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機關依法執政
(1)涵義不同。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其內容主要有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全黨同志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逐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提供法制保障。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其權力,依法處理國家各種事務。簡單地說,依法執政,涵蓋立法、執法、守法、法律監督、法制改革等內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執法的要求。
(2)主體不同。依法執政的主體是執政黨,依法行政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
(3)內容不同。依法行政的「政」,應為政務之「政」,即國家權力部門賦予的行政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履行其應負的行政職責;依法執政的「政」,則為政權之「政」,即組織和領導國家政權,它要求執政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能凌駕於民意之上。
(4)原則不同。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依法執政的原則是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依法行政的原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前者相對更加宏觀,後者相對更加具體。
Ⅱ 如何理解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憲法》第126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131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一般理解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含義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訴訟、處理案件,必須依法辦事,除服從法律外,不服從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有關處理具體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檢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與資本主義國家司法獨立的區別:資本主義國家的司法獨立是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的組成部分,屬於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的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同立法權、行政權並非鼎立關系,也不是政治原則,而是一種工作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時,不受非法干涉。實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其在加強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防止和杜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審判、檢察工作的干涉。
Ⅲ 立法機關加快立法,執法機關依法行政,司法機關公正司法
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的國家機關。資本主義國家的立法機關是議會。中國的立內法機關是容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就廣義的「法」而言,立法機關的范圍也相應擴大。如國務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規,省、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可以制訂自治法規等。
Ⅳ 司法機關可以依法行政對嗎
不對!依法行政的主體只能是政府!司法機關不是政府內部的部門!所以不行
Ⅳ 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
答案:B
評析:本題考「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根據我國憲法和有關法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基本涵義有三:(1)司法權的專屬性,即並非所有國家機關均有權行使司法權,除國家各級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該項權力。選項A符合此意;(2)行使職權的獨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職權,不受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以任何形式的干預。選項C符合此意;(3)行使職權的合法性,司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適用法律時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正確適用法律,不得濫用職權,枉法裁判,其中包括實體法的正確適用和遵循程序法的程序規定兩部分,選項D符合此意。選項B講的是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與使用自由裁量權的關系,不是該原則的基本涵義。因為該題要求選出不是該原則基本涵義的選項,故答案為B。
盡管題目也答對了,可仔細一思考,這個問題可並不是這樣簡單。
因為《憲法》第126條和《人民法院組織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憲法》第131條和《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9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刑事訴訟法》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判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將這些規定與與選項C「任何機關、團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預司法活動」相對應,看出問題來了吧?
對,C項中少了「行政」(機關),這樣的答案就未必正確。
因為,
1954年憲法開始規定法院對相應等級的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時,有關部門似乎曾經意識到其後果未必很妙,所以特意設第78條明文宣告人民法院獨立審判,僅服從法律。雖然沒有明言,但試圖讓蘇維埃式的司法體制盡量向英國的議會主權原則靠攏的立場昭然若揭。但非常令人遺憾的是,後來的幾次改憲卻把這樣的慎思和遠慮都拋到九霄雲外了。現行憲法第126條所規定的內容是:「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文本雖然極其簡略,然而與54年憲法的規定相比較,從中還是可以隱約看到其內在涵義上實際上已經發生了三點變化,即(1)行使審判權的獨立性僅以法律規定為限度(法律實證主義的審判觀);(2)國家權力機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審判權的干涉並未受到憲法上的制約(法律民主主義的審判觀);(3)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必須服從的規范不限於法律(法律政策主義的審判觀)。前幾年出現的所謂人大「個案監督」,雖然引起很大爭議,基本上不了了之,但如此奇想也是從54年憲法第78條到82年憲法第126條蛻變的自然結果,其實不足為奇也。
當然,有人還認為這裡面還包含有黨對司法領導的問題,因分歧較大,尚無定論。
我們知道,在社會主義法律適用過程中,堅持司法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這是保障社會主義法律得以實現的基本措施之一。一般理解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原則的含義和要求:
1.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進行訴訟、處理案件,必須依法辦事,除服從法律外,不服從任何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有關處理具體案件的指示、命令。
2.任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都不得干涉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審判、檢察工作。
3.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作為一個組織整體,集體對審判權、檢察權的行使負責。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原則與資本主義國家司法獨立的區別:資本主義國家的司法獨立是資產階級三權分立原則的組成部分,屬於資本主義政治制度的重要內容。我國的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同立法權、行政權並非鼎立關系,也不是政治原則,而是一種工作原則,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時,不受非法干涉。實行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的原則的意義在於保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充分發揮其在加強法制方面的特有作用,防止和杜絕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對審判、檢察工作的干涉。
其實,這個題目在各種公務員和法律考試中頻繁出現,對如C項答案者總讓我反復再三,對與不對,只能憑運氣了。
真不能琢磨出題人的思路。
Ⅵ 依法執政和依法行政的三個區別
(1)涵義不同。依法執政,是新的歷史條件下黨執政的一個基本方式。其內容主要有加強黨對立法工作的領導,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全黨同志特別是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法制觀念;督促、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加強和改進黨對政法工作的領導,支持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地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逐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為在全社會實現公平和正義提供法制保障。 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級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其權力,依法處理國家各種事務。簡單地說,依法執政,涵蓋立法、執法、守法、法律監督、法制改革等內容,而依法行政只涉及執法的要求。
(2)主體不同。依法執政的主體是執政黨,依法行政的主體是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
(3)內容不同。依法行政的「政」,應為政務之「政」,即國家權力部門賦予的行政工作,依法行政要求的是各級行政機關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履行其應負的行政職責;依法執政的「政」,則為政權之「政」,即組織和領導國家政權,它要求執政黨要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不能凌駕於民意之上。
(4)原則不同。按照《中共中央關於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的決定》,依法執政的原則是總攬全局、協調各方;依法行政的原則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前者相對更加宏觀,後者相對更加具體。
Ⅶ 依法辦事的司法機關是什麼
公安局 檢察院 法院 這三個部門都是依法辦事的司法機關
至於實際工作中是否依法,看人品.
Ⅷ 司法機關不是政府為什麼是依法行政么
因為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包括法院、檢察院、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及其領導的律師組織、公證機關、勞動教養機關等。這些機關往往除了司法權,還有行政權,所以依法行政就很有必要了。
Ⅸ 依法執政的主體是
只要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從事行政管理活動,就一定存在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的行政主體。行政主體自己行使行政權力,承擔行政法律義務。
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建立的其他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其建立者承擔由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所做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法律義務;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撤銷的其他行政機關享有一定的行政權力,其撤銷者承擔由沒有行政主體資格的行政機關在被撤銷前所做的行政行為的行政法律義務。
(9)司法機關依法執政擴展閱讀:
依法執政的基本任務:
一是在黨的自身建設上,需要把樹立科學領導觀和現代法治理念,作為黨的建設思想建設的重要內容和任務。
長期以來,在黨的領導問題上,通行的觀點是,只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符合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目的與動機是正確的,其手段與方法即使出現問題,也是可以諒解的。但是,目的與手段是統一的,在法治時代,離開了手段的合法性,只強調目的合法性,其決策的實施必然會受阻,並最終導致目的本身不可能實現。
二是以合法的方式實現政治動員,調動廣泛的社會資源。
黨的奮斗目標,單靠黨內的力量是不能實現的,有賴於黨對於各種社會資源的動員。黨組織可以在行政權力不能達到或不能幹預的領域進行活動,但是,對於非黨群眾,對於各種新興的經濟組織、民間團體等等,可以以黨的名義、聲望去做組織、動員工作,但不能以強制性手段迫使其服從黨的指示。
國家法律則不同,法律的特點就是具有普遍適用性和強制性,因此可行的方式就是把黨的主張轉變為國家的政令和法規,來調動、利用方方面面的社會資源,實現為人民群眾所認同的目標。在社會主義制度下,法律是保護人民利益的,因此,法律所允許的強制性手段,並不影響黨與群眾的關系。
三是黨的活動方式法制化。黨的活動方式是通過黨組織和黨員的各種行為表現出來的。
黨在政權系統、經濟組織、社會生活中的行為,除了受到黨章和黨的各種紀律制約外,還要受到法律的約束。法律能夠允許政黨組織有某些行為,也可以禁止某些行為,可以構築起黨的行為的基本模式,維持黨與政府、人大、政協以及其它社會團體的基本秩序。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立法的政治前提下,可以通過法律規范黨員和各級組織的行為,使之有利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