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公共衛生 » 環衛清掃標准

環衛清掃標准

發布時間: 2020-11-22 11:42:42

1. 北京的環境衛生標準是什麼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

(2002年9月6日北京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六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節 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

第四節 標語和宣傳

第五節 夜景照明

第五章 環境衛生

第一節 清掃保潔

第二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六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七章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創造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環境,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和開發區、科技園區、風景名勝區及其他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

實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區的具體范圍由區、縣人民政府劃定並公布。

第三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和監督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保證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的需要,使市容環境衛生事業與本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相適應。

第四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主管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的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定的職責依法對市容環境衛生工作進行管理。

第五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區縣為主、分級管理和公眾參與、社會監督的原則。

第六條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和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教育、文化、衛生等部門,應當加強市容環境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不斷提高公民的市容環境衛生意識。

廣播、電視、報刊等宣傳媒體和公共場所的廣告應當安排市容環境衛生方面的公益性宣傳內容。

第七條 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第八條 本市提倡和鼓勵居民委員會組織居民制定維護市容環境衛生的公約,動員居民積極參加市容環境衛生治理工作,創建整潔、優美、文明的社區。

第九條 本市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 本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按照授權的范圍,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一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行政,行政行為應當符合法定職權和法定程序。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實行執法責任制度和過錯追究制度。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依法對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實施行政監察。

第十二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應當積極履行管理和監督職責;對於單位和個人舉報或者投訴的損害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不履行法定職責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行政管理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在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損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章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本市按照保護歷史文化名城和建設現代化國際大都市的要求,確定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發展目標,建立科學、完備的管理體系、基礎設施體系和專業作業服務體系。

市容環境衛生事業應當逐步實現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專業作業服務的市場化、社會化。

第十五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根據《北京城市總體規劃》,組織編制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專業規劃、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六條 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實際需要,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准,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對市容環境衛生有特殊要求的道路和地區,區、縣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嚴於本市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准,並公布實施。

第十七條 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市容環境衛生事業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市容環境衛生科學技術和先進管理經驗的推廣、應用,改善市容環境衛生勞動作業條件,提高市容環境衛生水平。

第十八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積極的產業政策和措施,推動環境衛生產業的發展。

第十九條 本市市容環境衛生設施建設應當以政府投資為基礎,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投資,建立多元化的投資融資機制,並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章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

第二十條 市和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計劃;

(二)制定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標准和規范;

(三)組織落實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四)組織市容環境衛生的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一條 本市實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做好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的市容環境衛生工作。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是指單位和個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場所及其一定范圍內的區域。

第二十二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的確定原則是:建築物、構築物或者設施、場所由所有權人負責;所有權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間約定管理責任的,由約定的責任人負責。

下列區域的責任人按照如下規定確定:

(一)道路及其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等附屬設施由道路維修養護單位和清掃專業作業單位根據職責分工負責;其中新建、改建、擴建施工中的和未經驗收邊施工邊通車的道路,由建設單位負責。

(二)居民居住地區,包括胡同、街巷、住宅小區等,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負責;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管理單位負責。居民應當按照規定交納保潔費用。

(三)集貿市場、展覽展銷等場所,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四)公路、鐵路及其管理范圍,由經營管理單位負責。

(五)河湖及其管理范圍,由河湖管理單位負責。

(六)建設工地的施工現場由施工單位負責;尚未施工的,由建設單位負責。

(七)城市綠地由管理養護單位負責。

(八)風景名勝區由管理單位負責。

(九)機關、團體、部隊、學校和企事業單位的周邊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不明確的,由所在的區、縣人民政府確定;跨區、縣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按照市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劃定。

第二十三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塗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責任人對在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行為,有權予以勸阻、制止並要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查處。

第二十四條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具體范圍和責任要求,由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書面告知責任人。

市容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的要求履行市容環境衛生責任。責任人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託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履行。

第二十五條 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市容環境衛生責任的考評制度,並組織檢查。

第四章 城市容貌

第一節 建築物、構築物

第二十六條 建築物、構築物的容貌應當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築物、構築物的體量、造型、色調和風格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

(二)不得擅自改變建築物原設計風格、色調。

(三)不得擅自在臨街的建築物上插掛彩旗、加裝燈飾以及其他裝飾物。

(四)建築物、構築物外立面應當保持整潔和完好,並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定期粉刷、修飾。

(五)建築物頂部、外走廊等應當保持整潔,無堆物堆料;主要街道兩側和重點地區的建築物的頂部、陽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掛、晾曬和擺放物品,平台、陽台內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護欄的高度。主要街道和重點地區的范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公布。

(六)新建、改建建築物,應當按照設計標准統一設置陽台和窗戶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現有建築物設置的護欄、空調設備托架、公用電視接收系統等設施沒有達到要求的,應當逐步改裝或者拆除。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拆除,並可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違反前款第(四)項規定的,由區、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委託專業企業按照規定代為粉刷、修飾,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十七條 對未經批准搭建的影響市容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經區、縣人民政府批准強制拆除,並可按照違法建築物、構築物的面積每平方米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其他設施可處工程造價1倍的罰款。

第二十八條 在主要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建築小品、雕塑等建築景觀的,應當與周圍景觀相協調,並按照規定定期維護。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粉刷、修飾。

第二十九條 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按照城市容貌標準的要求,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並保持整潔、美觀。

第二節 道路及其相關設施

第三十條 道路及其附屬設施的容貌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保持道路路面和人行步道平整,保持道緣石、無障礙設施完好;出現破損、短缺的,應當及時修復。

(二)保持立交橋、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整潔、完好。

(三)保持道路和橋樑上設置的隔離墩、防護欄、防護牆、隔音板和照明、排水等設施整潔、完好、有效;出現破舊、污損的,應當及時清洗、修復、更換。

第三十一條 在道路上設置的井蓋、雨箅,應當保持完好。出現損壞、丟失、移位等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立即採取設置警示標志、護欄等臨時防護措施並及時維修、更換。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設置的交通、電信、郵政、電力、環境衛生等各類設施,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和規范的要求設置,保持完好和整潔美觀。出現破舊、污損或者丟失的,所有權人或者維護管理單位應當及時維修、更換、清洗或者補設。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佔用道路、人行過街橋、人行地下過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場所堆物堆料、擺攤設點,影響市容環境衛生。

經批准臨時佔用道路、廣場等公共場所舉辦文化、商業等活動的,應當保持公共場所整潔,舉辦單位應當按照要求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除產生的垃圾等廢棄物;舉辦活動結束,應當及時清除設置的設施。

臨街的商業、飲食業等行業的經營者不得超出門、窗進行店外經營。

機動車、非機動車輛應當按照規定停放。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 未經批准不得在道路上空或者建築物、構築物之間架設管線設施。

禁止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護欄、電線桿、樹木、綠籬等處晾曬衣物或者吊掛物品。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禁止擅自挖掘道路。

經批准挖掘道路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和要求施工,不得擅自延長工期,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三節 戶外廣告和牌匾標識

第三十六條 戶外廣告應當統一規劃,按照批準的要求和期限設置。

未經批准設置戶外廣告或者到期後未予拆除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強制拆除,並可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設置戶外廣告,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潔,無空置,無破損、污跡和嚴重褪色等;

(二)保持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牌)、燈箱等載體形式的戶外廣告顯示完整,不斷亮、不殘損。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霓虹燈、電子顯示屏、燈箱等斷亮、殘損的,在修復前應當停止使用。

第三十八條 機關、團體、部隊、院校、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及個體工商戶的名稱、字型大小、標志等牌匾和標識,應當按照批準的要求規范設置。

牌匾和標識的設置應當牢固安全、整潔美觀,照明和顯亮設施功能完好,不斷亮、不殘損。牌匾和標識畫面污損、字體殘缺、燈光顯示不完整等影響市容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違反規定的,責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復,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 標語和宣傳品

第三十九條 在公共場所利用條幅、旗幟、氣球、充氣式裝置、實物造型等載體形式設置標語、宣傳品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按照批準的范圍、地點、數量、規格、內容和期限設置;

(二)保持整潔美觀、字跡清晰,無破損、無殘缺,到期及時撤除。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在胡同、街巷和住宅小區等處選擇適當地點組織設置公共信息欄,為發布信息者提供方便,並負責管理和保潔。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場所散發、懸掛、張貼宣傳品、廣告。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建築物、構築物等處刻畫、塗寫、噴塗標語及宣傳品、廣告。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沒收散發、懸掛、張貼的宣傳品、廣告,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方面法律、法規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的執法人員應當及時移送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公安、工商行政、衛生等行政管理部門對於標語、宣傳品和廣告的內容違反法律、法規的,應當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節 夜景照明

第四十二條 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和實施方案,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共同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區、縣夜景照明規劃應當根據本市夜景照明總體規劃制定,並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三條 本市夜景照明規劃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道路、廣場、綠地等,應當按照規劃要求建設夜景照明設施。

夜景照明建設方案,應當按照規定經市或者區、縣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後,方可實施。

本市對夜景照明設施實行供用電優惠政策,鼓勵夜景照明設施的建設和開啟。

第四十四條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加強照明設施的維護管理,做到整潔美觀、使用安全,並達到規定的標准和要求。

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損壞、斷亮的,應當及時維修或者更換。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的設置單位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閉夜景照明和路燈照明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環境衛生

第一節 清掃保潔

第四十五條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准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六條 責任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完成責任地段的掃雪鏟冰工作。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圍擋、臨時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建設工程施工期間,應當及時清運施工產生的垃圾渣土,採取措施防止塵土飛揚、污水流溢。建設工程竣工後,施工單位或者建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棄物棄料和圍擋、臨時廁所、垃圾收集設施及其他臨時建築設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維修、清疏排水管道、溝渠,維修、更換路燈、電線桿及其他公共設施所產生的廢棄物,作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清理,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九條 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在道路兩側栽培、修剪樹木或者花卉等作業所產生的枝葉、泥土,作業單位應當及時清除,不得亂堆亂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保持車身整潔和外觀良好。

車身不整潔或者破損的,應當及時清洗、維修。

第五十一條 不得佔用道路、綠地等公共場所從事車輛清洗、維修等業務。

進行車輛清洗、維修的,應當保持場所整潔,採取措施防止污水流溢、廢棄物向外散落。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 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廢舊物品存儲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收購廢舊物品採取圍擋、遮蓋等措施,不得污染周圍環境。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在公共場所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三)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

(四)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違反前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禁止在規劃市區、郊區的城鎮地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依照有關規定執行。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可按照每隻(頭)處2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禁止在居民住宅樓房的頂部、陽台外和窗外搭建鴿舍。飼養鴿子應當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嚴重影響市容環境衛生和周圍居民正常生活的,可以責令拆除鴿舍。

第二節 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市按照減量化、資源化和無害化的原則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進行處理,採取有效措施減少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產生,積極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收集和綜合利用,提高生活垃圾等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水平。

按照垃圾產生者負有垃圾處理義務的原則,由垃圾產生者按照規定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第五十六條 本市應當對生活垃圾等廢棄物按照規定分類收集、分類運輸和分類處理。

第五十七條 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配置密閉式垃圾收集容器,收集垃圾。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並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

因施工或者其他作業影響垃圾清運的,施工單位或者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告知所在區、縣的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並在採取妥善解決措施後,方可施工或者作業。

違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因建設施工、拆除建築物和房屋修繕、裝修等產生的建築垃圾、渣土等廢棄物應當單獨堆放,不得倒入生活垃圾收集站。

產生建築垃圾、渣土的單位應當到市政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產生房屋修繕、裝修的建築垃圾和渣土的個人應當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並按照規定的時間、路線和要求,自行清運或者委託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清運到指定的處置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九條 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具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核發的准運證件。裝載的貨物應當包紮、覆蓋,不得車輪帶泥行駛,不得沿途泄漏、遺撒。

運輸散裝貨物的車輛的槽幫應當牢固、無破損,擋板嚴密。運輸渣土、砂石的車輛實行密閉運輸。運輸流體貨物應當使用不滲漏的容器裝載。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使用無准運證件或者不符合要求的車輛從事運輸的,責令改正,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運輸車輛泄漏、遺撒的,責令清除,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對於道路上的泄漏、遺撒物,當事人拒不清除或者沒有條件清除的,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組織可以代為委託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代為清除,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對不支付費用的,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第六十條 對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妥善處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六十一條 對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

負有清掏糞便責任的單位應當及時清掏,對清掏的糞便密閉運輸,並傾倒在指定的消納場所。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 賓館、飯店、餐館和機關、部隊、院校、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泔水,應當自行或者委託收集、清運,集中處理並在區、縣人民政府指定的地點消納。泔水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和垃圾收集設施等,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

運輸泔水應當使用密閉的專用車輛,不得沿途泄漏、遺灑。

鼓勵自建泔水處理設施,實現泔水的綜合利用。

違反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第六十三條 本市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的建設,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按照規劃統一組織實施。

建設生活垃圾等廢棄物處理設施,應當符合環境保護的要求和技術標准。

第六十四條 新建、改建住宅區,開發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以及商業、文化、體育、醫療、交通等公共建築和場所,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劃要求配套建設公共廁所。

城鄉接壤地區的公共廁所、密閉式垃圾收集站和其他環境衛生設施,由區、縣人民政府組織建設。

第六十五條 本市四環路以內地區新建、改建的公共廁所應當達到二類以上標准;現有三類以下標準的公共廁所,由所在地區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改造方案,逐步達到二類以上標准。

本市鼓勵社會投資參與公共廁所的建設和改造,提倡建設高標準的環保型公共廁所。

第六十六條 按照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定額指標和設置標准配套建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所需資金應當納入建設項目總投資,設計方案應當有市政管理行政部門參加審查。

第六十七條 建設環境衛生設施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設計方案進行,保證工程質量。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竣工後,其配套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由市政管理行政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損毀環境衛生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遷移、改建、停用環境衛生設施和改變環境衛生設施用途。因市政工程、房屋拆遷等確需拆除、遷移或者停用環境衛生設施的,應當提前報告市政管理行政部門,並按照規定重建或者補建。

違反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並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章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

第六十九條 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興辦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具備規定的專業技術條件。

第七十條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可以由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採取招標、委託等方式確定。

招標單位或者委託單位可以提出高於本市城市容貌標准和環境衛生標準的作業服務標准。

中標或者接受委託的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企業應當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要求,完成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

2. 環衛新規規定人行道塵土每平方米不超過10克

根據報道,煙台市為提高市區環境衛生質量,創建第五屆全國文明城市,市區兩級環衛部門將在已有4條道路通過省住建廳驗收的基礎上,今年再打造16條省級深度保潔示範路,全長累計30642米。

而相關的負責人表示,保潔質量標準的大幅提升,對作業方式提出了更高要求新制訂的《創建深度保潔示範路的實施方案》,指導各區環衛部門按標准配置作業車輛、設備和人員,完善質量檢查制度,採用「機械清掃、灑水降塵、沖洗除塵、快速撿拾、立體保潔」的綜合作業模式。

3. 環衛清掃保潔員考勤管理制度

1、保潔員每天要在員工上班前提前到位,並抓緊時間做好日常保潔工作。按保潔內容及標准重點打掃門廳、會議室、走廊、電梯、樓梯、衛生間等公共區域的衛生,使保潔工作落到實處。

2、保潔員要嚴格按操作規范做好日常保潔、定期保潔工作(詳見附表)。對門廳、會議室、走廊、電梯、樓梯、衛生間等公共區域的衛生要按保潔內容及標准進行清掃,做到隨臟隨掃、無污跡、無雜物等,保持環境清潔。保潔領班要嚴格按保潔內容和標准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3、各樓層的垃圾筒、煙灰缸要及時打掃、清理,衛生間洗手池檯面、鏡子、地面、牆面等要及時擦拭,做到光亮、無水跡、無污跡、無雜物;垃圾袋和手紙簍要及時傾倒、更換;洗手液和手紙要隨缺隨補。

4、保潔員除日常保潔工作外,每周要對門廳、會議室、走廊、電梯、樓梯、衛生間等公共區域進行一次清掃,重點是擦地面、擦窗檯、窗戶等。

5、保潔員要注意節約用電、節約用水。白天視天氣情況,盡量採用自然光,少開衛生間北側的照明燈和走廊東、西側的照明燈,為單位節約每一度電,節約每一滴水。保潔工作中要愛護使用水、電等設施,發現水、電、上下水管道等硬體設施有問題時應及時向部門主管報告。

6、按保潔內容及標准做好定期保潔工作。按操作規范和要求,擦拭窗、牆壁、地面清洗、打蠟、玻璃清洗、燈具除塵、垃圾筒清洗、電梯門、燈清洗、金屬件清洗、上光等,認真做好保潔工作,使大樓有一個優美、衛生、清潔的辦公環境。

工作日安排:

1、一周休一天

2、工作時間:7:30——11:00

13:00——5:30

附:日常保潔、定期保潔的內容及標准

4. 道路環衛工人掃地距離國家有規定嗎

環衛工人掃地屬特殊行業,所有人員機動車應當主動避讓,按現在的規定,是還沒有出台環衛工人掃地的安全距離,只有機動車規定安全距離。

5. 上下班衛生清掃制度

僅供參考:
規范、宜人的辦公環境,保持辦公場所的整齊、潔凈,促進辦公室衛生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制定本度
一、主要內容與適用范圍
1.本制度規定了辦公室衛生管理的工作內容和要求及檢查與考核;
2.此管理制度適用於本公司所有辦公室衛生的管理。
二、定義
1.公共區域:包括辦公室走道、會議室、衛生間,每天由行政文員進行清掃;
2.個人區域:包括個人辦公桌及辦公區域由各部門工作人員每天自行清掃。
三、衛生標准
1.公共區域環境衛生應做到以下幾點:
1)垃圾簍及時清理,無溢滿現象垃圾及時清理,無異味;
2)桌面整潔,無灰塵;
3)掛畫的表面和框架都無灰塵污垢,位置端正;
4)地面保持干凈,無雜物、果皮、紙屑等;
5)保持牆面、插座的清潔,無蜘蛛網,無灰塵;
6)適時澆花,保持花草的生命力,花葉無灰塵;
7)辦公室玻璃窗門透明、光潔、無灰塵污垢;
8)保持飲水機、微波爐、冰箱的清潔;
9)其他辦公用品清潔無塵。
2.辦公用品的衛生管理應做到以下幾點:
1)辦公桌面:辦公桌面只能擺放必需物品,其它物品應放在個人抽屜,暫不需要的物品就擺回櫃子里,不用的物品要及時清理掉;
2)辦公文件、票據:辦公文件、票據等應分類放進文件夾、文件盒中,並整齊的擺放至辦公桌左上角上,或者收入文件櫃中;
3)辦公小用品如筆、尺、橡皮檫、訂書機等,應放在辦公桌一側,要從哪取使用完後放到原位;
4)飲水機、列印機、辦公室電腦、無線路由器、無線貓等擺放要整齊,保持表面無污垢,無灰塵,蜘蛛網等,並在下班時確認以上辦公用品已關閉,辦公室內電器線走向要保持美觀,規范,不可胡亂擺放、接線。
四、衛生任務安排
x總辦公室:xxx
會議室:xxx
辦公區:xxx
擦玻璃:xxx
澆花:xxx
以上工作人員須按照衛生標準保持區域清潔。
五、衛生任務執行(行政負責)
1.每天執行任務早上(清潔工作最遲在9:20分結束,如未完成,請向主管說明)
1)老總辦公室衛生(具體如地面、桌面、垃圾簍、沙發、椅面、電話、茶杯、辦公用品或文件是否擺放整齊等);
2)每天用噴壺給所有花按需噴適量水;
3)會議室、辦公區域地面清掃,如有必要務必拖地以保證干凈,清掃每天執行,拖地保證2天簡單拖一次;
4)公共區域桌面、會議室桌面每天拿抹布擦乾凈、保證沒有灰塵;
5)公共區域辦公用品、微波爐、列印機、電腦、貓、無線路由器、插板等務必保持干凈,擺放整齊;
6)外窗玻璃,老總辦公室、會議室玻璃牆保持干凈,無明顯灰塵。晚上(下班離開時)
1)關閉路由器、貓、電源、列印機、電腦、燈;
2)下班前檢查是否傾倒,如有太滿或異味及時傾倒;
3)確保辦公室門窗關閉(尤其要注意檢查陳總辦公室側門是否鎖好),行政小黃負責鎖大門,如不是最後一個離開,請確保加班人員有大門鑰匙,並提醒其鎖門及關閉路由器、貓、電源、列印機、電腦、燈等。
2.每周一執行任務(清潔工作最遲在10:00結束,如未完成,請向主管說明)
1)大掃除(打掃清潔擦拭拖洗所有辦公區域衛生),如遇特殊情況順延一天;
2)外窗玻璃,老總辦公室、會議室玻璃牆拿抹布擦乾凈,無明顯灰塵,並保持;
3)水培花換水,並沖洗葉面,此項工作可兩周進行一次,但不得超過兩周。環境清潔衛生管理實行行政負責的責任制度,辦公室內部要求一天一打掃,一周進行一次大掃除。必須保證擺放整齊,地面清潔,牆壁無污跡。

6. 公共場所環境衛生標准

目前好象還沒有關於這方面的標准出台.
而且要檢測這些東西的表面微生物,也不易.

7. 環境衛生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
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
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
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
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
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
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本條例自1992年8月1日起施行。

8. 城市衛生環境的標准細則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頒布單位】國務院
【頒布文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01號
【頒布日期】 19920628
【實施日期】 19920801
【內容分類】城建環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創造清潔、優美的城市工作、生活環境,促進城市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內,一切單位和個人都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區負責、專業人員管理與群眾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把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並組織實施。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的實際情況,積極推行環境衛生用工制度的改革,並採取措施,逐步提高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六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科學知識的宣傳,提高公民的環境衛生意識,養成良好的衛生習慣。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尊重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阻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履行職務。
第七條
國家鼓勵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水平。
第八條
對在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九條 城市中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對外開放城市、風景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結合本地具體情況,制定嚴於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
標准;建制鎮可以參照國家規定的城市容貌標准執行。
第十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保持建築物的整潔、美觀。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搭建或者封閉陽台必須符合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第十一條 在城市中設置戶外廣告、標語牌、畫廊、櫥窗等,應當內容健康、外型美觀,並定期維修、油飾或者拆除。
大型戶外廣告的設置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二條 城市中的市政公用設施,應當與周圍環境相協調,並維護和保持設施完好、整潔。
第十三條 主要街道兩側的建築物前,應當根據需要與可能,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或者綠籬、花壇(池)、草坪等作為分界。
臨街樹木、綠籬、花壇(池)、草坪等,應當保持整潔、美觀。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業留下的渣土、枝葉等,管理單位、個人或者作業者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的,必須徵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五條 在市區運行的交通運輸工具,應當保持外型完好、整潔,貨運車輛運輸的液體、散裝貨物,應當密封、包紮、覆蓋,避免泄漏、遺撒。
第十六條 城市的工程施工現場的材料、機具應當堆放整齊,渣土應當及時清運;臨街工地應當設置護欄或者圍布遮擋;停工場地應當及時整理並作必要的覆蓋;竣工後,應當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
第十七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
單位和個人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上張掛、張貼宣傳品等,須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批准。

第三章 城市環境衛生管理
第十八條 城市中的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准。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在進行城市新區開發或者舊區改造時,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生活廢棄物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等環境衛生設施,所需經費應當納入建設工程概算。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居住人口密度和流動人口數量以及公共場所等特定地區的需要,制定公共廁所建設規劃,並按照規定的標准,建設、改造或者支持有關單位建設、改造公共廁所。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專業人員或者委託有關單位和個人負責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有關單位和個人也可以承包公共廁所的保潔和管理。公共廁所的管理者可以適當收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公共廁所,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責令有關單位限期改造。
公共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貯(化)糞池或者城市污水系統。
第二十一條 多層和高層建築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通道或者垃圾貯存設施,並修建清運車輛通道。城市街道兩側、居住區或者人流密集地區,應當設置封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設施。
第二十二條 一切單位和個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因建設需要必須拆除的,建設單位必須事先提出拆遷方案,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二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廣場和公共水域的環境衛生,由環境衛生專業單位負責。居住區、街巷等地方,由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
第二十四條 飛機場、火車站、公共汽車始末站、港口、影劇院、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體育館(場)和公園等公共場所,由本單位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五條 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劃分的衛生責任區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六條 城市集貿市場,由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專人清掃保潔。各種攤點,由從業者負責清掃保潔。
第二十七條 城市港口客貨碼頭作業范圍內的水面,由港口客貨碼頭經營單位責成作業者清理保潔。在市區水域行駛或者停泊的各類船舶上的垃圾、糞便,由船上負責人依照規定處理。
第二十八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對城市生活廢棄物的收集、運輸和處理實施監督管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應當依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對垃圾、糞便應當及時清運,並逐步做到垃圾、糞便的無害化處理和綜合利用。對城市生活廢棄物應當逐步做到分類收集、運輸和處理。
第二十九條 環境衛生管理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服務。有條件的城市,可以成立環境衛生服務公司。凡委託環境衛生專業單位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理廢棄物的,應當交納服務費。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劃地發展城市煤氣、天然氣、液化氣,改變燃料結構;鼓勵和支持有關部門組織凈菜進城和回收利用廢舊物資,減少城市垃圾。
第三十一條 醫院、療養院、屠宰場、生物製品廠產生的廢棄物,必須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公民應當愛護公共衛生環境,不隨地吐痰、便溺,不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
第三十三條 按國家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的市區內,禁止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因教學、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飼養的,須經其所在地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章 罰 則
第三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採取補救措施外,可以並處警告、罰款: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和煙頭等廢棄物的;
(二)在城市建築物、設施以及樹木上塗寫、刻畫或者未經批准張掛、張貼宣傳品等的;
(三)在城市人民政府規定的街道的臨街建築物的陽台和窗外,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的;
(四)不按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垃圾、糞便的;
(五)不履行衛生責任區清掃保潔義務或者不按規定清運、處理垃圾和糞便的;
(六)運輸液體、散裝貨物不作密封、包紮、覆蓋,造成泄漏、遺撒的;
(七)臨街工地不設置護欄或者不作遮擋、停工場地不及時整理並作必要覆蓋或者竣工後不及時清理和平整場地,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准擅自飼養家畜家禽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限期處理或者予以沒收,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可處以罰款:
(一)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設置大型戶外廣告,影響市容的;
(二)未經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拆除環境衛生設施或者未按批準的拆遷方案進行拆遷的。
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准、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並可處以罰款。
第三十八條 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除責令其恢復原狀外,可以並處罰款;盜竊、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侮辱、毆打市容和環境衛生工作人員或者阻撓其執行公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治安管理處罰不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一條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未設鎮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區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實施辦法。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由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二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熱點內容
影視轉載限制分鍾 發布:2024-08-19 09:13:14 瀏覽:319
韓國電影傷口上紋身找心裡輔導 發布:2024-08-19 09:07:27 瀏覽:156
韓國電影集合3小時 發布:2024-08-19 08:36:11 瀏覽:783
有母乳場景的電影 發布:2024-08-19 08:32:55 瀏覽:451
我准備再看一場電影英語 發布:2024-08-19 08:14:08 瀏覽:996
奧迪a8電影叫什麼三個女救人 發布:2024-08-19 07:56:14 瀏覽:513
邱淑芬風月片全部 發布:2024-08-19 07:53:22 瀏覽:341
善良媽媽的朋友李采潭 發布:2024-08-19 07:33:09 瀏覽:760
哪裡還可以看查理九世 發布:2024-08-19 07:29:07 瀏覽:143
看電影需要多少幀數 發布:2024-08-19 07:23:14 瀏覽:121