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銀川水污染防治
⑴ 水污染防治的措施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十九條禁止向水體排放油類、酸液、鹼液或者劇毒廢液。
禁止在水體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第三十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放射性固體廢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和中放射性物質的廢水。
向水體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質的廢水,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規定和標准。
第三十一條向水體排放含熱廢水,應當採取措施,保證水體的水溫符合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三十二條含病原體的污水應當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標准後,方可排放。
第三十三條禁止向水體排放、傾倒工業廢渣、城鎮垃圾和其他廢棄物。
禁止將含有汞、鎘、砷、鉻、鉛、氰化物、黃磷等的可溶性劇毒廢渣向水體排放、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存放可溶性劇毒廢渣的場所,應當採取防水、防滲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三十四條禁止在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堆放、存貯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污染物。
第三十五條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和溶洞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六條禁止利用無防滲漏措施的溝渠、坑塘等輸送或者存貯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
第三十七條多層地下水的含水層水質差異大的,應當分層開采;對已受污染的潛水和承壓水,不得混合開采。
第三十八條興建地下工程設施或者進行地下勘探、采礦等活動,應當採取防護性措施,防止地下水污染。
第三十九條人工回灌補給地下水,不得惡化地下水質。
第二節工業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採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四十一條國家對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落後工藝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設備名錄中的設備。工藝的採用者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工藝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四十二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製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硫、煉砷、煉汞、煉油、電鍍、農葯、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四十三條企業應當採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並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第三節城鎮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四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根據城鄉規劃和水污染防治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建設、經濟綜合宏觀調控、環境保護、水行政等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並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污水、繳納污水處理費用的,不再繳納排污費。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於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和運行,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五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建設生活垃圾填埋場,應當採取防滲漏等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節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
第四十七條使用農葯,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農葯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准。
運輸、存貯農葯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葯,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指導農業生產者科學、合理地施用化肥和農葯,控制化肥和農葯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四十九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科學確定養殖密度,合理投餌和使用葯物,防止污染水環境。
第五十一條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利用工業廢水和城鎮污水進行灌溉,應當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第五節船舶水污染防治
第五十二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准。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
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採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第五十三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並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並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五十四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五十五條船舶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編製作業方案,採取有效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並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准:
(一)進行殘油、含油污水、污染危害性貨物殘留物的接收作業,或者進行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的清洗作業;
(二)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
(三)進行船舶水上拆解、打撈或者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
在漁港水域進行漁業船舶水上拆解活動,應當報作業地漁業主管部門批准。
第五章飲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體保護
第五十六條國家建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制度。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分為一級保護區和二級保護區;必要時,可以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外圍劃定一定的區域作為準保護區。
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縣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由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協商提出劃定方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協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同級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由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商有關流域管理機構劃定;協商不成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水行政、國土資源、衛生、建設等部門提出劃定方案,徵求國務院有關部門的意見後,報國務院批准。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調整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范圍,確保飲用水安全。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邊界設立明確的地理界標和明顯的警示標志。
第五十七條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禁止設置排污口。
第五十八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污染飲用水水體。
第六十條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準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改建建設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飲用水水源的實際需要,在準保護區內採取工程措施或者建造濕地、水源涵養林等生態保護措施,防止水污染物直接排入飲用水水體,確保飲用水安全。
第六十二條飲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脅供水安全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有關企業事業單位採取停止或者減少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
第六十三條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可以規定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採取禁止或者限制使用含磷洗滌劑、化肥、農葯以及限制種植養殖等措施。
第六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對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劃定保護區,並採取措施,保證保護區的水質符合規定用途的水環境質量標准。
第六十五條在風景名勝區水體、重要漁業水體和其他具有特殊經濟文化價值的水體的保護區內,不得新建排污口。在保護區附近新建排污口,應當保證保護區水體不受污染。
【水污染防治對策】
1.採取緊急而切實的行動,對已經受到嚴重污染的渭河和黃河幹流進行水污染綜合防治造成渭河和黃河幹流污染問題的主要原因是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我們還在走只顧發展,不顧環境,或者是「先發展,後治理」的道路。這條道路急功近利,破壞性利用資源,污染環境,不僅危害子孫後代,而且已經危害到了當代人類,因此是十分錯誤的。
克服這一危機的根本途徑是改變發展模式,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具體來說,為了救活渭河,保護黃河,需要採取綜合的措施,嚴格控制沿岸的污染物排放總量,從末段治理向源頭控制轉變。第一步是要調整產業結構,對於新上的開發項目,必須加強對發展規劃和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堅決不上資源消耗多、污染排放量大的工業企業項目,並要堅決淘汰已有的污染嚴重項目,要堅決杜絕東部地區淘汰的污染企業西遷。
2.採取預防為主的方針,在西部大開發的過程中防止水污染處於中等水平和尚未受到明顯污染的地區的水污染態勢加重如果從工業化的起步時就開始注意把工業發展與環境保護協調起來,遵循可持續發展的戰略,走新型工業化的道路,西北地區就能健康發展。
具體地說,新疆的烏魯木齊市、甘肅的白銀市以及陝西的銅川市等城市和地區,應在對原有污染源盡快採取綜合治理措施的同時,嚴格把住新建項目關,做到在還清老賬的同時確保不欠新賬,使大多數屬於Ⅵ類水質的河流得到改善。對於人煙稀少、河流水質保持在Ⅱ和Ⅲ類的城市和地區,則應一步到位,跨越傳統發展的模式,直接按照新型工業化道路的要求實現發展經濟的目標。
3.大力推行清潔生產,爭取實現工業用水量和廢水排放量的零增長和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零排放工業污染的控制是水污染防治中十分重要的一環,在我國西北地區的發展中應提出實現廢水排放量零增長的要求。國內外的實踐包括西北地區一些先進企業的實踐,已經證明了實現這個目標的可能性。
在黃河流域除了發現有機污染和氨氮外,還發現了有毒、有害的酚、石油及汞等污染物,其中酚的主要排放戶是化工行業、造紙行業和冶煉行業,石油類污染的主要污染源是礦山開采、化工行業和冶煉行業,汞則主要排自冶煉行業和礦山開采。這些行業必須迅速革新工藝,改進管理,徹底消除上述有毒有害物質排放。
4.加大城市廢水處理力度,提高污水回收利用率,為西北地區開發提供穩定可靠的水資源,促進經濟的發展和保障人民的需要城市廢水經過妥善處理後完全可以回收利用於工業、農業、市政等,應該在嚴重缺水的西北地區加快城市廢水處理的速度,使受到嚴重污染的地區盡快擺脫污染的局面,盡快提高處理後廢水的利用率。
城市廢水處理廠的建設必須與城市廢水收集管網的建設同步進行,以免重復東部地區很多城市犯過的錯誤,即由於管網系統建設的滯後而使廢水處理廠的功能得不到發揮。
城市廢水處理工藝技術的選擇十分重要,不應照抄、照搬東部地區甚至國外的所謂先進工藝技術,而應特別注重採用適合於西部地區自然條件的廢水天然凈化系統,西北地區地廣人稀例如各種類型的土地處理系統和氧化塘系統。
5.加強面源污染控制,規范農葯、化肥使用西北地區農業用水量占總用水量的89.3%。農牧業帶來的污染不容忽視。國家應出台政策規范和限制農牧業農葯、化肥的使用種類及使用量,大力扶植生態農業。這不僅關繫到西北地區水污染的控制,也關繫到西北農產品的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⑵ 2017年環境污染怎麼治
中新網北京1月19日電(記者 張尼)近期,伴隨著2017年省級地方兩會密集召開,各地政府工作報告也相繼出爐。今年,治理環境污染依然是各地的重要議題,「治霾」、「落實『
多地立下治霾「軍令狀」
——河北要求PM2.5平均濃度下降6%以上
近幾年,「治霾」成為不少地方政府工作報告中的高頻詞,在今年的省級地方兩會上也不例外。今年,包括京津冀在內的多個省份,均提出了明確的治霾目標。
北京方面提出,2017年,將細顆粒物年均濃度力爭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
天津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要改燃關停7台煤電機組和380座燃煤鍋爐,關停淘汰落後企業100家,PM2.5年均濃度降幅好於去年,完成國家「大氣十條」目標任務。
河北省省長張慶偉在作政府工作報告時明確提出,今年PM2.5平均濃度下降6%以上。
作為空氣污染問題較嚴重的省份之一,河南明確,2017年要繼續開展大氣治理攻堅,全面完成國家空氣質量改善終期考核目標任務,確保PM10、PM2.5濃度穩定下降,空氣優良天數200天以上。
陝西則強調,要把治霾作為環境保護的頭號工程,堅持減煤、控車、抑塵、治源、禁燃、增綠六措並舉,大力推進以關中地區為重點的大氣污染聯防聯治。此外,陝西要力爭關中地區PM2.5濃度降低3%以上,優良天數平均增加5天。
——雲南明確主要河流斷面水質優良率不低於80%
除了大氣污染治理,水污染治理也被多地列入今年的重點工作,其中「落實『河長制』」成為不少地方政府工作報告中的關鍵詞。
2016年12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意見》對外公布,該意見明確了推行河長制的主要任務,即加強水資源保護、水域岸線管理保護、水污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和涉河湖執法監管。意見還提出到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長制。
對此,寧夏在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推行「河長制」,加強黃河支流、入黃排水溝、重點湖泊、城市黑臭水體治理,全面取締企業直排口,嚴厲打擊污染黃河行為,堅決保護好「母親河」。
北京方面也明確,要嚴格落實「河長制」,實施水環境區域補償機制,改善國家和市級監測斷面水質。建設生態清潔小流域29條,完成57條段黑臭水體治理任務,全面消除建成區黑臭水體。
雲南省的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狠抓環境污染防治,全面推行「河長制」,加強長江、珠江等六大水系和滇池、洱海等九大高原湖泊保護治理。
另外,雲南還提出要實現16個州市政府所在地環境空氣質量優良天數不低於98%,主要河流斷面水質優良率不低於80%,縣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達標率達到100%,主要出境、跨界河流斷面水質達標率達到100%。
——北京建環保警察隊伍 陝西建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定下了治理環境污染的目標,未來一年,各地打算怎麼干?有啥「狠招」?
在空氣污染治理方面,河北省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各地特別是污染嚴重的市縣,都要制定大氣環境質量限期達標、城區工業企業調整退出、工業園區調整、散煤治理、礦山關閉復綠等規劃,明確年度目標,定期公開結果,嚴格考核獎懲。
北京方面則明確,嚴格執行排放標准,增加環保執法編制,組建環保警察隊伍,強化環境監管執法,嚴厲懲處偷排超排行為。
除了上述措施外,不少地區還規定,針對環境污染要建立領導幹部的問責制度。
例如,陝西的政府工作報告強調,要完善政績考核辦法,全面實施領導幹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建立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
江西也提出,全面開展黨政領導幹部自然資源離任審計。加大環境執法監管力度,對一切環境違法行為做到「零容忍」。
⑶ 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
「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近幾年學界重點關注的課題之一。在水污染日益加劇的現況下,建立和完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是一項刻不容緩的任務。縱觀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立法和實施現況,借鑒美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設計,本文對我國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進行了系統分析,並在此基礎上評述了其存在的不足。本文旨在立足國情,探索適合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解決水污染帶來的相關環境問題,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環境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87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於2008年2月28日修訂通過,修訂後的《水污染防治法》實施接近三年,我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巨大的進步。然而,看到成績的同時,我們不能忽視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當前的水污染程度日益嚴重,治理難度較之以前也更加復雜。水質的惡化直接影響飲用水的安全、降低農作物的產量、影響漁業生產、制約工業的發展並加速生態環境的惡化,造成巨大的經濟損失。按照繼續完善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路,本文從以下三個部分進行闡釋。第一部分對我國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進行分析。主要包括兩個環節:第一環節分析了我國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第二環節指出了我國現行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一些不足。我國現行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包括單位水污染防治責任制,「三同時」制度,排污申報登記制度,排污費制度,排污權交易制度和突發性水污染事故強制應急措施制度,分析這些制度在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起的作用。在分析這些制度的主要內容和這些制度在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中所起的作用的同時,本文也深入剖析了這些制度的不足之處,如:部門規章之間、地方立法之間相互沖突;農村的水污染問題未受到應有的重視;過分強調企業責任,忽視政府責任;在水污染糾紛解決上,對法律手段應用不足或有誤;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問題;流域治理存在的問題;環境公益訴訟在我國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水資源收費制度存在的不足。我們需要高度重視這些問題,並積極尋求解決之道。第二部分採用了「比較研究的方法」,比較美國和中國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上的區別,發現一些有助於完善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方法,深化改革並在新時期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實現經濟、環境協調持續發展。美國作為世界上最大的發達國家,其水污染治理歷經數十年發展,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管理體系,積累了許多寶貴經驗,從其水污染治理成功的經驗來看,盡管兩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在目標、手段、措施等各方面存在一些差異,但美國的很多經驗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對於兩國在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上的區別,本部分主要從以下方面進行了比較:立法目的和政策目標,管理體制,調控機制,防治戰略,監管措施和手段,實施與保障機制。在比較中分析出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不足,為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鑒。第三部分主要是完善我國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考。筆者認為,完善我國的水污染防治法律制度,需要進行科學論證並保障公眾參與;完善水污染事故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建立和健全排污權交易制度,積極開拓排污權交易市場;建立水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建立水污染稅制度。通過這一系列建議,希望能對我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有所裨益,並拋磚引玉,引起更多的思考。
⑷ 中國環境治理的水污染防治
水污染防治將成為「新常態」
我國水環境形勢依然十分嚴峻,水污染物的排放總量仍然巨大。據統計,我國每年化學需氧量排放量在2400萬噸左右,氨氮排放量在245萬噸左右,遠遠超過了目前的環境容量。有專家測算,這些總量必須要削減30%~50%,我國的水環境才會有根本性的改變。
2015年的地方兩會中,各地政府分別對水污染治理做了重點部署。浙江省省長李強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繼續加大生態環境整治力度,以治黑治臭為重點,力爭到2017年消滅黑臭河,省控監測斷面劣Ⅴ類水質比重下降到5%左右。河北省省長張慶偉也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指出,2015年,要實行最嚴格的水資源管理制度,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綜合整治重污染河流和重點水域,確保全省地表水好於三類水質比例超過50%。
山東省提出,2015年,要安排1.03億元支持小清河、馬踏湖等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廣西壯族自治區則安排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資金14.47億元。
管網建設也是水污染防治不可缺少的一環,各省區市也為此立下了2015年的「軍令狀」。江蘇省決定新增城鎮生活污水日處理能力80萬立方米,建設生活污水收集配套管網2500公里;雲南省則計劃2015年建設污水管網1098.2千米,項目總投資15億元;甘肅省則表示至2015年底,全省設市城市建成污水管網達到3500公里,污水處理率平均達到83%以上。
各省區市將水污染治理作為2015年的工作重點之一,顯然水污染防治將在未來成為「新常態」。再加上即將頒布的《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即「水十條」),未來江河、湖泊、地下水污染等有望得到較大改善。
⑸ 水污染綜合防治的措施力保水環境安全
水資源短缺和水污染已成為制約我國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瓶頸。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副局長潘岳21日在此間說,水危機將始終是國家安全的心腹之患,要從根本上解決水環境安全問題,必須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建立水資源節約型、環境保護型的國民經濟體系。 潘岳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說,目前造成全國水污染十分嚴峻形勢主要有三大原因,一是由於粗放型經濟增長方式沒有根本轉變,污染物排放量大,大大超過水環境容量。二是生態用水缺乏。目前,黃河、海河、淮河水資源開發利用率都超過50%,其中海河更是高達95%,超過國際公認的40%的合理限度,嚴重擠占生態用水。三是水污染防治立法不夠健全,處罰力度小,執法不夠有力,幹部群眾的環保意識和守法意識不高。 「某地區50%的飲用水取自長江,從11個飲用水源中測出468種污染物,其中有機毒物210種,甚至檢出致畸、致癌、致突變的持久性有機污染物。飲用受到污染的水已造成腫瘤、癌症等疾病發生率的增加。」潘岳說,治污當需「猛葯」,國家將從五個方面加強水環境保護、保障水安全。
優先保護飲用水源地水質。以劃定城市和農村生活飲用水水源地為重點,組織制定全國城市和農村水源地保護規劃,特別是要加快廣大農村集中式水源地的劃定工作,防治鄉鎮企業和農業面源污染水源地。在水源地保護區內嚴格限制各項開發活動。一級保護區內,應禁止一切排污行為和對水源地有影響的旅遊和水產養殖等活動。 提高水污染防治水平,推進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依法實行排污許可,嚴肅查處超標和超總量排污等違法行為。加強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嚴格維護和努力改善農村飲用水源的水質。加快修訂《水污染防治法》,從根本上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執法成本高的問題。 實行生態系統管理,重振生命之河。水壩建設直接關系水環境安全,流域開發規劃和水壩建設都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分析利弊得失,對嚴重影響水環境安全的項目堅決不準上。經過環評可以建設的,也要嚴格按照環評要求,實施環保措施。 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堅決懲處各類違法排污行為。繼續開展清理整頓違法排污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行動。集中力量查處小造紙、小釀造、小化工、小印染、規模化畜禽養殖廠和城鎮污水處理廠等排污單位的違法排污行為,重點解決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的老大難問題。 做好水環境質量信息的公開工作,落實人民群眾的環境知情權。對重大流域開發規劃和重大涉水項目,要舉行聽證,廣泛徵求人民群眾的意見,落實群眾環境監督權,堅決維護群眾的環境權益。(姚潤豐)
⑹ 水資源保護及水污染防治
礦山開采和礦石選冶對水資源地的破壞和水污染都是嚴重的。開礦不可避免地要疏干、排泄一定的地下水,使地下水水位較原始水位大幅度下降,降低原有水源的供水能力。開礦也會不同程度地污染地表及地下水系,使之降低了使用功能。廢石與尾礦露天堆放,氧化淋溶可形成酸性水,酸性水及其攜帶的有害物質流入地表水系或滲入地下潛水層,污染水資源。選礦廠的廢水同樣也會對地表、地下水源造成污染。
陝西鳳縣四方金礦選礦廠的尾礦中有毒有害物質對水、土、植被造成了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尾礦在尾礦庫中蒸發、滲透、沉澱、澄清、自然凈化,通過庫內溢流排到壩前回水池,在回水池用活性炭處理後,大部分經回水泵站用管道輸送至選礦廠磨礦、浸出供生產系統循環利用。為防止尾礦水污染環境,對外排放的尾礦水應採用石灰、次氯酸鈉和沉澱池處理法,在鹼性條件下,使氰化物氧化、生成二氧化碳和氮氣逸出,降低CN-濃度,金屬離子生成氫氧化物沉澱後達標再排放,采礦廢水經沉澱處理,採取以上措施可做到達標排放。對回用尾礦水採用活性炭處理,去除影響金浸出的部分重金屬,保證尾礦水循環利用於生產中,並同時回收了微量金,每年回收金達1 kg以上。該工藝設備簡單,投資少,成本低,且活性炭經處理可循環利用,從源頭上減輕了對西河的污染。
地表水系的污染往往是直接的,尤其是流動的徑流,會很快通過徑流自凈化作用而降低或消除污染。如果河床底泥中污染物達到飽和,污染河段就會加長,污染的范圍就會擴大,但總體而言,治理相對容易。而地下水的污染涉及到巨厚的滲透層及下滲通道的污染飽和,加之過程十分緩慢,因而地下水污染具有隱蔽性和難以恢復性。由於地下水的流速、補給、交換緩慢,切斷污染源後,仍需幾十年甚至數千年的時間,才有可能恢復。因此,地下水一旦遭到污染,便很難治理及恢復。如果人們飲用了受有害或有毒組分污染的地下水或食用了受污染土地生長的植物,對人體的影響將是慢性的長期效應,不易覺察。
神東礦區採用生物固沙和工程防護措施,在礦區烏蘭木倫河的支流考考賴溝、哈拉溝、石圪台溝等主要生產生活水源地實施了水源治理保護工程,在源頭層層設防,束水歸槽,完成了治理面積1467ha。經測定,治理前後,考考賴溝水源地水中含沙量由6.4 kg/t下降到0.2kg/t,哈拉溝和石圪台溝水源地水中含沙量由14.7kg/t下降到0.15kg/t,每年可節約水廠排沙費166萬元,兩年多即可收回治理投資。4個水源地每天涌水量41000t,治理後每年減少入河泥沙量15.6×104t。
為解決礦山廢水所造成的危害問題,必須採取各種措施和方法,嚴格控制廢水排放,盡量減少對周圍環境的水污染。
5.4.4.1 改善和處理廢水污染工藝技術
礦山廢水排放的特性,決定了廢水處理的原則是:採用有效簡便和經濟的處理方法,使處理後的水和重金屬等物質都能回收利用。故應做到以下幾點基本要求:
——改進工藝,減少污染源:改進工藝是最根本、最有效的杜絕或減少污染源產生的途徑。如某鉛鋅礦,過去一直採用氰化鈉作為鉛鋅分選的抑制劑,致使尾礦水和鉛鋅精礦濃縮溢流水含氰量大大超過排放標准,先後污染了幾千畝農田,造成了大量牲畜及水生物的死亡,現改成無毒浮選工藝,採用硫酸鋅代替氰化鈉,不僅減少了污染危害,而且也提高了選礦廠的經濟效益。
——循環用水,一水多用:採用循環供水系統,使廢水在生產過程中多次重復利用,既能減少廢水的排放量,減輕環境污染,又能減少新水的補充,節省水資源。如河北某銅礦,每天排放廢水達兩千餘噸,過去直接排入渤海,引起近海水資源的污染,後來該礦進行了選礦工藝改進,加高了尾礦壩,開鑿了1000多米地下隧道,架設了幾百米的污泥管道,使尾礦溢流水利用高差自流到選礦廠循環利用,使水的回收率達到90%以上,基本實現了廢水閉路循環使用。
5.4.4.2 控制礦山廢水排放量的有效措施
採取「防」、「治」、「管」相結合的方法,嚴格控制廢水的形成和排放,是控制和減輕水污染的積極措施。
(1)選擇適當的礦床開采方法:地下采礦時,選擇使頂板及上部岩層少產生裂隙或不產生裂隙的采礦方法,是防止地表水通過裂隙進入礦井而形成廢水的有效措施。露天開采時,應盡量避免採用陡峭邊坡的開采方法,以減輕邊坡遭水蝕及沖刷現象;及時覆蓋黃鐵礦的廢石,以防止氧化;下邊坡應留礦壁以防止地面水流入采場;可能情況下應回填采空區,以免積水;合理布置采礦場排水溝。
(2)控制水蝕及滲透:地下水、老窿水、地表水及大氣降雨滲入廢石堆後,流出的將是受嚴重污染的水。因此,堵截給水、降低廢石堆的透水性,是防止和減少水滲透的有效措施。高速水流經廢石堆時會出現水蝕現象,使水受污染。將廢石堆整平、壓實,修建導水渠,是防止廢石堆水蝕的有效方法。此外,利用某種化學物質噴灑硫化礦廢石堆表面,使之與空氣和水隔絕也是控制水污染的有效措施。
(3)控制廢水排放量:在乾燥地區可建造池淺而面積大的廢水池蒸發廢水,這對排水量大的礦山是減少廢水處理量的合理措施。
(4)平整礦區及植樹綠化:平整遭受破壞的土地,可以收到掩蓋污染源、減少水土流失、防止滑坡及消除積水的效果。植被可以穩定土石,降低地表水流速度,因而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水土流失、水蝕及滲透。讓廢水流經某些種植植物的地面後排入河流,也能使礦井水得到一定程度的凈化。
5.4.4.3 廢水處理系統和工藝流程
正確選擇廢水處理系統和工藝流程應從以下幾點入手:
——廢水的水質及水量特徵是正確選擇處理系統的出發點。從廢水的種類來說,需要考慮採用混合處理還是單獨處理方式,或是單獨處理一定程度後再混合處理;從排水量及排水規律來說,需要考慮是否要設置蓄水池、混合池,是連續還是間歇運行等;從污染物質種類和濃度來說,需要考慮和分析的內容就更多,因為這是選擇處理方法和處理設備的主要依據,例如,當污染物為膠體時,要考慮採用混凝、氣浮、生物絮凝等方法;當污染物為溶質時,就要考慮採用化學沉澱、萃取、離子交換等物理化學方法;如果有幾種污染物存在,就要考慮用一種方法還是用幾種方法聯合處理問題;若污染物濃度足夠高,具有回收價值,就應選擇能回收利用有價值成分的方法。
——廢水處理後的利用或排放以及對水質的具體要求是決定和選擇處理系統的關鍵。提出若干技術上可行的處理方案,進行技術經濟綜合比較,認真分析和論證,確定出最優和次優方案,以備選用。
5.4.4.4 酸性礦井水污染治理方案擇優
某礦井排放的酸性水,水質pH值為2.6,總鐵含量為300mg/L,出水量為40~100t/h,該水如不經處理就外排,將會污染附近河流和農田,影響農作物生長,引發礦山與當地居民的矛盾。
對該礦所排酸性水污染可用以下三個方案加以治理。
(1)P1方案——石灰乳中和法:酸性水用耐酸泵提升到中和反應池,同時加入5%的石灰乳,與酸性水接觸反應,調節石灰乳加入量,控制pH值為6.5左右,再進斜管沉澱池進行泥水分離,上層清水排入清水池,或直接外排,污泥排放到污泥池,再用泥漿泵泵入污泥干化池,進行干化處理。此法操作較困難。
(2)P2方案——石灰石中和滾筒法:酸性水用耐酸泵提升到裝有一定粒徑(粗粒、細粒)的石灰石的中和滾筒內,與石灰石充分反應後其pH值達6.2左右。出水加入絮凝劑,進入沉澱池進行泥水分離,上層清水排入清水池回用或外排,污泥排放到污泥池,再用泥漿泵泵入污泥干化池,進行干化處理,此法操作較簡單。
(3)P3方案——石灰乳-石灰石中和塔法:酸性水先與石灰乳中和到pH值為4 左右,使鐵基本上形成Fe(OH)2,然後進入石灰石中和塔進行中和反應,出水pH值達6.0以上,然後進入沉澱池進行泥水分離,上層清水排入清水池回用或外排,污泥排放到污泥池,再用污泥泵泵入污泥池,進行干化處理,此法適合處理各種酸性礦井水,尤其是水中含Fe2+較多時適用,可減少石灰用量,勞動條件也有所改善。
用多目標模糊決策法對上述三個可行方案進行擇優,即三個被評價方案的集合為:U={P1,P2,P3}
選用以下4個評價因素指標:①工程總投資 fl;②運行費用 f2;③出水 pH 值 f3;④工作條件f4。
其中工作條件一項屬定性指標,由專家給出評分,好的記0.85 分,較好的記0.55分,不太好的記0.25分。
各因素的重要程度權值模糊子集:A=(a1,a2,a3,a4)
各因素的重要程度權值a1、a2、a3和a4,可用以下三種方法確定:①德爾斐法(專家評估法);②專家調查法;③判斷矩陣分析法。不論用哪種方法,對參與專家要求有淵博的專業知識,且富有實際工作經驗,熟悉並掌握所研究問題的全部具體情況。
根據以上所提出的有關數據可得各方案的因素指標矩陣F(表5-8)。
表5-8 各方案因素指標矩陣F
5.4.4.4.1 加權相對偏差距離最小法擇優
各因素指標權值模糊子集:
A=(a1,a2,a3,a4)=(0.10,0.30,0.40,0.20)
我們把第i個方案的第j個因素指標值記為fij,則得m個方案的n個因素指標矩陣F。
中國西北地區礦山環境地質問題調查與評價
由各方案的因素指標矩陣F 得知,各因素指標的標准值(三個方案中最有利的值)向量為:
fi°=(f1°,f2°,f3°,f4°)=(86.9,0.39,6.5,0.85)
令
式中: fimax為各方案第i 項因素指標中最大指標值,即 fimax=max(fi1,fi2,fi3,…,fim)
fimin為各方案第i 項因素指標中最小指標值,即 fimax=min(fi1,fi2,fi3,…,fim)
中國西北地區礦山環境地質問題調查與評價
正指標是指指標值越大方案越優的因素指標,負指標是指因素指標值越小方案越優的因素指標,我們把δij稱為相對偏差值,稱f°為標准值。
得出相對偏差模糊矩陣Δ:
中國西北地區礦山環境地質問題調查與評價
例如:
中國西北地區礦山環境地質問題調查與評價
代入數據:
中國西北地區礦山環境地質問題調查與評價
同理算出d2=1.114,d3=1.791
加權相對偏差距離最小法是以dj最小的方案為最優,因為min(d1,d2,d3)=d2,所以P2方案為最優,P1方案次之,P3方案最差。
5.4.4.4.2 定量指標綜合決策法擇優
據三個方案各因素定量指標矩陣:
中國西北地區礦山環境地質問題調查與評價
令
式中:di為第i項因素級差值,
γij為就第i項因素著眼對j個方案的評價值。
代入有關數據算出d1=30.222,d2=0.044,d3=0.556,d4=0.667,進而算出各個γij值,三個方案的4個評定值組成一個評價模糊矩陣:
中國西北地區礦山環境地質問題調查與評價
已知因素重要程度權值模糊子集
採用加權平均模型M(·,+)對方案進行評價:
其中
代入數據:b1=0.10×1+0.30×0.1+0.40×1.0+0.20×0.1=0.550
同理算出:b2=0.604,b3=0.406
max(b1,b2,b3)=b2,b2對應方案P2。模糊綜合評價中,按照最大隸屬度原則,方案P2為最優,方案P1次之,方案P3最差,這一結果與加權相對偏差距離最小法所求得的結果相同。
⑺ 水污染防治的目標和任務是什麼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狠抓工業污染防治。
強化城鎮生活污染治理。
推進農業農村污染防治。
加強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二、推動經濟結構轉型升級
調整產業結構。
優化空間布局。
推進循環發展。
三、著力節約保護水資源
控制用水總量。
提高用水效率。
科學保護水資源。
四、強化科技支撐
推廣示範適用技術。
攻關研發前瞻技術。
大力發展環保產業。
五、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
理順價格稅費。
促進多元融資。
建立激勵機制。
六、嚴格環境執法監管
完善法規標准。
加大執法力度。
提升監管水平。
七、切實加強水環境管理
強化環境質量目標管理。
深化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
嚴格環境風險控制。
全面推行排污許可。
八、全力保障水生態環境安全
保障飲用水水源安全。
深化重點流域污染防治。
加強近岸海域環境保護。
整治城市黑臭水體。
保護水和濕地生態系統。
九、明確和落實各方責任
強化地方政府水環境保護責任。
加強部門協調聯動。
落實排污單位主體責任。
嚴格目標任務考核。
十、強化公眾參與和社會監督
依法公開環境信息。
加強社會監督。
構建全民行動格局。
⑻ 2017幾號文件是管與環境污染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六條規定了環專境與資源保護。具體屬的法律法規:一、環境保護方面:包括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二、資源保護方面:包括森林法、草原法、漁業法、農業法、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煤炭管理法。三、環境與資源保護方面:主要有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自然保護區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線保護條例、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條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暫行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管理條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四、新刑法在第六章《妨害社會管理罪》中增加了破壞環境資源保護罪。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美國進口普衛欣天 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