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委會公共
❶ 社區居委會的職責有那幾種
社區居委會職責和任務:
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協助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調解民間糾紛;做好生活安全,社會治安宣傳;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工作; 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開展便民利民的社區服務活動,可以興辦有關的服務事業。
(1)居委會公共擴展閱讀:
社區居委會設立原則:居民委員會按照居民的居住狀況和便於居民自治的原則設立。一般以100~700戶居民設立一個居民委員會。
居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5~9人組成。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產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的2~3名代表中選舉產生。居民委員會根據需要設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等委員會。
同城市基層政權的關系居民委員會同城市基層政權的關系是:居民委員會在市轄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進行工作,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也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❷ 社區居委會工作都包括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條規定居民委員會的工版作:
(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權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的公益事業;
(三)調解民間糾紛;
(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五)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社區居委會的主要工作職責:
1、負責辦理本社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2、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3、協助政府做好與社區居民利益有關的社會保障、城市管理、社會穩定、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4、向政府反映社區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文件規定,政府職能部門、街道辦事處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是指導與協調、服務與監督的關系。理順社區與駐社區單位關系,調動駐社區單位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挖掘社區資源,互惠互利、共建共享,駐社區單位有責任、有義務參與社區建設。
❸ 居委會歸什麼部門管
村民委員會和城市居委會都是基層自治組織。
而且在我國具體國情下運行起回來確實是有部門答可以管的。
首先居委會的工作由鎮或者街道辦事處指導工作。
你可以向上一級黨委反映情況,最後是最主要的。
如果居委會確實違反了國家相關法律和制度,可以像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
(3)居委會公共擴展閱讀: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和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基礎,也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之一。
在中國的城市地區有4億多居民通過這一制度直接行使憲法賦予的自治權和民主管理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權利。
同城市基層政權的關系居民委員會同城市基層政權的關系是:居民委員會在市轄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進行工作。
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也可以對居民委員會有關的下屬委員會進行業務指導。
這些單位如需要居民委員會或其下屬委員會協助工作,應當經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機關同意並統一安排。
❹ 社區工作站和居委會有什麼不同
社區工作站和居委會的不同之處在於:
1、含義不一樣:社區工作站是街道辦版事處派駐到社區的工作機構,承擔權政府及街道辦事處在社區的各項工作和公共服務。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2、目的不一樣:社區工作站的目的是通過建立一支專職社區工作者隊伍,通過社區內組織、功能和資源的整合,通過開展社區行政管理和服務工作,保證社區居民的訴求有專人受理和服務,保證政府的工作有專人落實。
居委會的目的則是辦理本居住地區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並且向人民政府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3、職責/職能不一樣:社區工作站的職責是行政性服務、福利性服務、社會化服務三種。居委會則是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等。
❺ 居委會的職能是什麼
《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第3條已有規定:(一)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專居民的合法權益屬,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二)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三)調解民間糾紛;(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五)協助人民政府或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年少教育等項工作;(六)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由於這部法律是1989年頒布的,它是根據十幾年前的形勢制定的,其中一些條文,包括居民委員會的任務在內,已經不能或者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形勢的要求。社區居民委員會的建立與原居民委員會具有明顯不同,因此社區居民委員會的職責任務肯定與原居委會有所不同。但社區居民委員會究竟涵蓋哪些職能任務,各地尚處於探索之中,目前還沒有明確統一的說法。民政部正在進行居委會組織法修訂的准備工作,居委會的職能任務將作為法律修訂的重要內容來研究。
❻ 居委會和街道辦事處有什麼區別職能有什麼不一樣
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對居民委員會的工作給予指導、支持和幫助。居民委員會協助不設區的市、市轄區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開展工作。居民委員會的任務是:1、宣傳憲法、法律、發揮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愛護公共財產,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活動; 2、辦理們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街道辦事處是最低一級的政府派出機構。它的職能有: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抓好黨的思想、組織、宣傳、作風建設,充分發揮群團組織作用,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和黨的基層組織建設。 2、根據市委、市政府對全市發展的總體要求,研究擬定街道辦事處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制定切實可行的發展規劃,並努力組織實施。 3、負責抓好轄區個體私營經濟為主的街道經濟,積極培育稅源,加強地方稅代征工作。 4、加強街道辦事處城市管理職能;配合有關部門審批、驗收、監督、管理轄區內各類建設項目;負責抓好所轄區域的環境綜合整治、環境保護和全方位的管理工作。 5、負責轄區內各類生產、經營性項目初審及工商、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6、大力加強社區建設,開展社區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社區服務體系,切實提高為企業和居民群眾服務質量;組織開展好社區教育、群眾文化、社區衛生、科普和社區體育等活動;指導居民委員會工作,促進居委會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充分發揮居委會在宣傳法律、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依法履行應盡義務的作用。 7、興辦社區福利事業,負責做好擁軍優屬,防災救災、扶困助殘、社會救濟、殯葬、婚姻、社會保障、勞動就業、外來流動人員管理等工作。 8、宣傳貫徹執行國家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本轄區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工作,有效地控制人口的增長;負責計生報表的統計、報送工作,完成各種軟體的建立管理工作。 9、領導和管理街道辦事處人民武裝部工作。負責民兵組織建設和武器裝備的管理;負責民兵的政治教育,落實民兵參訓人員;負責組織帶領民兵完成戰備、治安值勤任務;組織民兵參加兩個文明建設;負責民兵、預備役人員的登記、統計工作;戰時負責組織動員民兵參軍參戰、支援前線、保衛後方。開展全民國防教育活動,增強全民國防意識;協助有關單位做好預備役、徵兵工作。 10、貫徹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針政策,結合本轄區實際,提出工作建議;全面掌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情況,根據上級部署和實際情況制定工作計劃和實施方案;檢查、指導、督促屬地各部門和單位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推動各項措施的落實;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協同作戰,有針對性地開展集中整頓和專項治理;深入調查研究,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信息收集、反饋工作。 11、加強社會主義制度建設,開展社會主義民主法制教育和社會公德教育,認真處理人民群眾的來信來訪,及時向市委、政府反映居民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1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❼ 居委會的權利有那些
居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是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和城市基層政權的重要基礎,也是黨和政府聯系人民群眾的橋梁和紐帶之一。在中國的城市地區有4億多居民通過這一制度直接行使憲法賦予的自治權和民主管理經濟、文化和社會事務的權力。
一、居委會基本職能如下:
根據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居民委員會的基本職能和任務是:
1、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的政策,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應盡的義務;
2、辦理本居住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
3、調解民間糾紛;
4、協助維護社會治安;
5、協助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做好與居民利益有關的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項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其它的派出機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
二、政策如下:
1954年12月3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合並圖冊第四次會議通過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1980年 1月19日重新公布。據此,首先在市轄區和下設區的市設立了居民委員會,以後又逐步在鎮和鄉政府駐地的小集鎮設立了居民委員會。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
❽ 居委會是公共管理機構嗎
居委會不是公共管來理機構源,而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主管理機構,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組織.
居委會性質:
作為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民主管理機構,是城市居民的自治組織。在維護居民的合法權益,辦理本居住地區居民的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解居民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提出建議等方面,居民委員會發揮著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