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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噪音污染

發布時間: 2021-02-15 09:36:26

① 易產生雜訊污染的商業經營活動怎麼理解

每個城市都有一個城市噪音污染管理規定.可按照規定執行,你可舉報,相關職能部門會去處理的.

廣州市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規定

(1994年5月20日廣州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次會議通過1994年9月15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批准1997年4月3日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8次會議批准修改2001年7月27日廣東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7次會議批准修改 2001年9月6日廣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64號公告公布 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雜訊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雜訊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並制定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政策和措施。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准劃定環境雜訊標準的適用區域。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公安部門對機動車雜訊和根據職責對社會生活雜訊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海事、漁監、港務部門及鐵路、民航管理部門分別對機構船舶、火車、航空器的雜訊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的雜訊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工商、文化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分別對建築施工雜訊、社會生活雜訊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對劃定的環境雜訊標准適用區域聲環境質量和重點雜訊污染源,進行定期監測。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區域聲環境質量狀況定期向公眾公布。

市、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環境雜訊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單位和個人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在本市下列區域內,不得新建排放環境雜訊的工業生產設施和排放環境雜訊超過標準的其他設施:

(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療養區、旅遊度假區、歷史文化保護區;

(二)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等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

(三)對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中的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機關、科研單位有影響的范圍。

第七條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建設項目,其選址、動工建設、投產使用,必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項目的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使用。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雖已建成但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產或者使用。

第八條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必須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並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現場檢查。

第九條環境雜訊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標准或者地方標准。超過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准排污費,並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排放環境雜訊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以及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區域內原有的工業生產設施和其他設施,排放環境雜訊超過區域環境雜訊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需要限期治理的,按下列辦理:

(一)中央、省管轄的單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依法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二)市管轄的單位,外地駐廣州單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具備縣級以上管理職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管轄的單位,由其所在開發區、保稅區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開發區、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決定;

(四)區、縣級市管轄的單位,分別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縣級人民政府決定。

(五)本條(一)、(二)、(三)、(四)項規定以外的單位,按管轄許可權,分別由市、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許可權內,可以授權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小型的企業、事業單位直接作出期限治理決定。

第十一條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其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保護正常使用和性能完好,確保所排放的環境雜訊達到相應的規定標准。不得擅自拆除、閑置環境雜訊污染防治設施。確需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採取相應的防治措施,並提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二條不得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不得將產生嚴重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防治環境雜訊污染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三條禁止生產、銷售雜訊強度超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產品。

須標注雜訊強度的產品的目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生產產生環境雜訊產品的企業,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銘牌中如實標注產品產生的雜訊強度。

第三章建築施工雜訊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需要使用排放環境雜訊機械設備的建築、裝飾、清拆施工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辦理排污申報登記。

第十五條在本市區行政街和城鎮雜訊控制范圍內禁止使用蒸氣樁機和錘擊樁機。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城鎮禁止使用蒸氣樁機、錘擊樁機的區域范圍。

第十六條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雜訊控制范圍內的建築、裝飾、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場地,使用各種鑽樁機、鑽孔機、攪拌機、推土機、挖掘機、卷揚機、振盪器、電鋸、電刨、鋸木機、風動機具和其他施工機械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除搶修和搶險工程外,其作業時間限制在六時至二十二時。

因混凝土澆灌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為保證工程質量、技術需要的樁基沖孔、鑽孔樁成型等作業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長作業時間、在夜間連續施工的,應當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並公告附近居民。

需要爆破作業的,經公安部門批准後,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

第四章交通雜訊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雜訊應當符合《機動車輛允許雜訊》國家標準的規定。

機動車輛不符合標準的,禁止上路行駛。對不符合標準的在用機動車輛,公安部門不得發給年檢合格證;對新購置或從外地遷入本市的機動車輛不符合標準的,公安部門不發給牌證。

第十八條在本市市區和城鎮雜訊控制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禁止鳴喇叭。

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和改善聲環境質量的需要,劃定禁鳴喇叭的路段和地區。

第十九條摩托車、拖拉機不得在禁止行駛的路段范圍行駛。公安部門可以根據環境雜訊污染防治的要求劃定禁止行駛的路段,並向社會公布。

摩托車進出允許其行駛的內街、小巷,在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應當熄火推行。

禁止未安裝排氣管消聲器或者排氣管消聲器失效的機動車輛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應當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公共汽車報站設備的音量,應當控制在規定的限值以內。禁止營運車輛使用揚聲器招攬乘客。

第二十二條車站、車輛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使用廣播喇叭,應當控制音量,減少雜訊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設在居民稠密區的營運車輛站場,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不得使用廣播喇叭和電鈴;在其他時間使用的,應當控制音量。

第二十三條路橋建設必須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輕軌道路,經過已建成的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有可能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要求設置聲屏障或者採取其他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措施。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有計劃地治理環境雜訊污染。

第二十四條機動船舶的發動機應當裝置有效的消聲器,使排放的雜訊符合國家規定的《內河船舶雜訊級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機動船舶進入廣州港東河道獵德閘至西河道珠江大橋東、西橋以內水域,只准使用電笛,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六條船舶進入港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亂鳴聲號。公務船執行公務使用喇叭和警響器,必須遵守港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用於廣告宣傳的航空器,排放到地面的雜訊不得超過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二十八條鐵路機車穿越市區只准使用風笛,不得使用汽笛。

第五章社會生活雜訊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在居民住宅建築物內不得新設歌廳、舞廳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已設立的,必須採取措施,使排放的環境雜訊符合國家標准。排放的雜訊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限制其營業時間。

在其他地方設立的,必須採取措施,使排放的環境雜訊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准。

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內,應當嚴格控制設立本條規定的娛樂場所的規模和數量。

第三十條在體育場舉辦大型經營性演唱會的,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定的雜訊排放標准,嚴格控制邊界雜訊。其邊界雜訊不得超過規定的標准。

第三十一條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雜訊控制范圍內,未經批准不得使用高音喇叭和廣播宣傳車;確需使用的,應當經公安部門批准。

第三十二條禁止使用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音響設備和其他方式招攬顧客、宣傳商品。

第三十三條使用空調設備、音響等家用電器和樂器,家庭娛樂活動,排放的雜訊不得超過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三十四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次日七時,禁止使用電鑽、電鋸、電刨、沖擊鑽等工具從事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室內裝修、傢具加工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凡在臨街門口、道路等公共場使用發電機,排放的雜訊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的,必須配置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使排放的雜訊符合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第三十六條從事汽車、摩托車修理和其他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作業,雜訊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標准。

嚴格控制在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從事汽車、摩托車修理作業。經核准設立的,不得在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進行調試發動機等造成雜訊污染的作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條規定,邊界雜訊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超出規定的時間或者未經批准夜間施工、作業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發電機排放的雜訊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輛在市區和城鎮雜訊控制范圍內鳴喇叭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上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營運車輛使用揚聲器招攬乘客的;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雜訊控制范圍內,未經批准使用高音喇叭和廣播宣傳車的;天貓美國普衛欣提示:霧霾天氣出行記得做好防護。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

違反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拒絕執行期限治理決定或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准排污費外,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許可權,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第七章規則

第四十二條城鎮雜訊控制范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劃定。

本市的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范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准確定。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01年10月1日施行。

② 商業噪音擾民 怎麼阻止

同情並同樣煩惱!找環保局吧,他們有義務處理這樣的事情!
只是現在有些部門有此名號不做名號下的事,無奈!
只好多掙錢,不再買街邊的房子!

③ 遇到商業雜訊擾民該怎麼辦

目前,城市雜訊管理由公安、市容、環保三個部門負責,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音響等進行招攬生意,產生的雜訊,屬於公安部門監管范圍,你可以撥打110進行舉報。

④ 白天商業噪音擾民,怎麼投訴~~~

你打12333向當地環保局投訴。

每個地區都有雜訊標准值,居民小區等一般是60分貝左右,超過內就可以處罰。容環保局會先派人監測喇叭的雜訊值,喇叭雜訊一般都達到70-90分貝,明顯超過60分貝。環保局監測發現超標就可以確定要怎麼處罰他。

(4)商業噪音污染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設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⑤ 商業噪音污染怎麼處罰

我國的法律在這方面還不完善

⑥ 商場的噪音擾民是否違法

可以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來保護自己。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造成環境雜訊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十五條 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保持防治環境雜訊污染的設施的正常使用;
第四十四條 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採用其他發出高雜訊的方法招攬顧客。
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空調器、冷卻塔等可能產生環境雜訊污染的設備、設施的,其經營管理者應當採取措施,使其邊界雜訊不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雜訊排放標准。
第四十五條 禁止任何單位、個人在城市市區雜訊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可能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必須遵守當地公安機關的規定。
第六十一條 受到環境雜訊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環境雜訊污染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機構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⑦ 我該如何投訴商鋪的雜訊擾民

向當地城管部門投訴,如果投訴一次處理後,依然有雜訊,可以向法院起訴。

⑧ 國家法律規定商業雜訊是多少分貝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准
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准規定了城市五類區域的環境雜訊最高限值。
本標准適用於城市區域。鄉村生活區域可參照本標准執行。
2 標准值
城市5類環境雜訊標准值如下:
類別 晝間 夜間
0類 50分貝 40分貝
1類 55分貝 45分貝
2類 60分貝 50分貝
3類 65分貝 55分貝
4類 70分貝 55分貝
3 各類標準的適用區域
(1)0類標准適用於療養區、高級別墅區、高級賓館區等特別需要安靜的區域。位於城郊和鄉村的這一類區域分別按嚴於0類標准5分貝執行。
(2)1類標准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鄉村居住環境可參照執行該類標准。
(3)2類標准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
(4)3類標准適用於工業區。
(5)4類標准適用於城市中的道路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內河航道兩側區域。穿越城區的鐵路主、次干線兩側區域的背景雜訊(指不通過列車時的雜訊水平)限值也執行該類標准。
4 夜間突發雜訊
夜間突發的雜訊,其最大值不準超過標准值15分貝。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企業廠界雜訊標准
1.標準的適用范圍
本標准適用於工廠及有可能造成雜訊污染的企事業單位的邊界。
2.標准值
各類廠界雜訊標准值如下:
類別 晝間 夜間
一類 55分貝 45分貝
二類 60分貝 50分貝
三類 65分貝 55分貝
四類 70分貝 55分貝
3.各類標准適用范圍的劃定
一類標准適用於以居住、文教機關為主的區域。
二類標准適用於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及商業中心區。
三類標准適用於工業區。
四類標准適用於交通干線道路兩側區域。
4.各類標准適用范圍由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5.夜間頻繁突發的雜訊(如排氣雜訊)。其峰值不準超過標准值10分貝,夜間偶然突發的雜訊(如短促鳴笛聲),其峰值不準超過標准值15分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⑨ 商業雜訊污染有哪些分別來自哪裡

商業雜訊……
基於商業經營銷售所產生的雜訊。
主要聲源:喇叭以及戶外廣告。人員叫賣以及在經營時候所發出的聲音。貨物運輸時所發出的必要的交通雜訊。行人以及問詢的聲音。其他基於經營所必需的聲音!

⑩ 商鋪噪音擾民怎麼投訴

建議協商解決,若是協商不成的話只能向法院起訴,這家迪廳侵犯了你的相鄰權。但是鑒於樓下為商業營業場所,你的訴求存在很大風險。
如果他沒有做隔音,那就是商鋪的責任了,起訴他沒有風險了。
同時去工商部門去舉報,檢查看他們的營業是不是合法,是不是取得相關證件和審批手續。
另外,物業公司應該在門面的實際運營過程中,規范好小區的管理,特別是規范管理停車和噪音等方面,應該設置時間段,在影響業主休息和出行的時段,對噪音大、易構成交通擁堵的大貨車實施禁行,從而使得門面的經營不影響到小區住宅業主的正常生活。
【相關法規】
根據《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顯示,居民樓下商鋪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購買的住宅樓下原本就是商鋪,但樓下商鋪有義務不能產生噪音影響樓上住戶休息;另外一種是自主將居住的房屋改建成商鋪,這需要徵求鄰居同意,同樣不能噪音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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