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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依法行政

發布時間: 2021-02-15 19:31:18

⑴ 如何通過加強依法行政來推動農村環境管理工作

一、完善農村環境法律、法規,使農村環保有法可依
我國現行環境法律、法規、標准等主要是針對城市、工業點源污染防治制定的,有的法律、法規對農村環保雖有原則性規定,但針對性和可操作性不強,相關排放標准還存在空白,已不能適應環保部門依法行政的需要,農村環境管理面臨無法可依的窘境。
《環境保護法》未提及農村環境保護;《水污染防治法》未涉及農村生活污水防治,使農村生活污水成為法律「真空地帶」;《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規定「農村生活垃圾污染環境防治的具體辦法由地方性法規規定」,但當前地方法規嚴重滯後,全國農村每年2.8億噸生活垃圾大多屬於隨意傾倒;對於農村生活源、農業面源等污染防治,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責任主體,也使得相關工作難以有效開展。
畜禽養殖污染防治是目前農村環保工作的重點之一,但目前的《畜禽養殖污染防治管理辦法》和《畜禽養殖業污染物排放標准》(GB18596-2001)適用范圍只針對集約化規模畜禽養殖場,對於規模以下養殖場或養殖戶缺乏相應的法律依據和環境標准,給實際監管帶來困難。
從依法行政的角度出發,應結合農村環境管理的實際需要,將農村和農業環境法律、法規及相關標準的制訂、修訂納入立法規劃,加快制定修訂速度,使農村環保工作有法可依。
二、強化農村環境執法監察,使農村環保有法能依
環境執法監察是環境管理的重要環節,可以檢驗政府環境管理水平和效果,可以檢驗企業執行法律、法規是否到位。而長期以來形成的環保城鄉差距,使得農村環境執法能力嚴重不足,制約了農村環境法律、法規有效發揮作用。
這種能力不足首先表現為農村環境監管機構不完善。目前多數省級、市級環保部門還沒有負責農村環保的專職處室,縣級及以下基層環保部門力量更為薄弱,95%以上的鄉鎮沒有環保機構。
如河北省某市所有區縣級環保局均沒有專職負責農村環保工作的部門,農村環保工作職責劃分不統一,有的在自然生態科,有的在污控科,有的在環境監察大隊,還有的縣在人事股;全市10個區縣環保局中有3個環保局沒有專職農村環保人員。
能力不足還表現為執法監察能力欠缺,農村環境管理缺乏必要的監測、監察設備和能力,無法有效開展工作。
在現行體制下,應完善和加強縣一級農村環保監察機構,根據當地實際需要明確負責部門,通過保證必要的工作人員數量和培訓機會、完善硬體設施來加強執法能力,使農村環境管理有法能依。
而作為環境保護部派出機構,加強農村環境執法督察,保證農村環境法律、法規、政策執行力,則是華北環保督查中心開展農村環保工作最實在、最直接、最有效的著力點。
三、提高涉農規劃環評執行率,充分發揮環保部門參與決策作用
在實際工作中,各級環保部門常反映,由於不掌握主導權,造成對許多農村環保工作難以有效介入。例如:農業面源的治理涉及到化肥、農業、農膜等生產資料的使用管理,這往往屬於農業部門職能范圍;農村飲用水安全工程涉及水源地選址、建設屬於水利部門職能范圍;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和垃圾處理工程屬於建設部門職能范圍等。那麼,是不是各級環保部門只能被動開展農村環保工作呢?答案是否定的。
我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等有關專項規劃,應當在上報審批前組織環境影響評價,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也已於2009年頒布實施,這是法律賦予各級環保部門的責任和權力。只要對各級政府部門重大涉農規劃嚴格履行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提高規劃環評執行率,做到有法必依,就能將環境保護納入農村經濟政策目標,從而充分發揮環保部門參與決策作用,避免成為看客的尷尬。
農村環境管理任重道遠。只要我們能在農村環境保護的立法、執法等環節做到有法可依、有法能依、有法必依,使依法行政既成為各級環保部門開展工作時的有力武器,又成為廣大群眾和輿論監督政府是否行政不作為、亂作為的客觀准繩,就必將有力推動農村環保事業的大發展。

⑵ 為什麼不直接賦予行政機關環境執法權

你的「獨立行政權力」是指「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吧。
所謂「行政執法主體」是享有國家行政權力,實施行政管理的組織;是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實施行政管理的組織;是能夠承擔其行為所產生的法律責任的組織
行政執法由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非行政機關的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的合法委託,不得行使行政執法權。行政機關是行政處罰和行政許可等具體行政行為的執法主體,而且是最普遍、最重要的行政主體。
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取得合法資格的主要依據是政府的正式決定和編制部門的執行決定,即「三定」:定職能、定機構、定編制。編制部門的「三定」方案是設立行政機關最重要的依據。按照國務院及省級人民政府規定,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及其行政執法許可權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機構登記確認,並向社會公告。
因此只有符合以上資格的才具有獨立主體資格,依法行政。開發區環保局是否有獨立行政權力,要看各地的具體操作,但是一般是不具有獨立行政權力的。
具體實踐中,由於對開發區環保局有無執法資格的認識不一致,導致各地在開發區設立環保局的做法也不一樣,歸納起來有5種類型:
一是在設區的市,由市環保局委託開發區分局以市局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二是在設區的市,由市環保局下文,將本機關的登記權、監管權和處罰權,授權給開發區分局,由其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相關行政行為;
三是由地市級人民政府下文,將登記權、監管權和處罰權授權給開發區分局;
四是由省級人大授予開發區分局行政執法主體資格;
五是直接由開發區分局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⑶ 新環保法也改了環境監察能垂直管理嗎

新《環境保護法》第二十四條首次明確了環境監察機構的法律地位,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權對排放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但是,新環保法畢竟是環境保護領域的基礎性、綜合性法律,環境監察機構只是政府大環境保護體系中的環境保護部門的一個組成部門,新環保法沒有對其涉及太多內容,對於環境監察人員最關心明確行政機關性質以合法行使行政強制權等內容也沒有涉及。個人認為,對垂直管理以減少執法掣肘這類體制改革方面的問題也暫時不會涉及,一是垂直管理只是解決干擾依法行政的一項措施,而推動政府依法行政措施眾多,在依法行政、建設法治型政府的大背景下,執法掣肘問題會逐步得到解決;二是新環保法賦予了環境保護部門更多的執法權,查封扣押等行政強制措施實施的保障、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的執行、環境違法犯罪的查處和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都離不開地方司法機關的協助。環境執法也是一項綜合性工作,環境執法權分散於各行政管理部門,執法工作需要各級各部門的共同參與才能完成;三是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環境監管執法的通知》(國辦發[2014]56號)明確規定,強化環境監管執法的地方政府領導責任,「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環境監管執法工作負領導責任,要建立環境保護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統一監督管理的工作機制,明確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在環境監管執法中的責任,形成工作合力。切實提升基層環境執法能力,支持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獨立進行環境監管和行政執法。2015年6月底前,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全面清理、廢除阻礙環境監管執法的「土政策」,並將清理情況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審計機關在開展黨政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時,要對地方政府主要領導幹部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落實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等情況進行審計。」個人認為,在這種情況下,環境執法部門將作為政府責任的體現者和組織實施者開展工作,短期之內,實施垂直管理可能性不大。
其實,環保垂直管理、監察垂直管理、監測垂直管理喊了十多年,都是為了解決地方政府在依法行政中存在問題的不得已做法,還應採取可行措施,強化對政府特別是政府主要負責人的監督考核,將包括依法行使環境監管職能等各項政府職能列為對人員評價和選拔人用的重要指標,改變環保問題就是環保局的問題這一認識,建立環境保護行政首長負責制,使經濟發展和環境保護兩條腿一樣長,和諧之路才能走的更穩當。

⑷ 以環境宣傳教育和環保執法寫一篇1000字的文章!

近年來,我縣環保部門持續加大執法力度,切實加強法制建設,嚴格規范執法行為,認真開展執法監督,不斷開創環保依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現就進一步加強環保執法推進依法行政工作,是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的重大行動,我們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立足長遠、抓好當前,牢固樹立依法行政意識,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執法,積極推進環保依法行政工作。通過環保科室的共同配合以及努力下基本實現、依法行政、運轉高效、監督有力的環保執法體系,使得環保行政執法能力進一步增強,環境違法行為得到及時糾正、制裁,應對環境污染事故和風險能力不斷提高,行政執法手段不斷完善,執法成本逐步降低,執法效率顯著提升。隨著深入開展環保執法檢查。持續加大執法力度,繼續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對環境違法行為始終保持高壓態勢。加強環境執法稽查和後督察工作,監督排污單位自覺履行法定義務。將環保執法檢查工作制度化、規范化。我們環保局各科室切實履行統一監督管理職能,主動會同有關部門推動聯合執法機制的建立並保持正常運作,積極嘗試建立多部門聯合執法機制,形成有效合力。在執法中,要抓住薄弱環節,增強執法人員力量,採取交叉檢查、錯時執法、重點督辦等多種形式,加大現場監察頻次,發現問題的要及時督促整改;對拒不執行行政處罰決定及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要及時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嚴格執行各項環保法律制度和行政措施。我們嚴格執行環境准入、現場檢查、排污收費、限期治理等各項環保法律制度。要按照污染減排的目標,扎實開展工業、生活、農業農村污染減排,確保完成減排硬任務,確保生態環境安全。加強執法機構能力建設。法制工作擔負著對本單位的環境法制工作進行規劃、規范、監督和服務的職責,健全的法制機構是推進法治建設的組織保障。要把政治強、業務精、作風正、有一定文字和口頭表達能力的同志充實到法制執法工作隊伍,切實增強環保法制執法隊伍力量。要切實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意識和職業道德教育,牢固樹立廉潔從政、執法為民觀念,不斷加強法制學習教育,不斷加強業務知識學習,提高環保執法專業技能。法制、執法工作人員要不斷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努力增強協調、處理復雜問題的能力,切實把環保執法和依法行政工作推向深入。保護環境,人人有責。改善我們的生存環境是每一個公民義不容辭的責任,只有社會各界都積極參與到環保中來,人人具備環保意識,自覺履行環保義務,從自己做起,從身邊的每一件小事做起,時時注意環境保護,才能真正解決環保問題,更好地保護和美化我們的家園。為積極主動地做好環境保護宣傳教育工作,緊跟市局工作計劃部署,注重群眾的參與性與廣泛性,我們大力宣傳環境保護,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大力宣傳做好環境保護的工作。今年的宣傳活動,內容豐富,形式多樣,群眾參與熱情高漲,效果很好,深入人心,只有我們大家每一個人都有了較強的環境意識,每一個人都能夠真正積極的參與到環境保護中來,我們才能夠真正的解決環境問題。把培養居民的環保意識作為重點來抓,廣泛發動居民群眾積極參與,以環保教育為抓手,不斷創新教育形式,不斷拓寬教育內容,開展了一系列形式生動、內容豐富的教育活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在開展環保宣傳教育項目,制定實施計劃,把環保宣傳教育作為一項事關全局的社會系統工程來抓,把環保宣傳教育與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作為統一的奮斗部署,要廣泛開展形式多樣的環境宣傳活動,普及公民環保知識,增強環保意識。只有每一個人都有了較強的環保意識,才能積極地參與到環保中來。

⑸ 作為環境保護執法人員,試述如何貫徹落實新環保法

作為環保行政執法人員,要認真貫徹落實新的《環境保護法》。在新環保法正式施行(2015年1月1日)前後要做到:
一、認真學習新環保法
在學習新環保法時,要與89版作認真比較,明確修改的主導思想和原則,明白新老版的異同。
保護環境是基本國策;原則是保護優先、預防為主、綜合治理、公眾參與、污染擔責;目的是: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可持續發展.
二、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
要積極協調有關部門和相關組織,開展環保法律法規和知識的宣傳;要利用6.5環境日和4.22地球日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教育活動;鼓勵公眾參與環保事業,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要讓工作對象明白:逃避監管排污適用行政拘留,情節嚴重的可獲刑事處罰.
三、執法為民,依法行政.
堅持執法為民,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糾.加大執法力度,落實規定的現場監察頻次,做好現場監察筆錄,認真製作法律文書並及時送達; 加強建設項目「三同時」執行情況監管,配合做好「三同時」項目驗收工作;認真做好排污費征繳、生態監察、信訪交辦件的查處回復工作.
四、抓好廉政建設.
加強學習引導,提高黨員幹部職工思想政治素質.認真落實」環境監察人員守則」,嚴格遵守「環保系統十條禁令」和「環境監察人員六不準」,做到廉潔自,杜絕吃拿卡要等不正之,建設一支廉潔高效的環保隊伍。

⑹ 國內現行環保法規為何落後於其他發達國家

全國人大環資委有關立法專家表示,啟動環境保護法修訂工作的條件已經具備,建議將環境保護法的修訂列入下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近年來,全國人大將環境保護作為立法和監督的一項重點內容,制定修改了多部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每年都進行與環保有關的執法檢查,對推進各級政府依法行政、保護環境,以及形成全社會的合力起到了重要作用。

目前,通過立法機關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中國環境保護法律制度日臻完善。附錄:

重要環保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1982-08-23)。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1988-11-08)。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2000-04-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2002-06-2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10-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2002-10-28)。

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06-28)。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2004-12-29)。

中華人民共和國可再生能源法(2005-02-28)。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2008-02-29)。

⑺ 環境保護法規規定用於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提取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責任規定,在生態環境治理中各級政府應當做到:

(一)樹立生態政績觀念

這是政府職能向生態文明建設回歸的關鍵。生態政績觀要求地方政府把資源、環境的成本效益納入考核目標,對生產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污染、污染治理等全部指標進行核算,增強政績成本意識,提高科學決策水平,最大限度地避免決策失誤、重復建設和資源浪費,形成科學合理的生態建設模式。中央政府需要制定更加嚴格而明確的環保政績標准,提高生態建設權重,把生態文明建設考核結果作為官員任免獎懲的重要依據,實行重大生態破壞、重大環境事故等一票否決制,有效激勵地方政府積極履行環保職能。

(二)落實生態問責制度

強化政府生態職能的一個重要措施就是建立生態問責制。

第一,明確生態考核指標體系,量化和細化考核條款。將嚴格的節能減排考核指標、生態評價指標和環境測評指標納入政績考核范圍。

第二,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堅持遵循權責統一、有錯必究、過錯與責任一致、教育和懲戒結合的原則。

第三,加強制度建設,使生態問責有章可依、有法可依,改變環境責任集體負責而實際無人負責的狀況,建立離任官員生態環境責任跟蹤制度。

第四,以事前督責為主。實行生態問責制的目的不僅僅是追究官員的事後責任,更是事前督促地方政府依法行政、履行職能,做到事前督責和事後問責相結合。

(三)加強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化水平

第一,完善生態環境立法的指導原則。生態環境立法實行可持續發展原則,通過制定科學的環境立法規劃,用生態系統方法促進環境法向生態法轉變,實現我國環境法的生態化,實現人類、社會和自然的協調發展。

第二,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的法規體系。合理有效的法律體系以及運作制度是提高生態文明建設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礎。因此生態立法工作中必須明確生態權利,保護公民在生態環境領域的權益。另外,在立法實踐中研究通過多方參與平衡相關方的利益,規范生態補償機制等,結合現行生態公益林地補償金政策出台生態補償規范,現行試點取得成熟經驗後,在更大范圍內逐步推廣。

第三,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建立科學有效的監督機制。在已頒布的《信息公開條例》和《環境信息公開辦法》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環境信息公開制度及其相關環境,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加大生態文明建設宣傳力度,引導社會力量理性參與生態文明建設,暢通社會組織和公民對生態環境事件的監督渠道。規范公眾參與環境決策的制度,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政策和立法條款、規劃建設項目必須充分聽取公眾意見。落實「環保監督員制度,研究和探索企業環境行為審核審計制度」。協調執法機制和監督機制,強化各級執法部門監督責任,落實生態環境監管機制,提高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化水平。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質量負責。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採取低碳、節儉的生活方式,自覺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第七條 國家支持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開發和應用,鼓勵環境保護產業發展,促進環境保護信息化建設,提高環境保護科學技術水平。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投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鼓勵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環境保護志願者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營造保護環境的良好風氣。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環境保護知識納入學校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全國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保護和污染防治等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⑻ 為什麼不要讓環保守法企業吃虧

8月22日,環保部政策法規司司長別濤在環保部例行新聞發布會上表示,嚴格環保執專法,使企業去掉屬僥幸心理,同時要還守法企業一個公道,讓守法企業不吃虧。

同時,他說,企業存在的問題,從法律角度分析,很多是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環保設施未驗收或者沒有正常運行,超標或超總量排污,也可能是沒有排污許可證,還有的是環保部門責令改正之後拖延消極,拒不整改。下一步,環保部將依法行政,指導和督促地方依法做好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對環保不達標企業,予以整治,促其改造升級;對合法經營企業,給予大力支持,維護其合法利益。

⑼ 環境現場執法是什麼意思謝謝

環境執法是國家執法活動的一個組成部分,包括環境司法執法和環境行政執法。
環境現場執法屬於環境行政執法范疇,是指環境行政機關設立的環境監理機構根據法律法規授權或者行政機關委託,實施環境現場監督檢查,並依照法定程序執行或運用環境法律法規,從而直接強制地影
響行政相對人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

⑽ 與公司環保相關的法律法規正確的幾項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構建社會主義與諧社會,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奮斗目標,必須把環境保護擺在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現作出如下決定:
一、充分認識做好環境保護工作的重要意義
(一)環境保護工作取得積極進展。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環境保護,採取了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各地區、各部門不斷加大環境保護工作力度,在國民經濟快速增長、人民群眾消費水平顯著提高的情況下,全國環境質量基本穩定,部分城市與地區環境質量有所改善,多數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得到控制,工業產品的污染排放強度下降,重點流域、區域環境治理不斷推進,生態保護與治理得到加強,核與輻射監管體系進一步完善,全社會的環境意識與人民群眾的參與度明顯提高,我國認真履行國際環境公約,樹立了良好的國際形象。
(二)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我國環境保護雖然取得了積極進展,但環境形勢嚴峻的狀況仍然沒有改變。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過環境承載能力,流經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污染,許多城市空氣污染嚴重,酸雨污染加重,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危害開始顯現,土壤污染面積擴大,近岸海域污染加劇,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存在隱患。生態破壞嚴重,水土流失量大面廣,石漠化、草原退化加劇,生物多樣性減少,生態系統功能退化。發達國家上百年工業化過程中分階段出現的環境問題,在我國近20多年來集中出現,呈現結構型、復合型、壓縮型的特點。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造成了巨大經濟損失,危害群眾健康,影響社會穩定與環境安全。未來15年我國人口將繼續增加,經濟總量將再翻兩番,資源、能源消耗持續增長,環境保護面臨的壓力越來越大。
(三)環境保護的法規、制度、工作與任務要求不相適應。目前一些地方重GDP增長、輕環境保護。環境保護法制不夠健全,環境立法未能完全適應形勢需要,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現象較為突出。環境保護機制不完善,投入不足,歷史欠賬多,污染治理進程緩慢,市場化程度偏低。環境管理體制未完全理順,環境管理效率有待提高。監管能力薄弱,國家環境監測、信息、科技、宣教與綜合評估能力不足,部分領導幹部環境保護意識與公眾參與水平有待增強。
(四)把環境保護擺上更加重要的戰略位置。加強環境保護是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內在要求,是堅持執政為民、提高執政能力的實際行動,是構建社會主義與諧社會的有力保障。加強環境保護,有利於促進經濟結構調整與增長方式轉變,實現更快更好地發展;有利於帶動環保與相關產業發展,培育新的經濟增長點與增加就業;有利於提高全社會的環境意識與道德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利於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提高生活質量與延長人均壽命;有利於維護中華民族的長遠利益,為子孫後代留下良好的生存與發展空間。因此,必須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痛下決心解決環境問題。
二、用科學發展觀統領環境保護工作
(五)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與諧社會的要求,堅持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在發展中解決環境問題。積極推進經濟結構調整與經濟增長方式的根本性轉變,切實改變「先污染後治理、邊治理邊破壞」的狀況,依靠科技進步,發展循環經濟,倡導生態文明,強化環境法治,完善監管體制,建立長效機制,建設資源節約型與環境友好型社會,努力讓人民群眾喝上干凈的水、呼吸清潔的空氣、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環境中生產生活。
(六)基本原則。
━━協調發展,互惠共贏。正確處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與社會進步的關系,在發展中落實保護,在保護中促進發展,堅持節約發展、安全發展、清潔發展,實現可持續的科學發展。
━━強化法治,綜合治理。堅持依法行政,不斷完善環境法律法規,嚴格環境執法;堅持環境保護與發展綜合決策,科學規劃,突出預防為主的方針,從源頭防治污染與生態破壞,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與必要的行政手段解決環境問題。
━━不欠新賬,多還舊賬。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所有新建、擴建與改建項目必須符合環保要求,做到增產不增污,努力實現增產減污;積極解決歷史遺留的環境問題。
━━依靠科技,創新機制。大力發展環境科學技術,以技術創新促進環境問題的解決;建立政府、企業、社會多元化投入機制與部分污染治理設施市場化運營機制,完善環保制度,健全統一、協調、高效的環境監管體制。
━━分類指導,突出重點。因地制宜,分區規劃,統籌城鄉發展,分階段解決制約經濟發展與群眾反映強烈的環境問題,改善重點流域、區域、海域、城市的環境質量。
(七)環境目標。到2010年,重點地區與城市的環境質量得到改善,生態環境惡化趨勢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的排放總量得到有效控制,重點行業污染物排放強度明顯下降,重點城市空氣質量、城市集中飲用水水源與農村飲水水質、全國地表水水質與近岸海域海水水質有所好轉,草原退化趨勢有所控制,水土流失治理與生態修復面積有所增加,礦山環境明顯改善,地下水超采及污染趨勢減緩,重點生態功能保護區、自然保護區等的生態功能基本穩定,村鎮環境質量有所改善,確保核與輻射環境安全。到2020年,環境質量與生態狀況明顯改善。

.....
六、加強對環境保護工作的領導
(二十九)落實環境保護領導責任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把思想統一到科學發展觀上來,充分認識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增強環境憂患意識與做好環保工作的責任意識,抓住制約環境保護的難點問題與影響群眾健康的重點問題,一抓到底,抓出成效。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與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與本系統環境保護的第一責任人,政府與部門都要有一位領導分管環保工作,確保認識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地方人民政府要定期聽取匯報,研究部署環保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環保規劃,檢查落實情況,及時解決問題,確保實現環境目標。各級人民政府要向同級人大、政協報告或通報環保工作,並接受監督。 (三十)科學評價發展與環境保護成果。研究綠色國民經濟核算方法,將發展過程中的資源消耗、環境損失與環境效益逐步納入經濟發展的評價體系。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與領導幹部考核的重要內容,並將考核情況作為幹部選拔任用與獎懲的依據之一。堅持與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與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並公布考核結果。評優創先活動要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對環保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與個人應給予表彰與獎勵。建立問責制,切實解決地方保護主義干預環境執法的問題。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幹部與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
(三十一)深入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保護環境是全民族的事業,環境宣傳教育是實現國家環境保護意志的重要方式。要加大環境保護基本國策與環境法制的宣傳力度,弘揚環境文化,倡導生態文明,以環境補償促進社會公平,以生態平衡推進社會與諧,以環境文化豐富精神文明。新聞媒體要大力宣傳科學發展觀對環境保護的內在要求,把環保公益宣傳作為重要任務,及時報道黨與國家環保政策措施,宣傳環保工作中的新進展新經驗,努力營造節約資源與保護環境的輿論氛圍。各級幹部培訓機構要加強對領導幹部、重點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加強環保人才培養,強化青少年環境教育,開展全民環保科普活動,提高全民保護環境的自覺性。
(三十二)健全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建立環境保護綜合決策機制,完善環保部門統一監督管理、有關部門分工負責的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充分發揮全國環境保護部際聯席會議的作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是環境保護的執法主體,要會同有關部門健全國家環境監測網路,規范環境信息的發布。抓緊編制全國生態功能區劃並報國務院批准實施。經濟綜合與有關主管部門要制定有利於環境保護的財政、稅收、金融、價格、貿易、科技等政策。建設、國土、水利、農業、林業、海洋等有關部門要依法做好各自領域的環境保護與資源管理工作。宣傳教育部門要積極開展環保宣傳教育,普及環保知識。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重要作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與國務院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決定的精神,制訂措施,抓好落實。環保總局要會同監察部監督檢查本決定的貫徹執行情況,每年向國務院作出報告。
參考資料: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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