設,防止有法不依、治稅不嚴、征管不力的現象發生。

③加強對稅法的宣傳教育,增強公民的納稅人意識。

④司法機關要密切配合,切實查處腐敗現象,打擊偷、漏、騙稅的違法行為。

Ⅱ 欠稅的條件

(一)企業自身因素
1、從客觀實際上看,資金短缺是造成企業欠稅的直接原因,而造成企業資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況:一是在新舊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部分企業因歷史包袱沉重,競爭能力不強,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不佳,造成欠稅難以清繳;二是市場經濟下企業間的競爭不斷加劇,產品的換代周期急速縮短,企業不得不加大投入用於技術改造,造成雖有大量的資產卻無法迅速變現,容易出現短期資金短缺,造成欠稅;三是在銷售產品後,因購貨方拖欠貨款致使納稅人資金出現困難造成欠稅;四是企業技改投入資金大,短期內難以收回,造成了事實上的資金短缺。
2、從主觀意識上看,納稅意識差是企業欠稅的主要原因。從當前情況看,納稅人稅收法制觀念淡薄,納稅意識不強,造成部分企業對欠稅的認識存在兩大誤區:一是認為欠稅不同於偷稅、抗稅,不屬違法行為,於是把欠稅當作國家無息或低息貸款長期佔用;二是企業貸款的難度大,銀行銀根緊縮,企業貸款難,為了獲得流轉資金,寧可背負滯納金罰款,利用欠稅渡難關;三是由於在過去一段時間里,我國一些地方的稅收減免稅過寬過濫,「欠→緩→免」成了一種通用公式,同時部分稅務徵收機關對欠稅管理不嚴,導致部分企業企圖通過長期欠稅希求得到事實上的稅收減免。
3、企業財務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也是造成企業欠稅的又一重要原因。私營企業賬務不健全、不真實,採取賬外賬,本本賬甚至不做賬的辦法,造成了企業財務核算嚴重失真,稅務機關匯算或檢查後稅款不能及時調整並足額入庫,形成欠稅。同時一些企業辦稅人員知識老化,素質參差不齊,對稅法的掌握或不全、或滯後,造成對納稅期限、納稅金額的認識與相關稅法存在偏差,形成非主觀故意上的欠稅產生。

(二)稅收管理原因
1、稅收計劃體制因素
長期以來,我國稅收計劃的編制以「基數法」(基數*系數+/-特殊因素)為主,稅收任務逐年遞增,且均為指令性計劃,以此來考核稅收工作業績。當核定的收入任務低於當年實際稅源時,稅務機關便怠於催繳舊欠,或有意壓庫形成新欠,以控制本年收入基數,為下一年度「儲備」稅源;當核定任務高於當年實際稅源時,稅務機關為完成任務,就會加大清欠力度,甚至寅吃卯糧,到下年初不得不給企業喘息之機,以各種變相形式默許企業欠稅,從而埋下欠稅的隱患。各基層徵收單位,為了保證當年任務完成和或確保以後年度的任務不要大起大落,把欠稅作為調節器,稅收指令性計劃是導致欠稅的主要原因。
2、稅收征管因素
一是征管力度不足,控管力度不夠。地稅部門徵收管理點多面廣,而基層一線徵收人員較少,征管力量明顯不足,對企業、個體戶和零散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不能做到跟蹤監控,催繳、檢查不及時,客觀上形成欠稅。
二是外界環境差,執法難度大。公民的納稅意識、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干擾和制約,以及稅務人員的親情和人情關系,造成了稅收環境差,執法難度大的現狀,從而導致了欠稅形成。三是稅務人員的素質及執法意識也是造成欠稅的原因之一,少數稅務人員面對復雜的執法環境怕得罪人,或同情企業困難,不忍「逼稅」,人為造成欠稅。
3、現行稅制因素
一是從稅收征管制度來看,不可能把所有稅種的稅款都在支付環節預扣,只要不是預扣,繳納稅款的法定時間必然滯後於納稅義務的實際發生時間,在納稅人遇到自然災害、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等意外事故等問題時,必然會出現無力納稅的問題。
二是稅制中還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如資本溢價的部分應納所得稅;以留存利潤增加個人股本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納稅人實際沒有得到現金收入,將來還可能存在損失。而我國一般要求在確認收入時繳納,容易造成納稅人無現金納稅,形成欠稅。
三是滯納金罰款加收難度大,給清欠工作帶來很大阻力,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欠稅的及時清理,導致了欠稅基數的加大。
4、對納稅人知情權重視不夠,導致企業對稅法的認識不足,造成欠稅。在傳統計劃經濟影響下,稅務機關形成「重權利、輕義務」的傾向,造成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知情權重視不夠,稅務機關自身義務履行不全面,如對納稅人的稅法宣傳不深入、納稅輔導不到位、欠稅公告不及時,導致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辦稅素質不高、清繳欠稅壓力不大。

(三)社會環境原因
1、有些職能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以費擠稅。在納稅人支付能力一定的情況下,納稅人對稅款、貸款、規費、攤派的支付肯定存在此長彼消的比例關系。但是,有些職能部門卻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利用部門的權力和地位,強行搶先劃繳,造成不應有的欠稅。
2、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干涉稅務機關的清欠工作。「既要依法治稅,又要放水養魚的『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論』」宣傳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依法治稅的宣傳效果。部分地方政府違規採取「核定基數,逐年遞增」的辦法,對超過基數的稅款「以欠代免」,默許或者支持企業違法欠稅;或者出於對社會管理、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考慮,以政府行為干預企業的兼並、破產活動,並給予一定的優惠承諾,如允許對欠稅實行掛賬處理,或者對企業兼並後生產經營實現的稅款准予緩繳等。企業往往以此為借口,對稅務機關的欠稅催繳置之不理,導致企業改制演變成為逃避清理欠稅的脫殼行為。
3、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因。一是破產企業按規定在支付清算費用後,先清償拖欠的職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然後再清償欠稅。但「安置費用」的法律概念十分模糊,彈性很大,加上對破產清算費用又缺乏必要的監督,破產企業安置費用處理完畢之後,基本已無力清償「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二是企業破產後,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這樣,破產企業原有的欠稅合法地變成「死欠」。對於此類「死欠」稅款,按現行稅收會計核算辦法規定無權核銷,只能反映在稅務機關的欠稅總數越累越大與實際可清欠比例越來越小,客觀上影響了稅務部門清欠的積極性。

Ⅲ 如何防範稅收執法風險

稅收執法風險是指稅務執法機關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潛在的、因執法主體的作為或不作為可能使稅收管理職能失效,或在行使權力或履行職責的過程中,因故意或過失,侵犯了國家或稅務行政管理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從而引發法律後果,需要承擔法律責任或行政、民事責任的各種危險因素的集合。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依法治國的推進,行政執法部門的執法行為正面臨嚴峻考驗,一旦執法行為不當,就可能會觸犯法律法規,而我們地稅部門是執法部門,這同樣適用。因此,如何提高地稅部門工作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業務技能,規范執法行為就成為一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尤其是在基層一線工作的地稅幹部更要清醒的意識到這一點,因為我們每天的工作都會與此息息相關,從稅務登記中的登記、變更、注銷、非正常戶的認定、納稅申報的催報及稅款的催繳到欠稅的公告、稅收風險的應對(包括低等風險、中等風險、高風險)涉及到的法律文書的應用等等無一不涉及到稅收風險點,這就要求地稅部門工作人員在日常工作中,要細心、耐心,更要專業、專心,遇事要認真分析,嚴格按法律、法規處理,最大限度地規避執法風險。
一、 稅收徵收管理中的風險主要表現
(1)稅收管理上的風險:主要表現為稅務登記信息是否准確、納稅人的性質認定是否准確、納稅鑒定稅種鑒定是否准確、欠稅公告是否及時、稅率執行是否准確、注銷戶、非正常戶的認定是否准確及時等等。
(2)稅收檢查的風險:主要表現在一是稅收具體行政行為程序是否違法。如是否按規定出示稅務檢查證,是否按規定履行告知義務,收集的證據是否合法合理、手段是否合法、是否違反法定程序採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等等。二是引用法律法規是否准確。如《稅務處理決定書》、《稅務處罰決定書》作出的決定是否引用法律法規等高級次條文,是否會涉及到引用內部文件、工作規程等低級次條文,且引用的條款不明晰,定性不準確等。
(3)執行政策風險。主要表現為:一是在稅務機關內部,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是否規范。如為落實上級文件精神,有些地方往往會結合所謂的實際制定更加詳細、更加具體的操作辦法和規定,這些辦法和規定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要求。二是在外部地方政府,政出多門,干擾稅收執法,是否也會出台相關不合規的文件等。
(4)地稅部門人員素質風險。主要表現在:地稅幹部在實際的工作中,由於受自身的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的影響,是否會做出有損納稅人正當利益和地稅形象的行為發生,從而帶來人員管理上的風險。
(5)外部環境帶來的風險。主要表現在:稅收政策時常發生變化,執法人員難以迅速掌握,稅收管理難以及時跟進到位。政府部門過分強調稅務機關的組織收入職能,導致當前稅務機關完成收入任務壓力偏大。在大環境趨同的前提下,稅源又存在著從稅收監管嚴的地區向稅收監管松或相對自由的地區流動的趨勢,這就對稅務機關如何在夾縫中求生存的能力提出了考驗。此外,其他部門管理和監控的失位、缺位也給稅務機關執法帶來很大的風險。如辦理工商登記時虛假驗資,給稅務機關在辦理稅務登記、政策性審批等諸多環節中,造成錯誤性導向,誘發執法風險。
二、防範和規避稅收執法風險的對策
(1)創新行政機制,促進依法行政。一是建立健全科學民主的決策機制。在稅收執法中引入和建立重大事項集體決策、專家咨詢、合法性論證等制度,通過聽證會、座談會、論證會等方式,對與社會公共利益、納稅人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進行科學決策。二是建立健全高效務實的運行機制。優化業務流程,結合3.0大集中系統各功能模塊,合理界定稅務管理各工作環節的職能。規范權力行使,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權,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步驟、方式和時限行使權力、履行職責。三是建立健全公正合理的獎懲機制。整合完善現行目標管理考核、征管質量考核、稅收質量考核、稅收執法責任制考核和年度公務員考核等考核制度,探索建立基於統一平台的綜合考核體系,由系統考核,制度管人,全面引入制度考核,真正讓權力束縛在制度的牢籠中。科學設定考核指標,合理確定考核系數,嚴格落實獎懲制度,真正實現以考核促進稅收執法,以考核體現執法實效。
(2)堅持依法治稅,搞好納稅服務,加強部門協作與溝通,優化稅收執法環境。稅務機關要始終堅持基於國家權力而依法治稅,牢固樹立公正、公開和文明執法的服務理念,並在此基礎上倡導服務稅收與合作遵從。
(3)加強法制觀念,強化執法業務培訓,提高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引發稅收執法風險的原因是復雜多樣的,但關鍵還在於人。首先稅收執法人員對新形勢下的稅收執法環境要有清醒的認識,要知法、懂法,要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依法行政,依法辦事,謹慎執法,不斷提高對事務的判斷能力,提升處事經驗,不斷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職業道德素養;其次稅務機關要有針對性地強化稅務人員的法制業務培訓,加強對稅收執法管理人員稅收政策的培訓、執法操作流程的培訓以及執法管理中對數據深度運用的培訓,善於從各種征管數據的異常變化中發現疑點,提高運用數據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此外還要強化法律、財務、計算機運用等各方面的培訓,形成完整的培訓體系,以提高稅收執法人員的綜合素質,從根本上降低執法風險。同時加強稅收廉政文化建設,培育廉政文化理念,做又紅又專的地稅人。
(4)實行綜合治稅,健全協稅網路。充分發揮社會各界在稅收征管中的積極作用,建立起政府統一領導下的專業治稅、部門協稅、群眾護稅的社會綜合治稅體系,形成政府支持、部門配合、輿論宣傳、群眾護稅的治稅格局。通過定期召開聯系會議或協稅護稅反饋意見會的形式,加強工商、銀行、司法等部門間的溝通合作,互相通報情況,及時化解可能出現的執法風險。
(5)加強宣傳教育,增強法治意識。稅收宣傳教育是增強全社會稅收法律意識,推動稅收事業進步,有效減少稅收執法矛盾和沖突的基礎性工作,同時加強對稅收法律的宣傳有利於形成全社會普法意識,提高社會監督能力,從而有利於減少稅收執法風險點。

Ⅳ 如何理解稅收籌劃中的綜合性問題

1.稅收籌劃是一個工具,用於全國意義 稅憑借正確的釋放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政治參與,欠稅,本質特徵強制性,固定在一個方向決定了財產所有權,稅的稅率轉移稅式支出的往來港澳特點是沒有直接的回報,是沉沒成本,稅收的企業,而不是回來一次意見投降,對於一個企業來說,稅支付企業資金。
在這個意義上說,從稅收增加儲蓄等於企業的凈支出。
從納稅人的角度看,稅收籌劃,積極利用稅收優惠的優勢來獲得稅收收益,這與稅法的立法目的是一致的,因此可以合理地減少稅收支出,稅收籌劃是一種合理避稅。
稅收也是政府宏觀調節桿。
通過設置稅率稅收確定,稅收規定和稅收方面的選擇對象反映了國家的宏觀經濟政策,依法納稅的前提下,納稅人面臨不同的稅收制度下,稅負程度的輕重往往不同。
對投資決策的稅收負擔決定性影響的嚴重性。
因此,我們可以說,通過稅收籌劃的納稅人,選擇不同的稅收制度是實現國家稅收方面必要的監管職能。
政府為了實現對納稅人的經濟,社會和稅務籌劃的需要一定的目標,從而使政府發揮投資導向的職能作用。
稅收籌劃是指根據現行稅收政策和國際稅收實踐中納稅人,按稅法規定,企業的形成,經營,投資和籌資活動的目的,以減輕稅負允許的范圍內,有利於理財目標計劃,措施和安排,在不影響的前提下正常運行,達到減少稅負的目的。
外在表現是使納稅人納稅最少,最新的稅收,即實現「經濟納稅。
」稅收籌劃本身是不是一個簡單的財務或稅務的行為,這些簡單的稅務代理是不是我們簡稱它與企業的經營活動密切相關,是經濟活動水平高,它是企業採取適當的稅收籌劃方法,調節納稅人的稅收負擔是最佳范圍內控制納稅人,降低稅收成本,減少經濟損失,以達到利潤最大化的目的。
隨著改善和稅收 加快稅收征管水平的步伐將允許收入和稅基的多個數據源中包含所得稅等直接稅體系,減少逃稅的機會,使越來越多的風險稅收籌劃變得越來越重要。
2.稅務規劃的前提 改變2.1雙了解稅務籌劃企業稅收排除思想障礙的概念。
由於起步較晚,我國的稅收籌劃,稅務認識依法治稅水平和稅務機關和社會的發達國家仍有差距的距離,領先徵收各自的權利和義務,雙方都不知道夠不夠,稅務籌劃往往被視為為逃稅詞庫。
但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逐步國際化,知識,信息,理論家開始從主要稅收的角度注重調研,企業高管們開始認識到稅收籌劃在現代企業管理中的作用國家稅收征管法和刑法中還含有逃稅和推廣進行了明確規定,企業納稅籌劃實施思想上保證。
繼續完善稅收制度 2.2提供了基礎的企業稅收籌劃。
稅收制度在1994年改革後,中國的稅收制度日趨成熟,稅收制度朝著法制化,系統化,在發展方向上相對穩定。
同時,隨著中國加入WTO,提高整個國民經濟的整體水平,中國的稅收制度將與國際接軌,所得稅和財產稅體系將日益完善和豐富位置稅制將逐步增加,越來越多的個人納稅人將加入到這一行列,使納稅人的提高全社會的認識總額納稅將繼續加大對稅收籌劃將增加的需求。
稅收歧視 2.3不同的經濟行為和選擇的稅收籌劃,為商家提供空間不同的方法。
稅收制度在1994年改革後,中國的稅收制度日趨完善,以體現產業政策,充分發揮攜帶桿稅收對市場經濟的宏觀調控功能,在稅法狀態實體已經頒布了不同程度不同的經濟行為提供稅收差別待遇,其中規定了不同經濟活動的稅收之間的區別,稅率的差別和分歧的政策,而稅收程序法以及企業肯定的稅收籌劃,企業稅收籌劃的空間已經形成。

Ⅳ 急需政府經濟學論文一篇,急急急急急急。。。

政府稅收收入的調查報告

我國經濟在經歷了20年高速增長後,已進入了穩定發展時期,稅收增長速度也呈逐年遞減的態勢。西方經濟學歷來認為,稅收是有極限的。如今我國正處在結構調整和經濟轉型的關鍵時期,經濟發展的質量和效益不可避免地制約著稅收的過快增長。那麼我國稅收的極限在哪裡,如何才能在當前的經濟形態下確保稅收收入可持續增長呢?筆者試圖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探討。

一、我國當前稅收收入現狀

(一)稅收計劃分配方式不合理。主要表現在:①是「以支定收」、「基數遞增」的分配方法不合理。每年國家下達的收入計劃任務都以國家和地方政府所需支出為基礎,以上年實際完成數為基數,然後確定一定的增長比例,以此作為當年的稅收計劃任務分配數。②是層層分配下達的方式不合理。目前,稅收計劃一般層層分配下達至省轄市局、縣局,直至基層分局。為了確保收入任務的完成,有的甚至落實到分局內的股室乃至個人。③是地方政府對稅收任務層層加碼的方式不合理。地府政府每年往往都要根據地方財政支出的需要,在稅務系統內部下達的年度收入計劃基礎上,再追加一塊任務指標。

(二)政府行政行為過重,稅收執法秩序混亂。主要表現在:①地方政府對稅收的干預。稅務執法是依法治稅在稅收工作中的具體實踐,它代表國家行使權力、執行公務。但在一些地區,地方越權干預稅收的情況嚴重妨礙了稅收執法。特別是當稅務機關清理欠稅和查處偷漏稅案件時,有些政府領導便會出面干預,甚至施加壓力。②稅務幹部業務素質不高。當前隨著經濟發展,大量企業轉為私人所有,偷稅與反偷稅,避稅與反避稅的斗爭日益激烈,有些企業甚至不惜重金聘請會計師、注冊會計師做假帳,進行所謂的「合理避稅」。而如今稅收幹部從總體上看,業務能力、法治意識仍達不到現代經濟的要求,加上有些企業對稅收檢查工作不予配合,給稅收執法帶來了很大的困難。③稅收執法隨意性大。有些幹部對稅收政策、稅收規定重視不夠,加之工作責任心不強,在稅收執法過程中存在著嚴重的隨意性,有些稅務幹部甚至濫用職權,越權執法,在社會上產生了不良的影響,嚴重打擊了納稅人的積極性,影響了稅收收入的持續增長。

(三)公民納稅意識不強。主要表現在:①各地稅法宣傳流於形式。目前的稅法宣傳從一定程度上來說仍停留於城市,停留在每年的稅法宣傳月,而且形式單一,內容單薄,很難與快速的經濟發展相適應。②納稅人納稅行為不夠積極。我國沒有經歷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發展階段,社會生產力水平比較低,稅收意識的發育先天不足。一些企業負責人(尤其是中小企業)文化層次較低,對國家稅法理解不夠,對納稅存在抵觸情緒,個體工商戶不向消費者開具發票偷逃稅款現象仍比較普遍。③利用管理漏洞進行犯罪的行為仍不容忽視。稅務機關稅源監控手段不多,極大地束縛了稅源管理的手腳。今年我省發現的一系列大要案,就是不法分子利用管理漏洞進行犯罪的表現。

二、 制約稅收收入可持續發展的成因分析

(一)稅收工作考核不合理,「依法治稅」難以實現。稅收計劃源於計劃經濟體制,具有指令性和相對固定性特徵。不可否認,它作為一種行政責任制的管理方式,在一定時期確實有效的調動了各級稅務機關依法組織收入的積極性。但隨著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現在的收入計劃管理已明顯與依法治稅產生了矛盾。如今,很多情況下各級稅務機關為了完成計劃任務疲於應付,常常根據收入計劃完成情況決定多征或少征,於是人為調節收入進度,以均衡入庫的方式組織收入的現象也就不可避免了。但這種稅收收入不能真實反映一定時期的經濟提供的稅收情況,只會導致稅收征管秩序發生混亂,對經濟發展十分有害,而且從長遠來看只能使稅收任務計劃陷入一種惡性循環的怪圈。

(二)盲目引進投資,影響經濟的持續發展。如今各地投資環境不一,為了招商引資各地政府可謂用盡了心思。但各地在引進投資項目的同時,卻忽略了地區經濟結構的協調性,從而造成地方經濟受外來因素波動影響很大。今年上半年我國出現的投資過熱現象,部分地區經濟甚至已走入了經濟發展「以量取勝」的誤區,雖然國家進行了經濟宏觀調控,但局部范圍內盲目投資的情況仍然存在,這在一定程度上也導致了經濟的畸形發展。

(三)稅源監控不力,不能體現「應收盡收」。在現在的經濟環境中稅源所依存的經濟基礎和社會環境時刻在發生變化,稅源的流動性和可變性大大增強。而目前的稅務登記、發票管理和稅務稽查等措施,由於本身不夠完善、嚴密,加上缺乏其他相關的配套設施,很難發揮其監控稅源應有的效果,且有些地區過分強調稅收稽查職能,忽視了管理職能,也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了稅源失控,極大地影響了稅收收入的「應收盡收」。

三、確保稅收收入可持續增長的對策與建議

稅收的可持續增長必須依靠經濟的健康發展。有鑒於此筆者認為稅務部門確保稅收收入可持續增長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堅持依法治稅,形成良好的稅收征納環境。①提高隊伍素質,實行依法征稅。培養稅務人員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深刻體會依法履行職責的重要性和不規范執法的危害性;同時針對目前稅務幹部業務水平總體不高的現狀,強化業務培訓,使廣大稅務幹部在規范執法的基礎上,增強執法的效率和質量。②加大稅收宣傳力度,促進納稅人誠信納稅。稅收宣傳是稅收工作的民生基礎,只有讓納稅人了解了稅收的重要性,才能從源頭上保障稅收的可持續發展。③加強部門合作,形成良好的協護稅環境。建立與地方政府定期匯報的工作制度,取得地方黨政的理解和支持,確保依法治稅順利實施。此外,加強與公、檢、法、工商、銀行等部門的聯系,形成協調配合機制,實現稅務機關專業管理與社會協稅護稅力量的有機結合。

(二)堅持貫徹國家產業政策,促進經濟良性發展。①發揮經濟杠桿作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從發達國家的經驗來看,在稅收政策相對穩定的情況下,收入增長將逐步趨向依靠經濟因素。在市場經濟下,市場調節一直是以利益最大化為根本目的的,在利益的驅動下,經濟往往會向極端發展,而破壞原有的經濟結構。經濟結構的不合理,必然會使經濟受外來因素影響很大,從而導致經濟的不協調發展。當前我國產業結構不合理現象較為突出,尤其是今年上半年經濟過熱,重復建廠、重復引進投資、設備和盲目擴大生產能力的情況,造成資源緊張、產品滯銷,極大地影響了國民經濟持續協調發展。因此稅收在為政府籌集財政資金的同時,應充分發揮對經濟宏觀調控的杠桿作用,促進產業結構調整,達到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又能增收和培植後續稅源的目的。②用好稅收優惠政策,鼓勵高新科技產業發展。勞動密集型產業路線只是經濟發展初期的權宜之計,日本和韓國經濟發展的成功經驗告訴我們低能源消耗的高新科技產業路線才是經濟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從我國的經驗來看,企業所得稅中對高新技術產業所得稅實行減免的政策,造就了「中關村」等一批以科技創造財富的生力軍,加速了我國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進程,對增強政府產業導向決策的科學性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而且從經濟發展規律看,稅務部門在國家出台政策的基礎上,積極貫徹落實政策,按照產業發展方向進行鼓勵引導,必將促進地方經濟向高質量方向發展,實現潛在經濟的增長,從而為稅收開辟新的經濟稅源。③完善環境稅收體系,促進經濟良性發展。經濟與環境是分不開的,發達國家發展的情況告訴我們,以犧牲環境來換取經濟的發展是不可取的,事實上沒有良好的環境談經濟發展也是行不通的。發達國家很早就已經利用稅收政策對經濟進行調控,對符合國家環境的保護項目工程採用低稅率,例如有利於保護環境、減輕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高效低殘留農葯,集中供熱,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投資項目。我國從1982年也在這方面進行了一些嘗試,例如對工業企業超標排放的廢水、廢氣和廢渣徵收排污費,這些措施對於遏制環境污染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因此建立環境稅收體系,通過稅收的手段從源頭堵塞污染,將從根本達到經濟增長和環境優化雙贏的效果。

(三)加強稅收預測分析,提升稅源監控水平。①建立稅收能力估算體系,增強收入計劃制定的科學性。上級局在強調增加稅收收入的同時,應充分考慮地區經濟的承受能力。從宏觀來說,收入計劃只有與經濟規模、經濟增長速度、經濟效益狀況相適應,才能與依法徵收取得的收入在數量、結構、方向上保持一致性。因此只有科學地分析經濟與稅收的內在關系,把稅收計劃與實際征管緊密結合起來,將組織收入工作建立在經濟發展客觀規律之上,才能使收入計劃與實際稅源相適應,才能促使各級稅務機關尤其是基層稅務機關加強稅源管理,最大限度地排除人為因素和異常變動因素對組織收入工作的影響,從而在源頭上保證收入的真實性。②加強稅收預測分析,為稅收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在稅收管理中,對客觀經濟稅收的科學預測是稅收工作作出正確決策的前提。科學的稅源預測體現了稅收經濟規律、稅收管理狀況和稅收發展趨勢,是實現稅收管理的第一手資料。利用科學的預測方法對稅源分布及可能的稅收成果進行預先推測,有利於確定正確的稅收工作方針,及時安排措施,實現「應收盡收」。③建立社會化稅收監控體系,實施科學化,精細化管理。稅源監控就其內涵而言其主要作用是防止並減少稅款流失,就其外延而言是稅收工作各個環節和崗位的有機結合。因此從一定程度上講,抓好稅源監控,就等於牢牢抓住了組織收入的主動權。從目前的情況看,稅務機關應加強重點行業稅源監控,同時在對企業的生產、流通以及廣泛的經濟領域進行監控的基礎上,夯實好納稅評估、納稅企業信譽等級評定及欠稅公告等稅收征管模式的新因素,有效監控稅收的全過程,實現稅源監控工作從源頭抓起,確保稅收收入的可持續增長。

Ⅵ 欠稅的欠稅成因分析

究其原因,欠稅的產生總體上可以歸納為三個主要方面: 1、從客觀實際上看,資金短缺是造成企業欠稅的直接原因,而造成企業資金短缺主要有如下情況:一是在新舊經濟體制轉軌過程中,部分企業因歷史包袱沉重,競爭能力不強,經營管理不善,經濟效益不佳,造成欠稅難以清繳;二是市場經濟下企業間的競爭不斷加劇,產品的換代周期急速縮短,企業不得不加大投入用於技術改造,造成雖有大量的資產卻無法迅速變現,容易出現短期資金短缺,造成欠稅;三是在銷售產品後,因購貨方拖欠貨款致使納稅人資金出現困難造成欠稅;四是企業技改投入資金大,短期內難以收回,造成了事實上的資金短缺。
2、從主觀意識上看,納稅意識差是企業欠稅的主要原因。從當前情況看,納稅人稅收法制觀念淡薄,納稅意識不強,造成部分企業對欠稅的認識存在兩大誤區:一是認為欠稅不同於偷稅、抗稅,不屬違法行為,於是把欠稅當作國家無息或低息貸款長期佔用;二是企業貸款的難度大,銀行銀根緊縮,企業貸款難,為了獲得流轉資金,寧可背負滯納金罰款,利用欠稅渡難關;三是由於在過去一段時間里,我國一些地方的稅收減免稅過寬過濫,「欠→緩→免」成了一種通用公式,同時部分稅務徵收機關對欠稅管理不嚴,導致部分企業企圖通過長期欠稅希求得到事實上的稅收減免。
3、企業財務核算和管理水平偏低,也是造成企業欠稅的又一重要原因。私營企業賬務不健全、不真實,採取賬外賬,本本賬甚至不做賬的辦法,造成了企業財務核算嚴重失真,稅務機關匯算或檢查後稅款不能及時調整並足額入庫,形成欠稅。同時一些企業辦稅人員知識老化,素質參差不齊,對稅法的掌握或不全、或滯後,造成對納稅期限、納稅金額的認識與相關稅法存在偏差,形成非主觀故意上的欠稅產生。 1、稅收計劃體制因素
長期以來,我國稅收計劃的編制以「基數法」(基數*系數+/-特殊因素)為主,稅收任務逐年遞增,且均為指令性計劃,以此來考核稅收工作業績。當核定的收入任務低於當年實際稅源時,稅務機關便怠於催繳舊欠,或有意壓庫形成新欠,以控制本年收入基數,為下一年度「儲備」稅源;當核定任務高於當年實際稅源時,稅務機關為完成任務,就會加大清欠力度,甚至寅吃卯糧,到下年初不得不給企業喘息之機,以各種變相形式默許企業欠稅,從而埋下欠稅的隱患。各基層徵收單位,為了保證當年任務完成和或確保以後年度的任務不要大起大落,把欠稅作為調節器,稅收指令性計劃是導致欠稅的主要原因。
2、稅收征管因素
一是征管力度不足,控管力度不夠。地稅部門徵收管理點多面廣,而基層一線徵收人員較少,征管力量明顯不足,對企業、個體戶和零散戶的生產經營情況不能做到跟蹤監控,催繳、檢查不及時,客觀上形成欠稅。
二是外界環境差,執法難度大。公民的納稅意識、政府及相關部門的干擾和制約,以及稅務人員的親情和人情關系,造成了稅收環境差,執法難度大的現狀,從而導致了欠稅形成。三是稅務人員的素質及執法意識也是造成欠稅的原因之一,少數稅務人員面對復雜的執法環境怕得罪人,或同情企業困難,不忍「逼稅」,人為造成欠稅。
3、現行稅制因素
一是從稅收征管制度來看,不可能把所有稅種的稅款都在支付環節預扣,只要不是預扣,繳納稅款的法定時間必然滯後於納稅義務的實際發生時間,在納稅人遇到自然災害、可供納稅的現金、支票以及其他財產等遭遇偷盜等意外事故等問題時,必然會出現無力納稅的問題。
二是稅制中還存在不合理的因素,如資本溢價的部分應納所得稅;以留存利潤增加個人股本需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納稅人實際沒有得到現金收入,將來還可能存在損失。而我國一般要求在確認收入時繳納,容易造成納稅人無現金納稅,形成欠稅。
三是滯納金罰款加收難度大,給清欠工作帶來很大阻力,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欠稅的及時清理,導致了欠稅基數的加大。
4、對納稅人知情權重視不夠,導致企業對稅法的認識不足,造成欠稅。在傳統計劃經濟影響下,稅務機關形成「重權利、輕義務」的傾向,造成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知情權重視不夠,稅務機關自身義務履行不全面,如對納稅人的稅法宣傳不深入、納稅輔導不到位、欠稅公告不及時,導致納稅人納稅意識不強、辦稅素質不高、清繳欠稅壓力不大。 1、有些職能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以費擠稅。在納稅人支付能力一定的情況下,納稅人對稅款、貸款、規費、攤派的支付肯定存在此長彼消的比例關系。但是,有些職能部門卻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利用部門的權力和地位,強行搶先劃繳,造成不應有的欠稅。
2、地方保護主義嚴重干涉稅務機關的清欠工作。「既要依法治稅,又要放水養魚的『促進地方經濟發展論』」宣傳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依法治稅的宣傳效果。部分地方政府違規採取「核定基數,逐年遞增」的辦法,對超過基數的稅款「以欠代免」,默許或者支持企業違法欠稅;或者出於對社會管理、福利保障等方面的考慮,以政府行為干預企業的兼並、破產活動,並給予一定的優惠承諾,如允許對欠稅實行掛賬處理,或者對企業兼並後生產經營實現的稅款准予緩繳等。企業往往以此為借口,對稅務機關的欠稅催繳置之不理,導致企業改制演變成為逃避清理欠稅的脫殼行為。
3、相關法律規定的原因。一是破產企業按規定在支付清算費用後,先清償拖欠的職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然後再清償欠稅。但「安置費用」的法律概念十分模糊,彈性很大,加上對破產清算費用又缺乏必要的監督,破產企業安置費用處理完畢之後,基本已無力清償「破產企業所欠稅款」;二是企業破產後,根據《破產法》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後,未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這樣,破產企業原有的欠稅合法地變成「死欠」。對於此類「死欠」稅款,按現行稅收會計核算辦法規定無權核銷,只能反映在稅務機關的欠稅總數越累越大與實際可清欠比例越來越小,客觀上影響了稅務部門清欠的積極性。
欠稅涉及面之廣、影響之深,已引起多方重視,深入治理欠稅已勢在必行,針對欠稅基本成因,我們認為,治理欠稅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1、欠稅管理是一項系統性、全局性的工作,涉及面廣、法律和政策性強,因此,首先要切實加強對欠稅管理的組織領導,提高認識,明確目標,建立欠稅管理長效機制。各級稅務機關要充分認識到加強欠稅管理工作對落實科學發展觀、提高執政能力,依法行政、依法治稅,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證公平競爭,保障財政收入、防止稅款流失的重要作用。要高度重視欠稅管理工作,增強欠稅管理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對清欠任務要有明確的目標,要建立欠稅管理長效機制,針對崗位制定管理辦法和措施,防止因納稅人改制、管理人員變動、人為減免欠稅造成稅款流失。針對目標制定處罰措施,對欠稅底數不清、清欠措施不力、不能有效控制欠稅增長的人員,依照執法責任制處理辦法,追究責任。其次,要明確各部門在欠稅管理中的職責:征管部門負責牽頭對欠稅的清理核實工作,直接負責對欠稅的監控和管理,稅政部門負責對欠稅的分類和確認,以及對涉及欠稅豁免問題上報工作;計財部門負責對欠稅的核算反映工作;監察部門和法規部門負責對欠繳稅金的違規處理和執法責任追究工作。
2、欠稅的追繳應遵循誰經辦誰負責追繳的原則,即基層徵收管理部門負責日常管征納稅戶的欠稅清繳上報工作;稽查部門負責查處案件的欠稅清繳上報工作。對需要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縣級局局長批准,各稅務所(分局)負責實施;涉及到偷、逃、抗稅案件需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縣級局局長批准,稽查部門負責實施,監察、征管法規部門負責對欠稅清理和制度落實的監督檢查工作。 1、建立清理欠稅報告制度
要改變目前欠稅底子不清的現狀,基層徵收單位應對管轄的所有納稅戶存在的舊欠稅情況進行徹底的檢查清理,逐戶按稅種、稅目、欠稅所屬時間等建立完善徵收單位欠稅台帳,並將時間、稅種、金額等欠稅的基本信息錄入征管系統,實現「人機結合」,夯實清理欠稅的基礎性工作。在此基礎上,基層單位還應對欠稅情況進行分類,提出處理意見上報縣級局征管部門,縣級局征管部門負責上報材料的審查、核實和建立縣級局重點欠稅企業欠稅台帳,並提出處理意見提交欠稅管理機構研究。對需要轉呆帳稅金確認和豁免的按照《欠繳稅金核算管理辦法》規定上報市級局職能部門審批。
2、建立欠稅約談和公告制度
一是建立欠稅企業財務主管和企業負責人約談制度。主管稅務機關要組織對欠稅企業的財務主管或法人代表進行約談,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產生欠稅的原因、提出清欠的具體要求以及告之拖欠稅款必須承擔的法律後果,並形成約談記錄。二是對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經主管稅務機關約談和下發催繳稅款通知書責令限期改正仍未繳納的,實行催欠公告進行曝光。要充分發揮報刊、廣播、電視、互聯網等新聞輿論工具,公開曝光各典型欠稅納稅人名單、企業法人代表、欠稅原因和欠稅金額等事項,形成強大的社會輿論壓力,迫使其盡快繳清欠稅。
3、建立清欠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
一是確定欠稅清繳情況作為衡量稅務機關征管質量的重要指標之一,對欠稅清繳工作進行考核和定期通報。考核指標及內容要在征管質量考核指標和績效考評辦法的基礎上進行單列考核。具體指標包括欠稅額、欠稅率和清欠率等。
二是認真落實稅收執法責任制,嚴格執行過錯責任追究。各級稅務機關、職能部門、相關人員,應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認真履行欠稅管理的工作職責,對出現由於稅收工作原因造成欠稅的、向上級稅務機關虛報、瞞報欠稅情況的、沒有認真執行欠稅管理制度和落實清欠措施等情況,要嚴格按照《稅收執法責任制實施辦法》實行過錯責任追究。
4、改革稅收計劃管理方式
一是淡化稅收計劃剛性,逐步實現指令性計劃向指導性計劃轉變,促使稅收計劃的制定與國民經濟發展相適應,推動稅收職能由收入型轉為服務型,努力培植新的稅收增長點,增強稅收收入發展後勁;
二是改進現行稅收計劃基數分配法,逐步過渡為GDP稅收負擔比重法。對與GDP增長比例弱相關的部分稅收收入,應單獨測算;
三是健全稅收考核機制,改變單純以稅收收入完成情況論英雄的現況,逐步建立注重征管質量的考核機制,以完善的征管手段促進稅收收入的持續增長。 1、加強稅源監控,督促企業制定和兌現清欠計劃。主管稅務機關每月末要逐戶對納稅人欠繳稅款及滯納金的數額增減變動情況進行調查分析,及時掌握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和資金流向,力保不形成新欠的前提下,通過以票管稅等行之有效的管征辦法,督促欠稅的納稅人制定和兌現清還舊欠計劃:對小額欠稅要實行一次性清繳;對大額欠稅則要求企業在年初制定當年各月份還欠計劃,由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審批確定,並監督企業按計劃繳清當月清欠稅款;若企業因自然災害等緣故確實無力還欠時,主管稅務機關可對企業的還欠計劃進行微調。
2、充分運用法律、法規的規定,抑制欠稅的產生。如正確實施《稅收征管法》賦予的稅收強制保全和稅收優先權力,並做好協調工作,制止某些職能部門從自身利益出發,搶奪優先權,使欠稅得不到優先償還。又如《破產法》規定,對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之前成立的有財產擔保的債權,債權人享有就該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應及時要求欠稅人(特別是瀕臨破產的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等保全措施,減少企業欠稅的可能。此外,稅務機關職能部門應注意了解和掌握其他法律與欠稅有關聯的規定,多方面、多角度思考抑制欠稅的各種可行辦法,盡量將欠稅控制在最低限度。
3、加大對欠稅和逃避追繳欠稅的處罰力度。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超過規定期限繳納或解繳稅款的,除經稅務機關批准延期繳納和由於稅務機關責任造成未繳少繳稅款的外,都要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對有能力清欠又屢催不繳的,要採取強制入庫措施,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加強稅法宣傳,增強納稅人納稅意識。要廣泛宣傳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普及納稅知識,無償地為納稅人提供納稅咨詢服務。除了不斷加大稅法宣傳力度外,在稅法宣傳上還要注意做到普遍性與針對性相結合,根據稅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或重點問題,有針對性的進行宣傳,如偷逃欠稅造成的惡果及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問題,努力提高全社會納稅意識,增強納稅人的納稅觀念和自覺性。
5、爭取黨政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做到合力清欠。
一是及時向當地黨政領導報告企業欠稅的情況,爭取當地黨政部門的理解和支持,(目前,針對欠稅問題呂梁市政府出台了呂政發[2005]37號文《呂梁市人民政府關於切實加強欠稅管理的意見》,此項措施的出台必將為我市欠稅治理工作起到巨大的作用),也可建議當地黨政部門取消拖欠稅款的納稅戶及其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當年度評先評優的資格;
二是要積極爭取公檢法、銀行、工商、財政、海關等部門的支持和配合,形成一整套完整的如離境清稅等清欠協調制度,對欠稅管理實施綜合治理;
三是要大力整頓稅收秩序,清理地方政府違規自行制定的稅款緩繳返還等優惠政策,清除有礙清欠的地方性規定,將清理欠稅納入法律軌道。

Ⅶ 最好的避稅的方法有那些

「合理避稅」又稱「稅收籌劃」。它來源於1935年英國的「稅務局長訴溫斯特大公」案。當時參與此案的英國上議院議員湯姆林爵士對稅收籌劃作了這樣的表述:「任何一個人都有權安排自己的事業。如果依據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繳稅,那就不能強迫他多繳稅收。」這一觀點得到了法律界的認同。經過半個多世紀的發展,稅收籌劃的規范化定義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規定許可的范圍內,通過對經營、投資、理財活動的事先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取得節稅(Tax Savings)的經濟利益。」這一定義表明稅收籌劃具有以下三個明顯的特徵:

一是合法性

表示稅收籌劃只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進行,違反法律規定,逃避稅收業務,屬逃稅行為。征納關系是稅收的基本關系,稅收法律是處理征納關系的共同准繩。納稅義務人要依法繳稅,稅務機關也要依法征稅,這是毫無疑義的。但是,現實中,企業在遵守法律的情況下,常常有多種稅收負擔高低不一的納稅方案可以選擇,企業可以通過決策選擇來降低稅收負擔、增加利潤,稅收籌劃成為可能。

二是籌劃性

表示事先的規劃、設計、安排。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納稅義務通常具有滯後性:企業交易行為發生後,才繳納流轉稅;收益實現或分配後,才繳納所得稅;財產取得之後,才交納財產稅,這就在客觀上提供了納稅前事先做出籌劃的可能性。另外,經營、投資和理財活動是多方面的,稅收規定則是有針對性的,納稅人和征稅對象不同,稅收待遇也往往不同,這就向納稅人表明可以選擇較低的稅負決策。如果經營活動已經發生,應納稅額已經確定再去圖謀少繳稅,就不是稅收籌劃,而是偷逃稅收了。

三是目的性

表示要取得「節稅」的稅收利益。這有兩層意思:一層意思是選擇低稅負。低稅負意味著低稅收成本,意味著高資本回收率;另一層意思是滯延納稅時間(有別於違反稅法規定的欠稅行為)。納稅期限的推後,也許可以減輕稅收負擔(如避免高邊際稅率),也許可以降低資本成本(如減少利息支出),不管哪一種,其結果都是稅收支付的節約,即節稅(Tax Savings)。從稅收籌劃的起源和定義可以看出,稅收籌劃不僅是企業利潤最大化的重要途徑,也是促進企業經營管理水平的一種方式,更是企業領導決策的重要內容,這也正是稅收籌劃活動在西方發達國家迅速發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總之,稅收籌劃是在經營中尋求企業行為與政府政策意圖的最佳結合點,成功的稅收籌劃往往既能使經營者承擔的稅收負擔最輕,又可以使政府賦予稅收法規中的政策意圖得以實現。因此,從某種意義上來看,即使站在政府宏觀調控(比如產業政策等)的立場看,稅收籌劃活動也是應該鼓勵,至少是不可禁止的。

稅收籌劃作為企業經營活動的一項重要內容,是在一定的客觀條件下存在的。這種客觀條件在目前看來至少包括政府依法治稅的水平和稅法變動情況兩類因素。

首先依法治稅是進行稅收籌劃的前提。稅收籌劃是以現行稅制為基礎的,如果某一地區的實際稅收經營不是以現行稅法為依據,而是以其他類似收入指標的因素為依據,那麼進行稅收籌劃就失去了實際意義,因為前提條件已經消失,這是企業進行稅收籌劃應注意的首要問題。

其次由於稅法作為一種法律既有穩定性也有一定的靈活性和變動性,所以進行稅收籌劃應該時刻關注稅法的變化。在體制轉軌尚未完成、稅法調整較為頻繁的現階段,此點尤應重視,因為稅法一旦調整,稅收籌劃的依據可能消失或改變,籌劃的結果就完全可能與當初進行籌劃的預期相反。換言之,企業的決策者和財務人員應當重視稅法的變化、調整,據此相應調整稅收籌劃的策略和方法。任何一個稅法的調整,其內容本身就可能是新的稅收籌劃的基礎,但關鍵在於決策者如何因地制宜地運用稅收籌劃手段,來實現企業的利潤增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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